紀檢監察辦案程序規定
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是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審理案件的基本要求。量紀程序規范化,切合當前案件審理工作實際,符合以人為本、執紀為民的工作要求,對於保障和提高案件質量具有積極作用。 近年來,中央紀委、監察部一再強調依紀依法辦案,尤其注重程序監督和權利保障。紀檢監察機關規范量紀程序,應在現行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條規框架內進行,宜以案件審理程序為運行依託,借力目前各地改革創新、行之有效的一些審理方式方法,擴大量紀參與主體,在案件審理程序中明確規定相對獨立的量紀程序。重點抓住審理談話、公開審理、集體審議、處分決策等關鍵環節,逐步規范量紀建議、量紀舉證、量紀說理、自行量紀、助辯量紀等方面內容。 審理談話環節,應告知被審查人權利義務,與其核對違紀事實後,允許其比照自己所犯錯誤自行量紀,並供案件審理人員參考,以保障其合法的申辯權利。即由被審查人根據自己的違紀事實、性質、情節、後果、責任等情況,對照有關法律法規、黨紀政紀條規,自我認定應當受到的具體處分檔次,提出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的意見及理由。實踐中可通過明確適用范圍、操作程序、結果運用、手續辦理等內容,來統一規范自行量紀程序。 公開審理環節,規定將量紀程序納入公開審理程序,明確從事實認定角度舉證、質證、辯證,查明違紀事實、錯誤性質後,由調查人員提出量紀建議,並作出相應說明,必要時出示有關量紀證據。違紀人員、審理助辯人可圍繞違紀情節、危害性、責任等內容,就量紀事實及理由發表意見。違紀人員所在單位、黨組織及其他有關單位代表可以從不同角度提出量紀意見。量紀控辯有助於監督和制約審理人員的自由裁量權,防止個人主觀臆斷。 集體審議環節,堅持案件審理室室務會議審議案件,圍繞案件事實、證據、定性、處理等內容充分發表意見,確保案件審理質量,避免定性不準,量紀失衡,使案件處理合法、合規、合情、合理。對復雜疑難案件,通過整合審理人才資源,進行集體把關會審。具體可以從熟悉紀檢監察業務、有司法實踐經驗的人員組成的案件審理專家庫、案件審理員庫中選拔合適人員,組成案件審理小組,賦予其查閱案件材料、參與審理談話、定性量紀建議等權利,共同對案件定性審核把關,防止量紀畸輕畸重。 處分決策環節,借鑒檢察院人民監督員、法院人民陪審員制度,從黨代表、特邀監察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方面的人員中,聘請若干名代表,作為特邀監審員,列席紀委常委會或監察機關領導辦公會議,參與審議案件,允許其對案件定性量紀發表意見和建議,以推進黨務政務公開,擴大社會監督。通過會前授權、會中建議、會後反饋,特邀監審員參與到紀檢監察機關領導集體審議案件這一核心環節,案件集體審議更加公開透明,定性量紀決策更加科學民主,案件處理效果更加有效提升。 紀檢監察機關規范黨紀政紀案件量紀程序,在實踐中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應注意量紀證據的收集。把量紀程序納入案件審理程序,公開審理中圍繞量紀提出的建議、舉證質證,要求調查人員重視收集量紀證據,不僅要收集能夠證明被調查人違紀的證據,還要收集能夠證明其無錯的證據,以及有無從重、加重、從輕、減輕量紀情節的各種證據。有的被調查人不會輕而易舉交代違紀事實,同步監控錄像應如實反映調查談話、思想教育過程,調查筆錄應記清思想轉變過程、認識錯誤態度,有無避重就輕、對抗調查等表現。這對於分析違紀心理、採信證據、定性量紀均有重要作用。 二是應注意量紀證據的公開。公開審理中的案件證據雖已成必然趨勢,但現階段證據全面公開條件尚不成熟,宜慎重對待,因案而異,適度適時公開。而量紀事實證據的公開則不受其限制,可以通過查閱摘抄復制、宣讀出示、質證辯論等方式公開。為使助辯人、黨代表、特邀監審員等人員更好地行使輔助量紀的權利,實現權責對等,可以嘗試賦予助辯人查閱被調查人交代材料、錯誤事實見面材料、調查報告、主要證據材料的權利,賦予黨代表、特邀監審員審閱調查報告、審理報告、請示報告等相關材料的權利,從而依紀依法監督紀檢監察機關對案件作出的定性處理。 三是應注意量紀結果的運用。盡管參與量紀的主體多元化,但對自行量紀、助辯量紀意見是否採納,主動權仍掌握在紀檢監察機關手中,違紀人員的自我認識、有關黨員幹部群眾的意見,均應統一到紀檢監察機關的處理決定上來。案件審理人員在對全案准確定性的基礎上,可考量各方面的量紀建議和意見,採納合情理、有依據的意見,根據法定、酌定的量紀情節,考慮案件的空間、時間因素,恰當把握量紀的案內平衡和案外平衡,提出審理部門的處理意見和建議,增強審理報告中量紀的說理性,為紀委常委會或監察機關領導辦公會議最終的定性量紀決策當好參謀助手。(作者:王健)
『貳』 紀檢監察機關辦案的許可權、程序和方法是什麼
紀檢監察機關案件檢查實行分級辦理、各負其責的工作制度。案件檢查的基本程序一般主要分為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實、立案檢查、調查核實和移送審理四個階段。
紀檢機關的8種措施主要是:
①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帳冊、單據、會議記錄、工作筆記等書面材料;
②要求有關組織提供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等書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
③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簡稱「兩規」);
④必要時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和事項,進行錄音、拍照、攝像;
⑤對案件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提請有關的專門機構或人員作出鑒定結論;
⑥經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機關負責人批准,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紀行為的文件、資料、帳冊、單據、物品和非法所得;
⑦經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對被調查對象在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的存款進行查核,並可以通知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暫停支付;
⑧收集其他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證據。
其中第⑥、⑦種兩種「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紀行為的文件、資料、帳冊、單據、物品和非法所得;對被調查對象在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的存款進行查核,並可以通知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暫停支付」,這兩種措施在初核階段不允許採取。也就是說在初核階段,只使用6種措施。
『叄』 紀委黨內立案後的程序
紀委黨內立案後的程序如下:
1、從掌握的案源線索中開展外圍調查;
2、由紀委常委會議討論立案,下達立案通知書或監察通知書到單位黨委黨組及本人,成立調查組,進行立案初查,寫出初查報告;
3、立案後,轉入紀委調查階段,案件調查的時限為3個月,必要時可延長1個月。案情重大或復雜的案件,在延長期內仍不能查結的,可報經立案機關批准後延長調查時間。
4、移送審理:案件調查終結後,紀委對違規違紀行為作出處罰決定。將處分文件、調查報告及本人檢討分別送一份到組織部門進行存檔。處分文件送其本人及所在黨委黨組、報送相關部門。
5、公訴和判刑:是最後確定落馬貪腐分子罪行的過程,官員貪腐案件的處理過程至此結束。
(3)紀檢監察辦案程序規定擴展閱讀:
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檢查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並且有權批准和改變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對於案件所作的決定。如果所要改變的該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決定,已經得到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的批准,這種改變必須經過它的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如果對同級黨的委員會處理案件的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請求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予以復查;如果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或它的成員有違犯黨的紀律的情況,在同級黨的委員會不給予解決或不給予正確解決的時候,有權向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處理。
四不準
在嚴明黨的紀律方面,要求機關幹部模範遵守「四不準」規定:
一是不準發表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定相違背的言論。
二是不準越權批辦、催辦或干預有關單位的案件處理等事項。
三是不準以案謀私、辦人情案。
四是不準跑風漏氣、泄漏工作中的秘密。
強調違反辦案紀律就是違反政治紀律,為全體幹部架設了規范執紀用權的「高壓線」。制定了外出報備、請銷假等管理制度,要求機關幹部離京必須報告。
(3)紀檢監察辦案程序規定擴展閱讀來源:網路: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肆』 紀檢監察辦案中應注重哪幾個關鍵環節
堅持嚴格依紀依法履行職責的原則是指紀檢監察機關在進行案件檢查時,版必須依照《黨章權》等黨內規章、《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案件檢查權和履行職責,嚴格遵守辦案程序和嚴格使用辦案措施,堅決反對和嚴禁濫用案件檢查權,超出范圍、違反規定都應受到追究。堅持嚴格依紀紀查辦各種違犯黨紀政紀案件必須把握以下四點:一要樹立紀律和法治意識。各級檢查監察機關要認真學習憲法和法律,學習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牢固樹立法制觀念和紀律意識,把依紀依法的要求貫穿於案件檢查工作的各個方面。二要依照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嚴格履行辦案程序,將嚴格依紀依法辦案貫穿於案件的受理、初核、立案、調查、移送審理等案件檢查全過程。重要事項的決定要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序報批或批准,不得違反法定許可權和程序。
『伍』 紀檢監察機關依據的22個條例是什麼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
發布時間:2013-07-24 來源:中核華興--紀檢監察 瀏覽:2649 次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
[ 發布時間:1994年3月 生效時間:1994年3月有效性: 有效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檢查中國共產黨內違紀案件是中國共產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嚴肅黨紀的中心環節。為使案件檢查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結合案件檢查工作的實踐,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案件檢查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通過執紀辦案,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保護改革開放,促進經濟發展,保證黨的基本路線的貫徹執行。
第三條紀檢機關依照黨章和本條例行使案件檢查權,不受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第四條案件檢查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黨紀為准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第五條案件檢查要堅持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對任何黨員和黨組織違犯黨的紀律的行為,都必須依據本條例進行檢查。
第六條案件檢查要依靠黨的各級組織,走群眾路線,加強紀檢系統內部以及與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
第七條案件檢查要貫徹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達到既維護黨紀的嚴肅性,又教育本人和廣大黨員的目的。
第八條案件檢查中,要切實保障黨員包括被檢查的黨員行使黨章所賦予的各項權利。
第九條案件檢查實行分級辦理、各負其責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受理和初步核實
第十條紀檢機關對檢舉、控告以及發現的下列違紀問題,予以受理:
(一)同級黨委委員、紀委委員的違紀問題;
(二)屬上級黨委管理在本地區、本部門工作的黨員幹部的違紀問題;
(三)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幹部的違紀問題;
(四)下一級黨組織的違紀問題;
(五)領導交辦的反映其他黨員和黨組織的違紀問題。
屬下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和黨組織重大、典型的違紀問題,必要時也可以受理。
第十一條紀檢機關受理反映黨員或黨組織的違紀問題後,應根據情況決定是否進行初步核實。需初步核實的,應及時派人進行,必要時也可委託下級紀檢機關辦理。
第十二條初步核實的任務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問題是否存在,為立案與否提供依據。
第十三條初步核實可以採用本條例第二十八條中(一)、(二)、(三)、(四)、(五)、(八)的方法收集證據。
第十四條初步核實後,由參與核實的人員寫出初步核實情況報告,紀檢機關區別不同情況作出處理:
(一)反映問題失實的,應向被反映人所在單位黨組織說明情況,必要時還應向被反映人說明情況或在一定范圍內予以澄清;
(二)有違紀事實,但情節輕微,不需追究黨紀責任的,應建議有關黨組織作出恰當處理;
(三)確有違紀事實,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應予立案。
第十五條初步核實的時限為兩個月,必要時可延長一個月。重大或復雜的問題,在延長期內仍不能初核完畢的,經批准後可再適當延長。
第三章立案
第十六條對檢舉、控告以及發現的黨員或黨組織的違紀問題,經初步核實,確有違紀事實,並需追究黨紀責任的,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第十七條對黨員的違紀問題,實行分級立案。
(一)黨的中央委員會委員、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違犯黨紀的問題,由中央紀委報請中央批准立案。
(二)黨的中央以下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基層黨委、紀委為書記、副書記)違犯黨紀的問題,與黨委常務委員同職級的黨委委員違犯黨紀的問題,由上一級紀委決定立案,上一級紀委在決定立案前,應徵求同級黨委的意見。其他委員違犯黨紀的問題,由同級紀委報請同級黨委批准立案。
(三)其他黨員幹部違犯黨紀的問題,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相應的紀委或紀工委、紀檢組決定立案,在決定立案前應徵求同級黨委或黨工委、黨組的意見。未設立紀委或紀工委、紀檢組的,由相應的黨委或黨工委、黨組決定立案。
(四)不是幹部的黨員違犯黨紀的問題,由基層紀委決定立案。未設立紀委的,由基層黨委決定立案。
第十八條黨的關系在地方、幹部任免許可權在主管部門的黨員幹部違犯黨紀的問題,除另有規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紀檢機關決定立案。
若地方紀檢機關認為由部門紀
『陸』 紀檢監察機關辦案的許可權、程序和方法是什麼
許可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十九條監察機關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責令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停止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
方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三十條 監察機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檢查:
(一)對需要檢查的事項予以立項;
(二)制定檢查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監察機關提出檢查情況報告;
(四)根據檢查結果,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重要檢查事項的立項,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
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三十一條監察機關按照下列程序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審查;認為有違反行政紀律的事實,需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予以立案;
(二)組織實施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三)有證據證明違反行政紀律,需要給予處分或者作出其他處理的,進行審理;
(四)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重要、復雜案件的立案,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
(6)紀檢監察辦案程序規定擴展閱讀:
紀檢監察機關辦案人員有以下行為可依法給予處分:
(一)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轉移、篡改、毀滅證據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絕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材料和其他必要情況的;
(三)在調查期間變賣、轉移涉嫌財物的;
(四)拒絕就監察機關所提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的;
(五)拒不執行監察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採納監察建議的;
(六)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柒』 關於紀委處理案件的程序
(一)受理
司法機關作出生效判決、裁定、決定書後移送的案件,直接作程序性立案後,進入程序性受理。
受理的任務是審查案件是否符合審理條件。
(二)指定審理人員
收到移送審理的案件後,分管負責人指定審理人員。一般案件應由兩人審理,一人主審;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應組成兩人以上的審理組進行審理,並確定一人主審。
(三)審閱案卷
審閱案卷,要先粗後細,先全面後重點。首先對案卷材料粗略地全面審閱,以便對案件的全貌有一個初步的了解。
(四)審理談話
審理談話是案件審理程序中一個重要環節,其目的是與受審查人再次核對錯誤事實,聽取本人意見,維護黨員的民主權利。
(五)徵求有關部門意見
當案件涉及到專業技術或具體業務政策規定時,審理人員應徵求有關部門意見。若以這些部門的意見作為定案的依據,應有它們出具的正式書面材料。
(六)草擬審理報告
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前提下,審理組應認真把握違紀人員的主體、主觀方面和客體、客觀方面等違紀行為構成要件,嚴格按照違紀構成要件對違紀事實予以准確定性,依照黨紀條規提出適當的處理意見。
(七)集體審議
集體審議是指審理人員在對案件進行審核後,案件審理組對審理人員草擬的審理報告進行集體討論,審核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處理,並提出審理組的結論性意見。
若審理組與調查組意見不一致,應向紀委或監察機構領導報告。
(八)形成正式審理報告
審理人員根據集體審議的結論性意見修改審理報告,形成正式審理報告。
(九)黨支部大會討論
對違紀黨員處分,一般應經過黨支部大會討論。
(十)逐級請示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基層黨組織應將黨支部大會的處分決定、支部大會會議記錄及其請示逐級向上請示。
(十一)審批
1、校紀委監察處批准立案的案件,由校黨委(常委)、紀委會議作出會議決定。案件審理組可代為起草批復,報領導簽發。
2、對政紀處分,將處分意見直接上報有批准許可權的行政領導。經行政領導辦公會議集體討論後作出處分決定。
(十二)製作處分決定書
凡給予黨員、黨組織處分的,均需按批復的精神以文件形式製作處分決定書,不應用批復代替黨紀處分決定書。
(十三)送達
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組織,在接到上級黨委、紀委對該黨員處分的批復或處分決定書後,應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本人宣布。
(十四)宣布
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組織,在接到上級黨委、紀委對該黨員處分的批復和處分決定書後,應在一個月內,在適當范圍內予以宣布執行。
(十五)抄送備案
處分決定、批復應及時抄送有關方面。給予黨紀處分的,抄送校黨委組織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十六)執行監督
處分決定書一經下達後,審理組要對送達、宣布、抄送(報)等執行程序的實施情況進行執行監督。
(十七)歸檔
違紀案件處理完畢後,先由審理人員按五個簽字要求對案卷進行檢查。
(十八)案後工作
案件結束後,應寫出符合規定的分析報告;對結案的重處分案件,應進行領導責任分析,提出是否要追究領導責任的意見。
(7)紀檢監察辦案程序規定擴展閱讀:
案件審理工作的任務是:審查處理黨員、黨組織和行政監察對象違犯黨紀政紀的案件和申訴案件,實事求是地核對違犯黨紀、政紀案件的事實材料,審核鑒別證據,根據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黨紀、政紀條規分析認定案件的性質,
按照規定的程序,正確地處理違紀黨員、黨組織和監察對象。其具體任務是:
⑴審理違犯黨紀政紀的案件;
⑵受理申訴案件;
⑶草擬案件審理程序方面的條規;
⑷對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的案件審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⑸編寫典型案例,進行黨風廉政教育。
『捌』 紀檢監察案件審理的程序
案件審理程序主要包括違紀案件的審理程序、申訴案件的審理程序、備案案件的審理程序和徵求意見案件的審理程序。
違紀案件的審理程序是指紀檢監察機關的案件審理部門,對本級紀檢監察機關調查結束的案件和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呈報審批的案件,按照審理工作的原則和要求,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處理以及辦案手續方面進行審核,提出審理部門的意見,提請紀委常委會議或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議審查批准和執行監督的程序。
案件審理的主要程序有: 案件的審議,又稱集體審議。廣義的集體審議包括違紀黨員所在支部的審議、案件審理部門的審議、審批機關的審議。狹義的集體審議是指承辦人在對案件進行審核後,案件審理部門根據承辦人的匯報,集體討論,審核案件事實、證據、定性、處理,並提出審理部門意見的工作程序。案件審理部門集體審議的主要程序是:
1、由案件審理部門的負責同志確定召開審理會議進行集體審議的時間;
2、審理會議由案件審理部門負責同志主持,並安排專人作好集體審議記錄;
3、案件承辦人根據匯報提綱如實、清楚地匯報案情和審理意見;
4、參加審議的同志開展討論,各自發表對錯誤事實、定性和處理意見的看法和意見;
5、會議主持人根據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綜合集體審議的意見,提出案件審理部門結論性的意見。 違紀案件的批准程序是指案件審理部門對案件審理結束以後,本級紀委常委會議或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議根據案件的事實、證據、性質,依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條規,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的工作程序。審理部門報送紀委常委會議或者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議的案件,應符合下列條件:作為處分依據的錯誤事實已經審查清楚;案件的證據確實、充分;審理部門已提出結論性的處理意見。
紀委常委會議或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議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對案件進行充分的討論,對審理部門的意見作出同意、更改、否定或者需要繼續調查補證的決定。審理部門按照會議的決定或要求辦理必要的手續。對需要補充調查的案件,應盡快按照會議提出的問題和要求,由審理部門或檢查部門、報案單位調查取證,待問題查清後,再重新提交紀委常委會議或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崐議審查決定。 案件審理中的執行程序是指黨的組織、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對違犯黨紀政紀的人員,按照規定的程序將批准生效的處分決定或審查結論付諸實施的過程。
案件經紀委常委會議或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議作出決定後,案件審理部門按照黨紀處分的批准許可權和行政處分許可權,應分別辦理如下手續:
1、違犯黨紀案件
⑴對由本級紀檢機關批準的違紀案件,案件審理部門負責起草批復,經本級紀檢機關的領導簽發後,下發給呈報案件的單位宣布執行。
⑵由本級紀檢機關直接作出處分決定的案件,由案件審理部門起草處分決定及通知,一並報本級紀檢機關領導簽發後,印發給下級黨委、紀委。
⑶上級紀委直接做出的對犯錯誤黨員的處分決定,可以由該級紀委直接宣布,也可以委託有關黨組織宣布執行。
有關黨組織做出的對犯錯誤黨員的處分決定,呈報上級黨委或紀委審批的,上級黨委或紀委批准後,由呈報單位黨組織宣布執行。
⑷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組織,在接到上級黨委、紀委對該黨員處分的批復或通知後,應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本人宣布,將處分決定送給本人一份,並在適當范圍內宣布。
⑸對需報同級黨委或上級黨委、紀委審批的案件,由案件審理部門負責起草案件呈報審批的請示,經本級紀檢機關領導簽發後,連同有關材料一並上報審批。
⑹對給予黨紀處分或免予黨紀處分的案件,結案後,應將處分決定、錯誤事實調查報告、上級批復、本人檢討及本人對處分決定的意見,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抄送有關組織部門。
⑺對由本級紀委批復或直接作出處分決定的案件,其中需要向上級黨委、紀委或同級黨委備案的,由案件審理部門將有關材料報上級黨委、紀委或同級黨委備案。
2、違反政紀案件
⑴對需經本級監察機關同意的案件,案件審理部門負責起草批復,經監察機關的領導簽發後,印發給呈報案件的單位宣布執行。
⑵由本級監察機關直接作出行政處分的監察決定或監察建議的案件,由案件審理部門起草處理決定書或監察建議書,印發給受處分人所在的(或歸屬的)有關部門宣布執行。
⑶對需報經本級政府、上級監察機關同意的案件,由案件審理部門負責起草案件呈報的請示,經本級監察機關領導簽發後,連同有關材料一並上報。
⑷送達。監察決定書和監察建議書可以由監察機關直接送達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也可以留置送達、郵寄送達,或者委託其他監察機關、主管部門代為送達。送達監察決定書和監察建議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⑸有關部門和人員在收到監察決定或監察建議次日起30日內應當將執行、採納的情況通報監察機關。
『玖』 紀委如何辦案
根據《黨的來紀律檢查源機關案件審理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審理黨員違紀案件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下級黨委、紀委呈報上級審批的案件,應具備下列材料:
(一)呈報審批的請示;
(二)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錯誤事實材料;
(三)調查報告和主要證據材料;
(四)有關的各級紀委和黨組織的審查意見;
(五)犯錯誤黨員的檢查和對處分決定的意見;
(六)黨組織對犯錯誤黨員所提意見的說明。
(9)紀檢監察辦案程序規定擴展閱讀:
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檢查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並且有權批准和改變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對於案件所作的決定。如果所要改變的該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決定,已經得到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的批准,這種改變必須經過它的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如果對同級黨的委員會處理案件的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請求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予以復查;如果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或它的成員有違犯黨的紀律的情況,在同級黨的委員會不給予解決或不給予正確解決的時候,有權向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