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廣告監管
㈠ 新媒體廣告監管的內容挑戰包括哪些方面
我國新媒體管理面臨的主要問題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新媒體管理的方式方法已不能適應大數據時代
無論是以往分業、屬地的媒體管理模式,還是具體方式方法,都很難適應互聯網這個綜合性融通性新平台。一是傳統管控理念有待改變。存在重內容規范管理輕產業推進,重行政手段輕法律法規,重硬體建設輕軟體建設等現象。二是傳統管控方法弊端加劇。在我國,網路治理是按照信息形態和內容差異來劃分責任主體,實行多部門管理,這種模式使政府部門之間網路資源分散,各自為戰,不易實現整體性規劃。另外,政府對網路新媒體管理採取的是屬地管理原則,而網路社會沒有疆界,網路傳播的隱匿性使網民可以輕而易舉地繞道而行,規避當地政府的監管。
(二)網路安全問題日益凸顯
近年來大數據、雲計算的應用使數據爆炸式增長,隨之而來的技術漏洞越來越多。由於我國對大數據存儲、保護與利用重視不夠,導致信息丟失或不完整,同時存在信息被損壞、篡改、泄露等問題,給國家信息安全和公眾隱私保護帶來了隱患。一是國家信息安全形勢嚴峻,加強網路信息安全管理,讓網路規范有序運行已成當務之急。二是個人隱私權受到極大威脅。網路給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個人信息安全問題和公民隱私泄露等各種社會風險。
(三)自由開放的言論環境使管理愈加困難
由於我國法律不完備,互聯網行業監管不足,企業缺乏自律意識,新媒體有效管理難度空前增加。一是隱私權和公權力矛盾凸顯。由於法律缺乏對公民隱私權和知情權的明確界定,導致網民個人信息被窺視、泄露和非法利用等現象頻頻出現,個人隱私保護和公眾知情權之間的沖突愈演愈烈。二是虛假新聞挑戰職業底線。隨著輿論開放度不斷增強和媒體生存壓力逐步增加,很多新媒體都把「眼球效應」作為第一追求,吸引受眾眼球的虛假新聞不時出現,不斷沖擊著新媒體倫理底線。三是不良信息擾亂了網路傳播環境。互聯網是一把「雙刃劍」,它在對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帶來深刻變化的同時,也導致虛假信息、網路病毒、人肉搜索、網路攻擊、網路竊密等現象頻發,欺詐等違法犯罪活動蔓延,「黃賭毒」不良信息屢禁不止。
(四)新媒體對黨和政府公信力帶來挑戰
網路媒體最大的特點和優勢之一就是互動性強,能夠及時和網民溝通,對大家的關切進行快速回復,微博客等交互性自媒體進一步放大了這種優勢。政務網站和各種新媒體應用載體在具體使用中的表現和做法,會影響人們對政府公信力的評價,制約政府信息發布的引導和動員能力,但在網民熱衷於參政議政的同時,某些政府部門卻沒有充分利用這一平台。隨著新媒體使用人群不斷擴大,新媒體輿論場的變化不僅使輿情引導更加困難,也給黨和政府的公信力帶來了挑戰。
(五)網路監督應對滯後
當前我國網路監督相關立法尚不健全,與互聯網迅速發展的形勢相比還顯得很滯後,如何規范網路監督還缺乏明確的執行標准和操作細則。一是網路匿名性使得網路信息可靠性大打折扣,許多人利用網路監管漏洞進行網路詐騙、泄露和販賣公民個人信息。二是不能正確對待網路監督,很多部門和公職人員面對網路監督表現為無所作為、不會作為和胡亂作為。三是欠規范的網路舉報容易打消反腐積極性。
㈡ 如何治理違法互聯網廣告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經濟異軍突起,互聯網廣告成為廣告界冉冉升起的新星,呈現出蓬勃發展的態勢。根據CTR媒介智訊統計,2017年上半年中國傳統廣告市場收入同比下降4.1%,互聯網廣告收入則同比增長14.5%。但是,互聯網廣告在迅猛發展的同時,虛假宣傳、低俗色情、血腥暴力、強制推送等違法行為也飽受詬病,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污染了網路環境。
由此可見,治理違法互聯網廣告不能只停留於一次兩次的專項整治,更不能僅局限於政府監管部門的單打獨斗,而是需要多方給力。一則,對於政府監管部門而言,理應以此次專項整治為起點,採取現代化監管手段,建立長效監管機制,避免出現執法「疲軟」的現象;二則,對於網站管理方而言,必須強化社會責任意識、規則意識和法律意識,嚴格審核把關,杜絕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裝樣子監管;三則,對於廣大商家而言,必須加強行業自律,千萬別被流量沖昏了頭,一味將賺錢當成唯一的價值追求。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互聯網廣告也不應該成為「脫韁的野馬」。期待有關方面能以此次專項整治為起點,將《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的各項規定要求落到實處,讓無視法律底線和市場規則的虛假違法的互聯網廣告無處藏身,切實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涵養良好的互聯網廣告生態。
㈢ 網路監管
不要怕,這樣的即使你有違規,也不是什麼大事,最多對你進行一下調查。這樣看,騙子的可能性更大,下一步就是別上當,別上任何當。你要真幹了不法的事,去自首好了,還能減輕處罰。
㈣ 互聯網廣告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徵求意見稿
互聯網廣告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互聯網廣告活動,促進互聯網廣告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發揮互聯網廣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為媒介實施的商業廣告活動依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廣告,是指通過各類互聯網網站、電子郵箱、以及自媒體、論壇、即時通訊工具、軟體等互聯網媒介資源,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及其他形式發布的各種商業性展示、鏈接、郵件、付費搜索結果等廣告。
在互聯網發布的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除依照國家標准或行業慣例要求該類商品或服務應當標注的商品的實物圖形、送達方式、包裝性質的文字說明、圖片等標識信息以外,其它文字、圖形、畫面等,符合商業廣告特徵的,為互聯網廣告。葯品、醫療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有專門規定的,依照其專門規定。
廣告代言人在互聯網推薦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是互聯網廣告。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廣告經營者,是為廣告主提供互聯網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在自有或者他人互聯網媒介資源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互聯網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代言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同時為互聯網廣告發布者:
(一)對互聯網廣告內容具有最終修改權、決定權的;
(二)發布存儲於本網站的廣告信息的網站經營者;
(二)在自設網站自行發布廣告的廣告主;
(四)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利用他人互聯網媒介資源,發布存儲於本網站的廣告信息的廣告經營者;
(五)通過微博、論壇、即時通訊工具等各類互聯網自媒體資源為商品或者服務作推薦、證明的廣告代言人。
第六條 互聯網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應當辦理工商登記注冊,並在其互聯網媒介資源的明顯位置載入工商登記的相關信息。
從事互聯網廣告經營、發布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有資質的廣告經營者開展廣告活動,並向第三方廣告經營者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第七條 從事互聯網廣告活動的各方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含電子合同)。
第八條 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代理、發布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與其身份資格、商品或者服務、廣告內容相關的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
第九條 廣告主利用自有互聯網媒介資源發布其生產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與商品或者服務相關的行政許可證明文件;
(二)廣告所介紹的商品或服務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三)利用自有互聯網媒介資源通過他人互聯網媒介資源發布廣告的,該資源經營者應當是符合本辦法第四、五、十二條規定的互聯網廣告經營者或者發布者。不得通過違法違規的網站發布廣告。
第十條 互聯網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應當建立、健全互聯網廣告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配備熟悉廣告法規的廣告審查人員;有條件的還應當設立專門機構,負責互聯網廣告的審查。
互聯網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製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於使用其互聯網媒介資源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查驗其營業執照以及與其商品或者服務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等經營資格證明文件,簽訂書面合同(含電子合同),並存檔備查;對於在該互聯網媒介資源直接顯示的廣告內容以及其它存儲於本網站的廣告信息,還應當履行本條前兩款規定的互聯網廣告發布者的義務。
對已經發布的互聯網廣告,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保存廣告樣件、合同和證明文件。保存時間應為自該廣告最後一次發布之日起兩年。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公布其從事互聯網廣告活動的收費標准和收費辦法。
第十一條 廣告主通過他人互聯網媒介資源發布廣告的,在進行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或者影響消費者基本權益的廣告內容修改時,應當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可被確認的方式通知為其提供服務的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明知或者應知廣告主已自行修改並涉嫌違法違規的廣告應當採取有效的技術措施,停止廣告接入服務。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自行發現的、公眾舉報的、廣告監管機關提示告誡的虛假違法廣告,應及時核查、屏蔽或者停止廣告接入服務。
第十二條 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可以利用他人的網站、網頁、軟體、視頻等互聯網媒介資源經營、發布互聯網廣告,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上款情形中,發布存儲於自有互聯網媒介資源的廣告信息的,是該互聯網廣告的經營者和發布者;未存儲完整廣告信息僅在發布時調用、推送廣告的,是該部分未存儲的廣告內容的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廣告主是該部分廣告內容的互聯網廣告發布者。
互聯網廣告經營者通過本條第一款方式經營、發布廣告,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實名登記本條第一款互聯網媒介資源所有者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網站備案號等有關信息,並對登記信息進行審核;登記時應當與對方約定,對方的上述信息發生變更時,應當及時告知;
(二)在廣告及鏈接或者互聯網終端顯示的廣告區域上清晰標明自身作為廣告經營者或者發布者的身份,使消費者能夠辨別廣告來源;
(三)不得通過違法違規的網站發布廣告;
(四)發布的廣告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 在電子郵箱、即時通訊工具等互聯網私人空間發布廣告的,應當在廣告頁面或者載體上為用戶設置顯著的同意、拒絕或者退訂的功能選擇。不得在被用戶拒絕或者退訂後再次發送電子郵件等廣告。
通過移動互聯網終端以電子郵件、即時通訊信息發送廣告的,在用戶同意或者拒絕接收廣告的選項內,還應設置同意或者拒絕接收廣告的時間選項,不得在用戶設定的拒絕接收的時間發送廣告。與用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路。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同一設備24小時內登陸網站一級域名及其子域名,應在第二次出現彈出形式廣告時提供暫時屏蔽該網站所有彈出廣告的選項。
不得以偽裝關閉等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
第十五條 鼓勵支持互聯網廣告經營者、發布者創新經營模式,提升服務水平,推動互聯網廣告發展。
互聯網廣告活動中不得有下列形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利用瀏覽器等各類軟體、插件,對他人正當經營的各類廣告採取攔截、過濾、覆蓋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通信線路、網路設備以及插件、軟體、域名解析等方式劫持網路傳輸數據,篡改或者遮擋他人正當經營的各類廣告;
(三)以虛假流量、惡意植入數據、惡意點擊等方式改善自身排名或者損害他人正當利益、貶低他人商業信譽的行為;
(四)以結盟、聯盟等方式限制他人進入某一市場或經營領域;
(五)使用他人商標、企業名稱作為文字鏈接廣告、付費搜索廣告的關鍵字、加入網站頁面或源代碼提高搜索度,誘使消費者進入錯誤網站;
(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十六條 通過門戶或綜合性網站、專業網站、電子商務網站、搜索引擎、電子郵箱、即時通訊工具、互聯網私人空間等各類互聯網媒介資源發布的廣告,應當具有顯著的可識別性,使一般互聯網用戶能辨別其廣告性質。
付費搜索結果應當與自然搜索結果有顯著區別,不使消費者對搜索結果的性質產生誤解。
以電子郵件、即時通訊信息等形式發送的廣告應當在發件人和標題部分明示郵件、信息的來源和性質,使消費者在打開郵件、信息之前即能獲悉其廣告性質。
自然人以收費或者免費使用商品、服務等有償方式在互聯網推薦商品或者服務時,應當使普通互聯網用戶能夠清楚了解該種有償關系,識別其作為廣告代言人或者不同於普通互聯網用戶的身份。
第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設計、製作、代理、發布廣告。
醫療、葯品、醫療器械、農葯、獸葯、保健食品廣告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廣告審查機關進行審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未經審查批准,不得在互聯網上發布。
第十八條 禁止利用互聯網發布處方葯、煙草的廣告。
各類網站不得採用任何形式鏈接處方葯生產銷售企業、煙草生產銷售企業自有網站、網頁,搜索引擎網站不得為此類網站、網頁提供付費搜索廣告服務。
第十九條 對於涉嫌違法的互聯網廣告活動,由本辦法規定的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
對同一違法互聯網廣告,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相關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案管轄。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異地管轄相關廣告活動當事人有困難的,可以將違法情況及其相關證據材料移交相關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廣告法》第四十五條或者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對明知或者應知的利用其信息平台發布違法廣告未予制止的,由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涉嫌違反《廣告法》和本辦法的互聯網廣告,可以依照《廣告法》第四十九條,按照法定程序,採用技術手段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互聯網媒介資源進行調查、檢查,查看、調取、復制有關的廣告信息和網站後台數據。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於上述調查、檢查應予協助、配合,提供相關的技術支持或者排除技術障礙,不得拒絕、阻撓或者設置技術障礙。
第二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方式之一對互聯網廣告進行調查取證:
(1)監管機關與當事人雙方採取拷屏、頁面另存、直接照相等辦法確認互聯網廣告內容後,當場列印並簽字;
(2)委託公證機構公證;
(3)委託具有法定的電子證據鑒定資格的第三方機構提取確認相關證據;
(4)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取證方式。
互聯網廣告的證據,應當包括廣告內容樣件和網址、IP地址、域名、源代碼等與該廣告唯一對應的發布路徑。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投訴、舉報互聯網違法廣告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應當自收到投訴、舉報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處理決定,並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未依法取得互聯網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資格在互聯網發布虛假違法廣告的,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以及企業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由廣告發布者所在地、網站域名備案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有關規定查處。對不具備真實備案信息和未經主管部門許可的,移送相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八條規定經營、發布互聯網廣告的,《廣告法》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予以處罰。《廣告法》沒有具體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予以處罰。《廣告法》和其他法律、法規沒有具體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行政規章中關於互聯網廣告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㈤ 《互聯網廣告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新廣告法》的區別是什麼
新廣告法更好,最市場監管最有效,排名第一
㈥ 工商部門如何實現對網路廣告的監管
工商作為市場監管的主要部門,對網路市場秩序的維護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對網路廣告的監督也是首當其沖的。工商部門有必要從網路廣告發展的現狀出發,深刻分析其存在的問題,積極創新監管手段,維護網路廣告市場秩序,對網路廣告市場進行有效監督。 一、網路廣告的不良現狀 1.利用法律真空,不良網路廣告主、經營者以及發布者惡意散布虛假廣告,嚴重影響整個網路廣告的品質和環境。非法獲利人利用網際網路發布虛假廣告所帶來的影響遠遠蓋過了傳統媒體發布虛假廣告所產生的連鎖效應。首先是影響面大,一旦發布網路虛假廣告,可能影響世界各地的人。其次是速度快,可在瞬間將信息傳送到世界各地。再次,它還具有隱蔽性。虛假廣告的發布者可以利用網路的虛擬性隱藏其真實身份,通過匿名的方式躲避調查,使執法者束手無策。 2. 由於網路管理法律法規還不健全,一些不良的網站經營者乘機謀取暴利,導致網路「牛皮癬」層出不窮。當訪問某些網站時,一些小窗口的宣傳廣告就會一個接一個地跳出來,使電腦屏幕混亂不堪。不少網路「牛皮癬」以障眼大法、移花接木、見縫插針等方式出現,讓人防不勝防。這些網路「牛皮癬」大都是一些內容不健康或虛假的廣告。 二、工商部門實現網路廣告監管淺探 1、成立專門的廣告審查委員會,建立多層次、多方位的網路廣告審查制度。在互聯網中開設專門的網路廣告管理窗口,對網路廣告進行監測,定期公布網路廣告的監管及處罰情況。鼓勵網民及時舉報,以擴大監督面,提高監管效能。制訂專門的網路監管規范,將法律規范與專門規相結合。加強專職監管隊伍建設,努力提高監管執法人員業務素質。 2、各地工商應成立廣告監測中心,設計統一的專業網路廣告監測軟體,運用高科技,實現全方面的監管。依託廣告監測中心,將「人工監管」轉變為「智能監管」。將過去監管中的人工操作、個別查處改為掌握整體發布動態、快速作出監管行為。依託廣告監測中心,將「抽樣監管」轉變為「全面監管」。通過定向主動出擊和分類有序監管,合理利用執法資源,實現廣告監管效果的最大化。利用廣告監測中心,「事後監管」轉變為「事前預防」,促進工商部門與媒體、廣告主和廣告經營者之間形成良性互動機制。依託廣告監測中心,「單純監管」轉變為「監管與服務並重」。有效利用監測數據,實現職能從單純監管到注重服務的轉變。張祥
㈦ 互聯網廣告的國家監管
2014年4月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宣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工業信息化部、國家衛計委、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食品葯品監管總局、國家中醫葯局召開電視電話會議,決定從4月10日至8月31日聯合開展整治互聯網重點領域廣告專項行動。
據工商總局副局長甘霖介紹,近些年來,互聯網日益成為商品生產經營者投放廣告的重要渠道,與此同時,網上虛假違法廣告、虛假信息問題也隨之出現,特別是保健食品、保健用品、葯品、醫療器械、醫療服務等領域的廣告違法問題較為嚴重。去年以來,工商總局等八部門聯合開展的整治虛假違法醫葯廣告專項行動取得階段性成效,傳統媒體廣告違法率大幅下降,但一些違法醫葯廣告開始向互聯網媒體轉移,尋求新的生存空間。
針對這些新情況、新問題,八部門決定,以保健食品、保健用品、葯品、醫療器械、醫療服務等領域,以及大型門戶類網站、搜索引擎類網站、視頻類網站、電子商務類網站、醫療葯品信息服務類網站、醫葯企業和醫療機構自設網站等網站為重點,在全國范圍聯合開展整治互聯網重點領域廣告專項行動。
2014年4月10日至8月31日,工商總局會同中宣部、國信辦、工信部、衛生計生委、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食品葯品監管總局、中醫葯局,組織開展了為期近五個月的整治互聯網重點領域廣告專項行動,各地互聯網廣告案件辦案數量與罰沒款數額均有明顯增加。 全國工商系統檢查互聯網站16.9萬家、監測互聯網廣告112.8萬條,查處違法互聯網廣告案件5232件,罰沒款5157萬元,嚴懲了發布虛假違法互聯網廣告的行為。
2015年3月15日《中國移動互聯網廣告標准》(以下簡稱《標准》)正式實施。該《標准》旨在指導移動互聯網廣告介面不統一及術語、定義、技術標准不規范等問題,促進移動互聯網廣告業的健康和快速發展。
《標准》共包含了《互聯網數字廣告基礎標准》、《移動互聯網廣告監測標准》、《移動系統對接標准》三個部分,旨在指導移動互聯網廣告介面不統一及術語、定義、技術標准不規范等問題,促進移動互聯網廣告業的健康和快速發展 。以及《移動廣告效果評估標准》、《移動互聯網用戶信息保護標准》兩個未完成章節。
2015年4月24日下午,廣告法修訂草案三審稿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在總計75條的新《廣告法》中,有「五條八處」明確涉及互聯網,包括第十九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和第六十四條。其中,除第六十三條、六十四條是針對互聯網廣告發布違法行為的罰則規定外,其餘三條均是對互聯網廣告發布行為予以規范的條款。表決稿新增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的,將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㈧ 該如何治理違規互聯網廣告這些廣告都是從哪來的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互聯網廣告層出不窮,五花八門,而且虛假廣告、內容低俗廣告、強制推送廣告等大量違規廣告霸佔了互聯網,沖刺著人們的眼球,為人們所詬病,這些違規廣告污染了互聯網網路環境,損害了廣大網民的合法權益。
也提醒廣大網民,互聯網信息五花八門,我們也要提高認知辨識能力,避免上當受騙。
㈨ 各類網路廣告,由誰來管理
我只是知道些皮毛,簡單一個個回答下,歡迎大家討論:
1,國家由各地工商部門成立專門的廣告監督機關對網路廣告進行清查和管理;
2,很明顯,這個答案是不能。且不說網路廣告的形式多樣,單單一個網頁,就能刷出成千上萬個廣告來,做到完全的監督監管,毫無疑問,需要極大的人力物力才可以完成;
3.什麼時候得以清理我不清楚,估計也很難被完全清除掉。為什麼呢?我們從這些廣告出現的原因說起就明白了,這些廣告存在是為了取得收益的,既然有收益,那麼它就不會消失,無論監管條例如何規定。
4,我的建議就是,大家安裝好自己的軟體,減少垃圾信息對個人生活工作的干擾,另外,呼籲政府出台有力的政策以及採取嚴格的措施來制止,別的就想不到了。
參考資料:http://www.saic.gov.cn/gsld/jgjl/xxb/201202/t20120214_123154.html
http://jsjjb.xhby.net/html/2012-11/19/content_671564.htm
可追問可補充,若有幫助請採納~O(∩_∩)O~謝謝
㈩ 如何提高網路廣告監管力度
網路營銷抄要精準定位。目前網路廣襲告投放有這樣那樣的弊端,廣告投放過程中可控性差。目前有一個武漢TIME網路廣告工作室,它就不會有這樣的問題。它不依賴任何網站進行廣告投放,根據用戶上網行為實現精準投放。每個IP每天接收相同內容的廣告不會超過兩次,最大限度的控制了廣告的浪費,也防止了刷流量的問題。並且可以根據產品特徵和廣告需求選擇投放量、時間段、地區(細分到地級市)、人群進行定向投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