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監察官
㈠ 監察官到底是職務還是職級
檢察官的級別跟職務是兩個概念,兩者沒有必然的對稱關系,檢察官的等級的確定,以檢察官所任職務、德才表現、業務水平、檢察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為依據。
㈡ 監察官都有什麼權力
權利有: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行使權力。
法律主要有《檢察官法》、《刑版法》、《刑事訴訟法》等權法律及司法解釋。
檢察院在中國為法律監督機關,主要行使以下權力:
一、審查公安機關提交的刑事案件材料,決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訴。
二、批准逮捕,對自偵案件決定逮捕。
三、對自偵案件進行偵查、起訴。
四、監督法院審判,可以提起抗訴。
五、最高檢有發布司法解釋的權力。
六、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㈢ 5官是哪5官
眼耳口鼻舌
分別承擔視聽吃問嘗的功能
㈣ 檢察官都有什麼級別
檢察官的級別分為四等十二級.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為首席大檢察官,二至十二級檢察官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檢察官、高級檢察官、檢察官。
檢察官的等級的確定,以檢察官所任職務、德才表現、業務水平、檢察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為依據。檢察官的等級編制、評定和晉升辦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4)五監察官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部署,統一檢察機關思想和行動,堅持黨對檢察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二)依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否符合憲法和法律進行審查的要求。
(三)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對下級檢察院相關業務進行指導,研究制定檢察工作方針、總體規劃,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四)依照法律規定對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對依照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
(五)對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對刑事犯罪案件的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工作。
㈤ 中國古代監察官的名稱是什麼
御史、御史大夫府、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中央設御史府、台院、殿院、察院、都察院,罷諫院等。
㈥ 羅馬官職中的監察官為什麼任期18個月,但是5年才進行一次選舉,那麼在離任時所負責的職責如何處理呢
雅典民主制度與古羅馬民主制度,如兩條平行線,同步發展,而不是像很多人誤解的那樣,是一先一後。
雅典,人類民主思想搖籃
公元前8世紀,雅典城邦形成後,政治權力為氏族貴族所控制。貴族寡頭專政,使平民與貴族長期處於對抗狀態。直到後來共同選擇梭倫為調停人和執政官,把政府委託給他,雅典政治才進入了民主時期。這是公元前594年前後的事。
梭倫的改革,取中庸之道,抑富扶貧,以仲裁者身份登上政治舞台。他說,在貧富之間,自己拿著一隻大盾,「保護兩方,不讓任何一方不公正地佔據優勢。」又說,「我制定法律,無貴無賤,一視同仁,直道而行,人人各得其所。」他恢復了公民大會和四百人會議。公民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構,各級公民有權參加,它有權選舉重要官員,決定戰爭與媾和等國家大事。四百人會議相當於公民大會的常設機構(如今日之人大常委會),由4個部落各選100人組成。此外,還設立了每個公民都有權參加的民眾法庭,並可推舉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他規定,每個公民都有權向公民大會和民眾法庭就自己的切身利害問題提出申訴,而且任何人都有自願替被害人要求賠償的自由。(在中國,今天,如果一個律師為受損害的消費者群體代理訴訟,也是不被允許的!而在美國就有這種公益訴訟。)
他普及選舉權,使平民享有公民的基本民主權利。亞里斯多德評價說,「人民有了投票權利,就成為政府的主宰了。」因此,梭倫擴大了拯參與的社會基礎,為雅典民主政制奠定了基礎。
但他兩邊都不討好,自動辭職,但卸任條件是必須實行他頒布的憲法。此時,正是中國的東周時期(周定王。楚莊王伐陸渾的敵人,第二年經過洛邑,讓人問周朝索要九鼎。定王讓王孫滿出使拒絕,楚兵退去。十年,楚莊王圍困鄭國,鄭伯投降,被放。十六年,楚莊王死。)
後來經過庇西特拉圖、克利斯提尼統治,民主制度又向前發展,雅典城邦民主製得以最後確定下來。
公元前492年(相當於中國春秋末期,前770年-前476年,周幽王烽火戲諸侯亡國後,周室逐漸衰弱,各地諸侯則勢力越來越大,其中以春秋五霸為最。),波斯軍隊入侵希臘,希波戰爭爆發。戰爭持續了約半個世紀。前449年簽訂和約。波斯帝國元氣大傷,而雅典的軍事和政治威信卻大為提高,取得了希臘盟主的地位。為民主政治的發展和傳播創造了極為有利的條件。在這期間,最有影響的是伯里克利於前443至429年期間連任雅典的首席將軍,為雅典最高統治者,開創了希臘文明的新時代。
伯里克利使執政官的職位向第三等級開放,對第四等級的當選者也予以默認,以促使更多貧窮公民有可能擔任公職。公元前451年,公布公民法。
他強化了公民大會的作用,使執政官的權力進一步受到約束,而且不得連任。任何公民皆可向法庭提出「不法申訴」,即使是五百人會議或公民大會的決議,如有違反現行憲法或不合立法程序者,普通公民亦可申訴,陪審法庭有審理之權。亞里斯多德贊揚說,這樣做得對。「因為少數人總比多數人更容易受金錢或權勢的影響而腐敗。」
伯里克利時期,雅典經濟繁榮,文化昌盛,民主政治得到前所未有的發展,雅典成了完善城邦民主制的典型。
雅典民主制可歸結為以下幾個觀念:
一、主權在民思想。伯里克利在一個演講中說,「我們的政治制度之所以被稱為民主政制,是因為政權是在全國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數人手中。」亞里斯多德也說,雅典平民政治的本質特徵是「平民群眾必須具有最高權力;政事裁決於大多數人的意志;大多數人的意志就是正義。」(當然,這也埋下了「多數人暴政」的隱患。哲學家蘇格拉底就因宣傳不合時宜的思想,在公元前399年被公民投票,判處死刑。)雅典公民對官員和法律具有實際控制權,他們通過法院實現這一權力。法院是屬於全體公民的。法院的任何成員,都向年滿30歲以上的公民開放,總共有6千名陪審員,每年選舉產生,然後抽簽分派到各個法院行使職權。歷任執政官要像諂媚僭主那樣,諂媚平民。主權在民還表現為「輪番執政」。雅典政治向全體公民開放,官職不再受財富和門第限制。雅典人有這樣一種觀念:既然每個公民都是自由的,那麼任何人就不應受他人統治。這實際是做不到的,於是只好「人人輪番當統治者和被統治者。」「這才合乎正義。」
二、權力制約思想。亞里斯多德已經提到一切政體都有三個要素:議事機能、行政機能、審判機能。貝殼放逐法,是全體雅典公民對高級行政官吏進行控制的重要手段。在雅典人看來,在平等人民組成的城邦中,以一人高高凌駕於全邦人民之上,是不合乎自然的。如果某行政官權勢太大,就可能危害國家,公民就以在每年舉行一次的秘密投票中把他驅逐出境。貝殼放逐法就是現代對高級行政官的彈劾法。(為什麼叫貝殼驅逐法呢?因為很多平民不識字,就用貝殼作為表明自己態度的工具。可見,民主制度,不一定非要在掃除文盲以後才能實行。)
三、法律至上思想。雅典政制嚴格實行法治,絕禁人治。伯里克利說,「在私人生活中,我們是自由和寬恕的。但在公家事務中,我們遵守法律。這是因為這種精神深使我們信服。」每個官員任職以前,要宣誓:他們將公正地和依法地從政,絕不以他們的職務接受禮物,如果接受任何東西,他們就要立一尊金像,遺臭萬年。包括十大將軍這樣的高級官員,因為謀私觸犯法律被流放、處死的也有,包括伯里克利的一個兒子也被無辜處死。亞里斯多德說,「誰說應該讓一個個人來統治?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獸性的因素。」雅典人認為,無視法律的專制政體是最壞的政體。雅典還樹立了刻有反僭主法的大理石石碑,規定企圖在雅典建立獨裁統治的人,任何人殺死他都無罪。公元前514年,兩位青年因刺殺僭主失敗被害,雅典人尊他們為一代英雄,並塑像以資紀念。
四、公民意識。民主制,使雅典獲得了空前繁榮。每個雅典人皆以生活在團結和諧的雅典而自豪。伯里克利在一篇葬禮演說中,洋溢著雅典人莊重榮耀感——
「我但願你們天天注視著宏偉的雅典,這會使你們心中逐漸充滿對她的熱愛。當你們為她那壯麗的景象傾倒時,就會想起那些締造這個帝國的人們。他們明白自己的職責並有履行職責的勇敢精神……為她慷慨地獻出生命,就像為她的節日所能奉獻的最美好的禮物。」
人人皆可從政,統一的公民集體形成了。關心雅典,參與政治,輪流執政,是雅典人心中神聖的事。正是觀察到這一現象,亞里斯多德說,「人是一個政治動物。」
雅典,作為希臘諸城邦民主政體的典範,成為人類民主的發祥之地和人類民主思想的搖籃,對世界各國影響深遠。
為防止多數人暴政,17世紀起,西方幾代啟蒙思想家,大力鼓吹公民享有言論、出版、結社、信仰自由,認為這是公民神聖不可侵犯的基本權利,這是防止蘇格拉底悲劇重演的法寶。
羅馬共和國民主制
公元前6世紀末,羅馬建立了貴族專政的共和國。以後,平民與貴族經過長達近兩個世紀的斗爭,推動了羅馬民主制的發展。成為古代民主制的又一典範。不過,羅馬民主化發展程度是不及雅典的,貴族一直是政治權力運轉中的主導力量。
公元前510年左右,羅馬共和國成立,百人團會議從貴族中選出了軍政長官即執政官。
早期羅馬共和國的政治制度是貴族政治,最有權力的是元老院。由氏族長老和退任的執政官組成(相當於政協吧?)享有決定內外政策以及及審查和批准法案的權力。百人團選出的執政官也須經元老院批准。廣大平民與貴族的政治、社會、經濟地位極為懸殊,不能當選高級長官,不能充任元老院議員,不能和貴族通婚。致使貧富懸殊長期不能解決,反而惡化。公元前494年(相當於東周的周敬王。子朝殺猛後自立,但是晉國擁立丐為敬王.四年後,晉國率諸侯擁敬王回朝.三十九年,齊田常殺其君簡公這就是有名的"田姓代齊",也就是從這起,齊國的國君不是姜子牙的後裔了,而是田姓,四十一年,楚滅陳。孔子卒。 柏舉之戰(孫子滅楚),卧薪嘗膽,田氏代齊,孔子去世。)羅馬被外族入侵,為使民奮戰,承諾對平民減免債務,然敵退而食言。平民乃持武器離開羅馬,在聖山安營紮寨。貴族作了讓步。後來又有第二次撤離運動。羅馬貴族許諾可以有民選的保民官。保民官成為對貴族權力的重要制約力量,對政府法令有否決權。
元老院—執政官—保民官,具有一定的平衡架構。
公元前450年,十二銅表法制定。保護私有財產,禁止一切特權,限制了貴族的專橫。它對近代歐洲的法權觀念的發展都產生過重大影響。公元前444年左右,在最高行政長官中,終於出現了平民。
經過平民的斗爭,規定平民的特裡布斯大會上通過的決定,對全體羅馬人都具有法律效力。平民會議就具有公民會議的性質了。公元前287年,(約為中國的戰國時代,正是秦朝陸續以武力消滅六國的進程中。)人民真正享有立法權。公民被行政長官判定死刑或體罰時,有權向人民大會提起控訴。人民保民官神聖不可侵犯。侮辱者要處以死刑,並沒收財產。
在羅馬共和國歷史中,貫穿了平民與貴族的斗爭、元老院與軍事獨裁者的斗爭。這兩條線索彼此纏繞,使羅馬共和史呈現復雜多變的面貌。
早期羅馬官職和早期的雅典官職一樣,都是無給職,沒有報酬,特別對於高級官吏,要求一定的資產作為「代表資格」。(這恐怕也可以給今天的民主制度建設提供借鑒。鑒於官場腐敗如此嚴重、如此普遍,寧願他們先掙錢再做官,不願他們先做官再掙錢。前者,做官是榮譽;後者,做官是發財。)而且當時還流行這樣的觀念:有官職的人們不但需要按照他們的身份生活,還必須把個人的財產投入到公共建設、娛樂組織中去。
羅馬實際上是一個貴族性質的共和國。比雅典民主略微遜色。羅馬共和國的經濟基礎是土地佔有制,不像雅典那樣是手工業和商品經濟。
羅馬共和國最高權力一直控制在元老院手裡(這比中國控制在皇帝一人手裡要好得多。中國的政體,實質上是皇帝的私有制,這是最大的私有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可是,這種國家還特別喜歡提倡「公有制」。在雅典、古羅馬這樣的國家裡,才可能有「公民」。而中國幾千年封建歷史中,只有「私仆」。)
這個權力架構中的重要部件,還有人民大會、百人團民會、特裡布斯民會。在高級官吏中,有執政官(任期一年,是百人團民會上選舉產生的,他們是元老院和人民決議的主要執行者,負責國內的安全。)、獨裁官、行政長官、監察官(被稱為最神聖的高級官職,由過去曾任執政官的人中選出。公元前433年起,每5年選舉一次,但他們的任期只有18個月。其職責為:審查元老院名單、進行公民調查、監督公民道德、管理國有資產和公共工程。可揣根據情況把元老開除元老院。)保民官(只有平民才能擔任此職。一共10人,任期一年,在整個共和國時期是民主制的一個特殊監督機構。保民官神聖不可侵犯。可以否定元老院的決議。但也容易被收買。)
後來,羅馬共和國經過斯巴達起義(猶如中國之××),獨裁者取得地位,越來越依賴軍事統治。從公元前二世紀開始,走向專制、獨裁,蘇拉—克拉蘇—龐培「三雄政治」,公元前49年(相當於中國西漢末年),凱撒取得獨裁權力,成為終身獨裁官。其後,他的外甥渥大維登山羅馬政治舞台,集大權於一身,羅馬共和國終於被葬送,進入羅馬帝國時期。
㈦ 檢察官,是一個職務還是一個職稱
檢查官是一個職務,而不是職稱。
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
通俗講檢察院的辦案人員都可以被稱之為檢查官。
檢察官的職責:
(一)依法進行法律監督工作;
(二)代表國家進行公訴;
(三)對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除履行檢察職責外,還應當履行與其職務相適應的職責。
第三章 義務和權利
第八條 檢察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履行職責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秉公執法,不得徇私枉法;
(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四)清正廉明,忠於職守,遵守紀律;
(五)保守國家秘密和檢察工作秘密;
(六)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
第九條 檢察官享有下列權利:
(一)履行檢察官職責應當具有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二)依法履行檢察職責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四)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五)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
(六)參加培訓;
(七)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八)辭職。
㈧ 任職檢察官所需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四章 檢察官的條件
第十條 擔任檢察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回)具有中華人民答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二十三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體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專業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工作滿二年的;或者獲得法律專業學士學位,工作滿一年的;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法律專業博士學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
本法施行前的檢察人員不具備前款第(六)項規定的條件的,應當接受培訓,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本法規定的條件,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除了上述條件外,還需要通過公務員考試招聘進檢察機關,並通過全國統一的司法考試,取得資格證,才能報請人大任命為檢察官。
㈨ 韓國的檢查官是什麼職位
檢查官隸屬於行政院中的法務部 ,以法務部外廳的方式出現。在韓國檢查官享有很高的獨立性,司法部長名義上享有最高的權力,但是其權力也只是體現在行政手段上,而在具體的偵察,辦理案件方面無權干涉檢查官。
韓國是一個三權分離的權力結構。政權主要由行政院,立法院和法院三部分組成。而檢查官隸屬於行政院中的法務部 ,以法務部外廳的方式出現。
在韓國檢查官享有很高的獨立性,司法部長名義上享有最高的權力,但是其權力也只是體現在行政手段上,而在具體的偵察,辦理案件方面無權干涉檢查官。
韓國的檢查機關共分四級:
1.大檢查廳相當於我國的最高檢查院。主要負責對重大案件進行偵破,以及為下級檢查機關制定計劃和進行總結。
2.高等檢查廳相當於我國省級檢查院。高等檢查廳無偵察權。只有對下家檢查院的監督權,高等檢查廳主要有五個設立在:首爾,釜山,大邱,大田和光州。
3.地方檢察院。相當於我國省,直轄市檢察院分院。大部分檢查官都集中在地方檢查廳工作,所以是韓國檢查機構最主要的權力機關。負責對大多數的案件進行調查。
4.地方檢查廳支廳相當於我國縣級檢查院。主要負責指揮警察對案件進行偵察工作。
(9)五監察官擴展閱讀:
韓國檢查官共有四個級別:檢查總長,高級檢察長,檢查長,檢查官。
一名檢查官要想成為高級檢查或首席檢查官必須在低級職位上工作至少10年。要想成為高等檢察廳的檢查官或者部門首席檢查或地方檢查廳的負責檢查必須在上述部門工作5年以上。
想成為檢查總長需要在高等檢查,首席檢查職位上工作15年以上。韓國共有檢查總長1名,高級檢查長8名,檢察長30名,其餘都是檢查官~
黃檢是檢察官裡面的首席 ,次長應該是檢察長之下,檢察官裡面的最高行政職位,所以次長在第六集裡面升一級,成了西部地檢的檢察長 。
在同一廳內連續工作期間,一般職不得超過5年,技能職不得超過7年,但是大部分人員在同一崗位上工作2-3年即被調任。
韓國檢察官在任何時候都會在政治上保持中立,並且絕對不能濫用手中的權力。檢察院內部有一個很特別調查部門,專門調查檢察官有沒有濫用職權的行為。
韓國檢察機關實行檢察官獨任制原則,檢察廳是統轄檢察工作的機關,檢察事務全部由檢察官單獨處理。也就是說,在行使檢察職能時,檢察官對於自己所負責的案件,獨立地進行調查與判斷,獨立做決定,並且自己承擔責任。
韓國實行的是檢察引導偵查制度,檢察官的偵查權涉及到全部偵查領域,因此,韓國檢察官被稱為「刑事犯罪偵查之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