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監察管理辦法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
發布時間:2013-07-24 來源:中核華興--紀檢監察 瀏覽:2649 次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
[ 發布時間:1994年3月 生效時間:1994年3月有效性: 有效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檢查中國共產黨內違紀案件是中國共產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嚴肅黨紀的中心環節。為使案件檢查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結合案件檢查工作的實踐,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案件檢查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通過執紀辦案,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保護改革開放,促進經濟發展,保證黨的基本路線的貫徹執行。
第三條紀檢機關依照黨章和本條例行使案件檢查權,不受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第四條案件檢查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黨紀為准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第五條案件檢查要堅持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對任何黨員和黨組織違犯黨的紀律的行為,都必須依據本條例進行檢查。
第六條案件檢查要依靠黨的各級組織,走群眾路線,加強紀檢系統內部以及與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
第七條案件檢查要貫徹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達到既維護黨紀的嚴肅性,又教育本人和廣大黨員的目的。
第八條案件檢查中,要切實保障黨員包括被檢查的黨員行使黨章所賦予的各項權利。
第九條案件檢查實行分級辦理、各負其責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受理和初步核實
第十條紀檢機關對檢舉、控告以及發現的下列違紀問題,予以受理:
(一)同級黨委委員、紀委委員的違紀問題;
(二)屬上級黨委管理在本地區、本部門工作的黨員幹部的違紀問題;
(三)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幹部的違紀問題;
(四)下一級黨組織的違紀問題;
(五)領導交辦的反映其他黨員和黨組織的違紀問題。
屬下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和黨組織重大、典型的違紀問題,必要時也可以受理。
第十一條紀檢機關受理反映黨員或黨組織的違紀問題後,應根據情況決定是否進行初步核實。需初步核實的,應及時派人進行,必要時也可委託下級紀檢機關辦理。
第十二條初步核實的任務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問題是否存在,為立案與否提供依據。
第十三條初步核實可以採用本條例第二十八條中(一)、(二)、(三)、(四)、(五)、(八)的方法收集證據。
第十四條初步核實後,由參與核實的人員寫出初步核實情況報告,紀檢機關區別不同情況作出處理:
(一)反映問題失實的,應向被反映人所在單位黨組織說明情況,必要時還應向被反映人說明情況或在一定范圍內予以澄清;
(二)有違紀事實,但情節輕微,不需追究黨紀責任的,應建議有關黨組織作出恰當處理;
(三)確有違紀事實,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應予立案。
第十五條初步核實的時限為兩個月,必要時可延長一個月。重大或復雜的問題,在延長期內仍不能初核完畢的,經批准後可再適當延長。
第三章立案
第十六條對檢舉、控告以及發現的黨員或黨組織的違紀問題,經初步核實,確有違紀事實,並需追究黨紀責任的,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第十七條對黨員的違紀問題,實行分級立案。
(一)黨的中央委員會委員、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違犯黨紀的問題,由中央紀委報請中央批准立案。
(二)黨的中央以下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基層黨委、紀委為書記、副書記)違犯黨紀的問題,與黨委常務委員同職級的黨委委員違犯黨紀的問題,由上一級紀委決定立案,上一級紀委在決定立案前,應徵求同級黨委的意見。其他委員違犯黨紀的問題,由同級紀委報請同級黨委批准立案。
(三)其他黨員幹部違犯黨紀的問題,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相應的紀委或紀工委、紀檢組決定立案,在決定立案前應徵求同級黨委或黨工委、黨組的意見。未設立紀委或紀工委、紀檢組的,由相應的黨委或黨工委、黨組決定立案。
(四)不是幹部的黨員違犯黨紀的問題,由基層紀委決定立案。未設立紀委的,由基層黨委決定立案。
第十八條黨的關系在地方、幹部任免許可權在主管部門的黨員幹部違犯黨紀的問題,除另有規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紀檢機關決定立案。
若地方紀檢機關認為由部門紀
Ⅱ 紀檢監察機關作出組織處理的政策、法規、條例等依據請按類別回答列出相關法律法規的全稱。滿意再追加分
第一種組織處理是階段性的,是為了確保案件調查工作順利進行而採取的一種辦案措施,即性質上屬於調查措施。主要包括停職、調整、免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等五種。適用依據主要是黨章第三十六條、《行政監察法》第二十條(暫停執行職務)、《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二十六條(停職檢查)、《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八條(暫停履行職務)、《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暫停履行職責)、《公務員法》第八十二條(引咎辭職、責令辭職)、《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七十一條(免職)、《關於維護黨的紀律嚴肅處理黨風方面若干突出問題的意見》(免職)、《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免職)、《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於在查處違犯黨紀案件中規范和加強組織處理工作的意見(試行)》等。
對調查過程中先予組織處理的,如結案時認為不需給予處分的,原已作出的組織處理決定可轉化為終局性組織處理予以明確;對經調查核實不存在違紀事實或者不需要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行政職務以上處分的被審查人,紀檢監察機關應在撤銷案件或者作出處分決定後及時解除停職措施;對調查期間被免職的,如經調查核實需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仍應按其原任黨內職務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二種組織處理是終局性的,是一種可與紀律處分手段優勢互補的結案方式,即性質上屬於懲戒措施。按照對被審查人的影響,可基本劃分為教育警示、身份資格變化、職務變動或解除等三類。教育警示類主要包括警示談話、責令公開道歉、責令公開檢討、通報批評等四種。適用依據主要是《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責令公開道歉)、《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警示談話)、《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警示談話、責令公開檢討、通報批評)。上述組織處理措施只適用於前述適用依據部分所明確的特定的適用對象和范圍;黨政領導幹部問責實際上也是組織處理,並非獨立於組織處理之外的又一種紀律懲戒措施。
身份資格變化類主要包括:
⑴關於黨員管理方面的取消預備黨員資格、延長預備期、勸告退黨、除名、取消候選人資格等,適用依據主要是黨章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⑵關於公務員管理方面的取消錄用、解除聘任合同等,適用依據主要是《公務員法》第三十二條、《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試點辦法》第十七條等;⑶關於幹部管理方面的排除出考察對象、取消提拔資格等,適用依據主要是《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第十條等;⑷關於村民委員會成員管理方面的取消當選資格等,適用依據主要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第二十二條等。需要說明的是,前述取消候選人資格、排除出考察對象等方式,在案件調查過程中也可作為階段性組織處理使用。
職務變動或解除類除了前述第一種組織處理所提到的以外,還包括調整職務、降職、辭退、解聘等,適用依據主要是黨章第三十六條、《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調整職務)、《關於各級領導幹部接受和贈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處分規定》(解聘、辭退)等。需要說明的是,《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4號)和《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8號)規定的「取消原工資待遇」、「取消原退休費待遇」,以及《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四十四條和《關於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59號)規定的「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均不屬於組織處理,而是在作出處分決定前的一種先予處理措施或者是針對被審查人在處理時已退休不再適用政紀處分所採取的替代性處理措施;給予被審查人黨紀上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或政紀上撤職處分時,有的在處分決定中寫明了降低並重新確定被審查人的職務層次的內容,這不屬於組織處理,而是根據管理許可權集體討論決定後對於處分決定執行事項的明確。
此外,《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規定,未經立案機關或調查組同意,不得批准被審查人出境、出國、出差,或對其進行調動、提拔、獎勵。《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也均有類似規定,這些內容屬於對被審查人及有關單位在調查期間的紀律要求,不屬於組織處理,也不需要另
行作出決定。
Ⅲ 如何嚴格監督管理紀檢監察幹部
查:明察暗訪,檢查紀檢監察幹部落實中央、省、市有關紀律作風建設規定的情況。
聽:聽取所在單位(駐在部門)主要領導、一定范圍幹部職工對紀檢監察幹部個人履職情況、紀律作風建設情況的評價。
談:以交談的方式,由本人對自己的履職情況、紀律作風建設情況作出說明。
測:在所在單位(駐在部門)組織一定范圍的幹部職工對紀檢監察幹部按優秀、良好、較差三個檔次發表測評。
評:明察暗訪結束後,由市、縣各工作組逐一對每名紀檢監察幹部寫出綜合評價意見,並按優秀、良好、較差確定檔次。
議:明察暗訪工作評分情況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本級紀委常委會審議。
如何進一步加強紀檢監察機關內部監督
下面的內容你參考一下修改修改:
1.加強紀檢監察幹部接受監督意識。預防機制主要是由理論修養、黨性修養、思想修養、道德修養等不同的素質要件凝結而成的,這些素質構成了內部監督的要件結構。一是要強化自我監督意識。要堅決克服和杜絕特權思想、特權行為,樹立監督者監督別人,首先要監督好自己的意識。「打鐵先得自身硬」,「己不正焉能正人」,確立自我監督意識至關重要。二是要強化自律教育。著重開展「四自」教育,即時刻注重自重、自省、自警、自勵,真正做到「慎獨」。要加強紀檢監察幹部職業道德建設,建立紀檢監察幹部職業道德規范,用良好的職業道德規范幹部的行為。根據中央、省市要求,今年來,安鄉縣以深入群眾轉作風為主題,組織紀檢監察機關幹部開展「全員聯點下基層、全員聯動辦信訪、全員聯防正行風」和「兩品」(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教育活動,通過富有特色的教育形式,來增強紀檢幹部的宗旨意識。三是要強化資格審查。對紀檢監察幹部要實行嚴格的素質挑選制。目前的紀檢監察幹部隊伍嚴格說素質參差不齊,因此必須建立職業資格的限制制度,人員進入實行資格審批,人員違紀實行資格限制和剝奪,以營造自我監督的良好環境。近年來,安鄉縣全面落實上級要求的紀檢監察機關新進工作人員必須由市紀委統一組織招考(選調)的規定,對新進人員做到了嚴格把關。四是要加強內部管理。一方面健全機構,成立了內部監督委員會;另一方面完善制度,要求紀檢監察幹部都要做到思想上與時俱進不落伍,學習上刻苦鑽研不放鬆,工作上爭創一流不落後,生活上時刻自律不放縱,從而樹立起良好的形象。去年利用「鄉鎮紀檢組織建設年」的契機,安鄉縣對19個鄉鎮紀委書記的分工做了嚴格把關和調整,進一步完善了內部監督管理。
2.加強紀檢監察幹部的考核激勵。將幹部的升降獎懲與本人的能力素質、工作業績以及廉政建設情況充分結合起來,使之發揮正面激勵作用。要通過事業吸引人、感情鼓舞人、措施激勵人,促進紀檢監察幹部隊伍建設。一要保證幹部政治經濟待遇。利益原則是社會第一原則,要充分引進利益激勵機制,保障紀檢監察幹部的工資福利待遇,保障紀檢監察機關的各種經費,使利益機制導向與廉政導向相一致。二要提高違紀成本。即在保障幹部政治經濟待遇的基礎上,對於違紀違規的,取消其政治經濟待遇,使其感到一旦失去這種政治經濟待遇,將不再有從事這項職業的機會,喪失這種從業資格。從而使紀檢監察幹部不敢冒然觸犯紀律條規,提高了違紀成本。
3.完善紀檢監察系統外部監督。紀檢監察幹部的監督需要其他監督形式的協作,否則難以全面有效地發揮作用。因此,必須高度重視,充分利用好來自紀檢監察系統的外部監督來搞好紀檢監察系統的內部監督。走好群眾路線,擴大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採取聘請黨風廉政監督員,組織民意測評、召開座談會和個別走訪的方式,廣泛徵集社會對紀檢監察幹部的意見和建議,發現紀檢監察幹部隊伍中存在的問題,促進紀檢監察幹部克服存在的問題,不斷規范從業行為。
Ⅳ 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有哪些規定
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如下:
1、規范檢舉控告受理程序
規定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對屬於受理范圍的檢舉控告,應當進行編號登記,按規定錄入檢舉舉報平台。紀檢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實行分級受理,建立健全對檢舉控告件的內部移送、向上報送、向下轉送工作機制。「對屬於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不得瞞報、漏報、遲報」。
2、加強對檢舉控告的篩選和研判
規定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經過篩選,對屬於本級受理的初次檢舉控告移送本機關監督檢查部門或者相關部門。
要求監督檢查部門不得隨意處置檢舉控告,對收到的檢舉控告進行認真甄別,屬於受理范圍的在綜合分析、適當了解、集體研究並履行報批程序後分類處置;對沒有實質內容的檢舉控告,經報批按程序退回信訪舉報部門處理。
3、強化內部制約和監督
規定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應當每季度向信訪舉報部門反饋已辦結的檢舉控告處理結果,反饋內容應當包括處置方式、屬實情況、向檢舉控告人反饋情況等。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檢舉控告辦理情況的監督,信訪舉報、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應當定期向案件監督管理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4、加強檢查督辦
規定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對屬於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存在問題典型、久拖不辦等情形的,可以發函交辦;對交辦的檢舉控告,存在超過期限仍未辦結、推諉敷衍等情形的,可以進行督辦。
5、明確工作要求和責任
強調建立紀檢監察幹部定期接訪制度,有關負責人應當接待重要來訪、處理重要信訪問題;要求工作人員強化宗旨意識,耐心聽取來訪人員反映的問題,嚴格遵守保密、迴避等制度規定;明確在處理檢舉控告過程中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