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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采購

發布時間: 2021-02-24 00:19:14

⑴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歐美模式

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政府提供服務的低效率和壟斷性所產生的巨大壓力下,英、美、澳、日等歐美國家都逐步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作為重要環節納入到了政府改革的實踐框架之中,並取得了重大成效。
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提高政府效率的一種有效選擇。近些年來,雖然我國不少地方作了大量積極探索,但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仍處於「初級階段」,需要在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形成自己的一套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運行機制,以提高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
健全的立法規
在英國、美國等歐美國家,均有國家層面對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立法。比如,美國就具有全世界最為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體系。美國國會和有關部門制定了大約500 種政府采購法規,形成了以法律(法案、法令)、規章制度、行政和司法三個部分組成的制度體系。其中《聯邦政府采辦法案》和《聯邦政府采購條例》是政府采購法規體系的核心,統一規范了政府各機構的采購政策、標准、程序和方法。
在英國,自上世紀80年代撒切爾夫人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作為社會福利改革的一部分大范圍推開以來,無論是1997年上台的托尼·布萊爾將其常態化、制度化,還是如今執政的卡梅倫提出的「大社會」計劃,均在立法和政策上對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改革提供了有力保障,先後於1998年和2011年分別發布了《政府和志願及社會部門關系的協議》和《開放的公共服務白皮書》,通過選擇性放權,秉持公平性與多元化原則,改善公共服務,引領公共服務改革創新。
日本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進程起始於2004年小泉內閣通過的《推進規制改革、民間開放3 年計劃》。雖然起步較晚,但是日本政府在公共服務購買的進程中始終堅持立法為先導的原則。《關於通過競爭改革公共服務的法律》明確了政府購買服務的基本原則;《會計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了中央政府有關的購買服務程序;《地方自治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了與地方政府有關的購買服務程序,從而形成了關於政府購買服務的較為完備的法制框架。
在澳大利亞,對於社會部門的一般管制均以澳大利亞稅務局為核心,這就確保了澳大利亞慈善法律的真實價值是關注獲取利益。1997年頒布的《財政管理與責任法》和《聯邦服務提供機構法》規定了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在這方面的細則。
公開透明的購買流程
一套公開透明的公共購買流程,是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必然要求。經過多年的發展,西方發達國家大多已安排專項預算,通過一定的政府采購程序對私有和非政府組織提供的社會服務進行購買,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簡單來說,西方國家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流程是這樣的:首先,政府對購買服務進行可行性和必要性研究,按照一定的程序選定購買的公共服務的范圍、項目,並確定相應的預算;其次,向社會公布政府購買的項目、購買價格、預算安排以及質量要求和各項服務指標等;再次,對投標進行資質認定,並運用招投標和委託等方式選定供應商、簽訂合同並實施相應的過程管理和監督;最後,對這些組織進行績效考核並按照績效進行結算。
當然,具體到每個國家而言,其流程可能也會有所不同。比如在美國,政府購買公共服務至少由6個環節構成:制定統一的單據格式、招標公告以及表述格式、對招標工作人員統一定位,詳細制定招標采購操作規程,確定合格供應商名單,招投標,交貨追查,進行采購審計和管理審計。英國的政府采購程序則包括8個階段:制定采購計劃,確定采購總負責人和配備律師、會計師或審計師,律師起草和在指定刊物上公布信息,接受咨詢,按標准確定合格供應商名單,招標或直接采購,按照合同監督供應商完成服務,獨立審計。
但不管怎麼變化,實現政府對非營利組織和社會服務組織公共服務的購買,「按照選定服務項目——社會公布——資質認定、招標管理——過程管理、監督——績效考核——結算」都是最基本的流程。
非壟斷的購買方式
在西方發達國家,公開競標是最典型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方式。例如,英國政府早在1990年公布的公共醫療和社區關懷法中就明確規定,中央政府撥付的特殊款項的85%必須以競爭招標的方式向私營或非政府組織購買。不過在加拿大,正式招投標並非最主要的方式,政府也經常採用直接向社會組織提供項目的方法。
競標可以幫助政府降低購買公共服務的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但不足之處是有可能引起政府雇員的反對,需要建立起相關過渡的政府雇員機制。除公開競標外,在涉及專業性較強的公共服務時,西方發達國家還會採用協議定標的方法,如對監獄、醫院等服務的購買。
在美國,合同外包則是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主要形式,被廣泛應用於社會服務領域。在合同外包的發展過程中,政府購買服務經歷了由設計型合同向績效型合同的轉變。設計型合同的特點是政府為投入和過程付費,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約束社會組織的行為;績效型合同則是通過社會組織提供服務的質量、效果等的評估付給費用。20 世紀90 年代新公共管理理念取得主導地位後,績效型合同出現並普遍使用,使為公民提供的服務和項目質量最大化,便於有效測算項目和服務的最終產出。
另外,不管採取哪種購買方式,政府都應逐漸從公共服務直接生產者的角色中淡出,而更多地承擔起公共服務規范和制度制定者的責任。以英國政府做法為例,2001 年,布萊爾政府設立了公共服務改革辦公室,與公共服務決策部門、執行部門共同開展工作相關部委制定購買服務政策,下設具體的部門執行。同時,實行了中央與地方「分治」,使地方政府擁有了更多的公共服務決策權。在社會層面,獨立顧問團、專業消費者組織和行業自律協會在完善公共服務社會管理體系,保護消費者利益方面也發揮了重要作用。這樣就形成了中央政府制定規劃、各級政府部門具體執行和社會團體予以輔助的政府購買服務管理體制。

⑵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是什麼意思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就是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並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向其支付費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是政府承擔公共服務的新模式,是現代國家行政管理理念和模式的創新,是我國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⑶ 如何做好公共服務采購

廣東省出台的《廣東省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暫行辦法》和《2012年省級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目錄(第一批)》,在全國范圍內影響很大,特別是利用政府采購這個平台把部門分散的購買規范起來,極大地提升了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的指導意義和實踐地位。 一是提高認識,有效定位。財政部門要充分認識到公共服務采購是財政的重大基礎性創新,是財政部門在更高層次推進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的重大契機,是財政部門新的歷史責任,需要財政部門勇於擔當,積極探索,以完善財政體制、優化支出結構、建立適應新形勢需要的基本公共服務財政,以及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重大歷史機遇的視角和高度來認識與理解公共服務采購,並不懈努力。 二是理清思路,實事求是。公共服務采購既是財政支出的重大變革,也是政府職能的根本性轉換。這需要我們清醒地分析各種風險和實際,認識到公共服務采購改革應該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而非簡單化、運動式的活動。 1.工作的連續性。我國政府近年來在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方面加大投入,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基本公共服務供給不足、發展不平衡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今後一個時期,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加快完善基本公共服務財政保障機制仍然是政府和財政的重大任務。這種不斷前進和發展的現實情況決定了公共服務采購只能以一種在努力滿足現實需求中持續提升和完善的漸進式方式推進。 2.新舊理念的矛盾。改革都伴隨著陣痛。公共服務采購意味著政府從財政資金的直接使用者向分配、監管者的間接角色轉變,更意味著財政支出的不斷透明化和規范化,必然引發采購人、社會各界、財政部門新舊理念的碰撞和沖突,更會影響到巨大的既得利益分配格局,隨之而來的必然是各種質疑、非難和抵制。 3.事業單位改革的背景。廣東、江蘇無錫等地公共服務采購活動的背景都是事業單位的改革,希望引入競爭機制及市場化等手段來推動事業單位改革,提高社會組織發展和公共服務供應的效益和效率。但是,自20世紀90年代就開始的事業單位改革實質是對政府職能的重新界定,難度可想而知,不可能一步到位。在這種現實客觀條件下,公共服務采購的重要客體——各種事業單位如果缺位,必然影響公共服務的供應,與公共服務采購的初衷相悖。 三是制定目錄,界定范圍。「公共服務」和「采購」兩個部分中,「采購」方面已有頒布十周年的《政府采購法》和一整套相對比較完善的政府采購制度體系,應該說在采購的程序和執行方面不存在重大問題。而「公共服務」才是本項改革的難點、重點和核心,必須依法、科學、有效地制定目錄,界定公共服務的邊界。 《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十二五規劃》中列明:「基本公共服務范圍,一般包括保障基本民生需求的教育、就業、社會保障、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住房保障、文化體育等領域的公共服務,廣義上還包括與人民生活環境緊密關聯的交通、通信、公用設施、環境保護等領域的公共服務,以及保障安全需要的公共安全、消費安全和國防安全等領域的公共服務」,具體包括「公共教育、勞動就業服務、社會保障、基本社會服務、醫療衛生、人口計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領域」。《廣東省2012年省級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目錄(第一批)》分三級目錄,一級目錄5項,包括基本公務服務、社會事務服務、行業管理與協調、技術服務、政府履行職能所需輔助性和技術性事務等。 1.盡快應用新的政府采購品目分類。《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試用)》是《政府采購法》頒布10年來對政府采購基礎性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應盡快予以全面應用,重新整理集中采購目錄、專家分類、GPA研究及供應商庫等一系列規則規范,為公共服務采購打好制度基礎。 2.辯證分析公共服務項目。公共服務並非僅僅是服務,而應該包括政府采購中貨物、工程和服務3個大類。因此,公共服務目錄和政府采購品目是相對獨立又密切關聯的二維結構,公共服務項目只有分解到政府采購品目上才能實行政府采購行為,而公共服務項目又無法直接以現行的政府采購品目完全概括。 同時,我們也應該認識到,並非所有公共服務都馬上適合政府采購,或是馬上適合政府采購的規范流程。其一,很多事業單位的主要業務就是公共服務,市場競爭的失利將直接影響其發展甚至生存。其二,我國社會組織發展不足,短時間無法全面滿足公共服務市場的需要,拔苗助長反而會影響公共服務的供應。其三,政府采購還面臨著GPA這一國際開放問題,貿然將過多項目納入政府采購范疇可能會帶來不利沖擊。 3.科學有效編制和執行公共采購預算。應根據公共服務目錄,將財政支出完整、系統、科學地編制公共采購預算,將各種專項支出理清理順,增加透明度。結合事業單位改革的進度,將其中條件成熟,適宜執行政府采購的項目,逐步納入政府采購預算。政府采購預算盡早抄送集中采購機構,利於提前做好工作規劃和預案。有效做好預算編制和執行的銜接,進一步完善財政資金的審核和支付流程。通過以上的公共服務采購的規范化和透明化,倒逼部門預算和財政支出的改革。 4.充分發揮財政合力。公共服務采購是財政部門在21世紀所面臨的重要變革和創新。

⑷ 相關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什麼

1.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涵蓋大多數公共服務領域,特別是教育、公共衛生、文回化、社會服務答等主要公共服務領域。
2.非營利組織是公共服務購買的重要承接主體。
3.購買類型一般分為核心合作或長期合作以及短期項目支持兩種。
4.在購買方式上,公開競標是最典型的模式。

5.資金撥付流程有多種形式。
6.對於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立法規定健全。
7.公共服務購買有一系列較為嚴格的操作程序。
8.以結果為導向的監管制度。
9.除簽署合同購買服務外,公共財政資金對於非營利組織的支持還有三種形式:資助、競爭性或隨意性撥款、減免稅的間接資助。
10.國際上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發展趨勢,大致分為內生型和外力型兩種模式。
11.服務購買也與向社區地方轉移職能、增強地方治理能力的趨勢相關。
12.目前各國公共服務購買中體現出的問題與公共服務的難測度性和非營利組織的運作特性有
關。

⑸ 政府購買服務從屬於政府采購嗎

政府復購買服務跟政府采購是不同制的

政府采購是一種制度,政府購買服務是一種政策。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指政府通過公開招標、定向委託、邀標等形式將原本由自身承擔的公共服務轉交給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履行,以提高公共服務供給的質量和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會治理結構,滿足公眾的多元化、個性化需求。

政府采購是指國家各級政府為從事日常的政務活動或為了滿足公共服務的目的,利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和政府借款購買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政府采購不僅是指具體的采購過程,而且是采購政策、采購程序、采購過程及采購管理的總稱,是一種對公共采購管理的制度。

⑹ 政府公共服務外包和政府購買服務是一回事嗎

不是一回事
政府購買服務和政府采購服務有何區別,專家的基本觀點可以歸納為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政府購買服務屬於政府采購的范疇。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按照國際慣例,購買服務應執行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是通行規則。
而在《政府采購協定》(GPA)規則中,多數服務項目被列入出價,例外並不多。以美國為例,作為例外的項目主要有:所有的運輸服務,包括發射服務;與政府設施或用於政府目的的私人所有設施,包括聯邦資助的研發中心的管理與運營服務;公共設施服務;研究與開發。
其次,政府購買服務與服務采購的內涵基本一致,但強調的側重點略有不同。政府購買服務強調的是投入方式,服務采購強調的是程序規范。
最後,從外延上看,二者略有差異,服務采購的主體范圍要大於政府購買服務。服務采購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采購的服務。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的規定,行政機關、參照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納入行政編制管理經費由財政管理的群團組織,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公共服務。需注意的是,事業單位不能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卻可以承接政府購買服務。

⑺ 政府購買服務和政府采購服務是一回事嗎

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單一來源采購,意思是說,採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向某一特定的服務提供者購買服務。財政部、民政部、工商總局2014年12月15日印發的《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14]96號)第十七條 購買主體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採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必須滿足《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和《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2013年12月財政部令第74號)第四章相關規定。

⑻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定義

政府購買公共服來務是指將原來由源政府直接提供的、為社會公共服務的事項交給有資質的社會組織或市場機構來完成,並根據社會組織或市場機構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按照一定的標准進行評估後支付服務費用,即「政府承擔、定項委託、合同管理、評估兌現」,是一種新型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隨著服務型政府的加快建設和公共財政體系的不斷健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將成為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重要方式。

⑼ 政府采購與政府購買服務的聯系與區別

區別:
政府采購是一種行為;
政府購買服務是對一種政府行為的描述;
聯系:
從欄位屬性上講,政府采購是名詞,政府購買服務是句子。它們的聯系是政府采購是概念,政府購買服務是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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