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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監察

發布時間: 2021-02-23 20:03:58

1. 督察和警司分別是什麼級別各自職責是什麼

香港警察的警銜分為:警務處處長(一名) 、警務處副處長(兩名) 、警務處高級助理處長(四

名)、警務處助理處長(十三名)、總警司 、高級警司 、警司 、總督察、高級督察、督察 、見

習督察、警署警長 、警長、高級警員 、警員 。

其中見習督察以上屬於警官,警署警長以下屬於員佐級警察(初級警務人員)。

香港警察警銜實行職務與警銜嚴格對應。

警務處處長(Commissioner of Police)、警務處副處長(Deputy Commissioner)、警務處高級助理處

長(Senior Assistant Commissioner)、警務處助理處長(Assistant Commissioner)既是職務又是警銜 。

警務處一般有兩個副處長分管行動和管理。

兩位副處長分別管理行動處、刑事及保安處、人事及訓練處、監管處四大處(處長為高級助理處

長)。

另有一名相當於高級助理處長的文職人員擔任財務、政務及策劃處長。

五大處之下分為十一個部:

行動處:行動部、支援部

刑事及保安處:刑事部、保安部

人事及訓練處:人事部、警察學院

監管處長:資訊系統部、服務素質監察

財務、政務及策劃處:財務部、政務部、策劃及發展部

全港分為六個總區 :香港島總區 九龍西總區 九龍東總區 新界北總區 新界南總區 水警總區

以上十一個部和六個總區由助理處長及相當的文職人員負責。

總警司以下:

總警司(Chief Superintendent of Police):區或部指揮官

高級警司(Senior Superintendent of Police):通常是部或區的副指揮官

警司(Superintendent of Police):通常是總部單位主管或分區指揮官

總督察(Chief Inspector of Police):通常是總部單位副主管或者分區副指揮官

高級督察(Senior Inspector of Police):小隊指揮官

督察(Inspector of Police):小隊指揮官

見習督察(Probationary Inspector of Police):小隊指揮官

警署警長(Station Sergeant):小隊指揮官、小隊副指揮官

警長(Sergeant):分段指揮、車輛指揮

高級警員(Senior Constable):巡邏人員

警員(Constable):巡邏人員

2. 督察是什麼樣的職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20號

《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已於1997年6月4日國務院第57
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總理 李 鵬

1997年6月20日

第一條為了完善公安機關監督機制,保障公安機關及
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制定本
條例。

第二條公安部督察委員會領導全國公安機關的督察工
作,負責對公安部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
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對
公安部部長負責。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督察機構,負責
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
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上
一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和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負責。

公安部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督察
機構建立由專職人員組成的警務督察隊。

第三條公安機關督察機構的督察長由同級公安機關領
導成員副職擔任。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督察機構的督察
長、副督察長在任免前,必須徵求上一級公安機關的意見


第四條督察機構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
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下列事項,進行現場督察:

(一)重要的警務部署、措施、活動的組織實施情況


(二)重大社會活動的秩序維護和重點地區、場所治
安管理的組織實施情況;

(三)治安突發事件處置的情況;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偵查、調查、處
罰和強制措施的實施情況;

(五)治安、交通、戶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
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車輛、警用標志的情
況;

(七)處置公民報警、請求救助和控告申訴的情況;

(八)文明執勤、文明執法和遵守警容風紀規定的情
況;

(九)組織管理和警務保障的情況;

(十)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
遵守紀律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督察機構可以向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
公安機關派出督察人員進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級公安機
關督察機構對專門事項進行督察。

第六條督察機構可以派出督察人員參加本級公安機關
或者下級公安機關的警務工作會議和重大警務活動的部署


第七條督察機構應當開展警務評議活動,聽取國家機
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人民群眾對公安機關及其
人民警察的意見。

第八條督察機構對檢舉和控告應當認真核查,根據檢
舉人、控告人和被檢舉人、被控告人雙方的陳述,或者檢
舉人、控告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按照規定程序處理。

第九條督察機構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
機關拒不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決定、命令的,可以責令
執行;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或者下級公安機關作出的
錯誤決定、命令,可以決定撤銷或者變更,報本級公安機
關行政首長批准後執行。

第十條督察人員在現場督察中發現公安機關的人民警
違法違紀的,可以採取下列措施,當場處置:

(一)對違反警容風紀規定的,可以當場予以糾正;

(二)對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車輛、警
用標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車輛、警用標志


(三)對違法違紀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以及拒絕
、阻礙督察人員執行現場督察工作任務的,必要時,可以
帶離現場。

第十一條督察機構認為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反紀律
需要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措施的,由督察機構作出決
定,報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批准後執行。

督察機構認為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需要給予行政處分
或者降低警銜、取消警銜的,督察機構可以提出建議,移
送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督察機構在督察工作中發現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涉嫌
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督察機
構查處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報
告查處情況;下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查處不力的,上級公
安機關督察機構可以直接進行督察。

第十三條督察人員在督察工作中,必須實事求是,嚴
格依法辦事,接受監督。

督察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原則,忠於職守,清正廉潔,不徇私情,
嚴守紀律;

(二)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和法律專業知識、公安
業務知識;

(三)具有3年以上公安工作經歷和一定的組織管理能
力;

(四)經過專門培訓合格。

第十四條督察人員執行督察任務,應當佩帶督察標志
或者出示督察證件。

督察標志和督察證件的式樣由公安部制定。

第十五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3. 「督察」與「督查」的區別是什麼

1、詞性不同。

督察可做名詞(指擔任督察工作的人或舊時皇家香港警察和現在香港特內區警察的警銜)、動詞(監容督察看)。

督查只做動詞(督促檢查)。

2、意思不同。

督察,重在「察」,指監督視察。

督查,重在「查」,指督促檢查、監督檢查、督促查看等等。

3、側重點不同。

督察:監督警察的職業。作動詞用時,包涵更嚴密的調查過程,較為權威、官方。

督查:監督,檢查。不及物動詞,出發點和落腳點在於抓工作的落實。可以把督查定義為通過各種方式(實地查看、翻閱資料、詢問答復等等)推動某項工作或任務完成的一種手段,更強調這一行為。

4. 監察和督察意思及區別

監察是權力機關對所屬下級的監管,後者監督的意思的意思較重,也有監管的意思但較輕

5. 督察和督查的區別是什麼

《現代漢語詞典》中對「督察」的解釋:作為動詞用時,指監督察看;作為名專詞用時,指擔任屬督察工作的人的。而該詞典中未收集「督查」詞條。

在表述司法、行政執法機關監督檢查社會或市場上違法行為時,應用「督察」;盡管「督查」一詞工具書中未收集,但在表述相關部門或單位監督檢查一般性工作時,可以用「督查」。

綜上所述,「督察」作為動詞時,詞典中既沒有對督察的主體作限制,也沒有對督察的內容作規定。所以,「督察」一詞適用范圍相當廣泛,只要表達監督檢查、察看的意思,均可用該詞。而「督查」一詞,考慮到工具書中未收集,且對監督檢查的內容有限制,所以,使用該詞時要慎重。

(5)督察監察擴展閱讀

督查 [ dū zhā ]

督查,即督促檢查(全稱),是一項社會活動,涉及領域廣泛,無論是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還是社會組織等都可以運用這一方式促進任務的落實、推動目標的實現。

6. 紀檢和監察有什麼區別

紀檢是黨的機構,監察是國家的機構,是政府的組成部門。紀檢部門負責查處黨內的違紀事件,視情節輕重予以不同的處理。而監察部門是以政府的角度給予查處和行政處分的。對於黨員幹部,違法和犯罪後不但要予以黨紀處風,還要給予政紀處理。

在體制上,紀檢、監察部門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的管理體制。 各級行政監察機關的主要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行政監察是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對監察對象履行職責方面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中的問題的監督檢查及違法失職行為的查處。

行政監察工作的目的是:維護黨和政府的權威,保證政令暢通,促進監察對象正確履行職責,依法辦事,廉潔奉公,恪盡職守,勤政高效地為人民服務。

行政監察工作的主要任務是:一是檢查監察對象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二是依法界定監察對象的行政行為是否正確;三是依法糾正錯誤的行政行為;四是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紀律責任。

行政監察工作的基本原則:

(1)監察權相對獨立原則。《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首先,獨立意味著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監察機關是在法定職權范圍內獨立監察,監察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機關可以拒絕沒有法律根據的任何干涉。

其次,監察機關是行政系統中的專門執行監察職能的機關,專門性決定了它的獨立性,其他行政機關是其監視、督察、糾舉、誡勉活動的對象,無權對其活動加以干涉。各種社會團體和個人雖然對監察機關的工作進行監督,監督的目的在於使監察工作更好地獨立行使監察權,這與干涉監察機關的工作是兩回事。

再次,監察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的一部分,它當然要接受同級政府和上級監察機關的領導。正因為如此,所以我們說監察機關獨立行使監察權具有相對的性質,但領導也不至於可以干涉監察機關的具體工作。這種領導主要表現為:

①方針、政策的領導;

②通過法定程序和方式對監察業務進行指導。但不能對監察工作包辦代替、不能搞非法干擾。

(2)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的原則。《行政監察法》第4條規定:「監察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在適用法律和行政紀律上人人平等。」這是保證行政監察辦案質量所必須貫徹的原則,也是對監察工作人員的工作態度、工作作風、思想品質和業務水平提出的要求。辦案要正確,必須有確鑿的證據。證據的取得靠的是辦案人員深入細微的調查、研究,這就要求辦案人員具有實事求是的態度,不主觀臆斷、不貪贓枉法的品德修養和高度的業務能力。

(3)在適用法律和政紀上人人平等的原則。這也是《行政監察法》第4條明確規定的監察工作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的實質是反對特權,在法律和政紀面前,不管是行政機關首長也好,還是一般公務員也好,都有平等遵紀守法的義務,不允許有任何特權,只有要違法違紀監察機關必須平等地加以追究。

(4)教育和懲罰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行政監察法》第5條規定:「監察工作應當實行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這就是說監督檢查也好、懲處違法違紀人員也好都不是行政監察的目的,而只是一種手段,檢查、監督、懲處的目的是教育、挽救違紀違法者,教育大家。以減少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現象,從而改進工作。

(5)專門工作和依靠群眾相結合的原則。行政監察是由專門機關進行的專門工作,但是要做好這項工作也必須依靠群眾,走群眾路線。所以《行政監察法》第6條規定:「監察工作應當依靠群眾。」這是因為我們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有權對國家管理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有權對公務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檢舉、控告和申訴,也有權對行政監察機關的工作進行監督。而政府的管理工作是在群眾中進行的,專門的監察人員只有深入群眾、調查研究、依靠群眾的幫助,才能搞清事實真像,才能正確地做好監察工作。

行政監察的基本原則。

行政監察的基本原則,是指監察機關在履行各項職責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基本准則。《行政監察法》第3條至第6條,明確規定了行政監察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體現了依法治國和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要求,是我國行政監察實踐經驗的科學概括,反映了做好監察工作必須遵循的帶規律性的要求。

一、行政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的原則。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的原則,有以下三點基本含義:

(一)依法監察。監察機關是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促進法制建設的機關,它的一項重要職責就是檢查和糾正違法違紀行為,保證法律、法規、政策、政令的貫徹實施。這樣的法律地位,要求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自身必須具有很強的法制觀念和紀律觀念,嚴格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活動,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政紀為准繩,妥善處理問題,做到依法監察。

(二)自主行使監察權。行政監察機關是依法行使監察職權的主體。按照責權一致的原則,它依法擁有自主行使監察職權的權力。這是使監察機關正確履行職責、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的法律保障。

(三)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所謂干涉,是指其他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利用職權、地位、影響,採取種種不正當手段,非法干預、影響監察活動的行為。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為了秉公執法,就必須堅決排除各種干擾,做到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

二、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的原則。

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的原則,體現了黨的「一切從實際出發,理論聯系實際,在實踐中檢驗真理和發展真理」 的思想路線的精神,也貫徹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的精神。貫徹實施這一項原則,對於搞好各項監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這一原則的基本內容有三點:

(一)堅持實事求是。堅持實事求是,就是要尊重客觀實際,一切從實際出發。監察機關和監察工作人員應自覺貫徹實事求是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工作方針、做出工作部署、進行工作指導、解決各方面的問題。要堅持調查研究,詳細掌握材料,對錯綜復雜的實際情況進行深入分析,總結和借鑒歷史的和現實的經驗教訓,研究探索做好各項監察工作的規律,提高監察工作的質量和水平;防止和克服在工作中的主觀性、片面性、表面性和盲目性。

(二)重證據。重證據,就是注重事實、重證據,就要充分收集和掌握證據,使政紀案件的處理建立在尊重客觀事實的基礎上,確保案件質量。

(三)重調查研究。調查研究是堅持實事求是的基本環節,是了解真實情況的基本途徑和方法、監察機關在開展的各項監察工作中,都必須經過艱苦細致的調查研究,全面、客觀地了解情況,再加以去偽存真、由表及裡的分析研究,才能對監察事項的性質做出正確的判斷,才能為做出監察決定和提出監察建議提供符合客觀實際的依據。

三、在適用法律和行政紀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則。

在適用法律和行政紀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則,是指監察機關在查處違反行政紀律案件等工作中,在適用法律和行政紀律上,對任何監察對象都要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特權。這體現了我國憲法關於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我國憲法和《行政監察法》之所以要規定這一重要法制原則,旨在堅持平等,反對特權,保護所有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堅持和實行這一原則,在行政監察工作中的要求是:

(一)任何監察對象的合法權益都平等地受法律保護;

(二)任何監察對象都必須履行法定義務,遵守法律和行政紀律,不允許有超越法律和行政紀律的特權;

(三)一切違反法律和行政紀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任何監察對象都不能例外。

四、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是監察機關在查處違反政紀案件等工作中必須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行政監察機關是政府維護政紀的專門機構,通過嚴肅懲處違紀者,可以給監察對象以正確的導向,使違紀者及其他人員認識到政紀是必須遵守的,違反了就要受到懲處,從而增強遵紀守法的自覺性,並遏制和防範違反政紀行為的發生。這對於維護行政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保證政令暢通,嚴格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推動廉政勤政建設,都具有重要促進作用。

另一方面,懲前毖後是我們黨的一貫方針,因此監察機關應堅持懲處與教育相結合,通過懲處,教育那些違反行政紀律的人員認識錯誤,改正錯誤,做好工作,將功補過;同時,通過案件的解剖,分析產生錯誤的客觀環境和主觀原因,總結教訓,來對廣大的監察對象進行法制和紀律教育,促使他們增強法制觀念、紀律觀念和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為搞好廉政、勤政建設提供思想保證。

五、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是監察機關在辦理所有監察事項中都必須堅持的一條原則,它要求行政監察機關必須把履行職責同要達到的目的統一起來。行政監察機關的基本職責,是對監察對象遵紀和守法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揭露存在的缺點和錯誤,對違反行政紀律者給予應得的政紀處分。但是,發現問題和執行紀律並不是目的,其目的在於,除了對監察對象進行教育、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質之外,就是要通過發現問題、執行紀律,去分析產生錯誤的客觀環境和主觀原因,研究糾正錯誤、改進工作的對策和措施,以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進廉政建設,保證政令暢通,有效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六、監察工作依靠群眾的原則。

監察工作依靠群眾的原則,體現了黨的群眾路線的精神和要求,是做好新時期行政監察工作的基本保證。這是因為:

首先,監察對象的執法活動是在人民群眾中進行的,人民群眾對監察對象遵紀執法和工作情況的好壞最為了解;因此,監察機關必須通過各種形式聽取人民群眾對監察對象的反映和意見,認真受理其控告、檢舉,從而,把行政監察與人民群眾的監督緊密結合起來。

其次,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他們具有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批評監督的權力,也有同各種腐敗現象進行斗爭的政治責任感和積極性,行政監察機關應當支持和保護人民群眾的這種積極性。

第三,人民群眾往往是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具有糾正和懲處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強烈要求,行政監察機關應當認真受理並支持、保護、鼓勵人民群眾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控告、檢舉。

依靠群眾開展監察工作,是我國行政監察機關的優良傳統。而且,在這方面已積累了不少經驗,找到了許多依靠群眾開展監察工作的有效辦法和途徑:

(一)建立舉報和來信來訪制度,受理群眾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並對檢舉、控告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二)實行特邀監察員制度。聘請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專家學者、勞動模範以及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中的知名人士作為特邀監察員。特邀監察員的職責是負責了解並反映監察對象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決定命令中的問題;向監察機關傳遞人民群眾對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的控告、檢舉和法律規定應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參與研究或起草行政監察的法規、規章,對行政監察工作提供咨詢;參加某些執法監察和案件調查工作;反映人民群眾對監察機關的意見和要求。

(三)在開展各項工作中,都要注意調動、發揮群眾的積極性。在查處違反行政紀律案件中,要深入群眾進行調查,收集和核實證據,聽取群眾意見;在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中,要把群眾意見大、反映強烈的問題列為糾風工作的重點;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人士及群眾代表,對政府部門、公用事業單位的行業風氣進行評議,提出意見與建議;在執法監察、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有關規章制度建設等各項工作中,都要通過各種形式請群眾廣泛參與。

(四)通過新聞媒體及其他各種形式,將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重要案件的查處結果、重要工作情況等向群眾公開,讓群眾知情,聽取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同時,還應在監察工作實踐中,探索依靠群眾開展監察工作的新辦法、新途徑。

7. 公安部警務督察局和紀委紀委監察局的職能區別

1、定義上的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警務督察局負責對公安部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紀委監察局分為紀檢委和監察局。在黨委的領導下工作,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協作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監察局是地方政府機關的一個組成部分。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2、具體職能的區別

公安部警務督察局具體職能:

(1)審定全國公安機關警務督察工作的部署。

(2)發布有關公安機關警務督察工作的決定和命令。

(3)對公安部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紀檢委監察局具體職能: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照本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3、服從上級的區別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監察機關所依據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黨的紀律檢查委員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依據的是《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

8. 督察與督查的區別是什麼

1、指向性不同。督查的含義更為一般性,通常指例行性的檢查,比如上級檢專查下級的工作方面是否存在問屬題,各項政策落地執行情況怎麼樣,並幫助解決。督察一詞常常指上級對地方部門具體的工作不到位或違法亂紀行為的檢查,指向性、針對性更強。

2、含義不同。督查為不及物動詞,強調的是監督和檢查這一行為。可以理解為通過現場查看、查閱相關資料、開展問詢等方式推動某一項工作或任務完成的手段。督察包括兩層含義:一是作名詞使用時,指的是監督警察的一種職業。在作動詞用時,側重於嚴密的調查過程,具有較強的權威性和官方含義。

(8)督察監察擴展閱讀

《辭海》《辭源》中都沒有「督察」「督查」的詞目。對於「督」字,《辭海》有三種解釋:一是統率、監督,如督軍、督工、督察;還指執監督權的官,如總督、都督、督郵。二是觀察、察看;三是中央、中間;

關於「督察」,《古今漢語詞典》中的解釋:一是監督察看。二是舊時警察局的職員。

《現代漢語詞典》中對「督察」的解釋:一是監督察看;二是指擔任督察工作的人。

9. 督察與警察有什麼區別

督查是管警察的警察,不負責執法,只負責對內的監察,對本單位的督查長負責,有權對警察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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