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制度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的職權是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具有的執法監察職責和權力。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下設的執法監察職能機構,在依法行使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行政職權時,特別是實施行政處罰時,是以相應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進行的,本身並不具有獨立的執法主體資格。根據土地管理法和礦產資源法及國務院批準的國土資源部「三定」方案等,國土資源執法監督的職責和職權如下:
(1)執法監察職責:①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執行和遵守情況;②受理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③監督檢查下級人民政府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④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⑤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2)執法監察職權:①檢查權,即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組織和個人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情況行使檢查的權力;②調查權,即依法對監察對象就特定的事項所具有的開展調查活動的權力;③制止權,即依法對正在實施中的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制止的權力;④行政處罰權,即依法對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人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給予行政制裁的權力;⑤建議權,即依法向有關單位和部門提出給予違法者以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建議的權力;⑥行政處分決定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賦予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應予行政處罰而不作為的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予以行政處分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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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共同責任機制建設方面 還有哪些方面需要進一步加強
一、黨委領導、政府負責。
近年來,地方黨委、政府依法依規管地用地、管礦用礦意識不斷增強,特別是在衛片執法檢查的推動下,通過黨委政府發文、主要領導親自抓、嚴格考核等措施,積極推進形成地方政府主導的執法監管多部門協同配合機制。江蘇、甘肅、福建、河北等省下發了推進國土資源執法監管共同責任機制的文件。江蘇省國土資源廳與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出台了《江蘇省黨政領導幹部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明確地方黨委、政府的責任,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實施黨政一體化問責。
甘肅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國土資源廳、省監察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出台了《甘肅省黨政領導幹部違反國土資源管理規定行為問責辦法》,根據情節輕重、損害後果、影響程度大小確定一般責任、重大責任和特別重大責任,根據其所承擔的責任確定為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各省將衛片執法檢查上升為政府行為,省、市、縣三級都成立了由政府領導任組長,有關部門參加的領導小組,進一步推動建立了國土資源執法監管共同責任機制。
二、部門協同,上下聯動。
一是,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各內設機構要切實履行職責,建設用地包括審批、供應、使用、監管等環節,礦產資源開發包括礦權審批、儲量評審、日常監管等環節,這些環節由國土資源系統不同的內設機構來完成,如果能夠緊密依靠系統內設機構,各盡其職,共同設防,就可以有效地預防違法用地、違法勘查開采礦產資源行為的發生。系統內部防範土地、礦產資源違法關鍵在於,執法不只是執法監察機構一家的事,而是大家共同的事,各內設機構都要嚴格履行職責,把好關口。
二是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相關部門建立共同制止和處置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合作聯動機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後,一方面責令違法當事人停止並改正違法行為,一方面通過抄告制度將違法行為告知發展改革、監察、農業、建設等部門,由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共同制止和處置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形成執法合力: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發展改革部門不得辦理項目審批、核准手續,規劃部門不得辦理建設規劃許可,建設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電力和市政公用企業不得通電、通水、通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受理土地登記申請,房產部門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工商部門不得登記。
三是,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建立與法院、檢察院、公安、紀檢監察等部門建立協作配合機制。國土資源部先後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監察部等部門,就在國土資源領域違法案件的查處、移送等工作中加強協作配合聯合下發文件。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積極主動,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監察機關緊密配合,初步建立了執法監管協作配合機制。
包括①聯合出台相關文件,基本建立了制止和查處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聯動機制,如聯席會議制度、信息通報制度、案件移送制度、案件查處協作配合機制等;
②組建聯合執法機構。河南省洛陽市及所轄縣(市)均成立了國土資源警察隊伍,與國土資源監察隊伍合署辦公。河北省唐山市國土資源局及其所轄的縣(市、區)國土資源局成立了治安辦公室,配備公安人員駐局開展執法工作。江蘇省南京市成立公安局經濟犯罪偵察支隊駐國土資源局公安辦公室;
③開展聯合執法行動,促進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依法查處到位。如浙江省對於重大、復雜、社會反響強烈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主動邀請監察部門提前介入,共同辦案,既查事又查處責任人;
④積極探索創新,不斷完善共同責任機制體系、制度和運行方式。上海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為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積極參與建設「上海市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信息共享平台」,提高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效率的同時,著力提高案件移送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四是,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建立與鐵路、公路、水利等用地大戶的部門協調聯動機制。針對土地衛片執法檢查中公路、鐵路、水利建設違法用地問題突出情況,2011年,國土資源部與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等部委,開展「部委聯創 勇破兩難 共建執法監管共同責任機制」活動,探索建立黨建交流、信息共享、溝通協調、聯合查處等機制,促進國家和省級重點工程依法依規用地。2011年3月,國土資源部與交通運輸部、鐵道部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路、鐵路項目建設用地服務和監管的通知》,並聯合召開視頻會議部署工作。2011年9月和2012年4月,我部與鐵道部、交通運輸部分別聯合下發《關於鐵路項目用地未批先用問題整改查處的通知》、《關於高速公路項目用地未批先用問題整改查處的通知》。
三、公眾參與。
建立青年志願者、大學生村官、國家特邀國土資源監察專員參與執法監管的社會監督機制。一是推廣開展青年志願者、大學生村官擔任國土資源協管員(信息員),實現執法監管關口前移,向基層、向社會延伸,加強了基層國土資源管理力量,有利於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國土資源領域違法違規行為。這項工作增強了青年志願者和大學生村官的國土資源國情國策意識,有利於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氛圍,具有長遠的社會效益。二是發揮國家特邀國土資源監察專員作用。
國土資源部成立後,先後聘任了3屆、87人次監察專員,對國土資源管理工作開展咨詢研究、建言獻策、民主監督。針對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面臨的突出問題,國土資源部及時組織監察專員開展專題調研,調研報告中的有關建議得到國務院領導和有關部門的重視。監察專員利用各自專長和社會活動機會,主動宣傳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國策,關注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熱點、難點問題,監督國土資源執法工作,反映國土資源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做了大量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
『叄』 國土資源部執法監察 相關法律法規條例有哪些
1.土資源執法監察錯案責任追究制度
2.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的通知
3.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巡查工作規范
4.國土資源部關於在土地執法監察工作中實行動態巡查責任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5.關於規范國土資源違法線索核查報告格式的通知
6.關於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
7.土地礦產衛片執法檢查工作規范(試行)
8.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人員崗位培訓實行持證上崗的通知
9.國土資源部關於建立健全土地執法監管長效機制的通知
10.國土資源部關於健全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長效機制的通知
『肆』 國土資源執法監督規定具體如何實施
1月2日,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簽署第79號國土資源部令,發布《國土資源執法監督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自2018年3月1日起實施。這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法治國土實踐的重要舉措。
規定同時提出,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即國土資源執法人員在查辦國土資源違法案件過程中,因過錯造成損害後果的,所在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糾正,並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過錯責任。
『伍』 國土資源管理局執法監察做什麼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是國土資源(土地、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許可權、內程序和方式,依法對本行政區容域內的一切機關、團體、單位和個人執行、遵守國土資源(土地、礦產)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對國土資源(土地、礦產)違法行為實施法律制裁的行政執法活動。具體包括,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動態巡查,衛片檢查等工作。
『陸』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的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0〕內431號
各省、自治容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中國人民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土地管理局:
為了規范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行為,提高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工作水平,促進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研究制定了《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本制度並結合各自部門的實際情況,建立具體的錯案責任追究制度,並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國土資源部
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柒』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是個什麼樣的部門
如果是國土資源執法大隊,那應該是屬於縣(區)一級國土資源局的直屬事業單位,主要工作就是對土地違法案件的受理、立案、調查、取證、查處等。
主要職責
(一)受市國土資源局委託,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
(二)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土地礦產衛片執法檢查工作。
(三)負責查處國土資源重大、典型違法案件。
(四)負責配合國家土地督察局例行督察工作。
(五)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國土資源信訪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設6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
組織協調支隊日常事務工作;負責文件草擬、會議組織、文秘處理、檔案管理、公文傳輸;負責支隊的財務、信息工作;負責縣級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的協調。
(二)土地礦產衛片辦公室
負責土地礦產衛片執法檢查工作的安排部署;負責土地礦產衛片數據傳輸;負責土地礦產衛片執法檢查工作的分析總結及上報;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土地礦產衛片執法檢查工作;負責土地例行督察工作。
(三)案件審理辦公室
負責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法律法規及其規章的培訓教育;負責國土資源行政處罰案件的聽證和復議;負責國土資源行政處罰案件的審理;負責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依法行政有關制度的起草;負責與執法監察工作有關的法律咨詢答復工作。
(四)舉報中心(信訪辦)
負責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受理;負責國土資源相關信訪工作;負責全市土地礦產市場秩序的分析總結;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國土資源信訪工作。
(五)土地監察辦公室
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土地巡查、行政處罰工作;負責查處全市重大、典型土地違法案件;負責處理全市重大、典型土地信訪案件;負責全市土地違法行為的分析報告工作。
(六)礦山監察辦公室
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檢查全市礦山巡查和相關行政處罰工作;負責查處全市重大、典型礦山違法案件;負責處理全市重大、典型礦山信訪案件;負責全市礦山違法行為的分析報告工作。
(7)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制度擴展閱讀
全國國土規劃綱要2016-2030年
《綱要》共有10章。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面:
第一,明確了國土開發、保護、整治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突出強調要加快轉變國土開發利用方式,全面提高國土開發質量和效率,加強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建立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提出要遵循6項基本原則,把握6個方面的主要目標,加快構建安全、和諧、開放、協調、富有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的美麗國土。
第二,確立了國土集聚開發、分類保護與綜合整治「三位一體」總體格局。一是以「四大板塊」為基礎,即東部率先、中部崛起、西部開發、東北振興。還有「三大戰略」為引領,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和「一帶一路」。以國家重點開發區域和優化開發區域為重點,打造若干國土開發重要軸帶和重點集聚區,構建「多中心網路型」的集聚開發格局。二是基於資源環境承載力評價結果,針對5大類資源環境保護主題,區分3個不同保護級別,形成覆蓋全域「五類三級」的國土保護格局。三是以主要城市化地區、農村地區、重點生態功能區和礦產資源開發集中區,及海岸帶和海島地區為重點開展國土綜合整治,形成「四區一帶」的國土綜合整治格局。
第三,完善了以用途管制為主要手段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設置了「生存線」、「生態線」、「保障線」和耕地保有量、用水總量、國土開發強度、重點流域水質優良比例等11個約束性或預期性指標,推動體制機制創新和配套政策的完善。
第四,圍繞美麗國土建設的主要目標,部署了集聚開發、分類保護、綜合整治、聯動發展和支撐保障體系建設等重點任務。
『捌』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的內容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行為,提高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工作水平,維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錯案,是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過程中,由於其工作人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案件處理錯誤,給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或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案件。
第三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應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
(四)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五)其他情形。
第四條在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中,偽造、銷毀、藏匿證據,更改案卷材料,或者提供虛假事實,造成錯案的,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條在查處國土資源法案件中,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案件調查、審核工作出現重大疏漏,造成錯案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其他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條在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中,違反保密規定,向案件當事人通風報信,致使案件事實認定錯誤,造成錯案的,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各級負責人違法批辦與案件有關的事項,或者越權干預案件的調查、處理,造成錯案的,應當追究其責任。
第八條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遵照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案件的處理意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造成錯案的,追究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對案件定性或者處理表示並保留不同意見的監督檢查人員不承擔錯案責任。
第十條追究錯案責任人的責任應當堅持有錯必究、責罰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對錯案責任人,應根據其過錯情節及造成危害的程度,採取通報批評、責令向當事人賠禮道歉、責令依法承擔全部或者部分對當事人的賠償費用、暫停執法監察工作或者收回執法監察證等處理措施。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應當給予錯案責任人行政處分的,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及時發現錯誤並主動糾正且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錯案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錯案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加重追究責任:
(一)有受賄、索賄等徇私舞弊情節的;
(二)對控告、檢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打擊報復的;
(三)干擾或阻礙錯案追究工作的;
(四)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本制度所列過錯行為的;
(五)其他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十三條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的錯案責任追究工作。
第十四條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錯案責任追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責令發生錯案的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追究錯案責任人的錯案責任;可以直接或者參與對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錯案的調查,提出建議或者處理意見。必要時,可以對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錯案追究情況予以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