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沒收東西是否合法
㈠ 城管可以沒收他人東西嗎
可以的。城管作為行政執法部門,法律賦予了他沒收的權力。如果不合法,城管是可以沒收的。
城管執法范圍:
1、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雜訊污染、建築施工雜訊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的行政處罰權。
2、環境保護管理方面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3、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4、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
5、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6、食品葯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的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違法回收販賣葯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依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第八條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葯品監管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第十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法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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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第二十六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開展執法活動,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後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對違法行為輕微的,可以採取教育、勸誡、疏導等方式予以糾正。
第二十七條城市管理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可以依法採取以下措施:
(一)以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
(二)在現場設置警示標志;
(三)詢問案件當事人、證人等;
(四)查閱、調取、復制有關文件資料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㈡ 城管沒收擺地攤的貨是合法嗎
老是有人討論城管沒收無牌攤販的貨是否合法的問題,我摘取了廣州的城管執法細回則,讓大家了解是否合答法。
第六章 工商行政管理方面
第十一條 下列違法行為,由街(鎮)中隊進行處罰:
(一)對無照商販,可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沒收商品,或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你說的「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況下」是怎樣的情況?佔用人行道算不算阻礙交通,佔用非機動車道算不算阻礙交通?佔用公園廣場公眾活動場所算不算阻礙交通?……。我覺得你的前提就很不靠譜。
如果攤販能夠在市場內擺攤,那麼肯定不影響交通,可是這樣的話他們也不願意。曾經上海、廣州等城市試行過,效果不大,他們還是走出去了,到街道上擺攤。
㈢ 城管有權沒收小販的東西嗎
1、無權沒收。沒收是屬於比較嚴重的處罰權,行政相對人可以要求聽證。
2、關於城管局的執法權問題。區縣城管無執法權。
執法主體有三種:法定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法定機關委託行政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根據國發〔2002〕17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各省政府是否給區市城管局授權應當有文件依據,即使授權,區城管局的單位性質為事業單位。不具備授權執法主體資格。
㈣ 城管可以隨便沒收東西嗎
城管不可以隨便沒收東西,必須是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執法事項才可以沒收。
根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第九條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執法事項,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
(二)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
(三)執法頻率高、專業技術要求適宜;
(四)確實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法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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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執法辦法》中規定:
第二十九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對查封、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屬非法物品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九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點 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查封、扣押物品的。
㈤ 城管沒收物品,是根據哪條法律規定的
按照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城管執法部門實施暫扣物品措施時,專現場應當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屬。暫扣物品時,城管執法人員應當進行現場清點,並製作《暫扣物品告知書》的類似暫扣清單,說明暫扣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接受處理的時間、地點,以及逾期不接受處理的暫扣物品的處理方式等事項,由當事人在《暫扣物品告知書》上簽名後,將其中一聯交當事人,當事人拒簽的,要載明拒簽的原因或旁證人。
當事人在規定的日期繳納罰款後,城管部門應退回被扣押的物品或錢財。
《行政處罰法》同時規定,第五十三條
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㈥ 城管收東西犯法嗎
城管收東西犯法,城管可以對違法物品實施暫扣。
城管執法部門和鄉、鎮人內民政府查處重大、復雜容或者爭議較大的違法行為時,可以通知住房城鄉建設、房屋管理、交通、綠化市容、水務、生態環境、市場監管、規劃資源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到場,對違法行為的現場檢查和勘驗提供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城管執法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查處違法行為時,當事人應當按照要求接受調查,並如實提供個人身份或者組織名稱的信息。當事人拒絕提供個人身份信息的,城管執法人員可以要求公安機關進行現場協助,公安機關應當派員及時到場協助查明。
城管執法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查處違法行為時,需要住房城鄉建設、房屋管理、交通、綠化市容、水務、生態環境、市場監管、規劃資源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供下列執法協助的,應當出具協助通知書,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規定予以配合。
㈦ 城管執法時有權利沒收商販的東西嗎
1、無權沒收。沒收是屬於比較嚴重的處罰權,行政相對人可以要求聽證。
2、關於城內管局的容執法權問題。區縣城管無執法權。
執法主體有三種:法定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法定機關委託行政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根據國發〔2002〕17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各省政府是否給區市城管局授權應當有文件依據,即使授權,區城管局的單位性質為事業單位。不具備授權執法主體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