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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新規對銀行

發布時間: 2021-02-23 13:18:05

A. 銀行理財監管新規下發,影響有多大

影響一:去小銀行只能買國債、票據、大額存單等基礎理財產品
原理:新規第十六條規定可開展風險較高的綜合類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的門檻:資本凈額不低於 50 億元人民幣、監管評級良好、理財業務管理規范等;新規第十七條規定商業銀行首次開展理財業務的,應當從事基礎類理財業務至少三年。總體而言,要有錢、有資歷、身家必須清白。
因此,新規實施後,投資人在體量較小的銀行可能只能買到國債、票據、大額存單、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型基金等基礎理財產品。如果要購買投資於非標准化債權資產、權益類資產的綜合類理財產品,就需要去大銀行方可辦理。大銀行在資金實力、風控機制、業務水平等方面占優勢,相當於是監管部門通過新規幫投資者篩選出了投資相對高風險理財產品的備選銀行。
影響二:非常難以買到投資於股市的銀行理財產品
原理:新規第三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除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金之外的證券投資基金,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境內上市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權,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非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簡而言之,銀行理財的資金不能投向股票市場。也就是說,新規一旦實施,普通投資人將無法買到投資股市的銀行理財產品。
但這並不意味著「一刀切」,使銀行理財徹底與股市絕緣。因為新規第三十五條還有後半句話:「僅面向具有相關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私人銀行客戶、高資產凈值客戶和機構客戶發行的理財產品除外。」也就是說,銀行理財還是可以投股市的,只不過這部分高風險的理財產品只面向特定客戶開發:私人銀行客戶和高資產凈值客戶。
私人銀行客戶是指金融凈資產達到 600 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商業銀行客戶,而高資產凈值客戶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單筆認購理財產品不少於 100 萬元人民幣;認購理財產品時,個人或家庭金融凈資產總計超過 100 萬元人民幣等。
影響三:難以通過選擇優先順序份額參加權益類產品的投資
新規第十四條規定商業銀行不得發行分級理財產品。所謂分級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償順序的不同,將理財產品劃分為不同等級的份額,不同等級份額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額比例計算。
分級產品遭禁後,不同風險偏好的客戶將無法通過選擇不同優先順序份額的方式參加權益類產品的投資。融360小編認為,此舉意在降低分級理財產品中劣後級產品的風險,對於高風險偏好的銀行理財投資人進行了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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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銀監會新規對銀行理財業務有哪些影響

國泰君安分析指邱冠華指,新規對銀行基本面影響有限,但是理財產品受到打壓,社專會融資總屬量減少的預期使得經濟復甦不確定性增加,從而使經濟復甦增添變數,短期將改變市場對經濟復甦的預期。
而本輪銀行股上漲的邏輯亦遭到破壞,短期來看,股價將承壓,預計情緒波動之後銀行股仍會有相對收益。
銀河證券研究所首席策略分析師孫建波也持類似看法,「如果說影子銀行是群魔亂舞,這一監管手段則是闖進萬聖節舞會的帶著恐怖面具的天使。短期超級利空,長期有利於資金的資產市場配置。」

C. 監管部門對銀行流動資金貸款的用途是怎麼規定的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
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依法設立;
二、借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借款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
四、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銀行放貸主管部門應採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形式,調查核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的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團隊的資信等情況;二、借款人的經營范圍、核心主業、生產經營、貸款期內經營規劃和重大投資計劃等情況;三、借款人所在行業狀況;
四、借款人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
五、借款人營運資金總需求和現有融資性負債情況;
六、借款人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等情況;
七、貸款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手資金佔用等情況;
八、還款來源情況,包括生產經營產生的現金流、綜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對有擔保的流動資金貸款,還需調查抵(質)押物的權屬、價值和變現難易程度,或保 證人的保證資格和能力等情況。

D. 如何評價我國對銀行業的監管模式怎樣看待現行的監管法規

金融危機的發生促使人們對金融監管體系重新思考,監管體系必須不斷發展才能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對於國內監管機構而言,在發展國內金融市場的同時,需要吸取這次金融危機帶給我們的啟發和教訓,"借危機興改革",在"混業經營與分業經營"、"監管審慎與監管放鬆"、"金融創新與風險控制"等多方面,處理好發展和風險控制之間的關系,並在准入監管、審慎監管、信息披露等方面,建立更為完備的機制,控制金融體系的風險,維持金融體系和銀行業的穩定發展。
混業經營VS分業經營最近幾年,中國各金融機構正嘗試向混業經營方向發展,比如銀行開始投資基金、信託、租賃公司,並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平安集團、中信集團和光大集團等金融控股公司。
混業經營能夠提供一站式服務,有效整合資源,減少信息和運營成本,提升金融機構配置資源的整體效率。不過,混業經營的風險因素也不可忽視。在這次金融危機爆發後,業界開始反省混業經營所帶來的風險,國內銀行業也需要重新審視混業經營帶來的利弊。
混業經營帶來多方面的風險因素,無論是集團內部的道德風險,還是大銀行合並帶來的壟斷風險,無論是過度資本杠桿操作風險,還是信息透明度減弱風險,都會對金融體系產生影響。最大的風險因素在於產生系統風險,綜合化經營會將銀行風險擴展到其他領域,也會將其他領域的風險擴展到銀行體系,從而增大了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
選擇分業經營或者混業經營,最根本的原則在於選擇適合的經營方式,在風險可控的原則下,更好地滿足經濟發展與客戶需求。我們認為,國內金融機構主旨應該是為實體經濟服務,提升資源配置的效率,目前金融各個分業本身都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混業經營不宜操之過急。
另外,混業經營的推出,需要足夠外部條件的配套。我們認為,國內的監管能力、金融機構的成熟度和IT技術均處於發展的階段,不適合在現階段快速地推進混業經營。目前國內還沒有確立混業經營的監管機構和監管立法,監管能力不足,再加上金融機構的自我負責態度、風險控制能力、營運效率較為薄弱,一旦跨界經營,風險相對於成熟市場而言更大。而且,IT技術的不全面,也難以在短時間內讓金融機構發揮混業經營所帶來的效益。
監管嚴格VS監管放鬆准入監管對保持銀行體系的健康發展至關重要,一定程度上的放鬆准入限制,有利於提高市場的活力和經營效率。不過,應該堅持審慎的原則,不能在市場和監管者還未做好充足准備時就開放。如果過於放鬆進入的標准,太多的機構進入銀行業,那麼,銀行之間的過度競爭,會導致放鬆貸款標准和風險管理要求,從而對整個銀行體系產生負面影響。
准入的放鬆需要審慎的考量和制度的配套,因為草率而沒有規劃地放鬆銀行管制,容易導致風險的積累。我們認為,在成功完成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後,監管機構應該在繼續改造銀行業經營體制的基礎上,完善基礎設施的建設,增強銀行的風險控制能力,並且在配套市場約束機制以及退出機制的基礎上,逐步推進。我們認為,可以先逐步放鬆非關鍵業務領域的准入,包括由市場測試過的商品和服務准入。
另外,銀行業的股東和管理者需要符合"適用原則"(fitandproper),因為銀行業的專業性和復雜性,要求股東和高管人員必須擁有足夠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積累。在引導地下金融和發展農村金融機構時,拓寬發起人資格有助於推動發展,不過,仍有必要審核發起人是否具有足夠的能力運營銀行業務。此外,對於某些行業比如房地產行業進入銀行業,應該有適度的限制,防止關聯交易的產生。
加強銀行業持續監管持續監管應該遵循審慎有效的原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一直大力提倡主要金融機構採用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以建立健全完整的持續監管體系。通過此次金融危機,中國的金融機構更應認識到,及時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是十分重要的。
首先,落實嚴格的監督檢查。監管當局應定期對銀行評估資本充足率的程序、風險頭寸、相應的資本充足水平和所持有的質量進行檢查,並判斷銀行目前評估資本充足率的內部程序效果如何,以及內部目標和程序是否涵蓋了銀行面臨的所有實質性風險。監管當局還應審查銀行評估內部資本充足率所用的風險計量方法是否完善,以及銀行在制定限額、評價各項業務的業績和在總體上判斷和控制風險時,如何運用這些方法。
其次,是注重流動性風險。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將銀行的資本要求與信用風險緊密相聯,但是,它並沒有完全覆蓋此次次貸危機所反映的諸多監管問題,尤其是流動性風險。從銀行層面看,金融機構應清楚地認識到,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並沒有完全涵蓋此次危機中所顯現出來的所有監管問題。資本要求不能防止銀行在經營中不犯錯誤,也不能替代銀行自身去完全擔當起風險評估與管理的責任;但資本要求能夠幫助銀行更加清楚地認識風險,並對有效的風險管理提供最有力的支持。因此,銀行在評估資本充足率的時候,要考慮自身的流動性和所在市場的流動性。
同時,還應認真對待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順經濟周期效應。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可能帶來順經濟周期效應,即新的資本監管制度會加劇宏觀經濟的周期性波動,這在此次危機中得到充分體現。在新資本協議中,銀行各項資產的風險權重被進一步細化,使得銀行監管資本的計算更具風險敏感性。當經濟衰退時,銀行資本金因沖銷呆壞賬而減少,信用等級的下降又會使得銀行資本金要求上升。為了應對這種局面,銀行不得不收縮信貸以提高其資本充足率。對此,巴塞爾監管委員會以及各國監管機構表示,商業銀行應該收集有關數據,以便進一步評估順經濟周期效應對銀行經營行為乃至銀行體系穩健性的影響,並調整相應的監管政策和規定。
此外,還應在審慎選擇信用風險的計量方法、完善信息披露,以及建立統一的監管機構等方面下功夫,加強銀行業的持續監管。

E. 銀行理財監管新規的影響到底有多大

影響可能對銀行來說並不大,但對券商、基金子公司等機構的沖擊則頗為強烈。內一國有大行資管部人士容表示,整體看,銀行理財(尤其是大型銀行)還是以通過對接信託投資計劃來投資非標資產為主。「走信託通道一直是傳統主力,銀行也都用慣了,只是後來資管計劃等通道費用更低,才陸陸續續有銀行通過資管計劃投資非標資產」。

對於券商、基金子公司等機構,禁止非標資產對接資產計劃就意味著將失去一大筆業務收入。北京一基金子公司人士表示,公司管理的資管計劃規模上千億,賺錢的資產基本全是非標。「雖然我們也和銀行理財合作,做投資標准化資產的資管計劃,但基本就賺萬分之五的通道費;但如果是非標資產,管理費就可以達到千分之二」。

F. 根據銀行業務監督管理法對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應是什麼

主要目的是通過金融監管的專業化分工,進一步加強銀行業的監管、降低銀行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和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從其他國家和地區制定銀行監管法律的一般經驗來看,主要目的也是為了加強監管,保護存款人的利益。

第三章 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五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第十六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第十七條
申請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銀行業金融機構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達到規定比例以上的股東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股東的資金來源、財務狀況、資本補充能力和誠信狀況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應當按照規定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或者備案。需要審查批准或者備案的業務品種,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規定並公布。
第十九條
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第二十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二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准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申請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 (三)審查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
第二十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第二十四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的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建議,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回復。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評級體系和風險預警機制,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評級情況和風險狀況,確定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范圍和需要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崗位責任制度。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發現可能引發系統性銀行業風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的,應當立即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報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認為需要向國務院報告的,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並告知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第三十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銀行業自律組織的章程應當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G. 中國政府是怎樣實現對銀行的監管的

自1949年建國以來,我國銀行監管法制發展歷經了建國初期的開創階段,計劃經濟時期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等三個階段。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1995年3月18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及1995年5月10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標志著我國銀行監管法制體系已初步成形。這兩部大法成為我國銀行監管法制體系的核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賦予中國人民銀行「按照規定審批,監督管理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金融市場」、「發布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和業務的命令和規章」等監管職責,這意味著專門性的代表國家的權威監管主體已經確立。該法還進一步規制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責,包括對金融機構的審批,金融機構業務的稽核、稽查監督、存貸款利率的監管、財會信息查核,以及政策性銀行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等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則進一步明確地規定了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設立的條件和程序、組織機構、銀行存貸款業務中的義務、謹慎性要求、禁止業務、財務報告、監督管理、接管和終止及違反法律的責任等內容。

監督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全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於全國31個省(直轄市、自治區)和5個計劃單列市(大連、寧波、廈門、青島、深圳)設立了36家銀監局,於306個地(市)設立了銀監分局,於1730個縣(市)設立了監管辦事處。銀監會成立時間在2003年,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職責。

H. 銀保監會銀行理財監管新規降低起售點嗎

2018年7月20日,中國銀保監會就《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作為資管新規的實施細則,銀保監會稱此舉有利於消除市場不確定性,穩定市場預期,推動銀行理財業務規范轉型。

據介紹,此次管理辦法加強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在監管上區分公募和私募理財產品。前者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發行,風險外溢性強,在投資范圍、杠桿比例、流動性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監管要求相對審慎;後者面向不超過200名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較強,投資范圍等監管要求相對寬松。

在單只理財產品銷售起點方面,上述二者亦有不同。單只公募理財產品銷售起點由目前的5萬元(人民幣,下同)降至1萬元;單只私募理財產品銷售起點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

官方如何規范銀行理財產品投資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一直備受市場關注。對此,管理辦法強調期限匹配。按照資管新規相關要求,除另有規定外,理財資金投資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的,資產終止日不得晚於封閉式理財產品的到期日或開放式理財產品的最近一次開放日。

此外,銀保監會還表示將實施限額和集中度管理。延續現行監管規定,管理辦法要求銀行理財產品投資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的余額,不得超過理財產品凈資產的35%或銀行總資產的4%;投資單一機構及其關聯企業的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余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凈額的10%。

就過渡期設置而言,管理辦法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直到2020年12月31日。銀保監會強調,過渡期內銀行可以發行老產品對接未到期資產,但應控制存量理財產品整體規模;過渡期結束後,不得再發行或者存續違反規定的理財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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