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官條件
㈠ 如何考檢察官
先通過司法考試,考過之後,如果檢察院有招考的話可以去考,很難。
以下是《檢查官法》關於檢察官條件的規定
第十條 擔任檢察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二十三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體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檢察人員不具備前款第六項規定的條件的,應當接受培訓,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
適用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核確定,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將擔任檢察官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畢業。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第十二條 檢察官職務的任免,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任免許可權和程序辦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本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人民檢察院的助理檢察員由本院檢察長任免。
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的任免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初任檢察官採用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准,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並且具備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
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應當從檢察官或者其他具備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
第十四條 檢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請免除其職務: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調出本檢察院的;
(三)職務變動不需要保留原職務的;
(四)經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的;
(五)因健康原因長期不能履行職務的;
(六)退休的;
(七)辭職或者被辭退的;
(八)因違紀、違法犯罪不能繼續任職的。
第十五條 對於不具備本法規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被選舉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有權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批准。
第十六條對於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任命檢察官的,一經發現,做出該項任命的機關應當撤銷該項任命;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的任命有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責令下級人民檢察院依法撤銷該項任命,或者要求下級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銷該項任命。
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建議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第十八條 檢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審判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務,不得兼任律師。
㈡ 檢察官條件
要想成為檢察官必須通過司法考試,再通過檢察院的招考,而參加司法考試的條件就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公告
第 44 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分別簡稱《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及《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現就2005年國家司法考試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 報名
(一)報名條件
1. 符合以下條件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5)品行良好。
依據《司法部關於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
前述高等院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持港澳台地區和外國高等院校學歷的人員,其學歷經認證後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的;
(3)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4)依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八條規定,被處以2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的;或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3.已經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及已經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畢業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㈢ 在中國怎麼才能成為檢查官
檢察官的條件
第十條 擔任檢察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二十三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體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
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
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
一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
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檢察人員不具備前款第六項規定的條件的,應當接受培訓,具
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
適用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核
確定,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將擔任檢察官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
科畢業。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㈣ 如何成為檢察官
《檢察官法》第十條 擔任檢察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二十三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體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檢察人員不具備前款第六項規定的條件的,應當接受培訓,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 適用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核確定,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將擔任檢察官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畢業。
(4)監察官條件擴展閱讀:
檢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請免除其職務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調出本檢察院的;
(三)職務變動不需要保留原職務的;
(四)經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的;
(五)因健康原因長期不能履行職務的;
(六)退休的;
(七)辭職、辭退的;
(八)因違紀、違法犯罪不能繼續任職的;
(九)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
對於不具備本法規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被選舉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有權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批准。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建議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㈤ 如何當上檢察官
想要當上檢察復官應當具備以下制條件:
一、根據《 中國檢察官法》第十條規定擔任檢察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二十三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體健康;
(六)高等政法大學或高等院校法律專業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工作滿二年的;或者獲得法律專業學士學位,工作滿一年的;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法律專業博士學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
二、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㈥ 具備什麼條件可以成為檢察官
滿23歲,有中國國籍,有良好的政治品質,身體健康,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十條擔任檢察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二十三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體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檢察人員不具備前款第六項規定的條件的,應當接受培訓,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適用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核確定,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將擔任檢察官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畢業。
(6)監察官條件擴展閱讀:
1、檢察院系統中,書記員職位年齡要求在30周歲以下,報考市、區檢察院的要求本科以上學歷,學士以上學位,法律專業;報考縣檢察院的考生要求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法律或其他專業。
已通過全國統一司法考試的可不受全日制和法律專業的限制。
2、司法警察招考要求考生在28周歲以下,大專以上學歷,法律專業或公安警察專業或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專業不限,同時,考生還須滿足警察招考的相應身體體能條件。
行政後勤職位的專業要求比較嚴格,根據職位特點選拔對口專業的考生,要求考生年齡在35周歲以下,具有本科以上學歷。
3、中級、基層法院的招考職位與檢察院差不多,條件要求也比較類似,只是適當放寬了報考基層法院的學歷要求,一般報考中級法院的考生須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基層法院的考生要求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專業對口。
參考資料: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㈦ 做檢查官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我國檢察官擔負著依法行使各項檢察職權的重要職責。檢察官的職責履行得如何,直接關系著我國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實現程度。因此,什麼人能夠成為檢察官,什麼人不能成為檢察官,對於保證國家檢察權的依法、正確運行,至為關鍵。 在我國,成為一名檢察官,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各項條件,不具備法定條件的人不能成為檢察官。根據檢察官法的規定,擔任檢察官必須具備的條件是: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23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體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專業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工作滿二年的;或者獲得法律專業學士學位,工作滿一年的;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法律專業博士學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 而針對檢察官法施行以前從事檢察業務工作的檢察人員,不具備上述第(六)項規定的條件的,檢察官法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即應當接受培訓,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檢察官法規定的條件。同時,檢察官法還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或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可見,要成為一名合格的檢察官,既要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也要具備較高的文化水平和專業素質。其中任何一方面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都不能成為檢察官。有犯罪記錄和受過嚴重行政處分的,更不能成為檢察官。
㈧ 監察官以後需要法律職業資格嗎
這個問題可以參照《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從該辦法第二條第二款「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申請律師執業、公證員執業和初次擔任法律類仲裁員,以及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的公務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之規定來看,初任監察官不在規定之列,故不需要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