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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派出所監督方案

發布時間: 2021-02-23 09:19:41

Ⅰ 向檢察院申請監督公安局立案,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是哪部法律法規里的規定

你好。可以向同級檢察機關提出立案監督。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87條的規定。供你參考。

Ⅱ 檢察院監督應該立案,若公安局還是不立案,還有啥辦法

檢察院出具《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公安機關7日內說明不立案理由,檢察院審回查後不認可公安機關答的理由則發出《通知立案書》,要求公安機關15日內立案,通常情況下,公安機關會直接立案。特殊情況下,公安機關15日內不立案,檢察院有權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一旦發出這個負責承辦的案件公安人員會受到本單位的行政處分,所以幾乎沒有到這一步的。

Ⅲ 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 怎麼寫 抓抓哪些要點

你好
假設你說的是事實:
一、首先向辦案單位了解沒有追訴A的原因,並表明你的態度;
二、如果辦案單位堅持不追究A,那麼你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訴控告;
三、如果上級公安機關未採納,你可以向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和其上級主管申訴控告;
四、其餘十餘人未追究,可能是你的指證、他們各自的供述、證人證言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具體不好說;
五、至於怎麼寫,主要是把你指證A的事實和理由詳細地寫清楚;如有其他證據,附上更好。

Ⅳ 公安局、檢察院和法院三者之間的監督與制約關系是怎樣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作了明確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查,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依法行使各自的職權,處理相互關系的一個重要原則。如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須經人民檢察院批准,偵查終結認為需要起訴時,須經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是否起訴或不起訴;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復議和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復核;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據法律可以作有罪或無罪、此罪或彼罪的判決;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時,可以按二審和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等。這種相互之間的配合和制約,是一種相互依賴、互為作用的關系,是唯物辯證法在訴訟程序中的具體應用。它對於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防止訴訟中的主觀片面性,避免偏差和錯誤,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具有重要意義。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從廣義上看,也是對訴訟活動所進行的一種制約、制衡和約束;
分工負責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要依法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嚴格按照分工進行刑事訴訟,不能互相更換,不能互相代替,也不能超越職權行事。分工負責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前提,沒有三機關分工負責,就談不上三機關的配合與制約。
互相配合是指公、檢、法三機關在分工負責的前提下,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打擊敵人、懲罰犯罪的任務。而不能互相封鎖、互相扯皮、互相刁難、彼此抵銷力量,影響刑事訴訟任務的完成。在工作中,公、檢、法三機關也可能發生一些意見分歧,這是正常的,正確的態度應當是在堅持原則的前提下,進行充分協商,依據事實和法律,求得統一的認識。
互相制約是指公、檢、法三機關,在辦案中要堅持原則,互相監督,發現錯誤及時提出或糾正,保證案件不錯不漏,不枉不縱。互相制約的根據是案件事實和國家法律,符合事實和法律的,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應當積極去辦。不符合事實和法律的,就不能辦。違反國家法律的,應當積極提出意見,幫助有關單位改正,發揮制約的積極作用。決不能為了照顧關系,講情面,而放棄原則,給工作造成損失。

Ⅳ 檢察院是如何實現對公安機關的監督的

公安局逮捕犯罪嫌抄疑人需要襲檢察院批准。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檢察院審查起訴,證據不足的可退回補充偵查。看守所有駐所檢察室,對看守所的工作進行監督。公安人員有經濟、工作問題,由檢察院進行偵查和處理。再多就想不起來了。
公安局幾乎所有的日常工作檢察院都有相應的部門監督。

Ⅵ 檢察院不依規履行對公安局辦案的監督職責是否屬於行政不作為,可以不可以提起

檢察院系統是垂直領導,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可以解決。

Ⅶ 檢察院可以監督派出所快點交材料嗎

太可以了,檢察院的偵監科就是專門干這個事情的,派出所的所有材料齊不齊過不過關他們說了算。

Ⅷ 可以申請檢察院監督派出所破案嗎

首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專監督。
也就屬是說,檢察院具有監督權,但是申請監督必須是在當事人發現公安機關存在某種瑕疵,或者違規行為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Ⅸ 公安派出所違法辦案被害人不服想要求檢察院監督辦案都要什麼程序謝

收集證據,去檢察院控告申訴科控告。

Ⅹ 檢察機關如何監督公安機關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一般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的活動採取下列措施實施監督:

首先,人民檢察院通過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來審查公安機關的活動;

其次,人民檢察院根據需要可以派員參加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和其他偵查活動;

再次,人民檢察院通過受理訴訟參與人對於偵查機關或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實施監督;

此外,對於公安機關執行批准或不批准逮捕決定的情況以及釋放被逮捕的嫌疑人或變更逮捕措施的情況,人民檢察院發現有違法的應通知糾正。

(10)檢察院派出所監督方案擴展閱讀:

浙江率先實現基層公安機關檢察官辦公室全覆蓋

2018年9月17日上午,記者從浙江省檢察院召開的在基層公安機關設立檢察官辦公室工作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截至2018年9月10日,浙江89個基層檢察院都已在基層公安機關設立檢察官辦公室,率先在全國實現基層公安機關檢察官辦公室全覆蓋。

此外,衢州、台州、湖州三個市檢察院也在市公安局法制大隊設立檢察官辦公室。這是浙江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一道深化法律監督,力爭實現雙贏多贏共贏的一項重大品牌工程。

省檢察院副檢察長王祺國表示,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有了檢察官辦公室這一工作平台,檢察機關可以廣泛參與社會綜合治理和基層平安建設,讓法律監督更加深入基層、深入群眾,並進一步加深對刑事違法犯罪的源頭治理,推進法律監督工作的網格化、動態化和實體化,使得檢察機關能在推進基層治理中發揮更加積極主動的作用。

檢察官辦公室主要職責是對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信息進行定期查詢和重點查詢,與基層公安機關對立案、偵查、逮捕、起訴、法律監督等信息進行交流分析,以加強對立案活動和偵查活動的法律監督;

對黑惡勢力犯罪、涉眾型犯罪等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提前介入、引導取證、分析性質、把握界限;對轄區范圍內派出所開展檢察官值班、巡迴檢察等。在開展立案監督、偵查監督、追捕追訴、非法證據排除等專項工作時,檢察官辦公室也將發揮配合落實、溝通協調等作用。

此外,在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開展重大專項活動前,檢察官辦公室也將提出針對性的意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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