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管理監督
紀委案件監督管理室主要職能包括:
負責本地黨委管理幹部問題線索集中管理、分辦;協助辦理本地管理幹部幹部任職前組織部門徵求意見回復工作;負責向上級報告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情況,受理、分辦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報告;組織協調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及審計結果的應用工作和其他查辦案件的相關工作,建立跨地區跨部門協作辦案機制,歸口管理與有關部門的聯系協調事項,承辦國(境)內追逃防逃相關工作,建立健全追逃防逃本地協調機制;監督檢查依紀依法安全辦案情況和辦案場所的安全保衛、保密工作等情況,落實辦案安全工作責任制,督促本地紀檢監察機關做好辦案安全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督促查辦上級及本委(局)領導批辦交辦事項;統計分析查辦案件及相關專項工作情況;指導本地紀檢監察系統的案件監督管理工作;承擔黨委反腐敗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2. 如何加強案件監督管理
看似監督管理實為擺樣子走過場,希望這種花架子不要再搞,勞民傷財的。真的要想加強案內件的監督容管理,就要從源頭開始,要使案件真實地曝光在群眾的監督之下。不要怕群眾不懂法,不懂法律條列,司法公正是最重要的。美國的參議員、眾議院和法院案件審理,民眾席是公開進入和旁聽的。為什麼美國可以做到,我們國家怎麼這么難啊?反腐敗、反賄賂、反政府幹預,才有可能實現執法公正、公平。
3. 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中的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指的是哪個部門
《規則》第二章對監督執紀工作的「領導體制」作出規定。
第六條明確規定,「監督執紀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並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受理和審查的范圍進行了劃定。
在監督執紀實踐中,對於「黨的組織關系在地方、幹部管理許可權在主管部門的黨員幹部違紀問題」如何處理,是需要進一步釐清的問題。
1994年印發的《中國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規定,一般由地方紀檢機關決定立案。「若地方紀檢機關認為由部門紀檢機關立案更為適宜的,經協商可由部門紀檢機關立案;根據規定應由部門紀檢機關立案的違紀問題,經協商也可由地方紀檢機關立案。」
「這樣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就可能會出現誰都能管、誰也不管的問題。特別是當地方和主管部門配合不暢的時候,就容易產生監督漏洞。」徐偉認為,「《規則》第七條明確了『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行監督執紀』,就釐清了地方和主管部門在監督執紀中的責任,避免出現『真空地帶』。」
「另一個需要關注的是,《規則》將1994年《條例》規定的『立案』進一步擴展為『監督執紀』,這樣在實踐中就新增了談話函詢、組織調整等方式,體現了對『四種形態』的把握運用。」王文柱說。
監督執紀是政治性極強的工作,必須在黨的集中統一領導下展開。《規則》第九條規定,監督執紀工作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遇有重要事項,不僅要報告結果,也要報告過程,這樣才能有「領」有「導」。
對於派出機關、派駐紀檢組、被監督單位之間的關系,《規則》第十一條進行了規定,「派出機關應當加強對派駐紀檢組監督執紀工作的領導」,「派駐紀檢組依據有關規定和派出機關授權,對被監督單位黨的組織和黨員幹部開展監督執紀工作」。
「這一條進一步明確了派出機關與派駐紀檢組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派駐紀檢組與被監督單位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並明確了派駐紀檢組的工作依據和與派出機關的聯系方式,使派駐監督的底氣更足、腰桿更硬。」
4. 如何加強規范紀委案件監督管理
一、目前基層紀委案件監督管理存在的問題。
首先,機構不健全,沒有設立相對獨立的職能部門。目前,各基層紀委在案件監督管理上採取了一些措施,象徵性的成立了一些所謂的案件監督管理室,但設置比較混亂,不科學。如有的紀委雖然設置了案件監督管理機構,卻是由辦案人員來負責案件的管理。實際上都是依附在其他部門,一班人馬,兩個牌子,實際上並沒有真正發揮案件監督管理的職能作用。
第二,運作不規范,沒有真正發揮案件監督管理的效能。實踐中,各基層紀委對案件進行監督管理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方式是通過各辦案部門的內部管理來實行。即通過對案件的討論、匯報、簽發、審批來實現對案件質量的管理。也就是部門負責人行使管理權,對本部門案件監督管理進行「自治」。另一種方式是上述所提到的所謂的專門部門進行的案件監督、檢查、處理的模式,即「查處式」的方式。無論是「查處式」還是「自治式」的內部監督管理模式,在保證公正行使紀委權力方面是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這兩種模式都具有局限性。「查處式」由於是專門部門進行,力度較大,但具有特定性和被動性,是一種事後監督管理。「自治式」雖然可以在事前、事中和事後進行,具有主動性和經常性,但由於在部門內部,難以真正落到實處。有的紀檢監察機關雖然對案件監督管理已列入議事日程,設有領導和工作人員。但由於領導工作繁忙,工作人員兼職較多,無法保證正常開展工作。往往是頭痛治頭,腳痛醫腳,呈現短期性,缺乏延續性。
第三,考評檢查不科學,難以形成案件監督管理的長效機制。近年來,不少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對下級紀檢監察機關進行案件質量檢查和執行辦案流程情況進行考評,並將考評結果作為評先的重要依據。雖然此舉對案件質量能起到促進作用,但行政色彩濃重。如抽評的案件數量少,有的部門只有辦案數百分之一,不能反映整體情況;抽評案件類型不確定,缺少代表性;有的考評偏重於具體數字,對現代化辦公設備的副作用考慮不周;同時,評查人員業務素養、實踐經驗、責任心和原則性的差異,都使得考評活動不具有說服力和指導性。所以這種考評並沒有與業務管理真正有效銜接。但辦案過程是一樣的,案件從受理到作出結案決定,基本在部門內部和承辦人的掌握之中,處於封閉狀態,缺乏對案件全程監控和有效管理機制。因此,針對目前紀檢監察機關案件內部監督管理現狀,必須盡快建立以案件為中心的監督管理機制,也可稱為案件質量保障體系。
二、科學構建基層紀委案件監督管理機制的設想
案件監督管理工作要以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為依據,對案件程序實行監控,質量考評,進行統一管理,全程監督。我們認為應從機構建立、運作規程和考評方案三方面來構建基層紀委案件監督管理模式。
首先,應建立健全案件監督管理職能部門,明確具體的職責。既然負責紀委的案件監督管理工作,機構等級應高於其它辦案部門。這樣,更有利於工作的開展。在人員數量上可按辦案總人數的百分之八到十進行配備,根據工作量權衡,二人負責案件的監督管理,專人負責案件的統計、匯總。這樣既可防止人浮於事,也能保證督管到位。辦公場所可分為二個區域:一個是接待場所,主要負責案件進出、備案材料等收集,台賬登記等事務。一個是其他工作場所。在機構的人員配備上,應以熟悉紀檢監察業務,有豐富的辦案實踐經驗和能熟練操作計算機,同時具有工作責任心強、原則性強、能吃苦的「精英型」紀檢監察幹部組成。
第二,應建立規范的案件管理運作機制。強化案件監督管理,促進和維護執紀公正,是紀委改革的重要部分。因此,應當率先走在其它業務改革的前列。長期以來,紀檢監察機關案件內部監督管理一直是業務工作的薄弱環節,雖然各級對執紀活動和案件質量提出了許多原則性要求,但管理手段宏觀把握較多,環節管理甚少,事後總結多,事前事中關注少,案件質量評估標准簡單不全面。造成了有制度但落實不力;有措施但問題頻出;有查找但糾而復發。因此,在執紀活動中,執紀不嚴,標准不高的情況還客觀存在。從而說明強化案件監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運作規則方面主要體現對案件的全程監督和統一管理。實行案件統一進出,一個窗口對外。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採用計算機管理。日常負責案件受理,案件分配、各類備案材料收集整理、辦案進度和辦案環節變化的掌握、主要法律文書管理和開具、卷宗移送、案件辦理過程的信息收集反饋、對重點案件的檢查、組織案件考核評估等。通過規范業務流程,主管領導、分管領導隨時都能直觀真實的掌握部門或分管部門的辦案情況和個案進程。業務部門和承辦人主要承擔案件的辦理工作和對相關案件提供有關材料,說明理由。從而實現監督管理的優化和提升。
第三,應建立科學管理的考評方式。案件質量標準是開展案件監督管理的基礎和依據。因此,抓案件監督管理必須首先設定好嚴明的案件質量標准。標准既要體現在案件的處理結果上,更要體現在案件辦理的整個過程中,形成過程與結果的統一。經過多年的實踐,《規定》為促進紀檢監察工作規范化建設起到了很好的積極作用。但《規定》中很多內容僅是從宏觀指導角度設定的,不少環節不可能過細,如考評內容主要是以結果和已出現的問題來評定的,辦案流程規定的很細,但如何抓環節落實缺乏有效性。因此,不具有監督管理中的及時性。考慮到執行和操作的可行性,設定標准應把握三點:第一,法定性與特定性相結合。依據執紀活動中必須遵守的法定性規定,分門類確定在各個特定的業務環節中。第二,全面性與流程性相結合。全面性就是符合實體與程序要求,強調的是執紀質量。流程性強調的是監督管理制度和個案工作效率。第三,合理性與效益性相結合。標准設定要切合實際,使其成為辦案人員提高質量、效率的有力幫手。當然,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應減少和杜絕工作的盲然性和隨意性,避免出現形同虛設的手續和繁瑣的環節增加辦案部門和承辦人的工作量。
三、構建基層紀委案件監督管理長效機制應需注意把握的幾個問題
案件監督管理體系是一項較為繁雜的系統工程,應當具有科學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和效率性。但長期以來人們形成的辦案習慣需在短期內改變是不切實際的,必然要有一個轉變和適應的過程。因此,我們認為,要真正發揮基層紀委案件監督管理的作用,使這一機制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仍需要注意抓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首先執紀觀念要更新。案件質量是執紀公正的生命線,關繫到法律法規權威與和諧社會的實現。因此,作為基層紀委的辦案人員首先在執紀觀念上要轉變,要牢固樹立案件質量的意識,把案件質量問題放在辦案的首位。這樣,才能達到建立案件質量管理機構的目的,才能保證執紀的公正性和權威性。當前,基層紀委業務人才資源匱乏,業務鑽研氛圍不濃,一些紀檢監察事業心、責任心、上進心不強,工作缺乏活力,少有壓力等,根本問題就是管理制度上存在明顯的弊端。一方面在人事管理上存在不能解決人員進出口管理瓶頸,尚未建立崗位末位淘汰的職業化選拔機制。另一方面在業務管理上缺乏長效嚴格的管理手段和措施。紀檢監察工作主要是辦案工作。因此,通過辦案工作的環節跟蹤,強化監督管理,就能有效的激發大家的工作熱情,促進各項工作的開展。 其次是應完善相應的配套措施。扎實有效的監督管理措施是案件監督管理工作順利開展的保障,沒有相應的保障措施,案件監督管理機制很難落實到位。
我們認為,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去著手:一是應建立預警措施。主要是對辦案程序、辦案效率,完成時間段工作以及上級考核考評要求完成的數量性工作,進行提醒催辦。二是抓好警示措施。主要是在對案件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以口頭、書面方式進行信息通報,及時予以糾正。三是落實責任追究措施。主要是對已發生錯案進行責任劃定提請追究。當然,案件監督管理保障措施還包括很多方面,特別是需要領導的高度重視,管理方的敬業,被管理方的理解和支持以及權責對應的獎懲制度等多方面的良性互動。 再次是制度執行上要從嚴把握。案件監督管理機制的建立,關鍵在落實,再好的制度落實不到位,也等同於虛設。因此,在執行這一制度上,要從嚴把握,嚴格考評,不能在執行上打折扣,搞特殊化,要從現行法律規定和辦案流程的規定去執行這一制度。真正使這一制度在落實上不走彎路,達到預期的效果。 總之,案件監督管理的目的,是為了不斷培養辦案人員的質量意識和職業責任,使其固化在辦案人員的執紀意識和執紀行為之中。
5. 案件管理部門的職責是什麼
1、案件管理來部門是行政自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為了加強自身執法辦案活動的管理工作,強化內部監督制約,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促進廉潔執法,設立的一個專門負責案件管理的綜合性業務部門,主要承擔案件管理、監督、服務、參謀職能。
2、案件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有:(1)案件統一受理和登記;(2)案件流程監控;(3)案件質量評查;(4)案件統計管理;(5)案件信息查詢;(6)案件綜合考評。
6. 紀檢案件監督管理主要工作是
主要有五項職能:線索管理、監督檢查、統計分析、組織協調、督促辦理。
對重要案件線索實行統一管理;對查辦大要案件進行組織協調;對查辦案件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對重要案件、重要線索及相關事項負責督促辦理;負責案件統計和綜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