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監察機關辦案程序
❶ 紀檢監察案件審理的程序
案件審理程序主要包括違紀案件的審理程序、申訴案件的審理程序、備案案件的審理程序和徵求意見案件的審理程序。
違紀案件的審理程序是指紀檢監察機關的案件審理部門,對本級紀檢監察機關調查結束的案件和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呈報審批的案件,按照審理工作的原則和要求,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處理以及辦案手續方面進行審核,提出審理部門的意見,提請紀委常委會議或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議審查批准和執行監督的程序。
案件審理的主要程序有: 案件的審議,又稱集體審議。廣義的集體審議包括違紀黨員所在支部的審議、案件審理部門的審議、審批機關的審議。狹義的集體審議是指承辦人在對案件進行審核後,案件審理部門根據承辦人的匯報,集體討論,審核案件事實、證據、定性、處理,並提出審理部門意見的工作程序。案件審理部門集體審議的主要程序是:
1、由案件審理部門的負責同志確定召開審理會議進行集體審議的時間;
2、審理會議由案件審理部門負責同志主持,並安排專人作好集體審議記錄;
3、案件承辦人根據匯報提綱如實、清楚地匯報案情和審理意見;
4、參加審議的同志開展討論,各自發表對錯誤事實、定性和處理意見的看法和意見;
5、會議主持人根據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綜合集體審議的意見,提出案件審理部門結論性的意見。 違紀案件的批准程序是指案件審理部門對案件審理結束以後,本級紀委常委會議或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議根據案件的事實、證據、性質,依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條規,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的工作程序。審理部門報送紀委常委會議或者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議的案件,應符合下列條件:作為處分依據的錯誤事實已經審查清楚;案件的證據確實、充分;審理部門已提出結論性的處理意見。
紀委常委會議或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議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對案件進行充分的討論,對審理部門的意見作出同意、更改、否定或者需要繼續調查補證的決定。審理部門按照會議的決定或要求辦理必要的手續。對需要補充調查的案件,應盡快按照會議提出的問題和要求,由審理部門或檢查部門、報案單位調查取證,待問題查清後,再重新提交紀委常委會議或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崐議審查決定。 案件審理中的執行程序是指黨的組織、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對違犯黨紀政紀的人員,按照規定的程序將批准生效的處分決定或審查結論付諸實施的過程。
案件經紀委常委會議或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議作出決定後,案件審理部門按照黨紀處分的批准許可權和行政處分許可權,應分別辦理如下手續:
1、違犯黨紀案件
⑴對由本級紀檢機關批準的違紀案件,案件審理部門負責起草批復,經本級紀檢機關的領導簽發後,下發給呈報案件的單位宣布執行。
⑵由本級紀檢機關直接作出處分決定的案件,由案件審理部門起草處分決定及通知,一並報本級紀檢機關領導簽發後,印發給下級黨委、紀委。
⑶上級紀委直接做出的對犯錯誤黨員的處分決定,可以由該級紀委直接宣布,也可以委託有關黨組織宣布執行。
有關黨組織做出的對犯錯誤黨員的處分決定,呈報上級黨委或紀委審批的,上級黨委或紀委批准後,由呈報單位黨組織宣布執行。
⑷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組織,在接到上級黨委、紀委對該黨員處分的批復或通知後,應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本人宣布,將處分決定送給本人一份,並在適當范圍內宣布。
⑸對需報同級黨委或上級黨委、紀委審批的案件,由案件審理部門負責起草案件呈報審批的請示,經本級紀檢機關領導簽發後,連同有關材料一並上報審批。
⑹對給予黨紀處分或免予黨紀處分的案件,結案後,應將處分決定、錯誤事實調查報告、上級批復、本人檢討及本人對處分決定的意見,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抄送有關組織部門。
⑺對由本級紀委批復或直接作出處分決定的案件,其中需要向上級黨委、紀委或同級黨委備案的,由案件審理部門將有關材料報上級黨委、紀委或同級黨委備案。
2、違反政紀案件
⑴對需經本級監察機關同意的案件,案件審理部門負責起草批復,經監察機關的領導簽發後,印發給呈報案件的單位宣布執行。
⑵由本級監察機關直接作出行政處分的監察決定或監察建議的案件,由案件審理部門起草處理決定書或監察建議書,印發給受處分人所在的(或歸屬的)有關部門宣布執行。
⑶對需報經本級政府、上級監察機關同意的案件,由案件審理部門負責起草案件呈報的請示,經本級監察機關領導簽發後,連同有關材料一並上報。
⑷送達。監察決定書和監察建議書可以由監察機關直接送達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也可以留置送達、郵寄送達,或者委託其他監察機關、主管部門代為送達。送達監察決定書和監察建議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⑸有關部門和人員在收到監察決定或監察建議次日起30日內應當將執行、採納的情況通報監察機關。
❷ 紀委怎麼辦案紀委監督執紀流程是什麼
強化紀委的監督責任,有利於紀委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主業,促進黨委主體責任的落實。作為黨內執紀監督專責機關,各級紀委必須不折不扣地落實好監督責任。 健全責任體系。確保紀委監督責任真正落到實處,健全責任體系是前提。一要細化責任內容。要劃清紀委與黨委、與相關監督部門的責任,明確責任界限,做到主體明確、層級清晰、無縫銜接。要結合紀委內設機構改革調整,理清各內設機構責任,防止責任交叉或出現責任真空地帶。二要量化責任標准。整個監督過程都應盡量制定科學的量化標准,以避免隨意性。要圍繞每年工作重心和階段工作重點,制定目標任務,逐項分解、量化、下達到各監督主體。明確工作標准、完成時限、保障措施及工作成果,並通過層層簽訂責任書、實行簽字背書等形式,推動責任主體認真履行職責。同時,要健全紀委監督檢查行為規范,對紀委開展監督檢查的程序、范圍、要求等進行明確界定,建立「問題台賬」等制度,檢查組負責人與被檢查單位負責人對檢查結果簽字背書,作為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的依據。制定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履行監督責任的檢查考核辦法,實行下級紀委向上級紀委匯報履職情況的制度。三要硬化責任追究。按照「一案雙查」的要求,明確每一個違紀違法案件必須倒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做到有錯必究,有責必問。 聚焦監督主業。紀委履行監督職責,突出重點、聚焦主業是關鍵。緊扣「龍頭」,強化督促檢查。各級紀委要緊扣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這個「龍頭」開展經常性監督檢查,督促各級黨委認真落實主體責任,督促黨委班子成員認真落實「一崗雙責」,督促相關部門認真落實懲治和預防腐敗工作任務。攥緊拳頭,強化案件查辦。懲治腐敗是紀委的主業,也是主責。要認真落實「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的要求,制定具體實施辦法。要堅持有案必查,攥緊拳頭打出去。將力量向辦案傾斜,集中優勢兵力打好「殲滅戰」;對於腐敗問題,抓大不放小,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點名道姓通報曝光,保持高壓態勢打好「威懾戰」;持之以恆抓作風,打好「持久戰」。要發揮好反腐敗協調小組的職能作用,加強與公安、檢察、審計等部門的協作配合,建立完善日常溝通、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聯合辦案、案件反饋等工作制度,形成一體化反腐敗工作機制。要完善談話提醒教育制度,建立健全黨員幹部苗頭性問題防範機制,對黨員幹部作風、紀律上的問題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防止小問題釀成大錯誤。 提高監督水平。從根本上把紀委監督責任履行好,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是重要保證。進一步強化主責,實現轉職能。要切實解決「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問題,清理調整不宜參加的議事協調機構,對確需牽頭或參與的做到精簡和優化,騰出更多精力抓好主業。進一步開拓創新,實現轉方式。要適應紀檢監察工作的新形勢,必須摒棄慣性思維,進一步改進和優化工作的方式方法,創新思路,優化流程,更加高效地履行好紀檢監察工作職責。要堅持問題導向。執紀監督要做足事前功課,問題出在哪裡,監督就要跟到哪裡,努力做到有疑點就有監督,有問題就有追責。進一步提升形象,實現轉作風。要強化隊伍內部日常監督管理,進一步規范信訪舉報處置權、案件檢查權、定性量紀權、執紀監督權的行使,嚴防紀檢監察幹部以公權辦私事、徇私情、謀私利,堅決查處紀檢監察幹部違紀違規問題,嚴防「燈下黑」。
❸ 紀委黨內立案後的程序
紀委黨內立案後的程序如下:
1、從掌握的案源線索中開展外圍調查;
2、由紀委常委會議討論立案,下達立案通知書或監察通知書到單位黨委黨組及本人,成立調查組,進行立案初查,寫出初查報告;
3、立案後,轉入紀委調查階段,案件調查的時限為3個月,必要時可延長1個月。案情重大或復雜的案件,在延長期內仍不能查結的,可報經立案機關批准後延長調查時間。
4、移送審理:案件調查終結後,紀委對違規違紀行為作出處罰決定。將處分文件、調查報告及本人檢討分別送一份到組織部門進行存檔。處分文件送其本人及所在黨委黨組、報送相關部門。
5、公訴和判刑:是最後確定落馬貪腐分子罪行的過程,官員貪腐案件的處理過程至此結束。
(3)紀檢監察機關辦案程序擴展閱讀:
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檢查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並且有權批准和改變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對於案件所作的決定。如果所要改變的該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決定,已經得到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的批准,這種改變必須經過它的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如果對同級黨的委員會處理案件的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請求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予以復查;如果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或它的成員有違犯黨的紀律的情況,在同級黨的委員會不給予解決或不給予正確解決的時候,有權向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處理。
四不準
在嚴明黨的紀律方面,要求機關幹部模範遵守「四不準」規定:
一是不準發表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定相違背的言論。
二是不準越權批辦、催辦或干預有關單位的案件處理等事項。
三是不準以案謀私、辦人情案。
四是不準跑風漏氣、泄漏工作中的秘密。
強調違反辦案紀律就是違反政治紀律,為全體幹部架設了規范執紀用權的「高壓線」。制定了外出報備、請銷假等管理制度,要求機關幹部離京必須報告。
(3)紀檢監察機關辦案程序擴展閱讀來源:網路: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❹ 紀檢監察機關案件調查的方法有幾種
主要有八種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組織和個人都有提供證據的義務。調查組有權按照規定程序,採取以下措施調查取證,有關組織和個人必須如實提供證據,不得拒絕和阻撓。
(一)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賬冊、單據、會議記錄、工作筆記等書面材料;
(二)要求有關組織提供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等書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
(三)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四)必要時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和事項,進行錄音、拍照、攝像;
(五)對案件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提請有關的專門機構或人員作出鑒定結論;
(六)經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機關負責人批准,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紀行為的文件、資料、賬冊、單據、物品和非法所得;
(七)經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對被調查對象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進行查核,並可以通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
(八)收集其他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證據。
(4)紀檢監察機關辦案程序擴展閱讀
根據《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對經初步核實,雖有違紀事實,但情節輕微,不需追究黨紀責任的,紀檢機關應建議有關黨組織按照以下辦法做出處理:
1、黨組織負責人同被反映人談話,進行批評教育;
2、責成被反映人作出口頭或書面檢查;
3、召開民主生活會,對被反映人進行批評幫助;
4、糾正被反映人的違紀行為或責令其停止正在實施的違紀行為;
5、對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職務進行調整;
6、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批評;
7、責成被反映人退出違紀所得。
❺ 關於紀委處理案件的程序
(一)受理
司法機關作出生效判決、裁定、決定書後移送的案件,直接作程序性立案後,進入程序性受理。
受理的任務是審查案件是否符合審理條件。
(二)指定審理人員
收到移送審理的案件後,分管負責人指定審理人員。一般案件應由兩人審理,一人主審;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應組成兩人以上的審理組進行審理,並確定一人主審。
(三)審閱案卷
審閱案卷,要先粗後細,先全面後重點。首先對案卷材料粗略地全面審閱,以便對案件的全貌有一個初步的了解。
(四)審理談話
審理談話是案件審理程序中一個重要環節,其目的是與受審查人再次核對錯誤事實,聽取本人意見,維護黨員的民主權利。
(五)徵求有關部門意見
當案件涉及到專業技術或具體業務政策規定時,審理人員應徵求有關部門意見。若以這些部門的意見作為定案的依據,應有它們出具的正式書面材料。
(六)草擬審理報告
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前提下,審理組應認真把握違紀人員的主體、主觀方面和客體、客觀方面等違紀行為構成要件,嚴格按照違紀構成要件對違紀事實予以准確定性,依照黨紀條規提出適當的處理意見。
(七)集體審議
集體審議是指審理人員在對案件進行審核後,案件審理組對審理人員草擬的審理報告進行集體討論,審核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處理,並提出審理組的結論性意見。
若審理組與調查組意見不一致,應向紀委或監察機構領導報告。
(八)形成正式審理報告
審理人員根據集體審議的結論性意見修改審理報告,形成正式審理報告。
(九)黨支部大會討論
對違紀黨員處分,一般應經過黨支部大會討論。
(十)逐級請示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基層黨組織應將黨支部大會的處分決定、支部大會會議記錄及其請示逐級向上請示。
(十一)審批
1、校紀委監察處批准立案的案件,由校黨委(常委)、紀委會議作出會議決定。案件審理組可代為起草批復,報領導簽發。
2、對政紀處分,將處分意見直接上報有批准許可權的行政領導。經行政領導辦公會議集體討論後作出處分決定。
(十二)製作處分決定書
凡給予黨員、黨組織處分的,均需按批復的精神以文件形式製作處分決定書,不應用批復代替黨紀處分決定書。
(十三)送達
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組織,在接到上級黨委、紀委對該黨員處分的批復或處分決定書後,應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本人宣布。
(十四)宣布
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組織,在接到上級黨委、紀委對該黨員處分的批復和處分決定書後,應在一個月內,在適當范圍內予以宣布執行。
(十五)抄送備案
處分決定、批復應及時抄送有關方面。給予黨紀處分的,抄送校黨委組織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十六)執行監督
處分決定書一經下達後,審理組要對送達、宣布、抄送(報)等執行程序的實施情況進行執行監督。
(十七)歸檔
違紀案件處理完畢後,先由審理人員按五個簽字要求對案卷進行檢查。
(十八)案後工作
案件結束後,應寫出符合規定的分析報告;對結案的重處分案件,應進行領導責任分析,提出是否要追究領導責任的意見。
(5)紀檢監察機關辦案程序擴展閱讀:
案件審理工作的任務是:審查處理黨員、黨組織和行政監察對象違犯黨紀政紀的案件和申訴案件,實事求是地核對違犯黨紀、政紀案件的事實材料,審核鑒別證據,根據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黨紀、政紀條規分析認定案件的性質,
按照規定的程序,正確地處理違紀黨員、黨組織和監察對象。其具體任務是:
⑴審理違犯黨紀政紀的案件;
⑵受理申訴案件;
⑶草擬案件審理程序方面的條規;
⑷對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的案件審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⑸編寫典型案例,進行黨風廉政教育。
❻ 紀檢監察機關辦案的許可權、程序和方法是什麼
紀檢監察機關案件檢查實行分級辦理、各負其責的工作制度。案件檢查的基本程序一般主要分為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實、立案檢查、調查核實和移送審理四個階段。
紀檢機關的8種措施主要是:
①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帳冊、單據、會議記錄、工作筆記等書面材料;
②要求有關組織提供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等書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
③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簡稱「兩規」);
④必要時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和事項,進行錄音、拍照、攝像;
⑤對案件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提請有關的專門機構或人員作出鑒定結論;
⑥經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機關負責人批准,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紀行為的文件、資料、帳冊、單據、物品和非法所得;
⑦經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對被調查對象在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的存款進行查核,並可以通知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暫停支付;
⑧收集其他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證據。
其中第⑥、⑦種兩種「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紀行為的文件、資料、帳冊、單據、物品和非法所得;對被調查對象在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的存款進行查核,並可以通知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暫停支付」,這兩種措施在初核階段不允許採取。也就是說在初核階段,只使用6種措施。
❼ 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常見程序性問題解答的基本信息
名 稱: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常見程序性問題解答作 者:中央紀委監察部案件審理室
單 位:冊
類 別: 黨群紀委— 黨風廉政建設
定 價:53元
ISBN:978-7-80216-757-5
❽ 紀委如何辦案
根據《黨的來紀律檢查源機關案件審理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審理黨員違紀案件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下級黨委、紀委呈報上級審批的案件,應具備下列材料:
(一)呈報審批的請示;
(二)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錯誤事實材料;
(三)調查報告和主要證據材料;
(四)有關的各級紀委和黨組織的審查意見;
(五)犯錯誤黨員的檢查和對處分決定的意見;
(六)黨組織對犯錯誤黨員所提意見的說明。
(8)紀檢監察機關辦案程序擴展閱讀:
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檢查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並且有權批准和改變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對於案件所作的決定。如果所要改變的該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決定,已經得到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的批准,這種改變必須經過它的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如果對同級黨的委員會處理案件的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請求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予以復查;如果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或它的成員有違犯黨的紀律的情況,在同級黨的委員會不給予解決或不給予正確解決的時候,有權向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處理。
❾ 紀檢監察機關辦案的許可權、程序和方法是什麼
許可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十九條監察機關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責令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停止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
方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三十條 監察機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檢查:
(一)對需要檢查的事項予以立項;
(二)制定檢查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監察機關提出檢查情況報告;
(四)根據檢查結果,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重要檢查事項的立項,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
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三十一條監察機關按照下列程序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審查;認為有違反行政紀律的事實,需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予以立案;
(二)組織實施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三)有證據證明違反行政紀律,需要給予處分或者作出其他處理的,進行審理;
(四)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重要、復雜案件的立案,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
(9)紀檢監察機關辦案程序擴展閱讀:
紀檢監察機關辦案人員有以下行為可依法給予處分:
(一)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轉移、篡改、毀滅證據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絕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材料和其他必要情況的;
(三)在調查期間變賣、轉移涉嫌財物的;
(四)拒絕就監察機關所提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的;
(五)拒不執行監察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採納監察建議的;
(六)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