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監督
衛生部門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5749-2006)等對飲用水進行衛生監督。
2. 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是哪個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水行政主管部門
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國家所有的一個國內家機關,我國已有容有長江水利委員會、黃河水利委員會、海河水利委員會、淮河水利委員會、珠江水利委員會、松遼水利委員會、太湖流域管理局七大相關結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有關工作。水利部作為國務院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國家統一的用水管理機構。
3. 四川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水源水衛生
第五條抄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根據水源的水質、水文資料和環境衛生狀況,選擇符合環境衛生標准和水質良好、水量充沛的水源作為生活飲用水水源。
第六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對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進行定期檢驗,並在保護區邊界設置顯著的防護標志。
第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防疫機構應對生活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的水源水質和飲用天然礦泉水的水源水質進行衛生監督和監測。
第八條 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和保護,按照《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4. 分散式水源地保護監督力量薄弱
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絕大部分均側重城市的水源地保護和城市水污染防治,對農村內水資源保護容和農村水污染防治較少關注。如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在第五章設專章規定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的保護,但重點指在城鎮設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而對農村飲用水保護卻沒有提及;而農村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普遍較差,主要由於農業面源污染和生活污染,使得氨氮超標較為普遍。此外,在農村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方面,還存在力量薄弱的問題,一些基層限於資金、技術、人員方面的限制,往往不能很好履行環境監督管理職責;農村基層監管部門的執法人員的素質普遍不高,導致執法能力的下降;在廣大的農村地區,因地下水源分散、規模小、重視程度不夠(李玉前,2009)。
5. 誰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鎮一級的水歸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或者直屬下級單位管轄,如鎮水務水利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
第十二條國家對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的范圍內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十三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有關工作。
6. 水資源監測包括哪些方面
關於水資源監測、水生態監測及城市水文工作的專題報告 水利部水文局副局長 林祚頂 (2010年3月27日) 在去年的全國水文工作會議上,陳雷部長明確了"大水文"發展理念,強調要從"行業水文"向"社會水文"轉變,要"立足水利,面向全社會服務",並提出了新時期水文工作的指導思想、發展布局、工作重點和保障措施,為今後一個時期我國水文發展指明了方向。剛才劉寧副部長充分肯定了去年水文工作的成績,分析了當前水文形勢,就貫徹落實陳雷部長對水文工作的要求,提出了要"夯實三個基礎、強化五項工作",並強調"大水文"就是"大服務",要進一步強化服務等要求。 水資源監測、水生態監測和城市水文工作是水文服務民生水利、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工作,也是今後需要水文部門進一步強化服務的重點工作。 下面我就水資源監測、水生態監測和城市水文工作向大家作簡要匯報。 一、水資源監測 1、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水資源短缺和水污染等問題越來越突出,已成為制約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 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等工作,陳雷部長在2009年2月召開的全國水資源工作會議上,提出要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劃定水資源管理紅線。一是要圍繞水資源的配置、節約和保護,明確水資源開發利用紅線,嚴格實行用水總量控制;二是要明確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嚴格控制入河排污總量;三是要明確用水效率控制紅線,堅決遏制用水浪費。在今年的全國水利廳局長會議上,陳雷部長強調要"全面推進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抓緊建立和完善水資源開發利用、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用水效率控制等指標體系,做到能操作、可檢查、易考核、有獎懲"。經我部協調有關部門,國務院八個部委已經會簽同意國務院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有關意見。 2、水資源管理指標體系 為落實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目前,我部水資源司正在組織制定水資源開發利用、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用水效率控制等指標體系。總體目標與要求如下: 水資源開發利用紅線。到2015年,以2008年《水資源公報》統計的全國用水量5910億立方米,全國新增用水量按290億立方米控制,全國用水總量控制在6200億立方米以內。其中,全國生活用水總量增長控制在105億立方米,新增農業用水總量控制在123億立方米,全部用於千億斤糧食增產區,新增工業用水總量控制在62億立方米;全國地下水開采總量控制在1000億立方米,其中淺層地下水965億立方米,深層承壓水35億立方米。 用水效率控制紅線。用水效率紅線指標分為監督考核指標和監測評價指標兩級指標。監督考核指標為:到2015年,萬元GDP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0%以上,全國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現狀下降30%以上,農業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提高到0.52以上,全國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率提高到9%以上。監測評價指標為:到2015年,農田實際畝均灌溉用水量降到370立方米以下,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用水重復率提高到90%以上,七大高用水行業(火力發電、石油煉制、鋼鐵、紡織、造紙、化工、食品等)主要產品用水定額年均下降,城市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13%以下,城鎮節水器具普及率達到85%以上。 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到2015年,國家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名錄水源地安全綜合評估達標比例為100%,建制市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標准評估比例達到100%;國家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60%(主要水質指標為高錳酸鹽指數或COD、氨氮)。 3、水資源監測的目標和方法 水資源監測是水資源管理和保護的重要基礎工作。近年來,全國水文系統強化了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和水質監測,加強了水資源評價和分析論證等工作,為水資源管理和保護提供了大量信息,起到了重要的技術支撐作用,做出了重要貢獻。但總體來說,目前水資源監測工作還比較薄弱,還不能滿足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要求。 今年年初,我局組織一些專家,根據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了《水資源監測實施方案(徵求意見稿)》。現將水資源監測目標和方法介紹如下,供大家討論和工作時參考。 (1)水資源監測目標 水資源監測目標分解為以下五個方面。 ①地表水監測目標。2012年前達到全國省界監測斷面監測率60%、調查率20%,滿足監測率達到80%要求;設區市縣行政區界控制斷面、敏感地區的監測斷面監測率40%、調查率10%,滿足監測率達到50%要求;2015年全國省界監測斷面監測率85%,調查率10-15%;設區市縣行政區界斷面監測率60%,調查率30%。斷面監測應滿足控制70%以上區域水量總量的目標。 ②取水計量監測目標。2012年,實現取水許可的全國非農業取水量監測與資料復核率100%;萬畝以上大中型灌區取水口取水計量和資料復核率達到60%;取水許可的規模以上非農業取水口門的自動監測率達40%。2015年,萬畝以上大中型灌區取水口取水量監測與資料復核率達80%,並對鬥口以上取水量的監測調查和資料復核率達到50%;缺水地區大中型灌區鬥口以上取水量的監測調查和資料復核率達到80%。基本滿足各流域各省級行政區取水許可總量控制監測要求。 ③行業用水監測目標。2015年前,對確定的百家大中型灌區、千家重點用水企業和萬家生活服務業用水單位作為用水監控單位,重點監控農田實際畝均灌溉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單位產品用水定額、節水器具普及率等指標。通過典型監測與調查,基本滿足用水效率控制指標監督考核和監測評價的有關要求。 ④地下水監測目標。2012年,對超采區地下水開采量進行監測與調查,監測與調查率達到70%,對地下水超采區、保護區和水源地等進行地下水水位監測,監測率達到80%以上;2015年,完成國家地下水監測網路系統建設,基本滿足對各水資源一級區地下水開發利用的全面監控,地下水監測基本滿足地下水控采要求。 ⑤水質監測目標。國家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必須設立水質監測站,開展水質監測,包括:國家重要江河幹流及其主要支流水功能區,國家重點湖庫水域水功能區,國家重點保護水域水功能區和重要界河(湖)水域水功能區等。其中,2012年,必須首先開展省界(緩沖區)和下述重要飲用水水源地的監測:水利部已核准公布的118個國家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名錄水源地;《全國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規劃》中確定的2131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 (2)水資源監測斷面布設和監測方法 ①地表水監測按對省界斷面和對區市縣行政區界控制斷面分別進行布設。其中,在大江大河幹流、流域內一級支流(或水系集水面積>1000Km2)河流所涉及的省界、重要調水(供水)沿線跨省界跨流域的、以及水質污染嚴重的河流(或水系集水面積<1000Km2水事敏感區域)所涉及的省界等應設置監測斷面、開展監測;在省界斷面中可以兼作為區市縣界斷面的、大江大河的二級支流(或河流集水面積>500km2)的、重要跨區市縣界跨流域(水系)調水(供水)線路上或水系集水面積<500Km2水事敏感區域所涉及的區市縣界等應設置控制斷面、開展監測。 一般情況下,對水位的監測應採用自動監測記錄方法;流量測驗主要採取巡測、自動測流等技術。當流量監測斷面通過測流斷面整治、單值化等技術處理能建立穩定可靠的水位流量關系時,盡量採取自動監測水位以推取流量的方法。 ②地下水監測應依託現有地下水監測站網,提高地下水自動監測能力。對於淺層地下水,長江以北地區每縣(長江以南地區每地市)應選擇3-5眼地下水監測井為控制代表井,並結合現有監測井,通過點與區域相結合的方法,實現對地下水位監督控制。對於深層承壓水,長江以北地區每縣(長江以南地區每地市)應選擇1-3眼地下水監測井為控制代表井,並結合現有測井,通過點、區域和開采量結合方法,實現對承壓水監控。對地下水超采區、大中型水源地、海水入侵區、大中城市建成區、大型調水工程沿線等特殊類型區應適當加密監控,滿足地下水控採的要求。 一般情況下,對地下水開采量的監測,農業用水監測應採用典型監測與調查統計相結合的方法;工業和居民用水監測宜採用調查統計和綜合分析方法,主要進行抽樣監測與復核。 ③取用水量監測主要開展對農業、工業和居民用水的典型監測與調查,滿足對取用水指標的監測監督考核要求。其中, 農業取用水的監測,主要對全國大型灌區鬥口以上取水口進行監測與水量復核,並對重要的中型灌區進行抽樣監測與統計復核。 工業取用水的監測,主要對工業取水用戶進行抽樣監測與統計復核。對代表性七大高用水行業(火力發電、石油煉制、鋼鐵、紡織、造紙、化工、食品等)主要產品用水定額進行監測評價,對其用水量的供、用、耗、排等環節監測,開展水平衡測試分析。 居民用水的監測,重點針對居民用水習慣、用水器皿以及節水意識等進行抽樣調查,抽樣核查用水量(水表)。 ④水質監測按國家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監測及國家重要飲用水水源地監測開展。其中, 水功能區水質監測斷面應按《水環境監測規范》要求進行布設。納污總量控制斷面應實現對所有重點入河排污口的有效控制,且所控制的納污量應不小於該水功能區污染物入河總量的80%;監測斷面應盡可能與水文測量斷面重合。緩沖區監測斷面布設需考慮省際河流的上下游或者左右岸關系。 飲用水水源地監測斷面的布設中,對於河流監測斷面,一般在水廠取水口上游100米處設置監測斷面,同一河流有多個取水口,且取水口之間無污染源排放口的,可在最上游100米處設置監測斷面,對於湖、庫監測斷面,原則上按常規監測點位采樣,但每個水源地的監測點位至少應在2個以上,采樣深度應在水面以下0.5米處。 4、對進一步加強水資源監測的要求 (1)加強需求調研。各單位要密切與水資源管理部門的聯系,及時了解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的新需求。同時,要盡快摸清轄區內河湖情況、監測情況、河道污染等情況。 (2)開展站網規劃。在需求調研和摸清情況的基礎上,按照水資源監測目標,規劃水資源監測站網,統籌完善布設監測站點(斷面),加強和提高自動監測能力以及應急監測能力建設,並納入"十二五"水文建設規劃中。 (3)加強監測工作。要因地制宜,有計劃、分階段地逐步擴大水資源監測范圍,在具備條件的水文測站(斷面)應首先開展監測,以盡快滿足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的要求。 (4)理順水文體制。目前的水文機構設置主要是根據流域水系防洪和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需要進行的。水資源管理主要是以按省、市、縣行政區為單元進行。因此,水文部門要積極推進雙重管理體制建設,盡快完善和建立地市級、縣級水文機構。 (5)爭取經費投入。要多渠道爭取水資源監測經費,要將水資源監測分析等業務工作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同時也希望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能在水資源費等專項經費安排上向水文傾斜,在水資源費中明確一定比例或一定經費用於水資源監測,保證水資源監測工作正常運行。 二、水生態監測 1、水生態監測的定義及要求 水生態是指環境水因子對生物的影響和生物對各種水分條件的適應。水生態監測則是對環境水因子的觀察和數據收集,並加以分析研究,以了解水生態環境的現狀和變化。 (1)《歐盟水框架指令》對水生態的要求 2000年10月23日,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2000/60/EC號令)通過了《歐盟水框架指令》,成為歐盟水領域的行動法令。《歐盟水框架指令》劃分了地表水生態狀況,對河流、湖泊、過渡性水域和沿海水域生態狀況進行了定義。其中,"良好狀況"是指由於人類活動,地表水體類型的生物質量要素值顯示出較輕的偏離,但基本符合未受干擾條件下的水體類型質量。 《歐盟水框架指令》認為,可靠的信息是進行有效流域管理的關鍵,包括流域的地質和地理信息以及物理方面、地形、流量、取水和排放的相關信息。了解掌握這些因素後,結合預測模型,就可以為制訂有關流域管理規劃等提供依據。 《歐盟水框架指令》還提出了有關河流水生態監測要素。一是河流的生物質量要素,包括:①浮生植物的組成與數量;②底棲無脊椎動物的組成與數量;③魚類的構成、數量與年齡結構。二是河流中支持生物質量要素的水文形態質量要素,包括:①水文狀況,主要指水量與動力學特徵以及與地下水體的聯系;②河流的連續性;③形態情況。主要指河流的深度與寬度的變化、河床結構與底層、以及河岸地帶的結構等。三是河流中支持生物質量要素的化學與物理化學質量要素,包括:①總體情況,主要指熱狀況,氧化狀況,鹽度,酸化狀況,營養狀態等;②特定污染物,主要指由排入水體中的所有重點物質造成的污染,以及由大量排入水體中的其他物質造成的污染等。 (2)《歐盟地下水指令》的有關要求 2006年通過的《關於保護地下水免受污染和防止狀況惡化的指令》(簡稱《歐盟地下水指令》) 還提出了地下水良好狀態的定義: ①具有良好數量狀況的地下水體將:具有穩定的地下水水位,平均年抽取量不減少可用地下水資源量/平均年補給量;不會對地表水體和依賴於地下水的陸地生態系統產生負面影響;降低了鹽水和其他物質入侵的風險。 ②具有良好化學狀況的地下水體將:符合水框架指令和地下水指令及相關指令的質量標准;不會對地表水體和相關陸地生態系統產生負面影響;沒有鹽水或其他物質入侵的跡象或影響。 《歐盟地下水指令》明確提出地下水監測結果必須用於以下方面:確定地下水體的化學狀況和數量狀況(包括對可用地下水資源進行評估);幫助進一步的地下水體特徵鑒定;驗證特徵鑒定中開展的風險評估;估計跨越成員國國界的地下水體的流向和流速;為措施計劃制定提供幫助;評估措施計劃的效力;論證飲用水保護區和其他保護區目標的實現情況;鑒定地下水的天然質量包括自然趨勢(基準);確定人類活動引起的污染物濃度的變化趨勢及其扭轉情況。 《歐盟水框架指令》是近年來國際上享有聲譽的水領域的框架性法令,對於指導水生態監測、開展水資源管理具有很好的參考價值。 2、水利部門重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 (1)水生態現狀 在我國,由於經濟社會發展,水生態問題愈來愈突出,如水體污染、湖泊面積減少、濕地退化、河道斷流、地下水位持續下降、入海水量減少等等。近十年來,湖泊富營養化發生的頻次越來越高,富營養化發生湖區面積越來越大,無論是南方還是北方都有富營養化發生的現象。如2007年5月,太湖藍藻大規模暴發,水源地水質遭受嚴重污染,給無錫市群眾生活帶來很大影響。我國湖泊生態功能退化問題也十分嚴重。據統計,平均每年消失約20個天然湖泊。此外,由於大量持續開發利用地下水造成局部地下水超采、地下水位大幅下降,據統計,全國現有超采區164片,地下水超采區總面積近19萬km2,其中嚴重超采區面積約7.2萬km2。 (2)水利部門積極開展水生態保護與修復等工作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生態保護的要求也越來越高。水利部門高度重視,積極組織開展了水生態保護與修復等工作,成效顯著。如,從2002年起水利部運用黃河小浪底水庫進行調水調沙,通過沖刷下遊河道來實現黃河下游水沙沖淤平衡。開展了黑河、塔里木河調水,使黑河水滾滾不斷地湧入東居延海,這個一度消失10年之久的北方著名湖泊,水域面積已達約40 km2,重現了昔日煙波浩淼的秀美景觀。塔里木河水進入300多km的下游台特瑪湖,使乾涸30餘年的台特瑪湖形成面積達24 km2的水面。白洋淀是華北平原為數不多的生態濕地之一,近年來,河北省年降水量一直偏少,致使太行山區大中型水庫和白洋淀入水量嚴重不足。從1997年以來,白洋淀已經15次從流域內緊急調水。2006開始實施"引黃濟淀"工程,從黃河調水補充白洋淀水量。目前,白洋淀的生態環境得到了明顯改善,白洋淀濕地的生態功能也逐步恢復。從2005年開始,水利部先後確定了江蘇無錫市、湖北省武漢市、廣西桂林市等12個全國水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試點,組織開展了一系列保護水資源、改善水環境、修復水生態的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用實際行動踐行了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可持續發展理念。 3、今後水生態監測分析的重點 水生態監測是保護和修復水生態環境的關鍵、是不可或缺的基礎。最近幾年,水文系統根據水利部加強水生態監測工作部署,開展了黃河調水調沙、黑河和塔里木河水資源調度、濕地補水等監測,加強了地下水、水質和水土保持監測等,為水生態保護和修復提供了及時的監測信息。2008年初,部水文局要求加強水生態監測,並要求首先針對我國很多湖庫發生藻類污染事件,造成的生態環境惡化及供水危機,開展藻類監測試點。2008年,確定啟動了太湖、潘家口水庫等16個湖庫藻類監測試點工作;2009年擴大至33個區域,21個單位參加。但是,對於水生態監測工作而言還僅僅是起步,要全面開展還有很多工作要做。 開展水生態監測將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日益重要。今後水生態監測分析工作將重點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河湖流量管理監測 在現有監測的基礎上,要根據抗旱及水資源調度的需要,加強乾旱期與枯水期旱限水位和流量、生態最低水位和最小流量的研究確定及監測預報工作等;要重視河流、湖泊、水庫流量管理監測,實現常年對重要河湖流量的管理;要加強水工程運行對河湖生態影響監測及調度;要進一步做好濕地補水等監測(扎龍、白洋淀等);要加強水利部水生態修復和保護試點區的監測。 (2)水質(藻類等生物類)監測 根據生態環境的要求,要在常規水質監測的基礎上,增加監測斷面和監測項目。目前水文系統已在全國21個單位、33個區域開展了藻類監測試點工作,我局今年將進一步推進藻類監測試點工作,2010年擬進一步擴大至40個區域,有28個單位參加。監測內容也進一步擴大,要逐步開展對浮生植物的組成與數量、底棲無脊椎動物的組成與數量等方面的監測。要在總結前兩年藻類監測試點經驗的基礎上,不斷完善監測技術標准(《試點監測技術規程》),組織編制"常見淡水藻類原色圖譜"。針對藻類監測缺乏技術力量,今年擬委託長江流域監測中心再舉辦一期藻類監測技術培訓班。各試點單位也應加強相關專業技術人才的引進和培養工作,積極爭取藻類監測經費,爭取納入財政預算,購置必要的監測分析設備,全面提升監測能力。 (3)綠水監測 綠水是源於降水、存儲於土壤並通過植被蒸散發消耗掉的水資源。從水循環的角度分析,全球尺度上總降水的65%通過森林、草地、濕地和雨養農田的蒸散返回到大氣中,成為綠水流(綠水),僅有35%的降水儲存於河流、湖泊以及含水層中,成為藍水。要研究植被需水及蒸散發情況,積極開展綠水監測試點。 此外,我們還將進一步加強地下水監測,特別要加強對生態脆弱區、海水入侵區等特殊類型區的監測;加強土壤墒情監測,要研究分析土壤水,研究地下水、土壤水與植被的關系等;要積極推動水文形態監測,加強河流、湖泊水文及支持生物質量要素的形態情況監測和分析,包括:監測湖流和浪高、河湖的深度與寬度的變化、河床結構與底層、河岸地帶的結構等。 三、城市水文工作 1、城市水文工作的重要性 城市化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水平的必然產物或過程。城市化加速了區域或局部環境發生變化,改變了區域下墊面條件,是典型的人類活動影響對區域水文規律改變的過程。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市化進程明顯加快,城市化水平已由1980年的19.4%迅速增長到2008年的近46%。在我國660多座城市中,絕大多數坐落在江河湖海之濱,其中617座有防洪任務,佔93%,而達到規定防洪標準的城市只有204座,佔33%。此外,我國城市排澇標准普遍較低,一般不足3~5年一遇。近年來,突發性暴雨頻繁,由於城市發展,地面不透水面積增加,城市內澇災害日趨嚴重。缺水也是城市化面臨的另外一個水問題。全國有400多座城市缺水,占城市總數的2/3,其中100多座嚴重缺水。2000年山東煙台、威海大旱,水庫乾涸,城市供水告急,人均月限供水僅1噸水。2006年重慶和四川東部等地發生了百年不遇的特大乾旱,給城市生活帶來了嚴重影響。 經濟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和文明程度不斷提高、以及城市化的發展,對城市水文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城市水文也是水文工作更深入、更廣泛為經濟社會服務的重要方面,是踐行大水文的重要內容。 2、城市水文的主要工作內容及特點 城市水文涉及防洪排澇、城市水環境、城市供水、城市給排水、城市規劃設計和城市景觀等多個方面。城市水文的主要特點可以歸納為兩個:一是綜合性。城市水文涉及水文科學、水利工程、環境科學和城市科學,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交叉學科領域工作;二是動態性。由於城市地區的人類活動十分頻繁,隨時而變,因此城市水文不能只研究較長時間內的准平衡狀態,還須著重考慮隨時間變化的動態過程。因此,從城市水文的內容與特點看,城市水文工作具有其特殊性和復雜性,與傳統的水文工作有顯著區別。 3、城市水文工作現狀 近年來,許多水文單位開展並加強了城市水文工作。如:北京、江蘇、山東等省市水文單位,調整城市水文站網,增加市區重要河道、湖泊、水庫等監測站點,有的還設立視頻監控,及時掌握城市雨水情、水質及地下水情況;開展城市水資源精測評價,場次暴雨洪水水資源分析,參與水資源工程論證,參與編制城市水源可持續利用專項規劃、城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規劃等,為城市管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等做出了重要貢獻。 但是長期以來,城市水文工作一直比較薄弱,還不能適應我國城市化和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要求,存在一些突出問題,需要認真研究。為此,去年11月,水利部水文局在北京召開了城市水文工作座談會。鄧堅局長在會上強調,城市是一個地區政治、經濟、文化的中心,為城市發展做好水文工作,是拓展水文服務的重要方面,必須高度重視、積極探索、加快推進。 4、下一步工作要求 (1)調查了解,掌握需求。要調查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對水文的新需求。水利部水文局也將組織開展專題調研,召開學術研討會等。 (2)加強城市水文站網規劃。要根據城市水文工作的特點,統籌與科學布設各類水文監測站點,增加為城市服務的水文站網密度和功能,加強和提高自動監測及應急監測能力建設。有關內容要納入"十二五"建設規劃。 (3)著力開展城市水文監測。要加強和開展城市水文監測,在傳統水文監測基礎上,根據城市水文特點,加強水文巡測和自動監測能力,開展對不同量級的暴雨洪水的實時監測,提出城區積水預警,加強對城市飲用水水源地監測等。 (4)提高水文水資源分析預測能力。開展對大場次降水的水資源評價,城市水平衡分析,城市水文預報,實測降雨積水模擬預測,建立城市降雨徑流相關預測模型等。 (5)積極提供社會服務。要與城市有關部門溝通,為城市防洪、水資源調度等提供決策支持,為城市交通調度、城市規劃設計、城市生態景觀等提供咨詢服務。 (6)推進理順水文體制。要根據城市水文工作特點,加快推進地市級、縣(市)級水文機構的建設,為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和城市水文工作等提供組織和人員保障。
7. 怎樣理解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體制
具體地講,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是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機關;各級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是對船舶污染實施監督管理的機關;各級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地質礦產部門、市政管理部門、重要江河的水源保護機構,結合各自的職責,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首先,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這里講的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主要包括:貫徹並監督執行國家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編制所轄區域內的水污染防治規劃;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頒發水環境保護標准;組織、開展水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的水污染防治技術工藝;組織水環境監測和實施法律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環境保護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而不是「主管」水污染的防治,水污染的防治工作主要應由排污單位負責治理,環境保護部門雖然可以統籌、調劑治理費用,但不能越俎代庖,其職責是監督管理。 考慮到船舶污染屬於流動污染源,與陸地企業等固定污染源對水的污染有很大不同,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的職責又是負責對船舶的日常監督管理,因此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各級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是對船舶污染實施監督管理的機關。航政機關對船舶污染實施監督管理主要包括:航行船舶的防污設備、防污文書或者記錄是否符合要求;監督檢查港口、碼頭的廢物接收與處理設施是否符合要求;審批在港區進行的有可能污染港區水域的作業;負責船舶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並可強制打撈或強制拖航造成或可能造成船舶污染事故的船舶。 水污染防治工作涉及水利、衛生、地質、市政等部門的職責分工,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還須要各級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衛生行政、地質礦產、市政管理和重要江河的水源保護機構,結合各自的職責、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8.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的適用范圍包括哪些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1996年7月9日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生活飲用水(以下簡稱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單位(以下簡稱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衛生監督管理。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衛生部主管全國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
建設部主管全國城市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鎮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對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實行衛生許可制度。
第五條國家鼓勵有益有於飲用水衛生安全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製開發和推廣應用。
第二章衛生管理
第六條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第七條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的衛生許可證。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還必須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方可供水。
第八條供水單位機關報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選址和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必須有建設、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公共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九條供水單位應建立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
第十條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有水質凈化消毒設施及必要的水質檢驗儀器、設備和人員,對水質進行日常性檢驗,並向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檢測資料。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其生產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人員上崗的資格和水質日常檢測工作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一條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必須取得體檢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工作,並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管水工作。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不得上崗工作。
第十二條生產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產品衛生許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後,方可生產和銷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使用無批准文件的前款產品。
第十三條飲用水水源地必須設置水源保護區。保護區內嚴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及一切有礙水源水質衛生的行為。
第十四條二次供水設施選址、設計、施工及所用材料,應保證不使飲用水水質受到污染,並有利於清洗和消毒。各類蓄水設施要加強衛生防護,定期清洗和消毒。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情況另行規定。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單位必須取得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後,方可從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員,必須經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取得體檢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第十五條當飲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時,有關單位或責任人應立即採取措施,消除污染,並向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衛生監督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衛生監督濫測工作。供水單位的供水范圍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由該行政區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其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供水單位的供水范圍超出其所在行政區域的,由供水單位所在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其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供水單位的供水范圍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該供水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其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鐵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衛生監督機構,行使衛生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飲用水衛生監督職責。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集中式供水項目時,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做好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的水源水質監測和評價。
第十八條醫療單位發現因飲用水污染出現的介水傳染病或化學中毒病例時,應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防疫機構報告。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污染事故對人體健康影響的調查。當發現飲用水污染危及人體健康,須停止使用時,對二次供水單位應責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對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會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停止供水。
第二十條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六規定的管理范圍發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復核一次。有效期滿前六個月重新提出申請換發新證。《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的申辦按《城市供水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必須進行衛生安全性評價。與飲用水接觸的防護塗料、水質處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學物質,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後,報衛生部復審;復審合格的產品,由衛生部頒發批准文件。其他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報衛生部備案。凡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進口產品,須經衛生部審批後,方可進口和銷售。具體管理辦法由衛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凡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以及取得衛生許可批准文件的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經日常監督檢查,發現已不符合衛生許可證頒發條件或不符合衛生許可批准文件頒發要求的,原批准機關有權收回有關證件或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飲用水衛生監督員,負責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聘任飲用水衛生檢查員,負責鄉、鎮飲用水衛生檢查工作。飲用水衛生監督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證書,飲用水衛生檢查員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證書。鐵道、交通、民航的飲用水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二十四條飲用水衛生監督員應秉公執法,忠於職守,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集中式供水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的或病原攜帶者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進,並可對供水單位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進,並可處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一)在引用水水源保護區修建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或進行有礙水源水質衛生的作業的;(二)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項目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參加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五)未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擅自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或者銷售無衛生許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進,並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或處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進,並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一)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建設並投入使用的;(二)未按規定進行日常性水質檢驗工作;(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擅自供水的。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經統一凈化處理和消毒後,由輸水管網送至用戶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單位自建設施供水)。二次供水:將來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另行加壓、貯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戶的供水設施;包括客運船舶、火車客車等交通運輸工具上的供水(有獨自製水設施者除外)。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凡在飲用水生產和供水過程中與飲用水接觸的聯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機合成管材、管件、防護塗料、水處理劑、除垢劑、水質處理順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學物質。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從事凈水、取樣、化驗、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員。
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