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引進qfii為什麼會加大我國對證券市場的監管難度
A. QFII是什麼有什麼用
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即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制度,是指允許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在一定版規定和限制權下匯入一定額度的外匯資金,並轉換為當地貨幣,通過嚴格監管的專門帳戶投資當地證券市場,其資本利得、股息等經批准後可轉為外匯匯出的一種市場開放模式。
http://bank.jrj.com.cn/bank/QFII.asp
B. 我國機構投資者存在的問題.。
論中國機構投資者制度構建與證券市場國際化
關鍵詞: 證券投資/機構投資者/證券市場國際化/QFII制度/QDII制度
內容提要: 機構投資者是近幾年來中國證券投資領域逐漸引起重視的投資主體。本文以機構投資者為中心, 通過對規制機構投資者的證券市場資本流入和流出法律制度的對比, 揭示了我國證券投資領域的國際化發展趨勢。筆者認為:中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趨勢不可避免; 但是整個法律制度體系的配套建設, 尤其是在針對不同投資主體、不同投資領域、不同位階的法律制度整合方面, 還有待於進一步完善。
一、機構投資者在中國證券市場法治構建中的角色定位
(一) 機構投資者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作用機構投資者是指從事證券意義上的非個人化投資行為的、職業化、社會化的團體或機構, 它包括用自有資金直接或藉助各種金融工具間接在證券市場進行投資的非個人化機構。[1]
機構投資者對於證券市場的發展具有特殊意義。
一方面, 機構投資者資金雄厚, 在證券承購和證券經紀中都佔有較大份額, 為證券市場的擴容提供了充足的資金; 另一方面, 機構投資者實行投資組合管理, 並且以長線投資為主, 有助於抑制投機行為的過多發生, 保持證券市場的穩定。此外, 機構投資者對於促進金融創新、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管等方面都具有積極意義。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 機構投資者的培育與完善就顯得日益重要, 這不僅有利於資本市場的改革和進步, 而且有助於深化企業制度改革, 有助於政府進行宏觀調控, 促進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與發展。[2]發展機構投資者在當代資本市場發展中的作用具體來說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⒈發展機構投資者能夠聚集社會閑散資金, 擴大社會對證券的需求, 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壯大。目前, 我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主體主要以個人投資者為主, 個人投資者受其精力、時間、知識的限制, 其直接出入交易市場所付出的成本很大; 個人投資者的數量和投入的資金滿足不了我國資本市場迅速擴容的需要,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途徑, 機構投資者通過其專業化的服務, 將社會閑散資金集中起來使用, 在帶來可觀收益的同時為廣大個人投資者節省了時間和精力, 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壯大。
⒉發展機構投資者對於穩定股價, 促進資本市場平穩發展意義重大。個人投資者在投資行為上以獲得短期交易收入為主, 不注重長期效益, 並且現階段的中國股民總體來說還缺乏投資操作知識, 其投資的投機成份很大。機構投資者恰好能克服這種弊端, 機構投資者注重長期投資收益, 擁有眾多的專業人士, 以及廣泛的業務聯系和全面的市場信息, 並注重對公司股票內在價值和財務狀況的分析研究, 因此能夠合理地利用信託資金進行投資。
⒊發展機構投資者還有利於推動資本市場的創新活動。機構投資者提供各方面的服務, 並對其擁有的資產實行風險分散的投資組合管理, 這必將會推動金融服務創新, 金融品種創新和市場交易方式的創新。同時, 發展機構投資者還有利於形成資本市場的完善監督體系。
(二) 機構投資者角色定位與中國證券市場法律制度完善
機構投資者的興起, 打破了傳統上個人股東高度分散的狀況, 開始逐漸淡化股東群體的傳統形象, 不乏有機構投資者積極參與公司治理, 影響公司決策, 使股東有了從「消極股東」向「積極股東」轉化的動態, 從而引發了對機構投資者與公司治理結構的相關理論思考與實踐。[3]目前, 建立機構投資者配套法律制度的潛在條件已經成熟。首先, 隨著我國失業、養老等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發展, 失業保險金和養老金的資產額增加很快, 由此會形成對證券的極大需求; 其次, 各種投資基金發展已初俱規模, 隨著經濟發展帶來人均收人的增加, 私人儲蓄額會持續增加, 會有更多的資金通過這些基金進入資本市場; 再次, 各類企業法人為了鞏固競爭地位和開展業務往來, 也會投資於股權證券; 最後, 隨著經濟改革實踐的發展, 中國的證券投資業管理人才正在迅速成長, 這一大批高層次的專業人士為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奠定了重要基礎。
有學者認為, 目前我國應著重發展以下三種類型的機構投資者: 一是大力培育投資基金等新型的機構投資者; 二是允許保險公司、證券公司、銀行、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在一定監管條件下投資於資本市場; 三是發展企業間相互持股, 即法人持股。[4]對於前兩者, 我國相關管理機構在政策上持積極態度, 制定了大量配套規定。與國內機構投資者相對, 合理規制, 允許國外投資者進入我國資本市場, 以引入國際資本並帶動我們整體機構投資水平的提高, 在我國證券投資領域已經進入實際操作階段。
二、境外機構投資者與中國證券市場資本流入制度現狀
(一)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制度概述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Investor) 制度是指允許經核準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在一定規定和限制下匯入一定額度的外匯資金, 並轉換為當地貨幣, 通過嚴格監管的專門賬戶投資當地證券市場, 其資本利息、股息等經審核後可轉為外匯匯出的一種市場開放模式。這是一種有限度地引進外資、開放資本市場的過渡性制度。在一些國家和地區, 特別是新興市場經濟的國家和地區, 由於貨幣沒有完全可自由兌換, 資本項目尚未開放, 外資直接流入有可能對其證券市場帶來較大的負面沖擊, 而通過QFII制度, 管理層可以對外資進入進行必要的限制和引導,使之與本國的經濟發展和證券市場發展相適應, 控制外來資本對本國經濟獨立性的影響, 抑制境外投機性游資對本國經濟的沖擊, 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QFII制度1990年發源於台灣, [5]其實質是一種有創意的資本管制。在這一機制下, 任何打算投資境內資本市場的人士必須分別通過合格機構進行證券買賣, 以便政府進行外匯監管和宏觀調控。我國證券市場經過十幾年的發展, 整體規模、功能和效率大大提升, 已經成為亞太地區最大同時也是最有活力的證券市場之一。應該說, 現在引入QFII制度的時機已經成熟。另一方面,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中的機構投資者比重遠遠低於境外成熟市場, 這嚴重製約了我國證券市場功能的發揮。從這個角度來看, 引入QFII相當迫切。引進QFII制度是我國對外開放戰略在資本市場的重大舉措, 是證券市場國際化的又一表現。2002年11月, 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標志著中國資本市場正式引入了QFII制度。
(二) 合格境外投資者制度在我國的施行特點
建立QFII制度, 最大的風險莫過於外資進入後對本國( 地區) 證券市場和外匯市場產生的沖擊。因此, 對於這項制度創新, 在制定相關的政策時, 出於收益和風險的考慮, 往往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 吸引長期投資的外資機構, 特別是在初期; 第二, 對外資總規模、外資個股持倉比例有限制; 第三, 對資金進出境、兌換、貨幣市場投資比例有嚴格的規定; 第四, 把外資行業投資限制擴展到股市、債券市場, 對金融衍生品的投資限制較嚴格。[6]
筆者認為, 在建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法律制度體系的過程中, 應該關注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要本著互惠的原則選擇有一定信譽和實力的境外機構投資者進入中國市場。在資本項目下設立專門的QFII帳戶,並為每一個通過QFII資格認定的境外機構投資人建立分帳戶, 該帳戶資金流程處在外匯管理局的監控之下。二要加強進出入資金的管理。鑒於證券資本的流動性特徵, 要求QFII在通過審批一定時間以內, 將資金匯入中國, 並對資金的運用及匯出進行嚴格的監管。三要對QFII的投資范圍和投資額度進行限制。匯入資金在轉化為人民幣以後, 可以投資於證券市場上市公司的一級和二級市場。要適當保護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如金融業、電信業等, 定期檢討開放效果, 密切注意對外匯市場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在投資額度方面, 根據證券市場流通市值規模而確定外資進入規模。這一階段結束後, 才可以逐步放鬆QFII的准入限制, 在條件成熟時實現資本流動的自由化。
對比現實法律規定, QFII制度初期在中國證券市場上主要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⒈以列舉的方式對QFII的資格進行嚴格界定, 維護市場穩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產規模等條件要求嚴格。結合中國證券市場尚處於發展時期, 《辦法》中對於境外機構投資者提出了十分嚴格的要求, 這有利於國內市場投資者素質的提高以及市場的穩定。《辦法》要求所有類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管理證券資產的規模均不小於100億美元, 經營時間除基金管理機構是5年以外, 保險公司和證券公司均要求30年以上。由此看來, 要滿足中國QFII資格審查條件的, 一般而言都是經營時間很長、運作規范、管理資產經驗豐富的境外機構。
⒉鼓勵穩健型的資產管理機構, 吸引長期投資。將吸引外資的中長期投資放在突出位置。《辦法》第十一條中特別指出: 符合規定的「封閉式中國基金或在其它市場有良好投資記錄的養老基金、保險基金、共同基金的管理機構, 予以優先考慮」。這充分表明了管理層希望能夠吸引境外機構進行中長期投資, 維護市場中長期穩定的導向。
⒊投資范圍和投資額度有嚴格限制, 體現漸進式原則。投資對象和持股比例與國內的基金近乎同享國民待遇, 但范圍有區別。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投資對象是除B股以外的境內市場上掛牌交易的A股和債券,這與國內基金的投資范圍是相同的。就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而言, 單個境外機構的投資限額與國內基金一樣不得超過該公司總股份的10%.全部境外機構對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上限為20%, 而國內基金在這一點上沒有限制。當然, 《辦法》也為動態管理留有餘地, 特別補充說「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市場發展情況,可以調整上述比例。」至於行業限制, 《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合格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 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要求。這就表明包括石化、電子、汽車、交通運輸等主導產業, 以及原先禁止外商投資但入世後大幅開放的行業包括醫葯、零售業、公用事業、金融服務等, 將成為QFII關注的熱點。
⒋對合格機構匯出匯入資金進行監控, 穩定外匯市場。對於資金的流向控制, 一般有兩種不同的手段:一種是採取強制方法, 規定資金匯出匯入的時間與額度; 另一種是用稅收手段, 對不同的資金匯入匯出時間與額度徵收不同的稅, 從而限制外資、外匯的流動。[7]目前我國對資本出入採取的是強制方法。《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合格投資者應當自中國證監會頒發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三個月內匯入本金, 全額結匯後直接轉入人民幣特殊賬戶。第二十六條又規定, 合格投資者為封閉式中國基金管理機構的, 每次匯出本金的金額不得超過本金總額的20%, 相鄰兩次匯出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一個月, 而其他投資者不得少於三個月。
三、境內機構投資者與中國證券市場資本流出制度
(一)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制度的推出背景
合格的境內機構投資者(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Investor) , 是在一國境內設立, 經該國有關部門批准從事境外證券市場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業務的證券投資基金。和QFII一樣, 它也是在貨幣沒有實現完全可自由兌換、資本項目尚未開放的情況下, 有限度地允許境內投資者投資境外證券市場的一項過渡性的制度安排。2006年4月: 被市場稱作「QDII開閘」的人民銀行行「五號公告」發布, 開放資本賬戶的三點重大新政策出台: 第一, 允許符合條件的銀行集合境內機構和個人的人民幣資金, 在一定額度內購匯投資於境外固定收益類產品; 第二, 允許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證券經營機構, 在一定額度內集合境內機構和個人自有外匯, 用於在境外進行的包含股票在內的組合證券投資; 第三, 允許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購匯投資於境外固定收益類產品及貨幣市場工具, 購匯額按保險機構總資產的一定比例控制。
我國現階段實行的是利率、匯率、資本帳戶三位一體的管理制度, 且這種制度還將在較長的一段時間內存在下去, 在這種管制框架下, 短期內難以實現人民幣資本帳戶下的自由兌換, 居民自然被禁止買賣境外股票,但隨著國內居民調整個人金融資產結構和對外投資的慾望不斷增強, 迫切需要建立一種既符合貨幣管制原則, 又能疏通國內居民投資海外資本市場渠道的機制,QDII機制便可達至這一要求。QDII目前情況下推出, 主要的背景就是目前我國高速增長的外匯儲備, 這幾項措施都使得更多的外匯資金流向個人或者投資機構手中,也暗合了吳曉靈行長「藏匯於民」的政策意圖。在推出QDII以後, 有望一定程度上改善我國國際收支平衡狀況, 而金融機構和個人也獲得了更廣闊的投資空間。央行稱, 上述政策措施將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分項組織實施, 目前政策下, 基金QDII需通過證監會和外管局審批,而保險公司、銀行業QDII也需由各自監管機構審批。業內人士預計此次開放首先將允許投資於固定收益品種,之後是證券組合, 最後才是金融衍生產品。[8]
(二) 在中國施行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制度的立法步驟分析
中國過去曾經長期外匯短缺, 所以向來是先鼓勵流入, 然後才是有序流出。現在中國已經告別了外匯短缺的時代, 所以我們根據形勢發展變化, 對資本的流入和流出實行均衡管理。這次在有序引導流出方面的政策調整力度比較大, 但不能說是一個根本性的轉折, 這仍然是一個有序的、漸進的過程。[9]從此次我國人民銀行「五號公告」對於境內機構投資者的海外投資活動規制也體現了極為謹慎的特點:
⒈銀行投資「固定收益產品」風險的轉移。根據五號公告內容, 符合條件的銀行可以集合境內機構和個人的人民幣資金, 在一定額度內購匯投資於境外固定收益產品。投資者可以將人民幣交給境內銀行, 由境內銀行統一購匯投資於海外, 本金和收益返回境內時, 再度結匯成人民幣。國內投資者可以將外匯資產交給境內商業銀行, 通過委託理財方式直接投資境外。對於銀行而言, 新的外匯代客理財業務, 事實上是將其外匯結構性存款業務轉化為中間業務。在原來的理財方式下,客戶的自有外匯資金在會計核算上體現為銀行的存款, 形成銀行的有效負債, 銀行可以用其發放貸款或進行海外投資, 而在代客理財業務中, 客戶的資金直接投到境外, 並由第三方託管。銀行和客戶之間將從原來的銷售關系轉化為資產管理關系, 銀行只是中介人, 收取中介費用, 不再提供保底承諾。[10]
⒉社保基金配套規定的積極跟進。海外投資是社保基金醞釀已久的戰略目標。人民銀行的「五號公告」出台不久, 社保基金理事會就公布了《社保基金海外投資管理暫行規定》。這一規定, 勾勒出了社保基金海外投資模式的總體框架, 社保基金海外投資據此正式啟動。根據《暫行規定》, 社保基金投資境外的資金來源主要為以外匯形式上繳的境外國有股減持所得, 即為其本身自有外匯。從目前理事會的現狀看, 在人員、經驗和技術系統等方面的准備還不具備海外投資的直接操作能力, 因此採取委託投資的模式比較適合, 這也符合國際上養老金機構的操作慣例, 核心是風險監控和專業化的管理。在社保基金的海外投資規劃中, 固定收益類產品比重要小於股票類產品。此番招募境外投資管理人, 根據社保基金理事會公告, 申請者主要為受託投資管理五大類投資產品, 分別是全球股票積極型基金、美國股票指數增強型基金、香港股票積極型基金、全球債券積極型基金和外匯現金管理。這一系列投資基準的選擇體現了社保基金審慎的心態, 同時也為後續法律的規定預留了很大空間。
⒊保險公司受到的影響相對最小。在「五號公告」之前, 保險公司的自有外匯投資渠道已經部分打開。[11]目前保險公司境外投資的具體操作細則仍未出台, 而人民銀行的「五號公告」中所提到的「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境外的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換匯額度都未揭曉。在此之前, 保險公司能夠做的就是一些研究的准備工作。所以「五號公告」對保險公司短期影響是境內潛在的合格機構投資者中最小的。
(三)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制度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制度的關系
資本項目的開放應該是雙向的, 有流入就有流出。中國曾經長期外匯短缺, 所以向來是先鼓勵流入, 然後才是有序流出。先放開QFII有其必然性。現在中國已經告別了外匯短缺的時代, 所以管理層根據形勢發展變化, 對資本的流入和流出實行均衡管理。資金雙向有序流動有利於資源的優化配置, 而資金單方向流動會導致資金高度集中, 可能產生風險聚集, 不利於金融系統的穩定。因此, 在國際收支證券項下有必要建立資金雙向有序流動的機制。在繼續推進QFII制度、鼓勵更多境外資金投資國內證券市場的同時, 拓寬境內資金投資渠道, 並允許部分國內資金投資國際證券市場, 引導部分資金有序、合法流出, 以分散投資風險, 提高投資收益。近些年來, 我國國際收支連續出現大幅順差, 影響到貨幣政策的獨立操作, 加大了維護人民幣幣值穩定的壓力。在這種情況下, 管理機構調整外匯管理政策,改變了以往「寬進嚴出」的局面, 並積極採取措施化解國際收支壓力, 在證券項下允許保險公司運用自有外匯資金投資海外債券市場, 批準保險公司和社保基金投資海外市場, 將在一定程度上扭轉我國目前證券項下資金單向流入的局面。[12]
QFII機制的運作要涉及三個核心問題: 其一是合格機構的資格認定問題。包括注冊資本數量、財務狀況、經營期限、是否有違規違紀記錄等考核標准。其二是對合格機構匯出入資金的監控問題。[13]其三是合格機構的投資范圍和額度限制問題。[14]對比QDII制度, 我們發現上面三個問題同樣也是其關注的重點。QFII這項制度的安排實際上只是將我國允許合格的境外投資者進入我國資本市場的初步做法。在我國這樣一個即有流通股, 又有非流通股; 即有國有股和法人股, 又有A股、B股和H股等多股權結構的資本市場中, 外資如何應對, 就不是一項QFII的制度所能決定的了。一旦推出QDII後, 即意味著國內投資者可參與境外有價證券的投資, 尤其是香港股票的買賣。由於香港股票市場的股票價格相對於國內股票市場的股票價格要廉價的多,因此, QFII與QDII這兩項制度安排哪一個對投資者更具吸引力也是不言而喻的, 其實質更是決定了資金最終的流動方向。QDII的推出, 使中國證券市場與國際融合的大趨勢更進了一步, 這將對中國證券市場的投資理念、估值標准產生重大影響。與國際市場的比較將成為投資者重要決策依據。如果說此前是QFII將國際投資理念帶入了中國的話, 那麼QDII將促使這種理念進一步深化。
四、中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與機構投資者法律制度體系的完善
(一) 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法律障礙
我國證券市場作為一個新興的證券市場, 起步於80年代初, 在至今不到20年時間里, 相繼發行了國際債券、B股、H股、紅籌股, 並對買殼上市、借殼上市及設立國家基金等多種籌資方式進行了嘗試, 隨著時間的推移和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 一些問題逐漸暴露出來,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規范化發展, 並成為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現實障礙:
⒈證券市場相關法規不健全、沒有形成完善的法律體系。健全的法律體系是規范證券市場運作的基礎。世界上證券市場發達的國家都有一套包括針對證券交易、證券投資者保護、投資公司等法律和各階段配套法律條款組成的健全的法律體系。我國證券法是長期的立法工作在1999年才頒布的, 已有的《公司法》以及與證券相關的管理條例, 有些內容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飛速發展已不符合國際慣例和中國現實。這種法律制定、實施的低效性勢必影響證券市場國際化的進程。[15]
⒉金融管制較嚴, 人民幣尚未實現自由兌換。我國目前仍實行比較嚴格的金融管制, 這種資金不自由、貨幣不自由的壁壘在很大程度上排斥了國際證券資本。雖然外國投資者可以通過外匯調劑中心把所得部分利潤匯回本國, 但這對於機構投資者來說沒什麼吸引力。
⒊證券監督法律制度、監管方式和監管水平均存在不足。證券市場國際化的程度越深, 所面臨的風險越大, 客觀上要求更加有效的監管機制與之相匹配。在WTO的相關條款中強調的原則之一就是透明度原則,即要求信息披露, 這是金融監管的基礎。而我國監管法律體系並不健全。另外, 對證券市場的管理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公司股票的發行與上市, 迄今實行的是額度分配和審批制度。這種以行政手段分配資本市場資源的制度, 排斥了企業以業績和成長預期競爭進入資本市場的平等機會, 導致上市公司整體質量的下降, 增加了國內證券市場的風險。
(二) 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立法的步驟
關於證券投資的法規一般分三個層次: 一是立法機構制定的證券法律; 二是證券主管機構制定的監管規定; 三是證券交易所制定的有關規則。這三個層次的法規形成一個健全的證券法規體系, 全國規范證券市場的主體及其行為。證券市場國際化的前提是規范化,否則, 證券市場的國際化就無從談起。[16]其中, 前兩者擁有立法權的機構制定的各種層次的證券投資法律制度比證券交易所等中介機構制定的規則具有更高的權威性與持久性。我國利用國際證券投資按照先境外後境內、先債券後股票的順序發展, 立法步驟大致可以總結如下:
第一步, 證券市場開放初期, 利用國際證券投資應該仍然以境外發行股票和債券為主, 允許外資間接進入A股證券市場, 同時逐步將B股市場國際化, 並為與A股合並做准備。由於受國內資本市場發育不完善和監管能力等諸多因素的制約, 短期內開放A股市場的風險較大, 而境外發行股票不僅有利於國內企業擴展融資空間, 而且有利於企業熟悉國際資本市場規則, 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進行規范化企業管理和經營。另外,由於目前在國外投資的中國企業所需的資金, 基本上都是依靠國內總公司的匯款或從設在當地的中國金融機構貸款。如果能夠確立發行當地貨幣債券的方式籌集資金, 就可以減少對總公司和中國金融機構的依賴,取得比較穩定的資金來源。通過發行當地貨幣債券籌集資金還可以避免產生貨幣錯配和匯率風險。在人民幣不可自由兌換的條件下, 國外資本主要以合格機構投資者的方式投資國內證券市場。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完善, 要逐步放寬QFII機構的限制條件, 但根據證券市場的總體規模, 核定每個機構允許進入中國證券市場的流通市值不超過總市值的一定比例, 同時規定每個機構對單個上市公司的投資比例, 並嚴格限制其對敏感部門的投資。
第二步, 證券市場開放逐漸成熟後, 通過證券投資機構進行二級市場的間接投資應成為主要的投資模式, 並允許境外共同基金直接進入股市。允許外資以投資於基金、組建合資合作基金、組建證券公司和投資公司、購買資產管理公司所持有股權等形式間接投資於A股市場, 將獲得的股息和紅利匯出。允許境外共同基金直接進入股市, 並由外匯管理局監督資金的流入和流出, 通過專門賬戶管理。在國內金融體系比較完善、宏觀經濟比較穩定和監管能力有所增強的條件下, 逐步開始嘗試允許境外機構投資者通過存托憑證直接投資於國內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 可以選擇香港證券交易所作為試點。隨著國內A股市場結構性矛盾逐步得到解決, A股市場逐步開始國際化運作, 規范上市主體信息披露、規范投資者行為、規范券商操作, 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 與B股合並。
第三步, 在證券市場運作及監管制度比較成熟、資本項目可自由兌換、利率和匯率市場化形成機制基本建成以後, 境外投資者可以通過異地掛牌或存托憑證直接投資國內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 完成證券市場的全面開放。在證券市場全面開放以後, 中國利用國際證券投資的規模主要由市場決定, 政府的作用主要是加強對短期資本流動的監管。(來源:中國民商法律網)
C. 試述QFII制度的特點和引進QFII對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意義。
Qfii是指外國的機構投資者.引進的時候是炒中國的B股現在可以炒A股了.對中國資本市場最大的意義是合規的熱錢多了.
D. 簡述我國對於證券市場進行監管的目的
保護投資者利益,保障合法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督促證券交易機構依法經營,禁止個別企業壟斷操縱和擾亂證券市場,維護證券市場的秩序;
根據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需要,採用多種方式來調控證券市場的規模,引導投資方向,支持重點產業,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充分發揮證券市場的積極作用,限制其消極影響,保障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簡而言之,即建立一個公平、有序、高效的證券市場。
E. 我國證券市場的管理體制
證券監管體制是證券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劃分的方式和組織制度,是國家歷史和國情的產物。證券監管體制的有效性和規范性是決定證券市場有續和穩定發展的重要基礎。證券監管機構作為證券市場監管的主體在整個監管體系中發揮著主導作用,確立有效的監管體制模式,能夠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證券市場過分波動。一、市場監管失靈是監管自身的問題
證券監管是控制證券市場參與者市場行為的一個完整的系統。在該系統中,監管主要包括國家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門,監管對象包括證券業務本身以及與證券業相關的其他利益組織或個人。這些單位和個人受自身地位與利益機制支配,通過一定的方式影響著證券的發展。
在宏觀經濟中,政府監管職能在於提高效率、維護公平和保持穩定。為保證這三項職能的實現,既要防止市場失靈,即市場配置資源失靈,還要防止政府失靈,即由於政府監管而降低效率,使問題更加嚴重。市場經濟體制下,供求關系創造了市場,市場確定價格以實現「市場出清」。價格是配置資源的信號、手段和方式。當價格手段在市場失效時,我們通常以政府「看得見的手」來替代市場價格「看不見的手」。
政府幹預同樣存在於證券市場。多數情況下,一國政府幹預證券市場的程度與該國政府在整個經濟中的作用大致相符。在一個競爭性的證券市場中,我們認為政府幹預只有在以下條件下才是可取的:①出現或可能出現市場失靈現象;②市場失靈已經或可能引起明顯的經濟低效或不公平現象;③政府行為可以改善低效或不公平現象。假如上述條件之一得不到滿足,就不應採取政府幹預。因此,考察政府幹預的必要性,應從市場支配力、外部性、搭車問題及不完全信息四個方面來分析研究。
所謂市場支配力是指一個或多個銷售者影響他們所交易的商品或服務價格的能力。在競爭性模型中,銷售者與整個市場對比是非常弱小的,他們不具備支配市場價格的能力,也就是他們不具備市場支配力。假如銷售者能夠影響市場價格,那麼資源配置在社會當中是無效的。這一狀況出現在證券市場中,就會出現證券市場失效。
外部性是指一個廠商的生產行為或一個消費者的消費行為對其他人產生直接的、未予補償的正面或負面的影響。證券市場中也存在正面外部性和負面外部性。最明顯的證券負面外部性就是有人為了獲取證券上市資格而造假,這種行為對會計信息真實的公司也會產生負面影響。由於這些涉及欺詐的證券索賠表現為社會的福利凈損失,因此也可以被看作是證券經營的成本。
證券監管本身就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即使國民個人或企業無須為此付費或很少花費,無數的個人和企業都能從中獲益。沒有任何一家社會組織自願無償參與對證券市場監管。這就出現搭車問題。這樣,投資者參與證券市場的一個隱含前提就是證券市場是健康有序的。信息難題也是造成證券市場失效的最常見也是最重要的原因。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對稱既對市場參與者造成困難和問題,也會造成政府監管失靈。市場機制會自動通過價格的形成和修正過程吸收各種信息,但在短期內市場機制無法識別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的信息欺詐行為,因此監管的任務就是給說假話的人施加額外的成本,改變他們的行為激勵。但監管的任務不可能是實現強制性的、完全的信息披露,監管的任務只是防止他們說假話。
政府監管本身也可失靈。現代證券制度是現代市場經濟制度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各國政府為了保證證券業的穩定和對社會經濟的平穩運行,通常對證券業進行嚴格的監管。一般認為,政府對證券業進行有效監管,能夠糾正市場失靈,優化資源配置,協調社會成員的利益,增進社會福利。但政府不是萬能的,而且也有其客觀和主觀的缺陷,政府的缺陷同市場的缺陷一樣,在一定程度上是難免的。新制度經濟學派的代表人物格拉斯斯諾認為,沒有國家就辦不成事,但是有了國家也有很多麻煩:國家的存在是解釋經濟增長的關鍵,但也是造成人為經濟衰退的根源。科斯認為,「政府機制本身並非不要成本,實際上它的成本大得驚人……直接的政府管制也未必會帶來比企業和市場更好解決問題的結果」。政府的缺陷主要表現在政府的干預無限擴張,從而導致設置龐大的機構,人員臃腫,成為「大政府」,而且超出政府應該調控的范圍、層次和力度,不僅沒有彌補市場的機制缺陷,反而妨礙了市場機製作用的正常發揮。此外,由於政府制定法規政策的失誤和實行措施不力等原因,也會出現政府的無效干預。這種干預的方式、范圍、層次、力度和預期選擇都不適當,從而不足以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和難以維護市場的正常運轉。斯蒂格利茨指出,與民間部門相比,政府的最大優勢表現在四個方面,即征稅權、禁止權、處罰權,以及能夠降低交易成本,即主要克服搭便車問題。但是政府的這些優勢後面卻又隱藏著很多成本,因為很難避免政府濫用職權並使民間部門遭受損失的現象發生。即使政府不濫用職權,由於政府工作人員對他所從事的工作不具有剩餘索取權利,因而有可能工作動力不足,輕易出現官僚主義作風和行為以及產生各種低效率的現象。
基於以上原因,人們普遍認為政府對證券的監管是必要的,但政府的作用是有限的,甚至會出現監管失靈或失敗的情況。監管失靈一般是指監管所設定的目標沒能實現,即沒能實現公共利益。
解釋監管失靈原因的理論主要有以下幾種:公共利益論、監管的「俘獲說」、監管的供求理論、監管的「尋租」理論、監管政治論等,最突出的是監管的供求理論。其代表人喬治斯蒂格勒認為,影響一個產業對政府監管需求的主要因素是監管可以提供多種利益,包括直接的貨幣補貼,控制新競爭者進入,干預替代品和補充品的生產等。證券業主要有市場准入的管制,對業務活動的限制以及誠信展業等。在供給方面,政府部門進行一項監督活動時,並非是毫無成本,毫不猶豫地按照「公共利益」來提供證券產品。政府實際上是由一些有著自己獨立利益的人組成的一個非凡群體。當他們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向而行使公共職能時,難免發生各種各樣的低效率現象。在所謂民主政治的決策過程中,謀求政治權利的產業必須去找合適當「賣主」,即政黨。政黨在決定是否支持某項監管活動時要考慮這一行動是否有助於自己當選或再選。因此,需求監管的產業「必須支付兩項政黨所需要的東西:選票和資源。資源包括競選經費、籌集經費的服務以及較間接的方式,其最後的結果取決於供需雙方的博弈。二、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的形成過程及相關分析
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經歷了一個從地方監管到中心監管,由分散監管到集中監管的過程,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證券市場處於區域性試點階段,這是我國證券市場的起步階段,股票發行僅限於少數地區的試點企業。1990年,國務院決定分別成立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兩地的一些股份公司開始進行股票的公開發行和上市交易的試點。1992年,又開始選擇少數上海、深圳以外的股份公司到上海、深圳兩家證券交易所上市。這一時期證券市場的監管主要由地方政府負責。
第二階段從1992年開始,國務院總結了區域性證券市場試點的經驗教訓,決定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治理委員會,負責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監管,同時,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進行股票發行和上市試點。從此,證券市場開始成為全國性市場,證券市場的監管也由地方監管為主改為中心集中監管,並通過不斷調整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逐步走向證券市場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
1998年,國務院決定撤銷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工作改由中國證券監督治理委員會承擔,並決定中國證券監督治理委員會對地方證管部門實行垂直領導,從而形成了集中統一的監管體系。
新形成的監管體制具有以下一些特點:
第一,證券監管機構的地位得到進一步的強化,增強了證券監管機構的權威性,為我國證券市場的有效監管提供了更好的組織保證。第二,地方證券監管機構改由中國證監會垂直領導,提高了證券監管工作的效率。改革後按大區的業務需要設置了9個派出機構和2個直屬辦事處,精簡了人員,提高了機構運轉效率。第三,加強了對交易所主要人事治理和上市公司高級治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治理,加強了交易所一線監管的作用。
但這種監管體制也存在明顯的不足之處,即過於將監管權力集中到一個部門,使得無法對監管效果進行再監管。與美國證監會SEC相比,中國證監會還擁有證券規章制度制定的話語權。現行的證券規章基本上是出自證監會之手,而且這些規章已經把證監會權力延伸到整個證券市場。在沒有權力約束機制的狀況下,證監會管制的內容和范圍不斷擴張,包括行業准入許可、律師事務所證券業務准入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業務審批、資產評估機構審批以及對這些機構成員進入相關業務的資格審批、對基金治理公司從業審批等。
從證券市場角度看,一個成熟的市場需要有成熟的監管體制相配套。而能夠成功運作的監管體制應將政策制定、政策執行和監督三者分開。試想,假如一個人即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還是規則的制訂者,游戲根本無法進行,更談不上有序運轉。即便是裁判員,這個裁判員還有很多「話語權」,在裁判過程中任意發揮、更改規則都會對游戲產生震動。要建立良好的證券市場秩序,就是要有一個穩定、制衡的現代證券監管體系和現代證券監管制度。政策不穩定、監管機構運轉缺乏制衡、缺乏對監管的監管,難免會使政策忽左忽右、或嚴或松,引發市場信心不足,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只能成為目標和理想,而不能成為現實。
假如缺乏一個有效的監管體制,不僅輕易產生外部的運營成本,也會誘發監管機關內部的道德風險,即監管機關不顧其行為引起的社會成本和收益,而只關心本部門的成本和收益。具體對中國國內來說,監管自身的道德風險可能來自於中國證監會身兼數職:制定監管政策、實施監管政策和對監管機關的監管。當中國政監會身兼數職時,監管政策的得失成敗,往往可以歸因於一個機構。一般來說,對證券監管機構的「失」的考核較為明確,看證券領域是否出現問題;而對證券監管機構「得」的考察卻顯得模糊,因為沒有第二家監管機構與其橫向比較,沒有另外一家監管機構比現在機構做得更好,也就是說,假如取得了成績,不好肯定,但是出現了問題,卻可以直接否定。因此他的積極行為的付出遠遠大於他採取保守姿態,偏嚴地執行監管政策所付出的代價。此時他甚至可能因為嚴監管而獲得美名,這樣對於監管者的理性選擇是嚴格監管,而不計較社會成本。另外,監管者也有寬容監管的道德風險,放鬆對證券公司的要求和對風險能力的限制,隱瞞證券公司的不良狀況。監管者這樣做的一個動機是逃避監管不當的職責,總希望不良狀況能夠得到改善,這種狀況可稱之為「官僚賭博」,另一個動機是可能來自外來機構人士的影響,於是放鬆監管。嚴監管與松監管往往同時存在,形成監管不公平,不利於市場公平競爭的形成。於是各證券公司往往「跑部錢進」,圍著監管機關轉,進一步形成權力機關「尋租」的社會環境。在我國,還存在地方利益與總體狀況發生矛盾的狀況。地方監管機關為了本地經濟的快速發展而做出有利於本地方的決定,但有悖於全國整體監管政策,事實上地方監管機關也存在道德風險的可能。
監管機構職能不清、政策不穩定是導致目前我國證券市場諸多問題的重要原因之一。探究證券市場波動的深層次原因,就在於沒有建立規范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者職能的明確分工。我國目前已經在這方面有了一些進展,但距離穩定、制衡的監管體系還有很遠的路要走。我國目前的立法機關是全國人大,但這僅僅使一般意義上的立法范疇。證券市場上的一些重大政策如國有股減持、QFII、降低交易費用等都應由立法機關來決策,而不應由證監會獨自操辦,而且這個立法過程應當是程序化的。否則,證監會的某個人的講話就可以使股市大為波動,實在是本不該出現的事情。要保持證券市場的長期穩定,保證投資者的信心,必須有穩定的立法機製作保障。目前由於證券市場正處於發展階段,很多立法工作交由行政部門來完成,那麼就應將政策的制定和政策的執行分開由各自不相歸屬的機構獨立操作,以保證政策的科學、規范和穩定。另外,對監管者的監管也很重要。證券市場自律,首先應做到證券監管者自律。光是自律還不夠,還應他律。應有這樣一個機構,由其進行對監管政策的執行、監管者個人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其再監督的依據應由立法機構制定。三、建立有效的監管運作體系,推進證券市場的持續穩定發展
監管本身是制衡的產物,我們不能因為監管的存在而放棄對監管的監管。要使我國證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消除市場過分波動,應從監管角度入手,理清監管機構的職能和范圍,建立政策穩定的監督機制和制衡的監督機構,適時評估市場監管效果,建立健全監管人員行為監督制度,使「消息市」、「政策市」的基礎牢固、穩定。為此,我們提出以下建議供同行商榷:
建立健全證券市場監督法律體系。除了目前正在執行的《證券法》、《公司法》等以外,還應制定其他相關市場監管法律,完善證券市場監管法律體系。一是應抓緊制定《證券市場監管法》,彌補《證券法》在市場監管操作上的程序、方法、處罰等方面的空白,加強在監管政策制定程序、監管政策實施程序、處罰的對象和程序的規定。二是應制定《證券監管機構治理規定》,明確證券監管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界定、人員配備、工作范圍等,從法規上進一步規范各機構的權力與責任。三是應制定《證券市場監管從業人員操守規范》,對從業人員的行為進行規范。四是應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
從機構框架角度重塑證券市場監督體制。我國證券市場實行統一監管模式,即由一個統一的機構中國證監會實施對所有證券機構、上市公司和證券市場的監管,監管者不僅要對證券市場安全和穩定負責,還要防範和化解系統風險,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股本經營、公司行為進行全面的合法性監管。證監會的監管任務重、責任大、權力大也構成為將其職責分解的原因。因此,從立法、執法、行政相制衡的角度出發,建議分別建立健全行使上述職能的機構:
立法。設立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狹義的立法工作還應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來完成。廣義的立法,不僅包括通常意義上的法律,還應包括重大法規、政策的制定等,這一部分工作由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來承擔。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直屬國務院,機構單設,待金融混業經營後與其他金融業政策制定機構合並,共同組建新的國家金融業政策制定委員會。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可不設地方機構。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主要由金融產業方面的經濟學家、學者組成,負責重大政策的前期調研、政策論證、可行性分析、對政策實施的效果進行猜測、分析、跟蹤、修改等事項,負責重大政策的研發。
監督。設立國家證券業再監督委員會。狹義的監督由司法監督來承擔。國家證券業再監督委員會負責對證券市場監管政策的執行進行評估及監督,負責對監管從業人員進行監督,負責對監管機關的實際績效進行監督,並對一切違法、違規機構、人員依法進行處罰。涉及刑罰處罰的,由司法機關進行管轄,此時該機構參與公訴。國家證券業再監督委員會直屬國務院,機構單設,待金融混業經營後與其他金融業再監督機構合並,共同組建新的國家金融業再監督委員會。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可不設地方機構。
行政執法。行政執法職責由現存的中國證券業監督治理委員會承擔。對中國證監會的機構可保留現存機構,但須改變內部機構設置,以適應職能改變的需要。改革後的中國證監會應是一個完完全全的執法機構,負責對監管對象進行監督及做出處罰,以及對監管政策向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提出反饋意見。在行政監管執法中應注重市場准入治理、日常性技術性監管,以便避免行業性普遍違規行為的發生,在監管中應將自由裁量權控制到最小。結論。
一般來說,一個行業的永續發展離不開有效的制度安排。政策制定、政策執行、監督三者分別行使證券監管職能,是合理的制度框架基礎。現今我國證券業監管機關集三者職能為一身,從根本上制約了證券市場監管的效率和效果。在我國宏觀經濟如此向好的形勢下,證券市場卻難以給投資者以滿足的回。假如將現在的中國證券市場不穩定原因作深入剖析,證券市場監治理論的天然不足是證券市場不穩定的始作俑者。目前中國證監會的部分權力開始下放到證券交易所,這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問題,但不能從根本職能劃分上解決問題。對證券交易所下放權力,形式上又是多開設一家分支機構,如此而已,權力既然可以下放,在想收回時還可收回。總之,假如不改變證券市場行政監管的自由裁量,我國證券市場理論上應達到的穩定就極難實現。因此,要保證我國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就應改變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運作體系,分別建立單獨機構行使政策制定、政策執行和監督職能,建立和完善穩定、制衡的市場監管法律體系、制度體系、行政執法體系、監督體系
F. 如何有效對我國證券市場進行監管
正如中國的資復本沒有經歷制資本主義的漫發展一樣,中國證券市場是「拔苗助長」的產物,沒有經歷自然的生過程。證券市場是比實體經濟更復雜的經濟形態,在中國實體市場經濟還不成熟的環境下,證券市場很難自然地成長。中國的證券市場尚需一定的政府力量來培育。我國證券市場是一個在經濟轉軌過程中建立的新興市場,政府在證券市場的演進中一直起著不可或缺的主導作用,從起初的組織試點到市場規劃的設計以及整個證券市場的監管,都未離政府的直接干預。我國資本市場處於新型加轉軌的階段,政策的影響在相當長時期內是最大的不確定因素,也是市場出現逆轉的最大因素。當前,有關證券行業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比較完備,新《證券法》賦予了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現場檢察權、詢問權、查詢權、查封凍結權、限制交易等重大權力,就是為了豐富監管者的執法手段,增強對違法行為查處的力度。中國政府應努力建立證券行業信用制度、統一監管標准、嚴格執法、科學監管、加大處罰力度、健全證券民事訴訟,充分發揮證券監管部門應有的審查監督管理作用,增強監管工作的透明度,自覺接受監
管對象的監督。
G. 國家為什麼允許QFII賺中國的錢對我國有什麼利弊謝謝
一、對市場有利的影響:
1.增加市場資金供給。A股市場資金越充沛對廣大投資者來說機會也就越多;
2.改善證券市場投資者結構,引入新的投資理念,從而逐步與國際接軌;
3.對外資進入門檻定得很高,今後每一次降低門檻都是利好,一個大利好有望派生出多個小利好;
4.周邊市場QFII實施最成功的是台灣,股市持續繁榮多年,成功的先例無疑會增強投資者的信心。
二、對市場不利的影響:
1.會引起游資沖擊風險,容易導致外匯管制失衡,國家監管受到挑戰
2.今後對A股的分析不僅局限於境內的因素,還要分析國際金融形勢,又到了大浪淘沙的時候,不適應市場變化的投資者將被淘汰;
3.穩定市場的消息不斷提前發布,政策面過於透支;
4.能來的少數境外大機構,身經百戰,經驗豐富。土生土長的境內機構顯然先天不足,在同一個市場中逐利如同兔子與老虎爭食;
H. QFII 是什麼玩意
QFII是英文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的簡稱。在QFII制度下,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將被允許把一定額度的外匯資金匯入並兌換為當地貨幣,通過嚴格監督管理的專門賬戶投資當地證券市場,包括股息及買賣價差等在內的各種資本所得經審核後可轉換為外匯匯出,實際上就是對外資有限度地開放本國證券市場。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QFII的投資范圍包括: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A股股票、國債、可轉換債券、企業債券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金融工具.
作為一項制度,它指的是我國相關管理部門允許經核準的外國機構投資者在一定的監管和限制下,把外幣轉化為人民幣,並通過專門賬戶投資於當地證券市場;投資者的資本所得與股息等獲利經批准後方可匯出我國。在我國目前貨幣市場尚未完全開放的情況下,QFII作為一種過渡性的、低風險的模式,對我國證券市場漸進性的開放正發揮著獨特的作用。
在一些國家和地區(特別是新興的市場經濟國家),貨幣市場還沒有完全打開,資本項目也還沒有完全開放,外資的介入很有可能對該國的證券市場帶來負面的影響,可以說,正是為了防範此種風險,這一制度才應運而生。通過這一制度,一國的管理部門可以對外資的進入實施必要的監管和引導,使它與本國的經濟和證券市場的發展相適應,也抑制境外投機性游資對經濟的沖擊、推動本國資本市場的國際化和健康發展,保護本國資本市場的獨立性。其實,中國台灣、韓國、印度、巴西等國家和地區在20世紀90年代就設立和實施了這一制度。我國也在2002年11月頒布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相比,我國內地QFII制度在具體制度的設計,特別是在對外開放進程方面,表現得更為積極、更富創新精神,對境外機構投資者也更有吸引力。我國QFII制度有以下的特點。
一是引入QFII制度的跨越式發展,一步到位。按照國際上的一般經驗,資本市場的開放要經過兩個階段,在第一階段可以是先設立「海外基金」(台灣的模式)或者「開放型國際信託基金」(韓國模式);而這一階段台灣用了7年,韓國也用了11年。我國則是繞過第一階段,一步到位,其後發優勢不可估量。
二是QFII准入的主體范圍擴大、要求提高。新興資本市場的國家和地區為了加大監管和控制的力度,普遍以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了何種類型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進入本國或本地區,此外,對QFII的注冊資金數額、財務狀況、經營期限等等有較為嚴格的要求。與此相反,我國對QFII主體范圍的認定比較寬泛,而且賦予了境外投資者更多的自主權。然而,我國從保障國內證券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出發,對注冊資金數額、財務狀況、經營期限等指標的要求方面有了進一步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