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制式服裝廠
1. 2017年全國城管統一制服標識,車輛統一,會和警察一樣嗎
2017年全國城管統一制服標識,車輛上的標志也要統一。但是和警察的制服有著明顯的區別的。
根據《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供應管理辦法》第二條各級城市管理部門要加強城市管理執法隊伍建設,規范穿著制式服裝和佩戴標志標識,嚴肅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儀容儀表及執法風紀,創新履職方式,規范執法行為,圍繞完善事中事後管理,推進管理精細化、執法規范化、服務人性化,更好體現執法的統一性、權威性。
第六條地方各級城市管理部門從事一線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在編在職人員,應當在執行公務時穿著統一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
第七條直轄市和市、縣(含縣級市、市轄區)城市管理部門從事一線執法工作的在編在職人員,按照供應標准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
(1)城管制式服裝廠擴展閱讀:
《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供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工作變動時應當:
(一)在城市管理部門內部調動時,由調入單位根據本單位的供應標准以及調離單位出具的制式服裝供應證明繼續供應制式服裝。其中,調離胸號號段范圍的,應當交回胸號,由調入單位重新配發。
(二)退休以及調離城市管理部門的人員,應收回所有標志標識。著裝後任職不滿一年調離城市管理部門的,除收回所有標志標識外,還應加收制式服裝工料費的20%,或者交回制式服裝。
(三)被開除、辭退及辭職人員,應收回所有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
第二十六條影視製作單位和文藝團體因拍攝、演出需要,使用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的,應當報省級城市管理部門批准,並嚴格保管,非拍攝、演出時不得使用。各級城市管理部門及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不得擅自贈送、出借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
2. 城管執法局都是干什麼的 懂得來
所謂的執法局,就是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有的地方叫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或者城內鄉容管理綜合執法局,簡稱執法局。官方簡稱是城管執法局。所以,城管局與執法局肯定是一個局。
但是不排除有的城市是城市管理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並立存在,那就是你們是管理機關,他們是執法機關。但是實質上都是統稱的「城管」,這一點毋庸置疑。
3. 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統一有何意義
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
是2017年2月住建部、
財政部正式公布統一的
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
4. 城管服裝什麼時候全國統一
2017年底全國城管執法統一制式服裝,標志標識!
5. 城管的衣服和臂章上寫的應該是什麼
城管的衣服和臂章上寫的:城市管理執法』
工作人員展示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
6. 持有仿製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就是外觀很像,但是 是城管啊。 保衛啊。 什麼的,就是臂章沒寫警察字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管理規定》
第九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購買、穿著和佩帶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式樣、顏色、圖案相仿並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裝和標志。
第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沒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並可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處十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生產、銷售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相仿並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裝或者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生產或者銷售,處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穿著和佩帶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相仿並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裝或者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人民警察違反本規定,擅自贈送、出借或者出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的,由所在單位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被處罰人對公安機關依照本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7. 城管統一制式服裝亮相,你怎麼看
我感覺這樣的話確實是比較好,能夠讓我們一眼就了解出,哪一個是城管。
8. 城建局穿的是什麼衣服 單位有自己的制服嗎
城建局穿的是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是2017年2月住建部、財政部正式公布統一的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單位是沒有自己的制服的,都是全國統一的。
2017版城管執法人員制服樣式:
1、配色
藏青色和天空藍,藏青色顏色深邃,給人以威嚴、正義的感覺,天空藍給人以明朗的感覺,兩種顏色結合起來,層次分明,塑造一種清爽的職業形象。
2、服裝
分為春秋(冬)常服、春秋執勤服、冬執勤服、短袖制式襯衣、長袖制式襯衣、襯衣、防寒大衣。
3、帽
分為男性大檐帽和大檐涼帽,女性卷檐帽和卷檐涼帽,布面裁絨防寒帽,皮面裁絨防寒帽,皮面直毛防寒帽。
4、裝具
分為雨衣、高靿雨鞋、低靿雨鞋、反光背心。
5、帽徽
為金色標志標識。
6、肩章
為金色牡丹花和金色橄欖葉,分為硬肩章,軟肩章,套式肩章。
7、領花
為金色橄欖葉中間鑲嵌金色牡丹花。
8、臂章
為盾型,上1/3處為金色宋體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金色黑體的「城市管理執法」字樣(協管為「城市協助管理」),下2/3處為金色橄欖葉半環繞的紅色牡丹花。
9、胸牌
由長城、盾牌、牡丹花、橄欖葉組成,盾牌中央上半部為省級行政區名稱,下半部為牡丹花。分為軟硬兩種。
10、胸號
為金色邊框內嵌8位阿拉伯數字。前2位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協管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拼音首字母),中2位為地級市、較大市、設區的市編號(協管為地級市、較大市、設區的市拼音首字母),後4位由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縣自行編訂。
11、鞋
分為男女單皮鞋、男女皮涼鞋、男女棉(毛)皮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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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標志標識是由國徽、飄帶、盾牌、牡丹花和橄欖枝組成,國徽象徵國家,以飄帶組成「人」字代表人民,體現了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
盾牌象徵依法行政,牡丹花和橄欖枝組成裝飾圖案,表示城市讓生活更美好,五朵牡丹花表示構建權責明晰、服務為先、管理優化、執法規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體制。
城市管理執法隊伍統一著裝,絕不僅僅是「換個形式」,更不是福利待遇。其根本目的是要通過統一服裝制式,進一步推進規范執法、文明執法,建設一支管理精細化、執法規范化、服務人性化的城管隊伍,更好地為城市發展和民生服務。
9. 城管制服胸牌、領花怎麼戴
城管制服胸牌的戴法是帶字(城管執法)的胸牌佩戴於外衣左胸處。領花戴法是領花圓頭向外,尖頭朝里佩戴於外衣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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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制式服裝及標志標識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2010式城管執法人員制式服裝及標志標識(以下簡稱城管制服及標志)的管理,保障和維護城管制服及標志的專用性和嚴肅性,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管制式服裝是指城管執法人員按照規定穿著的統一式樣服裝,包括春秋裝、夏裝、冬裝、帽子、鞋及其他等。
本規定所稱標志標識是指城管執法人員按照規定穿著制式服裝時佩戴的專用標志,包括帽徽、肩章、領花、胸牌號、胸徽、臂章、領帶夾等。
第三條 城管制服及標志由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市城管執法局)監制,並組織實施管理。
第四條 每名執法人員城管制服及標志配發標准:
(一)城管制式服裝:
1、冬裝:冬季常服套裝2套、多功能服1件、毛衣1件、內襯衣4件;
2、春秋裝:春秋常服套裝2套、作訓服2件、作訓帽2頂;
3、夏裝:夏季長袖襯衣3件、夏季短袖襯衣3件、夏季短袖夾克襯衣3件、夏褲4條;
4、帽子:夏季帽子2頂;春秋冬季帽子2頂、
5、鞋:皮涼鞋1雙、單皮鞋2雙、棉皮鞋1雙。
6、其他:領帶2條、腰帶2條、頭盔1個、雨衣1套、反光背心1件。
(二)城管標志標識:
帽徽2個、硬肩章2套、軟肩章2套、套式肩章2套、領花2對、金屬胸牌號2個、絲織胸牌號4個、金屬胸徽2個、絲織胸徽4個、臂章2個、領帶夾2個。
第五條 城管制服及標志換發周期為:
(一)夏裝每三年換發一次,春秋裝、冬裝每四年換發一次。
(二)鞋子每兩年換發一次,帽子每三年換發一次。
(三)領帶、腰帶每兩年換發一次。
(四)標志標識每四年換發一次。
參考資料:網路——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制式服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