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規定機關
《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回密、商業答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這是第十八條規定的內容。完整條款如下:
第十八條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證據。
2. 監察法草案規定對哪些人員監察
亮相人代會的監察法草案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三是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草案第十一條)。
3. 《監察法》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監察職能的( )機關.
監察法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
監察法第三條內容: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稱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明確監察委員會在國家機構中的地位和作用。
本條規定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內容:
一是監察委員會的性質。監察法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根據黨中央關於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部署,監察機關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紀委是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將監察委員會定位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與紀委的定位相匹配。
二是監察委員會的職能。根據監察法的規定,監察委員會具有三項職能:
(1)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
(2)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3)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監察法對監察委員會職能的規定,與黨章關於紀委主要任務的規定相匹配。
需要注意的是,監察機關行使的是調查權,不同於偵查權。監察法規定的執法主體是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的國家監察機關;監督調查對象是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而不是普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調查的內容是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而不是一般刑事犯罪行為。
在案件調查過程中,既要嚴格依法收集證據,也要用黨章黨規黨紀、理想信念宗旨做被調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靠組織的關懷感化被調查人,讓他們真心認錯悔過,深挖思想根源,而不僅僅是收集證據,查明犯罪事實。
4. 依據《行政監察法》的規定,監察機關有哪幾項基本權力
《行政監察法》已經被《監察法》廢止。根據《監察法》相關規定,監察機關享有獨立行使監察權而不受干涉的權利。
5. 《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應當保密
《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監察法》第十八條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證據。
(5)監察法規定機關擴展閱讀:
個人隱私受法律保護。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6. 監察機關職責是什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十一條,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專行監督、調查、處屬置職責:1.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3.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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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
7. 《監察法》規定的監察手段有哪些
監察處置方式: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政務處分;問責或者提出問責建議;移送審查起訴;提出監察建議;撤銷案件。 監察救濟方式: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原級復審,上級復核。 《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一)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並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監察法》第四十九條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復審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監察對象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復核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復核決定。復審、復核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復核機關經審查,認定處理決定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8. 監察法草案規定的監察范圍有哪些
監察法草案規定的監察程序是: 第三十六條 監察機關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應當建立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調查、處置工作全過程監督管理,設立相應的工作部門履行線索管理、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管理協調職能。
第三十七條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的問題線索,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置意見,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分類辦理。
線索處置情況應當定期匯總、通報,定期檢查、抽查。
第三十八條 監察機關採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的,應當依法履行審批程序,成立核查組。
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後,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核情況報告,提出處理建議。
承辦部門應當提出分類處理意見。
初核情況報告和分類處理意見報監察機關主要領導人員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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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國家監察體系。
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反腐敗體制,強化黨和國家的自我監督,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三條 監察機關依照本法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
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使公權力始終置於人民監督之下,用來為人民謀利益。
第四條 國家監察工作應當堅持依憲依法,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權責對等,從嚴監督;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堅持標本兼治,保持高壓態勢,形成持續震懾,強化不敢腐;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強化不能腐;加強思想道德和法治教育,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強化不想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