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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物品

發布時間: 2021-02-21 04:30:22

A. 什麼是海關監管倉庫

海關監管倉庫的定義
海關監管倉庫是指在海關批准范圍內,接受海關查驗的進出口、過境、轉運、通關貨物,以及保稅貨物和其他尚未辦結海關手續的進出境貨物。其實也是保稅儲存的一種類型,與外國的保稅區域的功能有類似之處,主要存放貨物以及行李物品進境而所有人未來提取,或者無證到貨、單證不齊、手續不完備以及違反海關章程,海關不予放行,需要暫存海關監管倉庫聽候海關處理的貨物。
這種倉庫有的由海關自行管理,但隨著進出口業務的增大,海關作為行政管理機關,自營諸多不便,現在基本上交由專營的倉儲企業經營管理,海關行使行政監管職能。存放在海關監管倉庫的貨物有兩個期限,如儲存超過14天,海關要徵收遲納金;超過三個月仍不提取的,便視為放棄貨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變賣,款項交歸國庫。
海關監管倉庫的檢查
海關根據監管要求對各監管倉庫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檢查范圍包括:
(一)倉庫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有關單證、帳冊;(三)貨物出入庫清況;
(四)超期未報貨物清理情況;
(五)其他情況。
海關監管倉庫的監管條件
(一)海關監管倉庫應與國內貨庫隔離;進口、出口監管倉庫必須分開。嚴禁國際、國內貨物及進口、出口貨物混裝混放。
(二)為保證各種特殊物品的存放條件,海關監管倉庫中應設立冷庫、危險品庫和貴重物品庫。
(三)海關監管倉庫應具有拆、裝、卸貨物的各種設備和工具。
(四)應具備完善的消防和安全設施。
(五)能為海關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查驗場所和扣留物品倉庫;提供必要的辦公及通訊設備、查驗工具。
(六)海關監管倉庫須指定專職保管員負責,保管員情況應交海關備案。
監管倉庫應具有一整套嚴謹的、符合海關要求的管理制度和倉庫帳冊,並實行計算機管理,具備隨時與海關計算機聯網的條件。聯網後倉庫同時憑海關加蓋放行章的運單和計算機傳輸的放行指令辦理提貨手續。
海關監管倉庫的管理
倉庫管理部門應嚴格執行海關對進出境貨物監管的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經營條件、嚴格的內部管理制度,保證進出境貨物入庫、出庫均在海關監管下進行。
倉庫管理部門對存入倉庫內的貨物負有保管責任,凡存入進出口監管倉庫的貨物物品,未經海關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拆、提取交付、發運、改裝、抵押、轉讓或者更改標記。
自運輸工具進境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向海關報關提取的貨物,監管倉庫管理員應列出清單一式兩份,於每月十日前連同貨物運單副本一同交海關處理。
對於進口監管倉庫中的貨物,監管倉庫應嚴格憑加蓋海關放行章的正本運單或《進(出)口貨物放行單》放行。
對需要移入其它監管庫保管的監管貨物,監管倉庫須憑加蓋海關驗訖章的正本運單辦理出庫手續。
出口普通貨物因故不出境,貨主要求從監管倉庫中提出,倉庫保管員必須憑加蓋驗訖章的《退關出庫放行通知單》放行。
出口鮮活品因故不能出境需從庫中提出,應及時通知海關。在海關工作時間內憑海關加蓋驗訖章的《退關出庫放行通知單》放行;在海關非工作時間提取貨物需經海關主管科長許可後補《退關出庫放行通知單》。
為保證海關對出口貨物的查驗,所有出口貨物須嚴憑海關加蓋放行章的正本運單裝箱、上板、封網。
所有出口貨物必須實際進入出口監管倉庫後方可報關

B. 海關監管具體干什麼工作

海關監管是指海關運用國家賦予的權力,通過一系列管理制度與管理程式,依法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的進出境活動所實施的一種行政管理。

監管作為海關四項基本任務之一除了通過備案、查驗、放行、後續管理等方式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的進出境活動實施監管外,還要執行或監督執行國家其他對外貿易管理制度的實施,如進出口許可制度、外匯管理制度、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制度、文物管理制度等,從而在政治、經濟、文化道德、公眾健康等方面維護國家利益。

(2)監管物品擴展閱讀:

監管依據:

進出口許可管理制度是根據國家對外貿易方針政策,對進出口貨物由經貿主管部門簽發許可證等方式來實施管理的一項制度。它是海關監管和驗放進出口貨物的重要依據之一,這在《海關法》里有明文規定。進出口許可證是保護和穩定國內經濟免受國際 市場沖擊的一項有效措施。

但隨著我國申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進出口許可證作為一項非關稅措施,如何控制並減少其管理范圍,已成為我國外貿制度與國際慣例接軌和順利進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敏感問題。

海關監管是一項國家職能,其目的在於保證一切進出境活動符合國家政策和法律的規范,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海關監管不是海關監督管理的簡稱,而海關監督管理則是海關全部行政執法活動的統稱。

根據監管物件的不同,海關監管分為運輸工具監管、貨物監管、和物品監管三大體系,每個體系都有一整套規范的管理程式與方法。監管是海關最基本的任務,海關 的其他任務都是在監管工作的基礎上進行的。

C. 國家文物有一二三類管制物品嗎

國家文物有一二三類管制物品。

D. 海關對進出境物品監管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應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海關對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的管理原則是:既方便正常往來,照顧個人合理需要,又要限制走私違法活動。據此原則,海關規定了個人每次郵寄物品的限值、免稅額和禁止、限制郵寄物品的品種。對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海關依法進行查驗,並按章征稅或免稅放行。
海關監管的分類
根據監管物件的不同,海關監管分為運輸工具監管、貨物監管、和物品監管三大體系,每個體系都有一整套規范的管理程式與方法。監管是海關最基本的任務,海關的其他任務都是在監管工作的基礎上進行的。除了通過備案、審單、查驗、放行、後續管理等方式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的進出境活動實施監管外,海關監 管還要執行或監督執行國家其他對外貿易管理制度的實施,如進出口許可制度、外匯管理制度、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制度、文物管理制度等,從而在政治、經濟、文化道德、公眾健康等方面維護國家利益。
1、一般貿易監管
一般貿易是指中國境內有進出口權的企業單邊進口或單邊出口的貿易。這種貿易方式主要有申報、查驗、征稅、放行四個環節,海關對其的監管也是由此四個環節展開。
(一)進出口申報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受委託的報關企業,依照《海關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進口貨物為進境之日起十四天內,出口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 後裝貨的二十四小時前),進出境貨物的口岸或關境,採用電子資料報關單和紙質報關單形式,向海關報告實際進出口貨物的情況,海關以申報資料(商業發票、裝箱單 等相關單證)對照報關進行審核。進口貨物收發貨人未按規定期限向海關申報產生滯報的,由海關按規定徵收滯報金。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申報後,電子資料和紙質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不得修改或者撤銷;確有正當理由的,經海關審核批准,可以修改或撤銷。
(二)配合查驗
海關為確定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申報的內容是否與進出口貨物的真實相符,或者為確定商品的海關編碼、價格、原產地等,依法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實際核查。通過實際核查,檢查報關單位是否偽報、瞞報、申報不實,同時也為海關的征稅、統計、後續管理提供可靠的資料。
查驗的實施一般在海關監管區內執行,也有特殊的原因需要在海關監管區外執行的。海關查驗的方法可以徹底查驗,也可以抽查;查驗的操作分為人工查驗和設備查驗。
海關查驗貨物時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到場配合查驗,查驗結束後,海關查驗人員填寫《海關進出境貨物查驗記錄單》現場人員簽名確認,查驗過程如因查驗人員的責任發生損壞,屬海關賠償范圍的,海關依法賠償。
(三)繳納稅費
貨物經過申報、查驗環節後,海關核對電腦計算的稅費,開具稅款繳款書和收費票據,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規定時間內,向指定銀行辦理稅費交付手續或通過網路進行電子支付。
(四)放行(提取或裝運貨物)
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的申報,審核申報資料及相關單證,並且貨物通過上述申報、查驗、征稅環節後,對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結束海關進出境現場監管,允許進出口貨物離開海關監管現場的工作環節。
在實行「無紙通關」申報方式的海關,海關做出現場旅行的決定後,通過電腦將資訊發送給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和海關監管貨物保管人,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自行列印海關放行通知書,提取或裝運貨物。
2、加工貿易監管
外資企業主要以加工貿易的方式經營。海關以往的加工貿易監管規定往往只是針對特定時期的某一種貿易方式或某一項業務而制定,缺乏一部系統的、全面的監管規章。另外,多數加工貿易的監管規定製定的立法環境、條件與現在相比已發生很大變化,有些規定出現不適應狀況。針對上述原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加工貿易貨 物監管辦法》也就應運而生,對以往規定進行了整合與規范,並於2004年4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
目前,我國加工貿易管理實行保稅監管制度。從1995年開始,海關根據國務院規定,對加工貿易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管理制度,有效地保障了國家關稅的稅收,但仍需進一步完善。《海關法》對海關要求企業提交擔保的范圍、方式已有原則性規定,因此,新的《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規定海關對加工貿易實行擔保制度, 規定了擔保適用的有關情形,規定了擔保的解除條件。
核查是加工貿易海關監管的手段,因此《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明確了海關「核查」的法律地位,保留了海關對企業進行勘驗、核查的權力,規定海關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企業進行核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另一方面,加工貿易海關監管還應與企業管理密切聯系,關注的重點從貨物轉到企業與貨物並重,重點放在企業自 管。要求加工貿易企業須經海關注冊登記,按規定設置並向海關報送有關帳簿、報表和其他單證。
另外,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和保稅監管法規體系,建立健全「企業自管、海關監管、地方政府協管、社會共管」的綜合治理機制等工作,中國海關海關實行聯網監 管。來自海關總署的資料顯示,到2005年底,海關共對2,290家大型加工貿易企業實施了聯網監管,聯網企業加工貿易進出口值已佔中國全部加工貿易進出口值的56.5%。

E. 海關監管貨物的分類

按貨物進出境的不同目的劃分,可以分成五大類:

1、一般進出口貨物。指從境外進口,辦結海關手續直接進入國內生產或流通領域的進口貨物,及按國內商品申報,辦結出口手續到境外消費的出口貨物。

2、保稅貨物。指經海關批准未辦理納稅手續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後復運出境的貨物。此類貨物又分為保稅加工貨物和保稅物流貨物兩類。

3、特定減免稅貨物。指經海關依據有關法律准予免稅進口的用於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有特定用途的貨物。

4、暫准進出境貨物。指經海關批准,憑擔保進境或出境,在境內或境外使用後,原狀復運出境或進境的貨物。

5、其他進出境貨物。指由境外啟運,通過中國境內繼續運往境外的貨物,以及其他尚未辦結海關手續的進出境貨物。

海關監管貨物是指所有進出境貨物,包括海關監管時限內的進出口貨物,過境貨物、轉運貨物、通運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及暫時進出口貨物、保稅貨物和其他尚未辦結海關手續的進出境貨物。


(5)監管物品擴展閱讀:

第三條 轉關貨物應當由已經在海關注冊登記的承運人承運。海關對轉關限定路線范圍,限定途中運輸時間,承運人應當按海關要求將貨物運抵指定的場所。

海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派員押運轉關貨物,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承運人應當按規定向海關繳納規費,並提供方便。

第四條 轉關貨物的指運地或者啟運地應當設在經海關批準的監管場所。轉關貨物的放、裝卸、查驗應當在海關監管場所內進行。特殊情況需要在海關監管場所以外存放、裝卸、查驗貨物的,應當向海關事先提出申請,海關按照規定監管。

第五條 海關對轉關貨物的查驗,由指運地或者啟運地海關實施。進、出境地海關認為必要時也可以查驗或者復驗。

第六條 轉關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不得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質押、留置、轉讓、更換標記、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F. 業務監管 應具備那些東西

目前,針對金融產品過度創新引發的金融危機,發達國家已經開始認真吸取教訓,力求在鼓勵創新的同時,充分揭示創新背後暗含的風險,並有效管理好這些風險。 美國:金融管制之門這樣打開 美國是從上世紀70年代開始放鬆金融管制的。當時,布雷頓森林體系解體,美國經濟表現不佳,影響了商業銀行的贏利水平。銀行界怨聲載道,普遍認為嚴格的管制阻礙了競爭,限制了創新金融產品的開發及運用。於是,美國放鬆了金融管制。 以前,美國對商業銀行的限制主要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利率管制。20世紀30年代的經濟大蕭條之後,為了保護存款者和加強監管,美國成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並頒布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設立對小額存款提供擔保,解決了銀行擠兌和恐慌問題,而美聯儲的第Q項條款(俗稱Q條款)規定,禁止聯邦儲備委員會的會員銀行對它所吸收的活期存款(30天以下)支付利息,並對上述銀行所吸收的儲蓄存款和定期存款規定了利率上限。美聯儲的Q條利率上限確保了小額存款成為銀行主要的資金來源並抑制了銀行之間的利率競爭。 50年代後期,利率管制的弊端逐漸暴露出來。當時美國通貨膨脹率曾一度高達20%,而銀行存款利率上限的管制使銀行的吸存能力受到很大影響,以致銀行的生存岌岌可危。於是商業銀行不得不開始進行金融創新,貨幣市場基金應運而生,規避掉了銀行存款的許多限制,但同時又保留了銀行存款的許多特性。 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後,「Q條例」已經形同虛設,包括貨幣市場基金在內的多種金融工具並沒有影響經濟秩序。198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取消存款機構管制與貨幣管理法案》,揭開了利率市場化的序幕。此後的6年中,美國分階段廢除了「Q條例」,而於1986年3月實現了利率市場化。 二是商業銀行的跨州經營。格拉斯法案限制銀行分支機構的設立和跨州經營,把銀行的發展集中在比較小的區域范圍內。雖然這一規定隔離了部分風險,但銀行也無法發揮規模效應。20世紀70年代,商業銀行開拓新市場、提高盈利水平、實現風險多元化的呼聲加大,法律框架在跨州擴張方面的政策日益寬松。尤其是1994年美國頒布《跨州銀行法》,允許商業銀行收購設立其他州的商業銀行,並且通過跨州設立分支機構來鞏固和擴大業務經營。 三是混業經營。金融業混業經營,是指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在業務上相互融合、滲透與交叉,突破了分業經營業務模式的局限,藉助金融創新手段不斷豐富金融產品內涵,極大地提高了金融市場資金運用效率,為有價值的客戶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務奠定架構基礎。隨著金融監管制度不斷完善,風險管理技術日益成熟,金融混業經營逐漸成為現代國際金融業發展的主導趨向。 一般而言,金融混業經營模式具有以下三種組織形式:一是沒有產權紐帶關系的金融機構之間相互代理產品,其實質是金融機構間的戰略合作,嚴格意義上不屬於真正的混業;二是同一個金融企業的法人機構同時經營銀行、證券、保險、信託中兩種或兩種以上業務;三是一個金融企業或者非金融企業通過控股或設立子公司的方式,在集團內部提供銀行、證券、保險、信託等多種金融服務。 《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奠定了美國分業經營的基本格局。1956年的《銀行控股公司法》以及1970年的《銀行控股公司法修正案》,增加了有關銀行與保險業務分離的條款,進一步鞏固了美國的分業經營格局。然而,此後出台的許多行政辦法不斷對上述法案進行修正。如,1999年頒布的《金融現代化服務法》規定,銀行可通過銀行控股公司另外設立的子公司,可在限定范圍內經營證券業務。實際上在《金融現代化服務法》通過以前,美國的分業經營體制已經解體,混業經營已經十分普遍,大商業銀行已成為典型的美國式全能銀行。該法案則是從法律上消除了銀行、證券、保險機構在業務范圍上的邊界。至此,美國結束了長達66年之久的金融分業經營體制。 隨著金融市場結構的不斷變化,銀行市場又面臨著一系列新的問題,諸如哪些機構應作為銀行接受監管,是否對不同的金融產品進行監管以及如何監管,以及如何保護消費者等。目前,美國正在考慮的監管制度改革,就是要解決這些問題。而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建立類似於澳大利亞的所謂「雙峰」的監管模式,分別由兩個不同的監管機構負責系統性風險和保護消費者。 中國銀行(601988行情,愛股,資金)監管思路的演變 比照美國,中國情況大致是這樣的: 第一是利率政策。我國利率改革的方式是明確的,即漸進、有序,原則上遵循先外幣、後本幣,先貸款、後存款,先農村、後城市,先大額、後小額的步驟。但是中國目前還沒有明確全面實現利率市場化的時間表。利率市場的起步較晚,從1996年開放同業拆借利率開始,此後又開放了銀行間債券利率。2000年開放了外幣利率(小額外幣存款除外),2004年存款利率管上限,貸款利率管下限的格局。在這種情況下,中國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至今也尚未形成基準利率體系,自然也沒有簡單的金融衍生工具,如期權和期貨。這使得中國的金融衍生品市場不僅落後於發達國家,和其他發展中國家相比也存在差距。 第二是商業銀行的跨區域經營問題。長期以來,我國的中小商業銀行,即城市商業銀行不能跨區域經營。《城市商業銀行暫行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城市商業銀行在地級以城市設定,一個城市只能設立一家城市商業銀行;第二條規定,城市商業銀行主要為本市中小企業和居民提供金融服務。 分析城市商業銀行的發展歷史我們可以看出,中國的城市商業銀行是清理整頓城市信用社、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的產物。與此同時還承擔了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特別是支持中小企業的重擔。城市商業銀行人員素質較低、經營管理水平不高、風險高度集中。這是監管政策明文規定城市商業銀行不允許跨區經營的背景。 隨著我國銀行業改革開放的推進,城商行風險管理水平不斷提高,許多城商行提出了拓展發展空間、實現跨區域發展的要求。對此,銀監會與相關部門進行了認真研究並達成共識,城市商業銀行完全可以走出城市。2009年4月,銀監會調整了中小商業銀行的准入政策。規定中小商業銀行的機構發展不再受數量指標控制,不再對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設立分行和支行設定統一的營運資金要求,從而實現了基本上統一監管標准,實施同質同類監管。 第三是混業經營。在上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的最初期,我國金融業並不是分業經營的。當時,商業銀行可以設立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比如,交通銀行(601328行情,愛股,資金)和太平洋(601099行情,愛股,資金)保險就是連在一起的。但是,由於後來金融業出現了一些混亂情況,當時一種主流的看法認為這些混亂來自於混業經營,因此就逐漸把金融業務切分開來;同時在立法上加以保證,形成了一種比較嚴格的分業經營體制。1995年通過並於2003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中國銀監會成立後,將鼓勵創新和減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列入銀監會倡導的六條良好監管標准之中。在這兩條標準的指導下,銀監會出台了相應的管理辦法,穩步推進商業銀行的綜合經營,先後允許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參股信託公司、投資保險公司、以向企業提供並購貸款,開展資產證券化試點,開辦人民幣衍生產品業務等。金融危機對中國綜業經營的試點工作有什麼影響?這是需要正視的一個問題。 鑒於市場目前所處的發展階段,需要繼續堅持銀行系統和資本市場的適當隔離,防止風險在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之間相互傳遞。 不能以犧牲審慎監管為代價開展創新 對比上面三個方面中美的監管實踐,我們可以看出,中美之間監管制度的差異還是比較大的。在很大程度上,中國現行的銀行監管制度近似於20世紀80年代中期美國的監管制度。為了降低銀行的經營風險,至今我們仍然實行利率管制、分業經營,而中小銀行跨區域經營也是近期才放開的。但是,就是這種審慎的監管政策使得中國避免兩次金融危機的沖擊。 相比之下,為了支持創新,美國是大刀闊斧地放鬆管制,特別是在1999年出台「現代金融法」後,在諸多方面對銀行控股公司即美國的大銀行缺乏基本監管,特別是在創新產品方面,從而釀成了嚴重的金融危機。 總體來看,中國銀行業與美國相比,是監管制度上和產品上都存在創新不足的問題。但是,開展各類創新業務都必須考慮監管部門和銀行業管理創新的能力。此外,一旦中國的金融創新較為發達,中國可能也要同發達國家考慮建立不同模式的雙峰監管模式。 目前,中國監管部門沒有重復美國監管部門的路徑,而是一直強調對銀行的審慎監管,強調在開展創新業務後風險的可控性,特別堅持銀行市場與資本市場的防火牆。金融危機證明,商業銀行本來就應該以穩定的存款為基礎,審慎地發展信貸和其他傳統業務,同時要有限地利用資本市場的創新工具。創新無度、風險不能控制、風險從非銀行金融機構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資本市場向銀行業市場蔓延,已經形成了今天的金融機構以及全球經濟的衰退。人類社會為這一教訓付出的代價太大了。我們不應允許創新能力超出監管部門和銀行業有效管理創新的能力,監管部門還是永遠審慎為好。

G. 海關監管類別是什麼

海關監管的分類
根據監管物件的不同,海關監管分為運輸工具監管、貨物監管、和物品監管三大體系,每個體系都有一整套規范的管理程式與方法。監管是海關最基本的任務,海關的其他任務都是在監管工作的基礎上進行的。除了通過備案、審單、查驗、放行、後續管理等方式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的進出境活動實施監管外,海關監 管還要執行或監督執行國家其他對外貿易管理制度的實施,如進出口許可制度、外匯管理制度、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制度、文物管理制度等,從而在政治、經濟、文化道德、公眾健康等方面維護國家利益。
1、一般貿易監管
一般貿易是指中國境內有進出口權的企業單邊進口或單邊出口的貿易。這種貿易方式主要有申報、查驗、征稅、放行四個環節,海關對其的監管也是由此四個環節展開。
(一)進出口申報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受委託的報關企業,依照《海關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進口貨物為進境之日起十四天內,出口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 後裝貨的二十四小時前),進出境貨物的口岸或關境,採用電子資料報關單和紙質報關單形式,向海關報告實際進出口貨物的情況,海關以申報資料(商業發票、裝箱單 等相關單證)對照報關進行審核。進口貨物收發貨人未按規定期限向海關申報產生滯報的,由海關按規定徵收滯報金。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申報後,電子資料和紙質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不得修改或者撤銷;確有正當理由的,經海關審核批准,可以修改或撤銷。
(二)配合查驗
海關為確定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申報的內容是否與進出口貨物的真實相符,或者為確定商品的海關編碼、價格、原產地等,依法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實際核查。通過實際核查,檢查報關單位是否偽報、瞞報、申報不實,同時也為海關的征稅、統計、後續管理提供可靠的資料。
查驗的實施一般在海關監管區內執行,也有特殊的原因需要在海關監管區外執行的。海關查驗的方法可以徹底查驗,也可以抽查;查驗的操作分為人工查驗和設備查驗。
海關查驗貨物時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到場配合查驗,查驗結束後,海關查驗人員填寫《海關進出境貨物查驗記錄單》現場人員簽名確認,查驗過程如因查驗人員的責任發生損壞,屬海關賠償范圍的,海關依法賠償。
(三)繳納稅費
貨物經過申報、查驗環節後,海關核對電腦計算的稅費,開具稅款繳款書和收費票據,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規定時間內,向指定銀行辦理稅費交付手續或通過網路進行電子支付。
(四)放行(提取或裝運貨物)
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的申報,審核申報資料及相關單證,並且貨物通過上述申報、查驗、征稅環節後,對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結束海關進出境現場監管,允許進出口貨物離開海關監管現場的工作環節。
在實行「無紙通關」申報方式的海關,海關做出現場旅行的決定後,通過電腦將資訊發送給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和海關監管貨物保管人,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自行列印海關放行通知書,提取或裝運貨物。
2、加工貿易監管
外資企業主要以加工貿易的方式經營。海關以往的加工貿易監管規定往往只是針對特定時期的某一種貿易方式或某一項業務而制定,缺乏一部系統的、全面的監管規章。另外,多數加工貿易的監管規定製定的立法環境、條件與現在相比已發生很大變化,有些規定出現不適應狀況。針對上述原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加工貿易貨 物監管辦法》也就應運而生,對以往規定進行了整合與規范,並於2004年4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
目前,我國加工貿易管理實行保稅監管制度。從1995年開始,海關根據國務院規定,對加工貿易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管理制度,有效地保障了國家關稅的稅收,但仍需進一步完善。《海關法》對海關要求企業提交擔保的范圍、方式已有原則性規定,因此,新的《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規定海關對加工貿易實行擔保制度, 規定了擔保適用的有關情形,規定了擔保的解除條件。
核查是加工貿易海關監管的手段,因此《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明確了海關「核查」的法律地位,保留了海關對企業進行勘驗、核查的權力,規定海關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企業進行核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另一方面,加工貿易海關監管還應與企業管理密切聯系,關注的重點從貨物轉到企業與貨物並重,重點放在企業自 管。要求加工貿易企業須經海關注冊登記,按規定設置並向海關報送有關帳簿、報表和其他單證。
另外,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和保稅監管法規體系,建立健全「企業自管、海關監管、地方政府協管、社會共管」的綜合治理機制等工作,中國海關海關實行聯網監 管。來自海關總署的資料顯示,到2005年底,海關共對2,290家大型加工貿易企業實施了聯網監管,聯網企業加工貿易進出口值已佔中國全部加工貿易進出口值的56.5%。

H. 看守所監管民警帶入違規物品 違法什麼規定

看守所復民警帶入違規物製品,屬於一種違反監管紀律的行為,當事人有權利向當地檢察院或者住所檢察室舉報。根據《看守所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看守所應當教育工作人員嚴格執法,嚴守紀律,向人民檢察院報告監管活動情況。
第四十二條規定, 看守所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違法情況的糾正意見,應當認真研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人民檢察院。

I. 怎麼去理解食品安全監管屬於公共物品

完善長效機制 嚴格依法履職—— □ 師江波 作為基層質監部門的一員,如何嚴格履行職責,把好食品安全監管關,成為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目前面臨的頭等難事、頭等急事、頭等要事。為此,筆者結合工作實踐,與大家交流如何做好基層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嚴格依法履職。監管人員要充分依靠地方,各級各部門要依法擔負起各自的職責,將工作做到實處,這樣才能真正做到食品安全監管既不交叉,又不脫節。 逐步完善監管長效機制。首先要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基層監管部門要把全面建立索證索票和台賬制度作為重點,建立工業品和食品兩個全過程監管鏈條,建立質量追溯和責任追究體系,實現從源頭抓質量。要引導和監督食品生產經營者建立質量承諾和協議准入制度。對於流通環節中有缺陷、不合格的產品,要實行貨源回溯及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確保產品質量。食品經營者必須要有具體的承諾,保證承擔食品質量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其次,要大力推行標准化生產。通過建設標准化生產示範基地,推廣標准化生產模式,從產品的產前環境質量檢測、產中生產技術操作達標到產品出廠檢驗,全過程實行標准化和規范化生產與管理,從源頭上提供質量保證。 健全完善檢測體系。要實現全過程、高標準的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監管,基層監管部門應該大力借鑒先進國家、先進地區的成功經驗,建立健全檢測體系,配齊配強檢驗人員,購置添加先進的檢測設備,運用高科技檢測手段,嚴把產品質量關。 建立健全監督網路。監管部門應該著力建設兩個監管網路。一是加速建設科技監管網路。充分利用信息手段和電子手段,把食品、品、農產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消費品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銷售納入監管網路。二是逐步建立健全社會監管網路。不僅要充分調動基層單位和幹部的監管積極性,還要充分發揮鄉鎮、社區居(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建立覆蓋全社會的產品質量監管網路。 大力開展專項整治工作。一是結合整治目標,進一步摸清底數。二是突出重點,抓主要對象。三是強化商品安全標識和包裝管理。四是專項整治活動中要突出各監管部門的協調配合,加強聯動機制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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