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收了東西怎麼要回
A. 被城管收走的東西能要回來嗎
可以
城管收走的東屬於暫扣,正常手續是執法人員會給你開一張暫扣證,並口頭通知你何時可以去接受處罰,。
B. 東西被城管收了,怎樣拿回來要錢嗎
這個可以直接到城管執法大隊去要東西。是不是罰款,或者罰多少,第一是看城管大人的心情,第二是看自己的溝通協調能力。
C. 城管收走地攤的東西該怎麼要回來
去城管辦公大樓,如果是初次的都會經勸告教育的東西,然後還給你,如果是屢次的話要罰款。
可以講法,城管一般都是要遵守法律的,第一次勸說,第二次口頭警告,第三次莫收部分物資。這些規定不一定對所有地方都有牽製作用,還要看當地情況。
D. 東西被城管收了可以拿回來嗎
如果你在城管有熟人的話,就沒要錢了 如果不認識就要去城管找他們,叫她們還來 不過這有點麻煩 但是要交錢 一般都是100-200左右。
E. 我的東西被城管收了還能拿回來嗎
給你個上海的法規供參考: 第六條 執法人員在開具《暫扣物品告知書》的同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易爛、易腐的鮮活物品自收到《暫扣物品告知書》之日起一日內,其他物品十五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第七條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在暫扣物品後十五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件情況復雜的,經區縣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對被暫扣的物品,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對於經調查核實沒有違法行為或者不再需要暫扣的,城管執法部門在作出處理決定後應當立即解除暫扣。 第八條 當事人逾期未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在本部門的公示欄中對該暫扣物品清單予以公示,易爛、易腐的鮮活物品公示期為一日,其他物品公示期為三十日。公示期滿,當事人仍不接受處理的,經區縣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人審核後,該暫扣物品可按第九條規定的方式處理。 第九條 城管執法部門對逾期不接受處理的暫扣物品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有拍賣價值且可以拍賣的物品,交拍賣行拍賣。 (二)蔬果等鮮活物品視情捐助公益事業單位或交由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銷毀。 (三)屬國家保護的文物交由文物管理部門處理。 (四)金、銀(不含金、銀飾品)交由黃金管理部門收購。 (五)雜貨類物品有回收利用價值的交由廢品收購部門收購,其他作廢棄物處理。 (六)書、畫及雜志等刊物交由區、街道(鎮)閱覽室或者少年宮、圖書館處理。 (七)其他物品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拍賣等處理所得價款全部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十條 暫扣物品和無主物品處理後,城管執法部門應按月公示暫扣物品、無主物品的處理情況。同時填寫《暫扣物品處理單》,與入庫、出庫登記一同歸檔,做到帳物相符、帳帳相符。
F. 城管大隊收了東西可以拿回來嗎
給你個上海的法規供參考:
第六條 執法人員在開具《暫扣物品告知書》的同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易爛、易腐的鮮活物品自收到《暫扣物品告知書》之日起一日內,其他物品十五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第七條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在暫扣物品後十五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件情況復雜的,經區縣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對被暫扣的物品,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對於經調查核實沒有違法行為或者不再需要暫扣的,城管執法部門在作出處理決定後應當立即解除暫扣。
第八條 當事人逾期未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在本部門的公示欄中對該暫扣物品清單予以公示,易爛、易腐的鮮活物品公示期為一日,其他物品公示期為三十日。公示期滿,當事人仍不接受處理的,經區縣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人審核後,該暫扣物品可按第九條規定的方式處理。
第九條 城管執法部門對逾期不接受處理的暫扣物品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有拍賣價值且可以拍賣的物品,交拍賣行拍賣。
(二)蔬果等鮮活物品視情捐助公益事業單位或交由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銷毀。
(三)屬國家保護的文物交由文物管理部門處理。
(四)金、銀(不含金、銀飾品)交由黃金管理部門收購。
(五)雜貨類物品有回收利用價值的交由廢品收購部門收購,其他作廢棄物處理。
(六)書、畫及雜志等刊物交由區、街道(鎮)閱覽室或者少年宮、圖書館處理。
(七)其他物品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拍賣等處理所得價款全部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十條 暫扣物品和無主物品處理後,城管執法部門應按月公示暫扣物品、無主物品的處理情況。同時填寫《暫扣物品處理單》,與入庫、出庫登記一同歸檔,做到帳物相符、帳帳相符。
G. 被城管收走東西怎麼要回
正常手續是執法人員會給當事人開一張暫扣證,並口頭通知何時可以去接受處罰內,處罰分兩種,一是容寫書面保證,二是罰款.暫扣當事人物品時必須要通知當事人.如果存在暴力抗法的情況下,執法隊員有權強制執行!
給當地市容局打個電話,問清楚執法的路段屬於哪個大隊管轄,然後去上門接受處罰.
H. 東西被城管收了怎麼辦 拿的回來嗎
好好說說能拿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