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象監管
二者在過程范圍、對象和目標上都是有一定區別的:
監督:即對現場或某一特定環節、過程進行監視、督促和管理,使其結果能達到預定的目標。
監督的內涵是監督的本質的反映,就其「本質」而言,也許有:1.自上而下的察看之義。2.對同級的監察督促。在權力結構中,監督也並不局限於對下級官員的自上而下的監督。作為職能的監督,其目的就是提示督促、防止差錯、治理和維護秩序。在現代漢語中,監督是「指察看並督促」。
監督的外延是監督的范圍的反映,就其「范圍的反映」而言,也許有:
(一)在主觀和客觀上的反映。1、在主觀上的反映有:監督理論、監督理念、監督觀點和監督認識等;2、在客觀上的反映有:監督組織、監督機構、監督制度、監督體制、監督機制、監督場所、監督人員、監督工具和監督手段等。
(二)在形式和內容上的反映。1、在形式上的反映有:民主監督、法律監督、社會監督、內部監督、輿論監督、間接監督和直接監督等;2、在內容上的表現有:監督個人、監督財務、監督決策、監督行為和監督說話等。
(三)在良性和惡性上的反映。1、在良性上的反映有:積極監督、主動監督、有效監督、配合監督、接受監督和服從監督等;2、在惡性上的反映有:逆反監督、抵觸監督、迴避監督、厭惡監督、拒絕監督或對抗監督等。
管理:就是有管,有理,在一起才能叫管理,組織單元,通過市場經濟選擇,科學、合理、優化配置經濟要素資源,達到組織經營低投入、高產出目的的經營行為。
任何一種管理活動都必須由四個基本要素構成,即:1.管理主體,回答由誰管的問題;2.管理客體,回答管什麼的問題;3.組織目的,回答為何而管的問題;4.組織環境或條件,回答在什麼情況下管的問題。
管理的職能(管理過程)包括:
1. 計劃: 計劃就是確定組織未來發展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方式.
2. 組織: 服從計劃, 並反映著組織計劃完成目標的方式.
3. 領導: 運用影響力激勵員工以便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 同時, 領導也意味著創造共同的文化和價值觀念,在整個組織范圍內與員工溝通組織目標和鼓舞員工樹立起謀求卓越表現的願望. 此外, 領導也包括對所有部門, 職能機構的直接與管理者一道工作的員工進行激勵.
4. 控制: 對員工的活動進行監督, 判定組織是否正朝著即定的目標健康地向前發展, 並在必要的時候及時採取矯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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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帝
⑶ 中國證監會監管對象
中國證監會監管所有在國內交易所(不包括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嚴格說,也包括了提交了上市申請的擬上市公司),以及證券經營和服務機構,包括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貨公司,這其中,除了上市的銀行以外,全都是非銀行機構。
銀行業機構中,證監會只監管公開上市的銀行,但只將這些銀行作為上市公司來監管。而銀行的行業監管則是銀監會的事。
⑷ 企業如何開展國資監管平台相關數據填報工作有何具體措施與管理制度
現就國有企業(包括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有關問題(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以及企業職工在證券市場購買股票除外),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化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促進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合理流動,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和企業職工投資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實現國有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一是區別對待,分類指導。進一步規范企業管理層持股、投資行為,妥善解決職工持股、投資存在的問題。二是規范操作,強化管理。引入職工持股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企業改制和產權轉讓的各項規定;加強企業內部管理,防止通過不當行為向職工持股、投資的企業轉移國有企業利益。三是維護企業職工合法權益,增強企業活力。職工持股要有利於深化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分配製度改革,切實轉變經營機制;落實好職工參與改制的民主權利,尊重和維護職工股東的合法權益。
二、規范國有企業改制中的職工持股行為
(三)積極推進各類企業股份制改革。放開搞活國有中小企業,鼓勵職工自願投資入股,制訂改制方案,要從企業實際出發,綜合考慮職工安置、機制轉換、資金引入等因素。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鼓勵輔業企業的職工持有改制企業股權,但國有企業主業企業的職工不得持有輔業企業股權。國有大型企業改制,要著眼於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滿足企業發展資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提高企業競爭力,擇優選取投資者,職工持股不得處於控股地位。國有大型科研、設計、高新技術企業改制,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或對企業中長期發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幹,經批准可以探索通過多種方式取得企業股權,符合條件的也可獲得企業利潤獎勵,並在本企業改制時轉為股權;但其子企業(指全資、控股子企業,下同)改制應服從集團公司重組上市的要求。
(四)嚴格控制職工持股企業范圍。職工入股原則限於持有本企業股權。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及其各級子企業改制,經國資監管機構或集團公司批准,職工可投資參與本企業改制,確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級改制企業股權,但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本企業所出資各級子企業、參股企業及本集團公司所出資其他企業股權。科研、設計、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人員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持有子企業股權的,須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准,且不得作為該子企業的國有股東代表。
國有企業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業股權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自本意見印發後1年內應轉讓所持股份,或者辭去所任職務。在股權轉讓完成或辭去所任職務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業增加投資。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業股權的其他職工晉升為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須在晉升後6個月內轉讓所持股份。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依法規范職工持股形式。國有企業改制,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的方式設立股份公司引入職工持股,也可探索職工持股的其他規范形式。職工投資持股應當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守信、風險自擔的原則,依法享有投資者權益。國有企業不得以企業名義組織各類職工的投資活動。
(六)明確職工股份轉讓要求。改制為國有控股企業的,批准企業改制單位應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職工所持股份的管理、流轉等重要事項予以明確,並在改制企業公司章程中作出規定。
(七)規范入股資金來源。國有企業不得為職工投資持股提供借款或墊付款項,不得以國有產權或資產作標的物為職工融資提供保證、抵押、質押、貼現等;不得要求與本企業有業務往來的其他企業為職工投資提供借款或幫助融資。對於歷史上使用工效掛鉤和百元產值工資含量包干結余以全體職工名義投資形成的集體股權現象應予以規范。
三、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投資關聯企業的行為
(八)關聯企業指與本國有企業有關聯關系或業務關聯且無國有股份的企業。嚴格限制職工投資關聯關系企業;禁止職工投資為本企業提供燃料、原材料、輔料、設備及配件和提供設計、施工、維修、產品銷售、中介服務或與本企業有其他業務關聯的企業;禁止職工投資與本企業經營同類業務的企業。
國有企業中已投資上述不得投資的企業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自本意見印發後1年內轉讓所持股份,或者辭去所任職務。在股權轉讓完成或辭去所任職務之前,不得向其投資企業增加投資。已投資上述不得投資的企業的其他職工晉升為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須在晉升後6個月內轉讓所持股份。
四、規范國有企業與職工持股、投資企業的關系
(九)國有企業剝離出部分業務、資產改制設立新公司需引入職工持股的,該新公司不得與該國有企業經營同類業務;新公司從該國有企業取得的關聯交易收入或利潤不得超過新公司業務總收入或利潤的三分之一。通過主輔分離輔業改制設立的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加強國有企業內部管理。國有企業要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取招投標方式擇優選取業務往來單位,不得定向采購或接受職工投資企業的產品或服務,產品、服務交易應當價格公允。國有企業向職工投資企業提供資金、設備、技術等資產和勞務、銷售渠道、客戶資源等,應參考資產評估價或公允價確定有償使用費或租賃費,不得無償提供。不得向職工投資企業提供屬於本企業的商業機會。
國有企業應當在年度財務報告中披露與職工投資企業構成關聯交易的種類、定價、數量、資金總額等情況。
(十一)國有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不得在職工或其他非國有投資者投資的非國有企業兼職;已經兼職的,自本意見印發後6個月內辭去所兼任職務。
五、加強對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管理和監督
(十二)嚴格執行企業改制審批制度。國有企業改制引入職工持股,必須履行批准程序,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由集團公司批準的引入職工持股的企業改制,完成改制後須由集團公司將改制的相關文件資料報送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
(十三)國有企業是規范職工持股、投資的責任主體,要認真貫徹執行本意見各項要求,加強領導,認真組織,規范企業改制,強化內部管理,做好職工思想工作。各級國資監管機構要加強監督管理,對本意見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發現違反本意見要求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和糾正,並按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⑸ 國家監管條件查詢
http://www.webcargo.com.cn/QueryPages/Apecquery.asp?tag=01&CODE_HS_P4=4602
上面信息比較全!
⑹ 國家監管機構人員可以直接去被監管單位任職嗎
一、行政監察的含義行政監察是指在行政系統中設置的專司監察職能的機關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行政活動及行政行為所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監察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在監察活動中,向行政機關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堵塞行政管理中的漏洞,避免和減少工作失誤;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進行查處,依法進行紀律制裁;依照法律支持和鼓勵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忠於職守,清正廉潔,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為他們創造一個良好的行政環境,進而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水平,廉潔高效地工作,達到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目的。對這一概念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一)實施行政監察活動的主體是設立在行政系統中專司行政監察職能的。這一所實施的行政監察活動,屬於行政機關的一種專門內部監督。(二)行政監察的對象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如企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領導幹部。(三)行政監察的客體是國家機關任命的公務員的行為和行政機關的綜合行政行為。(四)行政監察是行政監察機關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懲戒活動的總稱。(五)行政監察的目的是保證國家及其公務員廉潔高效地履行職責,實際上就是依法行政的問題。二、中國行政監察制度為適應力口快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新形勢,提高黨政監督的整體效能,1993年,中央和地方各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與監察機關實行合署辦公。(一)監察機關的性質和地位監察機關是各級人民為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加強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進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依法行政而專門設立的行使行政監察職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行政和監察等工作」,由此確立了行政監察在我國政治體制中的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了監察機關的性質、領導體制、管轄范圍、職責許可權和設置等,進一步明確了監察機關的法律地位。監察部是最高監察機關,在的領導下,主管全國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及其所屬部門的監察機關分別在本地區、本部門行政首長和上一級監察機關的領導下,主管所在地區和部門的行政監察工作。這種雙重領導體制是憲法規定「國家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在監察機關領導關繫上的具體體現,保證了監察機關應有的法律地位和權威性。(二)監察機關的管轄范圍和職責監察部的監察對象是各部門及其國家公務員,及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省級人民及其領導人員;省、市、縣級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是所在人民各部門及其國家公務員,人民及人民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下一級人民及其領導人員。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監察機關的主要職責是:1、檢查監察對象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2、受理對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3、調查處理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4、受理監察對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三)監察機關的許可權1、檢查權。對監察對象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進行檢查。2、調查權。對監察對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進行調查。4、行政處分權。在監察對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違反政紀時,監察機關可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四)監察機關的設置監察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四人,定期召開部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監察部及全國監察機關的重大事項。監察部部長由提名,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由國家主席任命,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任。監察部下設23個職能部門,其中:負責工業能源、經濟監督、科教文衛、農林交通、政法新聞等中央國家機關監察司5個;負責華北、東北、華東、中南、西南、西北等地方監察司4個;綜合部門14個,包括辦公廳、監察綜合、案件審理、宣傳教育、法規建設、信訪舉報、執法監察、人事管理、理論研究等。根據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監察部在所屬部委和直屬共50個單位設立了派駐監察局、監察專員辦公室。沒有派駐的單位,設立了內部監察。(詳情請參閱《應用寫作》雜志)
⑺ 縣級國際象棋協會由什麼部門監管
當地縣體委。縣體育局。他們全得掛在這
⑻ 為什麼沒有部門去監管象萌推這種騙子軟體
不是不去推廣,還是很多軟體沒什麼用途,別人用不到推廣也是浪費。
⑼ 國家對醫療器械行業如何監管
在醫療器械全程監管過程中,使用環節是檢驗醫療器械安全有效性的關鍵環節,但「重上市審批、輕過程監管」長期左右著我國醫療器械監管工作的思路。2014年6月,新修訂《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下稱新《條例》)正式實施,從法規上首次確立了醫療器械全程監管模式,直接推動了醫療器械使用、不良事件監測以及召回等上市後環節的制度發展。
使用環節問題
「無械不成醫」是對開展醫療活動嚴重依賴於醫療器械的形象說法,醫生的診斷治療活動都是建立在醫療器械對患者的全面檢查基礎之上的。因此,使用環節的醫療器械安全有效性尤為重要,但使用環節的諸多問題已經成為制約器械作用發揮的障礙。
改變輕描淡寫弊病
新《條例》對醫療器械使用環節的規定有了突破性的增加,總共有8個條款完全圍繞醫療器械的使用管理展開,改變了之前《條例》對醫療器械使用管理輕描淡寫的弊病。
下大力氣規范
使用環節作為醫療器械全程管理的下游鏈條,能夠反向刺激和引導上游研發生產環節的活動。因此,解決使用環節的問題,關繫到整個醫療器械監管格局的重構和發展,有必要下大力氣加以規范。
首先,盡快出台《醫療器械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及《醫療器械使用質量管理規范》,加快形成醫療器械使用環節的管理制度框架。誠然,現在使用環節的配套規章仍是一個空白。新《條例》所確立的使用規定,由於配套規范的缺位還沒有得到有效落實,相關管理部門急需加快立法進度。
其次,改革大型醫用設備配置和使用辦法。近年來,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審批一直深受詬病,批評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審批作為「非行政許可」行了行政許可之實。另外,在國家簡政放權、取消審批限制的大背景下,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審批是否仍有存在的必要性?有沒有更好的辦法取代該規定?在國務院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醫療機構的相關規定中,已經提出不再限制民辦醫療機構購置大型醫用設備。
再次,要加強在用醫療器械的規范管理。在我國,由於缺乏醫療器械臨床工程師,醫療器械使用單位中醫療器械的正確使用率、性能穩定率等反映器械安全有效的數據一直沒有形成。隨著醫療器械技術的發展,具備使用能力能夠勝任操作任務的醫務人員也很緊缺。更有甚者,基層醫療機構對於某些先進器械不會操作,只能讓其蒙塵變舊。另外,國內缺乏醫療器械研發工程師和醫務工作者對話溝通的平台,當下應強調醫工結合。
最後,促進國產醫療設備在醫療機構的廣泛使用。當前,為了推動醫改發展,國家提出了多項激勵政策,其中不乏有對醫療器械利好的規定。如提出探索整合和利用現有資源,設置專門的醫學影像、病理學診斷和醫學檢驗醫療機構,促進醫療機構之間大型醫用設備共享使用。另外還提出推動建立區域性配置中心,支持國產醫學裝備發展應用。這些新的提法喻示著醫療器械使用管理的新思路,由此應該順勢發展,推動醫療器械使用管理進一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