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環境監管
但現階段,我國的環境執法仍處於十分尷尬的境地,環境監察人員缺少足夠執法權,污染企業阻礙、抗拒執法的現象屢見不鮮。
「環境監察」這一術語,無論是作為一項制度,還是作為一個機構名稱,都未見諸於《環境保護法》。環境執法,急需立法確權,才能挺直腰桿。
許可權不明降低執法效率
部門之間執法許可權劃分不夠清晰,導致有利大家上,無利就推諉
環保法律法規較「軟」,目前我國環境法律、法規體系雖然框架比較完善,但內容過於宏觀,大多是有「要求」或「禁止」規定,卻沒有對應的法律責任條款,導致操作性差,使環境執法機關對違法違規行為追究乏力,甚至束手無策。
不僅如此,一線環境監察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還受制於環境監察隊伍執法地位不明確。中央層面,環境監察局屬於環境保護部的內設機構,它與環境保護部的其他內設機構共同行使執法許可權。
然而,在地方層面則有所不同。省級、市級和縣級分別由環保部門內設機構與環保部門授權的環境監察總隊、支隊和大隊分別行使部分執法許可權。
「環境監察」這一術語,無論是作為一項制度,還是作為一個機構名稱,都未見諸於《環境保護法》,只有個別單項法在法律責任部分提及監管職責。而與環境監察制度密切相關的機構許可權、人員編制等問題,僅通過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的文件和環境保護的規章、通知、復函等規范性文件予以規定。
目前,有的省級、地市級、縣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編制仍為事業單位,加之地方環保行政機構隸屬於地方政府,使地方環保機構監察執法的獨立性大打折扣,執法地位和權威受到影響。
除了執法地位不明確,環境監察機構與環保局業務部門的職能分工還存在模糊、重合之處。中國能源經濟研究院副院長陳柳欽分析道:「我國的環境監管體制實際上是從各部門分工監管逐步發展為統一監督與分級、分部門監督管理相結合的體制,在這種變化過程中只注重對新設機構的授權,忽略了撤銷原有機構及其相關職能,由此產生環境監管機構重疊現象。」
在地方環保部門,這些職能交叉的問題同樣存在且更加嚴重。比如,在一些環保事項協調會議中,環境監察機構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職能重合部分,「有利大家一哄而上,無利就相互推諉」。
授權執法成軟肋
身份許可權缺乏法律依據,派出機構「轉委託」面臨合法性質疑
地方環境監察機構除了面臨與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相同的困境之外,還面臨著其特有的身份認定問題。
在一般情況下,地方各級環境監察機構在行政序列中並不屬於各級環保門的內設機構,而屬於其下屬事業單位,他們的執法許可權來源於環保部門的委託。
然而,這種「委託執法」在實際中卻可能遭遇合法性危機。例如在行政處罰領域,雖然《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行使行政處罰權,但通知明確規定「受委託組織……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⑵ 談談如何加強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採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十八條 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條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採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葯及植物生長激素。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建設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防止對海洋環境的污染等。
第二十二條 制定城市規劃,應當確定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目標和任務。
第二十三條 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或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
我國的環境保護法是在70年代未以後迅速發展起來的,目前已經初步形成了包括環境保護的憲法規范。環境保護基本法,環境保護單行法和環境保護法規、規章組成的體系,成為我國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法律部門。我國環境保護法的范圍主要包括,環境污染防治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雜訊污染防治法等;自然環境要素保護法,如森林法、水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水土保持法等;文化環境保護法,如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環境管理、監督、監測及保證法律實施的法規,如環境監測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等。
另外還有各種環境標准,包括環境基礎標准和方法標准、環境質量標准和污染物排放標准。隨著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和環境法制工作的加強,我國環境保護法的內容將不斷充實和完善。
環保是現代生活中人類面臨的最大問題.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須從基礎做起.
首先,要大量宣傳,提高人們的覺悟與認識,加強環保意識.
其次,要進行廢物回收利用,減少對森林樹木的砍伐.還要加強對白色污染的處理,少使用塑料製品.
最後,要對清潔方面作改進.使市容更整潔.
為了地球的明天,我們必須從現在開始努力,要好好地保護環境.於此我們提出如下建議:
實行垃圾分類袋裝化.這樣不僅能減少環衛工人的工作量,還能更好地起到廢物利用,減少污染,節約資源.
買菜時,少用塑料袋,盡量用竹籃子.
用筆盡量用可換芯的,減少圓珠筆外殼的浪費與垃圾量.
外出吃飯盡量不用一次性飯盒.
播種綠色就是播種希望 垃圾過剩與環境問題 垃圾的回收及資源化綜合利用 垃圾的回收及資源化綜合利用(下)海浴室中的科學
從喝純水想起
時下,飲用水正成為一種潮流.盡管媒介不只一次地介紹過飲用水的種種弊端,但"飲用水"族仍然日益擴大.
飲用水不單單指純水,還包括礦泉水,蒸餾水甚至太空水等等. 而我們喝著長大的自來水則成了相對的"非飲用水". 我們並不排除目前飲用水風靡,炒作起了一定的作用, 但它反映了當前水體污染的嚴重已經到了難以下口的程度.
有報道說:"據報道979年對全國798座城鎮的調查, 全國日污水排放量為國為民258萬噸, 其中工業廢水佔用819,生活污水占據199. 1989年對全國代表大會854個城鎮進行調查,每天的排放量達365.3億噸.其中工業廢水達成協議5.5億噸. 這些廢水絕大部分未經處理就直接排放, 污染了江河湖海.
此外, 更有一個不爭的事實擺在每個上海人面前.上海的母親河黃埔江,50年代中期(1958年)之前是一條水質清澈,魚蝦成群的河道,1962年水質開始受到污染, 1963年開始出現為期22天的黑臭期,1988年上升到場29天,佔全年約2/3, 水質不合格江段佔64.5km,佔全長113.5km的56.99%.
水污染的危害是不是不言而喻的.水體污染,水質惡化對人體健康和人類生活,生產都帶來了嚴重的危害.
水是人類賴以生存的重要物質,潔凈的人能給人們帶來蔥蘢花木,鳥語花香,恬靜舒適,美麗如畫的優美環境,給人們帶來寧靜,愉悅和和平.但是今天污染了的水給人們帶來的是痛苦,恐怖和災難.為了使生活更美好,讓秀麗的山水永駐人間,讓清水長流不斷,人們已越來越清晰地認識到防止水污染的重要性.
播種綠色就是播種希望 垃圾過剩與環境問題 從喝純水想起 垃圾的回收及資源化綜合利用垃圾的回收及資源化綜合利用浴室中的科學
對於保護環境,需要做的事情實在太多了。許多事情當然必須由國家和政府來做,比如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禁止使用氟利昂等等。但是,有些事情卻與我們每一個人有關。我們如何做到從我做起,保護環境呢?下面幾條是我們每個人應該做到的:
首先,必須遵守有關禁止亂扔各種廢棄物的規定,把廢棄物扔到指定的地點或者容器內,特別是不要亂扔廢電池,因為一節廢電池中所含的重金屬,如果流到清潔的水中,它造成的污染是非常厲害的。
其次,在學習中,要盡量節省文具用品,杜絕浪費,比如,鉛筆是用木材製造的,浪費了鉛筆就等於毀滅了森林。
第三,應該盡量避免使用一次性飲料杯、泡沫飯盒、塑料袋和一次性筷子,用陶瓷杯、紙飯盒、布袋和普通竹筷子來替代,這樣就可以大大減少垃圾的產生。
第四,雖然泡泡糖是小朋友們十分喜愛的糖果,是一種有益於人體健康的食品,但是,千萬不要亂扔咀嚼後的膠基,因為它會到處亂黏。在吃的時候,可以先將它的包裝紙收好,用來包裹吐出來的膠基,然後,再將它扔到廢物箱內。
第五,不要隨意捕殺野生動物,尤其不要吃人類的益友——青蛙,因為1隻青蛙1年內大約能吃掉1.5萬只昆蟲,其中主要是害蟲。
第六,要愛護花草樹木,不破壞城市綠化,並且積極參加綠化植樹活動。
第七,離開房間時,關上電燈並且拔掉電視機、音響、計算機等的電器插頭。
第八,即使在最寒冷的地方,也沒有必要使室溫超過18℃,如果你覺得冷,可以多穿一點衣服。
第九,盡可能用節能燈代替普通燈泡,盡管它的價格相對貴一些,但它的耗電量只及普通燈泡的一小部分。
第十,用密閉容器代替塑料包裝物來儲藏食物。
第十一,購買飲料盡可能選擇可回收再利用的罐裝飲料。
第十二,請攜帶自己的購物袋去購物,以避免使用不可回收利用、不可分解的塑料袋。
第十三,節約用水,在刷牙時,請關閉水龍頭。
第十四,園丁應施用有機
肥料,如混合肥和糞肥,避免
使用殺蟲劑和除草劑,因為它們會滲入泥土,危害水源。
第十五,開車時減速行駛,這樣耗油量小,還可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第十六,盡量以步代車或騎自行車。
無論是過去、現在,還是未來,也無論是家庭、國家,還是世界,環境永遠是我們的朋友,善待朋友,就是善待我們自己。
⑶ 怎麼開展深化環境監管體制改革
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必須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用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從源頭嚴防到過程嚴管、再到後果嚴懲等全過程。 源頭嚴防包括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國家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體制、自然資源監管體制、實施主體功能區制度、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健全用途管制、建立國家公園體制7項制度; 過程嚴管包括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生態補償制度、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污染物排放許可證、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5項制度; 後果嚴懲包括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實行損害賠償制度2項後果嚴懲制度。另外,還有開放環保市場、環境信息公開、區域聯動機制等方面的改革要求。 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重點是完善幹部考核評價機制。要改進考核方法手段,既看發展又看基礎,既看顯績又看潛績,把民生改善、社會進步、生態效益等指標和實績作為重要考核內容,要按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把領導幹部任期生態環境目標責任制的執行情況納入考核內容,在領導幹部離任時,對自然資源開發、環境狀況進行審計,對造成嚴重後果的領導幹部進行責任追究,而且終身追責。只有這樣,才能把握生態文明建設的正確方向。 深化生態文明制度改革的當務之急是推行主體功能區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生態文明建設歸根結底是為了群眾,而群眾最關注的是能否解決嚴重的霧霾、普遍的水污染等問題。解決好這些問題,就要求盡快實施主體功能區制度,把禁止開發、限制開發的地方趕緊保護起來。而保護的前提就是實施生態補償制度,讓保護者獲得應有的回報,運用好政❤府和市場手段保護好生態環境。
⑷ 為什麼監管部門要獨立一直不太明白國外說的獨立的什麼什麼調查阿什麼意思。獨立有什麼好處么
獨立就自己,想干什麼就干什麼,不受別人的約束。
⑸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的內容
一、嚴格依法保護環境,推動監管執法全覆蓋有效解決環境法律法規不健全、監管執法缺位問題。完善環境監管法律法規,落實屬地責任,全面排查整改各類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和環境隱患問題,不留監管死角、不存執法盲區,向污染宣戰。(一)加快完善環境法律法規標准。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抓緊制(修)訂土壤環境保護、大氣污染防治、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環境監測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加快完善重金屬、揮發性有機物、危險廢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質等領域環境標准,提高重點行業環境准入門檻。鼓勵各地根據環境質量目標,制定和實施地方性法規和更嚴格的污染物排放標准。通過落實環保法律法規,約束產業轉移行為,倒逼經濟轉型升級。(二)全面實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建立聯動執法聯席會議、常設聯絡員和重大案件會商督辦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聯合調查、信息共享和獎懲機制,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銜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等緊急情況時,要迅速啟動聯合調查程序,防止證據滅失。公安機關要明確機構和人員負責查處環境犯罪,對涉嫌構成環境犯罪的,要及時依法立案偵查。人民法院在審理環境資源案件中,需要環境保護技術協助的,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給予必要支持。(三)抓緊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2015年底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一次環境保護全面排查,重點檢查所有排污單位污染排放狀況,各類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情況,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防治污染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執行情況等,依法嚴肅查處、整改存在的問題,結果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部等有關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和指導,建立定期調度工作機制,組織對各地檢查情況進行抽查,重要情況及時報告國務院。(四)著力強化環境監管。各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將本行政區域劃分為若干環境監管網格,逐一明確監管責任人,落實監管方案;監管網格劃分方案要於2015年底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並向社會公開。各省、市、縣級人民政府要確定重點監管對象,劃分監管等級,健全監管檔案,採取差別化監管措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各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巡查,每年按一定比例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進行抽查,指導市、縣級人民政府落實網格化管理措施。市、縣兩級環境保護部門承擔日常環境監管執法責任,要加大現場檢查、隨機抽查力度。環境保護重點區域、流域地方政府要強化協同監管,開展聯合執法、區域執法和交叉執法。二、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加大懲治力度堅決糾正執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問題。堅持重典治亂,鐵拳鐵規治污,採取綜合手段,始終保持嚴厲打擊環境違法的高壓態勢。(五)重拳打擊違法排污。對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設施、偽造或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惡意違法行為,依法嚴厲處罰;對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對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機關。對負有連帶責任的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應予以追責。建立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將環境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開,將其環境違法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讓失信企業一次違法、處處受限。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損害公眾環境權益的行為,鼓勵社會組織、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訴訟和民事訴訟。(六)全面清理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對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越權審批但尚未開工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得開工;未批先建、邊批邊建,資源開發以采代探的項目,一律停止建設或依法依規予以取締;環保設施和措施落實不到位擅自投產或運行的項目,一律責令限期整改。各地要於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務。(七)堅決落實整改措施。對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情況,實施執法後督察。對未完成停產整治任務擅自生產的,依法責令停業關閉,拆除主體設備,使其不能恢復生產。對拒不改正的,要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對非訴執行案件,環境保護、工商、供水、供電等部門和單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實強制措施。三、積極推行「陽光執法」,嚴格規范和約束執法行為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問題。健全執法責任制,規范行政裁量權,強化對監管執法行為的約束。(八)推進執法信息公開。地方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部門,每年要發布重點監管對象名錄,定期公開區域環境質量狀況,公開執法檢查依據、內容、標准、程序和結果。每月公布群眾舉報投訴重點環境問題處理情況、違法違規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單和處理、整改情況。(九)開展環境執法稽查。完善國家環境監察制度,加強對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准、政策、規劃情況的監督檢查,協調解決跨省域重大環境問題。研究在環境保護部設立環境監察專員制度。自2015年起,市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要對下級環境監管執法工作進行稽查。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每年要對本行政區域內30%以上的市(地、州、盟)和5%以上的縣(市、區、旗),市級環境保護部門每年要對本行政區域內30%以上的縣(市、區、旗)開展環境稽查。稽查情況通報當地人民政府。(十)強化監管責任追究。對網格監管不履職的,發現環境違法行為或者接到環境違法行為舉報後查處不及時的,不依法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的,對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諉執法等監管不作為行為,監察機關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充當保護傘包庇、縱容環境違法行為或對其查處不力,涉嫌職務犯罪的,要及時移送人民檢察院。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建立倒查機制,對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任期內環境質量明顯惡化,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後果,利用職權干預、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四、明確各方職責任務,營造良好執法環境有效解決職責不清、責任不明和地方保護問題。切實落實政府、部門、企業和個人等各方面的責任,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十一)強化地方政府領導責任。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環境監管執法工作負領導責任,要建立環境保護部門對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明確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環境監管執法中的責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實提升基層環境執法能力,支持環境保護等部門依法獨立進行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2015年6月底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廢除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土政策」,並將清理情況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審計機關在開展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時,要對地方政府主要領導幹部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等情況進行審計。(十二)落實社會主體責任。支持各類社會主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嚴格規范自身環境行為,落實物資保障和資金投入,確保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環境風險防範等措施落實到位。重點排污單位要如實向社會公開其污染物排放狀況和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運行情況。制定財政、稅收和環境監管等激勵政策,鼓勵企業建立良好的環境信用。(十三)發揮社會監督作用。環境保護人人有責,要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和網路平台作用,暢通公眾表達渠道,限期辦理群眾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健全重大工程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探索實施第三方評估。邀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監督環境執法,實現執法全過程公開。五、增強基層監管力量,提升環境監管執法能力加快解決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基礎差、能力弱等問題。加強環境監察隊伍和能力建設,為推進環境監管執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撐。(十四)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機制,加強市、縣級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具備條件的鄉鎮(街道)及工業集聚區要配備必要的環境監管人員。大力提高環境監管隊伍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2017年底前,現有環境監察執法人員要全部進行業務培訓和職業操守教育,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新進人員,堅持「凡進必考」,擇優錄取。研究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環境監管執法隊伍管理制度和有利於監管執法的激勵制度。(十五)強化執法能力保障。推進環境監察機構標准化建設,配備調查取證等監管執法裝備,保障基層環境監察執法用車。2017年底前,80%以上的環境監察機構要配備使用攜帶型手持移動執法終端,規范執法行為。強化自動監控、衛星遙感、無人機等技術監控手段運用。健全環境監管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將環境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全額保障范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重要意義,切實強化組織領導,認真抓好工作落實。環境保護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通知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⑹ 如何理解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
《通知》的發布,彰顯了我國政府強力治污的堅強決心,具有重要意義。一是向社會傳遞強力治污、重典治亂的國家意志和堅強決心,發揮政府、企業、社會作用,形成強大的社會氛圍和高壓態勢。二是督促各級地方政府落實對轄區環境質量負總責、對環境監管執法負領導責任,完善環境監管機制、落實保障措施,逐步破解環境監管權責不清、體制不順、機制不全、能力不強、法制不健全等深層次問題。三是督促環境監管部門必須堅決糾正監管缺位、堅決糾正執法不到位、堅決糾正不作為和亂作為,嚴懲環境違法犯罪,遏制當前環境違法案件高發頻發態勢。
一分部署,九分落實。近期,我們將會同各地區各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認真抓好《通知》的貫徹落實,將從如下3個方面著手,推動《通知》各項政策落實到位、發揮實效。一是加強宣傳培訓。動員部署全國環境保護大檢查,進行政策解讀和培訓研討,進一步提高政策的知曉度,形成廣泛的社會影響力。二是加強細化落實。抓緊制定出台實施細則,分解具體工作任務和時間表,推動各項政策盡快「落地」。三是加強跟蹤督辦。及時了解、掌握各地各部門動態,分析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對本《通知》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匯報。
⑺ 什麼是生態環境監管
為維護生態平衡,和原有生態不遭到破壞而制定的各種規范條例
⑻ 如何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
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不斷加大工作力度,環境監管執法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監管執法不到位等問題仍然十分突出,環境違法違規案件高發頻發,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加快解決影響科學發展和損害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著力推進環境質量改善,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加強環境監管執法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嚴格依法保護環境,推動監管執法全覆蓋
有效解決環境法律法規不健全、監管執法缺位問題。完善環境監管法律法規,落實屬地責任,全面排查整改各類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和環境隱患問題,不留監管死角、不存執法盲區,向污染宣戰。
(一)加快完善環境法律法規標准。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抓緊制(修)訂土壤環境保護、大氣污染防治、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環境監測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加快完善重金屬、揮發性有機物、危險廢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質等領域環境標准,提高重點行業環境准入門檻。鼓勵各地根據環境質量目標,制定和實施地方性法規和更嚴格的污染物排放標准。通過落實環保法律法規,約束產業轉移行為,倒逼經濟轉型升級。
(二)全面實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建立聯動執法聯席會議、常設聯絡員和重大案件會商督辦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聯合調查、信息共享和獎懲機制,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銜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等緊急情況時,要迅速啟動聯合調查程序,防止證據滅失。公安機關要明確機構和人員負責查處環境犯罪,對涉嫌構成環境犯罪的,要及時依法立案偵查。人民法院在審理環境資源案件中,需要環境保護技術協助的,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給予必要支持。
(三)抓緊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2015年底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一次環境保護全面排查,重點檢查所有排污單位污染排放狀況,各類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情況,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防治污染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執行情況等,依法嚴肅查處、整改存在的問題,結果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部等有關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和指導,建立定期調度工作機制,組織對各地檢查情況進行抽查,重要情況及時報告國務院。
(四)著力強化環境監管。各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將本行政區域劃分為若干環境監管網格,逐一明確監管責任人,落實監管方案;監管網格劃分方案要於2015年底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並向社會公開。各省、市、縣級人民政府要確定重點監管對象,劃分監管等級,健全監管檔案,採取差別化監管措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各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巡查,每年按一定比例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進行抽查,指導市、縣級人民政府落實網格化管理措施。市、縣兩級環境保護部門承擔日常環境監管執法責任,要加大現場檢查、隨機抽查力度。環境保護重點區域、流域地方政府要強化協同監管,開展聯合執法、區域執法和交叉執法。
二、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加大懲治力度
堅決糾正執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問題。堅持重典治亂,鐵拳鐵規治污,採取綜合手段,始終保持嚴厲打擊環境違法的高壓態勢。
(五)重拳打擊違法排污。對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設施、偽造或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惡意違法行為,依法嚴厲處罰;對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對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機關。對負有連帶責任的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應予以追責。建立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將環境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開,將其環境違法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讓失信企業一次違法、處處受限。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損害公眾環境權益的行為,鼓勵社會組織、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訴訟和民事訴訟。
(六)全面清理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對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越權審批但尚未開工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得開工;未批先建、邊批邊建,資源開發以采代探的項目,一律停止建設或依法依規予以取締;環保設施和措施落實不到位擅自投產或運行的項目,一律責令限期整改。各地要於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務。
(七)堅決落實整改措施。對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情況,實施執法後督察。對未完成停產整治任務擅自生產的,依法責令停業關閉,拆除主體設備,使其不能恢復生產。對拒不改正的,要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對非訴執行案件,環境保護、工商、供水、供電等部門和單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實強制措施。
三、積極推行「陽光執法」,嚴格規范和約束執法行為
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問題。健全執法責任制,規范行政裁量權,強化對監管執法行為的約束。
(八)推進執法信息公開。地方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部門,每年要發布重點監管對象名錄,定期公開區域環境質量狀況,公開執法檢查依據、內容、標准、程序和結果。每月公布群眾舉報投訴重點環境問題處理情況、違法違規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單和處理、整改情況。
(九)開展環境執法稽查。完善國家環境監察制度,加強對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准、政策、規劃情況的監督檢查,協調解決跨省域重大環境問題。研究在環境保護部設立環境監察專員制度。自2015年起,市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要對下級環境監管執法工作進行稽查。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每年要對本行政區域內30%以上的市(地、州、盟)和5%以上的縣(市、區、旗),市級環境保護部門每年要對本行政區域內30%以上的縣(市、區、旗)開展環境稽查。稽查情況通報當地人民政府。
(十)強化監管責任追究。對網格監管不履職的,發現環境違法行為或者接到環境違法行為舉報後查處不及時的,不依法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的,對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諉執法等監管不作為行為,監察機關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充當保護傘包庇、縱容環境違法行為或對其查處不力,涉嫌職務犯罪的,要及時移送人民檢察院。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建立倒查機制,對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任期內環境質量明顯惡化,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後果,利用職權干預、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四、明確各方職責任務,營造良好執法環境
有效解決職責不清、責任不明和地方保護問題。切實落實政府、部門、企業和個人等各方面的責任,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十一)強化地方政府領導責任。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環境監管執法工作負領導責任,要建立環境保護部門對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明確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環境監管執法中的責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實提升基層環境執法能力,支持環境保護等部門依法獨立進行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2015年6月底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廢除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土政策」,並將清理情況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審計機關在開展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時,要對地方政府主要領導幹部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等情況進行審計。
(十二)落實社會主體責任。支持各類社會主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嚴格規范自身環境行為,落實物資保障和資金投入,確保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環境風險防範等措施落實到位。重點排污單位要如實向社會公開其污染物排放狀況和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運行情況。制定財政、稅收和環境監管等激勵政策,鼓勵企業建立良好的環境信用。
(十三)發揮社會監督作用。環境保護人人有責,要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和網路平台作用,暢通公眾表達渠道,限期辦理群眾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健全重大工程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探索實施第三方評估。邀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監督環境執法,實現執法全過程公開。
五、增強基層監管力量,提升環境監管執法能力
加快解決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基礎差、能力弱等問題。加強環境監察隊伍和能力建設,為推進環境監管執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撐。
(十四)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機制,加強市、縣級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具備條件的鄉鎮(街道)及工業集聚區要配備必要的環境監管人員。大力提高環境監管隊伍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2017年底前,現有環境監察執法人員要全部進行業務培訓和職業操守教育,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新進人員,堅持「凡進必考」,擇優錄取。研究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環境監管執法隊伍管理制度和有利於監管執法的激勵制度。
(十五)強化執法能力保障。推進環境監察機構標准化建設,配備調查取證等監管執法裝備,保障基層環境監察執法用車。2017年底前,80%以上的環境監察機構要配備使用攜帶型手持移動執法終端,規范執法行為。強化自動監控、衛星遙感、無人機等技術監控手段運用。健全環境監管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將環境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全額保障范圍。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重要意義,切實強化組織領導,認真抓好工作落實。環境保護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通知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⑼ 獨立專職環境保護監管機構
根據生態系統的整體性而確定的「環保大部制」改革正在穩步推進。
根據這一框架,環保部將實行獨立而統一的環境監管,建立起陸海統籌的生態系統保護修復和污染防治區域聯動機制。按照這一思路,國土資源部、林業局、水利部、海洋局等相關部門中與環境保護相關的職能,有可能並入環保部。
環境保護部官網昨日刊發的環保部部長周生賢的講話稱,「環保部將實行獨立而統一的環境監管,健全"統一監管、分工負責"和"國家監察、地方監管、單位負責"的監管體系。」
在談到改革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時,周生賢表示,生態系統的整體性決定了生態保護修復和污染防治必須打破區域界限,統籌陸地與海洋保護,把海洋環境保護與陸源污染防治結合起來。
這是作為環保部部長的周生賢,第二次公開談及國家海洋局職責范圍內的海洋生態系統保護問題,以及國家林業局職責范圍內的林業生態系統保護問題。
去年11月,在中國環境與發展國際合作委員會(下稱「國合會」)2013年年會上,周生賢說,當前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改革有五個重點,包括建立統一監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獨立進行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建立陸海統籌的生態系統保護修復和污染防治區域聯動機制等。
在10日的公開講話中,周生賢說,要建立統一監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對工業點源、農業面源、交通移動源等全部污染源排放的所有污染物,對大氣、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洋等所有納污介質,加強統一監管。
「實行獨立而統一的環境監管」是一個新的提法。周生賢解釋說,環保部門將健全「統一監管、分工負責」和「國家監察、地方監管、單位負責」的監管體系,有序整合不同領域、不同部門、不同層次的監管力量,有效進行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
目前,我國的環保職能分割為三大方面:污染防治職能分散在海洋、港務監督、漁政、漁業監督、軍隊環保、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等部門;資源保護職能分散在礦產、林業、農業、水利等部門;綜合調控管理職能分散在發改委、財政、經貿(工信)、國土等部門。
周生賢表示,將加強對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執行國家環境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監督,糾正其執行不到位的行為,特別是糾正地方政府對環境保護的不當干預行為。
在執法力量建設方面,周生賢介紹,將加強環境監察隊伍建設,強化環境監督執法,推進聯合執法、區域執法、交叉執法等執法機制創新,嚴厲打擊企業違法排污行為。在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以及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執法、環境監測預警等領域和方面,制定科學規范的制度,為實行統一監管和提升執法效能提供保障。
據記者了解,環保部將建立陸海統籌的生態系統保護修復區域聯動機制,加大區域聯合執法力度,對突出違法行為進行聯合查處。同時建立陸海統籌的污染防治區域聯動機制。
目前,在大氣污染防治方面,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區域已陸續建立聯防聯控協作機制。周生賢介紹,其他地方也將結合地理特徵、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污染程度、城市空間分布以及污染物輸送規律,加快建立健全區域協作機制。建立區域監測網路和應急響應體系,聯合應對重污染天氣。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將促進海洋環境保護與流域污染防治有效銜接,以流域為控制單元,建立流域環境綜合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