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監督權力
① 誰來監督一把手
半月談時政熱點:誰來監督一把手
◆ 十八大以來被立案審查的240名中管幹部中,黨政「一把手」達60多人
◆ 不是「一把手」的,違紀違法問題大都發生在擔任「一把手」期間
◆ 有的省已查處的領導幹部中,半數以上屬於帶病提拔,有的「一把手」甚至帶病在崗10年、20年
◆ 「什麼都要抓『一把手』才行,管住了『一把手』,就管住了問題的絕大部分……」
◆ 上級監督太遠,同級監督太軟,下級監督太難
◆ 設計權力監督體制機制的關鍵:防止「一把手」變成超越於黨紀國法之上、不接受監督的特殊黨員、特殊公民,解決各級對「一把手」不敢監督、不願監督、不能監督的問題
今年3月,廣州市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對一把手監督的十項措施》。這份措施規范的對象涵蓋廣州所有市管「一把手」,包括各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紀委以及市直各單位、市人民團體、市屬企事業單位的主要領導。
這份措施從規范對象,權力清單制度,選人用人責任,違規干預、插手有關事項記錄制度等方面,對強化「一把手」監督進行了明確規定。
中國政法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教授魯照旺對記者說,「一把手」是權力監督「關鍵少數」中的「關鍵少數」。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規范其從政行為,是深入推進反腐倡廉的重要前提。
「對『一把手』的監督,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難局。」在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教授看來,「黨風廉政建設要想取得根本勝利,首先要啃下『一把手』監督這塊硬骨頭。」
警惕「一把手」帶病在崗
3月28日,河北省紀委監察廳網站發布消息,「吳亞飛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審查。」吳亞飛去年12月卸任保定雄縣縣委書記。隨著他的落馬,河北省保定市所轄24個縣(市/區)中三分之一的縣級「一把手」落馬。
《瞭望》新聞周刊記者梳理發現,自2014年下半年至今,河北保定落馬幹部中,至少有8位落馬前擔任或曾擔任縣委書記或縣長。
黨的十八大以來,每年都有地市「一把手」倒在反腐利劍之下。據人民網報道,在2016年,至少又有17名地市市委書記或市長被查,其中有6人已被開除黨籍和公職,涉及濟南、合肥、洛陽、焦作、三門峽、內江、衡陽、寧波、珠海、潮州、巴彥淖爾、烏蘭察布、呼倫貝爾、鐵嶺、葫蘆島等市。而在過去的一年,書記市長雙雙落馬這一非常態現象,也繼續在一些城市發生。這既證明了執紀監督敢碰硬、動真格,也凸顯出加強對「一把手」權力監督的緊迫性。
在以往案例中,甚至還出現連續三任「一把手」落馬的情況。例如,廣東茂名市委書記、昆明市委書記等職位。
縱觀被查處的幹部,「一把手」也占相當比例。據《人民日報》披露,十八大以來被立案審查的240名中管幹部中,黨政「一把手」達60多人。不是「一把手」的,違紀違法問題大都發生在擔任「一把手」期間。
這一現象,也同樣被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的一組統計數據所印證。該研究院統計了2000年到2014年3月底公布的大部分案件,結果顯示,在367個廳局級腐敗幹部中,其中擔任「一把手」職務的有219人,占同期被查處的廳局級腐敗幹部總數的60%左右。
2015年5月10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曾發文指出,從現實情況來看,中央紀委查處的中管幹部違紀違法問題,很多都是發生在擔任下級「一把手」期間;有的省已查處的領導幹部中,半數以上屬於帶病提拔,有的「一把手」甚至帶病在崗10年、20年,屢被提拔。
從以往查處案件看,黨政「一把手」腐敗問題主要集中在五方面:
一是違規用人。借選拔任用幹部、組織人事調配之機收受錢物、索賄受賄、買官賣官。
二是違規用權。利用手中的資金撥付權、行政審批權、行政執法權、司法權、建議權等收受賄賂,謀取私利。
三是違規決策。在「三重一大」問題上獨斷專行,個人說了算,致使權力失控、決策失誤、行為失范。
四是違規收受各種禮金「紅包」。
五是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
引發「塌方式」腐敗
由於「一把手」在領導班子中位置特殊,往往會影響和帶動一個班子、一個單位的方向和風氣。
2016年11月23日,中央紀委法規室主任馬森述做客中紀委網站訪談節目時談到,領導幹部的行為具有示範引領作用,「一把手」違紀違法最容易產生催化、連鎖反應,甚至造成區域性、系統性、「塌方式」腐敗。
比較典型的案例有,2015年1月,廣東省紀檢部門查處了72名幹部涉案的樂昌市「紅包」腐敗窩案。在11名原市委常委中,包括市委書記李維員在內的9名市委常委涉案,「紅包」禮金達450多萬元。盡管有中央八項規定的嚴格要求,但樂昌市「一把手」帶頭收「紅包」,最終引爆了「塌方式」腐敗。
今年5月3日,陝西省旬陽縣第一期「回爐鍛造班」開班,15名學員接受集中培訓教育,其中包括縣國土局原黨組班子7名成員。一個縣級直屬部門黨組的7名成員,因為違紀腐敗全部被免職。尤其引人注目的是,該局的兩任局黨組書記、局長都「倒」下了。之所以出現如此「塌方式」腐敗,沒有選配和管理好「一把手」是關鍵。
「地方腐敗窩案的根子往往在『一把手』權力失控。」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廉潔研究與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教授認為,「一把手」位置關鍵。與其他官員相比,如貪念一起,其可以伸手腐敗領域更加廣泛、環節更加繁多、負面影響更加惡劣。
上海財經大學法治戰略研究中心主任麻國安教授說,「一把手」影響面大,易在下屬中形成一種「追隨心理」,導致本地、本單位或本部門內「頹腐風」盛行,引發窩案串案。
在2016年年底熱播的大型電視專題片《永遠在路上》第八集《標本兼治》中,曾任國資委主任、中石油董事長的蔣潔敏懺悔道:「什麼都要抓『一把手』才行,管住了『一把手』,就管住了問題的絕大部分。中石油出了這些問題,腐敗的問題,我是負主要責任的。我帶頭破壞了制度,別人也能破壞制度;我腐敗,別人也能腐敗,所以我是中石油的歷史罪人。」
可見,腐敗也是有示範效應的,也可以一級帶動一級變腐變爛。要治腐敗的根,就需要先把「一把手」的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監督到底難在何處
「上級監督太遠,同級監督太軟,下級監督太難」,是對監督「一把手」現實難題的形象描述。
「一把手」監督難在何處?
其一,用人方面的監督。「有些『一把手』熱衷於搞小圈子,直接提名『自己人』,以各種方式強行使其進入選舉程序。也有的『一把手』通過所謂的『內部醞釀』選拔『意中人』進入班子,大大削弱其他班子成員的話語權。」李成言說。
其二,決策方面的監督。「有些『一把手』把自己凌駕於組織之上,變著手法操縱班子集體決策權。」李成言舉例說,「比如在決策時,擅自對『三重一大』內容作出自己的解釋,以便自行決定什麼決策可以上會;或私自進行幕後交易,一手操辦了決策;或在重大決策上,繞過集體討論的必要程序。」
其三,使用資源方面的監督。在沒有嚴格監督的環境中,「一把手」很容易利用權力在分配資源的過程中謀取私利。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一把手」監督難,有權力過度集中、監督主體缺位、監督制度不完善、黨內民主制度執行不到位等多種原因。
在魯照旺看來,有的「一把手」仍存在特權思想,主動接受監督意識差,在推動工作的過程中易集權、攬權、創權、任性用權。而下級對「一把手」也習慣於俯首稱臣,唯唯諾諾,助長了「一把手」的專斷和霸道。
「黨內文件規定,重大決策、重大人事安排和重大資金決策,必須由集體決策。」李成言說,「有的地方和部門的領導班子對民主集中制貫徹執行不到位,致使『一把手』個人說了算。加上黨務、政務、財務、事務的公開機制不健全,為『一把手』搞暗箱操作提供了便利條件。」
四大措施力破難局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要防止「一把手」變成超越於黨紀國法之上、不接受監督的特殊黨員、特殊公民,解決各級對「一把手」不敢監督、不願監督、不能監督的問題,是設計權力監督體制機制的關鍵。
第一,形成權力明晰、規范、透明的運行機制。「圍繞『一把手』用人權、決策權、財經權和管理權等,進一步明確『一把手』的權力內容、權力邊界、權力行使方式和程序、與權力對等的責任等。」李成言建議,進一步完善公開機制,建立健全各級黨政「一把手」職責、許可權和權力運行程序、結果等情況公開機制。
第二,明確監督責任,整合監督力量。「建立健全『一把手』問題預警機制,把監督關口盡量前移,力求能盡早發現問題。」麻國安建議,不但要強化班子內部監督、強化專門機關監督,更要強化「全方位」監督,形成監督合力。「尤其要充分激活下級對『一把手』行使權力的知情權、建議權、監督權。」
第三,改革完善體制機制,築牢有效的制度保障。魯照旺建議,進一步完善幹部人事制度,真正把幹部選拔任用的權力交給組織、還給人民,而不是掌握在「一把手」手中;提速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防止和克服公共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一把手」化的現象。並完善法律監督,著力解決不同程度存在的權大於法、少數「一把手」凌駕於法律之上的問題。
第四,形成有權必有責、用權必擔責、濫權必追責的制度安排。魯照旺建議,加強對「一把手」八小時以外的監督,並嚴肅追責。「一旦發現問題,不論涉及到誰,不論官大官小,決不姑息養奸、包容縱容,必須從嚴從速、一查到底。」
② 權力需要監督.靠誰監督靠上級.那麼上級的權靠誰監督
依據憲法,靠人民監督最有利
③ 如何真正解決"誰來監督監督者"難題
為進一步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健全檢察權運行的外部監督制約機制,最高檢和司法部日前聯合印發了《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最高檢出台了《關於人民監督員監督工作的規定》。按照這兩份文件的規定,檢察院在辦理職務犯罪等案件的工作中,如果存在阻礙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等11種情形,人民監督員可以實施監督。這意味著,已經實施了13年的人民監督員制度,將迎來深化改革的又一次蝶變,以更加規范的選任管理、更加明晰的監督范圍、更具剛性的監督程序,發揮其監督監督者的法治功能。
誰來監督監督者
在好萊塢電影《國家公敵》中,主人公羅伯特·迪恩這樣發問:我們有必要對那些有可能危及國家安全的行為進行監督,可是誰來監督監督者?這一美國社會中拉不直的問號,實際上也一直困擾著我們。
在我國,為了防止執法和司法機關濫用職權,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憲法設置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行使對其他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法律監督職權。實踐中,這對於促進公務人員依法履職、有效追訴和懲治犯罪、監督訴訟活動依法開展、確保法律順利實施等,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是,「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法律監督權作為國家權力的重要內容,其在監督其他權力行為的同時,自身也蘊含有被濫用的極大可能,由此帶來的問題是:誰來監督監督者?
尤其是檢察機關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時,倘若做出不立案、撤銷案件和不起訴決定時,法院很難介入監督,異體外部制約的缺失及內部自我監督的式微,很容易讓民眾對監督權力的檢察權產生公正性懷疑。
對權力的監督一般有兩個路徑,一是「以權力制衡權力」,二是「以權利監督權力」。前者強調權力間的制衡與監督,但容易陷入無休止的為權力「疊床架屋式」的制度設計。恰如黃宗羲先生在《原法》中所言:「用一人焉則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則慮其可欺,而又設一事以防其欺。」監督監督者的權力設防便難有終結之處。
在國家權力的配置上應重視彼此間的制衡,但為了破解「誰來監督監督者」的困境,還必須設計更有效的「以權利監督權力」的機制。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經過探索創新而逐漸定型的人民監督員制度,本質上體現的恰是以人民監督監督者的憲法邏輯。按照權力原理,法律監督權也是人民賦予檢察機關的權力,最終的權力來源是人民,人民自然是監督者的最後監督者。人民監督員制度,從人民中汲取監督力量,以程序化的設計將人民監督具體化、規范化、實效化,正契合了我國憲法上的權力原理,不失為監督監督者的最佳制度安排。
民主法治社會,任何權力都不應逃離人民監督的視線,只有導入人民的監督力量,才能真正解決「誰來監督監督者」的難題。實踐證明,人民監督員來自人民,直接介入檢察機關的執法辦案活動,對社會最為關注的敏感地帶,對司法腐敗的易發、多發部位,對體現公平正義、保障人權的關鍵環節,展開親歷性的參與式監督,極大增強了檢察機關執法的透明度,有效防止了執法不公正、不文明、不規范、不廉潔等問題的發生。
檢察機關的自我革命
一切權力都具有抵制監督的慣性,檢察機關的權力也不例外。引入人民的力量強化對自身的監督,提高檢察機關職權行使的透明度和民主性,以防範檢察權的濫用,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實施,對檢察機關而言無異於一次自我革命。
2003年9月,為加強對查辦職務犯罪工作的外部監督,最高檢經中央同意並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開始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先期試點在遼寧、內蒙古、天津等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機關啟動,規定職務犯罪案件中擬作撤案、不起訴處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三類案件」,全部納入人民監督員監督程序。2004年10月之後,試點工作逐步擴大。截至2010年9月,全國共有3137個檢察院開展了人民監督員試點工作,占各級檢察院總數的86.5%。
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試水,打開了傳統封閉的法律監督職權運行格局,其民主性價值不斷凸顯。這一期間,人民監督員就檢察人員在辦案中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五種情形」不斷提出監督意見,形成良好的監督勢頭。但同時,人民監督員由檢察機關自己選任,帶來了「自己選人監督自己」的社會質疑,嚴格限定監督范圍也影響了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功能發揮,改革完善勢在必行。
2010年9月,中央政法委第15次全體會議,專門聽取了最高檢關於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有關情況的匯報。10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下發,人民監督員制度從試點正式進入全面實施階段。同時,《規定》將人民監督員的選任方式改為由上級檢察院統一選任,將監督范圍擴大到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工作中具有終局性決定權的主要環節。截至2014年3月底,全國檢察機關共選任人民監督員48000餘人次,監督各類職務犯罪案件42000餘件。
一項監督制度成功與否的關鍵,在於監督主體是否足夠客觀中立。2010年雖然將人民監督員選任許可權上提一級,但仍局限於檢察機關內部。2014年9月,最高檢、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實現重大改革,即由原先的主要由檢察院自行選任管理改由司法行政機關選任,徹底告別「自己選人監督自己」的程序庇護。同時,最高檢還頒行了《人民監督員監督范圍和監督程序改革試點工作方案》,監督監督者的制度在改革中不斷發展完善。
人民監督員選任程序的改革過程,折射出檢察機關在自我監督上的不斷進步。隨著司法改革進一步上升為黨和國家意志,人民監督員制度也從檢察機關的自我革命邁向司法制度的健全完善。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方案》。在此基礎上,最高檢和司法部出台文件,使得這場檢察機關發動的自我革命,在國家意志中不斷走向規范成熟。
讓檢察權運行更規范
伴隨著13年的試點與改革,人民監督員制度在強化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監督機制、擴大訴訟民主、促進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等方面,發揮了越來越難以替代的功能,使得這項契合憲法原理、堅持問題導向、強化民主監督的特殊制度,不僅成為檢察機關依法履職的重要保障,而且成為中國特色司法制度的重要內容。
一方面,監督檢察機關規范執法,提高司法正義的品質。人民監督員制度所具有的民主性、獨立性、預防性、直接性、多樣性等特徵,對於促進檢察機關公正執法、限制權力濫用有著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實踐中,人民監督員不僅重點對檢察機關查處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能夠直接防止和減少辦案中違法違紀問題的發生;而且通過帶有約束性的異體監督,有效排除辦案中的干擾和阻力,倒逼檢察機關增強辦案責任心,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辦案質量,在實體上促進檢察權的規范化運行;還能增強執法辦案的透明度,促使檢察人員轉變執法觀念和執法作風,提高執法辦案的文明水平。
另一方面,增進司法的民主性和透明度,促進人權保障水平。人民監督員制度是人民群眾有序參與、監督司法的直接形式,本身凸顯出司法程序的人民性。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廣泛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渠道。」由於人民監督員制度具體化了公民的批評權和建議權,不僅具有實體上促進公正的監督功能,更具有程序上彰顯司法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權的作用。既滿足了人民行使憲法權利、參與司法過程的民主化訴求,讓民眾在參與司法、監督司法中直接感受到公平正義;又有利於完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確保司法為民,更好地通過透明的司法程序維護好人民合法權益;還能發揮人民監督員聯系群眾密切的優勢,將其參與執法監督的體會向社會傳播,架構起司法與社會的溝通橋梁,有力提升檢察機關的執法公信力。
雖然在人類文明史上,人民參與司法具有悠久的法治傳統,但是這種參與和監督更多體現在法庭審判上。作為特殊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創設人民監督員制度,不僅在國際上沒有先例,在中國的歷史上也缺乏直接參照,它完全是紮根於現實中國的實踐土壤之上,提煉出的一項獨具特色的公民參與司法新途徑,豐富了國家的監督體制,體現了國家保障人權的觀念。
司法改革烙上「中國印」
從人民陪審員制度到人民監督員制度,公民參與司法、監督司法的渠道不斷拓寬,司法治理的民主基因日益強盛,凸顯出中國司法制度發展的本土意識和創造精神。這些制度納入國家司法改革總體布局,深刻反映出中國司法改革在遵循一般司法規律的基礎上,著力形成自身的特色和優勢。在司法改革的中國化背景下,人民監督員制度在得到社會認同之後,更應著眼實踐需求和法治目標進一步改革完善,以呈現出蓬勃發展的生機。
其一,是在制度內容上進一步優化。經過多次改革,人民監督員制度在內容上比較健全。尤其是此次改革,人民監督員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選任管理,能夠讓其相對超脫、中立、客觀地發揮監督作用;監督范圍進一步擴大,基本涵蓋了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工作中容易出現問題的各個關鍵環節;擴大了監督程序的啟動主體,啟動監督程序不受排斥;增設復議程序,推動檢察機關在陽光下執法、在監督中辦案。但還要看到,要想讓這種個別化的監督形式真正融入人民監督的普遍性價值,還必須從整個司法制度的大局著眼,以健全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的外部監督制度,掃清實踐中各種隱性和顯性的監督障礙,進一步拓寬人民參與司法監督的制度性渠道。
其二,是在制度形式上進一步升格。一開始,由於人民監督員制度主要由檢察機關自身推動,存在「合法性成色不足」的質疑。與人民陪審員制度類似,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設計也關乎司法權的配置和運行,是國家司法制度完善的重要內容,需要納入立法規范。對於人民陪審員制度,《人民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提供了充分的高位階法律依據;相比而言,人民監督員制度卻缺乏足夠的法律確認。近年來,社會上呼籲為人民監督員制度立法的呼聲漸強,不少人建議在《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作出規定,或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出台《關於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決定》。無論採取何種形式的立法,都需要從人民參與司法、監督司法的司法制度出發,提升人民監督員的立法位階,規范人民監督員立法形式,通過高位階立法對改革成果予以確認,推動司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從中凝聚、彰顯中國司法的特色和優勢。
④ 誰對供熱公司有監督的權力
供熱公司歸供熱公司所屬的區供熱辦管、上級單位是市供熱辦。
供熱主管部門就是供專熱行業管理辦屬公室(簡稱:供熱辦),隸屬於建委(或城鄉建委、住建委、住建局),多數為直屬事業單位。
供熱辦的主要職責包括:參與編制並負責組織落實集中供熱的遠期、近期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參與對集中供熱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的編制工作;負責對集中供熱企業實行行業管理。
(4)誰監督權力擴展閱讀:
熱負荷收集:
1、採暖通風熱負荷採暖通風熱負荷是季節性負荷,所以,其負荷量與室外溫度、建築圍護結構的熱工特性有關。
2、生產工藝熱負荷生產工藝熱負荷是全年性較穩定的負荷,但由於生產工藝的要求,有的晝夜負荷變化較大,或由於生產班制連續與否等,使負荷發生波動。也有一些生產工藝負荷屬於季節性的。此外,還有某些產品,其工藝熱負荷雖然比較穩定,但也常有波動。
為了從各方面分析熱負荷,在可能的條件下,還要收集原設計產品數量、產品用熱或用熱標準的單耗指標、生產班次、季節性特性、檢修周期等。此外,還需要收集各時段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生產日小時熱負荷。
3、生活熱水供應熱負荷 生活熱水供應熱負荷是全年性負荷,帶有一定的季節變化特性。
⑤ 監察機關有監督權嗎具體有什麼權力
一、哪些事項屬於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受理范圍?
1、對黨組織、黨內員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容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黨的紀律行為的檢舉控告;
2、對監察對象(監察法規定的六類公職人員)不依法履職,違反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規定,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犯罪行為的檢舉控告;
3、黨員對黨紀處分或者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提出的申訴;
4、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提出的申訴;被調查人及其親屬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的申訴;
5、對原行政監察機關作出的政紀處分和其它處理決定不服未超過申請期限,提出的申訴;
6、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批評建議。
⑥ 權力的行使主要靠誰來監督
在我國權力的行使,主要是靠人民群眾來監督的,政府部門有檢查機構也是直接受理這些監督事項的機構。
⑦ 對權力進行監督的體系是什麼
對權力進行監督的體系包括權力監督和非權力監督
權力監督包括了:立法監督(在中國是專權力屬機關監督)、司法監督(在中國包括法院、檢察院兩方面,也有把法、檢單列出來的)、行政監督(屬於內部監督,典型的機構就是監察局、審計局。上級對下級的監督也是)。
非權力監督包括的方面很多,主要有:政黨監督、社會團體監督、公民監督、媒體監督。
⑧ 中紀委受誰監督
《中紀委機關報解讀:誰來監督國家監察委員會?》
近日,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下稱《方案》)。
黨的十九大報告在部署「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時指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將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組建國家、省、市、縣監察委員會,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方案》的印發,標志著在全國推開改革試點工作正式啟動。此時,距離黨的十九大勝利閉幕剛剛過去5天。
歷史車輪滾滾向前,改革潮流勢不可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在全國推開改革試點,必將產生一系列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北京、山西、浙江改革試點成效如何?
2016年11月,中辦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
接到中央部署的任務後,三省市立即開展試點。至今年3月底,山西省市縣三級全部成立監察委員會;至4月底,北京、浙江也全部完成各級監察委員會組建工作。此後,各試點地區不斷推動全面融合,把建章立制貫穿改革全過程,對監委監督、調查、處置3項職責以及訊問、留置等十幾項調查措施先行先試、應試全試,並完善監委內部監督制約和外部的銜接協調機制,順利完成試點任務。
本報記者在采訪試點情況時了解到,三省市完善了黨和國家自我監督體系,推動了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的有機統一;健全了反腐敗領導體制,加強了黨對反腐敗斗爭的統一領導;建立起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實現了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推動了人員融合和工作流程磨合,構築起規范內部運行和紀法銜接的制度體系。
在開展改革試點的過程中,三省市還積累了一些重要經驗:一是牢固樹立「四個意識」,領導小組充分發揮指導、協調和服務作用,各級黨委、紀委切實擔當起政治責任,負好主責和專責;二是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在前面,切實提高涉改部門和人員的政治站位和政治覺悟;三是堅持內涵發展,實現改革效應最大化;四是加強紀檢機關、監察機關和司法執法機關的統籌協調,保障改革順利推進。
開展改革試點的關鍵環節是什麼?
撤銷行政監察,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反瀆職侵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將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是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組建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必由之路。從這個意義上講,轉隸是監察體制改革的關鍵環節,是「過河」的橋和船。
做好人員轉隸,重中之重是確保「思想不亂、工作不斷、隊伍不散」,這就要求必須做好思想引導和政策保障工作,減少轉隸的摩擦和阻力。
從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改革試點情況看,三地普遍出台有關方案,明確相關政策,打消了轉隸人員的思想顧慮,保障了轉隸平穩有序進行。
轉隸期間,還必須把握好動態平衡,保證相關工作的連續性。京晉浙三省市都按照「老事老辦法、新事新辦法」原則,明確了轉隸前檢察院反貪、反瀆部門已立案、尚未辦結的按原有程序辦理,轉隸後新立案調查的按新的領導關系辦理,保證了反腐敗斗爭力度不減、節奏不變。
用留置取代「兩規」意味著什麼?
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許可權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既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也彰顯了全面依法治國、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的決心和自信。
國家監察委員會是由國家權力機關設立的反腐敗專門機構,與公安、檢察機關等執法和司法機關性質完全不同;反腐敗所針對的職務犯罪也與普通刑事犯罪不同,有個特殊和普通的關系問題。因此,在監察委員會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過程中,有些問題不能簡單比照刑事訴訟法,既要科學把握法治精神和執法司法的一般規律,也要充分考慮反腐敗、懲治職務犯罪的特殊性,通過法治方式形成新的運行機制。
用留置取代「兩規」,正是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的具體體現。將留置明確為監察機關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重要手段,並通過立法對審批程序、使用條件、使用期限等作出嚴格限制,不僅解決了長期困擾反腐敗的法治難題,進一步推動反腐敗工作的法治化,還將倒逼監察機關把調查的基礎工作做扎實,前期核查工作不到位不充分就不能立案,保障權力的正確行使。
誰來監督國家監察委員會?
國家監察委員會是黨統一領導下的反腐敗工作機構。紀委與監委合署辦公,代表黨和國家行使監督權,不是權力大了而是責任大了。同時,監察委員會將會受到來自各方面的監督制約,也不會成為所謂的「超級機構」。
北京、山西、浙江試點情況有力印證了這一點。一方面,三省市在積極探索的基礎上出台相應制度,在制度上形成了監委調查、檢察院起訴、法院審判的工作機制,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既協同配合,又相互制衡。
另一方面,三省市各級監察委員會還認真落實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嚴格執行集體決策、請示報告、涉案款物管理等規定,建立打聽案情、過問案件報告和備案制度,形成了嚴密的自我監督體系。此外,按照相關制度設計,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大產生,還將接受人大監督和社會監督。多重監督特別是不斷加強的內部監督,將嚴防「燈下黑」,保障監委的權力在正確的軌道上運行。(中國紀檢監察報記者張磊)
延伸閱讀
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方案》
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全國范圍內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探索實踐,完成省、市、縣三級監察委員會組建工作,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方案》強調,黨的十九大對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作出重大決策部署。在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改革試點工作經驗基礎上,在全國各地推開改革試點,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重大戰略舉措,對於健全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強化黨和國家自我監督具有重要意義。在今年底明年初召開的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上產生三級監察委員會,使改革與地方人大換屆工作緊密銜接,有利於加快改革步伐,確保改革有序深入推進。
《方案》指出,黨中央決定,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繼續深化改革試點,其他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省、市、縣三級監察委員會,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完成相關機構、職能、人員轉隸,明確監察委員會職能職責,賦予懲治腐敗、調查職務違法犯罪行為的許可權手段,建立與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協調銜接機制。
《方案》要求,要加強黨對試點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試點地區各級黨組織要擔負起主體責任。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對試點工作負總責,成立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小組,由黨委書記擔任組長。試點地區紀委要細致謀劃、扎實推進,做好試點方案的組織實施和具體落實。各有關單位要各司其職、協調配合,確保如期完成試點任務。
⑨ 誰來監督權力部門
沒有其他好辦法,只能寄託民主的進步
⑩ 權力監督的定義
監督,按其實質來說,就在於委託權對受託權的監察和控制,使權力的受託者能夠按照委託者的意志行使被賦予的權力:既不得濫用權力,以至以權謀私;也不得把被賦予的權力不當回事兒而「不作為」,以至失職、瀆職。這是嚴格意義上的監督。通常在相當寬泛的意義上所說的監督,實際上是這種監督的引申和轉義。寬泛意義上的監督,如黨員和人民群眾對黨和國家領導機關及領導人進行舉報這樣的監督,其本身並非直接的委託權對受託權的監督,但它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起到強有力的監督作用。這里涉及到了「權利監督」與「權力監督」的關系問題。
「權利監督」與「權力監督」的區別主要在於:一是行為主體的性質不同。在黨內,「權利監督」的行為主體是黨員、黨代表以及黨員領導幹部的「個人行為」,而「權力監督」的行為主體是黨的領導機關的「組織行為」。二是所依靠和憑借的手段和力量不同。「權利監督」所依靠和憑借的是分散的個人享有的「權利」,而「權力監督」所依靠和憑借的則是有組織的「權力」。三是所具有的功能和作用不同。作為個人行為的「權利監督」對於被監督對象的違規行為僅僅具有「在口頭上加以責備」的功能和作用,其本身並沒有「在行動上加以糾正」的功能和作用,因而它是一種「軟監督」;而作為組織行為的「權力監督」,對於被監督對象的違規行為,不僅具有「在口頭上責備」的功能和作用,而且更重要的是還具有「在行動上加以糾正」的功能和作用,因而它是一種「硬監督」。從權力授受關繫上說,「權利監督」是民主監督之「源」,具有基礎性、根本性。而「權力監督」則是民主監督之「流」,具有非基礎性和派生性。後者應當服從和服務於前者。但是,就其監督功能和作用來說,對任何被監督對象的違規行為,最終只有依靠「權力監督」,才能不僅給予強有力的口頭責備,而且可以從行動上加以糾正,使違規行為及時中止或改變,以至給予適當的處罰,包括通過免職、撤職等手段收回授權。而「權利監督」本身發揮得再充分,再強有力,也只能限於對違規者的口頭責備,包括批評、揭發、檢舉、控告等等,作為向違規者的授權機關或專門監督機關的一種「訴求」。這種「訴求」本身並不能糾正對象的違規行為,至多隻能造成一種壓力,引起有關權力機關的關注和重視。「權利監督」,最終必須也只能通過「權力監督」功能的充分發揮,才能起到應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