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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購買服務ppp

發布時間: 2021-02-19 09:14:25

⑴ 如何分析PPP與政府購買服務之間的關系

從廣義上來說,PPP指的是企業參與提供傳統上由政府獨自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模版式。從世界銀權行對PPP的分類來看,主要包括外包類、特許經營類和私有化類。因此,BOT本質上也可視為是PPP的一種。BOT即建設—經營—轉讓,是指政府授予私營企業一定期限的特許專營權,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某公用基礎設施,在規定的特許期限內,私人企業可以向基礎設施使用者收取費用,由此來獲取投資回報。待特許期滿,私人企業將該設施無償或有償轉交給政府。但從合作關系而言,BOT中政府與企業是垂直關系,即政府授權私企獨立建造和經營設施,而不是與政府合作,PPP通過共同出資特殊目的公司更強調政府與私企利益共享和風險分擔。PPP的優點在於政府能夠分擔投資風險,能夠降低融資難度,雙方合作也能夠協調不同利益主體的不同目標,形成社會利益最大化,但缺點在於增加了政府潛在的債務負擔。BOT優點在於政府最大可能的避免了項目的投資損失,缺點是投資風險大,私營資本可能望而卻步,且不同利益主體的利益不同,單方面利益最大化的納什均衡並非全社會最優。

⑵ PPP模式與政府購買服務有何關系

財政部於2016年1月11日發布了《關於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限額管理的實施意見》(財預[2015]225號),文中「三、妥善處理存量債務」的第一段有「取消融資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資職能,推動有經營收益和現金流的融資平台公司市場化轉型改制,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政府購買服務等措施予以支持」的表述。此處,「PPP」和「政府購買服務」是並列出現的,是否表明其兩者關系是並列、對等關系呢?是否就沒有交叉重合部分呢?是否分別適用不同法規政策呢?本文對兩者關系作簡要論述:
一、PPP與政府購買服務的概念
在釐清PPP與政府購買服務兩者關系前,應明確兩者的界限范圍。因此,筆者將分別從廣義和狹義方面對其論述。
1、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
從各國和國際組織對PPP的理解來看,廣義的PPP泛指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為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而建立的各種合作關系;狹義的PPP則通常被理解為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融資模式的總稱,更加強調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過程中的風險分擔機制和項目的物有所值原則。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於2015年5月22日發布的轉發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42號)對PPP的定義以及財經113號文的規定,可知我國目前對PPP的定義採用的是狹義的PPP概念。
2、政府購買服務
廣義的政府購買服務范圍主要包括勞動就業、工程建設、公共安全、社會事業、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等六大類的服務。
狹義的政府購買服務即政府購買本身需要的服務,或政府購買維持其自身運轉需要的服務,也主要包括專家服務(咨詢和研究)、工程建設、公共安全、後勤保障、中介服務、政府服務外包等六大方面。
二、PPP與政府購買服務的關系分析
國務院及其部委在規范PPP和政府購買服務方面頒布了很多法規政策,不同部委頒布的政策之間有矛盾之處,由此引發對政策的不同解讀,對於PPP和政府購買服務的關系亦有不同的觀點,主要包括以下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PPP模式的實質是政府購買服務
根據財政部於2014年9月23日發布的《推廣和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76號)中明確指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實質是政府購買服務」,認為政府購買服務是較大的概念,而PPP模式是其中一種表現形式。在此觀點下,PPP模式由此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一種表現形式直接適用《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進行社會資本采購(其中包括了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和單一來源采購四種模式),而不是僅適用《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而根據1月21日,財政部發布的《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的適用范圍,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PPP模式亦可直接適用該辦法,採用競爭性磋商采購進行采購。
第二種觀點:政府購買服務是PPP模式中的「政府付費」模式
根據財金〔2014〕113號文中對回報機制的描述,「包括使用者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和政府付費等支付方式。」,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2014年12月2日《關於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2014]2724號)中指出:「(二)操作模式選擇中3.非經營性項目。對於缺乏「使用者付費」基礎、主要依靠「政府付費」回收投資成本的項目,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採用建設—擁有—運營(BOO)、委託運營等市場化模式推進。」由此認為:政府付費是PPP的三種支付方式之一,是指政府直接付費購買公共產品和服務。
在這種觀點下,對於PPP支付方式中的「使用者付費」模式,由於不需政府財政性資金的支出,僅適用《招標投標法》及《招標投標條例》;對於「可行性缺口補助」模式和「政府付費」模式,因其使用財政性資金,則可直接適用《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規。
同時,依據財金113號文和1月21日財政部發布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財庫〔2014〕215號)的規定:「PPP項目采購方式可採用競爭性磋商,且PPP項目采購應當實行資格預審。」由此可以看出PPP項目的采購程序較政府購買服務更為嚴格。
第三種觀點:政府購買服務和PPP模式是並列但又有重合部分的關系
根據國務院於2015年6月25日發布的《關於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舊房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中,第三部分「創新融資體制機制」中「(一)推動政府購買棚改服務」、「(二)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以及本文開頭提及的2016年1月11日發布財預[2015]225號文中兩者並列出現的現象,由此得出PPP和政府購買服務是並列的關系。而且,政府購買服務早已有之:國務院辦公廳於2013年9月26日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財政部於2014年1月24日發布《關於政府購買服務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財預〔2014〕13號),財政部、民政部和工商總局於2014年12月15日聯合發布的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14]96號),從這三個文件我們可以看出政府購買服務已自成體系。我司亦有根據財綜[2014]96號文編制政府購買服務實施方案的經驗。
而這兩者的重合部分的分析則類似第二種觀點,但此觀點認為PPP模式中採用「政府付費」回報模式的PPP項目只是政府購買服務范圍中的一小部分,真正的政府購買服務的范圍要比「政府付費」的PPP項目大得多。
因此,對這兩種模式的法律適用規則為:在二者的重合范圍內可以同時適用兩者的法規政策,而在兩者不同的范圍內則要分別適用與其對應的法規政策。
三、結論
以上三種觀點依據不同的政策文件,都可自圓其說。但不管兩者的關系如何,達成的共識是PPP和政府購買服務在采購方式上都適用《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條例》及《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而且都可採用競爭性磋商的方式進行采購等。
目前第二種觀點是主流觀點,結合定義,政府購買服務可以視為廣義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的一種,都是為了「轉變政府職能、動員社會力量、改善公共服務」;但其程序和規范上更為簡單,可以理解為簡化版的PPP。由於完整版的PPP推行效率相對較低,而經濟和社會需求又亟待政府公共項目的積極發展,在教育,衛生,養老等公共服務主導性領域,這個簡化版的PPP模式正被各級政府寄予越來越多的期望。
但同時我們要注意,第三種觀點依據的政策文件頒布的時間較新,是否給我們這樣的預示:以後PPP和政府購買服務會以並列且有重合的關系出現;並且針對目前政府購買服務的相關政策較為籠統、可操作性較弱的缺點,政府將會作進一步的完善。

來源參考 中國政府采購網 http://www.ccgp.gov.cn/gpsr/lltt/201610/t20161011_7414514.htm

望採納。

⑶ PPP模式與政府購買服務模式有什麼區別

以照明公私合營模式(PPP)為例,這是針對城市市政照明設施亮化項目、由政府與內社會資本合作經過一容體化能效升級改造,實現智慧城市照明並負責一定年限的經營而達到共贏的一種新模式,即智慧城市照明PPP合作運營模式。在基於簡能(SECOING)高壓HID氙氣路燈智慧照明系統為載體的智慧城市照明PPP合作運營模式中,運營管理公司對合同約定區域已有的市政照明設施進行日常運營維護,並進行智慧城市照明升級改造,將原有市政照明基礎設施(光源、電器、燈具、燈桿、變壓器、線纜及配電箱等)逐步進行更換,從而實現轄區內整體市政照明效果的全面提升,城市照明實現智慧化管理,並確保整體市政道路照明設施的穩定運行,道路照明效果達到《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准》要求。政府出讓公共照明資源特許經營權,監管、購買照明服務;由社會資本投資,以運營管理公司為主體進行一體化系統升級改造,長效運營、服從監管、科學管理、盈虧自負。私營部門以本公司的切身利益為追求,公共部門則致力於公共福利和職能職責的實現。只有兩者都朝向一致的目標,才可能有合作的基礎,進而實現互利共贏。

⑷ 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和ppp 一樣嗎

不一樣,一個是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指政府通過公開招標、定向委託、邀標等形式將原本由自身承擔的公共服務轉交給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履行,以提高公共服務供給的質量和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會治理結構,滿足公眾的多元化、個性化需求。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政府采購的一部分

廣義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也稱3P模式,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礎設施一種項目融資模式。在該模式下,鼓勵私營企業與政府進行合作,參與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通過這種合作方式,合作各方可以達到與預期單獨行動相比更為有利的結果。合作各方參與某個項目時,政府並不是把項目的責任全部轉移給私營企業,而是由參與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擔責任和融資風險。雙方首先通過協議的方式明確共同承擔的責任和風險,其次明確各方在項目各個流程環節的權利和義務,最大限度地發揮各方優勢,使得建設擺脫政府行政的諸多干預和限制,又充分發揮民營資本在資源整合與經營上的優勢。
按照這個廣義概念,PPP是指政府公共部門與私營部門合作過程中,讓非公共部門所掌握的資源參與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從而實現政府公共部門的職能並同時也為民營部門帶來利益。其管理模式包含與此相符的諸多具體形式。通過這種合作和管理過程,可以在不排除並適當滿足私人部門的投資營利目標的同時,為社會更有效率地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使有限的資源發揮更大的作用。
狹義的PPP是指政府與私人部門組成特殊目的機構(SPV),引入社會資本,共同設計開發,共同承擔風險,全過程合作,期滿後再移交給政府的公共服務開發運營方式。

⑸ 政府購買服務和ppp模式的區別與聯系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指政府通過公開招標、定向委託、邀標等形式將原本由自身承擔的公共服務轉交給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履行,以提高公共服務供給的質量和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會治理結構,滿足公眾的多元化、個性化需求。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礎設施中的一種項目融資模式。在該模式下,鼓勵私營企業、民營資本與政府進行合作,參與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
聯系在於
政府購買服務和PPP模式在「夥伴」的選擇上是相同的,兩者都是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採用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和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實質是政府購買服務。這樣說來,PPP模式是政府購買服務的一種實現形式,是政府購買服務的組成部分。
區別在於
PPP模式首先強調的是政企合作關系,分為外包、特許經營以及私有化三種類型;在評估階段講究的是公平競爭、擇優選擇、物有所值;在實施階段則注重績效評價、信息公開和契約精神。
政府購買服務則是要構建政社合作機制,通過合同外包、項目申請、直接補貼等多種途徑推進,建立嚴格的監管和績效評價體系,注重過程評審與結果評審、短期目標與長遠目標、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結合,在采購過程強調公開透明、規范操作、加強監管。

⑹ 政府購買,政府購買服務是PPP嗎

不是。簡單來說,PPP是在基礎設施領域以非盈利為目的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項版目中,採取政府與社會資權本,即私人企業合作的模式,打破了之前基建項目均由政府出資參與的壁壘。政府購買是指,PPP項目建成後,政府方可採用政府購買,補貼或由社會資本運營N年的方式,使社會資本盈利,最終政府方成為使用方或擁有方。
也就是說,PPP是基建採用的新模式,是社會資本參與到政府項目中,政府購買是項目建成後的運營補貼或盈利方式。希望這么說你能明白。

⑺ 獨家︱PPP與政府購買服務有什麼區別

政府購買服務與PPP合作項目區別可以從以下方面看出:
從主體看。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公共服務;PPP合作項目主體是各級行業管理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群團組織因為代表不了政府基本上不具備主體條件。

從客體看。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客體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PPP合作項目的客體是具有投資、建設、運營管理能力的社會資本。

從標的看。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標的為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主要是智力服務與勞力服務,涉及的金額一般較小;PPP合作項目的標的為公共服務產品及連帶的維修、運營服務(一般是建設工程項目後繼續維修、運營服務,公共產品為主屬性,服務為輔),涉及的金額一般較大。

購買機制。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詢價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涉及的金額一般較小;PPP合作項目的社會資本的采購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採用公開招標、競爭性磋商的方式確定,單一來源、詢價等方式一般不予採用,主要原因是涉及的金額巨大。

預算安排與債務承擔。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在既有財政預算安排中統籌考慮,是政府短期預算資金安排,屬於政府債務范疇;PPP合作項目所需資金在財政中長期預算計劃安排,具有長期性,在產品未完成之前屬社會資本風險,不屬於政府債務范疇。

工作機制與工作流程。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採用「政府統一領導,財政部門牽頭,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協同,職能部門履職,監督部門保障」的工作機制,流程相對簡單,沒有規范統一的流程;PPP合作項目採用「政府統一領導,財政、發改部門牽頭,建委、審計、國土、規劃、法制辦等部門參與,行業主管部門實施,有關單位在實施階段承擔政府出資方代表的角色」的工作機制,流程長而復雜,必須制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並嚴格執行。

管理工具。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依靠政府購買服務目錄管理;PPP合作項目主要依靠財政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綜合信息平台管理。

總的來說,兩者都是政府與社會力量、社會資本合作;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購買的是公共服務,偏重智力、體力服務;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是遴選社會資本進行公共產品建設並在此基礎上提供公共運營服務,偏重公共產品。

⑻ 政府購買服務和PPP模式的區別與聯系

不是。簡來單來說,PPP是在基礎設施領域源以非盈利為目的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項目中,採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即私人企業合作的模式,打破了之前基建項目均由政府出資參與的壁壘。政府購買是指,PPP項目建成後,政府方可採用政府購買,補貼或由社會資本運營N年的方式,使社會資本盈利,最終政府方成為使用方或擁有方。也就是說,PPP是基建採用的新模式,是社會資本參與到政府項目中,政府購買是項目建成後的運營補貼或盈利方式。希望這么說你能明白。

⑼ 02政府購買服務和ppp模式的區別與聯系

以照明公私合營模式(PPP)為例,這是針對城市市政照明設施亮化項目、由政府與內社會資本合容作經過一體化能效升級改造,實現智慧城市照明並負責一定年限的經營而達到共贏的一種新模式,即智慧城市照明PPP合作運營模式。在基於簡能(SECOING)高壓HID氙氣路燈智慧照明系統為載體的智慧城市照明PPP合作運營模式中,運營管理公司對合同約定區域已有的市政照明設施進行日常運營維護,並進行智慧城市照明升級改造,將原有市政照明基礎設施(光源、電器、燈具、燈桿、變壓器、線纜及配電箱等)逐步進行更換,從而實現轄區內整體市政照明效果的全面提升,城市照明實現智慧化管理,並確保整體市政道路照明設施的穩定運行,道路照明效果達到《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准》要求。政府出讓公共照明資源特許經營權,監管、購買照明服務;由社會資本投資,以運營管理公司為主體進行一體化系統升級改造,長效運營、服從監管、科學管理、盈虧自負。私營部門以本公司的切身利益為追求,公共部門則致力於公共福利和職能職責的實現。只有兩者都朝向一致的目標,才可能有合作的基礎,進而實現互利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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