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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護監督檢查

發布時間: 2021-02-19 07:18:19

1. 勞動保護監督員是什麼

說說職責
一、熟悉了解本單位(項目)勞動保護工作狀況。建立健全勞動保護工作台帳,詳細記錄事故查找、隱患整改和安全生產監督工作情況。

二、積極參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措施和防治、防傷害等安全救助預案的制定,監督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法規和制度的貫徹執行。

三、加強對國家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督促檢查本單位(項目)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對危害職工勞動安全和健康的問題進行分析、調查,向有關部門反映需要解決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

四、敢於糾正和制止違反勞動紀律、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或職業危害的,有權指令先行停止生產,並提請工會組織向所屬單位發出書面整改建議。

五、督促和協助行政按規定發放勞動保護用品,督促和教育職工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六、強化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的意識,積極發揮勞動保護監督員作用,按時上報勞動保護監督工作情況

2. 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的職權是什麼

(1)監督和協助本單位貫徹執行勞動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改善勞動條件和工作環境;

(2)定期分析安全生產狀況,參與本單位安全措施計劃的制訂和實施,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3)參與本單位集體合同的協商和簽訂;

(4)宣傳國家勞動保護法律法規,教育職工遵章守紀,提高安全生產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創建安全生產班組;

(5)組織和協同行政部門開展安全衛生檢查,對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作業場所建立檔案,監督整改,參加「三同時」的檢查驗收;

(6)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查出事故原因和責任,提出對事故的處理意見及防範措施的建議;

(7)制止「兩違」行為,維護職工的生命安全;

(8)在生產中發生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下,在向行政部門立即報告的同時,應採取緊急措施撤出作業場所的職工;

(9)監督行政按部門規定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和定期對職工進行健康檢查,監督和協助行政落實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

(10)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不符合勞動安全衛生標准規定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問題嚴重的,下達《限期解決問題通知書》,要求限期解決,對拒不執行的,建議勞動部門採取強制措施。

3.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三個條例>>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三個條例 根據實際情況和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有關規定,全國總工會對《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工作條例》、《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工作條例》作了修改,現予頒布,請認真貫徹執行。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工作條例

第一條 為履行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的職責,維護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工會組織依法履行勞動保護監督檢查職責,建立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對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群眾監督,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在縣(含)以上總工會、產業工會中設立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可聘請有關方面熟悉勞動保護業務的人員擔任兼職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

第四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全國產業工會,省轄市總工會對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有審批任命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全國產業工會和中華全國總工會有關部門的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審批任命。

省轄市總工會、省產業工會的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全國產業工會審批任命,報中華全國總工會備案。

縣級總工會的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由省轄市總工會審批任命,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備案。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由其所隸屬的工會組織考核、申報。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證件由中華全國總工會統一印製。

第五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在其所隸屬的工會組織領導下工作,代表工會組織依法實施勞動保護監督檢查;也可受任命機關委託,代表任命機關執行監督檢查任務。

第六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產實踐經驗,並從事工會勞動保護工作一年以上,應有較高的政策、業務水平,熟悉和掌握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勞動保護業務;科級以上、從事五年以上勞動保護工作的工會幹部也可以擔任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任命前必須經過勞動保護崗位培訓,考核合格。

第七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代表工會組織行使下列職權:

(一)參與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標准和重大決策、措施的制定,監督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

(二)監督檢查本地區、行業和企事業的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對勞動安全衛生狀況進行分析,對危害職工勞動安全與健康的問題進行調查,向政府及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反映需要解決的問題,提出整改治理的建議。

(三)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在監督檢查時,發現存在事故隱患、職業危害和違反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的問題,有權要求企事業進行整改,監督企事業採取防範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發現嚴重存在事故隱患或職業危害的,提請所隸屬的工會組織向企事業單位發出書面整改建議,並督促企事業單位解決;對拒不整改的,提請政府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性措施。

(四)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嚴重職業危害,並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向企事業行政或現場指揮人員要求採取緊急措施,包括立即從危險區內撤出作業人員。同時支持或組織職工採取必要的避險措施並立即報告。

(五)依法參加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監督企事業單位採取防範措施,對造成傷亡事故和經濟損失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對觸犯刑律的責任者,建議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參加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監督和協助企事業單位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監督檢查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監督檢查技術措施計劃的執行及經費投入、使用的情況;監督檢查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

(八)支持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和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開展工作,在勞動保護業務上給予指導。

第八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實事求是,堅持原則,聯系群眾,依法監督。

(二)宣傳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職工遵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各項法律法規和企事業單位的規章制度,推廣先進的安全管理方法、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技術。

(三)與政府有關部門密切合作。

(四)學習相關知識,提高自身素質,適應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的要求。

第九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證》。實施監督檢查時,企事業單位應予以配合,提供方便。對拒絕或阻撓監督檢查員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提請有關部門嚴肅處理。

第十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應定期向其所隸屬的工會匯報工作。受任命機關委託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向任命機關提交專題報告。

第十一條 工會組織對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進行管理、業務指導和定期培訓。

第十二條 任命機關定期考核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的工作。對成績顯著者給予表彰獎勵,對失職者取消其監督檢查員資格。

第十三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所隸屬的工會組織為其開展工作提供交通、通訊等工作條件和必要的工作經費。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按規定享受個人防護用品、保健津貼等待遇。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和全國產業工會根據本地區、本行業具體情況,制訂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條例解釋權屬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

第一條 為發揮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作用,維護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企事業工會及所屬分廠、車間工會設立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或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小組,下同)。

鄉鎮工會、城市街道工會及基層工會聯合會也可設立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委員由同級工會提名,報上級工會備案。

第四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設主任委員 1人,副主任委員 1― 2人,委員若幹人,女職工相對集中的單位,應設女職工委員。主任委員應由工會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擔任。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委員由熟悉勞動保護業務、熱心勞動保護工作的工會幹部和生產一線的職工擔任。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委員也可聘請行政管理人員擔任,但不得超過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五條 根據需要,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的工作可與職工(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相結合。

第六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的職權:

(一)監督和協助本單位貫徹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監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參加涉及職工勞動安全與健康規章制度的制定,參與本單位勞動安全衛生措施、計劃和經費投入等方案的制定和實施,對勞動安全衛生的決策、措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定期分析研究勞動安全衛生狀況,向企事業單位和有關方面反映職工對勞動安全衛生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督促和協助企事業單位解決勞動安全衛生方面存在的問題,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

(三)參與本單位集體合同中關於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工傷保險等條款的協商與制定,維護職工勞動安全衛生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和享受工傷保險的權利。對集體合同、勞動合同中勞動安全衛生條款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組織或協同行政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組織職工代表對勞動安全衛生工作進行督查。對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作業點建立檔案,監督整改和治理,並督促企事業單位防範事故和職業危害。

(五)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符合勞動安全衛生標准規定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問題嚴重的,向企事業行政提出書面整改意見,對拒不整改的,要求政府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性措施。

(六)監督檢查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七)參加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和處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監督和協助企事業單位採取防範措施。對發生的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進行研究、分析,總結教訓,提出建議。

(八)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嚴重職業危害,並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要求企事業行政或現場指揮人員採取緊急措施,包括立即從危險區內撤出作業人員。同時支持或組織職工採取必要的避險措施並立即報告。

(九)宣傳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政策及企事業的規章制度,結合實際情況,組織和發動職工開展安全生產活動,教育職工遵章守紀,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技能。

(十)督促企事業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發放勞動安全衛生防護用品、用具,監督企事業單位定期對職工進行健康檢查。監督企事業單位履行對職業病人的診斷、治療和康復的責任,督促落實工傷待遇及職業病損害賠償。監督和協助企事業單位落實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企事業單位對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的工作應給予支持,並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對阻撓監督檢查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嚴肅處理。

第八條 上級工會組織支持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的工作,對工作成績顯著的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本條例解釋權屬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十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工作條例

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及企事業規章制度落實到班組,發揮職工勞動保護監督檢查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工、交、財貿、基本建設等行業的企事業生產班組中,設立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經民主推選產生,在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領導下工作。

第三條 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應具有一定的勞動安全衛生知識,敢於堅持原則,責任心強。

第四條 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的職權:

(一)協助班組長落實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及企事業規章制度,創建安全生產合格班組。

(二)查詢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危害和企事業單位相應的防範措施。

(三)督促和協助班組長對本班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和技術技能。

(四)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五)對生產設備、防護設施、工作環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報告,督促解決。

(六)發現明顯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報告,並組織職工採取必要的避險措施。

(七)發生傷亡事故,迅速參加搶險、急救工作,協助保護事故現場,並立即上報。

(八)監督企事業單位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個體防護用品。向企事業單位提出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的建議。

(九)因進行正常監督檢查活動而受到打擊報復時,有權上告,要求嚴肅處理。

第五條 工會組織對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的工作應予以支持。對做出貢獻的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上級工會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本條例解釋權屬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七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4. 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業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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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工作條例的內容

第一條 為履行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的職責,維護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工會組織依法履行勞動保護監督檢查職責,建立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對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群眾監督,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在縣(含)以上總工會、產業工會中設立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可聘請有關方面熟悉勞動保護業務的人員擔任兼職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
第四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全國產業工會,省轄市總工會對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有審批任命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全國產業工會和中華全國總工會有關部門的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全國產業工會審批任命,報中華全國總工會備案。
縣級總工會的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由省轄市總工會審批任命,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備案。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由其所隸屬的工會組織考核、申報。
第五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在其所隸屬的工會組織領導下工作,代表工會組織依法實施勞動保護監督檢查;也可受任命機關委託,代表任何機關執行監督檢查任務。
第六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產實踐經驗,並從事工會勞動保護工作一年以上,應有較高的政策、業務水平,熟悉和掌握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勞動保護業務;科級以上、從事五年以上勞動保護工作的工會幹部也可以擔任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任命前必須經過勞動保護崗位培訓,考核合格。
第七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代表工會組織行使下列職權:
(一)參與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標准和重大決策、措施的制定,監督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
(二)監督檢查本地區、行業和企事業的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對勞動安全衛生狀況進行分析,對危害職工勞動安全與健康的問題進行調查,向政府及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反映需要解決的問題,提出整改治理的建議。
(三)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在監督檢查時,發現存在事故隱患、職業危害和違反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的問題,有權要求企事業進行整改,監督企事業採取防範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發現嚴重存在事故隱患或職業危害的,提請所隸屬的工會組織向企事業單位發出書面整改建議,並督促企事業單位解決;對拒不整改的,提請政府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性措施。
(四)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嚴重職業危害,並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向企事業行政或現場指揮人員要求採取緊急措施,包括立即從危險區內撤出作業人員。同時支持或組織職工採取必要的避險措施並立即報告。
(五)依法參加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監督企事業單位採取防範措施,對造成傷亡事故和經濟損失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對觸犯刑律的責任者,建議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參加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監督和協助企事業單位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監督檢查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監督檢查技術措施計劃的執行及經費投入、使用的情況;監督檢查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
(八)支持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開展工作,在勞動保護業務上給予指導。
第八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實事求是,堅持原則,聯系群眾,依法監督。
(二)宣傳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職工遵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各項法律法規和企事業單位的規章制度,推廣先進的安全管理方法、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技術。
(三)與政府有關部門密切合作。
(四)學習相關知識,提高自身素質,適應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的要求。
第九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證》。實施監督檢查時,企事業單位應予以配合,提供方便。對拒絕或阻撓監督檢查員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提請有關部門嚴肅處理。
第十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應定期向其所隸屬的工會匯報工作。受任命機關委託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向任命機關提交專題報告。
第十一條 工會組織對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進行管理、業務指導和定期培訓。
第十二條 任命機關定期考核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的工作。對成績顯著者給予表彰獎勵,對失職者取消其監督檢查員資格。
第十三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所隸屬的工會組織為其開展工作提供交通、通訊等工作條件和必要的工會經費。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按規定享受個人防護用品、保健津貼等待遇。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和全國產業工會根據本地區、本行業具體情況,制訂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條例解釋權屬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6.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八項職權

(1)監督和協助政府有關部門、企事業貫徹執行國家勞動保護政策和法律法規。對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重大決策、措施的制定,提出意見、建議。
(2)監督檢查本地區、行業、企事業安全生產工作,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分析,對企事業勞動保護和危害職工安全健康的問題進行調查,向政府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反映需要解決的問題。
(3)宣傳黨和國家勞動保護政策和法律法規,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
(4)監督和協助企事業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監督檢查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和技術措施計劃的執行及經費投入、使用的情況;監督檢查企事業的安全生產狀況。
(5)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中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審查驗收。
(6)監督檢查國家有關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的執行,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查明原因和責任,監督企事業採取防範措施。對造成傷亡事故和經濟損失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對觸犯刑律的責任者,建設追究其法律責任。
(7)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在監督檢查時,發現違反國家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的問題,向企事業提出整改或處理意見;對問題嚴重的,下達《限期解決問題通知書》,要求限期解決。對於拒不執行的建議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性措施。
(8)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嚴重職業危害,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要求企事業行政或現場指揮人員採取緊急措施,立即從危險區內撤出作業人員。如無效,即應支持或組織職工採取必要的避險措施並立即報告。

7. 勞動保護監督檢查三級網路是哪三級

廠\車間\班組,

8. 哪些問題算是勞動保護監督檢查記錄

說說職責吧一、熟悉了解本單位(項目)勞動保護工作狀況。建立健全勞動保護工作台帳,詳細記錄事故查找、隱患整改和安全生產監督工作情況。 二、積極參與勞動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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