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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違章停車貼條怎麼處理

發布時間: 2021-02-19 01:01:17

A. 車子被城管貼條了怎麼處理

城管實施的交警的權利,說白了就是交警不想管理違章停車,所以把這塊扔版給了城管。你在合肥被城管權貼的條,不用管它,合肥的城管只和當地的交警連網,不交罰款年審的時候會讓違章車輛補交,而你是外地車輛,沒有網路連接,不交罰款對你的年審也不會產生影響。不過不管在那裡還是按位停車的好!
條子丟了,交罰款時帶著行駛證,駕駛證,跟交警說明就可以了!交了罰款不會扣分。一直拖著不交是有滯納金的。

B. 車子被城管貼條了,該怎麼辦

昨天我的車子被貼條了,但我本人隨後就趕到停車場(城管還沒走),找執法人員理論可不可以當場取消掉,他說不行,已經當場傳到網上去了。我朋友跟我說你把身份告訴他,他應該取消掉,我後來想想這種小事情沒必要,算了。為了100塊不至於。 晚上我回家把交通道路安全法翻出來了(大學學的是法律),把裡面的各項條款都看了一遍,並把城管執法存在的漏洞都找了出來,得出了以下幾點: 1、該執法人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簡稱規定)第一款:未對申請人當場進行口頭告知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請注意,"規定"明確的"告知"必須方式是"口頭"和"當場"; 2、該執法人員違反"規定"第二款:未認真聽取申請人的陳述和申辯和對當事人的問題未作響應的解釋。申請人的陳述和申辯內容是:"剛剛停下幾分鍾,能否以教育為主,收回處理通知書?"而該執法人員的答復是:"我開出去的單子是不能收回的!已經上網了",沒有直接和明確回答申請人關於"停下幾分鍾和能否以教育為主?"兩個明確請求,而以"開出去的單子是從來收回的"為非直接的作答,且其態度非常傲慢。 3、該執法人員違反"規定"第五款:未將《違章停車通知單》當場交付本當事人。該執法人員將《違章停車通知單》直接張貼在車輛上的做法,只能適用於駕駛員在整個執法過程中都不在違章現場之下的情形,而對於當事人在執法人員離開之前及時趕到的情況不應適用。假設被其他人員剝去《違章停車通知單》或者因其他原因使得當事人無法收到《違章停車通知單》,豈不有可能剝奪了當事人的及時知情權和法定期限內申辯權、申請復議權和訴訟權?所以,該執法人員上述做法是違反規定的。 4、該執法人員所執法依據也不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為"道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的規定。 該執法人員在本人在場並主動表示願意立即離開的情況下,依舊堅持開具《違章停車通知單》,與"道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符,違背立法本意。 今天上午我打電話給他們城管局(全程錄音),首先是他們指揮中心接的電話,指揮中心說這是法律問題,讓我打他們法制科,我打法制科把所有法條都拿出來說了一遍,把那個法制員說傻了,他說會跟領導反映,並給了我具體管轄中隊的電話要求我打那個中隊的電話,中隊人員給我的答復是這個違章停車通知單不是他們開的,可能是市容管理科,我又打電話給市容管理科,市容管理科解釋當時執勤人員確實是沒有權力消除違章記錄,那我說貼了就一定沒有辦法消掉嗎,他說如果當事人在場,執法人員可以再拍一張回來上報指揮中心進行消除,我跟市容管理科說當時執法人員並沒有告知我這些權利,只說上傳到網上就消不了,沒有提到補救措施。市容管理科沒辦法又幫我轉到信訪科,信訪科人員說我這個情況確實是違章了,但應該屬於人性化執法的范疇(現在廣大公安機關正在推行人性化執法和說理執法)可以協調解決罰款單,但是他要具體問一下當時執法的人員情況是否屬實,讓我等他電話。 下午兩點多的時候信訪科打來電話說我的單子被撤銷掉了。 我晚上我拿著一百塊錢去交話費去了。不過心裡很爽,從這件事情我總結出以後我在處警的時候一定要留一個心眼,做到規范執法,不留把柄。嘿嘿

C. 車子被城管貼條了,該怎麼辦

昨天我的車子被貼條了,但我本人隨後就趕到停車場(城管還沒走),找執法人員理論可不可以當場取消掉,他說不行,已經當場傳到網上去了。我朋友跟我說你把身份告訴他,他應該取消掉,我後來想想這種小事情沒必要,算了。為了100塊不至於。
晚上我回家把交通道路安全法翻出來了(大學學的是法律),把裡面的各項條款都看了一遍,並把城管執法存在的漏洞都找了出來,得出了以下幾點:
1、該執法人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簡稱規定)第一款:未對申請人當場進行口頭告知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請注意,"規定"明確的"告知"必須方式是"口頭"和"當場";
2、該執法人員違反"規定"第二款:未認真聽取申請人的陳述和申辯和對當事人的問題未作響應的解釋。申請人的陳述和申辯內容是:"剛剛停下幾分鍾,能否以教育為主,收回處理通知書?"而該執法人員的答復是:"我開出去的單子是不能收回的!已經上網了",沒有直接和明確回答申請人關於"停下幾分鍾和能否以教育為主?"兩個明確請求,而以"開出去的單子是從來收回的"為非直接的作答,且其態度非常傲慢。
3、該執法人員違反"規定"第五款:未將《違章停車通知單》當場交付本當事人。該執法人員將《違章停車通知單》直接張貼在車輛上的做法,只能適用於駕駛員在整個執法過程中都不在違章現場之下的情形,而對於當事人在執法人員離開之前及時趕到的情況不應適用。假設被其他人員剝去《違章停車通知單》或者因其他原因使得當事人無法收到《違章停車通知單》,豈不有可能剝奪了當事人的及時知情權和法定期限內申辯權、申請復議權和訴訟權?所以,該執法人員上述做法是違反規定的。
4、該執法人員所執法依據也不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為"道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的規定。
該執法人員在本人在場並主動表示願意立即離開的情況下,依舊堅持開具《違章停車通知單》,與"道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符,違背立法本意。
今天上午我打電話給他們城管局(全程錄音),首先是他們指揮中心接的電話,指揮中心說這是法律問題,讓我打他們法制科,我打法制科把所有法條都拿出來說了一遍,把那個法制員說傻了,他說會跟領導反映,並給了我具體管轄中隊的電話要求我打那個中隊的電話,中隊人員給我的答復是這個違章停車通知單不是他們開的,可能是市容管理科,我又打電話給市容管理科,市容管理科解釋當時執勤人員確實是沒有權力消除違章記錄,那我說貼了就一定沒有辦法消掉嗎,他說如果當事人在場,執法人員可以再拍一張回來上報指揮中心進行消除,我跟市容管理科說當時執法人員並沒有告知我這些權利,只說上傳到網上就消不了,沒有提到補救措施。市容管理科沒辦法又幫我轉到信訪科,信訪科人員說我這個情況確實是違章了,但應該屬於人性化執法的范疇(現在廣大公安機關正在推行人性化執法和說理執法)可以協調解決罰款單,但是他要具體問一下當時執法的人員情況是否屬實,讓我等他電話。
下午兩點多的時候信訪科打來電話說我的單子被撤銷掉了。
我晚上我拿著一百塊錢去交話費去了。不過心裡很爽,從這件事情我總結出以後我在處警的時候一定要留一個心眼,做到規范執法,不留把柄。嘿嘿

D. 請問違法停車被交警貼條罰款多少,扣分不

不扣分,罰款標准如下:

1、現場違章停車: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機動車停放規定的,如果駕駛人在場,交警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駕駛人立即駛離。一般駕駛人只要快速駛離即可,沒有罰款的處罰。如果駕駛人拒絕駛離,駕駛的車輛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交警會對你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2、非現場違章停車處罰:如果駕駛人不在場,除了進行罰款貼罰單之外,如果停放的車輛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了,交警部門有權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4)城管違章停車貼條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違章停車滯納金:

1、不管是交警還是城管貼的條,不管上面寫限期幾天,都不用理會,可以下年審的時候一次性去交,當然你比較積極的話也沒錯,只要年審時候交,不用滯納金。如果你的車到期了沒有年審,那你下次被抓住的話,就要繳納滯納金了,為了防止天價滯納金,現在規定滯納金最高只能是罰金的一倍!

2、如果你是在路上違章,被交警直接攔下來處理的,會給你一張罰單讓你幾日內去銀行繳納,這個不可以延期,延期要繳納滯納金的!同理,滯納金最高為罰金的一倍!

3、貼條寫了幾日內繳納,為什麼可以不用及時交呢?理由很簡單,那個貼條完全有可能在你還沒回車上的時候,被別人撕了,被風刮跑了,被狗狗咬掉了,下雨淋掉了等多種意外情況損壞,那樣你就等同於沒有接到處罰通知,因此責任就不在你了。

在這里總結一下,違章停車有沒滯納金的關鍵是,你在收到交警或城管罰單時,有沒當面經他們確認簽字,如果他們已經碰見你,責令你在罰單上簽名並於若干天內交罰款,你沒有在規定時間內交罰款,就會產生滯納金。而你收到罰單時,交警不在,那你可以在年審時將罰款交完,不會有滯納金。

E. 城管貼的違章停車罰單怎麼處理不處理會有什麼樣的後果

貼了罰單不處理跟交警貼罰單一樣。車輛違章停車被貼罰單或者收到違法信息告知以後,應該按照要求主動接受處理,同時吸取教訓,下次盡量避免。

一般情況下,機動車被貼罰單存在兩種情況,一是交通警察(交警隊)發出的違法停車處罰通知單,另一種是城市監察大隊(城管局)發出的違法停車處罰通知單。

接受處罰時候,請帶上違法停車的機動車行駛證和違法停車駕駛員(或者經辦人)的駕駛證。通知單上一般有15天以內主動處罰的要求,這個是可以不用擔心的,超過時間接受處罰不會加大處罰力度也不會增加處罰金額。

不管是去交警隊的處罰還是去城管局的處罰,違章停車的處罰統一是不扣分,罰款執行的是50-200元的標准,一般情況下,都是150元的處罰金額。

特殊情況下,第一時間趕到交警隊或者城管局,找到執法的經辦人,主動承認錯誤,虛心接受處罰,一般會有從輕處罰50元的可能。

違章停車罰款20以上200以下罰款,每個城市處罰金額各不同,具體可以查看最下方自己城市具體罰款多少。違章停車有沒有滯納金?這個是視不同的情況而定。所謂的罰款滯納金是:違法行為接受簡易處理程序後,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當事人逾期未繳納的,每日按罰款的3%加以處罰的罰款。這里的滯納金一般是遇駕駛證掛鉤的,與車輛無關。滯納金產生的前提是公安機關交管部門作出了行政處罰。

(5)城管違章停車貼條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3條規定如下:

第六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

(四)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五)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後,立即駛離;

(六)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F. 違章停車被警察貼條了 怎麼辦啊

交通違章貼條,一般出現在違章停車的情況下,屬於非現場處罰,下次驗車前都可以處理,但是不消違章不給驗車。

1.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一般是一百元罰款;

2.違停地點有禁止停車標志的,可以記3分,無禁止停車標志的,不記分;

3.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帶駕駛證、行駛證、身份證到交警隊處理即可。

(6)城管違章停車貼條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交通違章

一般來說交通違章罰款主要有2種。一是現場違章開單。二是電子違章記錄。現場違章開單通常是由交通執法人員現場取證,並開具處罰決定書。當然也有是城管執法人員開罰的,因為車輛要是停放在人行道上或者非交通用地的公共場地,屬於違反城市管理條例,也屬於城管部門管轄。

避免方式

1.熟悉交通法規。

2.熟練掌握駕駛車輛,眼睛可以看到的范圍更大,不至於手忙腳亂的分散注意力,可以清醒的看到交警和探頭。

3 .盡量不要超速,也可以使用例如導航儀類的安全行車系統做測速提示。

4 .經常看看地圖,熟悉路線,減少出現繞彎的概率。

5.養成上網查看違章記錄的習慣,以免年底車檢不過。

6.藉助各類交通、違章查詢類的手機應用,及時了解當地交通動態、了解當地違章易發路段,避免違章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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