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方式
紀檢監察調研是指紀檢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以及與此相關的社會現象等客觀情況,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地運用一定的方式、方法及各種技術手段,收集有關信息資料,進行整理、加工和分析,予以全面、准確的概括、闡釋,提出有針對性的具體方案和建議的實踐活動。做好新時期紀檢監察工作,必須利用調查研究這一行之有效的工作手段,不斷創優創新,著力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探索新規律,總結新經驗,才能有力地推動紀檢監察工作開展。 一、創新路數,找准位置,善於在服務全局中謀劃調研工作。做好調研工作關鍵要定準位、謀好路。要始終把紀檢監察工作調研放到黨的中心工作、發展大局中來謀劃和部署,為領導決策當好參謀,為全局工作提供服務。注重對反腐倡廉建設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性重大課題的研究,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推動各項工作的對策和建議;緊密結合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反腐倡廉工作中遇到的難點問題、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加強對策性研究;及時抓住傾向性、苗頭性問題,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分析,把握新形勢下反腐倡廉工作的特點和規律;及時總結各部門各單位創造的好做法、好經驗,為推動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開展提供新鮮經驗;及時反映反腐倡廉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新趨勢,提供有參考價值的綜合性信息材料。一是著眼於服務發展,在開展全局性調研上下功夫。服務和推動中心工作任務的落實是紀檢監察部門調研的首要任務。因此要始終堅持把服務和促進發展作為紀檢監察工作調研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針對紀檢監察工作在促進和服務發展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開展全局性調研。比如開展紀檢監察工作績效考評研究,客觀地評價紀檢監察機關的工作績效。二是著眼於決策咨詢,在開展對策性調研上下功夫。新時期紀檢監察工作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和新矛盾,需要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給予回答和解決。要將紀檢監察工作中遇到的熱點難點問題作為開展調研工作的重點,力求為上級領導決策提供第一手參考資料。比如,如何進一步發揮紀檢監察職能、著力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的突出問題的研究;如何依法依紀辦案問題的研究等,為領導決策提供科學依據。三是著眼於與時俱進,在開展創造性調研上下功夫。時代在發展,紀檢監察工作的內涵、工作的對象、工作方式方法等都在發生著深刻的變化,一些新課題、一些新領域都還是空白區、邊緣區、交叉點。因此,我們要著眼於推動紀檢監察工作的創新創優,抓住事關紀檢監察工作全局的重點、難點問題,抓住還沒有被發現、或已發現還沒有具體解決辦法的問題開展調研,進一步開創紀檢監察工作的新局面。比如,黨內一些不良風氣依然嚴重,違紀違法行為趨於復雜化、隱蔽化、智能化,新興經濟領域案件和利用高新技術手段作案不斷增加並且花樣翻新,群體性事件和重大責任事故背後的腐敗問題嚴重,互聯網的迅速發展給反腐敗工作既帶來機遇也帶來挑戰,腐敗問題與其他社會矛盾相互交織,反腐敗斗爭形勢更加復雜,等等。 二、創新方法,加強鍛煉,善於在能力提升中提高調研工作。衡量調研工作水平關鍵要看形成的調研成果能否有效地解決問題和推進實際工作。必須重點從提升調研能力、強化實踐鍛煉、加強成果運用等方面入手,不斷提高紀檢監察工作者的調研水平。一是注重學習提高,在理性思維中提升調研水平。思路決定出路,思維水平決定工作水平。要加大對調研工作者的培訓教育力度,通過舉辦培訓班、召開研討會、進行現場指導等多種方式,著力加強對廣大紀檢監察幹部調研能力的培養。二是注重探索規律,在開拓創新中推進調研深度。紀檢監察工作的活力源自改革、發展和創新,紀檢監察要善於把握調研規律,掌握調研技巧,創新調研的方式方法。三是注重聯系實際,在實踐鍛煉中檢驗調研成果。社會實踐是獲得正確認識的不竭源泉,也是檢驗和深化認識的根本之道。要通過交流、跟班學習、通過到先進地區和基層學習考察等方式為紀檢監察幹部提供鍛煉的機會,在具體工作實踐中提高工作水平。 三、創新機制,立體推進,善於在全員參與中落實調研工作。做好調研工作必須有一套良好的調研機製作保障。要在調研實踐中積極建立健全以制度建設為基礎的科學的立體化管理體系。一是建立目標管理機制,實施項目式推進。在實際工作中,可針對調研工作的推進,建立「定課題、定人員、定時間、定考核」的目標管理機制。要把調研工作列入紀檢監察工作的年度考核之中,分解工作目標,落實工作責任,將調研課題進行項目式的分解落實。進一步健全領導責任機制,使領導率先垂範,以身作則,帶頭下基層開展調查研究,帶頭出調研成果。二是建立考核激勵機制,實施督導式推進。堅持把調研的全過程納入到考核管理中,可在實行年初課題選報的基礎上建立年中課題督查制、年末考核評優制。積極開展優秀調研成果、調研先進個人評比活動,對獲獎成果和完成人給予一定的物質和精神獎勵,充分調動廣大紀檢監察幹部從事紀檢監察工作調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三是建立重點協調機制,實施攻關式推進。在發揮紀檢監察部門相關室主導作用的同時,要注重發揮其他各室的作用,形成合力,整體聯動。對重點、難點課題,成立聯合調研工作小組集體攻關。在調研中遇到疑難,及時召開「諸葛亮」會議,集體攻關,破難解惑。
❷ 論述題:預防監察的主要方式
(一)事前監督、事中監督與事後監督事前監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機構進行行政決策、開展行政行為之前進行監督。最典型的事前監督是聽證會制度。聽證會是由立法機關、國家行政管理機構和某些行政事業性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召集社會各階層、當事人或有關受益、受害者進行交流、溝通的會議。一般有立法聽政、價格聽政、決策聽政、調查聽政等種類。聽證會的舉行,具有使社會公民和團體了解政府行為過程和信息,參與決策,監督政府行為的作用。事中監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機構決策與執行過程中所進行的監督。為了防止行政管理過程中決策的失誤和執行出現偏差,必須開始事中監督,即在決策過程中對決策活動進行監督,在執行過程中對執行活動進行監督。從決策過程來看,這種監督是對決策者進行的面對面的監督,有助於及時發現決策失誤或決策不當,並對其及時予以糾正;從執行過程來看,這種監督有助於及時了解執行情況,及其向決策中心傳遞相關信息,不僅有助於糾正執行偏差,而且有助於及時修正原有的不當決策。事後監督是指行政決策或者行為作出之後,相關監督主體進行的監督活動。現代社會管理日益復雜和多元化,為行政管理帶來了一定難度和壓力,因此,行政行為往往具有一定先定性,以保證行政權力的權威性和強制性,這就使得人們不能對所有行政行為進行事前監督,這樣,就有必要進行事後監督。最典型的事後監督是國政調查。國政調查是立法機關就國家官員的行為、重大事件進行調查。現代世界各國,無論憲法有無明文規定,均普遍承認立法機關擁有國政調查權,並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國政調查程序。(二)長期監督與暫時監督長期監督是由常設的行政監督主體對行政管理機構和人員進行的監督活動,上下級之間的日常監督和行政監察監督都是屬於長期監督。長期監督一定會伴隨相應的、穩定的監督主體和規章程序。暫時監督是指為某一項特別行政事務、行政決策或者突發事件進行的監督和調查。由於暫時監督變化大,產生突然,所以一般不具備一致不變的監督主體和規章程序。權力機關代表的質詢活動是一種較為典型的暫時監督。質詢是立法機關對行政管理機構進行檢查和監督的一個主要方式。所謂質詢,是對被質詢機關的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不滿意的地方提出質問,要求被質詢機關作出澄清、解釋的一種活動。在我國,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提出質詢,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的一項重要職權。按照法律規定,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必須有l0名以上的人大代表聯名,才能提出質詢案;在人大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省級、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3人以上聯名,才能提出質詢案。
❸ 安全生產監督監察的方式和種類有哪些
(1)安全生產監察程序:
1)監察准備;
2)調查用人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標準的情況;
3)調查作業現場;
4)提出意見或建議;
5)發出《安全生產監察指令書》或《安全生產處罰決定書》。
(2)安全生產監察方式:
1)行為監察;
2)技術監察:是對物質條件的監督檢查。
(3)安全生產國家監察的種類:
1)一般監察:包括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安全教育培訓;隱患治理;傷亡事故管理;職業危害管理。
2)專門監察:包括對生產性建設項目的「三同時」監察;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監察;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監察;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監察;對嚴重有害作業場所的監察。
❹ 土地監察形式有哪幾種
按不同的劃分依據,可分為6種類型:
(1)按土地監察時間可分為事前監察、事中監專察、事後監屬察。
(2)按土地監察活動的范圍分為普遍監察與專門監察。
(3)按土地監察的對象可分為內部監察與外部監察。
(4)按土地監察的系統分類可分為自力監察與他力監察。
(5)按土地監察目的分類可分為守法監察與執行監察。
(6)按照土地監察主體分類可分為一般職能的監察與專門職能的監察。
❺ 安全生產監察有哪些方式
一是定期執法監察,即按照「安全生產分類執法監察」的理念和「風險優先監察」的原則,集中執法監察力量對高危企業,實施定期或重復執法監察,控制重大事故風險;
二是跟蹤追責監察,即對於前期執法監察中,查出的違法行為,已經下達了《限期整改責令書》,是否得到按時整改,進行跟蹤監察,如果違法行為未按時整改,依法實施處罰;
三是「解剖式」監察,即執法監察過程中,對行政許可、管理制度、培訓教育、生產工藝、安全設施等各方面進行系統檢查,進行系統分析、歸納總結;
四是重點監察,即在重大節日、重要會議和重點季節、重點地區、重點行業,突出抓好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重點行業和領域的安全執法工作確保重要時段的安全;
五是投訴舉報監察,即凡是群眾舉報的,立即組織查處。
❻ 我國的監察機關有哪些都有哪幾種監督方式
我國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外部監督是指行政機關以外的權力與非權力主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監督,其中外部權力監督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即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行政監督;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即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實施的行政監督;中國共產黨組織作為執政黨實施的行政監督。
外部非權力監督包括:人民政協以及各民主黨派的行政監督;社會群眾及輿論監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團體(工、青、婦等)、群眾組織、企事業單位、公民個人以及新聞媒介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監督。
內部監督可以劃分為專門監督和非專門監督兩類。內部專門監督,主要是指政府專設的監督機構實施的行政監督以及各類專業性行政監督,包括:行政監察、審計監督、物價監督和質量監督等專業性行政監督。
內部非專門監督,包括:上下層級監督,即各級行政機關及其主管按行政隸屬關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進行直線監督;平行部門監督,即政府職能部門就其所轄事務,在自身許可權與責任范圍內對其它相關部門實施監督 。
(6)監察方式擴展閱讀
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
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國家監察委員會統籌協調與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開展的反腐敗國際交流、合作,組織反腐敗國際條約實施工作。
❼ 《監察法》規定的監察手段有哪些
監察處置方式: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政務處分;問責或者提出問責建議;移送審查起訴;提出監察建議;撤銷案件。 監察救濟方式: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原級復審,上級復核。 《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一)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並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監察法》第四十九條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復審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監察對象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復核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復核決定。復審、復核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復核機關經審查,認定處理決定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❽ 行政執法監察的基本方法
1、獨立檢查和聯合檢查相結合。
2、自查與組織檢查相結合。執法監察中的自查,是指被檢查機關根據監察機關的執法檢查通知書,對本機關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計劃以及遵守政紀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認真、全面、實事求是的自我檢查。組織檢查,是由政府或監察機關牽頭組織執法檢查組,在監察對象自查的基礎上所進行的檢查。
3、全面檢查與重點檢查相結合。執法監察中的全面檢查,是對監察對象的執法情況作全面的系統的檢查和了解,以便對被檢查對象作出整體評價。重點檢查,是指在眾多的被檢查單位中選擇一個或幾個單位作為重點進行檢查,或在諸多問題中選擇一個或幾個問題進行檢查。
全面檢查,一是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情況;二是檢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本系統、本部門的經濟和工作運行情況;三是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遵紀守法、廉潔從政的情況。重點檢查主要檢查以下情況:一是就某一時期的某一個或幾個問題進行重點檢查;二是根據執法監察的具體任務和主要內容所確定的必須檢查的問題;三是根據政府機關某一時期的某一個或某幾個問題進行重點檢查。四是對地位重要或問題突出、影響較大的部門和單位進行重點檢查。
4、執法檢查與查辦案件相結合。執法監察工作的重點,應當放在查處監督檢查中揭露出來的重大違法違紀案件上。通過執法檢查活動查出違紀問題,為案件調查提供了信息和線索;通過檢查中的案件調查,查出更深層次的問題,使執法檢查活動進一步深化。
5、事前監察與跟蹤監察相結合。
❾ 行政執法監察的基本方式
1、一般監察,也稱為綜合監察。指監察機關根據國家中心工作和監察系統的長期任務,按照本機關的工作計劃,對監察對象貫徹執行國家政策、法律和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2、專項監察。指監察機關根據政府工作的重點和上級監察機關的安排,對某項專門法律法規執法情況的監督檢查。採用這種方式發現問題較為深透,特別是對一些具有傾向性的問題的處理比較及時和有力,成效比較顯著。
3、定期監察。指監察機關根據監察對象工作的階段性和季節性,在指定的時期對其執法情況的監督檢查。
4、不定期監察,也稱為臨時監察。指監察機關根據監察的對象不定期開展的執法活動或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而開展的監督檢查。臨時監察是執法監察的一種主要方式,具有靈活性特點。
❿ 效能監察的基本形式和基本方法有哪些
效能監察工作主要針對的是管理履職能效問題。 就黨務公開工作而言,要專發揮效能監察的作用,首先要找准屬相關管理部門、崗位在黨務公開工作中的職責或作用。其次,檢查是否形成責任制度、有沒有具體工作要求、有沒有履職質量標准或目標等等關於黨務公開工作的能效訴求和目的要求。再次,比對這些部門或崗位在實施黨務公開工作中有無存在不盡責、無效率的情況,有無背離相關制度和要求的情況等等,從履職責任與工作能效來分析,查找不足的因素或提高的可能。然後,形成懲治不足和能效提高的方案,以項目責任制或其他形式形成實施方案、落實實施責任和監察責任。最後,跟進實施、檢查督促,直至取得成果。 這是效能監察在黨務公開工作中發揮作用的一個基本方法,這個基本方法的應用,還應結合管理環境,如黨務公開工作與效能監察工作的管理關系,沒有管理關系定位,就牽涉到有無監管權力支持和監察決定效力的問題、從什麼層面開展和以什麼為依託的問題。 總之立足管理環境,掌握基本方法,效能監察就能在黨務公開工作中發揮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