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證券監管
❶ 證券監管的目標
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在國際范圍內提出了證券監管的主要目標:保護投資者;保證市場的公平、有效和透明;減少系統性風險。而對於證券監管的目標或宗旨,世界各國證券立法的表述並不相同。美國1933年《證券法》包含兩個基本目標:1) 向投資者提供有關證券公開發行的實質性信息;2)禁止證券售賣過程中的誤導、虛假和其他欺詐行為。很顯然,保護公眾利益是美國證券立法突出的精髓。美國 1986年《政府證券法》指出:「政府證券交易受公眾利益的影響,為此必須使:1)為該交易及與其有關事宜或活動提供統一性、穩定性和效率;2)對政府證券中間商和政府證券交易商普遍實行適當的管理;3)規定相應的金融責任、賬務記錄、報告及有關的管理辦法。從而保證一個公平、公正和高流動性的政府證券市場,以求最大限度地保護投資者利益。
日本《證券交易法》(1984)列明:「為使有價證券的發行、買賣及其他交易能夠公正進行,並使有價證券順利流通,以保證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及保護投資者利益,特製定本法律。」韓國《證券和交易法》(1962)規定:「本法旨在通過維護證券廣泛的和有條不紊的流通,通過保護投資者進行公平的保險、購買、銷售或其他證券交易,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我國台灣《證券交易法》稱其立法宗旨是「為發展國民經濟,並保證投資,特製定本法。」我國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1989)第4條指出證券監管的目標是,使市場有足夠的流通量,並公平、有秩序和有效率地運作;控制和減低交易系統風險,避免市場失靈和適當地管理風險,以確保一個市場的危機不致影響其他的金融范疇;保護投資者;促進一個有利於投資和經濟增長的經濟環境的設立。我國《證券法》則在第1條規定:「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一個微妙的區別在於,亞洲國家或地區對於監管目標的定性表述中更多地突出了「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政府理念。
綜合西方成熟市場和發展中國家新興市場對於證券監管宗旨的各種界定及其背後的社會經濟、政治、體制等內在因素,本書對證券監管的目標作如下概括:
第一,克服各種證券市場缺陷(證券市場失靈),保護市場參與者合法利益(尤其投資者利益),維護證券市場的公平、透明與效率,促進證券市場機制的運行和證券市場功能的發揮。這是證券監管的現實目標。
第二,保證證券市場的穩定、健全和高效率,促進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和發展。這是證券監管的最終目標。
上述第一層含義更多地從微觀層次來闡述,並構成第二層含義的基礎:廣義的證券市場失靈問題是證券監管的必要條件,它要求政府及其證券監管部門限制並克服一切壟斷、操縱、欺詐、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規范證券發行、交易行為並保證其公平、順利地進行,從而保護作為證券市場根基的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通過政府監管來力求實現一個健康、穩定、有序、高效率的證券市場。恰如施蒂格勒所說:這一管制旨在使經濟生活變得更加真實,防止或懲罰欺詐行為。不容忽視的是,強調證券監管的作用並非否定證券市場機制對於資源配置的決定性意義。證券市場無疑是一種市場機制,自由競爭的市場機制是左右證券市場能否實現其經濟功能的基本力量,證券監管的目標必須定位於解決市場失靈問題,從而促進並保障市場機制更好地發揮作用,而不是替代市場機制。這一目標的現實反映,就是期待中的證券市場功能和經濟作用的順利發揮與體現。
上述第二層含義更多地從宏觀層次來闡述,是第一層含義的延伸:無論是在那些計劃特徵和行政干預明顯的發展中國家證券市場,還是在那些自由競爭色彩更為濃郁的發達國家證券市場;也無論是否把有關「證券監管促進經濟發展」明確而有意識地寫進法律和納入經濟規劃 ——通過證券監管來最終維護國民經濟的穩定和發展是任何政府監管者追求的根本目標。在IOSCO的公開網頁中亦列明:證券監管應當促進資本形成和經濟增長。在政府的視野里,證券市場永遠是整個社會經濟一個復雜的有機組成部分,證券市場的規范與發展始終從屬於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與增長的需要。證券市場不僅與一國的金融體系(包括貨幣市場、信貸市場等其他金融市場)和實體經濟密切聯系,而且與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甚至政治形勢等休戚相關,任何政府的證券監管者都必須也必然會從社會經濟整體而不是僅僅從證券市場本身的局部來制定和執行監管的制度、法規和政策。即使在西方國家,以此目標為基準的政府幹預亦屢見不鮮。Greenspan面對股市跌宕所發表的各類言論(如對降息的暗示)並不比中國證監會主席說得少;而當1998年金融風暴襲至香港時,特區政府當局入市迎戰國際炒家的干預行為進一步表明了金融市場中政府行為的特殊性和監管最終目標的現實意義。
需要強調說明的是,無論就第一層含義還是第二層含義講,證券監管的一個不容忽視的核心目標是,切實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因為只有投資者這一市場基石的長期存在和積極參與,證券市場機制與功能才能得以發揮,證券市場也才能高效率地健康發展,證券市場也才可能促進國民經濟的穩定與發展。
❷ 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有什麼區別呢,如何理解呢
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有以下區別:
一、級別
1、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
2、我國的證券交易所屬於會員制的非營利性法人。
二、數量
1、中國證監會只有一家。
2、中國證券交易所有四家: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香港證券交易所及台灣證券交易所。
三、功能
1、中國證監會更加偏向: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2、證券交易所更加偏向:提供證券交易場所,由於這一市場的存在,證券買賣雙方有集中的交易場所,可以隨時把所持有的證券轉移變現,保證證券流通的持續不斷進行。
(2)台灣證券監管擴展閱讀:
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成立時間:
一、1992年10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宣告成立,標志著中國證券市場統一監管體制開始形成。
二、1990年12月1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開始正式營業。截至2009年年底,上證所擁有870家上市公司,上市證券數1351個,股票市價總值184655.23億元。
三、深圳證券交易所成立於1990年12月1日,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職責,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四、香港的證券交易歷史悠久,早於19世紀香港開埠初期已出現,香港最早的證券交易可以追溯至1866年。香港第一家證券交易所---香港股票經紀協會於1891年成立。
五、台灣證券交易所位於台灣台北市信義區的台北101大樓之內。也是台灣唯一之證券交易所。1961年10月23日台灣證券交易所正式被批准成立,1962年2月9日起正式對外營業。
❸ 台灣證期局什麼機構
就像中國的證監會
❹ 台灣有沒有外匯管制
台灣沒有外匯管制。
1987年七月,台灣「政府」正式宣布取消自1949年以來長期實行的外匯管制並披露了有關細節,即任何人都可以在市場上自由買賣外匯。
允許公眾持有全部外匯收入,並可以使用這些外匯直接、自由地在海外房地產、證券和其它資本市場上進行投資。取消外匯管制將使台灣有可能成為亞洲新的金融中心,是香港、東京金融中心潛在的競爭力量。台灣已連續十一年對外貿易順差,1986年貿易順差155億美元。
台灣的經貿自由化始於一九八O年代中期,除降低關稅管制、積極開放內部市場之外,更表現在解除外匯管制與開放對外投資等重大經貿決策之上。
(4)台灣證券監管擴展閱讀
外匯管制基本方式
一: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
在出口外匯管制中,最嚴格的規定是出口商必須把全部外匯收入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出口商在申請出口許可證時,要填明出口商品的價格、數量、結算貨幣、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並交驗信用證。
二:對進口外匯的管制
對進口外匯的管制通常表現為進口商只有得到管匯當局的批准,才能在指定銀行購買一定數量的外匯。管匯當局根據進口許可證決定是否批准進口商的買匯申請。有些國家將進口批匯手續與進口許可證的頒發同時辦理。
三: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
非貿易外匯涉及除貿易收支與資本輸出入以外的各種外匯收支。對非貿易外匯收入的管制類似於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即規定有關單位或個人必須把全部或部分外匯收支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
為了鼓勵人們獲取非貿易外匯收入,各國政府可能實行一些其他措施,如實行外匯留成制度,允許居民將個人勞務收入和攜入款項在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匯賬戶,並免徵利息所得稅。
❺ 台灣證券交易法與大陸證券法的區別 有什麼建設性的問題
城市貧農qq是我兒子
❻ 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投訴網址
FSCEY 官方網站
官方網址: http://www.fsc.gov.tw
FSCEY 的簡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FSCEY),是中華民國(台灣)監督與管理金融事務與規劃金融政策的部會,成立於2004年7月,目標包含維持金融穩定、落實金融改革、協助產業發展、加強消費者與投資人保護與金融教育。其總部位於於新北市板橋區板橋車站大樓。
FSCEY 的歷史
在金管會成立前,中華民國金融業的管理、監督、檢查、處分權力分別屬於財政部、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等政府機構,因此成立整合金融監督與檢查等權力的機構的聲音與呼籲不曾間斷。
2001年6月2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後,正式宣告台灣的金融市場將朝整合經營的方向發展;有鑒於金融集團跨行合並或與異業結盟者日漸增多,為避免保險、證券、金融等多元監理制度所可能產生諸多的管理問題,行政院擬訂《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草案並送至立法院審議。該草案於2003年7月10日三讀通過,2004年7月1日正式成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實踐「金融監督一元化」之目標。
2011年1月1日,配合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股權移轉,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移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理。2011年6月29日,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2012年7月1日,依組織法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改為6-12人(無給職),其中財政部部長、經濟及能源部部長和法務部部長為當然委員。
❼ 台灣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要求
1.企業上市的抄適合范圍。台灣OTC的規定是「本土的中小型公司」(包括新成立的公司)。可見,此規定是比較寬松的,所以便上市企業的產業領域遠遠超過了高科技范圍。
2.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經兩家以上證券商書面推薦。
3.企業上市的業務記錄。至少有三年的業務發展過程。決算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之比率最近年度達4%以上,且其最近一會計年度決算無累計虧損者;或最近平均達2%以上,且最近一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年度為佳者。
4.企業上市的盈利要求。台灣OTC規定在上市前兩年內,每年的合並全年收入及除稅前純利必須為資本總額的2%,但符合資格的科技類企業則不受此條例的限制。
5.企業上市的信息公布。台灣OTC規定每季度進行報告,及時披露重大消息,遵守一系列有關維持上市地位數值的標准。
6.最低公眾持股量。持有股份1000股至50000股的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300人,且其所持股份總額合計占發行總額10%以上或逾500萬股。
❽ 在證券市場上,政府監管機構的模式有哪些
證券市場上,政府監管機構有兩種模式,一種是設置獨立機構管理的模式,另一版種是政府權機構兼管的模式。
獨立機構管理模式,是指設置中央一級的獨立機構對證券行業進行管理,是一種獨立機構、專職管理的模式。
例如美國的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簡稱SEC,獨立於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之外);法國的證券交易所管理委員會(隸屬於行政內閣,相對獨立的行政管理部門);義大利的全國公司與證券交易所管理委員會(與證券業相關的協調機構,由政府管理部門所組成)。政府機構兼管模式,是指現有的政府相關部門在原職責之外,兼管證券行業事務的模式。主要有財政部兼管、中央銀行兼管、中央銀行和財政部共管等。以上資料參考自金融互聯網平台愛寶盆。
目前,我國的政府監管機構模式,為設置獨立機構管理的模式。
❾ 怎麼查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公告
可以登陸台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詢
❿ 台灣有哪些證券公司和證券公司的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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