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身監管
1、監督本社區黨組織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及本社區黨員大會決議的情況。監督社區村(居)委會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及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決議的情況。 2、對本社區黨風廉政建設、民主管理和財務管理等情況,開展...
⑵ 對於公民行使監督權我們有什麼看法
在網上搜的一些資料,你參考一下。
(一)公民的監督權的含義
公民的監督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的權利。它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公民管理國家事務的重要方式。憲法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同時規定,國家機關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和檢舉要認真查處,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公民因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有要求賠償的權利;對誣告陷害別人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二)公民的監督權的內容
依據憲法對公民監督權的規定,可以將我國公民的監督權分兩個方面:
1.公民的批評權和建議權。公民批評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的缺點,錯誤有提出批評意見的權利。公民建議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有提出建設性意見的權利。
2.公民的申訴權、控告權和檢舉權。公民的申訴權是指公民受到國家機關不適當的處分或處罰時,或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時,有向有關國家機關申訴理由,要求做出重新處理的權利。公民的控告權是指當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損害了公民個人的切身利益時,公民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控告,以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制裁做出損害行為的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權利。公民的檢舉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揭發檢舉的權利。
我國憲法沒有限定監督權利的行使范圍,這意味著監督權既可以針對權力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也可針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我國權力機關是全國或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公民監督權力機關,是要求權力機關在立法活動中公平地均衡各社會利益,准確地反映人民的立法意志;同時要求權力機關按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程序和內容正確實施法律。我國的行政機關是國務院及各級人民政府;審判機關是各級人民法院;檢察機關是各級人民檢察院。公民監督這些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要求其按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程序和內容,在正確行使行政權、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同時,依法促進和保護公民的合法利益。
監督權與其他公民權利有密切聯系。監督的方式涉及公民的言論自由權,監督的目的也多是為了公民的生命權、人身自由權、平等權、財產權、受教育權等,因而監督本身並不是目的,維護人民民主政權,維護公民的權利和利益,才是監督權的目的。
(三)公民監督權的意義
公民的監督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政治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公民享有和行使監督權是公民有序參與政治的重要方面,其有利於克服官僚主義和不正之風,提高工作效率,有利於維護國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事實說明,權力失去制約和監督,必然導致濫用和腐敗。
1.維護人民的主權地位。人民的主權地位不是一勞永逸的,它不會因為人民奪取了政權就一成不變,它永遠處於完善和發展的過程之中,這個過程需要廣大人民以自己的意志來參與,監督就是人民參與的法定方式。
2.保持公共權力的公共性。權力是否為公共權力,在於它是否為人民的共同利益服務。因為人民之中存在各種各樣的人以及各種各樣的利益集團。公共權力是否「公共」,要看它是服務於人民共同的利益,還是服務於某些利益集團的特殊利益或個人利益。98年的抗洪救災,政府看上去是服務於災民和可能受災的人民的利益,實際上都是服務於公民的生命權和財產權,公民的生命權和財產權是每個公民都依法享有的權利,因而無疑是人民的共同利益。
3.保護人民的幹部。權力有很強的腐蝕性。沒有監督的權力無異於陷阱,表面看來誘惑無窮,實際上暗藏殺機。為了保護我們的幹部,人民不僅要愛護和信任他們,還要經常提醒他們,讓他們不忘記權力是人民賦予的,讓他們在工作中始終服務於人民的共同利益,這就需要人民對他們加以持續和廣泛的監督。
4.捍衛和促進公民權利。監督權作為一項公民權利,是捍衛和促進公民其他權利的法律手段,以防止公民權利受到公共權力的侵害。監督不是最終目的,維護人民的主權地位、保持公共權力的公共性和保護人民的幹部也不是最終目的,捍衛和促進公民的生命權、人身自由權、平等權、言論自由權、受教育權等公民權利,實現個性的自由、健康和全面地發展才是最終目的。
⑶ 中國政府的監管有什麼么問題該如何解決
通過比較美國、歐盟和經合組織監管體制,我們看到,任何一種監管體制的設計、監管制度的安排,都是由一國政治、經濟、文化和歷史傳統決定的,都適應各國國情。我們研究、分析和比較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在監管改革上的一些共識,參考和借鑒他們成功經驗的一些原則、程序和方法,有著重要的意義。中國正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市場監管的實踐和經驗積累比較少,市場化的監管工具和監管方法運用還欠缺。因此,不時發生監管重復、監管漏洞、監管過度等產生的問題。這既有轉型經濟特殊的體制性機制性問題,也有中國經濟社會高速發展而監管能力不足的問題。國務院已經開始研究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立法後評估制度,跟蹤有關法規、規章的實施效果。國務院法制辦組織了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培訓班,邀請歐盟和美國專家介紹歐盟和美國的立法對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影響以及立法成本與效益分析制度,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立法後評估制度研究,並選擇社會關注程度高的幾部行政法規,對其實施效果進行了評估,擬在此基礎上總結實踐經驗,逐步使之制度化。
第一,在條件成熟時,修改《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中的有關條款,建立提議、制定、事後評估行政法規和規章的監管影響分析制度。這一點對提高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客觀性、公正性、透明度、信息量、公眾參與性,改進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質量,提高監管的效率,是極為重要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國務院令2001年第321號)第十六條規定,「起草部門將行政法規送審稿報送國務院審查時,應當一並報送行政法規送審稿的說明材料。行政法規送審稿的說明應當對立法的必要性,確立的主要制度,各方面對送審稿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徵求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意見的情況等作出說明。有關材料主要包括國內外的有關立法資料、調研報告、考察報告等。」《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國務院令2001年第322號)第十七條規定,「規章送審稿的說明應當對制定規章的必要性、規定的主要措施、有關方面的意見情況等作出說明。有關材料主要包括匯總的意見、聽證會筆錄、調研報告、國內外有關立法資料等。」上述無論是行政法規制定規定,還是規章制定規定,同送審稿一並報送的只是說明,說明中都沒有規定製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影響分析,沒有成本效益、成本有效性分析和評估。建議在國務院現在進行試點的基礎上,如果條件和時機成熟,修改這兩個規定,增補有關對社會、經濟和環境影響分析、定量分析的規定,提高立法質量。監管需要支付成本,更要產生效益,增進公共福利。因此,監管產生的效益能夠證明為其支付成本的正當性,這既是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必要前提,也是行政法規和規章生效後評估監管績效的衡量標准,更是監管制度安排的重要原則。我們現在無論是監管機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電監會)、還是有監管權力的部委(環保局、建設部、商務部、勞動社會保障部等),可能都沒有監管成本、監管效益這樣的評估體系和核算指標。政府部門、專家學者、新聞媒體在評論政府職能轉型和建設服務型政府時,多用「大政府、小政府」、「政府不到位、政府越位、政府錯位」等較為模糊的定性概念,較少從監管的程序、工具、方法上進行分析。建立提議、制定、事後評估行政法規和規章的監管影響分析制度,就能夠對要監管的問題有深入的調查、透徹的把握、深刻的分析,促使評估行政法規和規章時,能夠對經濟、社會、環境的影響進行客觀的評估,提高監管的質量,擴大社會福利。 第二,建立法律對經濟、社會和環境影響分析的原則和程序。我國在立法、修法和廢法的議程中, 缺少法律對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影響分析的背景文件,也就沒有客觀的定性、定量基礎上的法律條款的判斷標准。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審議過程中,審議時很難達成一致, 或者審議通過而變成一部原則性、授權性的法律。如審議《企業破產法》時, 2004年6月和10月分別進行一審和二審,委員們對勞動債權和銀行擔保債權的清償順序爭議較大。但選擇勞動債權或銀行擔保債權孰為優先償還的清償順序,並沒有客觀深入地評估勞動債權和銀行擔保債權的具體數據,也沒有評估對經濟、社會的影響,直到2006年8月提交三審。再如2005年10月通過的《證券法》,在分業經營與綜合經營的金融體制選擇時,並沒有深入論證如果選擇了綜合經營的體制,如何建立金融業綜合經營之間風險隔離的防火牆,如何建立金融業綜合經營體制下的協調機制。由於論證的不充分,最後通過的《證券法》仍然堅持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但為了適應金融業發展的新情況新問題,為發展綜合經營預留了空間,授權性條款約40多處, 削弱了法律本身的威嚴和強制性。因此,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體制, 提高立法的質量, 加強法律的量化性條款和可操作性, 關鍵是要對法律建議時的制度環境和經濟環境有深刻的分析和論證,把握法律出台的條件和時機。條件和時機,客觀地講,就是經濟社會環境,就是這個環境中生活著的政府、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他們對法律的認知、接受和遵守程度,決定了法律的成敗。從這個意義上說, 提交立法草案的同時, 能夠一並提供一個該法對經濟、社會和環境影響分析的背景報告, 並且使之程序化和制度化,有助於提高我國的立法質量,建設以人為本的和諧社會。 第三,建立政府評估監管的成本—效益分析的原則和程序。一件法律法規的實施,它會影響到不同級別的政府、不同規模的企業、不同崗位的就業和不同收入水平的個人。因此,要具體而詳細地分析法律法規對經濟產生哪些影響,包括就業、物價、經濟增長、財政、環境和生態。要界定成本、效益的概念和范圍,如果通過成本—效益分析,法律法規並不產生社會凈效益,說明政府沒有監管的必要。成本—效益分析的原則,將政府法律法規建立在科學量化分析的基礎上,符合政府市場監管職能。另一方面,政府部門每年對已經生效的法律法規進行評估。法律法規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依據,它既有規范標准又有操作程序。部門對生效的法律法規進行評估,評估包括分析執行行政法規和規章產生的成本和取得的效益;分析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哪些條款變成了經濟發展的障礙;分析行政法規和規章同法律相抵觸或者行政法規和規章之間矛盾等問題。政府部門的制訂、執行、評估、修正和廢止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應該成為立法工作的一個統一整體。如果缺少了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這一必要的程序,就無法知道政府部門是如何依法行政的;也無法清楚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經濟起到了促進作用還是阻礙了經濟發展。
中國正在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艱巨性、復雜性和長期性,是世界上任何一個市場經濟體制國家沒有經歷過的。國務院法制辦今年已經開始了監管影響分析和評估方面的試點工作,這需要一個實踐過程,需要一定經驗積累,需要培養專業人才。同時,我們應該梳理我們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保持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之間的一致性、協調性和前瞻性。更重要的是,一定要把握法律法規的立項、制定、修改、廢止的條件和時機,加強論證、分析和評估,使每一件法律法規,切實發揮保障中國穩定和發展的制度功能。 【參考文獻】 Hahn, Robert W. and Litan, Robert E. 「Counting Regulatory Benefits and Costs: Lessons for the U.S. and Europ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Vol.8, No.2 (2005): 473-508. 「美國12866號行政命令:監管的計劃和審查」,席濤譯,載《當代金融家》2006年第10期。 Nicholas Bagley and Richard L. Revesz. 「Centralized Oversight of the Regulatory State.」Columbia Law Review, Vol.106, No.6 (2006): 1329. 《OECD監管質量與績效指引原則》,席濤譯,載《當代金融家》2007年第3期。 Shleifer, Andrei. 「Understanding Regulation.」 European Financial Management Vol. 11, No. 4 (2005): 439–451. 席濤:「美國政府管製成本與收益分析的制度演變——從總統行政命令到國會立法」,載《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2003年第1期。 ——:「歐盟監管:體制、方法、影響分析」,載《國際經濟評論》2006年第4期。
ok?
⑷ 檢察監督的內容包括哪些
檢察監督是檢察機關以國家的名義,為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實施,保護國家、社會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依法行使檢察監督權。
對其它國家機關在訴訟程序中行使法律權力、被監督對象遵守法律和執行法律的情況進行察看、督促,以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制衡制度,對於保護公民合法訴訟權利起到重要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有違法情況時,應當通知執行機關予以糾正。
人民檢察院發現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有違法情況時,應當通知主管機關予以糾正。《刑事訴訟法》第22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如果發現有違法的情況,應當通知執行機關糾正。
(4)民身監管擴展閱讀:
但在實踐中,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中存在許多問題。
第一,設定一種權力是為了限制其他權力,但限制其他權力應有針對性,監督權也存在分工問題,不能包羅萬象,如果民事檢察監督權對所有其他權力都進行監督,則這種權力就成了全社會的「總管」了,也不現實。
另外它是檢察權的子權力,以此類推,檢察權的監督范圍就無法再大了。從設立民事檢察監督權的目的上看,就是針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權。
第二,雖然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與審判機關的訴訟活動聯系非常密切,但不是密不可分的。
⑸ 為什麼要監管領導「身邊的人」
中國有很多民營企業,纏繞著家族親情與經營理性之間的矛盾。公司是基於理性和功能性運行,它更多地是依據客觀的、普遍的規律運作,而家族卻是注重輩份和感情,更多地體現為主觀的、個性的色彩。要使公司正常發展,必須使公司規則占據主流,家族規則「淡漠」化。當然這種「淡漠」並非冷酷無情,而是要理性地看待親情關系,將家族感情與企業原則分離,妥善處理「親情與經營」的矛盾。
公司領導能管好身邊的人,一方面使他們給其他員工做好榜樣,另一方面也決不手下留情,對於違紀違規的,堅決處理。對於這些「董事長和總經理身邊的人」,這是一種約束,但同時何嘗不是對他們工作的一種激勵和鞭策呢?李嘉誠對兩個兒子的培養與嚴格要求堪稱楷模,當兒子八九歲的時候,就專設小椅子,讓他們列席公司的董事會進行學習,大學畢業之後再送他們到美國深造。為了培養兒子的艱苦精神,從不給他們零花錢。每逢星期日,李澤楷就跑到高爾夫球場當球童掙日常的零用。學成歸來,李嘉誠先把他們派到加拿大的分公司磨練一番,回港後再一步一步升上去。直到若干年之後,兄弟二人才大顯身手。哥哥李澤鉅一手策劃長實、和黃的重組,使市值猛增260多億港幣。弟弟李澤楷則與新加坡巨富爭奪香港電訊一舉成功。從此,李氏兄弟開始叱吒香江。
有很多公司的老闆,他們身為公司的領導和最高掌門人,由於不能慎重對待子女的培養,管不住自己身邊的人,最後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自己也身敗名裂,實在可惜。
⑹ 為什麼非法疫苗可以這么容易到達普通民眾身邊,該如何監管
不是醫院配好的和學校的不能打 打多一次也有傷害
⑺ 羈押和監管的區別
在我國,羈押基本上是一種逮捕、拘留決定以後的,依附於拘留、逮捕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當然狀態,不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
監管是監視看管罪犯
⑻ 什麼是虐待被監管人罪,虐待被監管人罪如何處罰
一、什麼是虐待被監管人罪
(一)虐待被監管人罪的概念
虐待被監管人罪,是指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虐待被監管人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包括被監管人的人身權利和監管機關的正常活動。對被監管的人進行體罰虐待,往往施用肉刑,捆綁打罵,侮辱人格,進行精神折磨,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監管法規,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即監管人員對其實施的體罰虐待及違反監管法規的行為是故意。
二、虐待被監管人罪如何處罰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關於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⑼ 賴小民除了貪17億還犯了什麼罪
賴小民除了貪17億還犯了重婚罪。
賴小民1962年7月生,江西瑞金人,黨校研究生,高級經濟師。1983年7月,在中國人民銀行計劃資金司參加工作,從事貨幣政策、信貸管理和金融監管等工作。曾任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21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賴小民受賄、貪污、重婚一案,對被告人賴小民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以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9)民身監管擴展閱讀:
賴小民的問題十分嚴重,一些細節更是觸目驚心——搞政治投機,撈取政治資本;講排場、擺闊氣,揮霍浪費國家財產。
任人唯權、任人唯利、任人唯圈,嚴重污染企業政治生態;理想信念完全喪失,黨性原則盪然無存,擅權妄為、腐化墮落、道德敗壞、生活奢靡,甘於被「圍獵」……通報稱其「群眾反映特別強烈、腐敗問題特別嚴重、性質特別惡劣」。
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而這裡面所有的點,賴小民都「踩」了個遍。
⑽ 如果人大代表作為公民的身份是不是就有監督權了呢
按照《代表法》規定抄,人大代表本身具有法定監督權。
但是,在現實中,如果不是人大代表,只是一個沒有任何身份的普通公民,雖然依法同樣具有一定的監督權,但是,卻很少有實際效果,因為,普通公民的監督得不到合法保護和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