諫諍監督學
A. 中國古代監察諫議制度的實質是什麼
對皇帝的決定可以提出批評,這一條在某種程度上孕含著言論自由的原則,每每令研究中國政治制度史的人倍感興趣。這條原則在各個朝代都得到了貫徹執行,盡管有時難免流於形式。各個時代向皇帝進諫的奏摺和奏摺摘要,大量地以奏議形式保存在官修的史書和國家檔案中,流傳至今。這些奏摺都是實行諫議制度的明證。諫又稱諫諍、諫議、直諫、規諫。漢語中諫字的獨特含義是對皇帝的絕對權威提出異議。就此而言,諫有別於監察,監察是對官員的權威提出異議。然而,諫議和監察都是國家機器運作的監督機制,就此而言,兩者又有共同之處。
在中國的政治傳統中,天子——皇帝獨領一切權力,因而孟德斯鳩式的分權制在中國的國家機構中無蹤可覓;不過,為了行使皇權,仍需建立一套機構和制度。這套機構和制度在漫長的中國政治史上不斷得到完善,擔任各種職務的官員雖然難以從政治角度區分類別,但就技術角度而言,卻是各司其職的。中國的政治機構基本上可分為兩類:其一是協助皇帝制定決策的機構,其二是執行皇帝決策的機構。國家機器內部這兩類功能明顯不同的機構之間的區別,從技術上來說,類同於現代國家中立法機構與行政機構,然而從政治上來說,它用以作為依據的皇權觀念,性質與經典的立法機構觀念不同,所以我把它稱作指示機構與執行機構之間的區別。基於這一區別,檢察的職能就是監督行政機關是否正常運作,因而屬於執行機構;而諫議的職能則是監督皇權是否能作出良好的決策,因而屬於指示機構。
一、中國古代監察制度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隨同封建制度的產生而萌發,伴隨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建立而誕生,又隨著封建君主專制的不斷強化而發展、完備,形成了兩大系統,一是御史監察系統,二是諫官言諫系統。御史又稱之為台官、憲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職在糾察官邪,肅正朝綱,主要運用彈劾手段進行監察。諫官又稱言官或垣官,職在諷議左右,以匡人君,監察方式主要是諫諍封駁,審核詔令章奏。台官對下糾察百官言行違失,諫官對上糾正皇帝決策失誤。二者構成了封建社會完整的監察體制。其發展過程大致可分為下列六個階段:
(一)先秦時期的萌芽階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國家事務中已有監察的因素或監察的活動。春秋戰國時的御史已兼有監察的使命。但這個時期尚未產生專職的監察機構,作為一種嚴格意義上的監察制度還沒有建立。
(二)秦漢時期的形成階段。秦創建御史大夫府為中央監察機構,在地方設置監郡御史。漢承秦制,在中央設御史府的同時,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為中央監察官,在地方設立十三部剌史,監察地方二千石長吏,並制定了第一個專門性的地方監察法規,給事中與諫議大夫等言官也已問世。
(三)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發展階段。中央御史台脫離少府,直接受命於皇帝,廢司隸校尉,監察機構初步統一,監察權擴大,自王太子以下無所不糾。諫官系統開始規范化、系統化,南朝建立了專門負責規諫的集---書省。
(四)隋唐時期的成熟階段。隋設御史台、司隸台、竭者台,分別負責內外監察。唐在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地方則分十道(後增至十五道)監察區,形成比較嚴密的監察網。諫官組織分隸中書、門下兩省,形成台諫並立局面。
(五)宋元時期的強化階段。宋設立諫院,台諫職權開始混雜,趨向合一,地方監察設監司和通判,直隸皇帝。至元朝,取消諫院,台諫合一。地方設行御史台,統轄二十二道監察區,每道設肅政廉訪使(提刑按察司),從而使中央與地方在監察機構上渾然一體。元朝還制定了一整套的監察法規。
(六)明清時期的嚴密階段。明改御史台為都察院,又罷諫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科道並立。地方設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臨察網路。至清朝,將六科給事中歸屬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監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國古代監察系統達到了高度的統一和嚴密。清朝還以皇帝的名義制定了我國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監察法典《欽定合規》。這時期,中國封建監察制度已發展到了歷史的頂峰。
二、中國古代諫議制度
諫議史可分為兩大階段:自漢至宋為建立和發展階段,元朝為擱置階段,至明清則敗壞變質。不過,由於諫議制度本身的復雜性,根難將其演變過程說得一清二楚。以諫為職的官員稱作諫官,又形象地被稱作言官,但言官亦指監察官員。監察官員統屬都察院,而諫官從未歸屬於一個統一的機構。進諫的職責通常由諫議大夫和給事中共同承擔;按字面理解,給事中的意思是負責宮廷事務,但實際上給事中也負有進諫使命。諫議包括奏議和封駁。上文已經談及的奏議是指向皇帝提出批評性的意見,通常取書面形式,如果上奏的諫官是政府議事機構的成員,也可採取口頭形式。封駁是指月一種程序:當諫官認為敕令或其它包含有皇帝旨意的文件不妥時,加封後退回,以示異議。
(一)秦漢時期,諫官初為加官,皇帝將諫議之職委於領有侍中、常侍、散騎常侍等職銜的私人顧問,此類諫官在秦代多為武將。漢代任源官者身份各異,漢武帝(公元前141一公元前87年)曾任命並無官職的孔安國為諫議大夫。諫官數量由皇帝任意確定,多時可達數十名。東漢時,諫官成為定官。
(二)六朝時期,中央機構進一步改善,逐漸分為三大部分:尚書省負執行之責,中書省(又稱內書省)和門下省負指示之責。中書省代皇帝草擬敕令,門下省聯絡中書省和尚書省,即溝通指示機構與執行機構,它一方面將皇帝的旨意傳達給執行機構,另一方面將執行機構呈遞的奏摺等文件轉呈皇帝。進諫的使命由門下省承擔。此時,封駁已漸成定規,給事中既可駁回官員向皇帝呈遞的奏摺,亦可將皇帝的命令退回中書省。
(三)唐承前制,並大大加以改進。唐太宗(公元626—649年)極為重視諫議制度,此時的進諫使命由門下省和中書省共擔。門下省設給事中四名及輔員若於,並設左諫議大夫四名,左散騎常侍四名。中書省則設右諫議大夫四名,右散騎常侍四名。唐代還創設了補闕和拾遺兩個官職,分置左右,左隸門下省,右隸中書省。補闡和拾遺均為諫官,負責看管供其他諫官呈遞奏摺所用的四隻匣子。
(四)宋朝諸帝對諫議制度繼續給以重視,宋真宗(公元997—1022年)下令修編的大型類書《冊府元龜》收入了從古到五代的379件著名的諫書。宋朝對唐朝的中央機構作了改造,以中書省主民事,樞密院主軍事,兩者共為中央政府的主要機構,置於禁中;門下省則作為政府的辦事機構置於宮外。門下省從此由指示機構變為執行機構。諫官集於新設的諫院,諫院下設鼓院,負責管理承襲唐代傳統的諫書匣。此外尚有一個檢院,負責審閱諫書。諫院的職責不限於監督皇帝的文書,亦可對各級官員的文書進行監督,尤其可對宰相的政務活動進行監督,因為宰相是為皇帝出謀劃策的人。這樣一來,諫議與監督就不再分得那樣清了。宋朝普遍設置偶見於五代的言事御史官職,擔任此職者多為受命取代因失職而奪官的檢察官員。宋朝諸帝採取這些措施,旨在加強各個機構之間的互相牽制。散騎常侍歸屬門下後省,門下後省主封駁,由六房組成,六房與門下省的六科相對應。
(五)契丹人的遼代,女真人的金代以及蒙古人的元代,雖然在形式上保留了諫議制度,但實際上已完全廢棄。這幾個朝代都各有其以汗為中心的貴族參政制度。漢人諫官的職責或僅限於典儀(遼代南面官系中的諫官僅對漢人官員進行檢察),或名存實亡(元代廢給事中,僅留御史管理宮中雜務)。不過,金代建立的地方監察機構在元朝得到了加強,蒙古統治者不允許漢人擔任監察官。
(六)明太祖(公元1368一1398年)於1368年滅元建明後,承襲元制,不但沒有恢復被金代所廢的門下省,而且又廢除中書省,將指示機構緊縮為內閣,皇帝直轄六部大臣,不設宰相。給事中被廢,御史改隸六科,歸屬通政使司,負責處理往來於指示機構和執行機構之間的敕令和其它文書;六科與六部相對應。然而,原本負責向皇帝進諫的諫官,此時的職責已變為對各級官員進行監察,與御史相似。繼明之後統治中國的清朝,進一步加強皇帝的自主決策,於1723年將六科並入都察院,負責監察各省的十五道科。
以上是中國諫議制度的簡史。應該指出,諫議制度對於過於集中的皇權,具有一定的糾偏作用。這一點在諫議制度的黃金時代唐朝尤為明顯。眾所周知,魏徵、房玄齡、王珪等諫官均對唐太宗產生過巨大影響,其他皇帝在位期間也不乏此類事例。據顧炎武統計,魯駁回皇帝敕令的諫官不少於十人:
唐中宗(公元683—684,705—7l0年)在位期間的韋溫;
唐德宗(公元779—805年)在位期間的袁高、薛存誠、李藩;
唐憲宗(公元805—820年)在位期間的韋宏景;
唐穆宗(公元820一824年)在位期間的崔植;
唐文宗(公元826—840年)在位期間的狄兼漠;
唐武宗(公元840一846年)在位期間的鄭肅、韓亻次;
唐宣宗(公元846—859年)在位期間的鄭公輿、蕭亻放。
當代歷史學家謝元魯據《唐會要》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卷統記,自唐初至唐懿宗(公元859—873年)初年:16次封駁,11次有效;14次進諫,11次有效;16次補闕或拾遺,6次有效。
宋朝為後人留下了兩件著名的諫書,一是范仲淹於1043年在諫官歐陽修推動下寫成的《答手沼條陳十事》,一是提點江東刑獄王安石1058年所寫《萬言書》。范仲淹的諫書標志著慶歷年間(公元(1041—1048年)改革的開始,而王安石的諫書則揭開了熙寧(公元(1068—1077年)年間改革的序幕。此後,皇帝雖然依舊重視諫議,但官僚機構相互掣肘諫議的政治影響大為減弱.
其實,諫議的糾偏作用只發生在開明皇帝身上。換言之,皇帝的意願決定著諫議的命運。因而,當元朝強化帝制後,諫議制度就急劇衰落。由此可見,諫議制度並非民主制度。那麼,諫議制度何以能在某些朝代得到發展呢?原因在於:帝制建立在一些政治和社會的價值觀念之上,當這些價值觀念受到弊政威脅時,諫議制度有助於在政權的最高層面上表述這些價值觀念。皇帝之所以能在符合諫議原則的前提下接受諫臣的異議,是因為皇權承認這些早已為儒家經典所闡明的原則。《孝經》第15章的篇名正是「諫諍」:「曾子曰,……昔者天子有爭臣七人,雖無道,不失其天下。諸侯有爭臣五人,雖無道,不失其國。大夫有爭臣三人,雖無道,不失其家。士有爭友,則身不離於令名。父有爭子,則身不陷於不義。故當不義,則子不可以不爭於父,臣不可以不爭於君」。「事君」章又對此作了補充:「君子之事上也,進思盡忠,退思補過,將順其美,匡救其惡。
由此可見,諫議基本上是義務,是孝所要求的一種嚴格的義務。在中國的諫議傳統中,這種義務並非空話,許多忠義之士為進諫而不怕懲罰,置坐牢殺頭於度外。明朝鎮壓進諫者尤為殘酷,諫官的捨身精神也最為突出。今人謝渠源在對明代著名諫臣的研究中指出,死於進諫的大臣多達40餘人。海瑞的故事廣為人知,他向明世宗(公元1521—1566年)進諫前,為自己准備好了棺材。
諫議既是義務,就不是權利。諫議之所以被視為正當,因為這是一種受到尊重,尤其受到開明皇帝尊重的義務,並非由於這是一種具有民主性質的提出異議的權利。諫議是一種道德權威,是那些自認為是社會價值觀念的最佳體現者並准備為捍衛這些價值觀念而獻身的人的道德權威。因此,中國諫議制度所體現的精神,其基礎是承認士為培植善而表現的高尚品德,這一點連皇帝也不否認。換言之,諫議制度與民主無涉,它是一種有別於官僚政治的「士治」,就是說,它是文人學子中的精英以其道德操守所發揮的影響。
從黃宗羲(公元1610—1695年)在《明夷待訪錄》中提出的種種改革方案中不難看出,中國的諫議制度的性質就是「士治」。黃宗羲主張在全國廣建書院式的學校。對於他來說,書院不只是教育機構,書院既然培養士,自然也培養傳統的死諫精神。他認為,所有書院的山長都應具備這種皇帝也必須敬重的精神,他寫道:「大學祭酒,當推當世大儒,其重與宰相等,或宰相退處為之。每朔日,天子臨太學,宰相、六卿、諫議皆從之。祭酒南面講學,天子亦就弟子之列。政有缺失,祭酒直言無諱。」這段話所包含的對於東林黨人的政治遺產,對於明末禁書院,清朗拒不開禁一事所表示的看法,此處不予討論。我只想請大家注意,黃宗羲的幻想清晰地反映在他對諫議機構的設想中。在他的眼中,諫議機構是一個文人學子治國的場所。 帝制覆亡後,中國知識分子接受了民主觀念。然而,他們懂得民主的真諦嗎?人們不禁要問,在那些自五四運動以來曾為民主而奮斗的知識分子的頭腦中,是否混淆了爭取自由和爭取諫議權利這兩個目標,致使斗爭的意義受到了損害。因此,在中國如同在其他儒教國家一樣,反對獨裁的結果是助長了權威主義。
B.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演變
1、春秋戰國:職掌文獻史籍的御史官已有明顯的監察職能。魏國的李悝編著了我國歷史上第一部較為完整的法典——《法經》。
2、秦朝:在中央設立御史大夫,御史府為其官署;皇帝派御史常駐郡縣,稱「監御史」。
3、漢朝:設御史台,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出現了專門的監察機構。漢武帝時期將天下分為十三部監察區,由刺史代表皇帝對地方實行監察。
4、魏晉南北朝時期:御史台成為由皇帝領導的獨立的監察機構,言諫監督得到發展。
5、隋朝:中央的監察機構仍為御史台,監察御史專執掌外出巡察。
6、唐朝:將御史台分為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形成了監察機構和諫議組織兩個系統。
7、宋朝:把監察官和言諫官合二為一,廣泛推行彈劾制度,允許台諫官「風聞奏事」。
8、元朝:全國分為22道監察區,各設肅政廉訪使常駐地方,監察各道所屬地方官吏。
9、明朝:將御史台改為都察院。設六科給事中,對六部官員督察,向皇帝進行規諫。
10、清:沿襲明代,仍設督察院,以都御史為主事官。雍正年間,將六科給事中並入督察院,實現監察權的統一。
(2)諫諍監督學擴展閱讀: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起源甚早,中國古代的封建國家為監督政府官員,為國家利益和皇帝利益而服務,維護既有的統治秩序,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而設立的的國家監督制度。
監督法律、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律、法令和法制的統一,參與並監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是中國古代監察機構及監察官員的主要職責。
監察制度在漫長的歷史發展中,對於維持國家綱紀,協調國家機關之間的權力平衡,糾彈官邪,申訴百姓冤枉,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古代的有些監察官不畏強暴,一身正氣也受到百姓稱頌。例如唐代顏真卿為監察御史時,「五原有冤獄,久不決,真卿至,立辨之,天方旱,獄決乃雨。郡人呼之為"御史雨"。
監察御史的官品並不高,最高的監察官也就從一品,而且僅見於元朝,因監察官是皇帝的耳目之司,因此位卑而權重,權力很大。
C. 三省: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六部: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分別掌管什麼
三省六部是自西漢以後長期發展形成的制度。其中尚書省形成於東漢(時稱尚書台);中書省和門下省形成於三國時,目的在於分割和限制尚書省的權力。在發展過程中,組織形式和權力各有演變,至隋,才整齊劃一為三省六部,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審核與貫徹執行。
隋唐中書省的長官為中書令(隋稱內史令),副長官為中書待郎(隋稱內史待郎),主要職官有中書舍人。中書省主要負責秉承皇帝旨意起草詔敕;起草之責主要由中書舍人負擔。門下省的長官為待中(隋稱納言),副長官為黃門侍郎(後改稱門下侍郎),主要職官有給事郎。門下省主要負責糾核朝臣奏章,復審中書詔敕,如認為不當,司以封還和加以駁正,稱「封駁」。駁正之權主要由給事中掌握。中書、門下二省都設在宮內,所以又有諫諍之責,設左右諫議大夫、左右補闕、左右拾遺,分屬二省(左屬門下、右屬中書),以匡正皇帝的過失。尚書省設在宮外,長官為尚書令,實際不任命,由副長官左、右僕射代行職權。僕射之下有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員外郎、負責都省職事,總領六部。各部長官稱尚書,副為侍郎.各司之長為郎中,副為員外郎,分別負責貫徹各種政令。他們對中央擔任具體事務的九寺三監(或五監)及地方上的府、州、縣官有領導、監督之權。「中書取旨,門下封駁,尚書奉而行之」,是三省分工原則,從而彼此制約,以掌管國家大政。
但是,這個原則並沒有始終貫徹。唐初以三省長官為當然宰相,台議軍國大事於政事堂(初設於門下省,高宗死後,移至中書省,玄宗時改名中書門下);但又擇他官參加議政,號為參知機務、參議得失等,也是宰相。此時,決定政事之權己不全由三省長官,其後又有以同中書門下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名的他宮參政。唐中葉以後,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才是真正的宰相。三省長官卻先後被排斥出宰相行列,成為榮譽職,決定政策之權則被剝奪。玄宗以後,中書舍人起草詔敕之權又為翰林學士所分割;尚書省各部司的職權,在安史之亂後也大部分為各種使職所瓜分。故唐中葉後,三省六部制名存買亡。
宋承唐制,設門下、中書、尚書三省、吏、戶、禮、兵、刑、工六部。但北宋前期除刑部尚保留審覆天下大辟案的職權外,三省六部的主要職權都己轉移至其他機構,其長官也都只作為寄祿官銜,另派升朝官分別主判,以處理殘留細務,三省六部制仍是名存實亡。王安石變法時,以三省取代中書門下為最高行政機構,與樞密院對掌文武大權。除正、副宰相外,門下、中書省分設左、右諫議大夫,左、右司諫,左、右正言拿原諫院所領諫諍彈劾職務,起居郎、起居舍人拿原起居院所領修起居注職務,又分設門下後省、中書後省,為門下省及中書省下屬機構,分別以給事中及中書舍人主管,以給事中拿原封駁司的封駁職務,並以封還詞頭的方式行使封駁權。尚書省下領六部,由各部尚書、待郎主管,以原審官東、西院,流內銓,三班院所領職務歸吏部,以原三司與司農寺所領主要財政職務歸戶部,以原太常禮院所掌禮儀職務復歸禮部,以原審刑院糾察在京刑獄司覆刑獄及三司有關審核合計帳冊等職務並歸刑部,以原三司有關修造、坑治等職務歸工部,某些次要軍務歸兵部,並廢除樞密院之外的舊有機構,恢復六部下屬二十四司。宋公元1086年,反變法派執政,改為三省共同議事,奏請取旨,分省治事行下,買際上使三省合一,後習慣上常統稱三省。南宋公元1129年,又實行三省合一,二十四司也時或省並,如公元1129年以禮部兼主客,祠部兼膳部,兵部兼職方,駕部兼庫部,比部兼司門,工部兼虞部,屯田兼農部等,還省並若干寺監入六部。公元1163年,又進一步省並六部下屬諸司,如以司封兼司勛,禮部兼祠部,兵部兼駕部,都官兼比部,工部兼屯田等。
遼代南面官系統中,設三省六部(其中「中書省」初名「政事省」),設官同於宋制。金、元、明只設一省六部,一省,金為尚書省;元、明為中書省。明1380年罷中書省,分中書省之權歸於六部。自此,六部取代了三省六部之制
D. 諫議制度
對皇帝的決定可以提出批評,這一條在某種程度上孕含著言論自由的原則,每每令研究中國政治制度史的人倍感興趣。這條原則在各個朝代都得到了貫徹執行,盡管有時難免流於形式。各個時代向皇帝進諫的奏摺和奏摺摘要,大量地以奏議形式保存在官修的史書和國家檔案中,流傳至今。這些奏摺都是實行諫議制度的明證。諫又稱諫諍、諫議、直諫、規諫。漢語中諫字的獨特含義是對皇帝的絕對權威提出異議。就此而言,諫有別於監察,監察是對官員的權威提出異議。然而,諫議和監察都是國家機器運作的監督機制,就此而言,兩者又有共同之處。
在中國的政治傳統中,天子——皇帝獨領一切權力,因而孟德斯鳩式的分權制在中國的國家機構中無蹤可覓;不過,為了行使皇權,仍需建立一套機構和制度。這套機構和制度在漫長的中國政治史上不斷得到完善,擔任各種職務的官員雖然難以從政治角度區分類別,但就技術角度而言,卻是各司其職的。中國的政治機構基本上可分為兩類:其一是協助皇帝制定決策的機構,其二是執行皇帝決策的機構。國家機器內部這兩類功能明顯不同的機構之間的區別,從技術上來說,類同於現代國家中立法機構與行政機構,然而從政治上來說,它用以作為依據的皇權觀念,性質與經典的立法機構觀念不同,所以我把它稱作指示機構與執行機構之間的區別。基於這一區別,檢察的職能就是監督行政機關是否正常運作,因而屬於執行機構;而諫議的職能則是監督皇權是否能作出良好的決策,因而屬於指示機構。
一、中國古代監察制度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隨同封建制度的產生而萌發,伴隨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建立而誕生,又隨著封建君主專制的不斷強化而發展、完備,形成了兩大系統,一是御史監察系統,二是諫官言諫系統。御史又稱之為台官、憲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職在糾察官邪,肅正朝綱,主要運用彈劾手段進行監察。諫官又稱言官或垣官,職在諷議左右,以匡人君,監察方式主要是諫諍封駁,審核詔令章奏。台官對下糾察百官言行違失,諫官對上糾正皇帝決策失誤。二者構成了封建社會完整的監察體制。其發展過程大致可分為下列六個階段:
(一)先秦時期的萌芽階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國家事務中已有監察的因素或監察的活動。春秋戰國時的御史已兼有監察的使命。但這個時期尚未產生專職的監察機構,作為一種嚴格意義上的監察制度還沒有建立。
(二)秦漢時期的形成階段。秦創建御史大夫府為中央監察機構,在地方設置監郡御史。漢承秦制,在中央設御史府的同時,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為中央監察官,在地方設立十三部剌史,監察地方二千石長吏,並制定了第一個專門性的地方監察法規,給事中與諫議大夫等言官也已問世。
(三)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發展階段。中央御史台脫離少府,直接受命於皇帝,廢司隸校尉,監察機構初步統一,監察權擴大,自王太子以下無所不糾。諫官系統開始規范化、系統化,南朝建立了專門負責規諫的集---書省。
(四)隋唐時期的成熟階段。隋設御史台、司隸台、竭者台,分別負責內外監察。唐在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地方則分十道(後增至十五道)監察區,形成比較嚴密的監察網。諫官組織分隸中書、門下兩省,形成台諫並立局面。
(五)宋元時期的強化階段。宋設立諫院,台諫職權開始混雜,趨向合一,地方監察設監司和通判,直隸皇帝。至元朝,取消諫院,台諫合一。地方設行御史台,統轄二十二道監察區,每道設肅政廉訪使(提刑按察司),從而使中央與地方在監察機構上渾然一體。元朝還制定了一整套的監察法規。
(六)明清時期的嚴密階段。明改御史台為都察院,又罷諫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科道並立。地方設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臨察網路。至清朝,將六科給事中歸屬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監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國古代監察系統達到了高度的統一和嚴密。清朝還以皇帝的名義制定了我國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監察法典《欽定合規》。這時期,中國封建監察制度已發展到了歷史的頂峰。
二、中國古代諫議制度
諫議史可分為兩大階段:自漢至宋為建立和發展階段,元朝為擱置階段,至明清則敗壞變質。不過,由於諫議制度本身的復雜性,根難將其演變過程說得一清二楚。以諫為職的官員稱作諫官,又形象地被稱作言官,但言官亦指監察官員。監察官員統屬都察院,而諫官從未歸屬於一個統一的機構。進諫的職責通常由諫議大夫和給事中共同承擔;按字面理解,給事中的意思是負責宮廷事務,但實際上給事中也負有進諫使命。諫議包括奏議和封駁。上文已經談及的奏議是指向皇帝提出批評性的意見,通常取書面形式,如果上奏的諫官是政府議事機構的成員,也可採取口頭形式。封駁是指月一種程序:當諫官認為敕令或其它包含有皇帝旨意的文件不妥時,加封後退回,以示異議。
(一)秦漢時期,諫官初為加官,皇帝將諫議之職委於領有侍中、常侍、散騎常侍等職銜的私人顧問,此類諫官在秦代多為武將。漢代任源官者身份各異,漢武帝(公元前141一公元前87年)曾任命並無官職的孔安國為諫議大夫。諫官數量由皇帝任意確定,多時可達數十名。東漢時,諫官成為定官。
(二)六朝時期,中央機構進一步改善,逐漸分為三大部分:尚書省負執行之責,中書省(又稱內書省)和門下省負指示之責。中書省代皇帝草擬敕令,門下省聯絡中書省和尚書省,即溝通指示機構與執行機構,它一方面將皇帝的旨意傳達給執行機構,另一方面將執行機構呈遞的奏摺等文件轉呈皇帝。進諫的使命由門下省承擔。此時,封駁已漸成定規,給事中既可駁回官員向皇帝呈遞的奏摺,亦可將皇帝的命令退回中書省。
(三)唐承前制,並大大加以改進。唐太宗(公元626—649年)極為重視諫議制度,此時的進諫使命由門下省和中書省共擔。門下省設給事中四名及輔員若於,並設左諫議大夫四名,左散騎常侍四名。中書省則設右諫議大夫四名,右散騎常侍四名。唐代還創設了補闕和拾遺兩個官職,分置左右,左隸門下省,右隸中書省。補闡和拾遺均為諫官,負責看管供其他諫官呈遞奏摺所用的四隻匣子。
(四)宋朝諸帝對諫議制度繼續給以重視,宋真宗(公元997—1022年)下令修編的大型類書《冊府元龜》收入了從古到五代的379件著名的諫書。宋朝對唐朝的中央機構作了改造,以中書省主民事,樞密院主軍事,兩者共為中央政府的主要機構,置於禁中;門下省則作為政府的辦事機構置於宮外。門下省從此由指示機構變為執行機構。諫官集於新設的諫院,諫院下設鼓院,負責管理承襲唐代傳統的諫書匣。此外尚有一個檢院,負責審閱諫書。諫院的職責不限於監督皇帝的文書,亦可對各級官員的文書進行監督,尤其可對宰相的政務活動進行監督,因為宰相是為皇帝出謀劃策的人。這樣一來,諫議與監督就不再分得那樣清了。宋朝普遍設置偶見於五代的言事御史官職,擔任此職者多為受命取代因失職而奪官的檢察官員。宋朝諸帝採取這些措施,旨在加強各個機構之間的互相牽制。散騎常侍歸屬門下後省,門下後省主封駁,由六房組成,六房與門下省的六科相對應。
(五)契丹人的遼代,女真人的金代以及蒙古人的元代,雖然在形式上保留了諫議制度,但實際上已完全廢棄。這幾個朝代都各有其以汗為中心的貴族參政制度。漢人諫官的職責或僅限於典儀(遼代南面官系中的諫官僅對漢人官員進行檢察),或名存實亡(元代廢給事中,僅留御史管理宮中雜務)。不過,金代建立的地方監察機構在元朝得到了加強,蒙古統治者不允許漢人擔任監察官。
(六)明太祖(公元1368一1398年)於1368年滅元建明後,承襲元制,不但沒有恢復被金代所廢的門下省,而且又廢除中書省,將指示機構緊縮為內閣,皇帝直轄六部大臣,不設宰相。給事中被廢,御史改隸六科,歸屬通政使司,負責處理往來於指示機構和執行機構之間的敕令和其它文書;六科與六部相對應。然而,原本負責向皇帝進諫的諫官,此時的職責已變為對各級官員進行監察,與御史相似。繼明之後統治中國的清朝,進一步加強皇帝的自主決策,於1723年將六科並入都察院,負責監察各省的十五道科。
以上是中國諫議制度的簡史。應該指出,諫議制度對於過於集中的皇權,具有一定的糾偏作用。這一點在諫議制度的黃金時代唐朝尤為明顯。眾所周知,魏徵、房玄齡、王珪等諫官均對唐太宗產生過巨大影響,其他皇帝在位期間也不乏此類事例。據顧炎武統計,魯駁回皇帝敕令的諫官不少於十人:
唐中宗(公元683—684,705—7l0年)在位期間的韋溫;
唐德宗(公元779—805年)在位期間的袁高、薛存誠、李藩;
唐憲宗(公元805—820年)在位期間的韋宏景;
唐穆宗(公元820一824年)在位期間的崔植;
唐文宗(公元826—840年)在位期間的狄兼漠;
唐武宗(公元840一846年)在位期間的鄭肅、韓亻次;
唐宣宗(公元846—859年)在位期間的鄭公輿、蕭亻放。
當代歷史學家謝元魯據《唐會要》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卷統記,自唐初至唐懿宗(公元859—873年)初年:16次封駁,11次有效;14次進諫,11次有效;16次補闕或拾遺,6次有效。
宋朝為後人留下了兩件著名的諫書,一是范仲淹於1043年在諫官歐陽修推動下寫成的《答手沼條陳十事》,一是提點江東刑獄王安石1058年所寫《萬言書》。范仲淹的諫書標志著慶歷年間(公元(1041—1048年)改革的開始,而王安石的諫書則揭開了熙寧(公元(1068—1077年)年間改革的序幕。此後,皇帝雖然依舊重視諫議,但官僚機構相互掣肘諫議的政治影響大為減弱.
其實,諫議的糾偏作用只發生在開明皇帝身上。換言之,皇帝的意願決定著諫議的命運。因而,當元朝強化帝制後,諫議制度就急劇衰落。由此可見,諫議制度並非民主制度。那麼,諫議制度何以能在某些朝代得到發展呢?原因在於:帝制建立在一些政治和社會的價值觀念之上,當這些價值觀念受到弊政威脅時,諫議制度有助於在政權的最高層面上表述這些價值觀念。皇帝之所以能在符合諫議原則的前提下接受諫臣的異議,是因為皇權承認這些早已為儒家經典所闡明的原則。《孝經》第15章的篇名正是「諫諍」:「曾子曰,……昔者天子有爭臣七人,雖無道,不失其天下。諸侯有爭臣五人,雖無道,不失其國。大夫有爭臣三人,雖無道,不失其家。士有爭友,則身不離於令名。父有爭子,則身不陷於不義。故當不義,則子不可以不爭於父,臣不可以不爭於君」。「事君」章又對此作了補充:「君子之事上也,進思盡忠,退思補過,將順其美,匡救其惡。
由此可見,諫議基本上是義務,是孝所要求的一種嚴格的義務。在中國的諫議傳統中,這種義務並非空話,許多忠義之士為進諫而不怕懲罰,置坐牢殺頭於度外。明朝鎮壓進諫者尤為殘酷,諫官的捨身精神也最為突出。今人謝渠源在對明代著名諫臣的研究中指出,死於進諫的大臣多達40餘人。海瑞的故事廣為人知,他向明世宗(公元1521—1566年)進諫前,為自己准備好了棺材。
諫議既是義務,就不是權利。諫議之所以被視為正當,因為這是一種受到尊重,尤其受到開明皇帝尊重的義務,並非由於這是一種具有民主性質的提出異議的權利。諫議是一種道德權威,是那些自認為是社會價值觀念的最佳體現者並准備為捍衛這些價值觀念而獻身的人的道德權威。因此,中國諫議制度所體現的精神,其基礎是承認士為培植善而表現的高尚品德,這一點連皇帝也不否認。換言之,諫議制度與民主無涉,它是一種有別於官僚政治的「士治」,就是說,它是文人學子中的精英以其道德操守所發揮的影響。
從黃宗羲(公元1610—1695年)在《明夷待訪錄》中提出的種種改革方案中不難看出,中國的諫議制度的性質就是「士治」。黃宗羲主張在全國廣建書院式的學校。對於他來說,書院不只是教育機構,書院既然培養士,自然也培養傳統的死諫精神。他認為,所有書院的山長都應具備這種皇帝也必須敬重的精神,他寫道:「大學祭酒,當推當世大儒,其重與宰相等,或宰相退處為之。每朔日,天子臨太學,宰相、六卿、諫議皆從之。祭酒南面講學,天子亦就弟子之列。政有缺失,祭酒直言無諱。」這段話所包含的對於東林黨人的政治遺產,對於明末禁書院,清朗拒不開禁一事所表示的看法,此處不予討論。我只想請大家注意,黃宗羲的幻想清晰地反映在他對諫議機構的設想中。在他的眼中,諫議機構是一個文人學子治國的場所。 帝制覆亡後,中國知識分子接受了民主觀念。然而,他們懂得民主的真諦嗎?人們不禁要問,在那些自五四運動以來曾為民主而奮斗的知識分子的頭腦中,是否混淆了爭取自由和爭取諫議權利這兩個目標,致使斗爭的意義受到了損害。因此,在中國如同在其他儒教國家一樣,反對獨裁的結果是助長了權威主義。
以上回答你滿意么?
E. 我國歷代兼監察立法有哪些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
中國古代封建王朝為監察政府官員,維護統治秩序,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而設立的制度。監督法律、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律、法令的統一,參與並監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是中國古代監察機構及監官的主要職責。
沿革中國古代監察制度起源甚早。戰國時,職掌文獻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顯的監察職能。秦代開始形成制度,之後便成為歷代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經過長期的發展,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備。秦漢時期公元前221年,秦統一中國,建立起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度,並創建了監察制度。
中央設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貳丞相,御史府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書和監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駐郡縣,稱「監御史」,負責監察郡內各項工作。
(5)諫諍監督學擴展閱讀:
應用:
中國法學會研究部副主任彭伶對這種填補理論空白的嘗試給予了肯定。她說,「監察法學研究會是新成立的研究會,學科新、人員新、制度新,這是挑戰,也是優勢。一張白紙最好畫出美麗的圖畫」。
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卞建林認為,浙江學者在開展監察法學研究方面擁有一定的優勢。浙江省作為監察體制改革試點省市之一,先行先試,勇於創新,取得了很好的成績,為全面推進監察體制改革提供了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也為監察法學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實踐基礎。
會議主辦方不僅對「監察法學」的學科發展前景充滿信心,還對《監察法學》課程進入大學課堂持樂觀態度。據封利強介紹,在他任職的浙江工商大學,《監察法學》已經被作為選修課列入法學專業本科生培養方案。
監察法學研究會未來還將積極推動高等院校法學專業培養方案的完善,力爭將《監察法學》增列為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
F. 從秦朝到明清的監察機構和諫議機構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隨同封建制度的產生而萌發,伴隨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建立而誕生,又隨著封建君主專制的不斷強化而發展、完備,形成了兩大系統,一是御史監察系統,二是諫官言諫系統.御史又稱之為台官、憲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職在糾察官邪,肅正朝綱,主要運用彈劾手段進行監察.諫官又稱言官或垣官,職在諷議左右,以匡人君,監察方式主要是諫諍封駁,審核詔令章奏.台官對下糾察百官言行違失,諫官對上糾正皇帝決策失誤.二者構成了封建社會完整的監察體制.其發展過程大致可分為下列六個階段:
(一)先秦時期的萌芽階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國家事務中已有監察的因素或監察的活動.春秋戰國時的御史已兼有監察的使命.但這個時期尚未產生專職的監察機構,作為一種嚴格意義上的監察制度還沒有建立.
(二)秦漢時期的形成階段.秦創建御史大夫府為中央監察機構,在地方設置監郡御史.漢承秦制,在中央設御史府的同時,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為中央監察官,在地方設立十三部剌史,監察地方二千石長吏,並制定了第一個專門性的地方監察法規,給事中與諫議大夫等言官也已問世.
(三)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發展階段.中央御史台脫離少府,直接受命於皇帝,廢司隸校尉,監察機構初步統一,監察權擴大,自王太子以下無所不糾.諫官系統開始規范化、系統化,南朝建立了專門負責規諫的集---書省.
(四)隋唐時期的成熟階段.隋設御史台、司隸台、竭者台,分別負責內外監察.唐在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地方則分十道(後增至十五道)監察區,形成比較嚴密的監察網.諫官組織分隸中書、門下兩省,形成台諫並立局面.
(五)宋元時期的強化階段.宋設立諫院,台諫職權開始混雜,趨向合一,地方監察設監司和通判,直隸皇帝.至元朝,取消諫院,台諫合一.地方設行御史台,統轄二十二道監察區,每道設肅政廉訪使(提刑按察司),從而使中央與地方在監察機構上渾然一體.元朝還制定了一整套的監察法規.
(六)明清時期的嚴密階段.明改御史台為都察院,又罷諫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科道並立.地方設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臨察網路.至清朝,將六科給事中歸屬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監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國古代監察系統達到了高度的統一和嚴密.清朝還以皇帝的名義制定了我國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監察法典《欽定合規》.這時期,中國封建監察制度已發展到了歷史的頂峰.
二、中國古代諫議制度
諫議史可分為兩大階段:自漢至宋為建立和發展階段,元朝為擱置階段,至明清則敗壞變質.不過,由於諫議制度本身的復雜性,根難將其演變過程說得一清二楚.以諫為職的官員稱作諫官,又形象地被稱作言官,但言官亦指監察官員.監察官員統屬都察院,而諫官從未歸屬於一個統一的機構.進諫的職責通常由諫議大夫和給事中共同承擔;按字面理解,給事中的意思是負責宮廷事務,但實際上給事中也負有進諫使命.諫議包括奏議和封駁.上文已經談及的奏議是指向皇帝提出批評性的意見,通常取書面形式,如果上奏的諫官是政府議事機構的成員,也可採取口頭形式.封駁是指月一種程序:當諫官認為敕令或其它包含有皇帝旨意的文件不妥時,加封後退回,以示異議.
(一)秦漢時期,諫官初為加官,皇帝將諫議之職委於領有侍中、常侍、散騎常侍等職銜的私人顧問,此類諫官在秦代多為武將.漢代任源官者身份各異,漢武帝(公元前141一公元前87年)曾任命並無官職的孔安國為諫議大夫.諫官數量由皇帝任意確定,多時可達數十名.東漢時,諫官成為定官.
(二)六朝時期,中央機構進一步改善,逐漸分為三大部分:尚書省負執行之責,中書省(又稱內書省)和門下省負指示之責.中書省代皇帝草擬敕令,門下省聯絡中書省和尚書省,即溝通指示機構與執行機構,它一方面將皇帝的旨意傳達給執行機構,另一方面將執行機構呈遞的奏摺等文件轉呈皇帝.進諫的使命由門下省承擔.此時,封駁已漸成定規,給事中既可駁回官員向皇帝呈遞的奏摺,亦可將皇帝的命令退回中書省.
(三)唐承前制,並大大加以改進.唐太宗(公元626—649年)極為重視諫議制度,此時的進諫使命由門下省和中書省共擔.門下省設給事中四名及輔員若於,並設左諫議大夫四名,左散騎常侍四名.中書省則設右諫議大夫四名,右散騎常侍四名.唐代還創設了補闕和拾遺兩個官職,分置左右,左隸門下省,右隸中書省.補闡和拾遺均為諫官,負責看管供其他諫官呈遞奏摺所用的四隻匣子.
(四)宋朝諸帝對諫議制度繼續給以重視,宋真宗(公元997—1022年)下令修編的大型類書《冊府元龜》收入了從古到五代的379件著名的諫書.宋朝對唐朝的中央機構作了改造,以中書省主民事,樞密院主軍事,兩者共為中央政府的主要機構,置於禁中;門下省則作為政府的辦事機構置於宮外.門下省從此由指示機構變為執行機構.諫官集於新設的諫院,諫院下設鼓院,負責管理承襲唐代傳統的諫書匣.此外尚有一個檢院,負責審閱諫書.諫院的職責不限於監督皇帝的文書,亦可對各級官員的文書進行監督,尤其可對宰相的政務活動進行監督,因為宰相是為皇帝出謀劃策的人.這樣一來,諫議與監督就不再分得那樣清了.宋朝普遍設置偶見於五代的言事御史官職,擔任此職者多為受命取代因失職而奪官的檢察官員.宋朝諸帝採取這些措施,旨在加強各個機構之間的互相牽制.散騎常侍歸屬門下後省,門下後省主封駁,由六房組成,六房與門下省的六科相對應.
(五)契丹人的遼代,女真人的金代以及蒙古人的元代,雖然在形式上保留了諫議制度,但實際上已完全廢棄.這幾個朝代都各有其以汗為中心的貴族參政制度.漢人諫官的職責或僅限於典儀(遼代南面官系中的諫官僅對漢人官員進行檢察),或名存實亡(元代廢給事中,僅留御史管理宮中雜務).不過,金代建立的地方監察機構在元朝得到了加強,蒙古統治者不允許漢人擔任監察官.
(六)明太祖(公元1368一1398年)於1368年滅元建明後,承襲元制,不但沒有恢復被金代所廢的門下省,而且又廢除中書省,將指示機構緊縮為內閣,皇帝直轄六部大臣,不設宰相.給事中被廢,御史改隸六科,歸屬通政使司,負責處理往來於指示機構和執行機構之間的敕令和其它文書;六科與六部相對應.然而,原本負責向皇帝進諫的諫官,此時的職責已變為對各級官員進行監察,與御史相似.繼明之後統治中國的清朝,進一步加強皇帝的自主決策,於1723年將六科並入都察院,負責監察各省的十五道科.
以上是中國諫議制度的簡史.應該指出,諫議制度對於過於集中的皇權,具有一定的糾偏作用.這一點在諫議制度的黃金時代唐朝尤為明顯.眾所周知,魏徵、房玄齡、王珪等諫官均對唐太宗產生過巨大影響,其他皇帝在位期間也不乏此類事例.據顧炎武統計,魯駁回皇帝敕令的諫官不少於十人:
G. 高中語文文言文閱讀中常見的官職名稱都有哪些
其實也不能具體說哪些官職是常見的,因為高考都是隨便拿一個人傳記的,這些作為課外知識吧,答翻譯題的話官職直接落下來就可以。
一,三公制度,
三公是指丞相,御史大夫,太尉。共同行使宰相的職權,協助皇帝處理全國的政務,參與中央政府的行政決策,並負責具體的執行。
1,丞相
丞相居百官之首,俸祿最高,掌佐天子,助理萬機。西漢初期,丞相具有選用官吏之權,有彈劾百官和執行誅罰的權力,有主管郡國上計和考課之權,有總領百官朝議和奏事之權,有封駁皇帝詔令和諫諍之權,凡有重要的政事,如立新君,立儲,封贈,賞功,罰罪等事,以及財政,選舉,民政,法律,禮制,邊事等方面的重大的事,往往是由皇帝委託丞相主持,召集百官集議,集議的結果由丞相領銜上奏於天子,再由皇帝和丞相共同決策定議。
丞相府的官員和掌職及俸祿如下:
丞相,金印紫綬,秩俸萬石。
丞相司直,輔佐丞相,檢舉不法,秩俸千石。
丞相長史,輔佐丞相,督率諸吏,處理各種政務,秩俸比千石。
丞相征事,秩俸比六百石。
丞相史,秩俸四百石。
丞相少史,秩俸三百石。
東曹掾,領郡國事,主長史的任命,外出督州郡,秩俸比四百石。
西曹掾,領百官奏事,主府中吏之進退,秩俸比四百石。
議曹,主謀議事。
辭曹,主評訟事。
奏曹,主章奏事。
賊曹,主盜賊事。
決曹,主罪法事。
集曹,主簿計事,秩俸比三百石。
戶曹,主民戶祭祀農桑事。
法曹,主郵驛科程事。
尉曹,主卒徒轉運事。
倉曹,主倉谷事。
兵曹,主兵事。
金曹,主錢幣鹽鐵事。
計相,主郡國上計事。
主簿,省錄眾事。
侍曹,主通報事。
2,太尉
太尉是朝中僅次於丞相的官職,專掌武事,地位和丞相相同,為最高的武官職位,秩俸萬石,金印紫綬。官吏主要有長史和主簿。
3,御史大夫
御史大夫主要行使副丞相的職權,是丞相的助理,對包括丞相在內的百官公卿的一切行政活動進行監察,三公中地位最低,秩俸是中二千石,銀印青綬。
二,九卿制度
九卿是指太常,光祿勛,衛尉,太僕,廷尉,大鴻臚,宗正,大司農,少府九個機構。同時執金吾,大長秋,將作大匠的地位和秩俸都與九卿相同,因此把他們和九卿統稱為諸卿。京北尹,右扶風,左馮翊是三輔即京師地區的地方行政長官,有資格參加朝議,具有高與一般郡國長官的特殊地位,因此也得以列於諸卿。
1,太常
太常原名為奉常,漢朝景帝時改名為太常。掌宗廟事,一般不參加具體的行政事務,是九卿之首。
屬官主要有太史,太樂,太祝,太宰,太卜,太醫六令丞,博士祭酒以及諸廟寢陵園,機構復雜,編制龐大。
太常機構的官吏,俸祿,印件及其掌職如下:
官名 秩俸 印件 掌職
太常卿, 秩俸中二千石,銀印青綬,掌宗廟禮儀。
太常丞, 秩俸千石, 銅印黑綬,掌凡祭祀及行禮之事,總署曹事,典諸陵邑。
贊饗, 秩俸六百石, 銅印黑綬,掌贊天子。
禮官大夫, 千石至六百石,散職無印,是太常禮儀顧問。
太常掾, 秩俸四百石, 銅印黑綬,助太常丞。
掌故, 秩俸六百石, 銅印黑綬,主政事。
均都長丞, 主山陵上槁輸入。
都水長丞, 主宗廟陵園治水堤。
曲台署長, 主典台殿事。
太史屬官:
太史令, 秩俸六百石, 銅印黑綬,掌天時,星歷。
太史丞, 秩俸四百石, 銅印黑綬,輔佐太史令。
侍詔, 秩俸二百石, 分掌星歷,龜卜,請雨事。
治歷, 主歷法。
太常掾, 秩俸四百石, 銅印黑綬,助太常丞。
掌故, 秩俸二百石, 主故事,掌歷史上國家祭祀,喪娶事。
大典星, 掌星歷。
望氣佐, 主望氣。
明堂丞, 秩俸二百石, 銅印黃綬,掌守明堂。
靈台丞, 秩俸二百石, 銅印黃綬,掌守靈台。
靈台侍詔, 分掌星,日,天象,鍾律之事。
太樂屬官:
太樂令, 秩俸六百石, 銅印黑綬,凡國祭祀,掌請奏樂及大饗用樂之事。
太樂丞, 秩俸四百石, 銅印黑綬,太樂令助手。
員吏, 秩俸百石, 太樂丞手下的具體辦事者。
樂人八佾舞, 凡祭祀時為之樂舞。
太祝屬官:
太祝令, 秩俸六百石, 銅印黑綬,凡國祭祀時掌讀祝詞及迎送諸神。
太祝丞, 秩俸四百石, 銅印黑綬,掌祝小神事。
員吏, 秩俸百石至斗食, 協助令,丞。
祝人, 祭祀時司告鬼神的人。
宰人, 主廚。
太宰屬官:
太宰令, 秩俸六百石, 銅印黑綬,凡國祭祀時掌陳饌具。
太宰丞, 秩俸四百石, 銅印黑綬,掌宰工鼎俎饌具之物。
明堂丞, 秩俸二百石, 銅印黑綬,凡國祭祀掌明堂饌具。
員吏, 百石至斗食, 太宰丞下具體辦事者。
宰人, 主廚。
屠者, 主屠牲。
衛士, 主警衛。
太卜屬官:
太卜令, 秩俸六百石, 銅印黑綬,國有大事時主卜問。
太卜丞, 秩俸三百石, 銅印黃綬,助佐太卜令。
員吏, 具體辦事者。
太醫屬官:
太醫令, 秩俸六百石, 銅印黑綬,掌醫葯。
太醫丞, 秩俸四百石, 銅印黑綬,掌醫葯。
太醫 掌醫葯。
諸宗廟寢屬官:
令, 秩俸六百石, 銅印黑綬,守宗廟,掌案行掃除。
食監, 秩俸六百石, 銅印黑綬,主食官令號。
丞, 秩俸四百石, 銅印黑綬,助令守廟。
校長, 秩俸四百石, 銅印黑綬,主宗廟寢兵戎盜賊事。
監丞, 秩俸三百石, 銅印黃綬,食監助手。
中黃門, 食監助手。
寢陵園食官屬官:
廟郎, 主宗廟。
寢郎, 主守寢。
園郎, 主守園。
員吏,
衛士, 主諸廟陵園警衛。
博士屬官:
祭酒, 秩俸六百石, 銅印黑綬,主教育。
博士, 秩俸比六百石, 掌教育弟子,國有疑問,掌承問對。
博士弟子,
歌吹諸生。
2,光祿勛
光祿勛,由秦郎中令演化而來,主管宮廷內的警衛事務,但是實際的權力不止於此。
皇帝的智囊班子集中在這里,同時這里又是候補官員集中訓練的地方。
光祿勛官吏:
光祿卿, 秩俸中二千石,銀印青綬,
光祿丞, 秩俸千石,
車郎將, 秩俸比千石,
戶郎將, 秩俸比千石,
騎郎將, 秩俸比千石, 此三郎將統稱郎中三將,主宿衛護從。
做中郎將, 秩俸比二千石,
五官中郎將,秩俸比二千石,
右中郎將, 秩俸比二千石, 此三郎將統稱中郎將,主宿衛護從。
虎賁中郎將,秩俸比二千石,
羽林中郎將,秩俸比二千石, 此二將統稱為虎賁羽林,主宿衛護從。
光祿大夫, 秩俸比二千石,
太中大夫, 秩俸比一千石,
中散大夫, 秩俸六百石,
諫議大夫, 秩俸六百石, 此四大夫掌故問應對,為皇帝謀事。
議郎, 秩俸六百石, 為皇帝謀事。
僕射, 秩俸比千石, 主賓贊受事。
謁者, 秩俸比六百石, 主賓贊受事。
常侍謁者, 秩俸六百石, 主賓贊受事。
給事謁者, 秩俸四百石, 主賓贊受事。
主事,
員吏,
掾。
3,衛尉
衛尉,秦時官名,西漢景帝初更名為中大夫令,有元年復為衛尉。
衛尉職掌宮門衛屯兵,是一個武職,是皇帝的禁衛司令,西漢兵制在京師有南北兩軍,北軍由執金吾領,掌京師的徼巡,南軍由衛尉統領,掌官門內屯兵。
衛尉官吏:
衛尉卿, 秩俸中二千石, 銀印青綬。
衛尉丞, 秩俸千石, 衛尉卿助手。
公車司令, 秩俸六百石, 掌殿司馬門,夜繳宮中。
南宮衛士令,秩俸六百石,
南宮衛士丞,
南宮衛士員吏,
南宮衛士,
北宮衛士令,秩俸六百石
北宮衛士丞,
北宮衛士員吏,
北宮衛士,
衛尉員吏,
衛尉衛士,
左都侯, 秩俸六百石, 掌劍戟,繳巡宮。
右都侯, 秩俸六百石,
宮殿掖門司馬,秩俸比千石。
4,太僕
太僕掌管宮廷車馬及牲畜事務。
太僕官吏:
太僕卿, 秩俸中二千石,銀印青綬, 掌車馬,天子每出,負責安排前後的禮儀隊伍。
太僕丞,
太廄令,
太廄丞,
太廄尉;
未央令,
未央丞,
未央尉;
家馬令,
家馬丞,
家馬尉;
邊郡六牧師苑令,
邊郡六牧師苑丞;
考工令, 秩俸六百石, 製作兵器,弓弩刀鎧。
考工左丞, 協助考工令。
考工右丞, 協助考工令。
5,廷尉
廷尉主管刑法和監獄以及審判案件。
廷尉官吏:
廷尉, 秩俸中二千石。銀印青綬。
廷尉丞,
廷尉左監,
廷尉右監,
廷尉左平,
廷尉右平,
廷尉正。
6,大鴻臚
大鴻臚,原稱為典客,景帝中六年更名為大行令,漢武帝太初元年更名為大鴻臚。
大鴻臚分管邊區少數民族事務和諸王列侯朝聘事務。
大鴻臚官吏:
大鴻臚, 秩俸中二千石,銀印青綬。
鴻臚文學,
大行治禮丞,
大行卒史,
行人,
翻譯,
主客。
7,宗正
宗正主管皇室的宗室事務,皇帝,諸侯王,外戚男女的姻親嫡庶等關系都由宗正來記錄。
宗正官吏:
宗正卿, 秩俸中二千石,銀印青綬。
宗正丞, 秩俸比千石,
宗正員吏,
公主家令,
公主丞。
8,大司農
大司農主管全國的賦稅錢財,是漢朝的中央政府財政部,凡國家財政開支,軍國的用度,諸如田租,口賦,鹽鐵專賣,均輸漕運,貨幣管理等都由大司農管理。
大司農官吏:
大司農, 秩俸中二千石,銀印青綬。
大司農丞,秩俸千石, 掌財政收支的統計財會事。
大司農部丞, 共有是三人,負責十三州事務。
治粟都尉,
太倉令,
太倉丞;
均輸令,
均輸丞;
平淮令,
平淮丞;
都內令,
都內丞;
籍田令,
籍田丞;
斡官令,
斡官丞;
鹽市令,
鹽市丞;
郡國鹽鐵官,
常平倉官,
大司農史,
稻田使者,
郡國農官,
榷沽官。
9,少府
少府主管皇室的財錢和皇帝的衣食住行等各項事務以及山海池澤之稅。
少府機構官吏:
官名 俸祿 職掌
少府卿, 秩俸中二千石,銀印青綬 掌山河池澤之稅,以供皇室之用。
少府丞, 秩俸比一千石, 輔佐少府卿治事。
符節令, 秩俸六百石, 率符節台,主符節事。
蘭台屬官:
御史中丞,秩俸一千石, 領殿中蘭台,掌圖書秘籍,受公卿奏事,糾舉不法。
侍御史, 秩俸六百石, 分五曹辦事。
御史員, 秩俸六百石, 留台治百官。
尚書屬官:
尚書令, 秩俸一千石, 掌皇上的奏章及出納。
尚書僕射,秩俸六百石, 主章奏文書,尚書令不在時,可代行時。
尚書丞, 秩俸四百石, 佐尚書僕射。
侍曹尚書, 主丞相御史事。
二千石曹尚書, 主刺史二千石事。
戶曹尚書, 主吏民上書事。
客曹尚書, 主外國四夷事。
三公尚書, 主斷獄事。
太醫令, 秩俸六百石, 掌諸醫。
協律都尉, 掌校正樂律。
供皇帝服御諸令丞屬官:
織室令, 主織。
東園匠令, 做陵內器物,有十六丞。
鉤盾令, 主近苑囿。
尚方令, 主作器物。
尚書待治, 尚書令的屬官。
御府令, 主天子衣服。
采珍寶金玉令, 主才珠寶金玉。
太官令, 主膳食,屬官有尚食,尚席,食監三丞。
湯官令, 主餅餌。
導官令, 主擇米。
若盧令, 主藏兵器。
水衡都尉, 掌上林苑,有五丞。
水衡都尉丞, 協助水衡都尉。
上林令, 主上林,有八丞,十二尉。
均輸令, 有四丞。
均輸丞, 協助均輸令。
御羞令,
禁圃令,
輯濯令,
鍾官令, 主鑄錢。
技巧令,
六廄令, 掌天子六廄。
辯銅令, 主分辨銅之種類。
黃門令丞屬官:
黃門令, 掌侍左右,通報內外。
中黃門, 掌侍左右,通報內外。
黃門駙馬, 掌侍左右,通報內外。
中謁者, 掌侍左右,通報內外。
黃門署長, 掌侍左右,通報內外。
三,除九卿外的其他諸卿
1,執金吾
執金吾領京師北軍,掌京師徼循。
執金吾的官吏:
執金吾, 秩俸二千石。
中壘令,
中壘丞;
寺令,
寺丞;
武庫令,
武庫丞;
都般令,
都般丞;
式道左中侯,
式道左中丞;
式道右中侯,
式道右中丞;
左京輔都尉,
左京輔都尉丞;
右京輔都尉,
右京輔都尉丞。
2,將作大匠
將作大匠,原為將作少府,本是從少府中分離出來,主要是掌治宮室。
將作大匠的官員:
將作大匠,秩俸二千石,銀印青綬。
石庫,
東園主章,
六章長丞,
左右前後中校七令丞。
3,大長秋
大長秋是後宮皇後的官署,秩俸二千石。
4,右扶風
右扶風,原名為都尉,是京師三輔地區的行政長官。
5,京兆尹
京兆尹,原名為內史或是右內史。是京師三輔地區的行政長官。
6,左馮翊。
左馮翊,京師三輔地區的行政長官。
四,郡國
漢朝在地方實行郡國並行的制度,郡國同級。
郡國的編制:
郡守, 秩俸二千石, 掌一郡大小事。
國相, 秩俸二千石, 掌一國大小事。
都尉, 比二千石,
郡丞, 秩俸六百石,
長史, 秩俸六百石,
功曹史,
五官掾,
督郵,
郡府屬官:
主記事掾史, 主錄記事。
錄事掾史, 主記。
奏事掾史, 主奏議事。
少府史, 總典守相私家財務出納。
門下督賊曹, 主兵衛,巡查侍從。
門下賊曹, 主侍衛。
府門亭長, 主守衛。
門下議曹史, 主謀議。
門下掾, 雜務人員。
門下史, 雜務人員。
門下書佐, 雜務人員。
門下小吏, 雜務人員。
民政官員:
戶曹掾史, 主民戶,祭祀,農桑。
田曹掾史, 主墾埴畜養。
水曹掾史, 郡國水利人員。
時曹掾史, 主時節祭祀。
比曹掾史, 主郡內財物,尾數之檢核。
財政官員:
倉曹掾史, 主倉谷事。
金曹掾史, 主貨幣鹽鐵事。
計曹掾史, 主上計之事。
市掾, 主市政。
兵政官員:
兵曹掾史, 主兵事。
尉曹掾史, 主徒卒轉運事。
政法官員:
賊曹掾史, 主盜賊事。
塞曹掾史, 掌邊塞之職。
賊捕掾, 主捕盜賊。
決曹掾史, 斷罪決獄。
辭曹掾史, 主辟訟事。
交通官員:
督郵掾, 主奉詔系捕,錄送囚徒,催租點兵。
法曹掾史, 主郵驛。
漕曹掾史, 主漕運糧草事。
教育衛生官員:
學官掾史, 主郡學校事。
郡掾祭酒, 主教育。
學經師, 主教育。
文學史, 主教育。
醫曹掾史, 主醫葯事。
五,西域都護府
西域都護府與郡國同級,掌管西域各國。
西域都護府官吏:
西域都護, 秩俸二千石,
西域都護副較尉,秩俸比二千石,
西域都護丞,
西域都護司馬,
西域都護候,
西域都護千人。
六,縣制
縣一級的地方行政機構:
漢朝在郡以下設縣,大縣(萬戶以上)設縣令,小縣(萬戶以下)設縣長,都是一縣的最高長官。與縣同一個級別的地方行政機構還有道,國,邑。國是侯國;邑是皇後,皇太後,公主的封地;境內有少數民族居住的稱為道。
縣官員:
縣令, 秩俸為一千石至六百石,管轄縣內的所有政務。
縣長, 秩俸五百石至三百石, 管轄縣內的所有政務。
功曹史, 總揆眾事。
縣尉, 秩俸四百石至二百石, 掌縣軍事。
縣丞, 秩俸四百石至二百石,
主簿, 縣府門長,官眾事。
廷掾, 督鄉事。
主記室, 管文書。
少府, 主財用。
門下游繳,
門下賊曹, 主兵衛。
門下議曹, 參議諸事。
門下掾史,
閭師。
縣佐,
縣史, 秩俸百石以下。
七,縣以下的機構
縣以下的基層機構是鄉,里,亭。
漢制是十里一亭,十亭一鄉。
鄉官主要有三老。薔夫,游繳。三老掌教化,薔夫掌一鄉之行政,兼收賦稅,游繳捕盜賊,官治安。
鄉下有里,什,伍。里設里長,什設什長,伍設伍長,亭設亭長,秩俸百石以下。
漢朝郡:
名稱 治所
京兆尹, 長安
右扶風, 長安。
左馮翊, 長安。
河南郡, 雒陽。
東郡, 濮陽。
穎川郡, 陽翟。
汝南郡, 平輿。
沛郡, 相。
南陽郡, 宛。
琅琊郡, 東武。
東海郡, 郯。
會稽郡, 吳。
豫章郡, 南昌。
南海郡, 番禺。
交趾郡, 贏僂。
日南郡, 西卷
蜀郡, 成都。
益州郡, 滇池。
武威郡, 姑藏。
張掖郡, 觖得。
敦煌郡, 敦煌。
太原郡, 晉陽。
涿郡, 涿。
西域都護府, 烏壘。
渤海郡, 浮陽。
遼東郡, 襄平。
樂浪郡, 朝鮮。
主要參考文獻為:
曾繁康著的《中國政治制度史》
賀旭志著的《中國歷代職官辭典》
張晉潘,王超編寫的《中國政治制度史》
《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