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Ⅰ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重點內容有哪些
規程分八章,各章有不同的內容;
一 總則 對壓力容器做了原則規定,如什麼樣的容器才構成監察范圍內的壓力容器等
二 材料 提出壓力容器對材料的一些要求,含對材料質量的檢查,保管,加工工藝等等。
三 設計 設計資質,結構要求,計算方法,應符合的相應標准等
四 製造 對壓力容器製造資質,焊工,焊接工藝,熱處理,檢查試驗,探傷,打壓等作了詳細規定,
五 安裝使用管理和修理改造 這部分好理解 即對標題提到的內部作了細致的規定,
六 定期檢查 這部分對定期檢查的時間,內容作出了標准規定,
七 安全附件 不同壓力容器應具備的相應安全附件,和這些附件應達到的標准
八 提出壓力容器出現事故發必須按有關規定作出事故報告,以及對規程的解釋權作了說明,
Ⅱ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取消了沒有
你好,現行的是:
TSGR0004-2009《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於2009年8月31日批准、2009年12月1日實施。
1999年6月25日發布執行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已廢止。
Ⅲ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是法律還是什麼
壓力容器行業人士簡稱它為:容規。既然是規定就不是法律了,但在行業內的約束力是等同於法律的。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這個是最大的,在行業內等同於憲法。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這個第二大。
其次是什麼亂七八糟的國標啦。
這些東西都不是法律。只是國家、行業里的一些標准。如果要從事這類行業,這些東西等同於法律。
Ⅳ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質技監鍋發[1999]154號) 被哪個規范所取代
固定式壓力容器被TSG R0004-2009《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取代,《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還沒有執行,因此《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移動式壓力容器部分依然有效。
Ⅳ tsg 21-2016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是否有英文版
你好,現在我國的很多比較重要的標准和規范都是有英文版的,像壓力容器行業你說的這個容規:tsg 21-2016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像GB150《壓力容器》都是有英文版的,目的主要還是技術的推廣、出口。
望採納,謝謝。
Ⅵ TSG 21-2016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安全閥的整定壓力「一般」不大於該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
你好,雖然TSG 21-2016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9.1.4.2規定安全閥的整定壓力安全閥的整定壓力一般不大於該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這句話沒有使用必須,但是綜合特檢所的監檢來看,都是直接這樣要求的,沒有意外情況。特別是容器一旦出現問題,這一條肯定屬於必須符合要求的。建議不要例外操作。
望採納,謝謝。
Ⅶ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最新的,不要2009年的
第1條 為了保證壓力容順的安人運行,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2條 本規程適用范圍如下:
1.本規程適用於同具備下列條件的壓力容器:
(1)最高工作壓力(Pw)(注1)大於等於0.1Mpa(不含液體靜壓力,下同);
(2)內直徑(非賀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於等於0.15m,且容積(V)(注2)大於等於0.25m3;
(3)盛裝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於等於標准沸點液體..(注3)
2.本規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適用於下列壓力容器;
(1)與移動壓縮機一本的非獨立的容積小於等於0.15m3的儲罐\鍋爐房內的分氣缸;
(2)容積小於0.25m3的高壓容器;
(3)深冷裝置中非獨立的壓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製冷裝置中的壓力容器、空分設備中的冷箱;
(4)螺旋板換熱器;
(5)水力自動補氣氣壓給水(無塔上水)裝置中的氣壓罐,消防裝置中的氣體或氣壓給水(泡汗沫)壓力罐;
(6)水處理設備中的離子交換或過瀘用壓力容器、熱水鍋爐用膨脹水箱;
(7)電力行業專用的全封閉式縱組合電器(電容壓力容器);
(8)橡膠待業使用的輪胎硫化機及承壓橡膠模具。
3.本規程適用於上述壓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閥、爆破片裝置、緊急切斷裝置、安全聯鎖裝置、壓力表、液面計、測溫儀表等安全附件。
4.本規程適用的壓力容器除本體外還應包括:
(1)壓力容器與外部管道或裝置焊接連接的第一首環向焊縫的焊接坡口、螺紋連接的第一個螺紋接頭、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蘭密封面、專用連接件或管件連接的第一個密封面;
(2)壓力容器開孔部分的承壓蓋及其緊固件;
(3)非受壓元件與壓力容器本體連接的焊接接頭。
第3條 本規程不適用於下列壓力容器:
1.超高壓容器。
2.各類氣瓶。
3.非金屬材料製造的壓力容器。
4.核壓力容器、般舶和鐵路機車上的附屬壓力容器、國防或軍事裝備愛莫能助和的壓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壓力容器(不含夾套壓力容器)、各項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適用范圍內的直接受火焰加熱的設備(如煙道式余熱鍋爐等)。
5.正常運行最高工作壓力小於0.1Mpa的壓力容器(包括在進料或料過程中需要瞬時承受壓力大於等到於0.1Mpa的壓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卻等工藝過程中需要短時承受壓力大於等於0.1Mpa的壓力容器)。
6.機器上非獨立的承壓部件(包括壓縮機、發是機、泵、柴油機的氣缸或承壓殼體等,不包括造紙、紡織機械的烘缸、壓縮機的輔助壓力容器)。
7.無殼體的套管換熱器、波紋板換熱器、空冷式換熱器、冷卻排管。
第4條 壓力容器的設計、製造(組焊)、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均應嚴格執行本規程的規定。各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工作,監督本規程的執行。
第5條 本規程是壓力容器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的基本要求,有關壓力容器的技術標准、部門規章、企事業單位規定等,如果與本規程的規定相抵觸時,應以本規程為准。
第6條 本規程第2條適用范圍內的壓力容器劃分為三類(壓力容器的壓力等級、品種、介質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質的劃分見附件一):
1.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第三類壓力容器:
(1)高壓容器;
(2)中壓容器(僅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
(3)中壓儲存容器(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且PV乘積大於10Mpa.m3);
(4)中壓反應容器(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且PV乘各大於等於0。 5Mpa.m3);
(5)低壓容器(公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且PV乘積大於等於0.2Mpam3);
(6)高壓、中壓管殼式余熱鍋爐;(注4)
(7)中壓搪玻璃壓力容器;
(8)使用強度級別較高(指相應標准中搞拉強度規定值下限大於等於540Mpa)的材料製造的壓力容器;
(9)移動式壓力容器,包括鐵路罐車(介質為液化氣體、低溫液體)、罐式汽車[液化氣體運輸(半掛)車、低溫液體運輸(半掛)車、水久氣體運輸(半掛)車]和罐式集裝箱(介質為液化氣體、低溫液體)等;
(10)球形儲罐(容積大於等於50m3);
(11)低溫液體儲存容順(容積大於5m3。
2.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第二類壓力容器(本條第1款規定的除外)
(1)中壓容器;
(2)低壓容器(公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
(3)低壓反應容器和低壓儲存容器(公限易燃介質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
(4)低壓管殼式余熱鍋爐;
(5)低壓搪玻璃壓力
(6)壓力容器。
3.低壓容器為第一類壓力容器(本條第1款、第2款規定的除外)。
第7條 設計、製造壓力容器,其技術要求和使用條件不符合本規程規定定時,應在學習借鑒和實驗研究的基礎上,將所做試驗的依據、條件、數據、結果和第三方的檢測報告及其他有關的技術資料報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核、國家安全監察機構批准,方可進行試制、試用。通過一定周期的試用驗證,進行型式試驗或技術鑒定,報國家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8條 壓力容器產品設計、製造(含組焊,下同)應符合相應國家標准、待業標准或企業標準的要求。直接採用國際標准或國外先進標准應先將其轉化為企業標准,並應符合本規程第7條的規定。無相應標準的,不得進行壓力容器產品的設計和製造。
第9條 進口壓力容器的國外製造企業必須取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安全質量許可證書。進口壓力容順應按《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管理辦法》進行安全性能的監督檢驗,並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使用登記和定期檢驗。進口壓力容器或國內生產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引進國外技術、標准製造,在國內使用的壓力容器,其技術要求和使用條件不符合本規程規定時,參照本規程第7條辦理。
注1:
① 承受內壓的壓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壓力是指在正常使用過程中,頂部可能出現的最高壓力;
② 承受外壓的壓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壓力是指壓力容器在正常作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最高壓力差值;對夾套容器指夾套頂部可能出現的最高壓力差值。
注2:P代表設計壓力,PW代表最高工作壓力,V代表容積。容積是指壓力容器的幾何容積,即由設計圖樣標注的尺寸計算(不考慮製造公差)並賀整,且不扣除內件體積的容積。多腔壓力容器(如換熱器的管程和殼程、余熱鍋爐的汽包和換熱室、夾套容器等)按照類雖高的壓力腔作為該容器的類別並按該類別進行使用管理。但應按照每個壓力腔進行類別劃定時,設計壓力取本壓力,容積取本壓力腔的幾何容積。
注3:容器內主要介質為最高工作溫度低於標准沸點的液體時,如氣相空間(非瞬時)大於等於0.025m3,且最高工作壓力大於等於0.1Mpa時,也屬於規程的適用范圍.。
注4:包括用途屬於壓力容器並主要按壓力容器標准、規范進行設計和製造的直接受火焰加熱的壓力容器。
Ⅷ 下列壓力容器中,哪些屬於《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監察范圍
1、目前已頒布實施的有:
(1)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2)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2、即將頒布實施的有:
(1)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Ⅸ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適用於那些壓力容器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1.3 適用范圍
本規程適用於同時具備下列條專件的固定式壓屬力容器: (1)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注1-2)
(2)工作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2.5MPa·L;(注1-3)
(3)盛裝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以及介質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其標准沸點的液體。(注1-4)
其中,超高壓容器應當符合《超高壓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非金屬壓力容器應當符合《非金屬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簡單壓力容器應當符合《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
注1-2:工作壓力指壓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況下,容器頂部可能達到的最高壓力(表壓力)。
注1-3:容積是指壓力容器的幾何容積,即由設計圖樣標注的尺寸計算(不考慮製造公差)並且圓整。一般應當扣除永久連接在容器內部的內件的體積。
注1-4:容器內介質為最高工作溫度低於其標准沸點的液體時,如氣相空間的容積與工作壓力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2.5MPa·L時,也屬於本規程的適用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