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道經營城管罰款標准
⑴ 佔道經營城管罰款標准
佔道經營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具體規定如下: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三)佔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後,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四)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准手續的;
(五)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准手續的;
(六)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佔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1)佔道經營城管罰款標准擴展閱讀
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佔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三)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築物、構築物;
(五)在橋樑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六)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
(七)其他損害、侵佔城市道路的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⑵ 佔道經營處罰的依據是經額多少
處罰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四十二條,處罰金額:兩萬元以下。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佔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三)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築物、構築物;
(五)在橋樑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六)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
(七)其他損害、侵佔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
(2)佔道經營城管罰款標准擴展閱讀:
佔道經營,政府處罰對策:
首先,其行為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徵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其次,違章佔道經營問題由來已久,但一直沒有有效的方法可以徹底解決。針對佔道經營存在的原因,可以著重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措施:
一是對市民進行廣泛宣傳教育,讓市民了解佔道經營的危害,不貪小便宜,自覺抵制佔道經營行為,使佔道經營失去市場,無法生存。
二是樹立執法威信,執法隊伍要對佔道經營做到「出現一攤罰沒一攤」,不心慈手軟,不搞「一陣風」,使違章佔道經營者聞風喪膽、銷聲匿跡。
三是加強區、街及相關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在加大執法力度的過程中,應積極與工商、交通、環保、公安等部門進行聯系,建立大城管工作模式,開展綜合執法,形成工作合力。
四是建立長效管理機制,落實定人、定崗、定時、定標準的「四定」制度,實行全方位、全天侯、錯時無縫隙管理。
五是是疏堵結合、以疏為主。在疏導上做好市場疏導、弱勢群體疏導、外來人員疏導,規劃固定場所供流動攤販經營。同時,堅決取締屢教不改的違法違規佔道經營行為,做到疏堵結合。
⑶ 城管罰款是不是必須開票,城管的罰款標準是什麼
1、城管沒有法律依據執法,罰款更沒有依據。
2、收費開票是佔道經營,佔道經營實際上是市政專以前收的,現在屬早已取消。有的寫是建設部門罰沒收入,建設部門執法是建設局,執發亂套了。
3、城管的中隊長、副中隊長每月有200元電話費、500元吃飯費,錢從罰款中支取,所以他們很罰款。
4、不要發票的,錢基本分到中隊了,被開除的幾個人員說的。
⑷ 城管怎樣進行佔道經營罰款問題
執法的標準是沒問題的,只是執行人員的素質不高,方式不對.
⑸ 個體戶佔道經營要受處罰嗎最高處罰多少錢城管這樣的處罰合符法律嗎
各地的處罰標准不一樣,以安徽為例:
根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和公共場地開辦集貿市場、擺攤設點、出店經營、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確需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或者臨時擺攤設點、堆放物料,必須徵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再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在不影響城市交通和環境衛生的情形下,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特定路段(人行道、廣場等)、時間段,允許擺設攤點。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給予警告,並可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主要街道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平台上長期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在主要臨街城市建築物上安裝空調室外機、排氣扇(管)、防盜窗(網)、遮陽篷、太陽能熱水器,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在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其他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懸掛、張貼宣傳品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准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擺攤設點、出店經營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未經批准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處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第十八條規定,城市施工現場不符合規定,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第十九條規定,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未按照規定清運、處理垃圾、糞便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5)佔道經營城管罰款標准擴展閱讀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徵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罰款:
(一)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
(二)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
⑹ 城管罰款是不是必須的開票,城管的罰款標準是什麼
城管處罰應當嚴格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處罰金額由具體的違法行為和法律法規的規定所決定。而且,應該是罰繳分離,由當事人將處罰錢款交指定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