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監督
㈠ 人大監督與政治協商監督的區別(對象)
在我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國家權力機關,其他國家機關由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人民政協具有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的職能。那麼這兩種監督有什麼區別呢?
(1)性質不同:
人民代表大會是運用國家權力進行監督,其監督具有法律約束力;
人民政協不是國家機關,其監督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是一種民主監督。
(2)對象不同:
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在我國政權體系中居於最高地位。它監督的對象是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工作,全國人大還監督憲法的實施,這種監督本身帶有領導與被領導的含義。
政協作為我國多黨合作的重要機構和愛國統一戰線組織,監督的主要內容有:憲法和法律的實施情況,中共中央與國家領導機關制定的重要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遵守法紀情況。這種監督不具有領導與被領導的含義,不能把它與人大的監督等同起來。
(3)方式不同:
人民代表大會是通過其他國家機關向其報告工作進行監督的,近幾年還探索出了對「一府兩院」的工作進行評議制監督形式。
人民政協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建議和批評。
(4)結果不同:
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既保證了它是「議行合一」的機關,集中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又保證了國家之間能夠明確責任,分工合作,協調一致地進行工作。
政協的民主監督有利於協助國家機關進行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義。
㈡ 人民政協為什麼不可以監督政府
人民政協完全可以監督黨和政府。按照人民政協的職能,民主監督是對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通過建議和批評進行監督。它是參加中國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通過政協組織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的監督,也是中國共產黨在政協中與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之間進行的互相監督。
㈢ 為什麼人民政協有監督職能,又不能監督人民代表大會
政協的職能之一是民 主監督,是對國 家法律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國 家機 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通過建議和批評方式所進行的監督。
政協能監督人 大,但這是民 主監督,是非權 力監督,不是權 力對權 力的監督,而是民 主對權 力的約束,只是建議性的、協商性的。
㈣ 人民政協參與監督監督的事項具體有哪些
人民政協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這三項主要職能是各黨派團專體屬、各族各界人士在中國政治體制中參與國是、發揮作用的重要內容和基本形式,體現了人民政協的性質和特點,是人民政協區別於其他政治組織的重要標志。 政治協商 是對國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進行協商和就決策執行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協商。 民主監督 是對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通過建議和批評進行監督。 參政議政 是對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進行協商討論。通過調研報告、提案、建議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
㈤ 人大的監督和政協的監督有什麼區別
一、人大監督
1、人大監督的定義: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權(簡稱人大監督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國家權力機關的重要職權,是人民的神聖權利。人大監督制度,是作為國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2、人大監督的性質: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是代表國家和人民進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
二、政協監督
1、政協監督的定義:
政協的監督是指參加人民政協的各民主黨派、無黨派愛國人士,各人民團體和社會各界愛國人士,就國家和地方的重要事務提建議、意見和批評,其中主要是對執政的中國共產黨和政府的監督。
2、政協監督的性質:
政協的監督屬於民主監督。
(1)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不僅是我國政治監督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而且是一個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2)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不同於一般的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而是一種以體現中國政治民主和協商合作精神的政治性監督。
(3)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是依照政協章程開展的一種特殊形式的民主監督。
(4)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和我國其他各種監督一樣,都可以發揮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作用。
總之,人大監督屬於權力監督,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政協監督屬於民主監督,有利於推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進程。
㈥ 政協監督和人大監督的區別
人大是對現行法律的執行度進行監督,政協是對發展和現實之中出現的矛盾進行協商解決。
㈦ 政協與人大是互相監督的關系嗎
政協與人大不是互相監督的關系,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全國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政協是人民團體。這三者的關系之間從法律上講,可以理解成中國共產黨因其執政黨的地位而掌控著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是由各地區、各行業的代表組成的一個人民團體,對國家機關可以提出意見和建議,沒有監督權利。
人大即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最高權力機關。每年三月份召開一次全體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最根本的政治制度,也是我國政權的組織形式。政協即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
一、人大與政協的聯系:
1、政治基礎相同。人大和政協都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分工協作,各司其職,互為補充。都是在共產黨的領導下依據法律或章程開展各自的工作。共產黨與人大和政協的關系是:共產黨不凌駕於人大之上,三者都是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
2、國體環境相同。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同這種國體相適應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同這種國體相適應的政黨制度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人大和政協均存在於相同的國體之中。
3、法律基礎相同。人大和政協均被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和載入。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同時還把「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 載入了憲法。
4、指導思想相同。人大和政協都要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指引下,在熱愛祖國、擁護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事業、共同致力於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政治基礎上促進「三個文明」協調發展。
5、根本任務相同。人大和政協都要沿著社會主義道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宣傳和執行國家憲法法律和方針政策,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現代化,把我國建成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的根本任務。人大和政協在本質上、在任期上、在中央與地方的關繫上、在活動准則上也均相同。
雖然人大和政協有許多相同的聯系,但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也有不少區別。人大與政協的主要區別是:
1、性質不同。人大是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人大是實現和保證我國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和社會主義民主的廣泛性。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以人大這一國家權力為基礎和核心的政治制度,屬於國家政權制度的范疇。而政協不是憲法規定的國家機構,它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我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屬於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政黨制度的范疇。
2、法律地位不同。憲法和法律規定,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大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人大是全權的、至高無上的,在中國人大制度下,不存在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之間的制衡關系,「一府兩院」(政府、法院、檢察院)是人大的執行機關,它們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而憲法和法律沒有賦予政協與人大相同或相似的國家權力,政協不產生「一府兩院」,故不存在「一府兩院」 對政協負責,受它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
3、職能和作用不同。人大的職能依據憲法和法律規定,概括起來主要有四個方面:即立法權、任免權、監督權和重大事項決定權。而且人大制度還是堅持黨的領導的制度保證,因為根據憲法和《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的規定,共產黨執政是通過人大依法實現的,如果離開了人大,黨對國家政權的領導就失去了制度載體,共產黨執政就形同虛設。人民當家作主掌握國家政權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也是共產黨執政的根本目的。而政協的職能主要是圍繞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認真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職能。人大最主要的職能是共產黨通過人大依法執掌政權,而政協則是參政議政。也就是說,人大是人民掌握國家政權、行使國家權力的法定形式和法定製度,憲法規定:「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作用上,政協是在決策之前對有關重要問題進行協商。而人大是在協商後表決作決策,決策後「一府兩院」執行。
4、活動依據和法律效力不同。人大依據憲法和法律開展工作,進行立法,進行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決定重大事項等,對行使權利中發現的問題除了提出議案、批評、意見、建議和糾正外,還可以對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提出罷免和責成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事對人能夠產生直接的法律後果。而政協按照其章程開展工作,對有關重要問題進行協商,對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中發現的問題主要是通過批評和建議進行民主監督,通過向共產黨和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一般不產生直接的法律後果。
5、產生方式和結果不同。人大依據《憲法》《選舉法》《代表法》等由有選舉權的選民進行直接和間接選舉產生,全國和地方各級(鄉鎮)以上都必須選舉產生人大,是法定必須產生的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而政協產生的方式是依照其章程設立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均不進行選舉;而且地方委員會不是必須設立,依照政協章程第40條規定:自治州、設區的市、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凡有條件的地方,均可設立地方委員會。
6、工作形式和內容不同。人大行使職權的工作形式由憲法法律和法規確定,主要有制定、修改、解釋、監督憲法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查批准有關議案、聽取和審議有關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評議、任免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質詢或詢問、特定問題調查等;內容涉及立法(省級人大、較大的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重大事項的決定等(全國人大有15項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21項職權。縣以上地方各級人大有15項職權、縣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有14項職權。鄉鎮人大有13項職權。)政協的工作形式主要由其章程和共產黨的文件加以規定,主要有民主協商會、小范圍談心會、座談會等通過議案、提案和其他形式提出批評建議等進行民主監督;內容由其章程或中共中央文件規定(全國政協有5項職權、全國政協常委會有7項職權。政協地方委員會有4項職權。中發<2005>5號文件規定政協協商的7個方面的內容)。
總之,人大與政協雖然在性質、地位、職能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在政治基礎、國體環境和本質上是有密切聯系的,目的目標是一致的。我們黨和人民「堅定不移地推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與和詣社會建設的全面協調,不斷研究民主政治建設的新情況新問題,探索和創造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新機制新方式,按照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的客觀規律,有領導、有步驟、有秩序地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我國的政治文明建設定會為人類社會的進步做出新的貢獻。
㈧ 政協的監督是否屬於行政監督體系
屬於,行政監督體系分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外部非權力監督包括:人民政協以及各民主黨派的行政監督;社會群眾及輿論監督。
㈨ 人民政協監督名詞解釋
民主監督是對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通過建議和批評進行監督。它是參加中國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通過政協組織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的監督,也是中國共產黨在政協中與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之間進行的互相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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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人民政協能否監督人大
首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不具備法律效力。它是中國特色版社會主義的產物。
其次,權政協的監督權有別於人大的監督權,在政協章程里明確定義,「民主監督是對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通過建議和批評進行監督。」也就是政協是通過「批評和提供建議」去進行民主監督。
所以政協機關當然有權利去向人大去提出意見或者批評人大的一些做法,但僅此而已。這就是政協的「監督權」。事實上,地方政協有時也會向同級人大提出諸如「效率低下」或者「不夠貼近群眾」等等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