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城管服務 » 國家監察13

國家監察13

發布時間: 2021-02-16 23:19:38

⑴ 中央紀委監察部的歷史沿革

1927年4月,中國共產黨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設立中央監察委員會,並選舉了中央監察委員會委員。這是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前身。
1928年7月,中國共產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將「監察委員會」改為「審查委員會」。中國共產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以劉少奇為書記的中央審查委員會。
1933年9月,中共中央作出《關於成立中央黨務委員會及中央蘇區省縣監察委員會的決定》。1934年1月,黨的六屆五中全會選舉產生了以李維漢為書記的中央黨務委員會。
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
主任譚平山
副主任劉景范、潘震亞
委員張秀岩、張慕堯、朱蘊山、韓兆鶚、董魯安、張難先、何燏時、寧武、郭任之、安子文、許立群、劉達潮、丘金、帥孟奇(女)、蕭明
1949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關於成立中央及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決定》,成立了由朱德等11人組成的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書記朱德
副書記王從吾、安子文、錢瑛(女)(1953—1955.4)、蕭華(1952—1955.4)
委員劉瀾濤、謝覺哉、李葆華、劉景范、李濤、薛暮橋、梁華、馮乃超、吳溉之(1952—1955.4)、徐立清(1952—1955.4)、劉晏春(1954—1955.4)
1954年9月,根據憲法和國務院組織法,政務院改為國務院,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改為國務院監察部。錢瑛(女)任監察部部長。
錢瑛(女)任監察部部長
1955年3月,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會議通過《關於成立黨的中央和地方監察委員會的決議》,決定成立黨的中央和地方監察委員會,代替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會議選舉產生了由董必武等21人組成的中共中央監察委員會。
董必武任中央監察委員會書記
書記董必武
副書記劉瀾濤、譚政、王從吾、錢瑛(女)、劉錫五
常委王維舟
候補常委吳溉之、帥孟奇(女)
委員李士英、徐立清、馬明方、高克林、高揚、張鼎丞
候補委員王維綱、王翰、朱明、李景膺、梁國斌、龔子榮
1956年9月,中共八屆一中全會重新選舉產生了(1956年11月23日中央政治局第三次會議批准)由董必武等21人組成的中共中央監察委員會:
書記董必武
副書記劉瀾濤、蕭華、王從吾、錢瑛(女)、劉錫五
常委王維舟、帥孟奇(女)、吳溉之
候補常委王維綱、李士英
委員李楚離、高克林、高揚、馬明方、劉格平、張鼎丞
候補委員王翰、劉其人、李景膺、龔子榮
1959年4月,因國家管理體制調整,撤銷監察部。
1962年9月,中共八屆十中全會通過《關於加強黨的監察機關的決定》,擴大了中共中央監察委員會的名額(增至60人),調整了中共中央監察委員會領導成員。
調整後的中共中央監察委員會領導成員為:
書記董必武
副書記張雲逸、蕭華、王從吾、錢瑛(女)、劉錫五
常務委員王維舟、李運昌、帥孟奇(女)、馬國瑞、袁任遠、吳溉之
候補委員王維綱、伍雲甫、楊之華(女)
1969年4月,中國共產黨第九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取消了黨的監察機關的條款,撤銷了中央監察委員會。
1977年8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重新恢復了設置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條款,規定各級紀委由同級黨委選舉產生。
1978年12月,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選舉產生了新的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會場
陳雲任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書記
鄧穎超(女)任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二書記
胡耀邦任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三書記
黃克誠任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書記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成員為:
第一書記陳雲
第二書記鄧穎超(女)
第三書記胡耀邦
常務書記黃克誠
副書記王鶴壽、王從吾、劉順元、張啟龍、袁任遠、章蘊(女)、郭述申、馬國瑞、李一氓、魏文伯、張策、趙毅敏(1980.2—1982.9)
常務委員馬輝之、王建安、王維綱、王鶴峰、方誌純、孔祥楨、帥孟奇(女)、呂劍人、劉型、劉建章、劉瀾波、李士英、李楚離、張子意、武新宇、周揚、周仲英、唐天際、曹瑛、曹廣化、閻秀峰、韓光、傅秋濤、曾湧泉
1982年9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都由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中國共產黨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選舉了由陳雲等132人組成的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1982年9月13日,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在北京舉行。
陳雲任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書記
黃克誠任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二書記
王鶴壽任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書記
1982年9月13日,經中共中央紀律檢査委員會第一次全會選舉並經中共十二屆一中全會批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成員為:
第一書記陳雲
第二書記黃克誠
常務書記王鶴壽
書記王從吾、韓光、李昌(土家族)、馬國瑞、韓天石
常務委員李之璉、李正亭、蔡順禮
1983年10月,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三次全會增選劉麗英、包玉山為常務委員。
1985年9月22日,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會議通過中共十二屆四中全會關於同意一部分老同志不再擔任中紀委委員的請求的報告。代表會議增選了強曉初等31名中紀委委員。9月24日,經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六次全會選舉並經中共十二屆五中全會批准,王德瑛、蕭洪達、陳作霖、傅傑、強曉初為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王鶴壽為第二書記,韓光為常務書記,強曉初、陳作霖為書記。增選和調整後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成員為:
陳雲任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書記
王鶴壽任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二書記
韓光任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書記
第一書記陳雲
第二書記王鶴壽
常務書記韓光
書記強曉初、韓天石、陳作霖
常務委員李之璉、李正亭、蕭洪達、劉麗英(女)、包玉山、王德瑛、傅傑
1986年12月,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1987年7月,監察部正式掛牌辦公。
1986年12月3日,《人民日報》刊發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的消息。
1987年10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選舉了由喬石等69人組成的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1987年11月2日,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
喬石任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
尉健行1987年至1993年任監察部部長
1987年11月2日,經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並經中共十三屆一中全會批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成員為:
書記喬石
副書記陳作霖、李正亭、蕭洪達
常務委員郭林祥、王德瑛、劉麗英(女)、傅傑
1989年11月,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五次全會增選曹慶澤、謝勇為常務委員。
1990年12月,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七次全會增選王德瑛為副書記,陳達之為常務委員。
監察部領導班子(1987—1993):
部長尉健行
副部長劉鳴九、徐青、何勇、馮梯雲、李至倫
1992年10月,中國共產黨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選舉了由尉健行等108人組成的中共中央紀律檢査委員會。
1992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
尉健行任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
曹慶澤1993年至1998年任監察部部長
1992年10月19日,經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並經中共十四屆一中全會批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成員為:
書記尉健行
副書記侯宗賓、陳作霖、曹慶澤、王德瑛、徐青
常務委員王光、劉麗英(女)、安啟元、李至倫、何勇、彭鋼(女)、傅傑
1995年1月,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鑒於安啟元同志任中共陝西省委書記,決定安啟元同志不再擔任中央紀委常務委員職務,補選祁培文同志為中央紀委常務委員。
監察部領導班子(1993—1998):
部長曹慶澤
副部長何勇、馮梯雲、李至倫、左連璧
1993年1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與監察部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兩項職能。
1997年9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選舉了由尉健行等115人組成的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共十五大選舉產生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1997年9月19日在北京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
尉健行任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
何勇1998年至2003年任監察部部長
1997年9月19日,經中共中央紀律檢査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並經中共十五屆一中全會批准,中共中央紀律檢査委員會的領導成員為:
書記尉健行
副書記韓杼濱、曹慶澤、何勇、周子玉、夏贊忠、劉麗英(女)
常務委員(按姓氏筆畫為序)
馬馼(女)、祁培文、李至倫、李登柱、趙洪祝、袁純清、彭鋼(女)、傅傑
2000年1月,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增選劉錫榮同志為中央紀委常務委員會委員、副書記,傅傑同志為中央紀委副書記,吳定富同志為中央紀委常務委員會委員。
2002年1月,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補選李至倫同志為中央紀委副書記,張惠新同志為中央紀委常務委員會委員、副書記。
監察部領導班子(1998—2003):
部長何勇
副部長李至倫、趙洪祝、陳昌智、干以勝、黃樹賢、李玉賦
2002年11月,中國共產黨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選舉了由吳官正等121人組成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國共產黨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於2002年11月15日在北京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
吳官正任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
何勇任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紀委副書記
李至倫2003年至2007年任監察部部長
2002年11月15日,經中共中央紀律檢査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選舉並經中共十六屆一中全會批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成員為:
書記吳官正
副書記何勇、夏贊忠、李至倫、張樹田、劉錫榮、張惠新、劉峰岩
常務委員會委員(按姓氏筆畫為序)
干以勝、馬馼(女)、馬志鵬、王振川、劉峰岩、劉家義、劉錫榮、李至倫、吳官正、吳毓萍(女)、何勇、沈德詠、張樹田、張惠新、趙洪祝、夏贊忠、黃樹賢、解厚銓
2004年1月,中央紀委第三次全會補選馬馼同志為中央紀委副書記,吳玉良同志為中央紀委常務委員會委員。
2007年1月,中央紀委第七次全會補選干以勝同志為中央紀委副書記。
監察部領導班子(2003—2007):
部長李至倫
副部長陳昌智、黃樹賢、李玉賦、屈萬祥
2007年10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選舉了由賀國強等127人組成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2007年10月22日,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北京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
賀國強任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
何勇任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紀委副書記
馬馼2007年至2013年任監察部部長
2007年10月22日,經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選舉並經中共十七屆一中全會批准,中共中央紀律檢査委員會的領導成員為:
書記賀國強
副書記何勇、張惠新、馬馼(女)、孫忠同、干以勝、張毅、黃樹賢、李玉賦
常務委員會委員(按姓氏筆畫為序)
干以勝、馬馼(女)、王偉、令狐安、孫忠同、杜學芳(女)、李玉賦、吳玉良、吳毓萍(女)、邱學強、何勇、張軍、張毅、張紀南、張惠新、屈萬祥、賀國強、黃樹賢、蔡繼華
2011年1月,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增選吳玉良同志為中央紀委副書記。
2012年11月,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八次全體會議增選張軍同志為中央紀委副書記,陳文清同志為中央紀委常務委員會委員、副書記。
監察部領導班子(2007—2013):
部長馬馼(女)
副部長屈萬祥、王偉、姚增科、郝明金
2012年11月,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130人組成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2012年11月15日,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北京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
王岐山任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
趙洪祝任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紀委副書記
黃樹賢2013年起任監察部部長
2012年11月15日,經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並經中共十八屆一中全會批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成員為:
書記王岐山
副書記趙洪祝、黃樹賢、李玉賦、杜金才、吳玉良、張軍、陳文清、王偉
常務委員會委員(按姓氏筆畫為序)
王偉、王岐山、劉濱、江必新、杜金才、李玉賦、吳玉良、邱學強、張軍、張紀南、陳文清、周福啟、趙洪祝、侯凱、俞貴麟、姚增科、黃樹賢、黃曉薇(女)、崔少鵬
2013年4月,中央批准王偉同志不再擔任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常委職務。
2014年1月,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增選楊曉渡同志為中央紀委常務委員會委員、副書記。
監察部領導班子(2013—):
部長黃樹賢
副部長姚增科、郝明金、黃曉薇(女)、於春生

⑵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3號文的內容

???有點不明白

是國家職能部門之一,國家設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下設各省縣市區局,主要職能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方針、政策,統一管理和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質量技術監督工作。

(二)負責《計量法》、《標准化法》、《產品質量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配套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和行政執法

(三)負責質量工作的宏觀指導。貫徹實施國家《質量振興綱要》,研究制定本市質量發展的戰略;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經驗和方法;組織對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組織實施精品名牌戰略

(四)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組織實施省質監局部署的產(商)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省質監局批準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計劃,調解和處理質量糾紛。

(五)統一管理標准化工作。宣傳貫徹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並實施監督;負責農業標准化的實施及其示範區工作;管理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作。

(六)統一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准確可靠;組織開展計量器具的強制檢定和量值傳遞;查處生產和流通領域的計量違法行為,組織計量仲裁檢定,調解計量糾紛。

(七)負責宣傳貫徹GB/T19000-ISO9000系列標准,積極推進質量認證工作,並按省質監局的部署,對質量認證中介機構的行為和認證標志的使用進行監督。

(八)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和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

(九)負責棉花等纖維質量監督工作,依法查處收購、加工、銷售、倉儲等環節的違法行為。

(十)負責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工作。依法組織查處產品質量、標准和計量違法行為。受理消費者投訴舉報,受理工商部門移交的在流通領域查出的屬於生產環節引起的產品質量問題,並依法組織查處。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承擔市政府「打假辦」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本市的「打假」工作,完成市政府授權牽頭的市場專項整治任務。

⑶ 中央的13大部委是哪些

1、國家發展與來改革委員源會:發改委

2、工業和信息化部:國防科工委、信息產業部、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國家煙草專賣局

3、交通運輸部:交通部、民航總局、國家郵政局

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5、環境保護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6、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設部

7、衛生部:衛生部、葯監局

(3)國家監察13擴展閱讀:

1、部委的通知,從法律效力層面講,屬於行政規章。

2、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對於行政規章則可以參照執行。《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發布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發布的規章。

3、人民法院認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規章與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不一致的,以及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之間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者裁決。

4、行政機關對上級機關的通知,則必須執行。

參考資料:網路-部委

⑷ 2008年,全國紀檢監察機關共處分黨員幹部13萬人,其中涉及省部級幹部多少人

共涉及省部級幹部12人

⑸ 明朝時,刑部的十三清吏司和都察院的十三道好像都是監察的,在職務上是否是重復的,有同時存在的必要嗎

首先十三清吏司是戶部的屬官,都察院的十三道是刑部屬官,二者沒重復。十三清吏司內官署名。明容清時戶部屬官。明初,戶部下屬有民部、度支、金部和倉部四司,同明以前各代無大變化。後改為十三清吏司,分管各省賦稅,每司下隸民、度、金、倉四科,分別管理土地、戶口、物產、會計,漁鹽、稅課,兩稅起運及倉庫。清初沿襲明制,略作改動,戶部下屬十四清吏司及井田科、八旗俸餉處、現審處、飯銀處、捐納房、內倉等處所,分別掌理有關財政事務。都察院屬官十三道監察御史,是明政府中央機構中設置最多的職官。它的職權,表現在言事方面,就更能說明上述說法的成立。「凡國家政令得失,軍民利病,一切興利除害等事、並聽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各陳所見,直言無隱。」⑻而且更值得注意的是,御史所上章奏,如有違失,六科可以駁正,謂之「科參」;如六科對詔旨章奏不封駁,御史也可以糾彈其失職。御史與給事中的互相監督,更方便地幫助了朝廷正確處理各項事務。御史在有明一代的政治舞台上非常活躍,它藉助於君主賦予的特殊權力,對於吏治的澄清、弊政的革除、民間疾苦的上達等方面,的確可以起到匡正彌補的作用。

⑹ 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三次會議提出以下哪幾個觀點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三次會議於2015年6月5日上午在北京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成員出席,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會議。
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若干意見》、《關於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關於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關於招錄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的意見》、《關於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會議強調,堅持黨的領導是我國國有企業的獨特優勢。把國有企業做強做優做大,不斷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抗風險能力,要堅持黨的建設與國有企業改革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及工作機構同步設置,實現體制對接、機制對接、制度對接、工作對接,確保黨的領導、黨的建設在國有企業改革中得到體現和加強。要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建立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和市場競爭需要的選人用人機制。要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明確國有企業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國有企業黨組織要承擔好從嚴管黨治黨責任。
會議指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要堅持問題導向,立足機制制度創新,強化國有企業內部監督、出資人監督和審計、紀檢巡視監督以及社會監督,加快形成全面覆蓋、分工明確、協同配合、制約有力的國有資產監督體系。要全面覆蓋、突出重點,加強對國有企業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資產聚集等重點部門、重點崗位和重點決策環節的監督。要權責分明、協同聯合、清晰界定各類監督主體的監督職責,增強監督工作合力。要放管結合、提高效率,改進監督方式,創新監督方法,增強監督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要完善制度、嚴肅問責,依法依規開展監督工作,完善責任追究制度。
會議指出,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目的是建設一支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法律的高素質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為全面依法治國提供人才保障。要按照法治隊伍建設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標准,建立統一職前培訓制度,加強對法律職業人員的管理,把好法律職業的入口關、考試關、培訓關,提高法律職業人才選拔的科學性和公信力。
會議強調,建立從政法專業畢業生中招錄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的規范機制,對推進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提高司法隊伍整體職業素質和專業水平具有重要意義。要根據司法隊伍的職業特點、職位性質、管理需要,遵循司法規律,建立符合審判、檢察人員職業特點的招錄機制,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標准,對艱苦邊遠地區實行政策傾斜,確保新錄用的審判、檢察人員具有良好的政治和專業素質。
會議指出,依法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確保司法機關公正廉潔司法十分重要。要堅持從嚴管理,完善預防措施,加大監督力度,不斷完善司法行為規范,優化司法環境。廣大司法人員要做公正司法的實踐者和維護者,守住做人、處事、用權、交友的底線,管好自己的生活圈、交往圈,自覺維護法律尊嚴和權威。
會議同意海南省就統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開展省域「多規合一」改革試點。
會議強調,對一些矛盾問題多、攻堅難度大的改革試點,要科學組織,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全面推廣。根據改革需要和試點條件,靈活設置試點范圍和試點層級。改革試點要注意同中央確定的大的發展戰略緊密結合起來,為國家戰略實施創造良好條件。要鼓勵地方和基層在教育、就業、醫療、社會治理、創新創業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方面積極探索。對涉及風險因素和敏感問題的改革試點,要確保風險可控。要加強改革試點統籌部署和督察指導。主責部門要落實主體責任,誰主管、誰牽頭、誰負責。

⑺ 審判監督解釋第三十三條的意思。求解答

最高法關於《民訴法》審判監督程序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七十五條 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調解書生效後,當事人將判決、調解書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調解書不服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百七十六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的人數眾多的一方當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的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是指原告和被告均為公民的案件。
第三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審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和原審其他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二)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再審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三)原審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實的主要證據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材料可以是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復印件。
第三百七十八條 再審申請書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審裁判文書案號;
(三)具體的再審請求;
(四)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及具體事實、理由。
再審申請書應當明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並由再審申請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第三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當事人分別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且不能協商一致的,由原審人民法院受理。
第三百八十條 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第三百八十一條 當事人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
第三百八十二條 當事人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當裁定再審;如涉及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第三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審申請被駁回後再次提出申請的;
(二)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三)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後又提出申請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但因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而再審作出的判決、裁定除外。
第三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應當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第三百八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內向再審申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並向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發送應訴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等材料。
第三百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再審案件後,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四條等規定,對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進行審查。
第三百八十七條 再審申請人提供的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基本事實或者裁判結果錯誤的,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
對於符合前款規定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再審申請人說明其逾期提供該證據的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和本解釋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百八十八條 再審申請人證明其提交的新的證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逾期提供證據的理由成立:
(一)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存在,因客觀原因於庭審結束後才發現的;
(二)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
(三)在原審庭審結束後形成,無法據此另行提起訴訟的。
再審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在原審中已經提供,原審人民法院未組織質證且未作為裁判根據的,視為逾期提供證據的理由成立,但原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不予採納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對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在原審中拒絕發表質證意見或者質證中未對證據發表質證意見的,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四項規定的未經質證的情形。
第三百九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判決、裁定結果錯誤的,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定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一)適用的法律與案件性質明顯不符的;
(二)確定民事責任明顯違背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
(三)適用已經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違反法律溯及力規定的;
(五)違反法律適用規則的;
(六)明顯違背立法原意的。
第三百九十一條 原審開庭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九項規定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
(一)不允許當事人發表辯論意見的;
(二)應當開庭審理而未開庭審理的;
(三)違反法律規定送達起訴狀副本或者上訴狀副本,致使當事人無法行使辯論權利的;
(四)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其他情形。
第三百九十二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十一項規定的訴訟請求,包括一審訴訟請求、二審上訴請求,但當事人未對一審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提起上訴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三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十二項規定的法律文書包括:
(一)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二)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書;
(三)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
第三百九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十三項規定的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是指已經由生效刑事法律文書或者紀律處分決定所確認的行為。
第三百九十五條 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訴訟法和本解釋規定的申請再審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再審。
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不成立,或者當事人申請再審超過法定申請再審期限、超出法定再審事由范圍等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和本解釋規定的申請再審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第三百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依法決定再審,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需要中止執行的,應當在再審裁定中同時寫明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情況緊急的,可以將中止執行裁定口頭通知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並在通知後十日內發出裁定書。
第三百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根據審查案件的需要決定是否詢問當事人。新的證據可能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詢問當事人。
第三百九十八條 審查再審申請期間,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依法提出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列為再審申請人,對其再審事由一並審查,審查期限重新計算。經審查,其中一方再審申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成立的,應當裁定再審。各方再審申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均不成立的,一並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第三百九十九條 審查再審申請期間,再審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委託鑒定、勘驗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第四百條 審查再審申請期間,再審申請人撤回再審申請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審申請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詢問的,可以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
第四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准許撤回再審申請或者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後,再審申請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的除外。
第四百零二條 再審申請審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終結審查:
(一)再審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無權利義務承繼者或者權利義務承繼者聲明放棄再審申請的;
(二)在給付之訴中,負有給付義務的被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但當事人在和解協議中聲明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的除外;
(四)他人未經授權以當事人名義申請再審的;
(五)原審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的。
(六)有本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
第四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但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有特殊情況或者雙方當事人已經通過其他方式充分表達意見,且書面同意不開庭審理的除外。
符合缺席判決條件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四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再審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進行:
(一)因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先由再審申請人陳述再審請求及理由,後由被申請人答辯、其他原審當事人發表意見;
(二)因抗訴再審的,先由抗訴機關宣讀抗訴書,再由申請抗訴的當事人陳述,後由被申請人答辯、其他原審當事人發表意見;
(三)人民法院依職權再審,有申訴人的,先由申訴人陳述再審請求及理由,後由被申訴人答辯、其他原審當事人發表意見;
(四)人民法院依職權再審,沒有申訴人的,先由原審原告或者原審上訴人陳述,後由原審其他當事人發表意見。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要求當事人明確其再審請求。
第四百零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圍繞再審請求進行。當事人的再審請求超出原審訴訟請求的,不予審理;符合另案訴訟條件的,告知當事人可以另行起訴。
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在庭審辯論結束前提出的再審請求,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一並審理。
人民法院經再審,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一並審理。
第四百零六條 再審審理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終結再審程序:
(一)再審申請人在再審期間撤回再審請求,人民法院准許的;
(二)再審申請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審請求處理的;
(三)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的;
(四)有本解釋第四百零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情形的。
因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裁定再審的案件,申請抗訴的當事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再審程序。
再審程序終結後,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的原生效判決自動恢復執行。
第四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經再審審理認為,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予維持;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雖有瑕疵,但裁判結果正確的,應當在再審判決、裁定中糾正瑕疵後予以維持。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導致裁判結果錯誤的,應當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第四百零八條 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或者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不予受理情形的,應當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起訴。
第四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調解書裁定再審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當事人提出的調解違反自願原則的事由不成立,且調解書的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二)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所主張的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終結再審程序。
前款規定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的調解書需要繼續執行的,自動恢復執行。
第四百一十條 一審原告在再審審理程序中申請撤回起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裁定準許撤訴的,應當一並撤銷原判決。
一審原告在再審審理程序中撤回起訴後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提交新的證據致使再審改判,因再審申請人或者申請檢察監督當事人的過錯未能在原審程序中及時舉證,被申請人等當事人請求補償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百一十二條 部分當事人到庭並達成調解協議,其他當事人未作出書面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中對該事實作出表述;調解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且不損害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可以在判決主文中予以確認。
第四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抗訴,或者經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四百一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以及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依法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以及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裁定等不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判決、裁定除外。
第四百一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對有明顯錯誤的再審判決、裁定提出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四百一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依當事人的申請對生效判決、裁定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受理:
(一)再審檢察建議書和原審當事人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已經提交;
(二)建議再審的對象為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本解釋規定可以進行再審的判決、裁定;
(三)再審檢察建議書列明該判決、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規定情形;
(四)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
(五)再審檢察建議經該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予以補正或者撤回;不予補正或者撤回的,應當函告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第四百一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依當事人的申請對生效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十日內裁定再審:
(一)抗訴書和原審當事人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已經提交;
(二)抗訴對象為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本解釋規定可以進行再審的判決、裁定;
(三)抗訴書列明該判決、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規定情形;
(四)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予以補正或者撤回;不予補正或者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第四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的再審申請被上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後,人民檢察院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抗訴,抗訴事由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四百一十九條 人民法院收到再審檢察建議後,應當組成合議庭,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發現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裁定再審,並通知當事人;經審查,決定不予再審的,應當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
第四百二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因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檢察建議裁定再審的案件,不受此前已經作出的駁回當事人再審申請裁定的影響。
第四百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同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
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的情況,應當向法庭提交並予以說明,由雙方當事人進行質證。
第四百二十二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八項規定,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但符合本解釋第四百二十三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人民法院因前款規定的當事人申請而裁定再審,按照第一審程序再審的,應當追加其為當事人,作出新的判決、裁定;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重審,重審時應追加其為當事人。
第四百二十三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對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第四百二十四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後,案外人屬於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的,依照本解釋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的,人民法院僅審理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對其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內容。經審理,再審請求成立的,撤銷或者改變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再審請求不成立的,維持原判決、裁定、調解書。
第四百二十五條 本解釋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適用於審判監督程序。
第四百二十六條 對小額訴訟案件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事由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再審事由成立的,應當裁定再審,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的再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當事人以不應按小額訴訟案件審理為由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再審,組成合議庭審理。作出的再審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

⑻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3號令

第13號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已經2007年7月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李毅中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⑼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47號令包含的13項制度應如何編制呢

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一、總則
1、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准,加強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的規定,特製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從組織上、制度上落實「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使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各生產部門和職工明確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做到層層有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職業危害防治,促進生產可持續發展。
3、本制度規定從公司領導到各部門在職業危害防治的職責范圍,凡本公司發生職業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責任。
4、為保證本制度的有效執行,今後凡有行政體制變動,均以本制度規定的職責范圍,對照落實相應的職能部門和責任人。
二、職責:
總經理的職責
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准,落實各級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2、設置與企業規模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建立三級職業衛生管理網路,配備專業或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公司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董事大會報告企業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況,主動聽取職工對本企業職業衛生工作的意見,並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解決提出的合理建議和正當要求。
4、每季召開一次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聽取工作匯報,親自研究和制訂年度職業危害防治計劃與方案,落實職業危害防治所需經費,督促落實各項防範措施。
5、根據「三同時」原則,企業新、改、擴建或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應由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方可進行建設,切實做到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6、親自參加企業內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和分析,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7、對本公司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礦、廠長職責:
1、把企業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貫徹到礦(廠)各隊(車間)及每個具體環節。
2、組織對本礦(廠)職工的職業衛生培訓、教育,發放個人防護用品。
3、督促職工嚴格按操作規程生產,確保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嚴格阻止違章、冒險作業。
4、定期組織本礦(廠)范圍的職業衛生大檢查,對車間的設備、防護設施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
5、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時及時組織搶救,並迅速上報。
6、對本礦(廠)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負全部責任。
職業危害防治辦公室職責:
在總經理的領導下,根據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的規定,在企業中具體組織實施各項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具體職責:
1、組織制訂(修改)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並督促執行。
2、根據企業機構設置,明確各部門、人員職責。
3、制訂企業年度職業危害防治計劃與方案,並組織具體實施,保證經費的落實和使用。
4、直接組織本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建立企業職業衛生管理台帳和檔案。
5、組織對管理人員、職工進行職業衛生法規、職業知識培訓與宣傳教育。對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有貢獻的進行表揚、獎勵,對違章者、不履行職責者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
6、經常檢查公司和各礦(廠)、部門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開展情況,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制訂整改措施,落實部門按期解決。
7、經常聽取各礦(廠)、部門、職工關於職業衛生有關情況的匯報,及時採取措施。
8、對企業內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採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並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9、對本企業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負直接責任。
技術部門的職責 :
1、編制企業生產工藝、技術改進方案,規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職工勞動條件,促進文明生產。
2、編制生產過程的技術文件、技術規程,製作和提供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危害因素種類、來源、產生部位等技術資料。
3、對生產設施、防護設施進行維護保養,檢修,確保安全運行。
4、對本企業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負技術責任。
專(兼)職職業衛生人員職責:
1、在職業危害防治辦公室的領導下,推動企業、礦(廠)開展職業衛生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法規和標准。匯總和審查各項技術措施、計劃,並且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2、組織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教育,總結推廣職業衛生管理先進經驗。
3、組織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檢查檔案。
4、組織開展職業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登記、上報、建檔。
5、組織和協助有關部門制訂制度、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對這些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定期組織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情況,有權責令改正,或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7、負責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參加事故調查處理。
8、負責建立企業職業衛生管理台帳和檔案,負責登錄、存檔、申報等工作。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