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多方
Ⅰ 市場監管可視化如何整合資源
通過集聚市場監管的無證無照、食品視頻、特種設備等多個業務條線的數據信息,對接不同業務板塊的信息系統,從而打通原有數據壁壘,實現已有資源整合,讓不同業務的監管數據都回歸網格
Ⅱ 市場監管和行政手段
應該說行政手段來是市源場監管中的一種,但是呢,他們大的方面一個屬於宏觀調控的,一個屬於政府職能的。
市場監管是說政府在管理社會經濟生活的時候,運用自己的權力,進行干預,這種干預可以是經濟手段的,可以是行政手段的,也可以是法律手段的。
而行政手段呢,就是一種政府的對經濟的干預,採取行政許可、行政命令、行政法令等等。
Ⅲ 大市場監管如何發力
截至2018年3月中旬,我國已經有1億戶市場主體。專家表示,市場主體數量攀升說明我國市場活力不斷在增強,同時也為市場監管帶來巨大挑戰,成為推動市場監管改革創新的必然要求。
商事制度改革五年來,從有效激發市場活力的角度放寬准入,使企業開辦時間縮短三分之一。2017年,我國日均誕生企業1.66萬戶,成為世界上最大的創業國家。
互聯網新技術手段催生了消費方式的變革,如何建立起便捷、透明、高效的消費維權機制,緩解消費者維權難的現象,對大市場監管又提出了新課題。
國家發改委經濟體制與管理研究所所長銀溫泉說,大市場監管要解決信息孤島問題,形成聯合懲戒。對於小企業、街頭小店,要更多依靠老百姓的力量,由社會來監督,更多地發揮社會共治。
專家表示,大市場監管要為企業有活力騰出空間,為市場有效率加強監管,為調控有力度盡責到位,為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創造微觀經濟基礎條件。
Ⅳ 政府市場監管的手段有哪些
市場經濟作為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以其自身的復雜構成,其存在與發展的必然要求而言,它就是法律經濟,也必然是法制經濟,而法制經濟即經濟關系廣泛法制化的經濟。市場管理法與宏觀調控法作為經濟法的兩個核心構成要素,共同維護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也是經濟關系法制化的典型代表,在市場經濟的運行中承擔不同的職能,發揮著各自的作用。
一、市場管理法與宏觀調控法的對比分析
1、理論基礎兩者都以國家干預理論作為其理論基礎。所不同的是市場管理法所依據的是直接干預理論,而宏觀調控法則是間接干預理論。市場經濟是以市場作為對資源配置基礎性作用的商品經濟,市場有著及時性、靈活性等特點,能有效地促進市場競爭,促進社會財富的增長。但又有著自身無法克服的缺陷,如自發性、盲目性等,市場主體為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會採取不正當的競爭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壟斷、貧富懸殊等社會不正義問題,這些是市場自身無法克服的,也正是國家干預的根源所在,國家依法干預市場活動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壟斷、抑制貧富差距擴大、提高交易的效率,所以,市場經濟必須確立政府的干預。市場管理法和宏觀調控法正是基於這樣一種理論而產生,而區別就在於:市場管理法以政府的直接干預為理論依據,而宏觀調控法以政府間接干預為理論依據。
2、側重點市場失靈是國家干預的根源,但現代市場經濟理論和實踐表明,國家干預也並非沒有缺陷,政府幹預的失靈(如過度干預、濫用干預權等)同樣會妨礙交易的正常進行,政府規制的失敗,就要求必須確立對政府幹預的規范,其中包括約束政府幹預經濟的權力,規范政府幹預的行為,從這一方面來看的話,筆者認為對市場管理法來說,它著重強調的是對市場主體一方行為的約束,通過對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和交易行為的約束,維護市場的競爭秩序,交易秩序;而宏觀調控法則更加註重對政府幹預行為的約束,以確保政府的宏觀調控權的正當行使。所以,筆者認為,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市場管理法側重於確立政府幹預,宏觀調控法側重於規范政府幹預,但只是側重,兩者都只有由建立在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敗的雙調整基礎上才能有效發揮其作用。
3、調整方式由於兩者所依據的理論基礎存在差異,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調整方式的差異,市場管理法通過國家對市場的直接干預來實現其職能,它通過運用行政命令,規章制度之類的公權力直接干預市場主體的經營活動,對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和交易行為進行規制,如通過制定和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
Ⅳ 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檢查應當通過什麼的方式進行
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檢查應當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事項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方式進行。
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國家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檢查應當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事項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方式進行。
針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應當盡可能合並或者納入跨部門聯合抽查范圍。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依法依規實行全覆蓋的重點監管,並嚴格規范重點監管的程序;
對通過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發現的問題,應當有針對性地進行檢查並依法依規處理。
(5)市場監管多方擴展閱讀:
2019年10月8日國務院第66次常務會議通過《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7章72條。
重點圍繞強化市場主體保護、凈化市場環境、優化政務服務、規范監管執法、加強法治保障5個方面,明確了一攬子制度性解決方案,從制度層面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更為有力的保障和支撐。
優化營商環境是一項系統工程,稅收管理服務是其中的重要內容。對於《條例》中就落實減稅降費、改進納稅服務等作出的規定,這些規定對推動各項稅費減免政策的進一步落實,促進稅務機關持續改進征管服務、改善稅收營商環境、幫助市場主體成長,將發揮積極作用。
Ⅵ 工商局和市場監督管理局有什麼區別
市場監督管理局由工商局、質監局、葯監局、物價局等幾個部門合並而成。而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工作部門。
拓展資料:
為整合市場監管資源,形成市場監管全力,加強食品安全監管、提高市場監管水平,建議將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食品葯品監管局食品監管部分、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公室、商務部市場秩序管理、反壟斷職能合並組建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建議不再保留的部門有: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公室。
調整職能:
一是衛生部承擔食品安全的綜合協調、信息發布、監測評枯,事故處理工作交由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負責。
二是工商總局原個體私營經濟監管司更名為個體私營經濟發展司交由商務部管理。
三是工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交由國家知識產權署管理。
四是負責農產品流通、銷售監測和質量安全的統一監管,並不再負責農資市場的日常監管工作。
五是原商務部牽頭的市場整頓規范工作調整為市場監管總局牽頭,並負責領導小組日常事務工作。
調整體制:
市場監管是各級政府工作的重要職責,組建完成後,建議調整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不再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體制。為加強市場監管隊伍建設,充實基層工作力量。合理配備執法人員,建議在各鄉鎮設立市場監督管理所,負責轄區內的市場監管和食品安全工作。
工商局的工作職能是建立和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秩序。具體的職權概括地說就是「六管一打一制止」。
「六管」是指:個體管理、企業管理、市場管理、合同管理、廣告管理、商標管理。
「一打」是指打擊假冒偽劣商品。
「一制止」是指制止不正當競爭。 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按規定組織指導查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知識產權保護、食品安全監管、價格監督檢查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Ⅶ 如何推進市場監管領域改革和創新
6月6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在市場監管領域推進管理方式改革和創新,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確定進一步建設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的措施,以誠信立身興業。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在三方面進行重點規范:規范企業公示的內容,包括企業的經營情況、受到處罰的情況等;規范抽查的內容,包括企業的出資情況是否和上報的情況屬實,使企業的經濟情況更加真實,讓社會了解,規范產品質量;對結果及時完整的進行公示,公示率要達到百分之百,要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