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違章停車城管貼條
A. 車子被城管貼條了,該怎麼辦
昨天我的車子被貼條了,但我本人隨後就趕到停車場(城管還沒走),找執法人員理論可不可以當場取消掉,他說不行,已經當場傳到網上去了。我朋友跟我說你把身份告訴他,他應該取消掉,我後來想想這種小事情沒必要,算了。為了100塊不至於。 晚上我回家把交通道路安全法翻出來了(大學學的是法律),把裡面的各項條款都看了一遍,並把城管執法存在的漏洞都找了出來,得出了以下幾點: 1、該執法人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簡稱規定)第一款:未對申請人當場進行口頭告知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請注意,"規定"明確的"告知"必須方式是"口頭"和"當場"; 2、該執法人員違反"規定"第二款:未認真聽取申請人的陳述和申辯和對當事人的問題未作響應的解釋。申請人的陳述和申辯內容是:"剛剛停下幾分鍾,能否以教育為主,收回處理通知書?"而該執法人員的答復是:"我開出去的單子是不能收回的!已經上網了",沒有直接和明確回答申請人關於"停下幾分鍾和能否以教育為主?"兩個明確請求,而以"開出去的單子是從來收回的"為非直接的作答,且其態度非常傲慢。 3、該執法人員違反"規定"第五款:未將《違章停車通知單》當場交付本當事人。該執法人員將《違章停車通知單》直接張貼在車輛上的做法,只能適用於駕駛員在整個執法過程中都不在違章現場之下的情形,而對於當事人在執法人員離開之前及時趕到的情況不應適用。假設被其他人員剝去《違章停車通知單》或者因其他原因使得當事人無法收到《違章停車通知單》,豈不有可能剝奪了當事人的及時知情權和法定期限內申辯權、申請復議權和訴訟權?所以,該執法人員上述做法是違反規定的。 4、該執法人員所執法依據也不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為"道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的規定。 該執法人員在本人在場並主動表示願意立即離開的情況下,依舊堅持開具《違章停車通知單》,與"道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符,違背立法本意。 今天上午我打電話給他們城管局(全程錄音),首先是他們指揮中心接的電話,指揮中心說這是法律問題,讓我打他們法制科,我打法制科把所有法條都拿出來說了一遍,把那個法制員說傻了,他說會跟領導反映,並給了我具體管轄中隊的電話要求我打那個中隊的電話,中隊人員給我的答復是這個違章停車通知單不是他們開的,可能是市容管理科,我又打電話給市容管理科,市容管理科解釋當時執勤人員確實是沒有權力消除違章記錄,那我說貼了就一定沒有辦法消掉嗎,他說如果當事人在場,執法人員可以再拍一張回來上報指揮中心進行消除,我跟市容管理科說當時執法人員並沒有告知我這些權利,只說上傳到網上就消不了,沒有提到補救措施。市容管理科沒辦法又幫我轉到信訪科,信訪科人員說我這個情況確實是違章了,但應該屬於人性化執法的范疇(現在廣大公安機關正在推行人性化執法和說理執法)可以協調解決罰款單,但是他要具體問一下當時執法的人員情況是否屬實,讓我等他電話。 下午兩點多的時候信訪科打來電話說我的單子被撤銷掉了。 我晚上我拿著一百塊錢去交話費去了。不過心裡很爽,從這件事情我總結出以後我在處警的時候一定要留一個心眼,做到規范執法,不留把柄。嘿嘿
B. 違章停車被城管貼條了怎麼辦
一、現場處理。一般來說是接到罰單後的三天,帶著駕駛證、行車證、現金或銀行卡去當地行政大廳(或交警隊)去現場辦理繳納罰款的業務。二、網上辦理。很多城市具有網上警局的業務,可以進入之後用銀行卡進行繳費。三、違章停車不扣分,一般是罰款200元,但是要看清罰單上的日期,不要延遲日期,以免生成滯納金,加重經濟損失。四、平常停車要接規定停放在劃定的停車位內。
C. 安陽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貼條不處理影響審車嗎
你好,這位朋友如果是這樣的話,肯定是影響審車的這個朋友,請問你還有什麼問題嗎?有問題再聯系。
D. 安陽市城市綜合執法局給貼的違章停車,要去哪裡處理違章並交罰款
那是因為安陽市窮瘋了 機動車違章是由公安部門處理的 好比我是村長 你在我村停了一下車 我給你手寫個罰單 去村委會交罰款吧!一個性質
E. 城管貼條違章停車
城管貼條只是罰款,沒有扣分,盡快去城管大隊繳納罰款就可以了。如果時間長了不去處理,違章停車就會被轉到交警大隊處理,那麼就有可能會被扣分了。
F. 安陽違章停車被貼條怎麼處理安陽違章停車網上繳費可以嗎
違章停車被貼條
可以在網上繳費
自助在12123上面繳納罰款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