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論監督自由
⑴ 輿論監督具有的功能及如何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
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是黨外監督的重要形式,也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監督體系的必要環節。我們黨歷來十分重視發揮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積極作用,不斷推動黨內監督和社會監督、輿論監督有機結合、協調發展。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加強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應當認真對待、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推動黨務公開、拓寬監督渠道,虛心接受群眾批評。新聞媒體應當堅持黨性和人民性相統一,堅持正確導向,加強輿論監督,對典型案例進行剖析,發揮警示作用。」這為充分發揮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作用、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第一,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應當認真對待、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讓群眾滿意是我們黨做好一切工作的價值取向和根本標准,群眾意見是一把最好的尺子。開門接受監督要做到真開門、開大門,讓群眾參與,讓群眾監督,讓群眾評判,正確對待、虛心接受群眾的批評和建議,有則改之、無則加勉,不能不願接受監督,甚至千方百計迴避監督、抵觸監督。要繼續推動黨務公開,增強黨組織工作透明度。凡作出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決策都應當向社會公開,對黨員群眾關注的重要事項,要更加公開透明。要擴大黨務信息的普及面,為黨員群眾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使黨務公開真正成為增進群眾了解黨組織的好形式,讓社會監督有的放矢。要暢通人民群眾舉報和監督渠道,認真做好信訪監督工作,及時檢查處理問題,有的還應及時將處理情況反饋給反映意見的群眾。
第二,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輿論監督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有著其他監督形式無法比擬的優勢,在推動改革發展,推進依法治國、依規治黨,維護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發揮輿論監督包括互聯網監督作用,需要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堅持黨性和人民性相統一。黨性和人民性從來都是一致的、統一的,只有站在全黨的立場上、站在全體人民的立場上,才能真正把握好黨性和人民性。根本是堅持講政治,把握正確方向,把體現黨的主張和反映人民心聲統一起來。新聞媒體要堅持黨性,核心就是堅持正確政治方向,站穩政治立場,堅定宣傳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宣傳中央重大工作部署,宣傳中央關於形勢的重大分析判斷,堅決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維護中央權威。要堅持黨管媒體原則不動搖,堅持政治家辦報、辦刊、辦台、辦新聞網站,加強馬克思主義新聞觀教育。新聞媒體要堅持人民性,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以民為本、以人為本,踐行馬克思主義新聞觀,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工作導向,把服務群眾同教育引導群眾結合起來,把滿足需求同提高素養結合起來,依靠人民群眾開展輿論監督。
二是開展輿論監督要直面問題。問題是時代的聲音,人心是最大的政治。我們黨肩負著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歷史使命,同時也面臨著「四大考驗」「四種危險」。全面推進黨和國家各項工作,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僅僅依靠黨內監督還不夠,必須強化輿論監督,堅持問題導向,傾聽人民呼聲。新聞媒體應當肩負起社會哨兵的使命,直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加強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情況、黨規黨紀執行情況的監督,加大對違紀違法行為、對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曝光力度;直面社會丑惡現象,敢於揭露批評不道德行為和不良風氣,激濁揚清、針砭時弊,將落腳點放在解決矛盾、改進工作上。開展輿論監督工作要樹立大局觀,堅持正確輿論導向,講究方式方法,把握好時、度、效,以社會效益為最高原則,發揮輿論監督的積極作用。
三是輿論監督要注重成果運用,注重對比宣傳,既發揮先進典型示範引領作用,又發揮反面典型警示震懾作用。對典型案例進行剖析,深刻揭示違紀違法行為產生的深層原因,從中找出規律性的東西,舉一反三、懲前毖後,提出改進工作、完善制度的建議,推動腐敗問題多發領域和環節的改革,最大限度減少體制障礙和制度漏洞,切實取得輿論監督的實效。
⑵ 簡述輿論監督的方法
輿論監督的方法有以下幾種
一、新聞媒體享有「特權」
世界上不少國家,特別是西方國家都從法律和制度上給予新聞媒體「獨立、自主報道的權利」。除了有損政府形象、煽動反對現政府的報道以外,各媒體享有自由的新聞報道權。
二、規范新聞輿論監督
離開法律的保護,輿論監督的功能就會受到削弱,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同樣,沒有法律的約束,輿論監督也會被濫用。許多國家都通過立法對新聞媒體的行為進行規范。總的來看,這些國家的新聞法或其他法律條文,都體現了保護新聞自由和限制濫用新聞自由兩個方面的內容。具體管理方式可分為追懲制和預防制。從發展趨勢看,多數國家的新聞法或其他法律條文,正在逐步由預防制向追懲制方向轉變。
三、正確處理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的關系
就媒體與司法二者關系來看,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反對「輿論干擾司法」,因為它可能導致公眾對司法的不信任,從而損害法律的權威性,最終使人們喪失對法律的信任。同樣,如果媒體的自由與權利受到過多限制,又將影響人們對權力的監督,包括對司法權的監督,如果權力得不到必要的監督,則容易導致權力的濫用。
四、保障新聞媒體和公眾的知情權
從各國的實踐看,輿論監督的實施效果主要取決於公民的知情權和公共權力運作的透明度。在有的國家,公民的知情權受到空前的重視,公共權力的運作力求公開,那麼輿論監督所受的限制就很少;而在有的國家,公共權力的運作神秘莫測,公民沒有或少有知情權,那麼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功能就受到壓制。新聞立法在確定輿論監督公共權力「度」的時候,許多國家都以有關政務公開和公民知情權的法律、法規、政策為依據。
五、懲罰「不實之訴」
新聞媒體可能因采訪環境、采訪手段或時效的限制,在報道中部分內容或某些細節與實際情況有出入,但不會產生傷害的後果,因而在不少國家並不被認定為侵權。如果被曝光者想利用人們的厭訟心理,企圖通過訴訟來轉移公眾的視線,達到抵制輿論監督的目的,就構成惡意「不實之訴」。對於這種濫用起訴權進行惡意「不實之訴」的行為要明確規定懲罰措施,處以罰款和令行為人向被告賠償損失。
⑶ 輿論監督有哪些方式急求~~
「輿論監督」是中國共產黨正式文件確認的概念,從1987年黨的十三大、1992年黨的十四大、1997年黨的十五大,到2002年黨的十六大政治報告中,均有這個概念。從黨的工作角度,輿論監督被視為一種對黨政權力組織的公開的監督形式。
本來意義上的輿論監督,是指公眾對各種權力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以及社會公眾人物等等,自由表達看法,從而對議論客體成形的一種客觀效果。這種監督是一種自在的、無形的精神性力量,監督渠道多樣,意見表達包括贊揚、批評兩個方面。
在我國,通常所說的「輿論監督」與本來意義上的輿論監督有較大差別,它指的實際上是「傳媒監督」,因為大眾傳播媒介通常被視為「輿論界」。傳媒監督的對象主要是黨政權力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其意見表達的方式是媒介對黨政工作中存在的缺點給以批評性的報道。「輿論監督」成了「傳媒監督」,在此有必要強調的是,二者實質上是存在差別的:輿論監督是自然存在的公眾集合意見造成的某種效果,而傳媒監督就不能不帶有媒體自身的主觀意圖,以及媒體背後政治、經濟因素對其的控制。大眾傳媒在理論上應代表輿論,但是否真正代表輿論,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我國傳媒所有權和管理體制的特殊性,決定了輿論監督的特殊性。大眾傳媒在我國屬於國有資產,黨和政府直接領導主要媒體並給以經濟扶植,其他媒體也都分屬主要媒體或傳媒集團、各個黨政機構或黨領導的團體。媒體的重大批評報道,通常得到主管機構的指示;一些由記者首先發起的重大批評報道,則要在事後得到主管機構的認可才可能繼續。媒體在一些較小的問題上,擁有一定批評自主權,例如針對某些基層權力組織的批評、針對小型企業和違法事件的批評等。總體而言,傳媒監督在我國,某種程度上是黨政權力的延伸或對這種權力的補充。
從理論上說,傳媒監督只是輿論監督的一種形式。傳媒監督的正當性來自公民所享有的言論出版自由權利,傳媒作為公民知曉信息和發表意見的公開平台,代行公民輿論監督的職責。傳媒批評的權利不應是一種特權。
鑒於我國的傳媒監督是一種黨政權力的延伸和補充,我國的輿論監督具有以下特點:
首先,人們常常將媒體批評視為某一級政府或黨組織的意圖,因而,這種監督具有十分強大的權威性和影響力,往往對被監督者形成了巨大的精神壓力。
其次,由於媒體的一些報道是各國家機關、黨的部門聯合下文件要求媒體配合進行的(例如「百城萬店無假貨」活動、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道路超限超載檢查活動等等),因而這時的「傳媒監督」其實是黨政權力和傳媒職能相結合的產物,具有明顯的黨政行為性質。所以發生一些媒體從業人員要挾人、剝奪人的違法情況,除了具體人的素質問題以外,也在於這時的記者擁有某種權力但又缺乏約束,媒體的報道可能演化為一種話語霸權。
第三,由於體制問題,除了中央級的傳媒,目前各地傳媒監督的報道直接涉及到本地的人和具體單位的很少。
第四,有效推進輿論監督的方式有三種:一是監督得到具體的黨政權力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支持,鼓勵傳媒積極監督下屬機構和工作人員;二是具體的地方立法機構制定輿論監督的法規,以支持傳媒的監督,例如1999年在全國最早出台的《珠海市新聞監督辦法》;三是跨地區的傳媒監督。媒體及其從業者為了防止因直接批評本地的腐敗現象而遭遇不測,當地的傳媒通常只揭露異地的問題,其他地區的傳媒亦然,通過這種辦法達到監督的目的。
第五,根據黨的十六大報告中的精神,輿論監督的主要對象是各級權力組織,而不是非權力性的社會、經濟和文化活動,媒體在其中的職責是,以審視的眼光,敏銳地發現領導的失職,並及時監督政策制定和執行中的問題。但是目前輿論監督中也包括了媒體一定程度上代行司法和行政職責的現象,如檢查劣質產品、調查惡性事故等。這是因為,在實際生活中,常常將傳媒監督和某種程度上媒體代行公共政治權力統稱為「輿論監督」,因而使輿論監督的外延擴大。
我國輿論監督應以預防職務犯罪為主。2003年12月至2004年7月由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草擬並四易其稿的《深圳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將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權寫入法規,規定新聞媒體應當對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新聞記者在預防職務犯罪采訪工作過程中享有知情權、無過錯合理懷疑權、批評建議權和人身安全保障權。對新聞媒體揭露出的問題,主管部門應當在7日內進行全面調查,並向社會公布調查結果。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不接受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的,將由上級機關或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監察機關或主管部門將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該草案已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如果通過,將成為新聞監督權的重要突破。目前更多的現實情況是,媒體的輿論監督往往僅限於對職務犯罪的後期揭露,這樣,媒體對職務犯罪的新聞報道很難起到對職務腐敗的監督、預防和前期遏製作用。
由於我國當前輿論監督的實際范圍較寬,輿論監督目前的職責范圍大致包括三個方面:保證公共權力的正確行使、促成並維護以法治國的社會機制、遏制腐敗的滋生和蔓延。
「輿論監督」要正常運行,其前提是公眾知情,即公眾對公共事務信息,尤其是政務信息的全面、及時、客觀的掌握。只有公眾知情,輿論才能產生監督的效應。同時,傳媒作為重要的監督渠道,其報道活動也應受到法律、具有可操作性的職業道德規范和自律條文的監督和制約。
參考資料:http://academic.mediachina.net/lw_view.jsp?id=1047
⑷ 輿論監督的意思
輿論監督廣義上是指公民通過一定的組織形式和傳播媒介,充分發表意見、建議和呼聲,通過社會輿論對權力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活動實行的檢察和督促。表現為言論自由權、結社權、知情權、對政府機構或官員濫用權力等不當行為進行舉報、檢舉和控告的權利。狹義指新聞輿論監督,即一般公民和包括新聞媒體在內的社會組織在公共論域的言論空間中通過公開指控、評論,提出改進建議等手段,對政府機構和政府官員濫用權力等不當行為的監督與制約。輿論監督是新聞媒體運用輿論的獨特力量,幫助公眾了解政府事務、社會事務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務,並促使其沿著法制和社會生活公共准則的方向運作的一種社會行為。
輿論基於相對獨立性、公開性和無形的強制性等特點而成為一種強大的社會力量,具體說有五方面的作用:①輿論監督最大的功能在於監視社會環境,推動社會發展;②輿論監督的社會調整功能;③輿論監督的社會控制功能;④輿論監督的社會制衡功能;⑤輿論監督是一種動態平衡的社會監督。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共產黨把輿論監督提升到非常重要的位置。中共十三大報告指出,要「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支持群眾批評工作中的缺點錯誤」;中共十四大報告指出,要「重視傳播媒介的輿論監督,逐步完善監督機制,使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置於有效的監督之下」;中共十五大報告指出,要「把黨內監督、法律監督、群眾監督結合起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中共十六大報告強調,要「加強組織監督和民主監督,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隨著社會結構的變化、不同利益群體和不同利益訴求的相繼出現、人民內部矛盾的內容與表現形式的變化,輿論監督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顯得更加突出。
⑸ 何謂輿論監督它在公民維權中有何意義
輿論監督是新聞媒體擁有運用輿論的獨特力量,幫助公眾了解政府事務、社會事務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務,並促使其沿著法制和社會生活公共准則的方向運作的一種社會行為的權利。
中文名:輿論監督
定義:新聞媒體擁有運用輿論的獨特力量
屬性:社會行為的權利
出自:《辭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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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所謂輿論,即多數人的共同意見。所謂監督,中國《辭海》中的解釋是「監察督促」,也就是說,監督包含兩層意思:一是監察,二是督促,監察的目的是發現問題,督促的目的是解決問題。所以「新聞輿論監督」就是通過新聞媒介來揭示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問題並促使其解決的一種輿論監督,就是社會各界通過廣播、影視、報刊、雜志等大眾傳播媒介,發表自己的意見和看法,形成輿論,從而對國家、政黨、社會團體、公職人員的公務行為以及社會上一切有悖於法律和道德的行為實行制約。
監督輿論雖然不具有強制性,但它卻具有一種精神的、道德的力量。當分散的、個別的議論引起人們普遍關注, 經過傳播而形成社會輿論時,便代表著眾多人的看法和意志,對社會生活產生重要的影響。
作為社會主義國家政治發展成果和政治生活狀態的政治文明,其核心是社會主義的民主政治。充分發揚民主,保證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國家和社會的權力,保證人民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內容。擴大包括新聞輿論監督在內的公民的民主監督,是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的手段,也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可以說,新聞輿論監督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內容,又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
在中國,新聞輿論監督是人民群眾行使社會主義民主權利的有效形式,其主要監督方式有報道、評論、討論、批評、發內參等,但其核心是公開報道和新聞批評。因為「輿論監督的實現需要兩個環節:一是提供足夠的輿論信息,即可以形成輿論的事實和情況,使人們對經濟生活、政治生活及社會生活有充分的了解;二是在擁有信息的情況下,對各種政治、經濟和社會現象及有關人進行理性的、坦率的評論。在信息日益豐富的情況下,輿論批評顯得越來越重要,通過人們對普遍關心的問題進行論辯、辯駁乃至爭論,即眾多個體意見的充分互動,最終達到某種為一般人普遍贊同、且能在心理上產生共鳴的一致性意見,從而推動人類社會的進步。」②整個過程就是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過程。
作為社會上有多種監督,如黨內監督、人大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等中不可或缺、極具有戰鬥力的一種監督形式——新聞輿論監督以其特有的公開曝光的形式產生的作用和效果與其他的幾種監督是不一樣的,它具有很強的公眾震懾力。然而,據統計,近幾年來,中國因輿論監督引發的新聞官司已經超過1000起,新聞界的敗訴率在30%,屢屢敗訴,即使有的勝訴,也使自身精疲力竭。這種現象,說明新聞輿論承擔著重大的法律責任,卻沒有得到切實的法律保障,也顯出有些人在輿論監督的法律責任理解上存在著偏差。
⑹ 輿論監督制度是什麼
所謂輿論,即多數人的共同意見。所謂監督,中國《辭海》中的解釋是「監察督促「,也就是說,監督包含兩層意思:一是監察,二是督促,監察的目的是發現問題,督促的目的是解決問題。所以「新聞輿論監督」就是通過新聞媒介來揭示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問題並促使其解決的一種輿論監督,就是社會各界通過廣播、影視、報刊、雜志等大眾傳播媒介,發表自己的意見和看法,形成輿論,從而對國家、政黨、社會團體、公職人員的公務行為以及社會上一切有悖於法律和道德的行為實行制約。
監督輿論雖然不具有強制性,但它卻具有一種精神的、道德的力量。當分散的、個別的議論引起人們普遍關注, 經過傳播而形成社會輿論時,便代表著眾多人的看法和意志,對社會生活產生重要的影響。
作為社會主義國家政治發展成果和政治生活狀態的政治文明,其核心是社會主義的民主政治。充分發揚民主,保證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國家和社會的權力,保證人民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內容。擴大包括新聞輿論監督在內的公民的民主監督,是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的手段,也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可以說,新聞輿論監督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內容,又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
在中國,新聞輿論監督是人民群眾行使社會主義民主權利的有效形式,其主要監督方式有報道、評論、討論、批評、發內參等,但其核心是公開報道和新聞批評。因為「輿論監督的實現需要兩個環節:一是提供足夠的輿論信息,即可以形成輿論的事實和情況,使人們對經濟生活、政治生活及社會生活有充分的了解;二是在擁有信息的情況下,對各種政治、經濟和社會現象及有關人進行理性的、坦率的評論。在信息日益豐富的情況下,輿論批評顯得越來越重要,通過人們對普遍關心的問題進行論辯、辯駁乃至爭論,即眾多個體意見的充分互動,最終達到某種為一般人普遍贊同、且能在心理上產生共鳴的一致性意見,從而推動人類社會的進步。」②整個過程就是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過程。
作為社會上有多種監督,如黨內監督、人大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等中不可或缺、極具有戰鬥力的一種監督形式——新聞輿論監督以其特有的公開曝光的形式產生的作用和效果與其他的幾種監督是不一樣的,它具有很強的公眾震懾力。然而,據統計,近幾年來,中國因輿論監督引發的新聞官司已經超過1000起,新聞界的敗訴率在30%,屢屢敗訴,即使有的勝訴,也使自身精疲力竭。這種現象,說明新聞輿論承擔著重大的法律責任,卻沒有得到切實的法律保障,也顯出有些人在輿論監督的法律責任理解上存在著偏差。
⑺ 輿論監督的法治思考
新聞輿論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定確立的。它確定了公民應享有的權利和義務,規定了政府等公共權力的范圍和運行程序。憲法賦予全體公民擁有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權利,而新聞輿論監督是言論自由的表現形式。
法治狀態下的新聞輿論監督,必須在憲法和其它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新聞輿論監督權利,不是行政權力的延伸,新聞輿論監督也不是「辦案」。新聞媒介與司法監督、行政監督各有其功能,又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司法、行政監督具有強制性,卻常常追懲於事後;新聞輿論監督雖然不具有強制性,卻有警示、教化於前的功能。二者優勢互補,相輔相成,同是法治狀態下制約監督體系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要實現新聞輿論監督的法治化,新聞媒介和新聞人必須把自由和自律(守法)結合起來。言論自由是新聞輿論監督對權力的要求,而新聞媒介自律,則是權利對義務的承諾。法治對社會關系的調整功能,使監督的主客體雙方處於一種規范化的生存方式中。因此,就新聞輿論監督一方的要求來說,建立一支高素質的新聞從業隊伍,不僅是現代政治文明的標志,更是社會法治化狀態的必然要求。
要實現新聞輿論監督的法治化,還需要以程序化為基礎。合理正當的程序,既是實現公民權利平等的前提,也是政治制度安排的基礎。目前新聞輿論監督制度不完善、監督不力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政府行政權力的運作程序等信息不夠公開,這就造成公共權力同監督客體間形成距離和真空,因而造成新聞輿論監督的「盲區」。新聞輿論監督只有在獲得足夠信息的基礎上,公眾才能做出合理的評價,也才能形成輿論,達到監督的目的。因此,按照程序化原則,推進包括立法、執法和行政管理在內的國家政治生活公開化、透明化,進一步擴大公民的參與范圍,這既是政治生活秩序化的基本要求,也是新聞輿論監督的重要使命。
要實現新聞輿論監督的法治化,就必須完備的新聞法體系。新聞法作為一個體系,當然不僅是一個單項法,而是從根本大法憲法到基本法刑法、民法、新聞法,以及其它單項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內容構成的一個完備的新聞法體系。這個體系賦予新聞媒介以基本權利,也相應規定了新聞媒介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就中國法制建設的現狀而言,新聞法律的基礎框架已經形成,但存在體系不夠完善、不夠具體的問題,可操作性自然較差。新聞輿論監督需要立法。因而,從中國國情出發,做好這方面的立法工作,對於推進新聞輿論監督,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具有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
⑻ 大學生辯論賽 新聞自由是輿論監督的最大動力
輿論監督於新聞媒體是權利而非義務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鄭州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新聞媒體應當依法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筆者認為,新聞媒體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進行輿論監督主要應是權利而非義務,因此,該《條例》對新聞媒體進行輿論監督的授權不宜用「應當」,而宜用「可以」。而且,就我國的實際情況而言,法律、法規對新聞媒體進行輿論監督的規范主要不應著眼於新聞媒體本身,而應著眼於新聞媒體的外部。法律、法規主要考慮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新聞媒體進行輿論監督「應當」少些限制,這比要求新聞媒體「應當」進行監督要有實效得多。
首先,「應當」意味著一種法律義務,相應法律主體不履行法定義務即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新聞媒體有這樣的法律義務,那麼,當某一或某些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實施職務行為時,是否所有新聞媒體都應進行報道,哪家報紙、電台、電視台不報道就要承擔法律責任?或者「應當」的義務並非如此廣泛,而只是當某一或某些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實施職務行為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相應違法行為的新聞媒體應當進行報道,否則即要承擔法律責任。但如果是這樣的話,又由誰來判斷和怎麼判斷相應媒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呢?顯然,輿論監督對於新聞媒體主要應是法律權利而不是法律義務。
其次,新聞媒體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一種天然的積極性,只要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不對它們加以過分的限制,它們通常會非常主動和積極地報道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實施職務行為的事件和發生相應事件的原因,因為如果某一媒體缺乏這種主動性和積極性的話,它們就會在行業競爭中失去觀眾、聽眾,它們就會靜靜地死亡。
再次,當下的問題不是新聞媒體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缺乏主動性和積極性,而是一些地方、一些部門對新聞媒體進行輿論監督的限制太多了:報什麼事、什麼人要經過這個部門或哪個領導的批准,層層卡壓;有的事,有的人就根本不讓你報。試想,我們如果把這些限制減少一些,廢除一些(當然不能全部廢除),我們還能有這么多官員坦然地、旁若無人地「前腐後繼」地腐敗嗎?我們還能有這么多的礦難嗎?
當然,法律允許新聞媒體進行輿論監督並不意味著新聞媒體可以毫無限制地進行輿論監督。法律對新聞媒體進行輿論監督當然要設定必要的限制。否則,新聞媒體也可能利用輿論監督搞腐敗,甚至敲詐勒索。但是,對新聞媒體進行輿論監督的限制必須由法律設定,而不能任由地方和部門設定。否則,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自由將殘缺不全,甚至盪然無存。因此,筆者建議像重視《物權法》的制定一樣重視《新聞法》這類涉及民主政治的法律的制定。
在《新聞法》未出台之前,鄭州市人大常委會能通過地方性法規規定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權(盡管它們是將之作為義務規定的)應該是非常值得贊賞的。我前面說了這么多話不是否定這個法規,而只是建議將法規中輿論監督條款中的「應當」減緩為「可以」。用「可以」就可以了,完全不用擔心我們的新聞媒體因法規只是規定「可以」而不是「應當」,而沒有輿論監督的動力和壓力。
(作者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姜明安
⑼ 輿論監督的主要形式,簡潔點的
所謂輿論,即多數人的共同意見。所謂監督,中國《辭海》中的解釋是「監察督促」,也就是說,監督包含兩層意思:一是監察,二是督促,監察的目的是發現問題,督促的目的是解決問題。所以「新聞輿論監督」就是通過新聞媒介來揭示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問題並促使其解決的一種輿論監督,就是社會各界通過廣播、影視、報刊、雜志等大眾傳播媒介,發表自己的意見和看法,形成輿論,從而對國家、政黨、社會團體、公職人員的公務行為以及社會上一切有悖於法律和道德的行為實行制約。
監督輿論雖然不具有強制性,但它卻具有一種精神的、道德的力量。當分散的、個別的議論引起人們普遍關注, 經過傳播而形成社會輿論時,便代表著眾多人的看法和意志,對社會生活產生重要的影響。
作為社會主義國家政治發展成果和政治生活狀態的政治文明,其核心是社會主義的民主政治。充分發揚民主,保證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國家和社會的權力,保證人民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內容。擴大包括新聞輿論監督在內的公民的民主監督,是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的手段,也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可以說,新聞輿論監督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內容,又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
在中國,新聞輿論監督是人民群眾行使社會主義民主權利的有效形式,其主要監督方式有報道、評論、討論、批評、發內參等,但其核心是公開報道和新聞批評。因為「輿論監督的實現需要兩個環節:一是提供足夠的輿論信息,即可以形成輿論的事實和情況,使人們對經濟生活、政治生活及社會生活有充分的了解;二是在擁有信息的情況下,對各種政治、經濟和社會現象及有關人進行理性的、坦率的評論。在信息日益豐富的情況下,輿論批評顯得越來越重要,通過人們對普遍關心的問題進行論辯、辯駁乃至爭論,即眾多個體意見的充分互動,最終達到某種為一般人普遍贊同、且能在心理上產生共鳴的一致性意見,從而推動人類社會的進步。」②整個過程就是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過程。
作為社會上有多種監督,如黨內監督、人大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等中不可或缺、極具有戰鬥力的一種監督形式——新聞輿論監督以其特有的公開曝光的形式產生的作用和效果與其他的幾種監督是不一樣的,它具有很強的公眾震懾力。然而,據統計,近幾年來,中國因輿論監督引發的新聞官司已經超過1000起,新聞界的敗訴率在30%,屢屢敗訴,即使有的勝訴,也使自身精疲力竭。這種現象,說明新聞輿論承擔著重大的法律責任,卻沒有得到切實的法律保障,也顯出有些人在輿論監督的法律責任理解上存在著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