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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服務

發布時間: 2020-11-22 12:17:44

A. 金融租賃服務什麼意思

簡單理解就是:融資 或 貸款
詳細理解就是:以物權為媒介的融資(金融租賃中的融資租賃),以經營為目的的租賃(金融租賃中的經營租賃,例如你租個車去拉貨賺錢,定期交租金,2年後你不幹這行了,把車還給租賃公司)

B. 一般納稅人即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又提供不動產租賃服務,未分別核算的,應按()征稅

一般納稅人即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又提供不動產租賃服務,未分別核算的,應按()征稅
按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征稅

C. 服務業中的房屋出租和不動產租賃區別

不動產租賃和經營租賃的區別是

1、租金標准不同

住宅的租賃必須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的租金標准.各地都規定了住房租金的統一標准或最高限價,租賃雙方必須執行.經營性房屋的租賃可以由雙方協商議定租賃價格。

2、修繕責任不同

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由出租人承擔維修責任.由於承租人對生產、經營性用房的裝飾維修常常有特殊要求,故其維修責任應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比如規定由承租人進行維修,或者規定由承租人對房屋的某種維修項目或房屋的特定部位進行維修。

3、違約責任不同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閑置住房達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公有經營性房屋的租賃無此規定,只要承租人按時交納租金,是否閑置不用,屬於承租人的權利。


(3)租賃服務擴展閱讀:

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怎樣繳納增值稅

與轉讓不動產業務相同,在《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16號)中,納稅地點、徵收機關等遵循一些共同的規律和原則。

1、納稅地點

前面已經說到,納稅人(除自然人以外)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自然人出租不動產,只需在不動產所在地繳納稅款即可。

2、徵收機關根據前面的說明,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業務,委託地方稅務局代為徵收增值稅,請注意,僅僅是自然人出租不動產,由地方稅務局代為徵收,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仍由國家稅務局徵收。

3、對改革前取得的不動產給予過渡政策

與轉讓不動產業務相同,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對老項目均給予過渡政策.老項目是指納稅人在改革前,即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在改革後即5月1日以後出租的業務。

4、過渡政策中增值稅徵收率為原營業稅稅率

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在原營業稅政策下,適用5%營業稅稅率.納稅人出租老項目、老房產,都可以按照過渡政策,採取簡易計稅方法依徵收率計稅。

5、適用范圍

《辦法》第二條規定,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以下簡稱出租不動產),適用本辦法。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納稅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明確了該《辦法》的適用范圍.一是,本辦法明確的是經營租賃方式出租不動產徵收管理規定,不包括融資租賃方式出租不動產業務.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兩者性質完全不同,融資租賃的目的是取得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而經營租賃的目的僅僅是獲得租賃標的物一段時間內的使用權;

融資租賃一般以融資額來計算租金,經營性租賃以租賃標的物佔用的時間長短來計算租金;融資租入的不動產,在租入方進行會計核算,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不動產,不在租入方核算,而在出租方核算等等.因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兩者性質完全不同,稅收處理上也存在差異。本辦法僅規范了經營性租賃業務。

二是,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三是,納稅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務不適用本辦法.《試點實施辦法》規定,道路通行服務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但如果納稅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務,也要實行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的方法,將給納稅人帶來極大的辦稅難度。

因為公路很長,可能跨好幾個縣(市、區)甚至跨省,納稅人每個縣(市、區)都去預繳稅款,是不可能實現的..因此,本辦法將納稅人提供的道路通行服務排除在外.這樣就是說,納稅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務,在機構所在地直接申報納稅即可,不需要預繳稅款。

6、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

(一)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

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本款明確了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相關政策規定。一是,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簡易計稅方法的徵收率為5%。出租不動產原屬於營業稅下的"服務業-租賃",營業稅稅率為5%。

營業稅屬於價內稅,增值稅屬於價外稅,在價、稅合計相同的前提下,增值稅5%的徵收率,只相當於營業稅稅率4.76%,改革直接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

二是,前面已經說過,出租不動產應在不動產所在地納稅.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租的不動產與其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則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回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租的不動產與其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在機構所在地繳納的稅款,滿足不動產所在地納稅原則.為減輕納稅人的辦稅負擔,文件規定,在此情況下納稅人不需要預繳,直接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出租不動產的收入。

計算納稅即可.三是,僅就"其他個人(即自然人)"出租不動產業務委託地稅代征,因而除其他個人以外的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應預繳的稅款,仍在國稅局繳納.因此,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在不動產所在地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回機構所在地後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二)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3%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本款明確了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相關政策規定.一是,此處將預征率定為3%,比小規模納稅人的徵收率5%小.主要考慮是,稅負測算顯示,增值稅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算方法出租不動產,稅負較原來營業稅是降低的。

出租不動產原屬於營業稅下的"服務業-租賃",營業稅稅率為5%.為避免在不動產所在地產生多預繳的稅款,因而對於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算方法出租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的預征率定為3%,低於5%原營業稅稅率.二是,納稅地點問題,前面已經講過,出租不動產應在不動產所在地納稅。

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租的不動產與其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則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回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租的不動產與其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

為減輕納稅人的辦稅負擔,則納稅人不需要預繳,直接在申報期申報繳納出租不動產的收入,計算納稅即可。

三是,委託地稅代征的出租業務僅為"其他個人(即自然人)"出租不動產業務,除其他個人以外的納稅人,也就是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仍在國稅局預繳稅款,回機構所在地後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四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租改革前取得的不動產,

也可以適用一般計算方法,按照該條規定計算預繳稅款或應納稅額.也就是說,過渡政策給予納稅人自由選擇權,對於改革前取得的不動產,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簡易計稅辦法,或者一般計稅方法,納稅人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做出最有於企業的選擇。

7、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

《辦法》第四條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一)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不含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本條明確了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的相關政策規定.一是,本條規定的前提是"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的增值稅計算繳納.第一款規定了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二款明確"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兩款合計,則明確了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增值稅計算繳納方法。

二是,小規模納稅人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的基本規定是,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三是,36號文件規定"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因此,在第一款小規模納稅人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業務中,需要排除括弧內的內容,即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接著,這款中接著明確,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

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四是,出租不動產應在不動產所在地納稅,當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的不動產與其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

則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回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的不動產與其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為減輕納稅人的辦稅負擔,則納稅人不需要預繳,直接申報納稅即可.五是,前已敘及,不動產范圍遠大於住房。

個人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政策僅針對"住房",因此,在第二款規定中,分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不含住房),和其他個人出租住房兩部分來規定.前已提到,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由地稅代征.因此第二款中規定,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包括住房,都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D. 哪裡提供算力租賃的服務

租算力可以找十次方算力租賃平台。在十次方算力租賃平台上,企業可以獲取高效、安全、穩定、低成本的算力輸出方案。
例如利用算力銀行已搭建好的算力項目,直接獲取算力結果。或者企業本身有軟體資源,只缺少了硬體資源,十次方可以提供大量的伺服器租賃,用戶只需租賃項目所需的伺服器即可,避免硬體的浪費。

E. 現代服務業中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包括哪些范圍

有形動產租賃,包括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第二條第(五)項規定:「有形動產租賃,包括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

1.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有形動產租賃業務活動。

2.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物品、設備等有形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

拓展資料: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服務納稅相關內容介紹如下:

(一)概念

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有形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水路運輸的光租業務、航空運輸的干租業務,屬於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

(二)稅率適用問題

對於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服務的增值稅稅率適用問題,36號文相關規定如下:一是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二是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以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

以及試點納稅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有形動產租賃合同,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根據上述相關規定,許多地方是從2012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營改增試點改革,因此,上述案例中的納稅人在2012年11月1日之前購進的有形動產進行經營租賃服務,可以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2012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間購進的有形動產從事經營性租賃服務,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之後應該按照17%稅率征稅。

試點改革以前,即2012年11月1日(不包括11月1日)之前取得的有形動產進行經營租賃服務,可以按照3%徵收率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徵收,2012年11月1日以後(包括11月1日)取得的有形動產進行經營租賃服務,按照17%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36號文規定,有形動產經營租賃納稅義務時間為:

1.提供有形動產租賃並收訖租金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價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租金,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取得索取租金收入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2.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發生視同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的,為服務完成的當天。

二、有形動產經營租賃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注意事項

(一)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能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營改增試點後,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的適用稅率為17%。有形動產租賃是營改增試點中唯一適用17%稅率的行業,主要考慮到納稅人購進或自製有形動產,也可以享受17%的進項稅額抵扣。

但是,很多企業用於租賃的動產,大部分是營改增試點實施前取得的,無法獲得進項稅額抵扣,如果按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其稅負將比營改增試點前大大增加,不符合結構性減稅的精神。

因此,36號文對這種情況給予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選擇,以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該規定有助於減輕納稅人增值稅稅負,但是帶來一個問題,即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後,是否可以向承租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呢?有觀點認為,這種情況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並不恰當。

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如何開具專用發票,36號文附件一規定如下,即: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接受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二)適用免徵增值稅規定的應稅行為。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購買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可以看出,36號文並沒有明確說一般納稅人有形動產租賃選擇簡易計稅方法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且,一般納稅人有形動產租賃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徵收率與小規模納稅人的徵收率一樣,均為3%;

但是小規模納稅人可以申請向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而不同於小規模納稅人的是,一般納稅人並不能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又不允許其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顯然是不公平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以下簡稱「9號文」)列舉了納稅人可以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的各類貨物;

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的規定,9號文中列舉的各類可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的貨物,只有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必須開具普通發票,9號文第二條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三條規定的,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就是說其他貨物均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目前已出台的文件,對於營改增試點後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稅服務是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無限制性規定,所以,筆者認為,納稅人以試點實施之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簡易計稅方法選擇的范圍

根據36號文,試點一般納稅人有形動產租賃可以選擇簡易徵收的范圍應注意以下兩點:

第一,一般納稅人經營租賃中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有形動產,必須是其在該地區試點實施之前取得的。第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規定:

「試點納稅人在該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租賃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應繼續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這一點,36號文有了新的變化,改為「試點納稅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有形動產租賃合同,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三)簡易計稅方法一經確定,不能隨意改變

對於一般納稅人以試點實施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的經營租賃,並非一定要求採取簡易計稅辦法,也可以選擇一般計稅辦法。承租人情況不同,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要求也不同。如對於小規模納稅人,其並不需要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而對於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就很重要。

36號文附件一規定,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因此,納稅人一經選擇簡易征稅計稅方法,對不同的納稅人,必須採取統一的計稅辦法。

(四)簡易計稅方法應納稅額計算

36號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因此,簡易計稅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不能進行進項抵扣。

根據36號文附件一第三十四條規定,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徵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納稅人採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並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

參考鏈接:網路-有形動產融資租賃

F. 租入和租賃是一個意思嗎

俗話說:「每日不練琴,等於沒學琴。」所以如果學琴了,擁有一台自己的鋼琴是很有必要的。但租琴體驗,帶你告別買琴的沖動消費。

為什麼選擇租琴?

初學者,不確定能堅持長期學習鋼琴

因最初的興趣選擇買鋼琴,事後因無法堅持而使得鋼琴閑置占據一定空間。而新琴的回收4折左右,基本屬於重大金錢損失。租琴的話不想學可以隨時退,只需還清租金就可以了。

不了解鋼琴的音色和樂感,也無法把握好鋼琴的品牌、質量及是否適合,容易買到不合適的甚至是花了冤枉錢。就算是找專業人士去一起挑選,想找到音色手感合適,性價比成正比的的鋼琴也不容易。如果買回去後悔了已經來不及了。租琴的話,回家後使用途中有變動可選擇退租,主動權掌握在自己手中。

3 學琴各階段對琴的觸鍵力度有不同的要求

不同階段的手指力度不一樣,而不同鋼琴的彈奏力度也不同。力度小的琴適合年幼兒童學習,對他們的手造成的壓力負擔沒那麼大,力度大的琴更容易表現不同的音色效果。隨著鋼琴練習的逐步成熟,那麼,我們就需要換一台更專業的適合演奏高級別曲目的演奏級鋼琴。

你不可能根據不同階段買不同的鋼琴,這是一種極大的浪費。而租琴的話你可以不同階段租不同的鋼琴,讓練習更加愉悅。

租琴,可以讓孩子一開始就用上音色優美動聽的全新好鋼琴!

我們選擇的是音準穩定、音色優美、上等優質的全新鋼琴,可以讓我們的孩子,在學琴一開始就感受正確的音律,聽到的是純正動聽的琴音,沒有雜音和錯音的,那麼孩子們會在一個正確健康的音樂道路上行走,少走彎路和錯路。

有基礎的鋼琴愛好者,但是音色較好的進口品牌鋼琴價格太高

越好的鋼琴越昂貴,直接購買經濟壓力可能過大,如果有租賃這個選擇途徑,就可以先租琴緩減壓力,待經濟實力強大之時,可在靈活選擇購買鋼琴。

公司開業、年會、展覽,酒店、西餐廳開業臨時用琴;婚禮、演出、慶典等活動臨時用琴。部分成人、老年音樂愛好者,臨時組織演出活動用琴,種種需要臨時用琴的情況表明了鋼琴租賃的便利性。

專業鋼琴租賃平台的興起。最知名的便是丁丁租琴,結合了目前國內消費者需求,推出的線下體驗、線上選購的O2O消費模式,品牌信賴度高,鋼琴質量好而且是全新,並且售後服務體系完善。在選擇租賃平台上,建議選擇正規的平台。最好是線上線下都有的。不要偏信小琴行或者虛假租賃信息,為自己找到最好的保障。

總結

如果是說買琴往往是一種沖動消費,那麼租琴就是一種越來越務實的消費觀念, 逐步在回歸到理性、務實的消費方式上。各種統計數據也充分說明:租鋼琴已經是一個全民消費觀念的提升,理性消費終將成為消費主流,而租鋼琴則是大勢所趨!

G. 租賃業務有哪些類型

租賃業務包括融資性租賃和經營性租賃兩種類型。

融資性租賃:當客戶需更新或添置大型設備、儀器而資金不足時,由銀行出資購買這些設備出租給客戶,客戶對此具有使用權,並按時交納租金,銀行通過租金逐步收回資金。

經營性租賃:是一種短期租賃。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短期設備出租,出租人負責設備的安裝、保養、維修、納稅、支付保險費和提供專門的技術服務等,租金高於融資性租賃。

拓展資料:

租賃業務是信託企業的一種業務服務方式。為方便人民群眾、機關團體的臨時的、一次性的需求,信託企業設置租賃門店,對客戶出租餐具、傢具、相機、衣被、車輛等。出租時,按出租的品種和時間收取租賃費用。

特點:經營性租賃是一個反復出租的過程,出租人與多個承租人簽訂出租合同,租賃物件一般是通用設備或技術含量高,更新速度快的設備。

參考資料:

網路 租賃業務

H. 租賃服務的增值稅是多少有分動產和不動產嗎

動產是13%.不動產是9%
小規模動產3%,不動產5%

I. 租賃業屬不屬於服務業

租賃業屬於服務業。

服務業有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信息傳輸、倉儲和郵政業,租賃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金融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公共管理、交通運輸。

以及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農、林、牧、漁業中的農、林、牧、漁服務業,采礦業中的開采輔助活動,製造業中的金屬製品、機械和設備修理業,住宿和餐飲業,國際組織等。

(9)租賃服務擴展閱讀:

租賃業的作用有:

租賃業融資融物的模式能為需求方和生產商搭橋,為好產業和好項目提供設備或資金。這個過程中,既扶持了先進製造業、農業等產業,又消化了過剩產能,優化了產業結構。隨著金融改革的整體推進以及配套政策的完善,我國租賃業將在社會融資中扮演更為重要的角色

如果一個企業急缺「物」,金融租賃或融資租賃公司可以買來設備租給它;如果一個公司急缺「錢」,可以把自有設備抵押給金融租賃公司融入資金——看似「小眾」的租賃行業,近年來在實體經濟領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2015年8月2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加快發展融資租賃和金融租賃,是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舉措,有利於緩解融資難、融資貴,拉動企業設備投資,帶動產業升級。會議還確定了加快融資租賃和金融租賃行業發展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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