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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監察處

發布時間: 2021-02-15 14:01:35

Ⅰ 古代監察機構是如何發展的

一、中國古代監察制度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隨同封建制度的產生而萌發,伴隨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建立而誕生,又隨著封建君主專制的不斷強化而發展、完備,形成了兩大系統,一是御史監察系統,二是諫官言諫系統。御史又稱之為台官、憲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職在糾察官邪,肅正朝綱,主要運用彈劾手段進行監察。諫官又稱言官或垣官,職在諷議左右,以匡人君,監察方式主要是諫諍封駁,審核詔令章奏。台官對下糾察百官言行違失,諫官對上糾正皇帝決策失誤。二者構成了封建社會完整的監察體制。其發展過程大致可分為下列六個階段:
(一)先秦時期的萌芽階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國家事務中已有監察的因素或監察的活動。春秋戰國時的御史已兼有監察的使命。但這個時期尚未產生專職的監察機構,作為一種嚴格意義上的監察制度還沒有建立。
(二)秦漢時期的形成階段。秦創建御史大夫府為中央監察機構,在地方設置監郡御史。漢承秦制,在中央設御史府的同時,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為中央監察官,在地方設立十三部剌史,監察地方二千石長吏,並制定了第一個專門性的地方監察法規,給事中與諫議大夫等言官也已問世。
(三)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發展階段。中央御史台脫離少府,直接受命於皇帝,廢司隸校尉,監察機構初步統一,監察權擴大,自王太子以下無所不糾。諫官系統開始規范化、系統化,南朝建立了專門負責規諫的集---書省。
(四)隋唐時期的成熟階段。隋設御史台、司隸台、竭者台,分別負責內外監察。唐在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地方則分十道(後增至十五道)監察區,形成比較嚴密的監察網。諫官組織分隸中書、門下兩省,形成台諫並立局面。
(五)宋元時期的強化階段。宋設立諫院,台諫職權開始混雜,趨向合一,地方監察設監司和通判,直隸皇帝。至元朝,取消諫院,台諫合一。地方設行御史台,統轄二十二道監察區,每道設肅政廉訪使(提刑按察司),從而使中央與地方在監察機構上渾然一體。元朝還制定了一整套的監察法規。
(六)明清時期的嚴密階段。明改御史台為都察院,又罷諫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科道並立。地方設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臨察網路。至清朝,將六科給事中歸屬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監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國古代監察系統達到了高度的統一和嚴密。清朝還以皇帝的名義制定了我國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監察法典《欽定合規》。這時期,中國封建監察制度已發展到了歷史的頂峰。
二、中國古代諫議制度
諫議史可分為兩大階段:自漢至宋為建立和發展階段,元朝為擱置階段,至明清則敗壞變質。不過,由於諫議制度本身的復雜性,根難將其演變過程說得一清二楚。以諫為職的官員稱作諫官,又形象地被稱作言官,但言官亦指監察官員。監察官員統屬都察院,而諫官從未歸屬於一個統一的機構。進諫的職責通常由諫議大夫和給事中共同承擔;按字面理解,給事中的意思是負責宮廷事務,但實際上給事中也負有進諫使命。諫議包括奏議和封駁。上文已經談及的奏議是指向皇帝提出批評性的意見,通常取書面形式,如果上奏的諫官是政府議事機構的成員,也可採取口頭形式。封駁是指月一種程序:當諫官認為敕令或其它包含有皇帝旨意的文件不妥時,加封後退回,以示異議。
(一)秦漢時期,諫官初為加官,皇帝將諫議之職委於領有侍中、常侍、散騎常侍等職銜的私人顧問,此類諫官在秦代多為武將。漢代任源官者身份各異,漢武帝(公元前141一公元前87年)曾任命並無官職的孔安國為諫議大夫。諫官數量由皇帝任意確定,多時可達數十名。東漢時,諫官成為定官。
(二)六朝時期,中央機構進一步改善,逐漸分為三大部分:尚書省負執行之責,中書省(又稱內書省)和門下省負指示之責。中書省代皇帝草擬敕令,門下省聯絡中書省和尚書省,即溝通指示機構與執行機構,它一方面將皇帝的旨意傳達給執行機構,另一方面將執行機構呈遞的奏摺等文件轉呈皇帝。進諫的使命由門下省承擔。此時,封駁已漸成定規,給事中既可駁回官員向皇帝呈遞的奏摺,亦可將皇帝的命令退回中書省。
(三)唐承前制,並大大加以改進。唐太宗(公元626—649年)極為重視諫議制度,此時的進諫使命由門下省和中書省共擔。門下省設給事中四名及輔員若於,並設左諫議大夫四名,左散騎常侍四名。中書省則設右諫議大夫四名,右散騎常侍四名。唐代還創設了補闕和拾遺兩個官職,分置左右,左隸門下省,右隸中書省。補闡和拾遺均為諫官,負責看管供其他諫官呈遞奏摺所用的四隻匣子。
(四)宋朝諸帝對諫議制度繼續給以重視,宋真宗(公元997—1022年)下令修編的大型類書《冊府元龜》收入了從古到五代的379件著名的諫書。宋朝對唐朝的中央機構作了改造,以中書省主民事,樞密院主軍事,兩者共為中央政府的主要機構,置於禁中;門下省則作為政府的辦事機構置於宮外。門下省從此由指示機構變為執行機構。諫官集於新設的諫院,諫院下設鼓院,負責管理承襲唐代傳統的諫書匣。此外尚有一個檢院,負責審閱諫書。諫院的職責不限於監督皇帝的文書,亦可對各級官員的文書進行監督,尤其可對宰相的政務活動進行監督,因為宰相是為皇帝出謀劃策的人。這樣一來,諫議與監督就不再分得那樣清了。宋朝普遍設置偶見於五代的言事御史官職,擔任此職者多為受命取代因失職而奪官的檢察官員。宋朝諸帝採取這些措施,旨在加強各個機構之間的互相牽制。散騎常侍歸屬門下後省,門下後省主封駁,由六房組成,六房與門下省的六科相對應。
(五)契丹人的遼代,女真人的金代以及蒙古人的元代,雖然在形式上保留了諫議制度,但實際上已完全廢棄。這幾個朝代都各有其以汗為中心的貴族參政制度。漢人諫官的職責或僅限於典儀(遼代南面官系中的諫官僅對漢人官員進行檢察),或名存實亡(元代廢給事中,僅留御史管理宮中雜務)。不過,金代建立的地方監察機構在元朝得到了加強,蒙古統治者不允許漢人擔任監察官。
(六)明太祖(公元1368一1398年)於1368年滅元建明後,承襲元制,不但沒有恢復被金代所廢的門下省,而且又廢除中書省,將指示機構緊縮為內閣,皇帝直轄六部大臣,不設宰相。給事中被廢,御史改隸六科,歸屬通政使司,負責處理往來於指示機構和執行機構之間的敕令和其它文書;六科與六部相對應。然而,原本負責向皇帝進諫的諫官,此時的職責已變為對各級官員進行監察,與御史相似。繼明之後統治中國的清朝,進一步加強皇帝的自主決策,於1723年將六科並入都察院,負責監察各省的十五道科。
以上是中國諫議制度的簡史。應該指出,諫議制度對於過於集中的皇權,具有一定的糾偏作用。這一點在諫議制度的黃金時代唐朝尤為明顯。眾所周知,魏徵、房玄齡、王珪等諫官均對唐太宗產生過巨大影響,其他皇帝在位期間也不乏此類事例。據顧炎武統計,魯駁回皇帝敕令的諫官不少於十人:

Ⅱ 中國古代地方行政機構和監察機構

秦朝設立郡縣製作為地方的基本建制,在以後的2000多年裡,縣級組織相對穩定,縣以上地方政權變化多多,先後經歷了郡縣制(秦漢),州制(魏晉南北朝),道路制(唐宋),行省制(元明清)。地方行政長官的稱謂更是復雜多變,以下僅供參考,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秦朝(郡縣制)
秦統一後,除京師以外,將全國分為36郡,即:隴西、北地、上郡、漢中、蜀郡、巴郡、邯鄲、巨鹿、太原、上黨、雁門、代郡、雲中、河東、東郡、碭郡、三川、潁川、南郡、黔中、南陽、長沙、楚郡、九江、泗水、薛郡、東海、會稽、齊郡、琅邪、廣陽、漁陽、上谷、右北平、遼西、遼東;後又增設4郡:南海、桂林、九原和象郡。
京師長官稱內史。
郡為地方最高一級政權,各郡設守、尉、監各1人。郡守主管行政及其他事務;郡尉(都尉)主管軍事;郡監是中央派出的地方監察機構。
縣為國家地方政權的基層組織,主官是縣令或縣長(「萬戶以上為令,不及萬戶為長」),縣令以下設有縣尉、縣丞。縣下有鄉、里。
二、漢朝(郡縣制)
(一)地方政權主體——郡縣制。
漢初各郡主官稱郡守,後改為太守,負責戶口、耕地、財政、治安、學校、風俗等;太守以下設都尉,負責軍事。
西漢時有縣1587 ,東漢有縣1180。縣主官稱縣令,下設丞、尉。縣以下有鄉、亭、里。
(二)諸侯國
西漢分封諸侯國,形成郡國並行體制。諸侯國君稱「王」,設有相、中尉、御史大夫等官職,可管轄郡縣。
(三)州
公元前106年,漢武帝設置13州,即冀州、兗州、徐州、揚州、荊州、豫州、幽州(今北京附近)、並州(治所現太原)、益州(四川)、涼州(治所現武威)、青州(治所臨淄)、交趾州(漢所番禺)、朔方州(治所今內蒙古杭錦旗北),州設刺史;京都都地區設司隸州(治所洛陽)。
東漢時廢朔方歸入並州,改交趾為交州,刺史改為州牧。東漢中平五年(188年),「州」開始成為一級行政區實體。東漢末年,刺史大多演化成割據一方的諸侯。
三、三國時期(州制)
地方行政區分州、郡、縣三級(至隋朝相同)。州為最高的行政區劃單位。三國時共有州17(其中荊、揚各有二州),郡167,縣1206。
曹魏置有司隸、豫、兗、青、徐、雍、涼、冀、並、幽、荊(漢荊州北部)、揚(漢揚州北部)12州,領郡101、縣731。
孫吳佔有長江中下游、珠江流域,置有荊、揚、交、廣4州,領郡44、縣337。
蜀漢佔有今四川和陝西漢中盆地,僅置益州一州,領郡22、縣138。
四、西晉(州制)
為州制最完善的階段,共有21州。由原益州分出今陝西西南部和四川東部置梁州,分出今雲南為寧州,從荊、揚兩州分出今福建、江西為江州,自荊、廣兩州分出今湖南東部、東南部和廣東東北部置湘州,從雍州分出秦州,再由幽州分出平州。
五、東晉南北朝(州制)
全國亂置州、郡,州郡縣三級制,相當一部分名存實亡。
六、隋朝(州縣制)
隋初,仍沿用州郡縣三級制,共有州241,郡680,縣1524。
公元583年,罷郡為州,以州統縣,建起了州縣兩級建制,共有190州,1255縣。縣下為鄉、里。
從中國古代行政區劃沿革史看,隋朝是處於從州制時期到道制時期的過渡階段。
七、唐朝(道制)
唐代行政區劃基本上為三級制,主要是道—府(州)—縣,後期的道—節度使—府(州)—縣制,由於道為虛設,實際上還是三級制。
貞觀元年(627年),唐太宗依山川形勢劃全國為10道:關內、河南、河東、河北、山南、隴右、淮南、江南、劍南和嶺南;每道置采訪使,監督地方政務,屬監察區。唐玄宗開元二十一年(733年),由10道變15道,山南分置為東、西二道,關內道長安附近增置京畿道,河南道洛陽附近增置都畿道,江南分置江南東道、江南西道和黔中道;道逐漸演化成州(府)以上的地方行政機構。唐中後期,采訪使改為觀察使(或節度使),節度使又稱「藩鎮」,節度使的屬官有行軍司馬、判官、支使等,節度使在唐朝後期實際取代了道。
道(節度使)轄府、州。州為唐初李淵統一中國後,沿襲隋朝而來,州、郡兩名曾經迭相改用;州的主官稱刺史,置別駕、長史、司馬為上佐,並有司錄、功、倉、戶、兵、法、士等諸曹參軍事。唐朝還設有京都府、都督府和都護府三類府。京都府有京兆府(原雍州)、興德府(原華州)、鳳翔府(原歧州)、河南府(原洛州)、興唐府(原陝州)、河中府(原蒲州)、興元府(原梁州)、成都府(原益州)、太原府(原並州)、江陵府 (原荊州),府設府尹、少尹等官。內地重要地區置都督府。少數民族地區設置了安西(管轄天山以南直至蔥嶺以西、阿姆河流域)、安北(轄外蒙古和俄羅斯境)、單於(轄內蒙)、安東(轄東北)、安南(治所現越南河內)、北庭(管轄天山以北)六個都護府,都護府以本族首領為都督或刺史,可世襲。
府、州下領縣。貞觀十三年(639年),10道統領府、州358,縣1551;開元末年(740年),15道統領府、州328,縣1573。縣分京(赤)

Ⅲ 求中國古代歷代監察機構名稱

御史府、少府衙門、御史台、都察院。

1、秦統一以後,建立了御史府,或稱御史大夫府,以御史大夫為長官,官位居丞相之後,與丞相、太尉一起,並稱「三公」。御史大夫參議國之大政,主要職掌察舉包括丞相在內的百官行為,糾舉和彈劾違法犯罪,維護朝綱,整飭吏治,還兼有討捕姦猾、治理大獄等司法權力。

2、西漢建立以後,御史府仍設在少府衙門,御史大夫位尊權重,朝議時,御史大夫與丞相及司隸校尉,享受「三獨坐」的尊崇。

3、在總結前朝監察歷史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唐朝建立了穩定的一台三院制的監察體制。監察機關的體制建構,體現了獨立、制衡的分權理念。御史台下分設台院、殿院、察院,統轄諸御史,御史台長官御史大夫「掌邦國刑憲典章之政令,以肅正朝列」,「掌以刑法典章,糾正百官之罪惡」。

4、一台三院制的監察體制對後世具有極大的影響。宋朝沿襲了唐朝監察機構的建制,但是擴大了言諫機構的職權行使對象,將原來諫官諫諍的對象皇帝,變成了文武百官,其職權擴展到御史的職權范圍,出現台諫合一的趨勢,為明清科道合一開了先河。

5、提高監察機關的地位是元朝的「重台之旨」:中書是元朝最高行政機關,樞密是元朝最高軍事機關,御史台與這兩大中樞機構鼎足而三,一直為後世所遵循。元朝最具代表性的監察機構的改革是行御史台的創制。

6、明朝的監察機構同樣與最高行政機關、最高軍事機關鼎足而立。為了鞏固皇權,明朝於洪武年間對監察機構進行重大改制,廢除了御史台三院制,變為都察院一院制,以都御史為長官,使監察權力更加集中。

7、清襲明制,都察院仍為全國最高監察機關,六科成為都察院的下屬,從制度上改變了過去科道分設的體制,從組織上實現了科道合一。

(3)古代監察處擴展閱讀:

主要特徵: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一個最明顯的特點就是,從中央(皇帝、君主)到地方的各級監察機構形成單線垂直(單線聯系、單線領導)的相對獨立體系。

這種以皇權為中心的監察體制確定了監察與行政(包括中央、地方、甚至是基層)的相對獨立與分離,中央、地方的監察機構與政府機構的相對分離,監察官員與政府官僚的分離。從而確保了監察權力的獨立運作,監察機構的上下一體,監察官員的高效行使權力。

世界公認的中華法系,就是產生於中華民族文化土壤上的原生態法系。由於漢唐以來中國立法、司法的先進性與法律文化的繁榮,使得周邊國家,如高麗、安南、日本等,都取法中國法律,以唐律、大明律為範本,因而成為中華法系文化圈內的成員。

這些國家的法律制度、社會風氣乃至生活習慣在一定時期內都帶有中華法系的烙印。近代以來,我國法律的發展,基本上是與傳統中華法系漸行漸遠的過程。但是,晚清法制改革取法西方的結果並不完全符合中國的國情。

歷史經驗證明,我們睜眼看世界、借鑒吸收外來法律文化的同時,也需要回頭看,檢索中華民族寶庫中具有超越時空的法律文明要素。當然,我們傳承的不是僵化的古代法律制度條文,而是發源於中華民族本土上的,體現中華民族偉大創造力的理性思維的法律成果。

「懲貪之法歷代相承,成為懲治官吏貪贓枉法的重要依據,也是中國古代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Ⅳ 中國古代監察官的名稱各是什麼

秦朝監御史:秦代開始形成制度,御史府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書和監察,負責監察郡內各項工作。

漢朝刺史:漢武帝時,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全國分為13個監察區,叫州部,每個州部設刺史1人,為專職監察官,以「六條問事」對州部內所屬各郡進行監督。

隋朝御史大夫:隋代時,中央的監察機構仍為御史台,改長官御史中丞為御史大夫,下設治書御史2人為副;改檢校御史為監察御史,共12人,專執掌外出巡察。

明代都御史:明代監察制度隨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強化而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備。中央將御史台改為都察院,「主糾察內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僉都御史。下設13道監察御史,共110人,負責具體監察工作。

清代監察機構沿襲明代,又有所發展。在中央,仍設都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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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特徵

縱觀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嬗變歷程, 可以看出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徵:監察機構逐步獨立化,中國古代的監察機構亦由最初的監察行政合議到逐步走向獨立。

秦漢時期, 由於封建監察制度尚處於創建和形成過程中, 監察機構及其職權的行使只是相對獨立, 由位次於丞相的御史大夫一身二任, 在隸屬關繫上多少受到丞相統制。

東漢設立了專門的監督建構,但監察機構只具有相對獨立的監察權。至唐代, 監察機構不僅獨立, 而且更加健全。

中央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和察院, 分工監察, 自成系統。元代的御史台與中書省、樞密院三權分制, 地位並重, 鼎足而立。

明代建立了只對皇上負責的、不附屬於任何機關的六科給事中,監察六部官員。

Ⅳ 中國古代有哪些主要的監察機構和監察制度

1、春秋戰國:設御史一職,兼著糾察功用,但這個時期還沒有專職的監察機構。
2、秦:中央設御史大夫,監察百官,執掌群臣奏章,其下設御史中丞,輔助皇帝執行彈劾之權;在地方設置監郡御史,監察郡內。(正式出現完善的監察制度)
3、漢:中央設御史府,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地方設立十三部剌史,監察地方長吏。(古代監察制度系統建立)
4、魏晉南北朝:中央御史台脫離少府,直接受命於皇帝,監察機構初步統一,監察權擴大。地方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監察地方官員。此外,御史「聞風奏事」的制度也在這個時期形成。(諫官系統開始規范化、系統化。)
5、隋:中央設御史台;地方設司隸台,專掌州縣監察,並建謁者台,持節察授。
6、唐:中央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地方分十道(後增至十五道)監察區。諫官組織分隸中書、門下兩省,形成台諫並立局面。
7、宋: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仍設三院;地方監察設監司和通判,直隸皇帝。
8、元:中央設御史台;地方設行御史台,統轄二十二道監察區,每道設肅政廉訪使(提刑按察司)。
9、明:中央改御史台為都察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地方設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臨察網路。
10、清:中央六科給事中歸屬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監察沿用明制。清朝還制定了我國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監察法典《欽定合規》。

Ⅵ 中國古代監察機關的職權

中國古代監察復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製點:①組織獨立,自成系統。自兩漢後,監察機構基本上從行政系統中獨立出來,從中央到地方都有專門機構和職官,自成體系。地方監察官直接由中央監察機構統領,由中央任免;作為「天子耳目」的監官有相對的獨立性,從而為監察制度的逐漸完善和監察效能的發揮提供了組織保證。②歷代對官吏的監察滲透於考核、獎懲制度之中,並實行重獎重罰。③以輕制重,對監官採用秩卑、權重、厚賞、重罰的政策,給級別低的監官以監察級別高的官吏的權力。④監察機構的權力來自皇權。隨著中央集權的加強,皇權的膨脹,監察機構的權力也隨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擴大或濫用,從而使監察制度畸形發展,如元代的監察制度帶有民族壓迫的性質。元世祖時明確規定:「凡有官守不勤於職者,勿問漢人回回,皆以論誅之,且沒其家」(《元史》卷十,《世祖紀》),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了公開的監察機構六科和都察院外,廠衛等秘密的特務機構也成為監察網的組成部分。

Ⅶ 中國古代監察機構有哪些

秦:御史府 西漢:御史府(後為御史台),地方設刺史 東漢:憲台 魏晉南北朝與東漢相似,卻也不盡相同。 隋唐宋元:御史台 明清:督察院

Ⅷ 古代監察天下異象的部門

欽天監

Ⅸ 古代每個朝代對官吏進行監察都是什麼機構怎樣做的

明清時期的都察院,可以監察所有的官員,包括地方和京城的,而且左都御史的權力,甚至可以監察一些皇族的行為。明清時期,由於朱元璋廢丞相、權分六部的行為,使得他對全國所有的官員和皇族都不相信,因此進一步加大了都察院的權力,讓監察御史們可以進一步了解所有官員的行為,到後期,這樣的職能逐漸由錦衣衛和東廠的人擔任。但權力比其他官員還要高。


綜上所述,古代每個超導進行監察職能的,主要由御史大夫。到御史台,到後來的都察院,他們可以監察全國所有的官員,官職雖小,權力卻大。

Ⅹ 歸納中國古代監察機構

我國古代中央對地方官吏的監察,始終是封建政治中的一個重大問題。數千年來,封建統治者憚思竭慮地
設計並推行了多種監察地方的方案和措施,即使在今天看來,其中也不乏合理的、有價值的因素。本文試就古
代對地方監察的幾種主要形式,分別進行考察,並比較其利弊,以期總結出一些有益的經驗和教訓。
一、任用行政長官監察地方官吏
秦始皇統一中國的前六年,秦國南郡的郡守騰給本郡各縣、頒發了一部文告——《語書》,其中說:「今
且令人案行之,舉劾不從令者,致以律,論及令、丞。有(又)且課縣官,獨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
丞聞。」〔1〕課為考核;聞即上報。 說明當時秦國對縣一級長官令、丞的監察由郡守負責,郡守所遣之人,
當是身邊行政官員無疑。他們可能是最早有史料記載的監察地方的行政官員。由於當時只在局部地區實行,影
響不大。
西晉王朝建立不久,晉武帝即全面推行以行政長官監察地方官吏的制度。秦始四年(268年)六月,晉武帝
頒布詔書, 內稱:「郡國守相,三載一巡行屬縣」;「若長吏在官公廉,慮不及私,正色直節,不飾名譽者,
及身行貪穢,諂黷求容,公節不立,而私門日富者,並謹察之。揚清激濁,舉善彈違」〔2〕。由於武帝重視,
監察活動在當時發揮了一定作用。但西晉歷史不長,到了東晉,地方監察制度逐漸遭到破壞。泰寧二年(324
年)十月, 江州刺史應詹上疏說:「漢朝使刺史行部,乘傳奏事,猶恐不足以辨彰幽明,弘宣政道,故復有綉
衣直指。今之艱弊,過於往昔。」〔3〕寥寥數語,披露了地方監察失靈的狀況。
宋代加強了對地方官的監督,實行以監司為主、通判為輔的監察系統。
北宋初設立十五路,每路設轉運司,對地方財政進行監督。轉運使無固定任期,一般以朝臣充任,「歲行
所部,檢察儲積,稽考帳籍,凡吏蠹民瘼,悉條以上達,及專舉刺官吏之事」〔4〕。 此時的轉運使還是監察
官,但隨著中央專制集權的加強,「邊防、盜賊、刑訟、金谷、按廉之任,皆委於轉運使」,一路之事無所不
總〔5〕, 成為地方最高行政長官。後來又在各路設立提點刑獄司,除掌管一路司法外,兼管「舉刺官吏之事
」〔6〕。此外還有掌管賑災、鹽鐵茶酒, 兼察吏治的提舉常平司。轉運司、提點刑獄司、提舉常平司統稱監
司,其長官都屬於路一級的監察官。通判是北宋初年設置的州(郡)一級行政區的監察官。通判不是知州的副
職和屬官,而是具有與知州共同處理政務,並且負有監督知州職責的監察官。至南宋紹興年間,通判的權力加
重,「入則貳政,出則按縣」〔7〕,監察對象擴展到屬縣官吏。 監司和通判一身數職,與行政長官無異,卻
又都兼管地方的監察工作。他們互相侵越許可權,關系混亂。這樣做的最大好處就是便於皇帝控制駕御,而於實
際工作弊多利少。因此,監司與通判的監察效果不會理想。這一點是不言而喻的,無需過多地論述。
明代地方的督撫曾負責監察工作。督撫是總督與巡撫的概稱,兩者先有巡撫後有總督。
巡撫之制形成於明永樂十九年(1421年)〔8〕。 巡撫由行政長官擔任,最初不握有監察權,但在宣德七
年(1432年)八月,明帝正式命各處巡撫侍郎,同巡按御史與按察使一同考察州縣官吏〔9〕。 這是巡撫擁有
監察權的開端。景泰四年(1453年),巡撫兼領都御史頭銜,更具有監察官的性質〔10〕。巡撫任期一年,任滿回京奏事。至弘治十三年(1500年),有人指出:「若巡撫不久任,與巡按無異,何復用巡撫為哉?」要求
巡撫久任,內地省分任期三年,邊防省分任期五年〔11〕,遂形成正式制度。巡撫駐節省城,巡按及分巡道員
成為其直接下屬。明代的總督是在巡撫制度普遍推行的基礎上產生的,出任總督的絕大多數為朝官。盡管督撫
制度已經形成,但終明一代,督撫都處在向地方大臣過渡階段。這個過渡的最終完成是在清代。需要說明的是
,無論是明還是清,監察權只是督撫許可權中的一部分,而且這部分的比重愈往後愈下降。換言之,明清時期中
央對地方的監察主要並不是通過督撫進行的。
綜上所述,似可得出這樣的認識:以行政官員監察地方官吏,在晉代並沒有收到預期效果;宋代的監司、
通判與明清的督撫都是兼職的監察官(清代的督撫後已演變為純粹意義上的地方行政長官),他們對地方官的
監察,不會有什麼明顯的作用,也應是可以肯定的事實。用行政長官監察地方何以收效甚微?早在兩千三百多
年前的戰國時代,商鞅就從官吏之間的利害關系入手,闡明了其中的原委。他說:「吏雖眾,事同體一也。夫
事同體一者,相監不可。且夫利異而害不同者,先王所以為保也。故至治,夫妻交友不能相為棄惡蓋非,而不
害於親,民人不能相為隱。上與吏也,事合而利異者也。今夫騶、虞,以相監,不可;事合而利同者也。若使
馬焉能言,則騶、虞無所逃其惡矣,利異也。利合而惡同者,父不能以問子,君不能以問臣。吏之與吏,利合
而惡同也。夫事合而利異者,先王之所以為端也。」〔12〕
按照商鞅的理論,行政官員之間利害一致,不可相監;只有確立職務相聯系而利益相異的鉗制關系,才能
使監察發揮作用。
二、設定固定的、專職的地方監察機構
到元代,正式出現固定的地方監察機構。至元十四年(1277年)七月,忽必烈在揚州路(治今揚州)置江
南行御史台,後幾經遷徙,最終定署於建康路(後改集慶路,治今南京)〔13〕。至元十九年(1282年)三月
,元廷在撤銷畏兀兒提刑按察司的基礎上,建立河西行御史台,但次年罷除〔14〕。七年後,改雲南道提刑按
察司為雲南諸路行御史台,治於中慶路(治今昆明)〔15〕。成宗大德元年(1297年)四月,經御史中丞崔y
ù@①建議,移雲南行台於京兆,更名陝西行御史台,定署於奉元路(治今西安)〔16〕。元朝先後設立了四
個行御史台,最後只剩下江南行台和陝西行台。行台的基本建制和官員編制與中央御史台相仿。行台之下,在
各地還設有諸道肅政廉訪司,這是元代地方上的基層監察組織。元世祖至元六年(1269年),首先建立了山東
東西等四道提刑按察司(道即監察區)〔17〕,此後逐年增設,並改提刑按察司為肅政廉訪司〔18〕。至元三
十年(1293年),定為二十二道,分別隸屬於御史台和江南、陝西兩個行台。二十二道肅政廉訪司分屬三台,
其中兩台又隸於中央御史台。這樣就形成了一個以中央御史台為中心、地方行御史台為重點向全國覆蓋,各道
肅政廉訪司為經緯的嚴密的監察網,使封建社會的監察體系進一步完備。
明代借鑒元代的方法,在各道設置提刑按察司,主管地方監察。按察司設有按察使、副使、僉事等職。朱
元璋在委任按察使監察地方的同時,又經常派遣監察御史出巡,稱巡按御史。《明會典》指出:「國初,監察
御史及按察司分巡官巡歷所屬各府州縣,頡頏行事。」〔19〕所謂「頡頑行事」,是指雙方共同行事,在地位
上不相上下,而且還有兩者可以互相舉糾的含義。可知這時按察使和監察御史共同執行監察地方的任務,即在
地方上實行一種雙重的監察體制。
朱元璋為什麼在按察司之外另遣監察御史監臨地方?因為他發現單靠按察司難以完成監察地方的重任。這
種看法在他晚年的一次談話中徹底流露出來,他感嘆說:「朕臨御三十年矣,求賢之心,夙夜孜孜,而鮮有能
副朕望。任風憲者(即監察官——引者按)無激揚之風,為民牧者無撫宇之實。」〔20〕這成為後來巡按御史
取代按察司的根據。
洪武朝以後,巡按御史的權力加重,獲得了對布政司、按察司的舉劾權。弘治九年(1496年),明廷宣布
:「在外布、按二司府州縣等官及教官有政績才行者,並許(督)撫、(巡)按奏舉。」〔21〕這樣,就賦予
了巡按御史對布政司、按察司官員的舉薦權,巡按御史地位隨之上升。因此,《明會典》稱:「迨後按察司官
聽御史舉劾,而御史始專出巡之事。」〔22〕這並不是說按察司官員不再出巡,而是說他們僅為承行之官了。
自明中葉以後,巡按御史權力不斷加大,按察司官員職權日漸縮小,原來並重的監察體制遭到破壞。
地方固定監察機構的出現是有其歷史背景的。我國封建社會後期的元、明、清三代王朝,都是版圖遼闊的
大一統國家。由於疆域廣袤,民族眾多,加強中央對地方的監察以及中央與地方監察機構之間聯系的問題,就
顯得尤為突出。在地方上設置固定、專門的監察機構,有利於對這兩個問題的解決。因此,在省一級的行政區
設立監察機構成為古代監察制度發展的一個必然趨勢,並對舉刺地方官吏的不法行為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
,監察官久任一地在工作中的利弊都是明顯的。明末學者王夫之指出,監察官「任之久而官於其地,其利也,
久任則足以深究民情,博考吏治,不以偶爾風聞、瞥然乍見之得失而急施獎抑;其害也,與郡邑習處而相狎,
不肖之吏,可徐圖欣合以避糾劾。」〔23〕所以從負面看,監察官常駐一方,「人情久則熟,熟則慢,慢則事
不立矣」〔24〕。永樂初年,河南連續數年發生災害,當地官員不顧百姓死活,依然貪得無厭,「而按察司未
嘗有一人言者,坐視民病而不留意」〔25〕,即為明證。
在地方設置監察機構的必要性勿需贅言,問題是如何盡量避免監察官與地方行政官員日久易於形成的千絲
萬縷的聯系,即利與弊之間怎樣取捨。如果這個問題具有先天的兩重性因而在實踐中難以找到滿意答案的話,
那麼更為現實的問題是,地方監察機構設在哪一級更為合適?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九月,朱元璋因「言者
多陳守令貪鄙不法」,又在府、州、縣一級設立按察分司,以儒士王存中等五百三十一人為試僉事,規定每人
按治兩縣,「凡官吏賢否,軍民利病,皆得廉問糾舉」。這在當時不失為一支龐大的監察隊伍,朱元璋想通過
他們去監察州縣一級的地方官吏。但事與願違,這些試僉事「既受命而往,政無所聞,未知果能設施與否及污
潔何如」,有些人行為還多有違戾〔26〕。所以半年後,朱元璋即將試僉事統統撤回,府州縣按察分司盡數罷
除。這件事足以令人深思。朱元璋為什麼撤回了試僉事?因為他們沒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朱元璋為什麼
在撤人的同時又罷去了按察分司,即沒有再改派一批人而是廢止了府州縣的監察機構?因為他覺得問題的根本
不是出在五百三十一個試僉事身上,而是在於按察分司的本身。朱元璋並不一定有多麼成熟的理性認識,但他
在實踐中看到此法是行不通的。他給後人留下了這樣一個問題:為什麼在州縣設立監察機構沒能達到預期目的
?按照商鞅的監察原理,監察者與被監察者必須要做到「利異而害不同」。相對來說,中央的監察官與省一級
的行政官員利害相異,中央監察官在省里是超然的,易於行使其監察權;省一級的監察官與同級的行政官員雖
然藕絲難斷,但對於下一級的行政官吏卻也超然些,也能發揮較好的作用;但作為地方行政建制中最低一級州
縣的監察官來說,他們沒有超然的餘地。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一個突出特點是自上而下的監督,如果一個監察
官不是自上而下地行使職權,即沒有擺脫與其監察對象的利害關系,就不可能指望他會卓有成效地進行工作。
明初在府州縣設立按察分司之所以失敗,原因就在這里。
三、以「乘傳周流」為特徵的刺史出巡制
秦始皇統一中國後,「分天下以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監」〔27〕。「監」即「監御史」,也叫「監
郡御史」,負責對地方官的監督。漢初曾一度廢除。漢惠帝三年(前192年), 又恢復了秦的御史監郡制度,
派遣御史監察京師三輔。漢武帝即位後,對地方監察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元封元年(前110年),廢除御史監
郡制〔28〕。 元封五年(前106年),建立了新的監察制度。他把全國劃分為十三個監察區,稱為十三部(州
)。每部置一刺史,共十三刺史,假印綬,秩六百石,任期九年,期滿可升任郡守〔29〕。刺史每年八月起巡
行所部郡國,巡察時「乘傳(乘坐公家驛站馬車——引者按)周流」〔30〕,年底回京奏報。十三部刺史的出
現標志著漢代地方監察制度的正式確立。雖然刺史的地位較低,但職責很大,其監察任務為六條:「一條,強
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凌弱,以眾暴寡;二條,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
聚斂為奸;三條,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淫賞,煩擾刻暴,剝截黎元,為百姓所疾,山
崩石裂,襖祥論言;四條,二千石選署不平,苟阿所愛,蔽賢寵頑;五條,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托所監;
六條,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政令。」〔31〕監察的對象,除第一條是強宗豪右外,其
餘五條都是二千石的郡守。即以中級人員(六百石)巡行考察大吏(二千石),隨時向中央匯報。這種方法被
後世學者所稱道,說:「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權之重,此小大相制,內外相維之意也」〔32〕。刺史隸屬
於中央的御史中丞,職權僅限於六條,六條之外不察〔33〕,不得干預地方行政事務。由於刺史秩卑而權重賞
厚,所以擔任刺史的人多能恪盡職守,大膽工作。昭帝時,魏相「遷揚州刺史,考案郡國守相,多所貶退」〔
34〕。翟方進「遷朔方刺史,居官不煩苟,所察應條輒舉,甚有威名」〔35〕。這類記載,史不乏例。十三部
刺史制度對於整頓地方吏治,加強中央集權統治,無疑起到了積極作用。
刺史工作的特點是流動式的,即所謂「乘傳周流」,巡察各地。這種做法可以防止刺史與地方官吏串通一
氣,割斷他們在利害關繫上的聯系,保證監察工作收到實效。基於這種考慮,武帝設立十三部刺史之初,很可
能有意不安排刺史在其監察區內有固定的治所。
西漢初置刺史時有無治所,歷來說法不一。傳統的說法是無固定治所的。《後漢書·百官五》劉昭註:「
孝武之末始置刺史,監糾非法,不過六條,傳車周流,匪有定鎮。」唐人沿襲了這種說法〔36〕。到了清代,
有人提出異議。全祖望在《經史問答》中指出:「刺史行部必以秋分,則秋分以前當居何所,豈群萃於京師乎
?」王鳴盛《十七史商榷》卷十六「刺史治所」條,進一步舉出《漢舊議》和《漢書·朱博傳》的例子〔37〕
,證明西漢刺史有治所。《漢舊儀》的作者衛宏是東漢初人,當熟知西漢制度,但他只是籠統地說刺史「有常
治所」,沒有指明時間,因而並不排出他是指後來之事;朱博為西漢末年成帝時人,他講的刺史治所,是指他
赴冀州上任時的事。這里要把西漢設置刺史之初有無固定治所與西漢末年出現固定治所的兩個問題區別開來。
因此,類似的例證似不足以說明刺史設置初即在行部內有固定治所。因為,畢竟《後漢書·郡國志》於刺史治
所之地均註明「刺史治」,而《漢書·地理志》卻於刺史治所無一提及。這是《漢書》作者的疏漏嗎?問題好
像並不這么簡單。《北堂書鈔·設官部》引《漢官儀》載:「孝武元封四年始御史、丞相之遷部刺史十三人乘
驛奏事。」此處「御史」當指御史中丞而非御史大夫〔38〕。這是一條重要的史料,說明十三部刺史最初可能
是由武帝責成御史中丞和丞相共同派遣的,即當時刺史的來源是在朝的監察官和行政官員。那麼他們在秋分行
部以前的時間不是可以仍居原來在京的官署嗎?這雖然只是一種推測,卻不宜令人忽視。而且從當時十三部刺
史還是中央派駐地方的監察官、行部之後即回京奏報這一性質來看,他們在行部內是不應有固定或者說正式的
治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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