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稽查
⑴ 監查、監察、稽查的區別
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的區別:
審計機關是依照法律,對國家各級行政機關、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進行財務收支、財經法紀、建設項目進行的經濟監督。
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行政監察。
審計機關的職責:
(1)、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2)、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本級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3)、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4)、對國家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5)、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6)、對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接受財政補貼較多或虧損數額較大的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7)、對國家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8)、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9)、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10)、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11)、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12)、對各部門、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內部審計,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13)、對社會審計機構的業務質量,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進行監督;
(14)、承辦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15)、此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審計機關還負責對縣級以下的黨政領導幹部、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監察機關的職責:
(1)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2)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3)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4)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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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公司內審和稽查是什麼意思
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的區別:
審計機關是依照法律,對國家各級行政機關、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進行財務收支、財經法紀、建設項目進行的經濟監督。
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行政監察。
審計機關的職責:
(1)、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2)、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本級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3)、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4)、對國家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5)、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6)、對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接受財政補貼較多或虧損數額較大的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7)、對國家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8)、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9)、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10)、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11)、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12)、對各部門、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內部審計,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13)、對社會審計機構的業務質量,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進行監督;
(14)、承辦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15)、此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審計機關還負責對縣級以下的黨政領導幹部、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監察機關的職責:
(1)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2)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3)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4)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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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稽查和檢查有什麼區別呢
在實際的工作中差別應該不是特別大,稽查是查帳,檢查是全面的。
⑷ 環境監察的稽查
1、日常稽查2、專項稽查3、專案稽查。
⑸ 「稽查」和「監察」的區別
對像不一樣
稽查:對於行政相對人,如稅務稽查大隊,一般負責偷稅漏稅,一般做出的是外部行政行為。
監察:對象是行政機關,公務員,大部分是關於人事任,行政命令執行等情況,一般做出內部行政行為。
⑹ 監察和稽查的區別
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的區別:
審計機關是依照法律,對國家各級行政機關、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進行財務收支、財經法紀、建設項目進行的經濟監督。
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行政監察。
審計機關的職責:
(1)、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2)、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本級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3)、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4)、對國家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5)、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6)、對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接受財政補貼較多或虧損數額較大的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7)、對國家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8)、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9)、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10)、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11)、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12)、對各部門、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內部審計,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13)、對社會審計機構的業務質量,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進行監督;
(14)、承辦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15)、此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審計機關還負責對縣級以下的黨政領導幹部、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監察機關的職責:
(1)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2)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3)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4)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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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古代稽查與監察的區別
稽查來:1.
檢查。明
張居正
《答雲南巡撫源陳見吾書》:「其諸未受禮儀,亦宜稽查,毋為乾沒。」
清
魏源
《聖武記》卷十一:「稽查隱漏田賦。」2.
指檢查人員。洪深
《劫後桃花》四五:「
日本
人因為我熟悉
青島
的情形,派了我一名高等稽查。」
監察:側重監管。可以是管制,如監察御史。而稽查就不可。
⑻ 什麼是稽查稽查與監察的區別是什麼
稽查來jīchá[check]∶檢查;盤查。自官方檢查走私、偷稅、
違禁等的非法活動
[customs officer]∶擔任稽查工作的人
稽核,稽是考察、稽查,核是審核、核實、核查,
合成解釋為稽查成數而審核其實在。簡言之,
稽核是稽查和審核的意思。審計在銀行的傳統說法稱為稽核。
審計與稽核基本上是一個意思,是指對經濟活動的監督檢查。
⑼ 勞動監察和稽核是一回事嗎
不是,稽核是稽查審核的意思,一般在銀行方面和企業的審計方面。,而勞動稽查則是處理勞動糾紛,比如拖欠工資等勞務糾紛,還有就是審查用工是否合理等方面的。
⑽ 平安保險的稽核監察部是做什麼工作
平安保險的稽核監察部從事的工作為:
1、擔任分支機構的項目主審工作,負責制定項目計劃和實施方案、組織項目例會、與被稽核單位的見面會、溝通會;
2、負責對項目底稿、問題定性的復核、撰寫稽核報告,初步提出稽核建議及處罰意見,跟蹤後續整改情況等,對稽核項目負責;
3、根據項目具體情況承擔部分檢查工作,並就檢查內容實施檢查程序、撰寫稽核小結;
4、對稽核中發現的流程式控制制問題及其他普遍性管理問題,提出合理化建議;對完善稽核制度提建議;
5、對稽核技巧、方法進行總結、歸納,對稽核課題進行研究。
(10)監察稽查擴展閱讀:
保險稽核的性質和特點:
保險稽核屬於金融稽核的范疇。它是保監會專門行使監督管理職能,對保險機構所從事的業務活動及其相關的財務活動,以會計核算資料為主要依據,以國家的保險政策法規為標准,進行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的檢查,以促進保險事業健康發展的一種經濟監督形式。
保險稽核是保監會以行政手段進行間接控制的一種經濟監督形式。保監會作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機關承擔政府監督管理保險業的職能,有權對保險業的違規、違紀行為採取行政手段處理,如責令停辦保險業務、沒收非法所得、建議監察部門追究有關領導人和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保險稽核不是保險業務經營活動中的直接監督,是一種事後監督,不同於業務活動及其相關財務活動,是貨幣形式表現的資金活動,屬於經濟監督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