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的監管
⑴ 銀監會的監管措施有哪些
銀監會的監管措施:
1.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接管、重組、撤銷和依法宣告破產的監管措施
2.對發生風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處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重組、撤銷和依法宣告破產。
(1)接管。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接管,是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的情況下,對該銀行採取的整頓和改組措施。接管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2)重組。重組是指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按照具體的重組方案(或重組計劃),通過合並、兼並收購、購買與承接等方式,改變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資本結構,合理解決債務,以便使銀行業金融機構擺脫其所面臨的財務困難,並繼續經營而採取的法律措施。
重組的目的是對被重組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對銀行業體系沖擊較小的市場推出方式,以此維護市場信心與秩序,保護存款人等債權人的利益。
(3)撤銷。撤銷是指監管部門對經其批准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依法採取的終止其法人資格的行政強制措施。
在接管、機構重組或者撤銷清算期間,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限制出境)
(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財產或者對其財產設定其他權利。(禁止轉移財產)
(4)依法宣告破產。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破產,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符合《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經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後,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法律行為。
其他監督管理措施:
(1)對與涉嫌違法事項相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
(2)審慎性監督管理談話。監管部門有權根據監管需要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狀況,隨時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談話要求。要求對銀行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進行監管談話並不意味著銀行業金融機構一定存在經營的問題,即使不存在任何問題,監管機構也有權要求談話了解狀況。
(3)強制風險披露。《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將市場約束與最低監管資本要求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並列為資本監管的新三大支柱,世界很多國家和地區據此加強信息披露要求。
(4)查詢涉嫌違法賬戶和申請司法機關凍結有關涉嫌違法資金。
違反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處罰措施:
一 刑事制裁措施、行政處分、行政處罰的概念和種類;
二 對銀監會從事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處理措施;
三 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理措施;
四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處理措施;
追究法律責任的形式包括:刑事責任、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和採取其他行政處理措施。
相關的處罰措施:
1.對從事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處理措施;
2.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理措施取締;構成犯罪的,追究刑責;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萬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5倍罰款;不足50萬的,處50-200萬罰款;
3.對依法成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處理措施;
五 違反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處罰措施;
1.刑事制裁措施、行政處分、行政處罰的概念和種類;
2.對銀監會從事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處理措施;
3.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理措施;
4.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處理措施;
追究法律責任的形式包括:刑事責任、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和採取其他行政處理措施。
相關的處罰措施
1.對從事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處理措施。
2.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理措施取締;構成犯罪的,追究刑責;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萬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5倍罰款;不足50萬的,處50-200萬罰款。
⑵ 銀監會監管哪些業務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督管理;
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⑶ 銀監會的監管目標范圍有哪些
展開全部
銀監會的監管目標是監管者追求的最終效果或最終狀態:
1、審慎有效監管,保護存款人和消費者利益;
2、增進市場信心;
3、通過宣傳教育工作和相關信息批露,增進公眾對現代金融了解;
4、努力減少金融犯罪
⑷ 銀監會由什麼部門監管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由國務院直接領導和管理。
國務院下設7個主要機構專組織:辦公廳屬,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以及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如下圖所示:
同時,中央紀委駐銀保監會紀檢組,以及銀保監會下屬機構的各機紀檢監察部門,都會對銀保監會進行監管。他們的主要工作內容是:信訪受理,線索處置,執紀審查和監督管理。
駐中國銀監會紀檢組立足銀行業監管工作實際,積極構建廉潔制度體系。制定出台了《銀監會工作人員監管履職問責辦法》,著力解決監管履職存在的廉潔風險問題。
(4)銀監會的監管擴展閱讀:
由國務院直接領導,隸屬於國務院組成部門的審計署還會對銀監會預算使用等情況進行審計。
在2013年,審計署就發現銀監會預算執行不合規問題金額達1252萬。主要是下屬地方銀監局存在少計收入、多計支出、未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等問題。
⑸ 屬於銀監會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有哪些
包括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等機構。
⑹ 中國銀監會的監管理念是什麼
①「管風抄險」,即堅持以風襲險為核心的監管內容,通過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對風險進行跟蹤監控,對風險早發現、早預警、早控制、早處置; ②「管法人」,即堅持法人監管,重視對每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體金融風險的把握、防範和化解,並通過法人實施對整個系統的風險控制; ③「管內控」,即堅持促進銀行內控機制的形成和內控效率的提高,注重構建風險的內部防線; ④「提高透明度」,即加強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設,通過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監管機構的信息披露,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和監管工作的透明度。
⑺ 銀監會是怎樣對銀行進行監管的
銀行業監管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從狹義上講,銀行業監管是指國家金融監管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組織及其業務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的總稱。廣義的銀行業監管則不僅包括國家金融監管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外部監管或他律監管,也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內部監管或自律監管。
⑻ 銀監會的監管理念是
四個監管理念:
一、管法人,將銀行機構作為一個法人整體進行監管。
二、管風險,增強銀行機構識別、監測和控制風險的能力。
三、管內控,嚴格監管銀行機構內控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培養銀行防範風險的自律意識。
四、提高透明度,通過真實披露信息,約束經營者的行為。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銀監會或銀監會)成立於2003年4月25日,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8)銀監會的監管擴展閱讀:
銀監會職責: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三、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五、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六、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督管理。
八、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九、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十、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一、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十二、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十三、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十四、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十五、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十六、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七、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銀監會
⑼ 中國金融機構監管部門有哪些
中國現行金融監管架構是「一行三會」。「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三版會」是中國銀監權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分別負責銀行、證券、保險三大市場的監管
1、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貨幣政策。
2、銀監會,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以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
3、證監會,負責對全國證券、期貨業進行集中統一監管。
4、保監會,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
(9)銀監會的監管擴展閱讀: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參考資料:
網路-中國金融機構監管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