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監督以
以廣東省衛生監督所為例,主要職責如下:
1、組織實施省衛生行政部門制訂的衛生監督計劃,依照法律、法規行使預防性和經常性衛生監督工作;
2、接受衛生行政部門委託承擔對公共衛生、醫療衛生機構、采供血機構的監督,受理衛生許可以及健康相關產品的申請;
3、承擔對衛生行政處罰案件的調查取證、提出處罰建議、執行處罰決定;
4、參與對危害公共衛生中毒事故、醫療事故、重大疫情和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
5、承辦省衛生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1)衛生監督以擴展閱讀
衛生監督所人事職責:
1、負責黨務、人事、新聞宣傳、紀檢、監察、精神文明和政風行風建設,群眾團體、統戰、退休人員等日常工作的管理和協調,並督查和反饋黨總支部決議的貫徹情況。
2、負責落實黨總支部各種會議、學習和活動的組織工作。
3、負責完成黨總支各類公文起草修訂工作和黨內文書、保密資料的收集、歸檔管理工作。
4、負責組織黨員的教育管理,制訂並落實黨員、幹部、職工政治理論、黨紀政紀和法律法規學習計劃;同時負責受理、調查對黨員、幹部、職工違法違紀行為的信訪(舉報)。
5、組織制定並落實黨務、人事管理規章制度、實施細則和工作程序,負責工資福利、人事檔案管理工作及信息統計和相關報表的編制、上報工作。
6、負責所內設科室職能和編制管理,做好人員的配置、調配及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職稱評審工作。
② 衛生監督的性質為什麼具有行政性和機關性
衛生監督的性質,是衛生監督區別於其他社會現象的根本屬性。實際上在衛生監督
的含義中,已經反映出衛生監督區別於其他社會事務具有本質性的內涵和外延,體現了衛
生監督的根本屬性。衛生監督含義的本身就是衛生監督性質的概括和總結,是以衛生監
督的性質為基礎,概括出來的結論。因此,對衛生監督的性質的理解不能離開衛生監督的
基本概念;正確認識衛生監督的性質,有利於加深對衛生監督的理解。
(一)衛生監督的國家意志性
衛生監督是國家為保護公民的健康,維護正常、有序的衛生秩序,以法律形式確立的
一項衛生基本制度。它體現了在保護公民健康方面的國家意志,是國家意志在衛生與健
康領域的表現,絕不是某些集團利益、個人利益的反映,而是社會主義國家中全體人民利
益在衛生與健康領域中的集中表現。國家確定了衛生監督的法律制度,必然要使其得以
實施,最終實現衛生監督的目的。因此衛生監督本質是一種國家意志,衛生監督的實施包
含了國家強制力,具有國家的強制性,衛生監督是一種特定的國家行為。
(二)衛生監督的公共權力性質
在現代法治社會中,法律是政府及其公共權力存在的依據。法律確定了社會成員必
須遵循的共同規則,守護和執行這種共同規則必須有特定的權威組織和形式,這就是政府
公共權力。衛生法確立了全體社會成員必須遵循的共同性規則,同時也確定了執行共同
衛生規則的特定公共權力形式,這就是衛生監督。衛生監督是國家通過法律賦予政府及
其衛生行政部門的一項社會職能,是國家公共權力的一種表現形式。衛生監督不是一項
服務措施,也不是任何人私有的一種產業形式和私有權利,是不能轉化為商品或者可以用
價格衡量的活動,而是國家通過法律的執行者、社會的管理者,即政府對社會公共事務實
施的一種行政管理。其目的就是通過政府這種社會職能的實施,實現對衛生的行政管理,
保證共同衛生規則的執行。以實現保護公民健康、維護正常衛生秩序、維護社會主義法制
的統一和尊嚴的法律目的。衛生監督的過程實際上就是國家公共衛生權力的運行過程。
(三)衛生監督的行政性質
行政是一種管理,但不是簡單的管理,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管理。行政是國家行政機關
對國家公共事務的決策、組織、管理和調控。衛生監督是國家行政的一種形式,衛生監督
—$— ---------------------------------------8 第一篇衛生行政監督執法總論
的主體是享有衛生監督職能的、作為國家行政機關的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的對象
是衛生監督的相對方,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衛生監督的客體是一切與健康相關的
產品、行為和智力成果。因此,衛生監督是國家為實現對社會公共衛生事務的組織與管理
而採取的一種行政活動形式。首先,衛生監督既不是企業和社會組織的衛生管理活動,也
不是社會成員自覺遵守共同衛生規則的自我約束行為,而是政府執行衛生法律、法規的活
動;是政府對社會公共事務實施的管理;是執法者依法對社會成員遵守衛生法律規范的監
督,是一種公共行政。其次,衛生監督既不是司法機關對衛生違法行為裁判和制裁的一種
司法活動,也不是其他社會團體、組織或公民對衛生行為、活動、產品的「社會監督」。衛生
監督僅是一種行政權意義的執行活動,是行政主體適用法律處理社會公共事務的活動,體
現的是國家行政職能。從這個意義上講,衛生監督其本質就是「衛生行政」。因此,衛生監
督也可以稱為「衛生行政執法」,必須自始至終遵循行政的基本原則和規律,按照行政程序
的基本規則運行。
(四)衛生監督的技術性質
衛生監督是一種國家行政活動,特定的醫學科學技術性是它區別於其他國家行政管
理的顯著標志之一。衛生監督作為一項法律制度,決定了它的基本屬性是一種國家意志,
是一項國家公共權力,是一種國家行政管理。衛生監督的對象、內容、客體和任務決定了
其內在的科學性和操作上的技術性。衛生監督的目的無法用簡單的行政活動實現,必須
依賴於大量的醫學衛生技術手段來實現。衛生監督離開了其特有技術是難以想像的。但
是衛生監督的技術性質與衛生監督的行政性質並不沖突,而是一個緊密聯系的統一體,單
純的行政觀念和單純的技術觀念都是錯誤的。衛生監督是一種以醫學技術為依託的國家
行政管理活動,是具有特定技術內容和要求的行政管理活動。衛生監督在運行上需要遵
守行政的原則和程序,在操作上需要適用醫學技術手段,遵循醫學衛生科學規律,兩者缺
一都不符合衛生監督的基本規律,不能實現衛生監督的目的。
③ 衛生監督是做什麼的
為切實履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職責,不斷提高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水平,我部組織制定了《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指南》(見附件),決定推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以下簡稱量化分級制度)。現將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行公共場所量化分級制度是將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模式向風險度管理轉變的一種方式。各地衛生行政部門要給予充分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完善實施公共場所量化分級工作的相關工作機制,確保順利開展。
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衛生部《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指南》的要求,結合本省(區、市)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和切合實際的量化標准,認真組織實施。同時,要加強對地方開展公共場所量化分級管理工作的技術指導,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
。
三、各地要對衛生監督員進行公共場所量化分級工作的培訓,提高監督員對法律、法規及《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指南》的認識水平,准確掌握標准和要求,不斷提高監督水平。
四、各地要加強公共場所量化分級制度的宣傳力度,向社會提供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信息。要注意發揮媒體的輿論導向作用,大力宣傳、普及公共場所衛生知識,提高消費者的認知和防範能力。
五、公共場所量化分級管理制度要分步實施,穩步推進。2009年各地要重點在住宿業推行量化分級管理制度。至2009年12月底,各省會城市要對轄區內不少於50%的住宿業,其他城市要對轄區內不少於40%的住宿業實施量化分級管理
④ 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督依據什麼法規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是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由國務院於1987年4月1日發表並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是為保證食品衛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增強人民體質,而制定的法律。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修訂通過,自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
(4)衛生監督以擴展閱讀: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要求:
(一)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
(二)水質;
(三)採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
公共場所的衛生標准和要求,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2]
第四條國家對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2]
"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
第二章衛生管理
第五條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八條除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兩年復核一次。
第九條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標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應妥善處理,並及時報告衛生防疫機構。
第三章衛生監督
第十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防疫機構對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施行衛生監督,並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衛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交給的任務。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證書。
民航、鐵路、交通、工礦企業衛生防疫機構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衛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職責:
(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2]
第十三條衛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衛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第四章罰則
第十四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衛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
違反本條例致人殘疾或者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衛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衛生防疫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衛生標准、規范,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
第三條國家衛生計生委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鐵路部門所屬的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車站、等候室、鐵路客車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隊伍和公共場所衛生監測體系,制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鼓勵和支持公共場所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公共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公共場所衛生知識。
第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按照規定予以答復。
第二章衛生管理
第七條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第八條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衛生管理制度
(二)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水質、採光、照明、雜訊的檢測情況;
(三)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四)衛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五)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六)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七)公共衛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八)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情況。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分類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並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一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要求。
公共場所採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衛生規范和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要求。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要求。
第十三條公共場所的採光照明、雜訊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要求。
公共場所應當盡量採用自然光。自然採光不足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置與其經營場所規模相適應的照明設施。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降低雜訊。
第十四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衛生安全,可以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按照有關衛生標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定期檢查衛生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場所設置的衛生間,應當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
第十六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並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的選址、設計、裝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准和規范的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
第十八條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
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於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並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第十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准、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採光、照明、雜訊、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於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准、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託檢測。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並對其衛生檢測的真實性負責,依法依規承擔相應後果。
第二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定期檢查公共場所各項衛生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危害公眾健康的隱患。
第二十一條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者應當立即處置,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三章衛生監督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除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後,還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方可營業。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公布。
第二十三條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
(四)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五)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對現場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編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發證機關、發證時間、有效期限。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條公共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符合有關衛生標准和要求,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
預防性衛生審查程序和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證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
公共場所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公共場所的健康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分析,為制定法律法規、衛生標准和實施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承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下達的公共場所健康危害因素監測任務。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實施量化分級管理,促進公共場所自身衛生管理,增強衛生監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衛生監督量化評價的結果確定公共場所的衛生信譽度等級和日常監督頻次。
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應當在公共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依據有關衛生標准和要求,採取現場衛生監測、采樣、查閱和復制文件、詢問等方法,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抽檢,並將抽檢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可以依法採取封閉場所、封存相關物品等臨時控制措施。
經檢驗,屬於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應當進行消毒或者銷毀;對未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或者經消毒後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評價等業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按照有關衛生標准、規范的要求開展工作,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評價等報告。
⑤ 衛生監督所的工作范圍
衛生監督員負責食品、化妝品、消毒產品等健康相關產品的監督檢查、還有職業病、放射專衛生、餐飲、學校屬衛生、打擊非法行醫、打擊非法采供血等等。但目前食品餐飲化妝品馬上歸入葯監局,醫改馬上開始,所以詳細的變化還是到衛生部網站看看吧。衛生監督員目前正參照公務員管理,工資待遇和公務員的差不多。
⑥ 衛生監督所主要是做什麼的
衛生監督所具體工作是:
1、依法監督管理食品、消毒產品、生活飲用水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
2、依法監督管理公共場所、職業、放射、學校衛生等工作;
3、依法監督傳染病防治工作;
4、依法監督醫療機構和采供血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執業活動,整頓和規范醫療服務市場,打擊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行為;
5、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6)衛生監督以擴展閱讀
衛生監督所人事職責:
1、負責黨務、人事、新聞宣傳、紀檢、監察、精神文明和政風行風建設,群眾團體、統戰、退休人員等日常工作的管理和協調,並督查和反饋黨總支部決議的貫徹情況。
2、負責落實黨總支部各種會議、學習和活動的組織工作。
3、負責完成黨總支各類公文起草修訂工作和黨內文書、保密資料的收集、歸檔管理工作。
4、負責組織黨員的教育管理,制訂並落實黨員、幹部、職工政治理論、黨紀政紀和法律法規學習計劃;同時負責受理、調查對黨員、幹部、職工違法違紀行為的信訪(舉報)。
5、組織制定並落實黨務、人事管理規章制度、實施細則和工作程序,負責工資福利、人事檔案管理工作及信息統計和相關報表的編制、上報工作。
6、負責所內設科室職能和編制管理,做好人員的配置、調配及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職稱評審工作。
⑦ 衛生監督所詳細職能
衛生監督所職能和承辦工作:
一、各省市的衛生監督所主要職責有所不同,如:北京市衛生監督所主要職責:
依法監督管理食品、消毒產品、生活飲用水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依法監督管理公共場所、職業、放射、學校衛生等工作;依法監督傳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監督醫療機構和采供血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執業活動,整頓和規范醫療服務市場,打擊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行為;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2005年9月開始,承擔市衛生局衛生監督處相關職能。
二、目前,監督中心已承辦8項由衛生部直接審批的行政許可工作,分別是:
1、新資源食品、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受理、評審;
2、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受理、評審;
3、首次進口的化妝品受理、評審;
4、化妝品新原料受理、評審;
5、消毒劑、消毒器械受理、評審;
6、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受理、評審;
7、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工作相關事項;
8、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資質(甲級)的受理、資料審查、評審意見匯總上報。
同時,還承擔國家計量認證衛生評審組工作,受理國家級、省級衛生檢測機構和實驗室開展計量認證申請、評審事宜。承擔制定衛生監督執法檢驗技術規范。
協助衛生部開展衛生標准審查、衛生標准制修訂、重大理論問題研究、衛生標准宣貫工作。
負責國家級衛生監督信息平台運行與管理,並進行全國衛生監督信息 的收集、整理、匯總分析及衛生監督員培訓等項工作。
(7)衛生監督以擴展閱讀:
中國衛生監督:國家法定的一個監督機構,主要負責公共衛生、職業衛生、消毒殺蟲產品、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等等的監督檢查管理工作。
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成立於2002年1月23日,是衛生部承擔行政管理職責的事業單位,也是衛生部衛生行政許可對外的統一窗口,人員依照公務員管理。
監督中心的工作宗旨是:務實高效、廉潔勤政、服務社會、保障安康,為構建和諧社會而努力。
⑧ 衛生監督手段
反正北京也就錄音照相。頂多葯店之間測距離有個紅外激光測距槍吧
⑨ 衛生監督的作用和意義衛生政策對衛生監督的作用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高速發展,目前我國人民對於衛生的要求也在不斷的提升。正是由於這種特點,對於日常生活和飲食過程中,實施一種及時有效的衛生監督,就顯得尤為重要。但目前常規的衛生監督方法的效果在大部分的時間仍是常規監督法,這種方法的監督效果並不佳,我們也可以發現在目前我國社會仍有諸多的衛生事件出現。因此通過一種更加有效的方法提升衛生監督的效果就顯得極為重要。在該研究中,分析了公共衛生管理在衛生監督所發展中的作用。
衛生監督是保衛我國人民身體健康的一種重要手段,也是保護環境的主要方法。在實際的實施過程中,衛生監督主要是對有關衛生的標准、辦法、條例以及法規等實施的情況進行檢查,並找出其中的不合格典型,對其提出整改意見[3]。目前衛生監督是我國在衛生管理這一塊加強管理的重要方法,各級衛生監督的機構是主要的衛生監督管理的執行機構。而在衛生監督的分類上,主要是需要對食品衛生、環境衛生、勞動衛生以及學校衛生等進行及時有效的檢查,並保證到這些衛生狀況能夠嚴格按照相關的要求進行。在監督的范圍上,包括了民用建築、醫療衛生設施、大型水利工程、城鄉規劃以及公用設施等,對於生活用水、飲用水以及食品和學校醫院等衛生狀況更是需要著重監督,嚴格把關[4]。在監督的方法上,目前我國在衛生監督過程中最為主要的監督方法為傳統監督,即經常性衛生監督以及預防性衛生監督,這些方法在以往進行衛生監督的過程中,能夠取得較好的監督效果。但在目前我國人民對於衛生要求不斷提升的形勢下難以滿足需求。因此使用一種有效的管理手段對衛生監督的發展有著相當重要的意義。
衛生是保證我國人民身體健康的一種重要條件,因此衛生監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目前我國在實施衛生監督的過程中,實際上的監督管理效果並不佳。針對這種情況該文進行了分析,結果為傳統的管理方法無法適應目前的衛生監督管理。通過實施公共衛生管理,能夠明顯的適應目前我國的社會環境,保證管理對象可以自覺自願的接受管理。這主要是由於公共衛生管理不僅在細節上進行了關注,也尊重了管理對象的合法權益以及尊嚴,同時和管理對象的自身利益契合。因此該縣在實施了公共衛生管理後,衛生監督取得了更好的效果。這說明公共衛生管理是衛生監督的一種重要方法,值得推廣應用。
⑩ 衛生監督所具體工作是什麼
衛生監督所具體工作是:
1、依法監督管理食品、消毒產品、生活飲用水專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
2、依法監屬督管理公共場所、職業、放射、學校衛生等工作;
3、依法監督傳染病防治工作;
4、依法監督醫療機構和采供血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執業活動,整頓和規范醫療服務市場,打擊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行為;
5、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