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購基金監管
⑴ 並購基金監管包括哪些方面
您好,一個良好的監管的體系對並購基金來說是十分重要的,它是可以幫助大家進行監督交易的行為的。
(一)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
1、嚴格限制投資者人數
單只私募基金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合夥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50人,契約型、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2、嚴格限制募集方式
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3、不得承諾保底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4、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應託管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5、應進行風險評估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採取前款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
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投資者應當如實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如實承諾資產或者收入情況,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填寫虛假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承諾文件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6、資金來源應合法
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⑵ 新三板分層對國家的監督管理有什麼作用
這里本人先對新三板分層的差異化服務和監管簡單講解一下,更多有關新三板分層的知識,請參考第一路演的新三板問答:
1、創新層公司
服務方面。創新層市場將以提高市場效率為核心持續推進制度創新,優先進行融資制度、交易制度的創新試點。對創新層掛牌公司建立一次審批、分期實施的儲架發行制度和掛牌公司股東大會一次審議、董事會分期實施的授權發行機制,加強融資定價指導、限售管理和募集資金使用的管理;探索並購貸款和並購基金的可行性。
監管方面。一是從信息披露的時效性和強度上適度提高要求,要求該層公司披露業績快報或業績預告,並提高定期報告、臨時報告披露及時性的要求,鼓勵披露季度報告,加強對公司承諾事項的管理;二是要求進一步完善治理結構和建立相關制度,要求設置專職董秘,強化對公司董監高敏感期股票買賣、短線交易的管理;三是實施嚴格的違規記分制度和公開披露制度,並與責任人員強制培訓制度相銜接,研究引入自願限售制度。
2、基礎層公司
主要以現行市場制度為基礎運行,隨著現行制度的調整完善,並針對基礎層企業特點持續優化。
服務方面:探索運用大數據方式進行公司個體診斷和橫向比對,提高市場透明度和投融資對接效率,並強化非標準的個性化服務。
監管方面:在執行現有監管規則的同時,適度降低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披露要求。
⑶ 怎樣加強商業銀行系PE監管
事實確實如此。一方面,國內商業銀行面臨著轉型的現實,另一方面股權市場內的「短視行為」急需大型機構投資者的介入,在帶來資金、技術以及營銷渠道等多個資源的同時,也有利於規范PE行業的發展。對於PE而言,其運作通常會引發以下幾種風險:一是杠桿風險,二是產權不明晰的經濟風險,三是市場效率降低的風險。此外,PE基金自身、基金投資者以及基金持有股權的公司之間也會產生利益沖突,從而損害投資者利益。與其他機構類投資者相比,銀行還是一個信貸機構,信貸資金來源廣泛,金融衍生工具多樣化。在這種情況下會更容易將PE的風險傳遞出去,對整個社會經濟造成更大的沖擊力。不過聊以慰藉的是,2008年的金融危機讓美國這個PE領先者開始反思監管模式。危機發生前,美國對包括PE等非證券類投資基金監管的指導思想是行業自律為主,政府對PE的監管採取的是注冊制,對反欺詐和內部交易作了規定。危機發生後,美國對本國金融監管大刀闊斧地改革,這種監管模式轉變的背後折射出了PE市場的高風險,也體現了美國對商業銀行開展PE業務的謹慎性。我國商業銀行目前還不是PE機構的主流,但是未來成為PE的主體毫無疑義,而在這股「氣候風」形成之前,應該未雨綢繆,構建好對商業銀行系PE的監管體系。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基本上是按照機構監管模式,如銀監會監管銀行,證監會監管證券公司,保監會監管保險公司。基於此,商業銀行系PE的監管主體角色也宜由銀監會扮演,結合我國目前的監管現狀,本文提出以下三點建議,僅供參考:一是法律平衡。根據《商業銀行法》43條的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實踐中,商業銀行參與PE也形成了兩個派系:一派是股份制/城市商業銀行派系,提供基金募集、發行顧問、融資/並購財務顧問、基金託管等創新性中介服務;另一個派系則是國有商業銀行,通過設立在香港地區的投行業務子公司返程進入內地,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和私募股權基金。對於商業銀行而言,在境外設立子公司,首先要獲得批准,其次要符合境外的注冊和納稅要求,既增加了銀行的營運成本,也導致稅收收入的流失。對於那些未能獲批境外設立的國有商業銀行而言,則只能參與外圍業務,比如先前提到的投融資顧問、託管業務,只能在PE的「豪門盛宴」外徘徊。然而,市場和行業以及盈利空間拓展的需要又呼喚商業銀行進入PE市場。因此,如何實現這種境內外進入壁壘平衡,是目前司法界和業界共同的話題。二是考慮引入央行作為託管人。私募股權基金中託管人的引入參考了非證券類投資基金的監管模式。在我國,託管人一般由商業銀行充當。但是當商業銀行自身充當基金管理人時,如果仍然由其自身託管,則存在「監守自盜」的風險;如果由其他商業銀行擔任託管銀行,又會出現交叉託管相互勾結的情況,面對這種兩難,就需要引入新的獨立託管人。央行作為「最後的借款人」,可以作為託管人,起到有效監督作用。PE投資周期較長,收益存在不確定性且資產流動性較差,流入私募股權投資行業的商業銀行資金需得到有效隔離和嚴格監管,央行作為商業銀行PE的託管人,可以在保障商業銀行資金安全的同時提高資金運行效率。三是繼續加強銀行金融創新監管。國內的金融創新往往由具有立法權的監管機構來推動,而非從事金融活動的經營機構來推動,面對這種監管社會各界也有不少質疑的聲音,主要觀點有兩種:一是金融機構無自主創新權,不利於發展;二是我國的金融創新常常出現「一管就死」的局面。然而,2008年金融危機的主要教訓是高杠桿率和衍生工具的濫用杠桿風險的「多米諾骨牌」效應發揮到了極致。商業銀行事關整個社會體系的日常經營活動,金融創新必須被限制在可控范圍之內。我國目前尚未完全放開並購基金中的債券融資市場,杠桿風險尚不是主要風險,如果未來放開債券市場允許杠桿收購,則也要注意對杠桿率進行監管。
⑷ 中國並購基金發展經過哪些發展軌跡
一、並購基金在中國的發展機遇
1.日趨活躍的並購市場為並購基金提供標的
國際金融危機以來,全球並購市場大幅下挫,2009年全球並購交易數量和金額均創近年來新低。然而,中國並購市場卻逆勢上揚,在中國企業海外並購和國內企業兼並重組雙重因素作用下,2009年中國並購市場交易活躍程度和交易金額都有明顯增加。隨著中國經濟在國際金融危機中的強勁復甦,2009年12月初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已經將「調結構」作為2010年經濟工作的重要目標。作為「調結構」的重要手段,兼並重組將成為2010年乃至今後幾年中國經濟發展的關鍵詞。在新一輪的兼並重組浪潮中,部分企業在宏觀經濟政策推動下,出售意向將明顯加強,從而為並購市場提供大量的並購標的。由此,並購基金在市場上的選擇機會將明顯增加,收購企業所有權的難度也將明顯降低。
2.政府政策將推動並購基金發展
為了推動國內產業結構調整,加快企業兼並重組步伐,國家相關部門先後出台多項措施。這些政策措施在不同方面對並購基金的發展起到了推動作用。2008年底,銀監會出台《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允許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開展並購貸款業務。從2009年並購貸款業務的開展情況來看,商業銀行的並購貸款主要投放到國有大型企業重組業務。然而,該項政策突破了商業銀行《貸款通則》中禁止商業銀行發放並購項目貸款的規定,為並購交易提供了新的資金來源。同時,該項政策也為並購基金利用商業銀行並購貸款資金開展杠桿收購業務提供了可能。隨著並購貸款業務逐步開展,商業銀行對並購交易的風險控制能力也將不斷提高,在國內企業兼並重組浪潮中商業銀行提供並購貸款的積極性將逐步提高。
2009年12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做好金融服務支持重點產業調整振興和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的指導意見》(簡稱《意見》)指出,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完善制度、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開展境內外並購貸款,支持企業兼並重組。鼓勵地方政府通過財政貼息、風險獎補、設立並購基金等方式,引導和支持金融機構積極參與企業並購重組業務」。雖然《意見》中提到的並購基金是由政府主導的,但是這說明監管層已經意識到並購基金在並購市場中的作用,希望並購基金能夠為國內產業結構調整做出貢獻。
2009年12月3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指出,要「鼓勵外資以並購方式參與國內企業改組改造和兼並重組,拓寬外商投資企業境內融資渠道,引導金融機構繼續加大對外商投資企業的信貸支持」。在全球經濟逐步恢復,國內產業結構調整加速的背景下,國務院的此項決定將促進外資並購基金在國內市場的發展。
3.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實力壯大將帶動並購基金發展
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經過10多年的發展,已經成為市場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另外,隨著人民幣基金的興起,本土私募股權投資機構也將變的更加活躍。私募股權投資機構掌握的資金量逐步增大,參與並購交易的可能性也在增強。在私募股權投資市場競爭加劇的情況下,高成長性的投資項目市盈率將逐步提高,私募股權投資機構也需要開拓新的業務領域,來維持資本的高回報率,而前景廣闊的國內並購市場將成為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的重要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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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有私募基金 物業並購基金的渠道嗎
如果以2010年為元年開始算起的話,人民幣房地產基金已經進入了第五年,盡管期間金融環境以及政策空間存在諸多限制,但人民幣房地產基金已經的確開始倔強成長。有了領先國內近20年的美國等發達國家作為參照,我國私募房地產基金的未來其實並不模糊,但是由於金融改革前景的不確定性,我國私募房地產基金的成長腳步還不太讓人看得清,至少在中短期內,國內地產基金產品仍將落後國際不小的差距。但是積極的因素在於,在近短短四年中,我國地產基金已經開始自我反省、學習和變革,發展的模式也開始百花齊放,在這樣的基礎上,我們認為,在中期內,我國私募房地產基金存在著樂觀的變因,而這些變化將引領我國房地產行業進入新的周期。投退渠道多元化
從投資業態角度來看,住宅機會型基金依然當道,但地產基金對於不同地產業態的興趣正在萌芽,主要可分為三類:1、商業地產:一線城市核心地段的寫字樓仍處於租金和出租率上升周期,尤其受到保險資金等機構投資者的偏愛,專業化的基金團隊得以迅速成長並品牌化;2、養老地產:在我國逐步邁入老齡化社會的背景下,不少房地產公司開始戰略轉型涉足養老地產,作為融資工具,不少地產基金已經在養老地產尤其是以養老公寓為主的模式中開始顯露身影;3、產業地產:在海外市場,近半地產投資規模都投向產業地產,美國REITs產品市場份額中產業地產占據重要權重,國內產業升級所帶來的產業園區需求使得基金多了一個新興投資領域,目前除了國際機構普洛斯、嘉民集團等,部分本土基金也開始涉足產業園區和物流園區投資。我們認為其中寫字樓、產業地產的投資基金在未來將最有望迎來發展先機,藉由REITs實現資本市場對接。
從退出渠道來看,美國、新加坡等資產證券化程度較高的國家,私募房地產基金最好的退出渠道即在於REITs、CMBS等產品,通過將物業打包上市,在進入證券市場流通,凱德置地的地產開發模式即是最好的示範。當前中國的私募房地產基金退出方式較為單一,大多是通過大股東回購、項目清算等退出,在面臨市場調整去化率下降時,基金管理人及投資者都只能素手無策。而近期以來,國內資產證券化開始起步,海印股份等多個地產公司開始嘗試通過資產證券化進行融資,雖然目前國內正在嘗試的資產證券化離國際上真正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仍有較大差距,但相信未來藉助國內資產證券化等渠道的興起,國內人民幣房地產基金將迎來更多元化的退出渠道以及流通活力。
股權,夾層投資成主流
目前市場上多數股權投資實質上都是一種夾層投資或者股權與債權結合的過渡模式。夾層投資滿足房企項目公司短期資金需求,融資成本高,償還期限短,需要企業抵押物擔保;同時兼有股權的性質,但不以獲取分紅和股東權益為目的,又被業界稱之為債權形式的「高利貸」。在股權與債權結合的投資方式中,股權投資僅占項目公司全部所需融資額的少部分,其餘部分通過債權方式投入,以確保項目的風險和收益率相對穩定,投資期限通常超過過橋投資。而純粹的股權投資注重被投資企業未來發展前景和資本增值,且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和重大決策,投資風險相對較大,投資期長,藉助退出機制出售持股獲利,由於期間委託成本高,市場風險難以把握,退出難度較大,在國內資本市場並不受歡迎。
結合前文判斷,當LP構成趨於成熟、基金管理公司更加註重團隊以及品牌的內生性建設,勢必將帶來整個基金行業投資策略的變革。私募房地產基金通過股權投資參與房企項目運作,共擔盈虧,為房地產市場注入長期發展資金。股權投資作為一種戰略投資,將是私募房地產基金未來發展趨勢。事實上統計數據已經開始顯示,私募房地產基金股權投資比例正逐步上升,「明股暗債」的陰影將逐步淡化,而部分國內基金如河山資本和盛世神州已開始嘗試「去債權化」,朝完全股權投資模式演變。
大資管時代合作契機
自2012年5月以來,中國的資產管理行業迎來了一輪監管放鬆、業務創新的浪潮。新一輪的監管放鬆,在擴大投資范圍、降低投資門檻,以及減少相關限制等方面,均打破了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證投基金管理公司、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公司之間的競爭壁壘,使資產管理行業進入進一步的競爭、創新、混業經營的大資管時代。在這樣的金融格局下,行業之間壁壘的減少為私募房地產基金行業與其他金融行業合作帶來了可能性,在未來法律限制進一步放寬的假設前提下,險資、養老金、證券公司等都可以通過其資管業務投資私募房地產基金,未來房地產基金行業將存在龐大的潛在機構投資者以及通過各大資管平台間接投資的個人投資者。
通過合作,整個私募房地產基金行業的游戲玩法可能都發生變化,在募集階段,房地產基金可以藉由各種資管平台的產品設計不同的基金結構和募資方案,也可以為投資人打造個性化的財富管理方案。在投資階段,各個資產管理機構除了能為地產基金管理機構帶來充足流動性,還能通過各大資管機構的資源為基金項目池帶來儲備。在退出階段,傳統的回購和項目出售方式將被更為復雜的金融工具所代替,比如資產證券化和REITs。想的更遠一點,隨著支付寶、微信支付等網路支付的興起,未來私募房地產基金完全可能和這些渠道合作,產品的購買和兌付將更加便捷,而基金的門檻也可能因此下降,總而言之,技術驅動以及金融變革將為私募房地產基金帶來新的生命力。
險資入注主導LP機構化
國際房地產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絕大多數來源於公共養老基金、企業養老基金、大學投資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其餘來自於個人和基金合夥人,相形之下,我國私募房地產基金市場由於存在較多的限制,機構LP的參與度較低,而散戶LP的佔比很高。根據國際私募房地產基金的經驗以及結合投資人資產配置的實際因素,機構投資人成為人民幣房地產基金未來主要資金來源是不可逆轉的趨勢,尤其是以養老金、險資為主體的機構投資者,長期以來只能投資銀行的存款,更需要多元化的投資窗口,近期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產的細則出台,為未來人民幣房地產基金 LP市場帶來了曙光,國壽、平安、生命、陽光等保險公司皆紛紛加強了房地產方面的投資,凸顯險資和養老金為主體的機構投資者入市預期臨近,投資人結構的改變將主導整個行業的迅速發展和成熟。
管理重心向團隊品牌變遷
前文已經提到,國內的房地產基金大多附屬於房地產開發商,對外部項目採取審慎和逐步開放的態度,這與打造國外獨立品牌的房地產基金完全不同,因此,房地產基金被僅僅理解為開發商一個新的融資渠道並不為過,但這樣的模式對於打造一個持久基金品牌並無益處,項目式的開發周期對基金的管理團隊也會造成波動。過去兩年房地產基金的爆發,可能更多地需要歸因於國內房地產市場融資手段的轉移而非獨立房地產基金管理人的崛起,在混亂的大環境下,房地產基金管理人的獨立品牌與投資管理能力也就很難得到凸顯。
從國際經驗來看,基金管理人體現獨特的專業投資與項目管理能力,並為投資人創造與風險相適應的回報,開始真正形成一批而非零星房地產基金管理公司的品牌,是一個資產管理行業成熟的先決條件,這點是和其他資本市場品種無異的。在美國,一個標準的房地產基金,可以同時持有多個項目,通過各個項目時間上的搭配,以及項目需求資金大小的配置,讓各種規模、期限和收益率的項目合理搭配起來,實現風險收益最大化,而基金管理人最核心的能力就是對投資品類進行合理組合,而這需要長期積累的專業判斷。因此,一個基金經理曾經管理過的基金個數、基金規模以及收益率就成了投資人挑選基金的首要條件。根據Preqin統計,全球私募房地產基金的管理人中,有三成以上的管理人有4個以上的基金管理經驗,其中2%的管理人曾經管理過15個甚至更多的私募房地產基金。
監管制度趨於完善
相對於我國房地產投資基金的百花爭鳴,相關法律法規卻相當滯後,在我國現有相關法律下,適用於房地產私募基金的法律僅僅有《合夥企業法》、《產業投資基金試點暫行辦法》等較為寬泛的條款,而沒有針對性的文件,導致對於私募房地產基金運營過程解釋力度和約束性較差,經過近3年的快速發展,不少問題和風險已經開始暴露。今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107號文即《關於加強影子銀行業務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明確指出,規范發展私募投資基金業務。要按照不同類型投資基金的本質屬性,規范業務定位,嚴禁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開展債權類融資業務,文件的公布意味著管理層對於當前私募房地產基金的監管開始起步,有助於遏制當前地產基金市場較為扭曲的「明股實債」模式。我們認為當前我國私募房地產基金無序發展的狀態不可持續,未來必將面臨越來越嚴苛的監管制度。
從國外私募地產基金的發展經驗來看,法律法規都是隨著行業的擴張而逐步健全,尤其是在08年金融危機之後,各國金融監管改革方案普遍加強了對私募基金的監管,核心在於增加私募基金透明度以及控制發行風險,普遍做法為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相關監管機構注冊,並且定期向受益人披露詳盡投資信息。其中美國的證券法律制度最值得國內借鑒,2010年7月美國通過的Dodd-Frank金融監管改革法案,明確規定將私募基金納入到法律監管范疇,同時法案第四部分專門針對私募基金規定了若干具體監管規則,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須在SEC通過考試而通過注冊。
行業整合並購大潮
從成熟市場經驗來看,歷次行業周期波動時期,都是行業並購的窗口期,美國、日本以及香港市場,都在波動中成就了諸多偉大企業。當前我國房地產行業正進入更加深化的調整周期,中小房企生存空間被逐漸壓縮,轉型和退出房地產行業的決心和真實性更強,同時,由於土地成本的居高不下也使得房企股權的相對價值更加凸顯,在此背景下,2014年以來已宣布的地產並購交易總金額接近過去三年的總和,行業並購大潮已然來臨。另一方面,當前行業融資渠道雖然有所拓寬,但整體資金狀況仍不容樂觀,再融資雖然開啟但龍頭企業仍然受限,銀行貸款、信託等渠道也均受限於政策因素,短期內難以在並購市場上施展拳腳。而且傳統融資渠道往往只有單一的融資功能,而並購基金則兼具融資和管理雙重功能,擁有一定的優勢。因此在並購周期中,基金的引入是一種必然。
2012年是中國房地產並購基金發展的元年。2012年4月信達系試水組建百億規模的房地產並購基金,收購標的集中於不良房地產信託產品。10月香港永信資本擬在西部地區設立200億元規模的房地產並購基金,主要用於收購西部地區的房地產企業,同時投資四川的農業、旅遊業和高科技產業。近期,德信資本與天朝集團合作成立並購基金,基金規模5000萬元,專門用於深圳市橫崗荷坳地鐵口「水晶之城臨街商鋪」並購項目的實施。目前國內的並購基金多限於項目層面,主要為項目收購提供資金支持,未來類似於黑石的股權並購型基金或是大勢所趨。
行業洗牌加速利率和理化
我國房地產基金過去賴以生存的寬鬆土壤也正發生變化,除了監管制度方面的趨嚴,另一挑戰主要在於房地產行業融資環境的回歸,上市公司再融資重新開放,優先股開始試點都意味著房地產融資渠道的正常化,導致房地產基金面臨更多的競爭壓力,行業內部的洗牌重構的信號已經開始顯現,基金管理流程更完善、擁有更好的品牌背書,能通過產品結構設計拿到更便宜的錢的地產基金將具備更好的發展前景和投資人認可,而項目型、關注於投機的地產基金將逐漸被邊緣化。總體來看,在經歷了3年的高增速以後,隨著監管門檻的提升以及資金分流壓力,地產基金擴張規模增速逐步下行是大趨勢,而在房地產基金的品牌以及行業的集中度有望快速提升
另一方面,地產基金生存環境的改變也將助推行業收益率合理化。從我國目前普遍發行的房地產私募基金來看,總體成本保持在16%-20%以上,高利率一方面源於房地產融資渠道的狹窄,另一方面也由於當前開發商的高利潤率足以支撐該成本。從美國地產基金歷史來看,美國地產機會型基金在20世紀90年代也一度高達20%左右,但隨著行業規模擴張以及本土地產逐步復甦,收益率開始逐年下降。從宏觀層面看,央行定向寬松等一系列貨幣政策初見成效,社會融資成本的下行趨勢已逐步確立,房地產行業也有望從中受益。從行業環境看,房企利潤率下行趨勢已現,可選擇融資渠道也逐步回歸。這些因素將共同助推國內地產基金收益率逐步下降,向合理水平回歸。
⑹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
新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首次將非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納入調整范圍,根據法律授權,我會應當就非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即私募證券基金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2013年6月,中央編辦發布通知,明確將包括創業投資基金在內的私募股權基金的管理職責賦予我會,我會負責組織擬訂監管政策、標准和規范等。據此,我會在反復調研論證基礎上,草擬形成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並在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後於今年年初上報國務院。目前,國務院法制辦正在積極辦理過程中。
2014年5月發布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以下簡稱「新國九條」)中明確提出發展私募投資基金,並要求按照功能監管、適度監管的原則,完善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資產管理計劃、私募集合理財產品、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等各類私募投資基金產品的監管標准。考慮到《條例》出台還有個過程,為適應私募證券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監管需要,促進各類私募基金健康規范發展,落實新國九條的要求,我們研究起草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擬以證監會部門規章形式發布實施。
二、《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四十一條,分為總則、登記備案、合格投資者、資金募集、投資運作、行業自律、監督管理、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法律責任及附則十章。
(一)關於調整范圍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新國九條和中央編辦通知的規定,結合我會監管職能,《辦法》將私募證券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以及市場上以期貨、期權、藝術品、紅酒等為投資對象的其他種類私募基金均納入調整范圍,將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明確為「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鑒於除契約型私募基金外,很多以公司、合夥企業形式運作的機構從事類似私募基金的業務,《辦法》還明確「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其投資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二條)。
為落實《證券投資基金法》確立的統一功能監管原則,以及新國九條關於按照功能監管原則完善各類私募投資基金監管標準的要求,《辦法》還明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基金業務適用本辦法。」
(二)關於登記備案
在基金管理人登記環節,《辦法》要求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均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並根據基金業協會相關規定報送基本信息,基金業協會在申請材料齊備後以網站公告形式辦結登記手續(第七條)。
在基金備案環節,考慮到私募證券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等在投資對象、運作方式等方面的差異,《辦法》要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向註明基金類別;採取委託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託管理協議。委託託管機構託管基金資產的,還應當報送委託託管協議(第八條)。
為防止機構利用登記備案信息進行增信,《辦法》規定基金業協會公告的登記備案信息,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資產安全的保證(第九條)。
為便於社會公眾及時獲悉喪失主體資格的基金管理人的信息,《辦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限期向基金業協會報告,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注銷基金管理人登記並予以公告(第十條)。
(三)合格投資者
《辦法》明確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且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第十一條)。
《辦法》參考境外合格投資者標准,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規定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1)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2)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第十二條)。此標准比目前市場上的資金信託計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者標准要高,但在最低投資金額方面比2011年發布的《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等配套文件中規定的投資者對單只股權投資基金1000萬元的最低認購金額明顯要低。
擬定上述標準的主要考慮是:合格投資者標准過低容易將不具備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的公眾投資者捲入其中,進而引發非法集資。由於採取了資產規模或收入水平和對單只基金最低認購額的雙重標准,相比僅從對單只基金最低認購額來把握合格投資者標准更加全面,因此,對單只基金最低認購額的標准沒有簡單參照以前發展改革委的過高標准。對於個人投資者,《辦法》分別從金融資產規模和收入水平兩個維度進行規定,也為今後具有穩定高收入的群體參與私募基金留有空間。
此外,考慮到一些機構投資者和管理人的內部關系人等具備專業能力,並能夠識別和承擔風險,《辦法》參考國內資產管理行業的現有規定和境外經驗,將四類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一是社保基金、企業年金、慈善基金;二是依法設立並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投資計劃;三是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四是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投資者(第十三條)。
(四)關於資金募集
《辦法》就資金募集作了以下規定:一是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公眾傳播媒體、報告會、簡訊、微信、散發傳單和張貼布告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二是不得向投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三是做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通過問卷調查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並對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合格投資者說明;四是對投資者提出要求,要求如實填寫風險調查問卷,如實承諾資產或者收入情況,提供虛假信息的,要承擔相應責任;五是投資者確保委託資金來源合法,不得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第十四至十九條)。
(五)關於投資運作
《辦法》要求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募集資金,應當簽訂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基金合同應當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必備內容;對於其他種類私募基金,基金合同也應當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相關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第二十條)。
在基金託管方面,《辦法》根據私募基金的特點和《證券投資基金法》,未強制要求私募基金進行託管安排。但為保障基金財產安全,要求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財產應當由基金託管人進行託管;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第二十一條)。
在投資環節,為有效防範利益沖突,《辦法》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同基金之間建立相互獨立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防火牆制度(第二十二條)。
為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辦法》對私募基金管理人、託管人、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提出了相應的規范性要求,列舉了禁止從事的行為(第二十三條)。
在信息披露方面,《辦法》要求如實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並規定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條)。
在信息報送方面,《辦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業協會規定,及時填報和定期更新相關信息。考慮到對沖基金和並購基金往往會運用杠桿,有可能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要求私募基金還應當報告杠桿運用情況。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並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第二十五條)。
此外,還對重要資料的保存作了規定(第二十六條)。
(六)關於行業自律
為加快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辦法》就行業自律作出了一系列規定:一是規定基金業協會應當建立登記備案信息系統。鑒於私募基金信息相對敏感,《辦法》要求基金業協會對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基金信息予以嚴格保密(第二十七條)。二是建立與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的信息共享機制(第二十八條)。三是規定了基金業協會在制定規則、執業檢查和紀律處分方面的職權(第二十九條)。四是建立投訴處理機制,進行糾紛調解(第三十條)。
(七)關於監督管理
在監督檢查方面,《辦法》規定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對相關機構開展私募基金業務情況,進行統計監測和檢查,並有權依法採取措施(第三十一條)。
在誠信管理方面,《辦法》規定證監會將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誠信信息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狀況,實施差異化分類監管(第三十二條)。
在行政監管措施方面,《辦法》規定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可以對違法違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第三十三條)。
(八)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
創業投資基金是股權投資基金的一個特別種類,由於其主要投資小微企業,屬於市場失靈的領域,世界各國均通過特別立法,一方面明確財稅扶持政策,另一方面對其投資領域進行監管引導,以確保政策目標實現。例如,2010年美國在將私募基金納入統一立法監管後,2011年又發布規則,對創業投資基金實行差異化監管。2011年歐盟發布《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指令》,2013年4月又專門發布《創業投資基金管理規則》。
借鑒國際經驗,《辦法》為創業投資基金專章作了特別規定:一是參照國際通行定義和2005年十部委聯合發布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對創業投資基金作了界定;二是規定鼓勵和引導創業投資基金投資創業早期的小微企業,並從銜接已經建立的創業投資政策扶持機制考慮,規定享受國家財政稅收扶持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其投資范圍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三是明確基金業協會對創業投資基金實行差異化行業自律和會員服務;四是明確證監會對創業投資基金在投資方向檢查等環節採取區別於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監督管理,而且規定在賬戶開立、發行交易和投資退出等方面,為創業投資基金提供便利服務(第三十四至三十七條)。
對除創業投資基金外的其他股權基金,因其已屬於市場充分有效的領域,故國際通行做法是完全交由市場進行調節,政府對其實施必要法律監管的目的主要是防範非法集資、利益輸送和因過度運用杠桿而導致系統性金融風險。雖然除創業投資基金外的其他私募股權基金與私募證券基金相比,在投資運作和風險控制機制上有差異,但這些差異都是市場自發形成的結果,政府不宜人為干預。所以,世界各國在為私募基金立法時,均不區分私募證券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
考慮到《辦法》作為部門規章,無法規定促進私募股權基金發展政策措施以及創業投資基金稅收優惠政策等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相關內容,因此,證監會擬另行與相關部門溝通,推動促進私募基金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早日出台。
(九)關於法律責任
考慮到《辦法》的調整范圍涵蓋各類私募基金,《辦法》根據各類私募基金的一般特點,在部門規章許可權內,明確了相應處罰。對違反《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我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措施(第三十八條至三十九條)。對於私募證券基金,鑒於《證券投資基金法》已規定了相關罰則,《辦法》特別明確: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四十條)。
三、關於《辦法》的實施
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辦法》實施前的私募基金,其投資運作依照原有基金合同執行;《辦法》實施後的私募基金,其投資運作應當依照《辦法》規定執行。
⑺ 請問誰能給我一個私募並購基金的案例
隨便都是,給你找幾個看看吧,呵呵
1、渤海產業投資基金掛牌,國內首支以人民幣募集的私募股權基金成立
2006年12月30日,經過一年的籌備期,中國首支在大陸境內注冊以人民幣募集資金的產業投資基金—渤海產業投資基金正式在天津掛牌成立。基金以契約型形式設立,採用私募發行方式,該基金總規模為200億元,存續期15年。首期60.8億元資金已募集完畢。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亦於同日掛牌成立負責該基金的投資與管理。
目前在中國大陸直接以基金名稱注冊的產業投資基金都是基於特別批准而設立,中外合資外幣產業基金共有兩只,它們是中瑞合作基金、中國-比利時直接股權投資基金。而渤海產業投資基金是在中國注冊的第一隻契約型產業基金,也是中國第一支以人民幣募集資金的產業投資基金。
渤海產業基金的成立,打破了目前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市場由外資基金主導的局面,必將推動中國本土私募投資的迅速發展。
2、一系列相關法規政策出台,對中國私募股權市場影響重大
2006年,中國政府先後發布實施了一系列法規政策,對中國私募股權市場產生重大影響。
2006年9月8日公布的《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將可以有限制地對A股進行戰略性投資,並在限售期後在二級市場賣出。
中國大量優秀的A股上市公司對於外資私募股權基金具有極大的吸引力,這一規定為海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A股上市公司掃清了道路,擴大了基金可投資的項目范圍。新規發布後,已有一大批海外基金開始頻頻活躍於各地上市公司,據清科研究中心統計,截至12月底,共有19家在大陸和香港上市的中國大陸企業獲得了私募股權基金投資(PIPE),融資27.05億美元,占年度私募股權投資額的20.8%。
此外,《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主要對外資並購境內企業進行規范,並加強了對涉及外資並購行業龍頭企業或重點行業的監管和審查力度,嚴格限制了境內企業以紅籌方式在海外上市的模式,對海外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的並購投資和今後海外上市退出活動都將造成了一定障礙。
《合夥企業法》的修訂,增加了有限合夥制度,雖然不是這對私募股權及船業投資行業需求直接點明,但仍間接對我國私募股權基金按照有限合夥企業形式設立與運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中國本土私募股權投資能夠採用有限合夥這一國際通行的私募基金形式,避免了在公司制下的雙重征稅,不僅大大提高了私募股權投資的運作效率,而且也拓寬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募資渠道,將極大促進中國本土私募股權投資的發展。
3、多家海外私募股權基金直接進駐中國大陸,「中國戰略」日益被重視
由於中國私募股權投資領域屬於新興市場,在這一產業,外資一直扮演著主導者的角色。過去大部分海外私募股權基金僅在香港或環中國周邊地區設立總部或辦公室,作為其投資中國大陸的橋頭堡。然而,在近幾年特別是2006年,多家海外私募基金直接在中國大陸設立常駐辦公室。據清科研究中心統計,截止2006年底,有29家私募股權基金將辦公室設立在北京;23家私募股權基金在上海設立辦公室,深圳有2家。
中國是世界上增長最快的經濟體,加上巨大而又穩定的市場消費潛力和日益改善的投資環境,使得私募股權基金對「中國戰略」日益重視,紛紛在中國大陸設立常駐辦公室,方便投資中國企業。
4、亞洲(包括中國大陸)私募股權基金募資活躍,可投資中國資金比例增加
2006年,海外私募股權機構紛紛加快了投資中國的戰略准備,有多支針對亞洲(包括中國大陸)的海外私募股權基金成功募集,其中對於投資中國的資金比例相比以前也大幅攀升。如凱雷成立第二支亞洲區(日本除外)的凱雷亞洲基金II,募集資金18.00億美元;安博凱(MBK PARTNERS)為旗下的北亞收購基金 (North Asia Buyout Fund) 成功籌得了15.60億美元以及中國渤海產業投資基金首期募集60.8億元人民幣等。
據清科研究中心統計,截至2006年12月,有40支可投資於中國大陸地區的亞洲私募股權基金成功募集,募集資金高達141.96億美元,下半年資金募集金額增長尤為迅猛,募集資金高達95.65億美元,比同年上半年募資金額增長106.5%。這充分表明中外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對亞洲和中國市場的信心,充裕的資金也為中國私募股權市場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資本基礎。
5、產業投資基金試點先行,本土機構爭相涉足私募股權基金行業
2006年中國出台的「十一五」規劃中,提出要加快產業基金試點。今年首個中資產業基金試點-天津渤海產業基金獲得國家批准成立,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一時間全國各地興起了一股申報產業基金試點的熱潮。據估計,中國目前有十餘家產業投資基金正在申報成立。
另一方面,今年多支由中國本土機構發起的私募股權基金也成功募集,據清科研究中心統計,2006年有6支由中國本土機構發起設立的私募股權基金(包括渤海產業基金)成功募集,募集金額達到15.17億美元,占整體募資金額的10.7%,平均每支本土基金的募資額達到2.53億美元。這與中國當前對產業投資基金的積極試點和本土機構設立私募股權基金的熱情息息相關。隨著中國私募股權投資政策法律環境的不斷完善,2007年,中國大陸將會涌現出越來越多由本土機構發起設立的私募股權基金。
6、中國市場成為亞洲最活躍的私募股權投資市場,投資總額創新高
2006年,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大規模的投資案例頻頻見諸報端。高盛集團以私募股權形式投資25.8億美元購買中國工商銀行5.75%的股份成為本年度中國最大的私募股權投資事件。其他如蘇格蘭皇家銀行投資湖南瀏陽生物醫葯園,高盛聯合鼎輝競購雙匯發展,漢鼎亞太聯合德意志銀行旗下機構PREEF投資希爾頓中國區酒店,渣打、華平等投資綠城等大規模私募股權投資案件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
據清科研究中心統計,截至2006年12月底,中外私募股權基金共對129家大陸及大陸相關企業進行了投資,參與投資的私募股權機構數量達到75家,投資總額達到129.73億美元。
7、傳統行業領跑投資,房地產業最受青睞
2006年,傳統行業成為私募股權投資的重點領域,無論從投資案例數量還是投資金額方面來說,傳統行業的投資都排名第一。2006年1-12月傳統行業共發生73起私募股權投資案例,占年度投資案例總數的56.6%;該行業投資金額為65.13億美元,占年度總投資額的50.2%。
私募股權基金對傳統行業的投資中,中國的房地產業最受基金青睞。2006年,世貿房地產、上海復地、綠城中國、首創置業、陽光100等國內多家房地產企業紛紛獲得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據清科研究中心統計,截至2006年12月,房地產行業共有31個私募股權投資案例,占傳統行業投資案例總數的42.4%,投資金額達30.37億美元,占傳統行業總投資金額的46.6%。
8、成長資本領舞中國私募股權市場,收購案例逐漸增多
在歐美發達的私募股權市場,並購投資往往占據了非常顯著的份額;而在中國的私募股權市場上,則是成長資本扮演著重要的角色。2006年1-12月,屬於成長資本的投資共有66起,投資金額達28.57億美元,占年度投資案例總數的51.2%。
2004年5月,新橋資本收購深發展銀行是人們記憶中第一起外資收購基金成功收購中國企業案。到了2006年,這樣的案例更多的涌現出來,如CCMP收購武漢凱迪電力環保公司70.0%股權,PAG取得好孩子集團67.5%的控股股權,華平聯合中方合作夥伴收購山東中軒98%的股份,CVC 收購吉象木業85%股權等。據清客研究中心統計,截止12月底,私募股權基金收購未上市企業控制權案例達到12起,投入收購資金高達23.68億美元。
9、私募股權退出持續活躍態勢,回報良好
根據清科研究中心年度調查,共觀察到33起私募股權基金退出事件,如漢鼎亞太退出北京美大,華平退出亞信,3i退出分眾傳媒等案例均給私募股權基金帶來了良好的投資回報。
2006年,共有23家私募股權機構支持的企業實現IPO,退出活動十分活躍。
2006年,中國銀行相繼在香港主板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中行上市前,引入了4家私募股權投資機構:RBS China、亞洲金融私人有限公司、瑞士銀行以及亞洲開發銀行,分別投入30.48億美元、15.24億美元、4.92億美元和7,374萬美元。中行上市後,按A股發行價計算,這4家投資機構大約獲得2.6倍的投資回報。
2006年9月,邁瑞公司作為中國第一家在紐約交易所IPO的生物/醫葯企業,總計發行2,000萬股美國存托股份,上市前,邁瑞獲得高盛集團約2,780.47萬美元的注資。上市後,按照發行價計算,高盛獲得約4.4倍的投資回報。
良好的投資回報和中國退出環境的逐漸改善將加強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信心。預計在2007年,私募股權基金支持的企業IPO退出案例數將超過今年。
10、外資並購引發關注,經濟安全成關鍵詞
隨著近幾年國內法規、政策等方面發生變化,外資私募股權基金的並購成為新的潮流。凱雷並購徐工,這起商業性質的案例在成為今年中國並購的關鍵詞,該案例會同幾起同樣倍受關注的外資並購事件在2006年引發了一場關於外資對產業的滲透影響國家經濟安全的大討論。今年8月,商務部聯合國資委、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證監會和外管局正式發布《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對外資並購問題引發經濟安全問題作出回應,規定明確要求「今後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並取得實際控制權,涉及重點行業、存在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因素的,當事人應向商務部進行申報」。
目前外資並購占外商直接投資的比例並不大,據商務部統計,不超過7.0%。商務部稱,制定外資並購國內企業的規章並非限制引資,而是要繼續擴展利用外資的渠道。預計在2007年,由於全球資本流動性過剩,以及中國企業的良好投資價值,外資私募股權基金的並購中國企業案例將繼續增加。
資料來源:清科創業投資研究中心
⑻ 劍指規避監管強監管助信託業「陽光化」轉型嗎
12月22日發布《關於規范銀信類業務的通知》(簡稱「《通知》」),劍指規避監管、資金空轉的銀信合作。此外,上海信託、平安信託、陸家嘴信託、金谷信託、國民信託,分別被罰款200萬元、20萬元、40萬元、50萬元、20萬元。金谷信託及國民信託的違規相關責任人還將受到紀律處分。中泰信託被暫停新增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存續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不得再募集。由於中泰信託本身集合類業務佔比就重,且集合類主要是依靠市場三方募集為主,所以上述處罰措施實際上是掐住了中泰信託的命脈。
據不完全統計,2017年以來,約15家信託公司被罰沒805萬元。而今年四成的罰款發生於12月,共計約330萬元。今年密集的大額罰單,被業內人士視為監管層堅定懲治的態度,「警示信號明顯」。信託業正迎來強監管時代。
中泰信託被按「暫停鍵」
中泰信託第二大股東——新黃浦近日發布公告稱,中泰信託由於實際控制人不能承擔股東責任和關聯交易認定,中泰信託向客戶承諾保本保收益等,其主要業務被叫停。新黃浦持有中泰信託29.97%的股權,是中泰信託的第二大股東。
半個月前,中泰信託剛剛受到上海銀監局責令改正,罰款合計人民幣90萬元的處罰。因為2015年中泰信託通過自主支付的方式向借款人發放較大金額貸款;且沒有採取有效措施,放任借款人將貸款資金用於股票交易。
實際上,中泰信託公司治理之混亂,信託業務之萎靡,在上海信託圈已經是公開的秘密。
中泰信託2016年年報顯示,該年度公司新發行信託產品108個、信託本金235.15億元,包括分期發行和開放式產品在內累計新增信託本金362.51億元;清算信託產品196個、信託本金479.61億元,包括分期發行和開放式產品在內累計兌付信託本金660.04億元。全年向受益人分配信託收益87.15億元。
某信託公司投資總監表示,從數量上看,中泰信託的上述信託業務在全國68家信託公司中應該居於中游水平。但信託公司業務分化比較大,排名靠前的信託公司,信託業務業務規模數倍於此。但從數量上可能看不出問題,關鍵是信託計劃的質量如何,是否給公司、股東和客戶帶來了收益。
實際上,因中泰信託盡調不充分,風控不嚴格等問題,該公司「天地緣信託貸款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等產品被爆出逾期。
此外,新黃浦半年報顯示,中泰信託今年上半年的凈利潤僅為1.07億元,對比中泰信託40.84億元的凈資產,其凈資產收益率難言可觀。
「管理層多次動盪,使得中泰信託大批業務骨幹流失,信託業務停滯。」上海某大型信託公司的信託經理稱:「這次銀監局的整治很及時。否則中泰信託真要不行了。」
中泰信託大股東歷經多次變更。2008年6月,中國人民保險集團(港股01339)公司(簡稱「人保集團」)通過全資子公司——人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購買了華聞投資55%的股權,完成對中泰信託大股東華聞投資的股權重組。
2011年,人保集團籌備上市,掛牌出售所持的華聞投資55%股權。2012年4月,北京國際信託有限公司從人保集團手中買下華聞投資55%的股權,成為中泰信託的實際控制人。中泰信託目前的股權結構無法穿透其實際控制人。
在實際控制人易主的背後,中泰信託的人事也經歷了幾次大變動。2012年4月,北京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副總裁吳慶斌出任中泰信託公司董事長,原董事長劉虹、原財務總監何德見、原總裁助理葉曉軍等人先後離職。
「隱秘的」信託
正如中泰信託的實際控制人至今面目不清一樣,在資本玩家手中,信託產品是資本大鱷的工具。
2012年,北京信託就是假手「德瑞股權投資基金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完成其對華聞投資55%股權的收購。這也為中泰信託的實際控制人至今不明埋下了伏筆。
業內人士指出,銀監會此次對中泰信託從重處罰顯示出監管層對於金融機構股東、實控人「陽光化」的監管意圖,穿透監管是大勢所趨。作為一個金融產品,「北京信託-德瑞信託計劃」成為中泰信託的實際控制人顯然不符合監管要求。德瑞信託計劃的4名劣後受益人(易建科技、盛寶通達、智尚勱合與橋潤資產)據悉也並非實際經營的實體,背後的實際控制人或另有其人。德瑞信託計劃的實際控制人發生過多次變動,在引入新的機構力量之後,仍未達到監管部門提出的實際控制人「陽光化」的要求。
早前出台的《信託公司條例(徵求意見稿)》第十條明確提出股東陽光化的要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或者管理信託公司的股權,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此外,銀監會頒布實施的《中國銀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第七條中明確要求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第十條中明確要求關聯企業眾多、股權關系復雜且不透明、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的機構或個人不得作為信託公司的出資人。
分析人士指出,2016年7月中旬,《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下發。這一被業界稱為升級版資管「八條底線」的《規定》,最顯著的變化是大幅降低杠桿倍數:嚴控結構化產品杠桿風險,並限定,股票類和混合類杠桿不得超過1倍。也正是從那時開始,信託公司作為通道的信託計劃開始增加。道理非常簡單:之前計劃發行券商資管計劃的項目,由於資管「八條底線」,只能1:1配銀行的錢,達不到規模要求。於是不得不找沒有收緊政策的信託公司來做產品,1:2甚至1:3配資。通過信託計劃大量資金通過信託通道進入二級市場。不過,目前這類業務也被信託公司主動喊停了。因觸及平倉線的股票不在少數,劣後級資金因此虧損巨大,引發了信託公司和投資者之間的糾紛。
銀信證信皆收緊
2017年12月下旬,銀監會開出了對信託公司的一大波罰單。國民信託因「管理信託財產不審慎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被北京銀監局罰款20萬元;金谷國際信託因「管理信託財產不審慎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被罰款50萬元;上海國際信託因「在開展信託貸款業務過程中,內部控制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被上海銀監局罰款200萬元;平安信託因「違反程序簽訂信託文件,作為受託人履職不審慎,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被深圳銀監局罰款20萬元;陸家嘴信託因「內部管理不到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辦理信託業務」,被青島銀監局罰款40萬元。
業內人士認為,處罰決定顯示出在資管新規破剛兌的背景下,監管方面開始對違規剛兌加大處罰力度。破剛兌對整個結構化產品的明股實債、並購基金很多業務沖擊較大。從目前的剛兌實際情況看,以銀行理財和信託產品最為常見,預計未來監管層對剛性兌付的處罰力度會持續加大。從技術手段上講,資管新規要求所有資管產品應當實行凈值化管理以打破剛兌,凈值生成應當符合公允價值原則並及時反映基礎資產的收益和風險,未來除非標以外的所有公募和私募產品可能都要用市值法進行估值計算凈值。
另有業內人士指出,雖然資管新規(徵求意見稿)公布後打破剛兌呼聲高漲,但若沒有對信託公司(受託人)的盡職量化界定,對信託資產管理過程中過失界定沒有一個衡量規則,打破剛兌就難以操作。
據悉,由信託業協會擬定並將於近日提請會員審議的《信託公司受託責任盡職指引》對信託公司開展盡職調查、出具盡調報告、可行性報告、項目審批、營銷原則、產品推介、合同管理制度、信託披露等諸多行為規范進行了量化明確。
方正證券認為,《中國銀監會關於規范銀信類業務的通知》(簡稱「《通知》」)的出台預示著信託行業監管的持續收緊。具體來看,《通知》首次定義了銀信通道業務,優先規范收縮。在此前資管新規(徵求意見稿)明確要求消除多層嵌套和通道的基礎上,此次《通知》優先從銀信類業務領域著手規范通道業務。通道業務作為監管套利的手段,銀行「影子化」的媒介,將進一步收縮。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還要求對通道業務實行穿透監管,避免虛假出表。方正證券指出,此前72號文要求融資類信託在銀信理財業務佔比不超過30%,且將表外資產轉入表內並計提資本,自此銀信合作規模從64%下降到22%(2017年9月)。但銀證信合作、銀基信合作等創新模式的出現,加重了通道業務中的嵌套,加大了交叉性金融風險。防範風險是當前金融監管的出發點,今年以來多重文件出台要求穿透管理、禁止三套利、四不當等。《通知》打通了前期銀行、信託領域監管規定,減少資金空轉,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促進實體經濟發展。此外,《通知》還明確了信託公司履行受託責任,不得投向限制領域,這將再度推動信託行業主動管理轉型,回歸「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本源,對主動管理能力強、優先布局轉型、資本金充足的信託公司是發展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