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誰想
監察機關必須始抄終接受黨的領導和監督。同時,還要接受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與檢察機關等相互配合制約,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第一章總則
第六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
第七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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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范圍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
B. 誰來監督監察委
1、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專進行工作。(黨屬委和上級監督)
2、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
3、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要把處理特別重要或復雜的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的結果,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報告。(同級黨委監督)
4、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委員有違犯黨的紀律的行為,可以先進行初步核實,如果需要立案檢查的,應當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准,涉及常務委員的,經報告同級黨的委員會後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批准。(互相監督)
5、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檢查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並且有權批准和改變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對於案件所作的決定。(上級檢查)
C. 國家監察委由什麼產生
監察委員會來是我國的監察機源構,依法履行職務違法犯罪案件的調查和處理。監察委員會在各級都設置有機構,各級監察委員會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對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上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D. 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由誰選出
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監察委員會主任
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幹人、委員若幹人組成,[1]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且有權罷免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1]截止2018年2月,31省份都已選出省級監察委主任,他們同時都是當地省級紀委書記。有關監察委員會主任的相關規定已經於2018年「兩會期間」寫入憲法,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章第七節,規定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1]2018年3月18日,楊曉渡當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2]搜狗網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人數1人。副主任、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現任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為楊曉渡。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任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沿革
2017年1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七次全會上的工作報告全文公布。王岐山在報告中提到,將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國家監察法、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並入新組建的國家監察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預防腐敗局並入國家監察委員會。不再保留監察部、國家預防腐敗局[1]。
2018年3月1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楊曉渡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任期
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2]。新華社北京3月18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簡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簡歷
楊曉渡簡歷
楊曉渡,男,漢族,1953年10月生,上海市人,1970年5月參加工作,1973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
現任中共十九屆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1970-1973年安徽省太和縣宋集公社高廟大隊知青
1973-1976年上海中醫學院葯學系葯學專業學習
1976-1984年西藏自治區那曲地區醫葯公司股長、副經理、黨支部書記
1984-1986年西藏自治區那曲地區醫院黨委書記
1986-1992年西藏自治區那曲地區行署副專員(其間:1988-1989年中央黨校一年制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1992-1995年西藏自治區昌都地委副書記、行署副專員
1995-1998年西藏自治區財政廳廳長、黨組副書記
1998-2001年西藏自治區政府副主席,財政廳黨組書記
2001-2006年上海市副市長
(1998-2001年中央黨校研究生院在職研究生班法學理論專業學習)
2006-2012年上海市委常委、統戰部部長
2012-2014年上海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其間:2013.11-2014.01中央黨校省部級幹部進修班學習)
2014-2016年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
2016-2017年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監察部部長、國家預防腐敗局局長(2017.01)
2017-2018年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監察部部長、國家預防腐敗局局長
2018-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中共第十九屆中央委員,十九屆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共第十八屆中央紀委委員,2014年1月增選為中央紀委常委、副書記,十九屆中央紀委委員、常委、副書記。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
E. 監察委由誰監督
事關政治體制改革全局的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近來牽動人心。尤其是已在徵求意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下稱《監察法(草案)》),所引發的熱議與關注都遠在許多法律之上。
近日,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中國政法大學國家監察與反腐敗研究中心聯合舉辦國家監察法立法座談會。多位專家對於如何規范和制約監察機關,保護被調查人員的合法權益等問題表示關注。
「很多人對於如何監督監察委非常關注。實際上,在《監察法(草案)》的立法過程中已經充分注意到了這一問題,通過一些制度上的設計,來確保監察委接受相應的制度和法律的約束與監督。」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說,「當然,在具體的規定上還有一些可以完善的空間。」
監察委員會將會成為一個怎樣的機構,由誰來監督,怎樣監督,是一個非常受關注的話題。
在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看來,在「規范反腐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行為,防止其濫用職權,保護被監察人員人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方面,《監察法(草案)》作出了很大努力,為此設計和確立了一系列相應的規范、制度。
例如,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行使職權實行全方位監督,包括人大監督、上級監察機關監督、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以及監察機關在工作中的自我監督。
監察機關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必須嚴格遵循程序,其內部問題線索處理、調查、審理等各部門之間須建立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監察人員採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等調查措施時,均應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由二人以上進行,形成筆錄或者報告、意見等書面材料,並由相關人員簽字蓋章。
留置應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或備案(省級以下留置經批准,省級經備案);除有礙調查的,應24小時內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或家屬;留置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延長不得超過3個月;被留置人的飲食、休息、醫療服務應予保障;對之訊問應合理安排時間和時長等。
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違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被調查人;進行訊問、查封、扣押等應全過程錄音錄相等。
從上述規定中,不難看出監察委的自我監督在監察法中也得到體現。比如,對留置的全程錄音錄像,留置的時長,還有對審批許可權的嚴格掌握,都屬於自我監督,防止權力濫用的措施。
「另外,還可以考慮比照香港廉政公署,在監察委內部設立投訴委員會,接受包括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投訴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可以包括社會各界人士,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學者等。」馬懷德說。
維護人的尊嚴應有共同規則
現有的制度設計充分體現了監督機關並非無人監督與無從監督。但是,專家們認為,仍有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的空間。
例如,人大究竟應當如何監督監察委,是當前引發熱議的問題。其中的兩個關鍵是,監察委是否需要向人大報告工作,以及人大是否有罷免監察委主任的權力。「監察委作為跟法院、檢察院、一級政府相類似的國家機構,應該向人大作報告。監察委員會由人大產生,向人大負責,接受人大監督是理所當然。」馬懷德說。
另外,多位學者主張,按照憲法的規定,各級人大有權罷免各級政府領導、法院院長、檢察長。在修改憲法時,也應當增加人大有權罷免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條款。「修改憲法的程序較為特殊,目前需要抓緊研究修憲方案,例如是大修、中修還是小修的問題。」馬懷德解釋。
中央黨校教授王勇認為,憲法修改勢在必行。例如,要增加監察委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的規定。憲法當中的一些具體的條款也要修改,涉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規定中,應將與監察委相關的內容包含進去。
姜明安認為,《監察法(草案)》規定的某些控制權力、保障人權的措施較為抽象,不夠具體,這可能給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留下任意解釋、規避法律制約的空間。
例如,第41條規定監察機關對被留置人進行訊問應合理安排時間和時長。什麼是「合理時間」?是晚上11點以前,清晨7點以後,或者是晚上12點以前,凌晨5點以後?什麼是「合理時長」是一次訊問不得超過4小時,還是不得超過8小時?又如,第29條規定監察機關決定採取技術調查措施,應履行嚴格的批准手續。什麼是「嚴格的批准手續」?是應經本級監察機關負責人批准,還是應經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或者是應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批准?
「《監察法(草案)》目前規定不夠精細化,尚有一定的完善空間,需要以問題為導向進一步修改。」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應松年說。
此外,對於頗受關注的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關系的問題,應松年指出,「適用銜接的關鍵問題在於,對人身自由、對人的尊嚴維護,這應該有一些共同的要求、共同的規則作為底線,不能突破。」
F. 新設的監察委與紀委有何不同
新設的監復察委與紀委區別:制
1.紀律檢查委員會主要監督對象是黨內領導幹部,而監察委員會的監察對象是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不論是黨員、民主黨派還是無黨派,只要是公職,都在監察范圍之內。
2.根據我國的公務員法,只要行使公權力、由財政供養,都算廣義的公務員。因此,監察范圍還包含法院、檢察院、醫院、學校等。國家監察委不是一個黨的機構,它和黨的機構「合署辦公」;但它也不是政府機構,因為它已經從政府機構中獨立出來,形成了一個跟政府「平行」的機構。
拓展資料
11月7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直至12月26日,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正式在三省市施行。
G. 監察委到底有哪些許可權
監察委的職責許可權: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
1、監版督。監察機關對權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3、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條規定,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照本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條規定,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監察機關主管全國的監察工作。
H. 監察委是由啥產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內作。
中華人容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幹人、委員若幹人組成,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主任、委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