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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轉監管

發布時間: 2021-02-14 05:13:43

1. 農村土地流轉糾紛 哪個部門管理

「農村土地糾紛由哪個部門解決」的法律依據
1、我國的土地流轉是建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法律基礎上進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為了進一步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第五十五條規定: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 農村土地流轉糾紛 哪個部門管理

現在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要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流轉;流轉的受讓方可以是承包農戶、也可以是其他按有關法律及有關規定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且應當具有農業經營能力;流轉後,土地應用於農業;流轉應當由出讓方和受讓方簽訂書面合同,流轉自雙方簽訂合同之日起生效;流轉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但是上述兩個法律法規均均是在1992年以後頒布實施的,對1992年的行為不能適用,而1992年也未有明確的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法規,故1992年的流轉行為找不到法律法規可以適用。
因此,可以適用民法基本原則對該流轉行為進行定性。民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公平、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等。鑒於該土地一直由你方耕種管理、承擔農業稅、抗洪搶險任務等等(當然你方需有證據可以證明,比如村民的證言、村委會證明、繳交承包費用的票據、繳交農業稅的票據、抗洪搶險任務分配給你方的文件等等),可以認為該流轉行為是有效的,你方已經享有該土地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所以,對方不能要求你方退還該土地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僅供參考。

3. 土地流轉的管理辦法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2005年03月01日
第一章總則
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在堅持農戶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和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基礎上,遵循平等協商、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
第三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不得損害利害關系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規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轉關系應當受到保護。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或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依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及合同管理的指導
第二章流轉當事人
第六條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轉、流轉的對象和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其承包土地。
第七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截留、扣繳。
第八條承包方自願委託發包方或中介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應當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轉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的事項、許可權和期限等,並有委託人的簽名或蓋章。
沒有承包方的書面委託,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的承包土地。
第九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可以是承包農戶,也可以是其他按有關法律及有關規定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受讓方應當具有農業經營能力。
第十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期限和具體條件,由流轉雙方平等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承包方與受讓方達成流轉意向後,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承包方應當及時向發包方備案;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事先向發包方提出轉讓申請。
第十二條受讓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土地,禁止改變流轉土地的農業用途。
第十三條受讓方將承包方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土地實行再流轉,應當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條受讓方在流轉期間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土地流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時,受讓方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具體補償辦法可以在土地流轉合同中約定或雙方通過協商解決。
第三章流轉方式
第十五條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第十六條承包方依法採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流轉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變。
第十七條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方之間自願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雙方對互換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應互換,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承包方採取轉讓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經發包方同意後,當事人可以要求及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注銷或重發手續。
第十九條承包方之間可以自願將承包土地入股發展農業合作生產,但股份合作解散時入股土地應當退回原承包農戶。
第二十條通過轉讓、互換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經依法登記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後,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第四章流轉合同
第二十一條承包方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流轉合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第二十二條承包方委託發包方或者中介服務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流轉合同應當由承包方或其書面委託的代理人簽訂。
第二十三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方式;
(五)流轉土地的用途;
(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轉合同到期後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九)違約責任。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申請合同鑒證。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不得強迫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接受鑒證。
第五章流轉管理
第二十五條發包方對承包方提出的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要求,應當及時辦理備案,並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
承包方轉讓承包土地,發包方同意轉讓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報告,並配合辦理有關變更手續;發包方不同意轉讓的,應當於七日內向承包方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達成流轉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統一文本格式的流轉合同,並指導簽訂。
第二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登記冊,及時准確記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以轉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及時辦理相關登記;以轉讓、互換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及時辦理有關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等手續。
第二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及有關文件、文本、資料等進行歸檔並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條採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當事人申請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或農村經營管理)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受理,並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的中介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或農村經營管理)主管部門備案並接受其指導,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提供流轉中介服務。
第三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在指導流轉合同簽訂或流轉合同鑒證中,發現流轉雙方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約定,要及時予以糾正。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或農村經營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工作的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指導和管理工作,正確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生爭議或者糾紛,當事人應當依法協商解決。
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
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通過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可以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其流轉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所稱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後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
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願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
本辦法所稱受讓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4. 土地流轉屬於哪個部門管

土地流轉應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或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管理。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或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依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及合同管理的指導。

(4)土地流轉監管擴展閱讀:

土地流轉的基本原則:

1、堅持確保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搞活使用權的原則;

2、維護農民的權益,堅持「自願、有償、依法」的原則;

3、堅持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和土地同其他生產要素優化組合的原則;

4、堅持保護耕地重點保護基本農田的原則。

土地流轉的特點:

1、流轉速度加快,漸具規模。自1998年土地二輪承包以來,我縣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速度呈逐年遞增之勢,流轉的土地面積不斷擴大,所涉農戶不斷增多。

2、流轉類型多樣,比例不均。按照不同的標准,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分為各種不同的類型。

3、流轉行為欠規范,缺少管理。流轉行為嚴重不規范,表現為自行流轉多,報批准、報備案的少,申請變更登記的更少;口頭協議多,書面協議少;約定不明的多,約定明確的少;書面協議內容不規范的多,規范的少等。

4、部分耕地被非農業化,有極少量的非法流轉行為存在。有的耕地被轉為非農用途,主要用於招商引資、工業園區、小城鎮等項目建設。

5. 如何加強土地流轉管理工作

農村土地股份合作是指在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農民群眾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聯合經營並共享收益的農業合作形式。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在明確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的同時,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實踐中,四川、重慶、浙江、江蘇等地已經積極開展試點工作,並形成了一定規模的發展。
以江蘇省為例,目前已經發展起來的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主具有以下特徵:
入股方式有兩種:①僅以土地經營權入股。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由合作社統一對外出租,取得的收益按股分配。由於只有土地股,土地承包經營權不需要折價。②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折價後與資金、技術等生產要素共同參股。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的原則一般是按近三年的平均畝凈收益與剩餘承包期的乘積。
土地入股范圍有兩類:①以行政村為范圍,以村或組為單位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以村為單位組建的有的還在各組設立分社。②跨行政村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即打破村、組界限組建合作社,吸收鄰近村農民土地入股。
經營方式有三類:①合作社只發揮流轉中介的作用,不直接從事土地經營活動。合作社將土地全部委託給第三方經營,不從事具體的經營活動。②合作社自主經營部分土地。除了向外出租土地外,合作社自主經營或由成員承包經營部分土地。③土地股份合作社與合作社相結合。即參加土地股份合作社的部分成員又組建專業合作社,承包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土地開展農業生產。
分紅方式有三類:①保底分紅。有的採取固定貨幣分紅,有的則以大米等實物計價分紅。②保底分紅與浮動分紅相結合。合作社設定每年每股保底分紅,在此基礎上,每年根據經營狀況每股再增加分紅若干。③保底分紅與二次盈餘分配相結合。合作社在確定保底分紅的基礎上,根據合作社盈餘情況再確定二次分配方案。
在指導合作社開展土地股份合作時,輔導員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是確保運行規范。要注意引導農民參與到土地的流轉、經營和管理中來,避免由村組幹部、理事長等一股獨大、一人主導的現象發生。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應該是全體成員的共同決定,是否成立、如何經營、如何管理等重大事務,應當由全體成員共同表決。要注意只與合作社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委託協議並不代表就已經加入了合作社,必須在工商部門登記後才是合作社成員。合作社章程中應當載明土地股份合作的方式、程序、利益分配方案、成員權益和風險等,全體成員均應知曉自己的權利義務。合作社與成員之間、與其他經營主體之間發生土地流轉事項時,均應當簽訂規范的合同。
二是入股土地轉包後的風險控制。農業規模經營的收益高,風險也高。合作社與承租者簽訂出租協議時,應當明確租金支付周期和方式,以避免承租者出現虧損無法支付租金為成員帶來的收益風險。合作社可以向承租者收取一定數額的保證金,為保護耕地質量不因承租者經營行為受到影響,還應當商定收取耕地質量保護費或者復耕費。
三是成員退社時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處置。作為互助性經濟組織,成員的自由退出權是確保合作社運行效率的必要前提。出現成員退社時,是退還原承包地塊,還是面積相等的任何一塊土地,這些可能在現實中引起爭議的問題應當提前在章程中做出明確規定。
四是合作社破產清算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處理。現階段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仍然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對於入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破產清算時不能與其他股份一樣用於承擔清償責任,否則可能會造成農民失地。對於破產清算時入股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處置辦法,應當充分尊重成員意見,在章程中作出明確規定。處置辦法應當以不破壞成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為原則。
五是二輪承包到期後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存留。事實上,所有的土地股份合作社都存在二輪承包到期後的存留問題。屆時,已經存在的農業設施如何處理等問題需要合作社提前考慮並作制度安排。
六是入股土地被徵用時的補償分配。從法律層面講,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後,農民因土地承包經營權而享有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應當全部轉讓給土地股份合作社。實踐中,在土地股份合作社存續期間,如果某塊土地被徵用,獲得的土地補償費等是由合作社統籌分配還是由原來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統籌分配,不同的合作社有不同的做法。建議合作社提前在有關方面做出約定,避免造成糾紛。

6. 農村土地流轉的政策法規

法規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
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變更土地登記的若干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土地調查條例
土地登記辦法
退耕還林條例
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
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
土地證書印製管理辦法
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中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國家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標准法律適用
自然保護區土地管理辦法
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風景名勝區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

政策類:
國務院批轉農業部關於加強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意見的通知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關於認真做好《農村土地承包法》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農業部關於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意見的通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通知
中共中央關於做好農戶承包地使用權流轉工作的通知
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做好農戶承包地使用權流轉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進一步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關於印發《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退耕還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見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01年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意見
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完善省以下財政管理體制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
佔用徵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
關於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關於印發《土地證書印製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搞好農用地管理、促進農業生產結構調整工作的通知
關於報國務院批準的土地開發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徵用土地公告辦法
關於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
關於清理各類園區用地加強土地供應調控的緊急通知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國土資源數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加強占補平衡補充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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