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權力
A. 什麼是權力監督
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
行政權力是憲法和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管理經濟、文化、社會事務的權力,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保障其依法正確行使,是黨治國理政必須解決好的問題。為此,就要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防止行政權力運行中的腐敗,預防和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杜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逐利違法、徇私枉法,在全社會樹立法治權威。
其中,重點是強化行政機關對執法活動的自我監督,貫徹實施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促進政府權力運行更加規范透明。按照中央部署,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准,規范裁量范圍、種類、幅度,有效減少執法者的自由裁量權和尋租機會。
提高對行政執法過程的監督管理水平,督促各級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行政、依法辦事,不斷提高執法為民思想、依法辦案能力和執法文書質量。
(1)監督權力擴展閱讀: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把黨內監督同國家機關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貫通起來,增強監督合力。
構建監督體系,意味著各種監督方式相互聯系、有效結合、有機運轉,充分發揮各自作用,形成強大監督合力。在黨的統一領導下,各種監督方式之間要相互貫通,包括信息暢通、體制機制有效銜接。
B. 權力監督的意義
長期以來,在有關監督的許多方面存在著一系列似是而非的觀念和做法,使我們陷入誤區。為了建立健全強有力的監督體制和機制,有必要對這些問題加以研究和討論。
誤區之一:
無視分權而談監督
對公共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其前提是合理分權。沒有合理分權,就無所謂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但是長期以來,我們對西方「三權分立」的過分警惕甚至恐懼而往往諱言「分權」,使有的人腦海里產生這樣的認識:我們的黨和國家政權只能集權而不能分權。其實,這是一種莫大的誤解。它既與馬克思主義政權理論相違背,也不符合我們國家政權結構的基本實際。馬克思主義從來沒有籠統地反對過分權,更沒有反對過合理分權。西方的「三權分立」弊病主要在於:一是它局限於國家機關自身內部的「三權」制約,而根本缺乏「社會」和「國家」的制約;二是在原則上是機械的相互平行、「鼎立」。這是它所存在的歷史局限性和階級局限性,對於我們來說不可取。然而,其中蘊含或貫穿的「分權制衡」原則本身卻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重要成果,值得我們結合自己的國情加以汲取和借鑒。事實上,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對此也是有所汲取和借鑒的。
在我國的人大制度下,權力機關(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從來都是分設或分立的,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大體上也是分得比較清楚的,只不過是我國的這種「分權」排除了西方那種三權的相互「鼎立」,而最終統一於人大這一權力機關。通常所說的我國人大制度實行「議行合一」,並不符合實際,應該予以澄清。在我們黨內,按照黨章規定,黨的代表大會、委員會以及作為專門監督機關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也是分設的,「分立」的,其權力和職能也是大體上有所區分的,而並不完全是決策、執行和監督「合一」的,只不過是在實際運行上發生了「三合一」或「三位一體」(實際上是「三權集於黨委一身」)的問題,而深陷誤區難以自拔罷了。
誤區之二:
離開權力授受關系談監督
監督,歸根結底,是一種特殊的權力制約關系,是權力授受關系的重要體現,也就是委託權對受託權的監督和督促。這是監督的實質問題。但是,長期以來我們往往離開這個實質問題來談監督,來抓監督。結果,雖然也採取了很多措施,力圖加強對權力的監督,然而總的來說實際效果並不能令人滿意。要從根本上改變監督不力的狀況,必須牢牢抓住監督的實質,調整和理順權力授受關系,在黨內建立起充分體現選舉人意志的「黨員(選舉、授權)→代表大會(選舉、授權)→全委會(選舉、授權)→常委會」這樣依次選舉的授權鏈。要能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從根本上改變實際存在的「書記辦公會→常委會→全委會→代表大會→黨員」這種顛倒著的授權鏈,其中包括取消於黨章無據的「書記辦公會」。這是加強黨內監督的深層基礎。在這里,首要的、也是最為基礎性的,是黨員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通過直接或間接的選舉對黨代表和黨的領導機關及其領導人實施授權;其次是黨代會對全委會、全委會對常委會實施授權。只有處理好這種權力授受關系,才能談得上強有力的監督。
誤區之三:
過分強調支持和配合,忽視監督的相對獨立性
長期以來,談到監督問題時,往往強調監督與被監督的統一性或相互支持和「合作」,而忽視監督者及其監督的相對獨立性,甚至諱言監督與被監督的「異體性」。受此思想觀念的影響,我們的專門監督機關常常被置於被監督者的控制之下,幾乎在一切方面都受制於、依附於被監督者,使監督者實際上沒有多少獨立性。這就從根本上導致專門監督機關難以獨立行使監督權,使「鐵面無私的監督」成為不可能的事情。
監督,實際上是某種監督主體對被監督對象實施的一種督促性或限制性的活動,因而監督對於被監督者來說,總是一種來自「異體」的行為,也就是說,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監督與被監督必然是「異體」的,而絕不是「同體」的。通常所謂「自我監督」或「內部監督」,那也是指同一個組織系統內部不同部分之間的監督,而不是指同一部分自己對自己的約束。我們的「黨內監督」,是指龐大的黨組織系統內各個不同部分之間的監督,如上級對下級、紀委對有關黨組織和黨員、黨員對領導機關、黨委內各成員間等等的監督,無一不是這部分對那部分的監督。任何部分自己對自己的約束,那都是「自我剋制」或「自省」、「自律」,而根本不是什麼「監督」。
誤區之四:
依賴於被監督者的「自覺」,而忽視監督的強制性
由於監督主體之行為缺乏獨立性,必然導致把加強監督寄希望於被監督者的自覺或主動。而理論和經驗都證明,被監督者由於手中所擁有的權力的本性使然,幾乎都不願意接受監督,甚至竭力逃避監督。把加強監督寄託於被監督者的自覺或主動,是不現實的,靠不住的。正因為被監督者一般來說沒有這種自覺性或主動性,才需要監督;反過來,如果被監督者能夠自覺或主動接受監督,那監督也就沒有必要而成為多餘的了。
監督本身具有強制性或被迫性。這是監督不同於其他社會行為的一個重要特徵。不管被監督者是否願意,監督必須強制性地實施。通常號召被監督者「自覺接受監督」,那隻不過是一種道義上的要求或思想教育的配合,而並不是監督本身必然具有的規定性。
誤區之五:
把加強監督過多地寄希望於所謂「一把手」
監督的關鍵在「一把手」,這似乎已成為共識。就監督的重點來說,這是有一定道理的。在現行體制下,不同層次的「一把手」都在不同范圍內擁有最大的、不受監督的權力,對他們的監督之重要和監督之難也正在於此。這里有一個難解的悖論:一方面,「一把手」由於處在關鍵地位而最需要受到監督;但另一方面,由於他們的這種地位而對監督具有舉足輕重的或決定性的作用,監督要靠他們的「賢明」來推動,而「一把手」與其他權力的擁有者和行使者一樣,往往又不願意接受監督,因而在客觀上對「一把手」也就最難監督。這樣一來,真正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幾乎就成為不可能的事情。如何在「最需要」而又「最難」的困境中找到一條出路呢?關鍵在於緊緊抓住監督問題的實質,從體制上解決權力過分集中特別是集中於「一把手」的問題。這是治本之道。此外,還需要澄清和糾正一個長期流行的觀念和提法,即把黨委書記稱為(當作)「一把手」,或把黨政主要領導人合稱為「黨政一把手」的錯誤觀念和提法。
誤區之六:
大多停留在口頭上「責備」而忽視從行動上「糾正」
監督,具有雙重功能:一是對違規行為給予口頭上的責備,二是對違規行為從行動上加以糾正。正如列寧所指出的:「『監督』不單單是在口頭上加以責備,而是要在行動上加以糾正。」(《列寧全集》第8卷第197頁)只有二者並重,充分發揮它們的作用,才能形成強有力的監督。但是,長期以來,我們強調監督時,往往過多地寄希望於批評、提醒、警示,也就是大多停留在「口頭的責備」上,而忽視從行動上加以「糾正」(包括對違規者及時實施撤職、罷免等處罰),以致當其濫用權力或權力不作為時不能及時得到中止或改變。正因為如此,對於濫用權力、以權謀私以及失職瀆職的現象,盡管怨聲載道,譴責多多,甚至「權威」文件也接連發布,但卻總是成效不大。
誤區之七:
模糊權力與權利的關系,而忽視「權利監督」以及「權利監督」與「權力監督」的配合和互動
監督,按其實質來說,就在於委託權對受託權的監察和控制,使權力的受託者能夠按照委託者的意志行使被賦予的權力:既不得濫用權力,以至以權謀私;也不得把被賦予的權力不當回事兒而「不作為」,以至失職、瀆職。這是嚴格意義上的監督。通常在相當寬泛的意義上所說的監督,實際上是這種監督的引申和轉義。寬泛意義上的監督,如黨員和人民群眾對黨和國家領導機關及領導人進行舉報這樣的監督,其本身並非直接的委託權對受託權的監督,但它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起到強有力的監督作用。這里涉及到了「權利監督」與「權力監督」的關系問題。
「權利監督」與「權力監督」的區別主要在於:一是行為主體的性質不同。在黨內,「權利監督」的行為主體是黨員、黨代表以及黨員領導幹部的「個人行為」,而「權力監督」的行為主體是黨的領導機關的「組織行為」。二是所依靠和憑借的手段和力量不同。「權利監督」所依靠和憑借的是分散的個人享有的「權利」,而「權力監督」所依靠和憑借的則是有組織的「權力」。三是所具有的功能和作用不同。作為個人行為的「權利監督」對於被監督對象的違規行為僅僅具有「在口頭上加以責備」的功能和作用,其本身並沒有「在行動上加以糾正」的功能和作用,因而它是一種「軟監督」;而作為組織行為的「權力監督」,對於被監督對象的違規行為,不僅具有「在口頭上責備」的功能和作用,而且更重要的是還具有「在行動上加以糾正」的功能和作用,因而它是一種「硬監督」。從權力授受關繫上說,「權利監督」是民主監督之「源」,具有基礎性、根本性。而「權力監督」則是民主監督之「流」,具有非基礎性和派生性。後者應當服從和服務於前者。但是,就其監督功能和作用來說,對任何被監督對象的違規行為,最終只有依靠「權力監督」,才能不僅給予強有力的口頭責備,而且可以從行動上加以糾正,使違規行為及時中止或改變,以至給予適當的處罰,包括通過免職、撤職等手段收回授權。而「權利監督」本身發揮得再充分,再強有力,也只能限於對違規者的口頭責備,包括批評、揭發、檢舉、控告等等,作為向違規者的授權機關或專門監督機關的一種「訴求」。這種「訴求」本身並不能糾正對象的違規行為,至多隻能造成一種壓力,引起有關權力機關的關注和重視。「權利監督」,最終必須也只能通過「權力監督」功能的充分發揮,才能起到應有的作用。
這就表明,要從根本上強化監督特別是黨內監督,只有「權利監督」和「權力監督」各自都能充分發揮其功能和作用,並有機地結合起來,建立起良性互動的監督體制和機制,才有可能實現。
誤區之八:
模糊新聞輿論監督的「權利性」的性質和功能
新聞輿論監督是一種異常重要而又特殊的監督。在西方國家,有所謂「第四種權力」之說,即把新聞輿論看成是與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相並列的「第四種權力」。這種說法在我國改革開放以來也得到了不少人的認同。其實,這是一種誤解,即把作為「權利監督」之一的新聞輿論監督誤解成了「權力監督」的一種具體表現。誠然,由於新聞輿論傳播廣而快,影響又大,因而它對公共權力的監督確實具有巨大的威力,在一定意義上,似乎可以與某種強大的權力相比擬。但是,只要仔細分析其性質和功能,就不難看出,新聞輿論監督,嚴格說來,並不屬於「權力監督」的范疇,而應該歸屬於「權利監督」的范疇。因為新聞輿論監督的威力和作用再大,再強有力,它本身始終只能發揮「在口頭上加以責備」的功能和作用,而不具有「在行動上加以糾正」的功能和作用。而且,它的「口頭責備」究竟能起多大作用,最終要取決於有關權力機關的態度和作為,取決於「權力監督」能否及時跟進。
新聞輿論監督作為一種反映和表達民意的、特殊的「權利監督」,可以及時暴露權力的問題,為實施「權力監督」的機關提供廣泛的信息,並造成某種社會輿論的壓力,從而引起有關權力機關的關注和重視,及時調查處理,使問題得以妥善解決。這就是說,新聞輿論監督是任何其他監督形式所不可替代的一種重要監督形式。但是,新聞輿論監督,如果孤軍無援,沒有「權力監督」作後盾,那麼,新聞輿論監督不但不能發揮應有的功能和作用,反而會面臨很大的風險,甚至遭到常人難以想像的打擊報復,完全被扼殺。
C. 如何監督權力
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人民政協依章程進行民主監督,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詢問、質詢、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等行使監督職權;司法機關通過獨立公正地行使檢察權和審判權,防止和查處領導幹部失職瀆職、濫用職權等行為;將行政監察滲透到行政管理的各個環節和層面,深人開展執法監察、效能監察和廉政監察;發揮審計機關熟悉財政財務、精通查賬等專業優勢,加強領導幹部在經濟決策、經濟管理等經濟責任方面的審計監督。
各級黨組織應當支持民主黨派履行監督職能,重視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提出的意見、批評、建議,完善知情、溝通、反饋、落實等機制。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手中的權力是人民給的,必須接受人民群眾和社會的監督。
公開是最有效的監督,通過實行政務公開,公開權力運行的過程和結果,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輿論監督是人民群眾行使監督權的一種直接方式,具有其他監督手段無可替代的作用,新聞媒體應當堅持黨性和人民性相統一,按照相關規定加強輿論監督。
D. 為什麼必須對權力進行監督和制約
1、我國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的權力是人民賦予,要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用來為人民謀專利益,就必須對屬權力進行制約監督。
2、權力是把雙刃劍。政府權力運用得好,可以指揮得法、令行禁止、造福於民;權力一旦被少數人濫用,超越了法律的界限,就可能滋生腐敗,貽害無窮。為了防止權力的濫用,需要對權力進行制約和監督。
3、根本原因:我國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決定了須對政府權力進行制約和監督.
E. 權力監督的定義
監督,按其實質來說,就在於委託權對受託權的監察和控制,使權力的受託者能夠按照委託者的意志行使被賦予的權力:既不得濫用權力,以至以權謀私;也不得把被賦予的權力不當回事兒而「不作為」,以至失職、瀆職。這是嚴格意義上的監督。通常在相當寬泛的意義上所說的監督,實際上是這種監督的引申和轉義。寬泛意義上的監督,如黨員和人民群眾對黨和國家領導機關及領導人進行舉報這樣的監督,其本身並非直接的委託權對受託權的監督,但它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起到強有力的監督作用。這里涉及到了「權利監督」與「權力監督」的關系問題。
「權利監督」與「權力監督」的區別主要在於:一是行為主體的性質不同。在黨內,「權利監督」的行為主體是黨員、黨代表以及黨員領導幹部的「個人行為」,而「權力監督」的行為主體是黨的領導機關的「組織行為」。二是所依靠和憑借的手段和力量不同。「權利監督」所依靠和憑借的是分散的個人享有的「權利」,而「權力監督」所依靠和憑借的則是有組織的「權力」。三是所具有的功能和作用不同。作為個人行為的「權利監督」對於被監督對象的違規行為僅僅具有「在口頭上加以責備」的功能和作用,其本身並沒有「在行動上加以糾正」的功能和作用,因而它是一種「軟監督」;而作為組織行為的「權力監督」,對於被監督對象的違規行為,不僅具有「在口頭上責備」的功能和作用,而且更重要的是還具有「在行動上加以糾正」的功能和作用,因而它是一種「硬監督」。從權力授受關繫上說,「權利監督」是民主監督之「源」,具有基礎性、根本性。而「權力監督」則是民主監督之「流」,具有非基礎性和派生性。後者應當服從和服務於前者。但是,就其監督功能和作用來說,對任何被監督對象的違規行為,最終只有依靠「權力監督」,才能不僅給予強有力的口頭責備,而且可以從行動上加以糾正,使違規行為及時中止或改變,以至給予適當的處罰,包括通過免職、撤職等手段收回授權。而「權利監督」本身發揮得再充分,再強有力,也只能限於對違規者的口頭責備,包括批評、揭發、檢舉、控告等等,作為向違規者的授權機關或專門監督機關的一種「訴求」。這種「訴求」本身並不能糾正對象的違規行為,至多隻能造成一種壓力,引起有關權力機關的關注和重視。「權利監督」,最終必須也只能通過「權力監督」功能的充分發揮,才能起到應有的作用。
F. 如何監督政府的權力
最近兩會在召開,提案議案不少,也不乏有社會責任心的人士提出合理的建議。其中一個熱點就是「讓政府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本人對此非常贊同,但我在考慮更深層次的問題,政府權力如何在陽光下運行,其實現過程是怎麼樣的。我想途徑無非有三:一是政府主動將權力置於陽光之下;二是上級領導的指示,讓權力受監督;三是通過老百姓的努力逼迫政府公開權力運作。 途徑一:政府主動將權力置於陽光之下。大家都清楚這一途徑是不可能出現的,自己主動公布權力運作,等於「自首」。試想,某個官員通過與房地產商勾結,貪污500萬土地出讓金,沒有外部壓力,他會主動公布土地出讓金的運作,而暴露貪污嗎?答案是不會。沒有人在無外部壓力下公開自己的污點,這是人的本性所決定的。途徑一根本不可能。 途徑二:上級領導的指示,讓權力受監督。我不否認會有少數英明的領導,將下級政府的權力運作置於陽光下,但大多數會考慮自己的臉面,而不去動作。現在部門、各級政府多數考慮自己的位子受不受影響,下級政府的腐敗現象暴露等同於給自己抹黑。況且如果只要求下級政府公布權力運作而自己不去執行,也是不能令人信服的。我們知道現在政府大面積腐敗,公布權力運作定會暴露大批貪污腐敗現象,政府的公信力喪失,引起社會不滿,進而社會處於不穩定的狀態,也是政府在實施此途徑要考量的問題。途徑二實施的可能性極小。 途徑三:通過老百姓的努力逼迫政府公開權力運作,這是現階段唯一可以實現的途徑,政府不會自己主動,上級政府指示也沒有積極性,剩下的途徑只有廣大人民群眾的力量推動。社會的發展不是個別領導的意願,而是廣大人民群眾推動的結果,從兩會《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得知,2009年行政訴訟案件大幅上升,說明老百姓的法律意識增強,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利益意識提高,給政府權力尋租造成不少的阻力。但現階段老百姓的力量還沒有形成震懾的效應,政府權力運作還處在陰暗中,政府官員對公開權力運作諱莫如深,極力阻止此進程的發展,因為他們明白只要權力公開運作,權力就沒有尋租的空間,灰色收入必然減少,這是他們不願意看到的結果。 老百姓的努力,不能光靠幾個人的力量,而是要靠大家齊心協力。當你的權益受侵害時,就去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就去打官司,就去找領導,可能現階段十個案件有一個得到公正的判決,那九件也是推動社會發展的事件,社會需要有志之仕,更需要廣大人民群眾的努力,雖然有些人通過自己的努力不能達到預期的結果,不能因為此喪失信念。民眾要有奉獻精神,因為你在維護自己權益時對社會發展做出了貢獻。我常說一句話,「當你的權益受侵害時,除了你自己,沒有人會為人申冤,給你爭取權益,除了你自己別無他人」,你通過法律途徑爭取權益,可能有10%的可能性,你不去爭取,沒有可能,為了這10%的可能,我們值得去努力。有些人認為,這種可能性極小,就不去爭取,是可悲的,他是在放棄自己的利益。 只要我們的利益受到侵害,就要通過法律途徑極力爭取,不要因為可能性小而失去信心,也不要因為事件太小覺得不值得努力。每個人都爭取自己合法的權益,當這些事成為社會輿論時,成為社會發展的方向時,政府也要考量民眾的聲音。從小的事件做起,讓政府權力不僅受到法律的監督,更要受到老百姓的監督,社會才會向前發展,才會達到人們預期的效果。
G. 為什麼權力需要監督與制約
1、我國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的權力是人民賦予,要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用來為人民謀利益,就必須對權力進行制約監督。
2、權力是把雙刃劍。政府權力運用得好,可以指揮得法、令行禁止、造福於民;權力一旦被少數人濫用,超越了法律的界限,就可能滋生腐敗,貽害無窮。為了防止權力的濫用,需要對權力進行制約和監督。
3、根本原因:我國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決定了須對政府權力進行制約和監督.
H. 權力監督和制約原則既包括了什麼的監督也包括什麼的監督
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最關鍵的就是建立權力的制約和監督體系,這個體系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民主監督,二是法制監督。
I. 監督權力的必要性
行政監督必要性理論分析
論述行政監督,就要回答為什麼要對政府進行監督?既然腐敗是公共權力的非公共運用,監督就是對公共權力運用的監督。權力本身並不會腐敗,而且權力離開了一定的機構和人員也不能運行,而人的價值觀念、思想態度、道德品質都會對權力的使用產生影響。政府掌握著公共權力,要想對它進行監督,必須有一定的制度和體製作保障。下面將從權力、人性、政府利益和社會主義民主等方面對行政監督的必要性做一理論分析。
(一)權力與行政監督。權力是人類普遍存在的一種影響力,即對人們的意志和行為能夠施加影響的能力。權力具有腐蝕性,這種腐蝕性根源於權力的下述特徵。
第一,權力的強制性。擁有權力的人可以利用手中掌握的資源,如政治、經濟、文化等,對那些資源的需求者發號施令。兩者形成命令——服從的關系,這種關系就是強制性關系的表現。
第二,權力的工具性。權力的存在主要是為了滿足人類某種利益和需求,這種利益和需求可以是物質的也可以是精神的,既可以是合理的也可以是不合理的。人們追求權力、掌握權力和使用權力,不是為了權力而權力,而是把權力當作滿足自己的需求,維護和增進自己的利益或實現自身價值的一種工具。也就是說,在很大程度上,權力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第三,權力的商品性。就是說權力具有商品的某些屬性,如價值、使用價值、能夠用來交換等。現代社會,大多人的權力都不是與生俱來的,而是通過後天的奮斗獲得的,人們在獲得權力的過程中都要付出一定的、甚至是巨大的代價,這就使得權力具有價值。權力的使用價值指權力對人的有用性,能給人帶來利益,既有價值又有使用價值,這就使得權力可以用來交換。
第四,公共權力的內在矛盾性。公共權力除了具有上述權力的一般特性外,還存在內在的矛盾性。因為公共權力來自於社會,社會民眾是公共權力真正的主人和所有者;然而,公共權力又超脫於社會,具有很強的獨立性,代表社會掌握和使用它的機構和人員具有很強的主觀性。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使得實際掌握權力的機構和人員有可能為了集團或自身的利益去損害或剝奪社會的利益。
正因為權力具有強制性、工具性和商品性,在運用過程中能給掌權者帶來地位榮譽和各種利益,才使得人們競相追逐和爭奪。同時,權力本質上是一種支配他人的力量,權力意志植根於統治和控制他人的慾望之中。這決定了它具有無限擴張的傾向,一旦超出了一定的界限,就會侵犯其他權力。權力對掌權者具有本能的和自發的腐蝕作用,導致對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損害。英國歷史學家阿克頓有一句名言: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這句話深刻地揭示了權力與腐敗的內在聯系。從事物的性質來說,要防止權力濫用,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但是,權力只是腐敗產生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權力是否導致腐敗,離不開對權力載體的人的分析。
(二)人性與行政監督。促使權力發生異化的因素不是別的,正是權力主體的私慾。如果公共權力的掌握者和行使者沒有任何自利的動機或自利的傾向,行政監督就沒有存在的必要。而事實上,人性並不總是善的。麥迪遜曾說:「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統治人,就不需要對政府有任何外來的或內在的控制了。」可以說,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在人性假設上,就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即「人性本惡」或「經濟人」、「人性本善」或「道德人(社會人)」。人性中具有兩種潛在的傾向,即自利傾向和利他傾向,這種人我們稱之為「利益人」。「利益人」既關心自己的利益,也關心別人的利益。當自己的利益和別人的利益相一致時他會成為利己和利他的統一體;當別人的利益和自己的利益不一致時,他會權衡利弊,根據現實條件做出理性的選擇。因此,在存在可能引起公共權力變異的情況下,在進行制度設計、考慮到人性假設時,應做到「道德人」和「經濟人」並重:把「道德人」的實現看作是一個漸進的、長期的過程,同時立足於「經濟人」的假設。
(三)政府利益與行政監督。政府作為社會公共管理的核心主體,是否有自身的利益即政府利益?是否總是追求公共利益?公共選擇學派認為政府也是「經濟人」,存在自利性,也會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政府一旦形成其內部的官僚集團,便會有自身的利益,這可能導致政府失靈。我國也有很多學者承認政府利益的存在。「政府也是『經濟人』,有其自己的利益追求,只不過我國的社會制度和社會性質要求政府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持同一方向。」但作為國家體現者的政府和政府官員,則是具體的,並且他們在社會中扮演著多重角色,因而必然會代表和追求多重利益。
政府利益的存在對公共利益的影響有多種情形。
(1)如果政府利益的方向與公共利益的方向保持一致,則政府利益的追求和公共利益的追求就會相互促進;
(2)如果政府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方向不完全一致,由於自身利益的考慮,政府可能放棄維護和增進公共利益的最佳選擇,而做出對政府更有利的選擇,這會部分地減損公共利益,但仍不失為一種總體最優無法實現時的一種次優選擇,而且「適度合理的政府利益能夠轉化成為推動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動力,具有積極效應。」
(3)如果政府利益突破必要的約束和界限,沿著與公共利益背道而馳的方向進行,這必然會從根本上損害公共利益,這主要表現為政府機構的自我擴張和膨脹、地方利益和部門利益的擴張、大量的政府「設租」和「尋租」行為及官員腐敗等。
正因為政府利益的客觀存在,而且政府在追求自身利益的過程中有可能濫用公共權力,從而使得政府行為有可能偏離公共利益的方向,因此從這個角度看,對政府進行監督也是非常必要的。
(四)社會主義民主與行政監督。社會主義制度下,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為了防止權力的濫用,就應該動員人民對權力的行使進行監督。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政治協商制度都是有效的行政監督形式;各種群眾監督、輿論監督也對政府權力起到了很大的約束作用。
三、加強行政監督理論措施
預防和抑制公共權力腐敗是一項系統工程,可以從物質化、精神化和制度化三個視角進行思考。從物質化的視角來看,作為國家行政機關的公職人員,他們首先是人,需要生活甚至體面地生活。如果長期連基本工資都拿不全,連基本的生活水準都難以維持,怎麼能夠指望他們節制「經濟人」慾望而保持廉潔。有不少人十分欣賞像新加坡、中國香港和西方一些國家「高薪養廉」的成功經驗。從我國現實條件出發,相對提高政府公職人員的福利待遇,實行適薪養廉,抬高腐敗行為的風險成本,這是反對權力腐敗的物質基礎。
從精神化的視角來看,人的精神世界具有相對對立性,世界觀和人生觀、正義感和責任感、法律意識和道德觀念,不是虛無縹緲的,它們附著在公共權力人身上,融入政府官員的思想,培育著公職人員的免疫能力,這是反對權力腐敗的內在力量。人們難以想像一個沒有正義感或正義感不強、缺乏良知或道德感低下、沒有廉恥心或漠視榮譽的人,能夠守住公共權力行使的道德底線。從理論上講,上述物質化視角應屬行政激勵的范疇,精神化視角應屬行政倫理的范疇,這里暫不作深入討論。
從制度化的視角進行探討。關於制度,鄧小平有兩個著名論斷,一個是「教育很重要,但法制更靠得住」。另一個是「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做不成好事,制度好可以使壞人做不成壞事」。這兩個論斷深刻揭示了制度在防腐反腐中的有效性。通過制度防止和消除權力腐敗,已經成為各國政府的明智選擇。在制度層面上探討如何防止和抑制公共權力腐敗的問題,其實質可轉化表述為:如何通過制度化安排,對公共行政權力進行有效地制約和監督。對於這個問題的解決,是人類政治社會恆久的努力,現行各種行政監督制度正是人類長期歷史實踐的沉澱所凝聚的制度力量。
近年來的各種組織、機構進行的調查都顯示腐敗已經成為我國面臨的最嚴重的、最受人們關注的社會問題之一。造成這一問題的原因很多,人性的某些缺陷和權力的腐蝕性是腐敗的可能誘因,制度和體制的不健全使腐敗由可能變為現實,而監督的缺失和乏力則使腐敗呈愈演愈烈之勢。就我國目前的反腐敗形勢而言,最要緊的是加強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