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監督權
A. 人大監督權和公民監督權的區別
性質不同:人大監督是運用國家權力進行監督(其實質是以權力制約權力),而政協監督是民主監督。 對象不同:人大監督是對「一府兩院」的監督,政協監督是政協是對國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發表意見進行協商,以及就決策執行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協商,對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通過建議和批評進行監督。 方式不同:人大監督通過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和代表視察、工作評議和執法評議和行使質詢權等方式進行監督;而政協監督是通過建議和批評進行監督。
B. 公民監督權有哪些
公民依照憲法規定享有的人身、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權益。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我國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權利和自由包括: 1 、平等權 2 、人身自由 3 、政治權利和自由 4 、宗教信仰自由 5 、監督權和取得賠償權 6 、社會經濟權利 7 、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 8 、婦女、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受國家保護 下面分別來看: 1 、平等權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一個基本原則。其基本精神是:凡我國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各項權利,也都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任何公民的合法行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違法犯罪行為也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2 、人身自由權 ( 1 )公民人身自由的含義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有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它包括生存權和自由權。 ( 2 )公民人身自由的主要內容 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一,人身自由權 即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二、人格尊嚴 即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C. 公民有監督權和檢舉權嗎
監督權主要包括五項內容,即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
1、批評權是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的缺點、錯誤有提出批評意見的權利。
2、建議權則指公民有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中國公民可以通過新聞報刊來信來訪座談討論會等多種形式和途徑來行使批評、建議權。批評、建議權的使對於防止官僚主義,提高工作效率有著重要意義。
我國《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在我國的根本大法憲法中有明確規定,保障實現公民的批評建議權,可以切實保證人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活動進行有效的監督。
國家非常重視保障公民實現批評建議權,不僅在憲法和法律中保護公民的監督權,黨和國家領導人也十分重視人民的監督工作。
3、申訴權是指公民對因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的錯誤或違法的決定、判決,或者因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致使他或他的親屬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申述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銷決定、判決或賠償損失的請求。
4、控告權是指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機關進行揭發和指控的權利。公民向有關國家機關控告國家機關或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的權利,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
5、檢舉權是指公民對於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向有關機關揭發事實,請求依法處理的權利。
D. 我國公民行使監督權的途徑和方式有哪些
我國公民行使監督權的途徑和方式有:
1、信訪舉報;
2、人大代表聯系群眾制度
3、新的監督方式:監督聽證會、民主評議會、網上評議等。
(4)公民監督權擴展閱讀:
1、監督權,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監督權和公民通過自己選舉的國家代表機關代錶行使的監督權,另外,公民的許多權利具有監督國家權力的性質。這里,作為參政權的一項內容的監督權,是一種直接的政治監督權。它主要包括五項內容,即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
2、實行民主監督,有利於消除腐敗現象,克服官僚主義和不正之風,改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有利於維護國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有助於激發廣大公民關心國家大事、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出謀劃策的主人翁精神。
E. 我國公民行使監督權,監督對象是
監督權,是指公民有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公務活動的權利。它是公民參政權中的一項不可缺少的內容,是國家權力監督體系中的一種最具活力的監督。實行民主監督,既有利於改進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也有助於激發廣大公民關心國家大事、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出謀劃策的主人翁精神。
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對於國家和社會的各項事務享有監督權。憲法和法律賦予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一府兩院」(政府、法院、檢察院)進行監督的權力,以保障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對國家權力機關負責,保障行政和司法權力的有效行使,保障人民當家做主權利的實現。
監督權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監督權和公民通過自己選舉的國家代表機關代錶行使的監督權,另外,公民的許多權利具有監督國家權力的性質。這里,作為參政權的一項內容的監督權,是一種直接的政治監督權。它主要包括五項內容,即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
F. 公民監督權的主要內容
監督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監督權包括:1、批評、建議權;2、控告檢舉權;3、申訴權。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國家機關負有查清事實進行處理的義務,我國的刑法和憲法都對此進行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G. 公民如何正確行使監督權
公民享有監督權,但應當負責任地行使這一權利,這要求我們在行使這一權利時:
1.為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要敢於同邪惡勢力進行斗爭,勇於使用憲法和法律賦予自己的監督權。
2.要負責地實行民主監督,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不以舉報為名製造事端,不能幹擾公務活動。
公民要負責地行使民主監督權利意義:
實行民主監督,有利於消除腐敗現象,克服官僚主義和不正之風,改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有利於維護國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有助於激發廣大公民關心國家大事、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出謀劃策的主人翁精神。
H. 哪些權利是公民享有的監督權
批評和建議的權利、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憲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8)公民監督權擴展閱讀
《憲法》第二章是關於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內容如下:
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第四十九條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