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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手段化

發布時間: 2021-02-13 13:10:28

1. 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是什麼內容

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是內容如下:

一、黨內關系要正常化,批評和自我批評要經常開展,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為常態;

二、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要成為大多數;

三、對嚴重違紀的重處分、作出重大職務調整應當是少數;

四、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只能是極少數。「四種形態」的針對對象是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

嚴管就是厚愛。2015年9月份,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調研時強調,把握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以嚴明的紀律推進全面從嚴治黨。

黨的十九大黨章修正案在第四十條中,增寫了「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處分、組織調整成為管黨治黨的重要手段,嚴重違紀、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這既體現了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一貫方針,又對監督執紀問責常態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須貫徹運用到全面從嚴治黨全過程,鞏固發展來之不易的良好政治生態。
准確把握運用「四種形態」,讓紀律成為管黨治黨的尺子。

第一種形態是黨內監督的基礎工作,抓住了這個環節,黨員幹部就能不犯或少犯錯誤。

第二、三種形態落實把紀律挺在前面的要求,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綜合運用紀律處分、組織調整等方式,分類處置,層層設防,有效改變「要麼是好同志,要麼是階下囚」的狀況。第四種形態體現了我們黨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的堅強決心。

「四種形態」環環相扣,對應問題的嚴重性遞增,而所涉及人數遞減,體現著黨組織對黨員幹部的嚴格要求和關心愛護。

關鍵要在第一種形態上下功夫。要用好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武器,從第一道關口把住,讓紅臉出汗成為常態,實現黨內政治生活正常化。把談話函詢作為日常性工作,對反映的一般性問題及時談話提醒、約談函詢,讓本人作出說明,所在黨委(黨組)書記簽。

拓展資料

監督執紀問責的「四種形態」為:

  • 黨內關系要正常化,批評和自我批評要經常開展,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為常態。

  • 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要成為大多數。

  • 對嚴重違紀的重處分、作出重大職務調整應當是少數。

  • 而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只能是極極少數。

  • 監督指察看並加以管理,也指從事監督工作的人。具體的說,是對現場或某一特定環節﹑過程進行監視﹑督促和管理,使其結果能達到預定的目標。監督:(拼音 jiān dū,英語 Supervise)即對現場或某一特定環節﹑過程進行監視﹑督促和管理﹐使其結果能達到預定的目標。

  • 」劉良註:「監督,謂監督軍事也。日本影視劇製作的導演是決定整部作品,掌管故事進行的步調,出演方式,美術、音樂效果等。是要對整個作品,按照對劇情,劇本的獨自解釋從整體上指導(如,演員演技,美術,攝影,音樂等等)整個作品的人。

人民網:如何理解監督執紀「四種形態」

2. 為何設立國家監察委,它有哪些監察手段

《方案》提出,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建立在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要實施組織和制度創新,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擴大監察范圍,豐富監察手段,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根據《方案》,試點地區的監察委員會將與紀委合署辦公。
此外,2016年10月27日通過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公報中寫道,「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這是中國官方首次將「監察機關」與人大、政府、司法機關一並提及。
手段方面,目前的行政監察法賦予監察機關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和行政處分權等。但由於有限的監察手段分散於各個部門,且偏重事後監督,所以一些方式方法在實踐中難以落實。

一旦改革,監察委員會的監察手段將得到優化、豐富。除以往的監察方法外,審計、反腐反瀆案件偵查等,都將集於一身。尤其對貪腐、瀆職案件的刑事偵查措施,過去只能由檢察院享有,紀檢監察機關沒有這項權力。以後,監察委也許可以使用刑事拘留、逮捕甚至監視居住等手段。
這里還涉及偵查成本問題。現在,紀委在查處違紀過程中只有黨內的手段措施,雖然也能收集一些證據,但筆錄、口供等要想成為司法程序中的證據都要經過檢察院的二次轉化。在這個過程中,不僅可能出現問題,還可能出現變數,造成無用功。監察委員會如果享有反貪反瀆案件的偵查權,就大大減少了轉化的必要性。這不僅解決了限制違法違紀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合法性問題,還能填補紀檢機關與司法機關在銜接、協調過程中的障礙、漏洞,同時也會在法律上受到更大約束。

3. 黨內監督的方式有哪幾種

黨內監督的主要形式有:

(1)集體領導是黨的領導的最高原則之一,黨的各級組織必須按照這一原則,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應由集體討論決定,決不允許任何人凌駕於組織之上或游離於集體之外,擅自獨斷專行。

(2)實行黨的組織監督制度,各級黨的紀委按照管理許可權分別監督黨員幹部,按照黨章規定切實擔負起監督同級黨委及其領導成員的任務;切實執行上級組織對下級組織監督檢查和對下級組織及其領導幹部定期考核制度;執行下級組織向上級組織的請示報告制度。

(3)嚴格黨內組織生活制度,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4)疏通黨內和黨外監督的渠道,充分保證廣大黨員和人民群眾負責地進行批評、揭發和檢舉。

(3)監督手段化擴展閱讀:

黨內監督三個原則

(一)搞好黨內監督要求相關制度具體細化

搞好黨內監督,從根本上說要走制度建設和制度管理的道路,即以制度制約權力。現在,我們黨關於實行黨內監督的制度並不是一片空白。恰恰相反,黨在監督方面的建章立制工作應該說是卓有建樹的。然而,我們依然感到,開展黨內監督遠非一件易事,甚至無從下手。

雖然現有的這些監督條規集中了全黨的智慧,很好地闡述了黨內監督的地位、作用、意義,制定了基本的制度、方法,但是這些制度都是比較宏觀、抽象的,如果真正使其能夠得到貫徹落實,尚需要以一系列的具體措施規定給予支持。

(二)搞好黨內監督要求黨務活動公開透明

搞好黨內監督,必須建立在對屬於監督范圍內的人和事有清楚了解的基礎上。實行黨內監督,需要黨內生活和黨務活動的公開性、透明度。我們黨的黨內監督,必須也只有在公開透明的條件下才能有效地進行。

因此,有必要強調以公開透明的信息方式,保證黨內外群眾和相關監督機構獲得知情權。可以這樣考慮,今後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可以採取一定的形式,定時地發布黨的工作、黨內生活和黨務活動的情況。同時,定期舉行黨員民意測驗,對黨組織和領導的工作進行評定,供參考改進。

4. 新聞媒體的監督手段和途徑有哪些

我也想知道的

5. 什麼是黨內監督的重要方式有那些

巡視是黨內監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面巡視。

新中國成立後,黨中央從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面加強巡視制度建設,巡視工作作為黨內監督的一項重要內容越來越受到重視。改革開放以後,經過制度設計、組織機構、工作方式等方面的不斷發展,巡視工作由不固定到固定、由臨時性到經常化,最終寫入黨章,成為黨內的基本制度之一。

(5)監督手段化擴展閱讀

搞好黨內監督,從根本上說要走制度建設和制度管理的道路,即以制度制約權力。現在,我們黨關於實行黨內監督的制度並不是一片空白。恰恰相反,黨在監督方面的建章立制工作應該說是卓有建樹的。

然而,依然感到,開展黨內監督遠非一件易事,甚至無從下手。雖然現有的這些監督條規集中了全黨的智慧,很好地闡述了黨內監督的地位、作用、意義,制定了基本的制度、方法,但是這些制度都是比較宏觀、抽象的,如果真正使其能夠得到貫徹落實,尚需要以一系列的具體措施規定給予支持。

搞好黨內監督,必須建立在對屬於監督范圍內的人和事有清楚了解的基礎上。實行黨內監督,需要黨內生活和黨務活動的公開性、透明度。我們黨的黨內監督,必須也只有在公開透明的條件下才能有效地進行。

因此,有必要強調以公開透明的信息方式,保證黨內外群眾和相關監督機構獲得知情權。可以這樣考慮,今後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可以採取一定的形式(如公報、通報、報告等),定時地發布黨的工作、黨內生活和黨務活動的情況。

同時,定期舉行黨員民意測驗,對黨組織和領導的工作進行評定,供參考改進。

6. 公民監督政府的最有效手段

民主政治是責任政治,責任政治下的政府自然應該是責任政府。責任政府建設最為核心的環節就是努力構建完善的政府問責制。由於我國政府問責制起步較晚,在實踐中還存在諸多的問題。主要表現在政府責任缺乏明確界定,政府權力缺乏剛性約束,對政府官員失責違規行為缺乏有效追懲,異體問責功能虛置等。針對這些問題,我國問責制的建設必須在制度設計上實現突破和強化,實現問責主體的多元化和協調化,這才是問責制的本質所在。一、加強政府責任立法,明確政府責任著名的公共管理學家法約爾指出:「責任是權力的孿生物,是權力的當然結果和必要補充,凡權力行使的地方就有責任。」(H.法約爾:《工業管理和一般管理》,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2年版,第24頁)如果享有權力而不承擔相應的責任,必然意味著公共權力的無限膨脹與擴張,最終必然威脅民眾權力的實現。因此,必須對政府的權力加以控制,使得政府的權力與責任相配套,享有多大的權力就應該承擔多大的責任。這首先就要求對政府所承擔的責任加以明細化,制定統一的《政府責任法》,將政府因其職能與義務而承擔的責任加以統一整合。這里需要強調的是:首先,《政府責任法》的內容必須具有可操作性,而不是具體原則的規定,不僅包括對政府責任從總體上的明示與失責的追懲,更重要的是對各級政府、政府部門之間以及部門首長與非首長領導之間的責任都應該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其次,建立專門的機構負責監督《政府責任法》的實施。具體來說,可以在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設立專門的政府責任監督機構,全權負責監督《政府問責法》的實施,黨要帶頭執行憲法和法律,支持國家權力機關依法開展監督工作,從而確保責任監督和追懲的力度。二、首長負責制與責任追究的「紐倫堡」原則雙管齊下首長負責制與責任追究的「紐倫堡」原則雙管齊下是解決集體行動的困境的有效措施。理論界對於首長負責制的論述頗多,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對於抽象行政行為的責任追究問題,絕不能以「集體決議」的名義而推卸行政首長應負的責任,由於抽象行政行為在我國的不可訴性和效力的普遍持續性,因而對社會與公民產生的影響更為廣大,所以更應該加強對其監督,讓行政首長承擔更多的責任,一旦該行政行為造成侵權或違法,行政首長即要承擔主要責任,從而增強行政首長的責任感和抽象行政行為實施的謹慎度。所謂責任追究的「紐倫堡」原則,即是被告遵照其政府或某一長官之命而行動的事實,不能使其免除責任。(張國慶:《行政管理學概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49頁)這也就是說,雖然首長是決策的最終決定者,但決策的參與者和決策的執行者並不能擺脫決策失誤與錯誤執行的責任。這樣必然能增強行政首長以外人員對於決策實施的謹慎度和對於首長決策的制衡性,同時也有助於錯誤決策的及時糾正和對於行政首長獨斷專行的遏制。要使「紐倫堡」原則得以有效貫徹,還必須有配套制度的保證,這就是堅持道德提倡的揭發機制,即對於具有道德良心和正義感而違背組織政策去堅持倫理標準的組織成員的保護。三、完善政務公開,克服信息不對稱克服信息不對稱的根本措施就是完善政務公開制度,提高政府信息透明化水平。建設政務公開必須有一套完善的制度措施作保障。首先就是制訂系統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政務公開法》,對政府哪些信息必須公開作出明確的規定,並同時制定相應的違法懲戒措施。同時,注意政務公開的實效性,避免「公開的是群眾不需要的或眾所周知的,群眾需要的是不公開的」這樣的現象。從而有效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同時也能使公民對政府的監督真正落到實處。實行政務公開,除了將相關的法律依據以及行為過程和處理結果公諸於眾以外,還必須對政府掌握的大量信息資源公開化,這樣才能使公眾對政府的行為作出有理有據的科學判斷。同時,也能使政府在公眾的監督下更加審慎行事,提高政府決策的科學化水平。如果政府行政不公開、不透明,就會嚴重阻礙政府的責任承擔和責任追究。只有真正實現政務公開,使得政府行政透明化,才能最終走出信息不對稱的困境,從而真正實現人民群眾對政府行為的有效監督與追懲。四、充分發揮人大的異體監督與問責功能要實現「同體問責」向「異體問責」的發展,首要任務就是充分發揮人大的監督問責功能。筆者認為要充分發揮人大的監督問責功能應做到以下三點:第一,正確處理好黨的領導和人大監督的關系。黨要帶頭執行憲法和法律,支持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開展監督工作。第二,提高人大代表的專業化和專職化水平。人大機關要拓寬招才、引才渠道,配好配強機關幹部,特別是要注意引進審計、經濟、法律和科教等專門人才,充實力量,提高人大機關的專業化水平。同時,要進一步改善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年齡結構、知識結構,在逐步實現常委會組成人員比較年輕化的同時,逐步實現常委會委員的專職化,使常委會委員把主要精力放在人大工作上。第三,提高人大監督的法制化水平。要加強監督立法和健全監督機構,使人大監督更加規范化和制度化,如可以設置監督委員會負責日常的監督工作,為人大監督機制的高效運行提供組織保證。要進一步完善人大的監督手段,使質詢、罷免、撤職、調查、審議和批准等監督方式更加規范化。五、充分發揮新聞輿論和人民群眾對政府的監督與問責功能新聞輿論是強化政府問責,增強政府回應力的重要措施。在現代社會,新聞媒體具有強大的信息傳播和影響力,能夠給政府官員施加非常的精神壓力,增強政府及其官員對社會的回應度。國外學者這樣評價媒體的監督力量,「非政府組織對公共部門的監督,其中一種確保政府及其人員公共責任的力量就是媒體」。媒體能夠以一種高度藝術性的形式來報道政府官員以及公務員的活動,對政府的規劃及實施進行調查,抓住那些不負責任的行為進行曝光,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已然成為一種不可替代的強大的監督力量。目前,當務之急就是給新聞媒體的監督以制度保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真正保障新聞媒體監督的獨立性和有效性,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監督政府責任行政的功能。馬克思主義認為,只有人民群眾實現了權力的監督,才是真正有效的制約,離開了人民群眾的監督來談所謂制約的問題,是永遠都無法找到權力制約的有效途徑的。馬克思和恩格斯認為人民群眾掌握監督權是實現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根本保證之一。只有人民群眾真正了解政府決策和行動的全過程,才能真正實現對政府的強有力監督。我國的政府問責制建設必須通過多種渠道發揮人民群眾參政議政和監督政府的作用。

7. 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讓什麼成為常態

推進全面來從嚴治黨的戰源略高度,再次強調要把握運用好監督執紀「四種形態」。
讓咬耳朵、扯袖子,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大多數,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是少數,而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只能是極極少數。
這一重要論述,既是對長期以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實踐經驗的深刻總結,又是對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紀檢監察工作所面臨形勢和任務的科學判斷;既是對黨內監督工作的重要理論創新,又是推動紀律審查工作轉型的方向指引。

8. 監督全面化是什麼意思

十餘年來,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較為系統的監管法規和考核辦法,並在此基礎上基本建立了基於「管采分離」原則、以財政部門為監督考核主體、主要面向政府集中采購機構、以程序規范性和結果經濟性為兩大重點的監督考核體系。近年來,通過制定集中采購目錄、明確各級標准配置、強化集中采購、強調公開招標、擴大公開透明等措施,初步形成了多主體參與,全過程監管的整體監督,政府采購的監督考核工作取得了極大的進展。
然而,新時期政府采購工作面臨著從實現「節支防腐」的老目標向「績效最優」的政策功能效應新目標的轉變,亟須提高政府采購的「效率」,並更好地實現其對節能環保、中小企業等政策支持,我國政府采購工作仍需在今後的工作中持續改進。
考核指標體系無法很好體現政采績效
2013年,課題組對財政部、國稅總局、海關總署、北京、深圳、浙江、河南等地區進行了調研,並依託財政部,向11個省市的采購人、監管部門和政府集中采購機構三方共發放了207份有效問卷,從調研的情況來看,目前政府采購監督考核體系還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1.政府采購的制度體系建設有待提升,法規體系、體制架構等還需完善。調研中三方均認為政府采購目前最主要的問題依次是:沒有有效地發揮政策性功能、采購需求不規范、過度采購嚴重和采購整體效率低下。而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一是法規體系不健全,現有政府采購法律缺乏對政策職能的明確要求,從而在監督和考核中不能明確相關的指標;二是管理體制問題,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是否設立、設立後的定位和性質等問題均無明確規定,造成了各地管理混亂。
2.監督考核重結果輕過程,且結果著重於經濟性、過程著重於規范性的監督考核指標體系不能完全體現政府采購的績效。問卷調查顯示,采購人和監管部門均認為當前政府采購考核存在的最主要問題是過度重視結果(采購人選擇比例為38.8%,集中采購機構34.1%),忽略過程考核(采購人選擇比例為35%,集中采購機構48.4%)。在實際工作中,這一問題又進一步簡化為重點考核采購資金的節支率和財政資金的采購程序是否合規合法兩個重點考核項。但由於節約額和節約率主要以政府采購預算為基準和參照物,預算環節的不精細導致節支率高低在當前缺乏實際意義。同時,在公開招標等采購方式中,過程的規范性並不能阻止在進入采購流程前已經發生的圍標、串標行為,同時評標專家權力過大、重評標過程而忽略合同履約的考核也使得程序規范性考核的效用大打折扣。此外,節支率和當前法律條件下的合法合規實際上是與「績效最優」原則相悖的,並不利於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的發揮。
3.以財政部門為核心的監督考核執行主體實際上弱化了「管采分離」原則。雖然部分地方已經意識到財政部門權力過大帶來的問題,如廣東省2010年發布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已將實施監督檢查的主體規定為人民政府和人大,財政部門扮演的只是「協作配合」的角色。然而在我國的政府采購體系中,地方政府(采購人)本身就具有過度采購的傾向,而人大對財政預決算雖然具有審批監督權,但對預算、決算遭到否決的法律後果沒有規定,對人大在監督中的不作為應承擔何種責任也沒有明確規定,導致人大監督的主動性不強。
4.以集中采購機構為主要的監督考核對象,實際上未能明確最終責任人,且遺漏了采購人、社會代理機構和供應商等責任主體。首先,作為主要監管對象的集中采購機構只是從事集中采購目錄范圍內的采購代理工作,既不能充分了解采購人的需求,也沒有抑制采購人不合理需求的權力,甚至在多數地區沒有簽訂合同的權力,僅僅承擔了組織采購人選擇相應的采購方式(一般為公開招標)的基礎工作。對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考核,其本質只能是對采購流程的復核,出現問題了也找不到責任人,或者責任人並不能切實負起責任。其次,采購人作為需求源頭的監管缺位。由於預算編制不精細,采購標准滯後(尤其是非貨品類的服務缺乏標准)、標準的彈性過大、采購周期過長等原因,近期仍出現了部分天價采購和非必要采購。最後,對社會代理機構和供應商的監督考核方式主要是資格認定,標准比較寬松。而調研中發現,違規違法采購大多是社會代理機構為了維系政府采購人這一大客戶,通過違規違法手段滿足政府采購人的不當需求而產生的。
5.監督考核結果往往沒有得到有效的反饋和利用。由於當前我國政府采購監督考核的內容過於狹窄,導致監督考核的結果應用范圍很窄、應用程度也不高。既不能作為指導下一年度工作的數據基礎,也不能對采購人的績效高低予以不同的獎勵和懲罰,出現問題後整改意見往往只能落實到單位而不是個人,沒有體現監督考核的指揮棒作用。
考核內容不應只限於結果
為解決我國政府采購監督考核中出現的上述問題,適應當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對政府采購定位、職能和目標轉變的需要,按照「抓緊解決老問題、逐步實現新目標」的思路,政府采購應從如下五方面進一步完善我國政府采購監督考核的體制機制。
1.從體制建設上,以理順財政部門權責為突破,更好落實「管采分離」原則,形成權責明確的多元化監督考核主體,填補當前監管空白環節。一是要拓展「管」的內容,將「管」拓展至「日常管理」和「監督考核」兩個職能。日常管理程序化、流程化,而監督考核則應進一步拓展至政府采購的需求、采購和審計等全過程。二是要明確新增監管職能的責任主體。參考國際經驗,建議在政府采購的事前階段,由各級人大負責同級政府采購人采購需求計劃的監督考核,對采購人提出采購項目的采購標准、采購成本、采購方式進行評估和論證;在政府采購的事中階段,由財政部門負責對集中采購機構以及社會代理采購機構合規性、采購績效進行考核,並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負責對供應商履約情況的考核;在政府采購的事後階段,由審計部門負責對采購項目整體績效的全面考核,並提交人大進行決算審議。近期可先強化人大和審計部門對財政部門預算和決算監督的力度,在某些專業化領域探索獨立第三方進行監督考核,進一步落實公開透明工作,鼓勵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監督政府采購工作,並建立政府采購舉報獎勵制度和舉報人保護制度等。
2.從機制建設上,以促進政府采購專業化為抓手,明確政府采購各方、各環節責任人的責權關系,落實監督考核的對象,提升政府采購的效率。遠期來看,采購人和采購使用人是兩個不同的主體,采購使用人的需求往往不包含政策功能,並需要通過相關的規章制度和采購人來規范和抑制其過度需求。因此,采購人作為政府采購的代表,應與采購使用人相對分離,形成一支專業化、職業化的隊伍,較為獨立地全權行使政府采購工作職能。但我國短期內還難以形成這樣一支專業化、高效率的采購人隊伍,需要一個中間過渡機構,既能一定程度上履行在執行層面上約束采購使用人過度需求的職能,又能快速培養專業化、職業化采購官隊伍。從當前的實踐來看,以現有的集中采購機構代表政府履行采購人職責最為合適。一方面集中采購機構最能掌握采購的細節,從而更好地控制采購行為,實現政策功能;另一方面集中采購機構本身作為當前被嚴格監督考核的對象,又可以更好地規范其自身采購行為。建議近期進一步強化集中采購機構和內部官員的專業化水平,並吸納其參與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的制定,負責制定政府集中采購操作規程、實施辦法,統一組織本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實施,並在采購過程中參與對采購人、供應商、評審專傢具體采購行為的監督和管理。對於集中采購機構及其內部官員出現的問題,也理應從嚴從重處罰。要實現集中采購機構作為專業化、職業化采購官培養機構的設想,應對集中采購機構的定位進行調整,從目前《政府采購法》中定位的代理機構轉變為執行機構。
3.從流程規范化的角度,應以強化監督考核采購關鍵環節為重點,推進源頭采購使用人監督考核和事中事後的參與方履約監督考核,實現監督考核全程覆蓋。在政府采購的事前階段,要科學管理采購需求。采購使用人編報采購需求和采購計劃時,就應對采購項目進行評估和論證,明確和細化資金來源、采購方式、采購時間、采購標准。在政府采購的事中階段,要著重加強對招投標環節的監督管理,一是要在招投標前排查圍標、串標問題時落實流程背後的責任人,明確責任追究的主體。二是在事中統一評審專家的權責,可借鑒深圳的評定分離創新,將采購人吸納到采購過程中來,同時加強評標專家的責任。三是在事後重點落實對合同履約情況的監督考核,強化對招標人與中標人合同簽訂情況、變更供應商、變更服務和貨品內容以及未履行投標承諾情況的監督考核評價,加大對合同違約行為的懲處。最後,還應考核采購項目對某一地區的社會、經濟、環境等宏觀方面所產生的有形效益或無形效益的結果,以及采購使用人對於采購服務的滿意度等,並進一步完善政府采購的申訴機制和供應商救濟制度。
4.以電子化建設為手段促進政府采購和監督考核過程公開透明。通過電子化采購平台,建立健全采購執行的動態監控機制,加大對政府采購信息發布、計劃執行、方式變更、合同備案等重點環節的監控力度。
5.以監督考核結果的合理運用促進政府采購績效的進一步提升。將政府采購監督考核結果與下一年度的采購預算、獎勵懲罰制度掛鉤,促使各部門積極地運用績效評估結果發現自身在政府采購中存在的問題,在以後的采購工作中加以改進,不斷提高政府采購績效。

9. 如何增加訴訟監督手段

我覺得凡是與抄訴訟相關的每個環節你都要錄音(能錄像就最好),我國的《法庭規則》並沒有明令禁止當事人錄音(錄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相關條款:第九條 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下列紀律。(一)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第十條 新聞記者旁聽應遵守本規則。未經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許可,不得在庭審過程中錄音、錄像和攝影。)
請請注意這是說的是旁聽人員而不是當事人,法庭往往在開庭時喜歡宣讀:「未經許可不得錄音。。。。」這與小商小販的短斤少兩行為沒什麼區別。等於是變相地剋扣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0. 關於紀檢監察機關強化政治監督的方式方法

發揮好黨組的政治核心作用,始終緊堅守正確的政治方向,加強思想引導和制度建設,強化黨的政策執行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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