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監督司法
⑴ 哪些屬於人民法院對仲裁的監督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適用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法院對仲裁裁決監督的情形,目前,我國人民法院對仲裁的司法監督表現在以下3個方面:
1.人民法院裁決仲裁裁決的效力
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作出裁決是人民法院司法監督權的一個重要體現。仲裁協議是仲裁的依據,其有效或無效直接關系著仲裁能否進行的問題。《仲裁法》 第6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 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撤銷仲裁裁決
依據《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第58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涉外仲裁裁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撤銷。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性,非經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為保證仲裁機構裁決的正確性和合法性,使已經生效但確有錯誤的裁決得到糾正,賦予人民法院對終局裁決的司法監督權,允許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
3.否定仲裁裁決的效力,裁定不予執行
人民法院對申請強制執行的仲裁裁決,依據被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司法審查,是司法監督的重要措施。在申請執行程序中,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 具有《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2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涉外仲裁裁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合議庭審查,有權裁 定不予執行。
二、人民法院對仲裁裁決司法監督存在的問題
從人民法院對仲裁裁決司法監督權的立法精神上分析,當前的立法對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督促仲裁員公正仲裁、完善我國仲裁監督機構以及糾正錯誤的仲裁裁決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立法和在司法監督實踐和執行實踐中,也存在不少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是現行法律規定存在弊端,容易導致一個法院作出矛盾的審查結論。《仲裁法》第58條和第63條分別賦予了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申請不予執 行仲裁裁決的權利,當事人可以選擇撤銷仲裁裁決,也可以申請不予執行,並且二者並不是選擇的關系,即當事人在申請撤銷不被支持的情況下,還可以申請不予執 行。由於對撤銷仲裁裁決的審查使用的訴訟程序,由民事審判庭審查,不予執行的申請則由執行機構審查。不同的審查機構適用的法律不完全相同,認識和解決問題 的出發點也不盡一致,很有可能出現矛盾的審查結論,如審判庭裁定駁回當事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使仲裁裁決繼續保持其法律效力,而執行機構審查的結果很有 可能是仲裁裁決存在錯誤,而被裁定不予執行,終止了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這樣的結果既不嚴肅,也損害了仲裁裁決和法院司法審查權應有的權威和地位。
二是關於撤銷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法律規定重復,同時賦予當事人兩項權利,不利於節約司法資源。《仲裁法》第58條規定了可撤銷仲裁裁 決的6種情形,即①沒有仲裁協議的;②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無權裁決的;③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④裁決所根據的 證據是偽造的;⑤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⑥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的行為的。《民事訴訟法》第217條規 定的不予執行的6種情形中(即①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②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無權裁決 的;③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④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⑤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⑥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 決的行為的),第①、②、③、⑥種情形與《仲裁法》第58條第①、②、③、⑥項完全相同,而《仲裁法》第58條第④、⑤種情形與《民事訴訟法》第④項應當 屬於同一類情況,唯一不同的,是《民事訴訟法》第⑤種情形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由於沒有對當事人對上述兩項權利加以限制,在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不能的 情況下,再次申請不予執行,既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也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
⑵ 司法對於仲裁的監督與支持的具體表現
司法對仲裁的監督:
仲裁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司法對仲裁的支持,我認為是生效的仲裁裁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⑶ 司法機關,法律監督機關,仲裁機關,審判機關的定義
應當都從俠義上理解
司法機關是指執行法律的機關,具體包括公檢法司四家。
法律監督機關是指檢察院
仲裁機關不屬於司法機關,屬於調解機構,雙方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的,依然可以訴訟到人民法院
審判機關是指人民法院
⑷ 我國仲裁司法監督的內容
不是很清楚你的仲裁指的是商事仲裁還是勞動仲裁,建議你可以看看《仲裁法》、《調解仲裁法》、《民訴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⑸ 仲裁委員會屬法制局監督,還是屬司法局監督
勞動仲裁委員會屬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下屬單位,由該局上級機關監督,不屬於司法管轄
⑹ 我國仲裁司法監督 的內容!急急急急
我國國內仲裁司法監督制度的內容
對於我國現行仲裁司法監督機制的主要內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顧昂然在向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所作的《仲裁法(草案)》「說明」中,對此歸納為兩個方面:一是「不予執行」,二是「撤銷裁決」。具體說來,我國現行《仲裁法》中對於仲裁司法監督的相關規定體現為:
第一、人民法院有權審查仲裁協議的效力、對仲裁的管轄權進行控制——《仲裁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裁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人民法院有權對仲裁裁決予以撤銷和發回重審:《仲裁法》第58條規定了對國內仲裁予以撤銷的幾種情形,其中在國內仲裁方面,《仲裁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沒有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以及(七)「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等等,人民法院有權撤銷該仲裁裁決。另外,《仲裁法》第59條、第60條和第61條還規定了對仲裁裁決撤銷的程序——「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後,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以此規范裁決撤銷程序的順利進行。
第三、人民法院有權拒絕執行仲裁裁決:其中對於國內仲裁裁決的拒絕執行方面,《仲裁法》63條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2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而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2款的規定,不予執行的具體情形有:(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⑺ 論仲裁獨立與司法監督的關系急!急!急!
畢業幾年了,對這些沒研究了,建議用你們學校的論文庫搜,找找相關論文。一畢業好多文章都沒法找了
⑻ 如何理解仲裁權需要司法支持與監督
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法院起版訴。法院權審理時,會對仲裁進行司法審查。所以說,仲裁權需要司法的監督。仲裁裁決生效後,如果是有一方不履行,對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所以說,仲裁權需要司法支持,否則將成文一紙空文。
⑼ 人民法院對仲裁的監督有那兩種方式
一、仲裁裁決的撤銷(一)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條件和理由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1)沒有仲裁協議的;(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范圍或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3)仲裁庭的組成或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4)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另外,如果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應裁定撤銷該裁決。
提示: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做出撤銷裁決或駁回申請的裁定。
(二)組成合議庭對當事人的申請及仲裁裁決進行審查;經審查,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做出不同的處理:
1、撤銷仲裁裁決
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提出的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後,經審查核實,認定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所依據的理由成立,即應當在2個月內裁定撤銷該仲裁裁決。如果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並未解決,當事人可以重新尋求解決糾紛的方法,包括:(1)重新簽訂仲裁協議,根據重新簽訂的仲裁協議再申請仲裁;(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駁回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1)人民法院經過審查未發現仲裁裁決具有法定可被撤銷的理由的,應在受理撤銷仲裁裁決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做出駁回申請的裁定。(2)對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駁回當事人申請的裁定,當事人無權上訴。(3)對於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得申請再審。
3、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後,如果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二、申請不予執行國內仲裁裁決的情形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5)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提示:對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和申請不予執行的情形: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2)被申請人沒有收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4)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與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區別
1、申請的主體不同。法律*教育網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主體,既可以是依據仲裁裁決享有實體權利的人,也可以是應承擔實體義務的人;而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主體只能是依據仲裁裁決應當承擔實體義務的人。
2、申請的期限不同。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而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期限是執行程序開始後,執行程序完畢之前。
3、申請的法院不同。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而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則只能向受理執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
4、申請撤銷國內仲裁裁決與申請不予執行國內仲裁裁決的情形不同。
具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證據方面的情形。申請撤銷國內仲裁裁決側重於因證據問題導致實體仲裁裁決的錯誤,而申請不予執行國內仲裁裁決則側重於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二是能否包括適用法律錯誤情形不同。申請不予執行國內仲裁裁決可以以適用法律錯誤為由,而申請撤銷國內仲裁裁決則不能以此為由。
5、法律程序不同。
在撤銷仲裁裁決程序中,人民法院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應當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而在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程序中,人民法院不可以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⑽ 對仲裁監督程序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程序主要分三個步驟:
(1)申請和受理。申請,是指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仲裁條款或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發生的爭議依法請求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的行為。提起仲裁申請是當事人為獲得仲裁、解決糾紛的一種請求,是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一種手段,也是仲裁機構行使仲裁權的前提。只有當事人提起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才能受理案件。
受理,是指仲裁機構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決定立案進行仲裁的程序。受理是仲裁程序的開始,是仲裁機構開始行使管轄權的標志。
(2)仲裁庭的組成。仲裁機構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員會直接仲裁,而是通過一定的組織實現的,這個組織稱為仲裁庭。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庭組成有兩種組織形式:①獨任仲裁庭,即由一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②合議仲裁庭,即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仲裁庭的組織形式由當事人約定,仲裁員由當事人選定或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3)開庭和裁決。開庭是仲裁庭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參加下,對仲裁請求進行實體審理和裁決的活動。開庭是仲裁活動的實質階段。其目的是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裁決是指仲裁庭在實體上對當事人權利義務作出裁斷。裁決是仲裁審理的最終程序,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