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電監督
A. 嚴禁什麼人員從事帶電操作
延吉沒有操作證,電工證和不穿絕緣工作服,絕緣鞋的人帶電操作
B. 帶電作業人員崗位的基本職責是什麼
帶電作業人員崗位的基本職責是負責本單位所轄配電線路帶電作業檢修、測試及其它帶電作業任務,及時消除線路缺陷、處理故障及進行帶電事故搶修工作。
帶電作業班組員工職責:
一、班長崗位職責和安全職責
(一)崗位職責
1. 負責班組的安全文明生產、日常工作安排、質量管理、技術管理、基礎管理、技術培訓、優質服務及班組員工職業道德教育等各項管理工作。
2. 負責制定班組的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檢查、考核和總結。帶領全班人員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任務和技術經濟指標。
3. 負責落實上級下達的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和反事故技術措施。
4.負責組織開展班組標准化作業。
5.負責落實帶電作業的技術監督工作。
6.負責組織做好所轄設備的缺陷處理和跟蹤分析工作。
7.負責推廣應用帶電作業新工器具、新技術。
8.負責帶領班組員工做好班組建設工作,促進班組管理在創建星級班組工作中持續提高管理水平。
9.負責組織班組員工向「SG186」生產管理信息系統及時、准確歸檔本班組的信息資料。
10.負責提出檢修設備的備品備件計劃。
11.負責加強班組民主管理工作,落實班組「三公開」。
12.負責班組安全技術培訓和崗位練兵。
(二)安全職責
1.班長是本班組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班組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負責,對所管轄設備的安全運行負責,負責組織班組安全活動,對落實「三不傷害」負責。
2.負責制定班組安全目標並組織實施,控制未遂和異常。
3.負責組織制定班組事故應急預案,開展反事故演習。
4.負責貫徹執行相關安全規程規定,堅決制止習慣性違章行為。
5.負責組織崗位安全技術培訓,組織對班組員工及相關工作人員的安全教育。
6.負責組織開展和參加定期安全檢查和專項安全檢查活動,落實上級下達的各項反事故技術措施。
7.負責落實本班組安全工器具、帶電作業工器具、登高拉力用具的安全檢查和周期預防性試驗。
8.負責檢查本班組作業場所的安全狀況,對本班組員工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隱患做到及時消除、登記和上報。
9.支持班組安全員履行職責,對本班組發生的異常、未遂、障礙及事故等不安全事件,督促本班組員工做好記錄,及時上報,並保護好現場,組織分析原因、總結教訓、落實改進措施。
二、副班長職責
副班長協助班長工作,負責分管范圍的工作,完成班長指定的工作,班長不在時履行班長職責。
三、技術專(兼)責崗位職責和安全職責
(一)崗位職責
1.負責班內施工質量和技術管理工作。
2.負責審核缺陷處理技術方案,提出對策措施並督促執行。
3.負責指導、監督班組成員在施工作業中全面執行質量和工藝標准。
4.協助班長提出設備、材料計劃和技術措施。
5.負責制定班組技術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包括正確使用檢修設備、儀器儀表技能)。
6.負責建立健全班組設備技術台帳、圖紙和技術資料。
7.負責填寫或審核技術報告,完成技術總結並上報。
8.負責審查班組向「SG186」生產管理信息系統提供的信息資料。
9.負責參加編寫、審查各項現場作業工序工藝標准卡,並檢查技術措施的執行情況。
10.負責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應用。
11.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班組培訓計劃,協助班長完成單位布置的各項培訓任務。
12.負責對新員工進行生產知識、安全知識、規程制度的考問和抽測。
13.協助班長做好班組常規培訓工作,安排好新人員的崗位培訓,及時做好各項培訓的登記管理並按期總結,向單位培訓專責匯報執行情況。
14.協助班長做好工作計劃安排和生產管理工作。
(二)安全職責
1.協助班長搞好班組安全技術管理和安全技術培訓。
2.協助班長制定班組年度安全目標和實現目標的安全技術組織措施。
3.施工作業前,協助班長(工作負責人)查明危險點,落實安全技術措施。
4.協助班長搞好檢修質量分析。
5.負責參加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協助班長及時制定落實整改措施。
6.協助班長、安全員對本班組發生的異常、未遂、障礙、事故和其它不安全事件及時開展分析,制定落實改進措施。
四、安全員職責(兼)
1.負責對本班組的安全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落實安全綜合治理。
2.負責組織班組安全教育培訓(包括增強現場急救技能和安全工器具使用技能)。
3.負責審定現場作業工序工藝標准卡危險點分析,檢查、落實危險點控制措施。
4.負責規范作業人員的安全行為,有權停止現場違章人員和不聽指揮人員的工作,有權向上級安監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5.負責工作票的檢查、登記、評價和統計上報。
6.負責組織班組安全學習,並做好錄音、視頻或紙質記錄。
7.負責班組安全工器具的送檢、領用、維護及建檔工作。
8.負責班組員工的安全培訓考試及安全違章情況建檔。
9.負責班組各項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問題督促其整改消除。
10.負責參加安全網例會。
11.負責班組安全報表的統計上報。
12.協助班長對本班組發生的異常、未遂、障礙、事故和其它不安全事件及時開展分析,制定落實改進措施。
五、其它成員崗位職責和安全職責
(一)崗位職責
1.服從班長、副班長、技術專(兼)責、安全員、工作負責人的工作安排,保質保量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2.按安全技術規程和標准化要求開展現場作業,做到文明生產。
3.負責班組及個人工器具的保管與維護。
4.參與班組各項基礎管理,參加各項技術安全培訓,配合班長、副班長、技術專(兼)責、安全員做好各項班組管理資料的記錄。
5.積極參加民主管理,對班內工作執行情況提出獎懲意見。
6.積極參加各種團隊活動。
7.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任務。
(二)安全職責
1.遵守相關安全規程、規定,執行安全技術措施,做到不違章作業。有權制止它人違章作業,對安全措施不符合規定、任務不清和停、帶電范圍不清的工作項目,以及違章指揮,有權拒絕作業。
2.參加班長召開的班前和班後會,服從領導,聽從指揮,做到「三不傷害」。
3.發生異常、未遂、事故時,應及時向班長匯報,並保護好現場,不隱瞞真相,配合事故調查、分析、落實防範措施。
4.參加班組安全活動和安全培訓,掌握觸電急救法、人工呼吸法等緊急救護方法;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掌握消防知識,正確使用滅火器材。
5.工作前檢查安全工器具,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六、工器具保管員的職責(兼)
1.協助班長建立工器具台帳。
2.負責定期核對、檢查工器具,更新工器具台帳。
3.負責檢查工器具試驗有否超周期,工器具有否流失現象,工器具的維護、安全狀況等。
4.負責及時向主管部門上報工器具的采購、使用、保管、維護、損壞等情況。
5.遵守帶電作業工器具管理和庫房管理的相關規定,監護所有進入帶電作業工器具庫房的人員。
C. 讓制度長牙讓紀律帶電,新時代加強黨的紀律的政治性,時代性,針對性體現在哪些方面
讓制度長牙讓紀律帶電,新時代加強黨的紀律的政治性、時代性、針對性體現在日常言行中,養成自覺遵紀守法的習慣。黨員幹部要率先垂範,特別是要有「怕」的意識。
不是膽小怕事,而是共產黨員特別是黨員民警,對黨的紀律、對國家法律法規要從心底里敬畏,並用這種「怕」約束自己,在遇到可能違反黨紀政紀的時候,要有如履薄冰、如臨深淵的警惕。在日常生活中,經常用黨的紀律作為鏡子來正視自己,才能防微杜漸,真正成為一個遵守紀律的好黨員。
(3)帶電監督擴展閱讀
讓制度「長牙」、紀律「帶電」,實現監督全覆蓋是前提:
全面從嚴治黨,必須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明確紀律的內涵,把嚴明紀律和規矩體現在日常管理監督中,扎牢制度籠子,形成可執行、可操作、可監督、可問責的制度規范,做到「探頭」處處有,監督全覆蓋。
當前,要突出對落實「兩個責任」和執行政治紀律、政治規矩的監督檢查,加強對各級「一把手」的監督,重點是監督檢查已出台的制度、規定的貫徹執行情況,述職述責述廉、重大事項報告、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等監督制度的落實情況,使監督無處不在、無時不有,讓不正之風無處遁形,讓違規違紀者無處藏身。
D. 導電和帶電的區別
導電,指物體本身沒有(即核電荷數與核外電子數相等,但化學性質不穩定)而附帶有外界的正專電荷屬或負電荷。
帶電,導電是物體的一種性質,一種能力和作用,它的體內有很多的自由電子可以自由運動,在通電的情況下,所有的自由電子都沿著一個方向運動,能夠形成電流的,這就是物體具有導電性。
帶電是指物體本身有多餘的正電荷或負電荷,對外呈電性
導電則是指物體對外呈中性,但本身內部有自由電子,能在電場的作用下,內部的自由電子形成定向移動,從而導電
通俗一點講,帶電只是物體上帶有電荷
而導電則是物體本身可以通過電荷
E. 電氣設備帶電檢測現場工作的安全措施
1. 嚴格執行《帶電作業操作規程》。
2.辦理帶電作業第二種工作票。
3.等電位工版作必須穿屏蔽服(手套、鞋襪權)等,保證其連接部分接觸良好,當工作人員頭部距離接地體較近時,應帶均壓帽與屏蔽服可靠連接。
4.帶電作業現場嚴禁外人接近或逗留。
5.進行帶電作業,現場周圍地面人員應帶安全帽, 市區內應注意來往行人、車輛,桿下無關人員不得停留。
6.桿上工作人員,安全帶應系在電桿或牢固的架構上,不許攏在桿尖上和要拆卸的橫擔及物體上,安全帶扣環必須扣牢。
6.1弓子線如妨礙工作時,可臨時用引流弓子線改好。
6.2桿上桿下工作人員要協調一致,做好配合。
6.3 桿上人員操作時要注意安全距離。
7.繁華街道和人口集中地作業時,必須設安全圍攔。
F. 電力技術監督有哪些
電力技術監督有電能質量、金屬、化學、絕緣、熱工、電測、環保、繼電保護、節能等9個方面,並且要求實行從工程設計、設備選型、監造、安裝、調試、試生產及運行、檢修、停(備)用,技術改造等電力建設與電力生產全過程的技術監督。
根據電網技術水平和運行狀況的實際,根據新技術、新設備的使用,為不斷適應電網的發展,適應現代化安全生產管理的要求,實現安全生產要求與技術監督內容動態管理的有機結合,一些省級技術監督部門又陸續把勵磁技術監督、鍋爐技術監督和汽機技術監督加了進來,形成了現在比較規范的12項技術監督。2003年4月21日,國家電網公司下發的《關於加強電力生產技術監督工作的意見》中明確提出技術監督「要根據技術發展和電網運行特性不斷擴充、延伸和界定」,更為今後技術監督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電力技術監督,就是對電力系統內部的發供電設備及其運行狀況進行監測和管理,掌握其運行性能和變化規律,進而指導生產,並反饋到設計、製造部門,以提高產品質量。在電力生產的全過程中,嚴格執行技術監督制度是保障電廠、電網安全經濟運行、向用戶提供優質電能的基礎。反之,任何細節上的差池或疏忽都可能導致違背技術標准及操作規程,釀成大禍。不但造成電力生產人員或設備的損失,還有可能殃及社會。另外,通過對電力技術監督報告的分析,還能為電力管理、生產、營銷部門的科學決策提供重要依據。
G. 供電服務質量跟蹤監督實施辦法和95598電話服務質量監督辦法
TN系統,稱作保護接零。當故障使電氣設備金屬外殼帶時,形成相線和零線短路,迴路電阻小,電流大,能使熔絲迅速熔斷或保護裝置動作切斷電源。
H. 如何使黨的紀律成為帶電的高壓線
一、健全黨紀條規、補牢「高壓線」網。從近兩年全國查處的腐敗案例和通報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案例及「四風」表現形式看,違紀違規情形已經增加了許多新花樣:如特殊的易腐群體—--裸官視機出逃的問題、到地下會所高消費的問題、老案窩案的問題、帶病提拔問題、「清水衙門」也發生了腐敗案件等怎麼強化管理和查處?均應依據形勢的變化,及時更新既有制度,讓紀律與時俱進,適應新變化、新要求。從黨的中心工作來看,改革已進入深水區,碰到的是利益調整的硬骨頭。除了改革者的積極作為,紀律保障是改革順利進行的題中之義。如果仍然像對待上世紀80年代改革那樣,認識今天的改革,必然要出問題。為了適應新環境,各級黨組織、執紀執法機關都要解放思想,著眼於當前的實際,調整已出台的紀律,制定出符合新要求的新紀律,讓每一種違紀違規情況都能「對號入座」、也讓反腐與時俱進,讓黨紀的「高壓線」網更嚴、更密、更實
二、強化黨紀條規宣教、增強思想敬畏。一是各級黨的組織和領導幹部要切實擔負和執行黨的紀律的重要政治責任,要把加強黨的紀律教育作為全面加強黨的建設的一個重要大問題抓緊抓好,做到立規矩、強教育。各級黨員領導幹部要做遵章守紀的表率、帶頭加強學習。各級黨組織,特別是主要負責同志要抓好工作統籌,把開展黨紀條規教育活動與第二批教育實踐活動結合起來。著力提高黨性修養,激發遵守黨的紀律的內在動力。以黨校為陣地組織廣大黨員幹部認真學習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不斷增強黨的宗旨意識、執政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毫不動搖地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增強理論自信、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毫不動搖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黨同志必須牢記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員,第一職責是為黨工作,時刻想到自己是黨的人,是組織的一員,真正做到忠於組織、相信組織、依靠組織、服從組織,任何時候都與黨同心同德,自覺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二是各級紀檢機關要充分發揮職能部門作用,將發生在全國各地特別是本區域的大案要案和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的案例對黨員幹部進行警示教育,做到一個案例警醒一片、教育一片。讓廣大黨員幹部在思想上受到轉變,在靈魂上受到洗禮,心靈上受到盪滌。使每一個幹部對黨紀條規從思想深處產生敬畏。
三、深入推進紀檢體制機制改革、提升「高壓」額度。體制障礙是最大的障礙,機制缺陷是根本的缺陷。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關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是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組織者、協調者、參與者,是一把永遠出鞘的斬腐利劍。紀律檢查體制是否科學有效,關系重大。
I.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監管的內容有哪些
電力監管機構按照供電監管辦法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供電監管,規范供電行為,維護供電市場秩序,保護電力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電力監管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電監會)依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全國供電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能。
電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供電監管和行政執法工作。
第三條 供電監管應當依法進行,並遵循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第四條 供電企業應當依法從事供電業務,並接受電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電力監管機構)的監管。供電企業依法經營,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本辦法所稱供電企業是指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從事供電業務的企業。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供電企業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供電監管規定的行為,有權向電力監管機構投訴和舉報,電力監管機構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的供電能力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加強供電設施建設,具有能夠滿足其供電區域內用電需求的供電能力,保障供電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七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的供電質量實施監管。
在電力系統正常的情況下,供電企業的供電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向用戶提供的電能質量符合國家標准或者電力行業標准;
(二)城市地區年供電可靠率不低於99%,城市居民用戶受電端電壓合格率不低於95%,10千伏以上供電用戶受電端電壓合格率不低於98%;
(三)農村地區年供電可靠率和農村居民用戶受電端電壓合格率符合派出機構的規定。派出機構有關農村地區年供電可靠率和農村居民用戶受電端電壓合格率的規定,應當報電監會備案。
供電企業應當審核用電設施產生諧波、沖擊負荷的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拒絕不符合規定的用電設施接入電網。用電設施產生諧波、沖擊負荷影響供電質量或者干擾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供電企業應當及時告知用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用戶不採取措施或者採取措施不力,產生的諧波、沖擊負荷仍超過國家標準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拒絕其接入電網或者中止供電。
第八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設置電壓監測點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選擇電壓監測點:
(一)35千伏專線供電用戶和110千伏以上供電用戶應當設置電壓監測點;
(二)35千伏非專線供電用戶或者66千伏供電用戶、10(6、20)千伏供電用戶,每10000千瓦負荷選擇具有代表性的用戶設置1個以上電壓監測點,所選用戶應當包括對供電質量有較高要求的重要電力用戶和變電站10(6、20)千伏母線所帶具有代表性線路的末端用戶;
(三)低壓供電用戶,每百台配電變壓器選擇具有代表性的用戶設置1個以上電壓監測點,所選用戶應當是重要電力用戶和低壓配電網的首末兩端用戶。
供電企業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設置電壓監測點的情況報送所在地派出機構。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安裝、校驗電壓監測裝置,監測和統計用戶電壓情況。監測數據和統計數據應當及時、真實、完整。
第九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保障供電安全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遵守有關供電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供電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供電安全責任制度,完善安全供電條件,維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依法處置供電突發事件,保障電力穩定、可靠供應。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重要電力用戶安全供電管理,指導重要電力用戶配置和使用自備應急電源,建立自備應急電源基礎檔案資料庫。
供電企業發現用電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用戶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消除用電設施安全隱患。用電設施存在嚴重威脅電力系統安全運行和人身安全的隱患,用戶拒不治理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用戶中止供電。
第十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管。
第十一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辦理用電業務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辦理用電業務的期限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向用戶提供供電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戶用電申請之日起,居民用戶不超過3個工作日,其他低壓供電用戶不超過8個工作日,高壓單電源供電用戶不超過20個工作日,高壓雙電源供電用戶不超過45個工作日;
(二)對用戶受電工程設計文件和有關資料審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壓供電用戶不超過8個工作日,高壓供電用戶不超過20個工作日;
(三)對用戶受電工程啟動中間檢查的期限,自接到用戶申請之日起,低壓供電用戶不超過3個工作日,高壓供電用戶不超過5個工作日;
(四)對用戶受電工程啟動竣工檢驗的期限,自接到用戶受電裝置竣工報告和檢驗申請之日起,低壓供電用戶不超過5個工作日,高壓供電用戶不超過7個工作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受電工程設計,用戶應當按照供電企業確定的供電方案進行。
第十二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向用戶受電工程提供服務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對用戶受電工程建設提供必要的業務咨詢和技術標准咨詢;對用戶受電工程進行中間檢查和竣工檢驗,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准;發現用戶受電設施存在故障隱患時,應當及時一次性書面告知用戶並指導其予以消除;發現用戶受電設施存在嚴重威脅電力系統安全運行和人身安全的隱患時,應當指導其立即消除,在隱患消除前不得送電。
第十三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實施停電、限電或者中止供電的情況進行監管。
在電力系統正常的情況下,供電企業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需要停電或者限電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提前7日公告停電區域、停電線路、停電時間;
(二)因供電設施臨時檢修需要停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提前24小時公告停電區域、停電線路、停電時間;
(三)因電網發生故障或者電力供需緊張等原因需要停電、限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批準的有序用電方案或者事故應急處置方案執行。
引起停電或者限電的原因消除後,供電企業應當盡快恢復正常供電。
供電企業對用戶中止供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供電企業對重要電力用戶實施停電、限電、中止供電或者恢復供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處理供電故障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報修服務制度,公開報修電話,保持電話暢通,24小時受理供電故障報修。
供電企業應當迅速組織人員處理供電故障,盡快恢復正常供電。供電企業工作人員到達現場搶修的時限,自接到報修之時起,城區范圍不超過60分鍾,農村地區不超過120分鍾,邊遠、交通不便地區不超過240分鍾。因天氣、交通等特殊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到達現場的,應當向用戶做出解釋。
第十五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履行緊急供電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管。
因搶險救災、突發事件需要緊急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及時提供電力供應。
第十六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處理用電投訴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建立用電投訴處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對用戶的投訴,供電企業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並答復用戶。
第十七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執行國家有關電力行政許可規定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供電營業區、供電業務許可、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和電工進網作業許可等規定。
第十八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公平、無歧視開放供電市場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用戶用電申請;
(二)對躉購轉售電企業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輸配電設施,拒絕或者拖延接入系統;
(三)違反市場競爭規則,以不正當手段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排擠競爭對手;
(四)對用戶受電工程指定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
(五)其他違反國家有關公平競爭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執行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和收費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按照國家核准電價或者市場交易價,依據計量檢定機構依法認可的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
供電企業不得自定電價,不得擅自變更電價,不得擅自在電費中加收或者代收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其他費用。
供電企業不得自立項目或者自定標准收費;對國家已經明令取締的收費項目,不得向用戶收取費用。
供電企業應用戶要求對產權屬於用戶的電氣設備提供有償服務時,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沒有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參照市場價格協商確定。
第二十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簽訂供用電合同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與用戶、躉購轉售電單位簽訂供用電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供電。
第二十一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執行國家規定的成本規則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成本的規定核算成本。
第二十二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信息公開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電力企業信息披露規定》,採取便於用戶獲取的方式,公開供電服務信息。供電企業公開信息應當真實、及時、完整。
供電企業應當方便用戶查詢下列信息:
(一)用電報裝信息和辦理進度;
(二)用電投訴處理情況;
(三)其他用電信息。
第二十三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報送信息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電力企業信息報送規定》向電力監管機構報送信息。供電企業報送信息應當真實、及時、完整。
第二十四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執行國家有關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政策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減少電能輸送和供應環節的損失和浪費。
供電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對淘汰企業、關停企業或者環境違法企業採取停限電措施的決定。未收到政府有關部門決定恢復送電的通知,供電企業不得擅自對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的用戶恢復送電。
第二十五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實施電力需求側管理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電力需求側管理規定,採取有效措施,指導用戶科學、合理和節約用電,提高電能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條 電力監管機構根據履行監管職責的需要,可以要求供電企業報送與監管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並責令供電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如實公開有關信息。
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對供電企業報送信息和公開信息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及時處理。
第二十七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電力監管機構的規定將與監管相關的信息系統接入電力監管信息系統。
第二十八條 電力監管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供電企業進行檢查;
(二)詢問供電企業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損毀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可以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條 供電企業違反國家有關供電監管規定的,電力監管機構應當依法查處並予以記錄;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重大影響的,電力監管機構可以對供電企業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二條 電力監管機構從事監管工作的人員違反電力監管有關規定,損害供電企業、用戶的合法權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供電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沒有能力對其供電區域內的用戶提供供電服務並造成嚴重後果的,電力監管機構可以變更或者吊銷電力業務許可證,指定其他供電企業供電。
第三十四條 供電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供電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電力業務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 供電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電力監管機構可以責令改正並向有關部門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第三十七條 供電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礙電力監管機構及其從事監管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
(二)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文件、資料的;
(三)未按照國家有關電力監管規章、規則的規定公開有關信息的。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不低於、不超過,包括本數。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21日電監會發布的《供電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