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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會作用

發布時間: 2021-02-12 16:03:23

『壹』 "國家監察委員會"的職能是什麼

1、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3、此外,監察委員會還將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

4、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1)監察委員會作用擴展閱讀:

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從而實現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

這是實現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政治機關,不是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實現了紀嚴於法、填補了「好同志」和「階下囚」之間黨內監督空間。

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則是以法律為尺子,全面填補國家監督的空白。過去行政監察的對象主要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檢察院主要是偵辦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不管職務違法行為。

改革後,監察委員會依法行使的監察權,不是行政監察、反貪反瀆、預防腐敗職能的簡單疊加,而是在黨直接領導下進行。

既調查職務違法行為,又調查職務犯罪行為,依託紀檢、拓展監察、銜接司法,實際上是新的拓展、新的開創。

『貳』 國家監察委員會地位和性質

第三條
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稱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明確監察委員會在國家機構中的地位和作用。
監察委員會的性質。監察法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根據黨中央關於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部署,監察機關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紀委是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將監察委員會定位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與紀委的定位相匹配。
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從而實現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是實現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政治機關,不是行政機關、司法機關。

『叄』 紀委的作用是什麼

(一)主管全縣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中央紀委、自治區黨委、自治區紀委、市黨委、市紀委、縣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黨的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監督鄉(科)級黨員領導幹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

(二)主管全縣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中央紀委、監察部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監察廳,以及百色市黨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縣人民政府直屬企事業單位及其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領導幹部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的決議和命令、市政府和縣政府決定的情況。

(三)負責檢查並處理縣委和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各鄉(鎮)黨的組織和縣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黨內法規的案件或其他重要、復雜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護黨員的民主權利和合法權益。

(四)負責調查處理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他工作人員、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領導幹部、縣人民政府直屬企事業單位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領導幹部違反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審理決定或建議對他們做出行政處分(涉及選舉產生的領導幹部按法律程序辦理);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保護監察對象的正當權利和合法權益。

(五)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制定黨風黨紀教育計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檢工作方針、政策的宣傳工作和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縣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

(七)負責對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中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完善地方性行政監察的規章或規范性文件。

(八)會同縣直屬有關部門以及各鄉(鎮)黨委和政府做好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核各鄉(鎮)紀委領導幹部、監察員及縣政府有關部門紀檢組長(紀委書記、副書記、紀工委書記)、監察室主任、副主任人選,提出任免意見;組織和指導全縣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

(九)負責組織、督促、檢查、指導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的糾正工作;負責全縣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效能監察和行政投訴工作的綜合指導、組織協調、監督監察和執紀辦案工作;行使監察機關職權,受理行政投訴、糾正、查處損害經濟發展環境的行為和影響行政效能的問題;承擔全縣效能監察和行政投訴工作情況的匯總、分析和報告。

(十)承辦市紀委、市監察局和縣委、縣政府授權和交辦的其他工作。

『肆』 請問監察委員會的職責是什麼

1、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2、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3、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4、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主要目的是為了聚焦反腐敗職能,將監察委員會負責履行的監督、調查、處置的責任、任務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確,將黨中央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方案中關於監察委員會職責的改革部署轉化為國家意志,使監察委員會履職盡責於法有據。

(4)監察委員會作用擴展閱讀

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伍』 國家監察委員發揮什麼作用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是國家監督制度的頂層設計,目的是加回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答的統一領導,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察全覆蓋。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兩次做出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去年,常委會兩次審議監察法草案,通過中國人大網徵求社會公眾意見,認真研究吸取了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建議,提請本次大會審議,確保制定好這部重要的法律。

『陸』 監察委員會的設立有何特殊意義

中共第一屆中央監察委員會成立的重要傳承意義 盡管中共第一屆中央監察委員會在當時沒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但是它的成立,在黨的組織建設、制度建設方面,其影響是不可低估的。 (一)中央監察委員會機構的設立,開中國共產黨歷史上紀律檢查機構設置的先河,為後來形成一套以兩委(即中共中央委員會、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基本平行、互相制約,黨內專門監督機構比較獨立完整地行使監督權力為主要內容的監督模式打下了基礎。中共五大確立的黨內監督模式很快隨著大革命的失敗而發生了深刻變化,1928年6月在莫斯科召開的中共六大上撤銷了中央監察委員會這一機構,代之以中央審查委員會,其地位和職權大為下降。盡管審查委員會僅履行監察委員會的部分權力,畢竟使黨內監督模式傳承下來。六大後的中央紀律檢查機構又幾易其名,由審查委員會改回到監察委員會,由監察委員會到中央黨務委員會。1945年4月23日至6月11日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上,通過的新黨章不僅有「監察委員會」一章,而且將監察委員會的產生方式由本級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修改為「中央監察委員會,由中央全體會議選舉之。各地方黨的監察委員會,由各該地方黨委全體會議選舉,並由上級組織批准之」《中國共產黨組織史資料》第8卷(上),第638頁。。新黨章還進一步規定了監察委員會的任務和職權。從五大開始已經在實踐中形成的黨委會通過專門監督機構行使黨內監督權的機制到七大正式固定下來。 新中國成立後,1949年11月,經中央決定,由朱德等11人組成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成員有朱德、王從吾、安子文、劉瀾濤、謝覺哉等,以朱德為書記,王從吾、安子文任副書記。在1956年9月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上,選舉產生了以董必武為書記的中央監察委員會,八大對監察委員會的任務和職權作出了進一步規定。中共十一大重新恢復被九大、十大取消的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十一屆三中全會選舉產生了以陳雲為第一書記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著重提出了健全社會主義民主和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的任務。此後這一機構都沒有變動,並得到高度重視,每一次黨的代表大會,在選舉中央委員會的同時選舉產生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十一屆三中全會後黨的紀律檢查機構規模逐步擴大,從中央到地方人員配備完整,紀檢工作扎實而廣泛地開展起來。中共十二大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任期、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都作出了具體規定。黨的十六大黨章中把監察委員會改為「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強調了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在中國共產黨權力機構中的地位,明確規定了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 (二)中共五大在黨的制度建設上的基本經驗,不僅對民主革命時期黨的建設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對新時期黨的制度建設也有重要啟示。五大後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中,對黨的監察委員會的設置和紀律處分、黨的各級組織與監察機關的關系等問題作了較為具體規定,這些為以後黨的歷次代表大會制定黨章時所借鑒。在《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中,專門寫了第八章「監察委員會」。第八章共4條,其中在第61條中規定:「為鞏固黨的一致及權威起見,在全國代表大會及省代表大會選舉中央及省監察委員會。」第62條規定監察委員會成員的選舉資格為「中央及省監察委員,不得以中央委員及省委員兼任。」這里的「不得兼任」就把中央監察委員會獨立於中央委員會,使其與中央委員會並列,成為一個獨立的權力機關。第63條規定了中央監察委員會成員的義務和責任及監察委員會的職權范圍,以及它與黨委會基本平行的關系。第64條規定了中央及省委員會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監察委員會之決議等特殊權力。這些規定一方面堅持了黨的集中統一的領導,另一方面又有效維護了監察機關的權威。《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中對監察機關的條款規定,為以後黨的歷次代表大會所借鑒,為制定新黨章起了奠基作用。 綜上所述,中共五大成立的中央監察委員會,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黨的團結和統一,保證了黨的純潔性和黨員隊伍健康發展,提高了黨的聲望和戰鬥力,促進了黨的優良作風的發揚,為奪取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文章來源:《黨的文獻》2010年第6期 作者王謙,武漢市革命博物館副研究館員,湖北武漢430061〕 本回答由法律法規分類達人 韓飛推薦

『柒』 人民監察委員會成立的好處

人民檢察院內部設立檢察委員會,是人民檢察制度的一個特色。長期以來,檢內察委員會在檢察工容作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強基層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組織建設,規范基層檢察委員會工作,是促進檢察機關執法公正的重中之重,也是檢察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堅持科學民主決策、提高基層檢察委員會的議事能力、確保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和保證依法正確行使檢察權具有重要意義。但檢察委員會作為一個檢察業務工作和重大事項的決策機構,其組織形式是以會議的形式存在的,是一種抽象的組織機構,不像檢察長、職能部門那樣具體。因此,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就應運而生。

『捌』 中央監察委員會的傳承意義

盡管中共第一屆中央監察委員會在當時沒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但是它的成立,在黨的組織建設、制度建設方面,其影響是不可低估的。
(一)中央監察委員會機構的設立,開中國共產黨歷史上紀律檢查機構設置的先河,為後來形成一套以兩委(即中共中央委員會、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基本平行、互相制約,黨內專門監督機構比較獨立完整地行使監督權力為主要內容的監督模式打下了基礎。中共五大確立的黨內監督模式很快隨著大革命的失敗而發生了深刻變化,1928年6月在莫斯科召開的中共六大上撤銷了中央監察委員會這一機構,代之以中央審查委員會,其地位和職權大為下降。盡管審查委員會僅履行監察委員會的部分權力,畢竟使黨內監督模式傳承下來。六大後的中央紀律檢查機構又幾易其名,由審查委員會改回到監察委員會,由監察委員會到中央黨務委員會。1945年4月23日至6月11日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上,通過的新黨章不僅有「監察委員會」一章,而且將監察委員會的產生方式由本級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修改為「中央監察委員會,由中央全體會議選舉之。各地方黨的監察委員會,由各該地方黨委全體會議選舉,並由上級組織批准之」(《中國共產黨組織史資料》第8卷(上),第638頁。)。新黨章還進一步規定了監察委員會的任務和職權。從五大開始已經在實踐中形成的黨委會通過專門監督機構行使黨內監督權的機制到七大正式固定下來。
新中國成立後,1949年11月,經中央決定,由朱德等11人組成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成員有朱德、王從吾、安子文、劉瀾濤、謝覺哉等,以朱德為書記,王從吾、安子文任副書記。在1956年9月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上,選舉產生了以董必武為書記的中央監察委員會,八大對監察委員會的任務和職權作出了進一步規定。中共十一大重新恢復被九大、十大取消的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十一屆三中全會選舉產生了以陳雲為第一書記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著重提出了健全社會主義民主和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的任務。此後這一機構都沒有變動,並得到高度重視,每一次黨的代表大會,在選舉中央委員會的同時選舉產生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十一屆三中全會後黨的紀律檢查機構規模逐步擴大,從中央到地方人員配備完整,紀檢工作扎實而廣泛地開展起來。中共十二大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任期、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都作出了具體規定。黨的十六大黨章中把監察委員會改為「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強調了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在中國共產黨權力機構中的地位,明確規定了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
(二)中共五大在黨的制度建設上的基本經驗,不僅對民主革命時期黨的建設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對新時期黨的制度建設也有重要啟示。五大後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中,對黨的監察委員會的設置和紀律處分、黨的各級組織與監察機關的關系等問題作了較為具體規定,這些為以後黨的歷次代表大會制定黨章時所借鑒。在《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中,專門寫了第八章「監察委員會」。第八章共4條,其中在第61條中規定:「為鞏固黨的一致及權威起見,在全國代表大會及省代表大會選舉中央及省監察委員會。」第62條規定監察委員會成員的選舉資格為「中央及省監察委員,不得以中央委員及省委員兼任。」這里的「不得兼任」就把中央監察委員會獨立於中央委員會,使其與中央委員會並列,成為一個獨立的權力機關。第63條規定了中央監察委員會成員的義務和責任及監察委員會的職權范圍,以及它與黨委會基本平行的關系。第64條規定了中央及省委員會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監察委員會之決議等特殊權力。這些規定一方面堅持了黨的集中統一的領導,另一方面又有效維護了監察機關的權威。《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中對監察機關的條款規定,為以後黨的歷次代表大會所借鑒,為制定新黨章起了奠基作用。
綜上所述,中共五大成立的中央監察委員會,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黨的團結和統一,保證了黨的純潔性和黨員隊伍健康發展,提高了黨的聲望和戰鬥力,促進了黨的優良作風的發揚,為奪取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

『玖』 國家監察委員會的地位

國家監察委員會全稱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它是最高監察版機關,領導地方各權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9)監察委員會作用擴展閱讀:

為了更好的開展工作,國家監察委員會主要監督的是官員的兩個方面,即官員素質及其思想狀況,以保障其純潔性。

一旦官員中出現了腐敗因素,國家監察委員會就可以發揮其重要作用了,可以通過對國家相關的條例進行追責問責。如果一切所查的事情都是屬實的,最終將直接交給我國的司法單位。

國家監察委員會不僅對我國反腐敗工作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對我國黨風建設發展有著促進作用。總體來說,國家監察委員會行使其相關的職責對其開展反腐敗斗爭有著有重要的意義。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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